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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条件下的著作权审判的基础(一)

新技术条件下的著作权审判的基础(一)
新技术条件下的著作权审判的基础(一)

新技术条件下的著作权审判的基础(一)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已于2001年10月27日公布和施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适应新技术发展的需要,为著作权人和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予以保护,法院审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在此之前,法院已审理了一大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条件下,依据现行民法、著作权法的原则和原理,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对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出了意见和解决方案。虽然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与网络有关的著作权的基本问题作了充分明确的规定,法院所提出的意见和方案似乎已无足轻重,但是,回顾和总结以往法院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深入研究其裁判的法律适用和法律依据,我们仍然可以从中获得不少启发和教诲,对于我们以后正确审理好新技术条件下的知识产权案件将会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一、法院对网络环境下一些著作权问题的确认

网络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我国出现,但发展相当迅速。1999年始,一批与数字技术相关的网络环境下的版权纠纷案便涌到了北京市及其他各地法院。在迅猛发展的网络技术面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则显得相对滞后。限于当时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制定于1990年的我国的著作权法基本上没有对数字和网络技术作出任何反应,因而基本上没有有关网络环境下调整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任何规定。我国法院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受理和审结了不少网络环境下的版权纠纷案件,并按照现行民法、著作权法的原则和原理,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对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出了意见和解决方案。

(一)判决的确认

通过一系列的判例,法院对数字技术所引发的一些著作权法问题作了法理性的确认。

第一,确认以数字编码形式表现的作品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数字技术的发展,导致数字编码形式作品的出现。数字编码形式是否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是处理网络环境下发生的著作权纠纷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以列举的形式列举了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等八类作品,同时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也受保护。可见,我国著作权法对应保护的作品采取了非详尽列举的方式。首先只有法律明确列举的作品才能受法律保护,其次对未明确列举的作品的保护要求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为依据。因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如果存在或者出现了著作权法未明确列举的具有特殊表现形式的作品,这类作品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给予保护后,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以数字编码形式出现的"作品"不在上述列举的作品的范围之内。但是,法院通过判决认定数字编码形式作品仍然属于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法院作出这样的认定其依据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根据这一规定,作为作品,只要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这两个条件即可,不要求作品必须以某种有形形式固定下来,也不以具有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为条件。一部作品,尽管没有固定形式,但只要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就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确认将传统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属于复制

所谓传统作品数字化,指依靠数字技术,将传统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转换成用二进制数字编码表达的形式。

对于将传统作品数字化的行为性质,在我国曾存在争议,即作品数字化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还是类似翻译的演绎行为。法院基本上采纳了第一种意见。在已审结的不少案件中,法院认定,将传统作品数字化是一种复制行为。

法院作出这样的认定主要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从技术角度分析,作品的数字化过程,是将文字等表现形式的作品转换成机器能够识别的二进制编码形式,是由机器完成的,不是智力成果,本身没有创造性。实际上,在著作权发展历史中,出现过摄影、录音、影印等新技术,利用这些技术表现作品,不产生新的作品。将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同这些技术手段处理作品的过程没有本质区别,因此不具备产生新作品的基础。其次,根据传统的著作权原则,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人的创作性劳动,只有自然人才具备这种创作能力,而机器是不具备这种能力的。最后,把数字化行为认定为复制也不违背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复制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虽然,该概念没有涉及数字化问题,但从概念本身看,并没有穷尽所有的复制形式,并没有排除其他的复制行为,因此可以把数字化包括在内。

第三,确认数字化作品在因特网上传输是一种独立的对作品的使用行为,在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之内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作品使用方式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著作权法所述的作品使用方式中没有网络传输的情况,所提及的权利中更没有有关网络传输权利的内容。因此,一种意见认为,在著作权法没有修改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对此加以明确和规范之前,将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延伸、扩展到网上传输,这是对法律做扩大化解释,是对著作权人的权利扩张过分支持。

但是,人民法院仍然通过判决认定,在因特网上传输数字化作品是一种使用作品的行为,应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的范围内。

之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曾力图以现有著作权法上的概念来解释因特网上传输数字化作品的行为性质。大部分意见把该行为当做"发行"或者"播放"。但是,法院没有接受这种意见,而是认定是一种独立的使用作品的行为。因为数字化作品在因特网上传输与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行"和"播放"不完全相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五)项对"发行"的解释是:"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根据这一解释,发行是针对把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从而构成的作品复制件而言的;而通过网络传输的作品,是脱离于载体的。因此,如果认为这种传输行为属于对作品的发行,不符合著作权法对发行所下的定义。作品在因特网上的传输也不同于播放。播放面向社会,是由点到面;而传输则是点对点进行的,而且这种传输是在用户选定的时间向用户选定的地点进行的。因此,二者并不完全相同。

