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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和谐型工会之我见

现代企业工会与创建和谐型劳动关系之我见

在当前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历史性变革时期,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我国各类型企业的劳动关系都发生了深刻而巨大的变化,市场化劳动关系基本形成并逐步占据了主导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工会如何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引导企业和员工在新形势下构成动态稳定的和谐型劳动关系,就成了企业管理人员首先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劳动关系亟待解决的问题及构想

所谓劳动关系,就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劳动组织之间所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它是劳动者与劳动组织之间产生的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工会的角度上讲,劳动关系即是员工和企业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所谓的和谐型劳动关系,其最大的特点则是非对抗融合,是企业和员工把各种矛盾和关系处于协调配合的一种状态。因此,和谐型劳动关系应具备五个特征:一是企业充分尊重国家劳动用工规范,尊重员工的劳动权益,并建立与之相对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可以同时兼顾市场、企业和员工的利益;二是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对等,员工与企业在社会地位上完全平等;三是劳动关系相对稳定,企业中的员工数量处于动态平衡的合理水平;四是员工精神诉求得到企业重视,良好的企业文化能够与员工发生共鸣并进一步引导员工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升华;五是企业和员工间充分统一平权,员工与企业最

终能形成双赢格局。

在当下,由于种种历史因素作用,我国企业内部的市场化劳动关系还处于不成熟、不完善的发展时期,旧的机制已经打破,新的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通过新闻报道可以知道,在很多企业中,漠视员工权益,不合理加班,克扣、拖欠工资,恶劣工况环境不配备劳保用品,拒绝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拒绝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辞退和解雇工人,工人精神诉求得不到满足、长期处于集体焦虑或者压抑状态,甚至严重侵犯工人人身权利……这些情况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是劳动关系不和谐的具体表现,是构建和谐型劳动关系的障碍。

二、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责任与作为

市场化的劳动关系是市场自我调节的产物,其主要作用机理,是劳动力市场能够合理的自行调控,最终达到优胜略汰和合理平衡。一般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企业也可以根据合同条款,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的权利是由员工个人享有的,但员工个体的权利无法与企业构成一种平衡对应的经济权利结构。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下,特别是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后,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单靠个体的力量,很难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尤其是目前处在新常态,各行业就业紧张、劳动力富余而市场经济又不很成熟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实现

自己的权利就会有集体性、趋同性和代表性的愿望和要求。因此,工会作为劳动关系中员工集体劳权的代表,必须担负起调整劳动关系的责任,代表好、表达好员工的利益,维护好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责任和作为是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

1.依法监督企业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指导员工与企业协商签订符合双方意愿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规范劳动合同制度是规范劳动关系的基础和前提。《甘肃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工会通过监督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员工敢于并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通过合法的方式和途径维护自身利益,对拒绝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短期化、用工临时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签订无效合同等突出问题及时发现、提出,并责令整改,有利于保障劳动关系的规范和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对应平等。

2.重视平等协商模式,利用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员工权益

《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通过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员工劳动权益。”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会代表员工利益,与企业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有效途径,不仅有利于表达员工的集体利益和合法权益,还有利于充分保障员工的话语权,有利于保障员工获得充分的劳动力价值补偿。工会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并着力增强平等协商的实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履约监督保障机制,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切实发挥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资关系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求同存异,共谋发展。

3.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完善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为主要形式的企业劳动关系自我调节机制《工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会参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劳动法》第八十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各自有着各自的权益,有着不可避免的矛盾。但在劳动关系这一统一体中,劳动关系双方又有着共同的利益。工会作为劳动关系中劳方利益代表,参与协商、调解处理劳动争议,及时化解矛盾,对主体

双方对各自不同的权益予以承认,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协商、协调,在企业与员工之间搭起一座相互沟通的桥梁,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4.建设四有员工队伍,提高劳动力价值和谐

劳动关系是建立在一定的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上的。员工的法律素质、职业素养和职业技术技能水平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前提。在当前劳动力市场中,普通劳动力资源过剩,高素质人才稀缺,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劳动关系矛盾。《工会法》第七条规定:“工会教育员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员工队伍。”工会动员和组织员工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员工提高综合素质,建设四有员工队伍,满足企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增加企业对员工的信赖度和依靠度,有利于从源头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企业员工双赢

在推动企业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建设过程中,工会应当积极倡导并主动承担起具体组织者的责任,通过在正常组织制度内进行沟通和协调,进而使劳资双方在让步和妥协中化解、缓和矛盾,彼此间相互尊重、忍让、协商、合作、信任,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从而达到“劳资两利”和“双赢”的目的;在员工和企业、上级工会与本企业之间沟通信息,反

映情况,反映要求,促进员工和企业双方按照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保持和谐的劳动关系,形成企业利益共同体;通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对员工进行技术和岗位培训,开展技术创新和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提高员工的技术素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在推动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的建设中,工会以企业为载体,以劳动关系为内容,明确责任,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构建起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符合我国国情的新型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实现企业与员工双赢,才能切实履行好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责任,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实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工会组织的重要作用。

执笔人:赵少文李继红

工作单位:铜业公司党委工作部

通讯地址:白银市银山路45号

邮编:730900

联系电话: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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