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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图样与文件管理标准

技术图样与文件管理标准

1 目的

明确技术图样与文件的签署、更改及标准化审查等相关内容,对技术图样与文件进行有效的控制。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产品图样、工艺图样、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的管理。

3 职责

技术部门负责技术图样与文件的统筹管理。

4 工作程序

4.1 技术图样与文件的签署

4.1.1 技术图样的签署

4.1.1.1 签署栏目分为设计(制图)、校对、审核、批准、工艺、标准化、会签、更改等,必要时可增设其他栏目。以上栏目中,“设计(制图)”栏和“审核”或“校对”栏、“批准”栏必须有签署人,其他栏目可根据需要由专人签署。上述栏目中,“校对”和“审核”栏可由同一个人签署,其余各栏必须由不同的人签署。当设计方案的蓝本是由顾客提供或仿制设计时,图样上的设计栏不签名,签署制图栏目。

4.1.1.2 各栏目签署人的资格和责任:凡技术图样的各栏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签署方为有效;签署人对自己的签名负有相应责任。

技术图样各栏目签署人的资格和责任详见附表1。

4.1.2 技术文件的签署

4.1.2.1 签署栏目分为“编制”、“审核”、“批准”和“更改”等,必要时可增加“会签”等其他栏目;以上各栏目的签署,必须由不同的人进行。一般技术文件可仅签“编制”栏和“审核”栏,设计任务书、总体设计说明书等关键技术文件,“批准”栏必须要有签署。

4.1.2.2 技术文件各栏目签署人的资格与责任详见附表2。

4.1.3 各栏目的签署次序为:编制→审核(→会签)→批准。“更改”可于审定后各阶段进行。凡无前一级签署人的签名、后一级责任人不予受理,并责成前一级责任人完成签署手续。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由前一级责任人承担。

4.2 技术图样与文件的更改

4.2.1 更改的原则

4.2.1.1 图样与文件的更改,不得降低产品质量,也不得违背设计任务书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1.2 更改后的图样与文件应正确、完整、统一、清晰;

4.2.1.3 更改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并保证更改前的原图样与原文件有据(档)可查。

4.2.2 更改的实施

4.2.2.1 相关单位的设计更改申请被批准后,(原)设计人员确定需要更改的内容及处数,填写《技术图样与文件更改通知单》,报原审批人进行审批。

4.2.2.2 文件控制中心按审批后的“更改通知单”及所附的更改图样,进行原件(底图)的更改或重描,对已发放的文件进行更换或更改,并做好相应的发放签收(更改确认)记录。

4.2.3 更改的方法

4.2.3.1 图样与文件的更改一般应采用划改:将需要更改的尺寸、文字、符号、图形等,用细实线划掉(被划掉部分应能清楚地看出更改前情况),然后填注新的尺寸、文字、符号、图形等。

4.2.3.2 当划改会引起误解、或有损文件的清晰、或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可采用刮改的方式,在保证有据可查的原则下(如先将原件复制盖“参考”印章后存档),将被更改的内容刮掉,填写新内容。

4.2.3.3 若图样与文件的底图经多次使用与更改而污损不能再用时,或被更改的内容不能在原底图上进行更改时,需重描底图(根据最后更改的文字、图形等重描),但不得改变其代号。新底图更改栏按下列规定填写后,交由规定人员签名:

a.标记栏上填写最后一次的更改标记;

b.处数栏写上“重描”字样;