法院认定数字化作品在因特网上传输属于对作品的使用的主要理由是,著作权法在具体列明作品使用行为时没有把在因特网上传输作品列入其内,但法条所列举的各种使用方式仅仅是例子,并没有穷尽所有作品的使用行为,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使用权延及所有的使用作品的行为(只要属于对作品的使用行为,就都在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范围之内)。这种观点符合法律的性质和属性。任何法律都具有时间和空间效力,法律不仅适用于"物质"世界,也适用于"虚拟"世界,只要其中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可以说,任何法律都是因特网的法律,著作权法当然应该可以、也能够调整在"虚拟世界"使用作品的行为。在判断某种行为是否能为著作权法所调整时,只要能认定这种行为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作品行为、这种行为影响到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就可以得出结论。任何违反法律,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第四,确认直接提供信息的网络内容服务商对其向公众提供的信息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负有注意义务

网络服务商是指为个人计算机提供上网中介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根据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又可以将其分为不同的服务商,如提供主机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商,直接组织并向公众传输有关信息的服务提供者,等。

由于不同性质的服务商在信息提供和传播上所起的作用不同,他们对在网络上传输的信息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也不同。法院在判决中确认,直接组织并向公众传输信息的服务商,对其在网站上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负有注意义务,他们提供的信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主观过错明显,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五,确认仅提供主机服务、提供信息搜索工具的服务商在知道网络用户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后仍不采取相应措施的构成侵权

提供主机服务是指,向用户提供服务器空间,供用户上载各种信息。链接则是在互联网上实现快捷的传递和获取各种信息的一种技术手段,是互联网的重要功能。网站的经营者经常利用这个技术,将网站甚至是各网站的信息连接在一起,以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在大陆,对于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时,主机服务、信息搜索工具服务的提供者是否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外国的司法实践也不近相同。

在此情况下,法院判例认定,作为仅提供网络技术和设施服务的网络服务商,除对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传播的信息必须过滤外,对网络用户所传播的其他信息无法定义务主动筛选和控制,但当权利人对网络上传播的信息提出侵权指控时,提供设备的网络服务商有责任及时采取技术措施,制止侵权内容的继续存在和传播。关于链接,法院认为,链接服务本身不是将有关信息直接上载的复制行为,也不是传播。由于在互联网上网站之间具有互联性、开放性,网上信息庞杂、数量巨大,要求链接服务提供者对所链接信息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作出判断和筛选是不客观的,提供链接的行为本身不侵害他人的著作权。但是由于链接服务提供者完全有技术能力控制其网站与其他网站的连接,因此,在其知道所链接的信息为侵权信息后,有责任及时采取技术措施停止连接,制止侵权。不及时采取措施,使侵权信息继续传播的,则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二)司法解释的确认

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经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该司法解释具有三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对司法实践已取得的成果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认可。

比如,对数字化作品,《解释》第二条指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对不能归入著作权法已列举的作品范围但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也应当予以保护。从而明确了对数字化作品应给予保护。

关于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上的权利,《解释》明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各项著作权同样为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人所有,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

第二,对一些复杂的实践中仍有争议的问题根据民法、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原理作出解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各国的司法实践也极不一致,对此,《解释》对侵权行为地作了具体的解释,指出: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初步解决了这一难题,统一了执法。

关于网络服务商的侵权问题,也是一个理论和实践中争论不休的问题,有意见就提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关于第八条的议定声明指出:不言而喻,仅仅为促成或进行传播提供实物设施不致构成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意义下的传播。因此,可以根据网络服务商是否属于仅仅为促成或者进行传播提供实物设备来确定其是否构成侵权,如是,不构成侵权,是,则构成侵权。但《解释》不是简单地看待这一问题,而是根据网络服务商在侵权中的作用以及不同的情况,以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基础,具体分清其是否构成侵

权,应否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解释》规定,对那些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权的,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侵权的网络服务商,可以按照共同侵权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根据著作权保护的需要,充分考虑到著作权制度的发展趋势,为著作权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救济。

毫无疑问,我国的著作权法为权利人提供的法律救济力度不强,人们对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的呼声也越来越大,《解释》在这方面也有了一定的突破。

它向著作权人提供了类似TRIPS协议所规定的"信息权",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其他侵权人的注册资料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法院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加大了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和义务;它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法定赔偿",规定,法院可以依被侵权人的请求,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尝试解决赔偿数额难以计算的问题。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练习题及答案

A.25年 B.50年 C、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D、40年知识产权法导论和著作权法6、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要第一章知识产权法导论符合何种情况才能得到保 护?( C ) A一、单项选择题、作品发表 B、作品创作完成即可 C、作品创作完成并1、在知识产权中,既包括人身权利,又包括财产权利的是:( C ) 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D、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 A、商业秘密权 B、商标权 C、著作权 D、地理标记权7、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的著作权在下列何种情况下产生?( B )2、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伯尔尼公约》保护的对 A、随作品的发表而自动产生象是什么?( B )B A、注册商标 B、文学艺术作品、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C、在作品以一定物质形态固定后自动产生、录音制品 D、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CD、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后自动产生3、知识产权( C )8 A、是一种财产权 B、是一种人身权,具有永续性的特点、在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有:( A ) A、政府公告 B、计算机软件、以无体物为标的,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性质 C C、小说 D、公共讲堂的演说D、在一国取得,即受世界各国的共同保护 9、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作品中,不属于著作权客体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4、专门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的作品是( C )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国际公约是( D ) A、文字作品 B、工程设计 B、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专利合作条约 A C、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C、巴黎公约 D、伯尔尼公约 D、计算机软件二、多项选择题 10、某电视台摄制电视剧《天龙八部》1、知识产权( ABCD )编剧唐某根据金庸撰写的《天龙八部》创作了剧本,演员黄某在剧中扮演乔峰,该、是一种财产权 A、以智力成果为保护对象 B 电视剧的著作权归谁享有( B )、有地域性C D、受时间限制 A、唐某 B、电视台 C、黄某 D、金庸ACD2、以下各项中属于《巴黎公约》保护范围的有() 二、多项选择题 B、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原产地名称 A1、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应具备下列 C、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ACD )要素。 A、独创性 B、新颖性 C、表达性 D、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 D、可复制性 著作权的对象第二章2、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包括( ABCD ) A、某著名法学家的课堂授课一、单项选择题 B、某政治家发表的即兴演讲 C( A )1、下列选项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某种商品说明书 D、未以乐谱形式表现出来的曲调 3 B、电视节目预告表、WPS2000计算机文字处理软件、下列选项中,财产权已不受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有(AB ) A、某艺术家创作的雕塑、某单位创作的北京市地图 C D、历法 B、中央文件A ( B )2、下列选项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18岁写的信,完成后一直未发表 C、八旬老人王某 B A、王某拍摄的淫秽录像带、歌唱家即兴创作并表演的歌曲程序软件、WINDOWS98D D、 C《中…国合同法》的官方英文版译文、通用表格ABCD 、下列作品中,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法,享有著作权的()4、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3( C ) A、即兴的未有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演说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A文学、 B、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法庭辩论 C B、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新颖性的以某种有形形式、相声、快书、大鼓等戏剧作品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D、下列作品中哪些可以认为是文字作品( ABC C、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5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D、地图 BA、戏剧作品、用盲文创作的小说 C、计算机软件)、下列作品中属于美术作品的有(6 D、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以某种有形形式 CD 、书法作品 D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雕塑作品 CA、摄影作品 B、建筑作品 BD )7( D )、下列属于著作权

2020出版资格考试初级基础知识考点:著作权

2020出版资格考试初级基础知识考点:著作权 著作权 著作权:版权,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处于著作权权利范围核心的,是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法:确定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并提供保护,调整因创作、传播、使用作品而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是:1.保护作品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 2.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3.尊重国际著作权保护惯例,积极参与国际性的著作权保护 我国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著作权客体的特征:1.具有独创性2.内容的合法性3.作品的作者身份和出版地等条件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种类: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几种客体:

1.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需要广泛使用和传播) 2.时事新闻(反映或记录客观事实,属于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思想或事实范畴)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具有性或已进入公有领域) 作者(原始著作权主体):1.直接意义上的作者2.视为作者的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 作者身份的确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继受著作权主体:1.著作权继承者或受遗赠者2.著作权转让中的受让人

浅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浅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2006级经济法研究生柯斐斐 请归类到“法学研究”栏目 摘要:因特网带来了著作权人和以社会公众为代表的作品用者之间新的利益平衡的问题,网络技术的产生与发展,在方便了人们对信息的需求和利用的同时,也使得非法复制泛滥成灾,给著作权人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在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现象中,一方面是侵权者常常以种种理由为借口,随心所欲地侵权却逍遥法外,另一方面则是权利人对权利的被侵犯而无能为力、“望网兴叹”。本文从网络著作权切入,分析合理使用知道,对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制度 因特网带来了著作权人和以社会公众为代表的作品用者之间新的利益平衡的问题,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受到了新的挑战,需要重新确定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内涵和外延,以适应网络环境下维护著作权人利益和使用者利益平衡的需要。 一、网络著作权概述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