c.签名及日期栏由重描后负责复核的人员签上姓名、日期。

旧底图或其复印件应存档备查,盖“参考”或“作废”印章,并由经办人签上姓名、日期。

4.2.3.4 为避免误解,印刷图样或对外文件(如:铭牌、包装箱印刷图、产品说明书等)的更改采用刮改,不做标记,只在更改栏上填写更改通知单号、更改人签名和日期。

4.2.4 更改的标记

4.2.4.1 划改时在靠近图样与文件的更改部位,写上更改标记:用加圆圈或带小括号的小写英文字母表示。

4.2.4.2 更改的内容,如地方紧凑,允许划掉更改部分,在其附近空白处写上新内容,自更改标记处引出一条带箭头的细实线指向更改处。

4.2.4.3 部分图形更改,用点划线将更改部分围上,然后用细实线打“×”,另在图纸空白处给出新图。

4.2.4.4 整个视图的更改,用细实线划去,在附近给出新图,以一个更改处数计算。

4.2.4.5 更改标记一般按每张图样或文件编排,但对多张表示同一代号的图样或文件,更改标记应按全份图样或文件编排,并填写在需要更改的各张图样或文件上。

4.2.4.6 凡经更改的图样或文件。均应在更改栏中填写:

a) 更改标记;

b) 同一标记下的更改处数;

c) 更改通知单编号;

d) 更改日期;

e) 更改人签名。

4.2.5 更改的补充说明

4.2.

5.1 技术图样与文件更改通知单应注明编号,其原件应存档备查。

4.2.

5.2 通、借用件的图样更改应慎重,不得破坏通、借用件的性质。否则,应绘制新图样,另编代号,并相应更改与其有关的一切图样及文件,而原通用件和借用件的图样仍予保留。

4.2.

5.3 更改后的图样与文件,如破坏了互换性,应改变图样及文件的代号,也可制做新的图样与文件,并相应更改与其有关的图样与文件。

4.2.

5.4 有关设计更改的类别、更改的申请和审批、重要设计更改的重新评审和验证等相关内容,见《设计控制程序》。

4.3 技术图样与文件标准化审查

4.3.1 标准化审查的内容和要求

4.3.1.1 图样与文件的幅面、格式、标题栏、名称、编号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审批的次序和签名应正确、完整、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

4.3.1.2 图样与文件中的名词术语、符号、代号、计量单位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引用的标准代号、名称应正确、有效,前后要统一。序号书写及排序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4.3.1.3 图样与文件中的主要参数应符合有关标准或优先数系,所用参数应前后一致。技术要求及必要的文字说明应简明扼要、通顺、易懂,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文字书写应工整、

清晰,标点符号的使用应正确,内容应完整齐全。

4.3.1.4 图样上标注的外形尺寸、连接尺寸、安装尺寸,标注的形位公差、尺寸公差与配合、表面粗糙度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有配合要求的零件表面粗糙度与尺寸公差、形位公差应相互适应。

4.3.1.5 图样上涂漆、电镀、热处理、表面处理等的标注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4.3.1.6 图样上焊接、中心孔、滚花、螺纹等的标注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4.3.1.7 齿轮、螺纹、弹簧等图样的数据应齐全。

4.3.1.8 应最大限度地采用标准件、通用件、借用件、外购件;选用的结构要素、材料牌号、规格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大小相近、形状和用途相似的要素尽量统一。

4.3.1.9 装配图明细栏内容和填写方法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4.3.1.10 电气图用图形符号、项目代号、文字符号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4.3.2 标准化审查的程序

4.3.2.1 技术图样与文件绘制编写完成,并经设计、审核或校对签字后,送交标准化人员审查。原则上应将全套技术图样或文件送审,必要时图样可按组、部件分类送审。

4.3.2.2 标准化审查在原稿上进行,一般在需要修改的部位打上标注或记号,将审查意见书面记录后,连同原件返回设计人员。

4.3.2.3 设计人员根据标准化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规定顺序签字后,送标准化审查员签字。

4.3.2.4 在标准化审查过程中,如审查员与编制者双方意见有分歧时,由批准人员或直接领导仲裁。

5 相关文件和质量记录

5.1设计控制程序

5.2 01技术图样与文件更改通知单

附表1 技术图样的签署人、资格与责任

注:技术图样的对象:所有图纸。

附表2 技术文件的签署人、资格和责任

技术图样与文件更改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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