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网络著作权相对于传统著作权而言,在法定性、专有性和地域性等方面有其独特的特征。在法定性方面,法律对网络著作权的确定滞后于相关的司法实践。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已经援用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做出了大量判例。在专有性方面,作品的专有性受到冲击。由于网络具有方便、高效、普及的特点,作品“上网”后,将极大地削弱网络作品的专有性,著作权人无法控制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需要制定新的许可制度。在地域性方面,著作权的地域性产生动摇。由于互联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网络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从哪国法律、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 (二)我国目前关于网络著作权的立法情况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在这种形势下,如何既能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又能促进网络作品的快速发展,就成为立法界和司法界极为关注的问题。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以下简称《网络著作权解释》)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

版权基础知识

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法律保护的属于著作权范围内的作品非常广泛,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既具有人身权性质,又具有财产权性质。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主要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具体来说可以表现为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改编权,翻译权,编辑权,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权利。其中,著作权的财产权利是可以被继承的。 公民个人创作的作品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随意侵犯。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而发表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有保护期限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位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是一种什么权利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它表现为:第一,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 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它与工业产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在广义上,它也包括法律赋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出版者对其表演活动、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或版式设计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制度,著作权是一种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混合权利,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往往涉及其中的人身权。例如,作者将他的作品首次交出版社出版时,不仅是在行使出版权,往往也是在行使发表权。 著作权也是一种内容不断发展的权利。在世界各国,著作权包含的内容并不是永远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和使用作品的新技术的不断产生,也在得到不断的发展和补充。总之,作者享有有著作权不会影响作品的传播。 著作权包括哪些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精神权利)和财产权(经济权利),即: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以及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自己修改或者授权或禁止他人修改的权利。 2)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获得报酬的权利。 什么是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人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知识产权法平时作业()

知识产权法平时作业 一. 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的客体 3.知识产权法 4.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5.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 二.简答题 1.简述知识产权的概念。 2.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3.简述知识产权的分类。 4.简述《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保护的识产权的类型。 5.如何理解“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 权”? 6.简述知识产权与物权利的区别。 7.简述我国《民法通则》保护的知识 产权的类型。 8.简述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含义及其 表现。 9.简述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含义及其 表现。 10.简述三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之间 的联系与区别。 11.简述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 12.简述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的特征。 13.简述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征。 14.简述知识产权法的内容体系。 15.简述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体系。16.列举我国主要知识产权法规名称。 三.论述题 1.论述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完善。 二. 著作权法 一.名词解释 1.著作权 2.邻接权 3.著作权法 4.著作权主体 5.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6.作者 7.作品 8.委托作品 9.合作作品 10.职务作品 11.汇编作品 12.演绎作品 13.保护作品完整权14.署名权 15.发表权 16.表演者权 17.出版者权 18.表演权 19.展览权 20.出租权 21.信息网络传播权22.著作权合理使用 23.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 24.著作权集体管理 25.法人作品 二. 简答题 1.简述著作权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著作权与著作物所有权的区 别。 3.简述著作权与专利权的联系与区 别。 4.简述著作权与商标权的联系与区 别。 5.简述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6.简述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 7.简述我国著作权法的体系。 8.简述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内 容。 9.简述外国人作品获得保护的条件。 10.简述作者的构成要件与认定。 11.简述法人视为作者的条件。 12.简述职务作品的概念及其权利归 属。 13.简述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 14.简述合作作品的特征、权利归属以 及著作权行使规定。 15.简述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取得的条 件及其权利归属。

西南大学《著作权法》网上作业及参考答案

1:[单选题]下列关于汇编作品的表述,正确的是() A:汇编作品属于合作作品的范畴 B:汇编作品必须是由若干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者作品片断汇集编排而成C: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D: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和被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共同享有 参考答案:C 2:[多选题] A:一种饮料 B:一种洗衣粉包装盒 C:一种生产饲料的机器 D:洗衣机说明书 参考答案:AD 3:[多选题] A:王某对该剧本享有著作权 B:出版社出版该剧本需经刘某、王某同意 C:刘某和王某对该剧本共同享有著作权 D:该剧本是王某、刘某二人的合作作品 参考答案:AB 4:[多选题] A:一种汽车 B:一种饮料配方 C:一种饮料的制造方法 D:一种电脑显示器 参考答案:AD

5:[多选题] A:知识产权法是私法 B: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C:知识产权是私权 D:知识产权基本上可以说属于无形财产权的范畴 参考答案:ABCD 6:[单选题] A:时事新闻 B:《新闻学》一书 C:新闻评论 D:《新闻调查》节目 参考答案:A 7:[论述题] 参考答案: 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先发明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此项发明创造的人,而不管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先后。 从实质公正角度来讲,先发明原则比先申请原则公平。 但从法律实践角度而言,先申请原则远远优于先发明原则,一是采用先申请原则可以促使发明人将其发明的新技术尽早地申请专利,这样最新的技术便可尽快地公之于众,既避免了重复开发,又可给后续开发提供借鉴;二是实行先申请原则可以大大提高效率,减少因诉讼造成的社会财富的浪费;三是采用先申请原则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因为专利权人未必是最早的发明人,所以如果实行先发明原则专利权在一定期限内是不稳定的。 8:[单选题] A: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摘要:在著作权法中,有关作品的概念、构成和范围,在世界范围内一直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在我国理论界一直也没有统一起来,这对著作权法的发展和完善都是不利的,也不利于对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本文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对作品的内涵、结构和特征进行了探讨,论证出作品是由信息和表达形式构成的,信息是指作品的全部信息,表达方式是指最直接的表达方式,排除间接的表达方式,从而理清了作品的轮廓。作为论证的依据,同时,对我国法律规定的13种作品进行了定性分析。关键词:作品、信息、表达方式在著作权法中,作品是权利人享有权利的依据,是连接权利人和法律的桥梁,所以,对于权利人、法律制度,特别是著作权制度来说,作品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作品到底是指什么?哪些事物可以成为作品?依据是什么?哪些事物不能成为作品,原因又是什么?这些原因和依据的合理性是否科学?等等。这些看似简单和基本的东西其实并不好回答,在世界范围内,至今还没有相对完整的答案。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学者,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法律和学者,对同一问题都会做出不同的回答,这足以说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到目前为止,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带有很强的直观性和随意性,很少进行深入的研究,或者没有研究出内在的本质问题,总的来说,这些问题给学习的人留下了很多的矛盾和困惑。这一状况在我国同样是严重的,例如,对于戏剧作品到底是指什么这一问题,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条例》中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这一规定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逻辑矛盾,根本经不起推敲,也回答不出为什么非要这样规定,所以,这种规定本身是值得怀疑的。出现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对作品的内涵把握不准,遇到具体问题时就显出很大的盲目性。这一局面对于理论学习和指导实践都是有害的,所以,对于作品的研究虽然是困难的,但是却是非常必要的。下面就对作品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一对作品内涵的分析1、对现有作品定义的分析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即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1] 这是从权利的主体和客体的角度来描述作品的,实际上,这只是一种简单的描述,并没有说明作品的实质性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中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如果从表面上看,这一定义似乎很完整,事实上,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是不准确的。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作品诞生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这是对外延的一个总界定。第二、作品要具有独创性。就是作品必须是脑力劳动的直接结果,不能是抄袭或者复制已有的作品。当然,一种作品本身可以存在大量的复制品,但是,所有的复制品和原作一起只能算作一种作品。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合理的。第三、要能够以某种有形的形式进行复制。在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不能以有形的形式进行复制的事物就不能被称为作品?有形形式是指载体有形还是指复制过程有形?可能多数人会理解为载体有形,因为只有载体有形时才便于人们认识作品、管理作品和使用作品。这种分析表面上看是符合逻辑的,但是,它的致命弱点就在于这是完全站在管理和使用的角度来认识世界的,这种立场本身就是不公正的,当然不科学,因而是错误的。可以说,条例中的这种规定是与作品本身的内在特征不吻合的,存在着很大的偏差,条例并没有阐述出作品的真正内涵。《伯尔尼公约》(1971版本)规定“文学艺术作品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从这里可以看出,在我国,被作为重要特征加以使用的“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限制性条件,在国际公约中并没有要求,而是以“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进行描述的。出现这种差别,从形式上看,是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作品的范围远远地小于了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范围,从而使得许多国际公约中承认的作品在我国被排除在了作品以外;从实质上说,这反映出我国对作品的内涵在理解上出现了偏差;从结果上分析,这样做只能制约我国科学和文学艺术的发展。因此,可以说,我国关于作品的特征的规定完全是人为的规定,是强加给作品的。如果站在人类历史的角度来看,与1971年的《伯尔尼公约》相比,我国2002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立法上是落后的。2、作品应该是什么首先,我们分析一下作品在知识产权法中的

版权(著作权)的基础知识

什么是版权?为什么要登记版权?哪些作品能登记版权?哪些作品受法律版权保护?著作权主要包括哪些权利?著作权的保护期有多长?下面来看看关于版权(著作权)的基础知识。 一、什么是版权?如何定义版权? 版权也叫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摄影、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版权表现为:第一,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 二、版权登记的重要性?为什么要登记? 1、得到法律认可保护。国家支持和保护原创作品,作品在经过登记后,可以获取权威版权证书,即可从法律层面充分保护权利人的智慧成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 2、掌握维权举证材料。版权登记可以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版权证书能直接获取著作权归属的证据,当产生纠纷时,在司法诉讼时作为权利的证明。

3、便于版权作品交易。作者在进行版权贸易、版权转让、版权许可等活动时,需要版权证明文件来方便与另一方签订合同,促进版权作品更好地转化和利用,实现传播和经济价值。 4、提升企业资质的砝码。版权是一种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能增强企业市场的有效竞争力。同时,还是进行企业无形资产评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的重要支撑条件。 三、哪些作品受法律保护?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四、著作权主要包括哪些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五、对作品有什么要求?什么作品都能登记?

2016浙大《知识产权法》离线作业

2016浙大《知识产权法》离线作业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知识产权法》课程作业 姓名:学号: 年级:学习中心:————————————————————————————— 第一部分著作权法 一、名词解释 1.自然人作者:自然人通过自己的智力创作或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而成为著作权人。 2.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3.著作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所有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亦称版权,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在知识产权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4.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其内容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众多领域。 5.独创性: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成果,是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创作技巧和方法,反映自己个性和特点创作出来的。 6.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 7.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8.修改权:是指作者享有的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9.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10.出租权:是指作者享有的对有关作品的出租的专有权利,具体是指有偿方式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和权利(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11.著作人格权:又称著作人身权,是著作权组成部分,其内涵包括了公开

答:(1)、著作权属一于私权,与商标权,专利权不同的是,人们普遍认为其是自然权利,而不是法定权利,这是著作权自动产生,商标权、专利权却要经过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才能形成的原因之一。从这个角度上看,著作权与物权有很大的类似,只是其具有人身属性。 (2)、著作权具有很强的人身属于性,很多作者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不愿意公开其作品。如果不是自动产生的话,其他人在未经过作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公开作者的作品或利用此作品从事盈性活动等,会对作者产生很大的伤害(特别是对作者的人身权),作者却束手无策。所以说自动产生原则对保护好作者的合法权益起到很大的作用。 4.简述作品的特征 答:a、作品是人类的智力创作成果,非智力性的劳动成果不属于作品的范畴;b、属于作品范畴的智力创作成果仅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并不是人类一切领域的智力成果都为著作权法保护。 5.简述著作人身权的特征及内容 答: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作者基于创作所享有的一种使其人格、作品受到尊重的权利,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内容:(1)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在著作人身权中处于首要的地位。(2)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行使署名权的实质是要求他人承认作者的身份。(3)修改权;是指作者享有的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6.简述著作权的取得 答:著作权的取得,亦指著作权的产生,是公民或法人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或客观事实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自动取得原则、登记取得原则、以物质形式固定取得原则、以著作权标记取得原则。我国采用“自动取得”作为著作权取得的基本原则。 7.简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著作权法

范文 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著作权 1/ 6

法 著作权法◆ 不适用本法保护的对象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 著作权的归属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 权利的保护期 3/ 6

论合理使用制度的三步检验法

论合理使用制度的三步检验法 徐华毅 论合理使用制度的三步检验法 徐华毅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摘要合理使用制度的“三步检验法”是著作权国际公约的判断某一著作权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一般原则。对这一原则的研究有利于对合理制度的内涵作出更加全面的理解,对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三步检验法合理使用著作权 合理使用制度的“三步检验法”是著作权国际公约规定的判断某一著作权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一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判断对著作权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三步检验法”作为国际公约一般原则,虽然版权国际公约中的版权限制原则的规定是要求各成员国的立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应当符合这一原则,但并没有硬性规定各国著作权法应当将这一原则作为一般原则明确加以规定.[1]但是这一原则的内涵、作为判断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其精神被越来越多国家立法所吸收,因此为完善我国合理使用制度我们有研究三步检测法的必要,以便将来著作权法的修改提供借鉴。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 在对合理使用评价标准的“三步检验法”进行论述之前,有必要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做清晰的分析。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偿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2]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限制需找出社会发展需要和著作权人的平衡点是这一制度的目的。我国的《著作权法》第 22 条规定了作品合理使用的12种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它权利。这种情况分别是: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导时事新闻,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新闻纪录像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它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从我国对合理使用的规定来看,判断一个著作权使用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是不是商业使用,由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是无偿的,如果使用者使用作品是以营利为目的,对著作权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合理使用一般是非商业使用;其次,对作品使用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作品的使用会产生不利于著作权人的后果,因此,在使用作品时应当使用法律规定的方式,例如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等;再次,使用的作品是否已发表,发表权是作者的一项精神权利,作者不愿

著作权法课程作业资料

《知识产权法》课程作业一一著作权法 (附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一部作者身分不明的文学作品,依照法律规时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保护期为()。 A.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B.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月1日 C.50年,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D.50年,但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 2.主管全国著作权管理工作的组织是()。 A.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B.中国作家协会 C.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D.中国文联 3.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事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年,截止于()。 A.50年,作品首次发表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B..50年,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C 30年,作品首次发表的第30年的12月31日

D.30年,作品完成后第30年的12月31日 4.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公民合作开发的软件,除另有协议外,其软件著作权由()享有。 A.各合作开发者分别 B.各合作开发者共同 C.合作开发者的上级主管部门 D.出版者 5.作者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 A.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和作者共有 B.归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所有,署单位的名称 C.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有,作者享有署名权 D.归作者所有 6.下列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 A.曹雪芹的《红楼梦》 B.吴敬梓的《儒林外史》 C.李白的诗 D.刘心武的《我的班主任》 7.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的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属于()。 A.创作新作品的著作权人 B.原作品著作权人 C.继受著作权人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在著作权人权利范围和公众使用作品的方式大大膨胀的今天,如何保持两者的平衡,做到既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又使公众能最大限度的利用作品,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就显得异常重要。下面来看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1、在使用目的方面。 《著作权法》第22条第10项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使用行为是出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目的。允许对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立法目的主要是满足使用者的文化活动自由,基于非营利目的以如上方式使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符合该创作作品被放置于公共场所的目的。而且这类使用并不足以威胁著作权人的利益,反而是社会利益最大化的体现。因此,对于该条应强调使用目的的非营利性,并列明各种具体情形的使用目的。 2、在使用方式方面。 《著作权法》第22条第6项关于教学使用。当前教学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应将“播放”、“表演”这两种使用方式补充为教学使用的合理使用情形。这样,有助于满足公

民的受教育权,尤其是满足聋哑人和盲人的受教育权。应当说明的是,以“播放”、“表演”方式使用作品不仅涉及作品的著作权,还涉及用于播放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和表演作品的表演者之邻接权。第7项规定的公务使用的使用方式也应当列明。根据现实中允许的公务使用作品的一般情况,应将公务使用方式限定为复制和翻译,而不应包括表演、改编等其他使用方式。 3、在使用主体方面。 《著作权法》第22条第7项的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所指国家机关,过于笼统,应加以限定。国外立法对于公务使用的主体的规定各有不同。德国将国家机关规定为法院、仲裁法院和警察机构。日本将国家机关规定为立法、司法机关。而大多数国家直接将公务使用的主体规定为:具有公共管理性质的机关。借鉴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在法条中明确公务使用的主体,并强调行为的目的是执行公务。 4、其他方面。 《著作权法》第22条第11项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属于合理使用。该条的立法本意是促进少数民族的教育和发展,但实际上却对著作权人的翻译权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限制。这一规定在其他各国立法中绝无仅有,与国际公约也很不协调。而该项作为合理使用法定情形之一,限制着著作权,且限制的原因和合理性没有充分依据。国家可以通过财政

2007山东农业大学动物形态学试题

1.骨的构造包括、、、,关节的基本结构包括、、和。 3.输卵管由、和组成,卵子的受精部位 在。 4. 咽有7个口和邻近的器官相通,其中前上方为2个,前下方,后上方通过1个通食管,后下方通过与气管相通,两侧通过两个耳咽管口通中耳。 5. 喉软骨有4种5块,包括不成对的、、和成对的,喉腔内有,是喉的发音器官。 6. 管状器官的管壁由内向外有四层,分别是、、、。 8.皮肤有三层,由内向外分别为、和。其中日用皮革由鞣制而成,、和合称为皮肤腺。 1.骨的类型包括、、和。 2. 一块肌肉就是一个肌器官,包括和两部分;颈静脉沟为和之间的肌沟;肉品学上、、、合称后座。 4. 管状器官的管壁由内向外有四层,分别是、、、。 5.脑干分为四部分,由后向前分别是、、和,在的网状结构内有和呼吸中枢两个基本的生命中枢。 6.大脑半球内的白质有三种,分别是、和。小脑半球是从才发展起来的,参与调节精细的随意运动。 7.分布于前肢的神经来自于丛,其中最长的为,分布于后肢的神经来自于丛,最大的为。 8.皮肤有三层,由内向外分别为、和。其中日用皮革由鞣制而成,、和合称为皮肤腺。

1.腹股沟管 2 植物性神经3.胰岛4.睾丸下降5.冠状血管6 内分泌腺7.胸膜腔8心脏的传导系统9 脑脊髓液10. 硬膜外腔 1.胎儿的心血管的结构特征。 2.简述12对脑神经的名称及发出部位。 3.用简表表示眼球结构。 4.脊髓的结构特征及主要功能。 6. 简述12对脑神经的名称及发出部位 7.躯体神经与植物性神经在分布、发出部位、结构及与意识的关系上有何不 同 8.详述心脏内防止血液倒流的结构与机制 9.植物性神经的组成。 10. 各脑室的联通情况及意义。 11.禽输卵管的结构及功能。

浙大《知识产权法》离线作业

浙大《知识产权法》离线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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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知识产权法》课程作业 姓名:学号: 年级: 学习中心:————————————————————————————— 第一部分著作权法 一、名词解释 1.自然人作者:自然人通过自己的智力创作或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而成为著作权人。 2.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3.著作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所有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亦称版权,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在知识产权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4.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其内容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众多领域。 5.独创性: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成果,是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创作技巧和方法,反映自己个性和特点创作出来的。 6.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 7.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8.修改权:是指作者享有的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9.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10.出租权:是指作者享有的对有关作品的出租的专有权利,具体是指有偿方式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和权利(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11.著作人格权:又称著作人身权,是著作权组成部分,其内涵包括了公开发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练习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导论和著作权法 第一章知识产权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知识产权中,既包括人身权利,又包括财产权利的是:(C ) A、商业秘密权 B、商标权 C、著作权 D、地理标记权 2、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伯尔尼公约》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 B ) A、注册商标 B、文学艺术作品 C、录音制品 D、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3、知识产权(C ) A、是一种财产权 B、是一种人身权,具有永续性的特点 C、以无体物为标的,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性质 D、在一国取得,即受世界各国的共同保护 4、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专门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国际公约是(D) A、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 B、专利合作条约 C、巴黎公约 D、伯尔尼公约 二、多项选择题 1、知识产权(ABCD ) A、以智力成果为保护对象 B、是一种财产权 C、有地域性 D、受时间限制 2、以下各项中属于《巴黎公约》保护范围的有(ACD

A、原产地名称 B、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C、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D、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 第二章著作权的对象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A ) A、电视节目预告表 B、WPS2000计算机文字处理软件 C、某单位创作的北京市地图 D、某艺术家创作的雕塑 2、下列选项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B ) A、王某拍摄的淫秽录像带 B、歌唱家即兴创作并表演的歌曲 C、《中??国合同法》的官方英文版译文 D、通用表格 3、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C ) A、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B、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新颖性的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C、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D、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4、下列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是(D ) A、《红楼梦》 B、《三国演义》 C、《西游记》 D、莫言的小说《红高粱》

简述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 简述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10分) 答:合理使用就是把别人的作品拿来就用,不用经过许可,也不用付费。合理使用使用不但适用于狭义著作权,也适用于邻接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种类如下: ⑴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⑵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起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别人发表的一个荒谬的观点,你想批驳他,就不可避免地先引用他的某些作品内容,这就不能算作侵权行为。 ⑶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电视台报道在美术馆进行的画布展而在电视上在西安某幅画作,这样的行为肯定不算作侵权。 ⑷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过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这里一定要卡住是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其他类文章不能被如此合理使用。 ⑸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这种一般针对名人公开发表的演讲。 ⑹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课堂教学的范围不能过于宽泛,某省电大把北京一位教授的讲义复印了几千份给自己电大的学生使用,这肯定不属于这一种合理使用。 ⑺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法院为了获取证据而复印某件作品。 ⑻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印本馆收藏的作品。 ⑼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合理使用中的免费表演是“双免”,既不向演员支付报酬也不收观众门票,实践中经常还有义演的情况,义演不能享受这里的合理使用,因为义演不是“双免”,义演仅是不向演员支付报酬,但还是向观众售门票。 ⑽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2. 简述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 (10分)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法定许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作品在刊登后,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向作者支付报酬。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删节,但对文章内容的修改,则应征得作者的同意。 二、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造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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