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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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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行为,实施信贷全面风险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本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本行制定信贷政策、实施流程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和实施风险管理的基本依据和根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票据承兑、贴现、信用证、保函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四条实施本制度,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授权相结合”的原则,达到“流程控制、职责明确、规范操作、权责分明”的要求。

本行从事信贷管理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全体信贷工作人员,须按本制度的规定及本行其他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履职。

第五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政策,坚持以服务“三农”为立行宗旨,以防范信贷风险为重点,以实现“双赢”为目标,有效地支持和促进地方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信贷业务操作必须坚持合法、合规、按程序和有利于保障客户、股东、员工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七条实行风险管理流程控制制度。坚持以“审贷分离”为基本原则,以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为目标,把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监测和风险控制等各环节融入于信贷调查、评审(审查、审批)、发放、收回等各环节之中,明确各岗位、各部门工作职责与尽责要求,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总行设立业务管理部门,成立授信管理委员会。总行对各分支机构实施相适应的信贷管理机制。

建立客户经理制。总行下属各支行(包括营销部)设立客户经理,负责本单位信贷业务的市场开发、产品营销和日常管理。客户经理在业务上接受本机构分管信贷业务负责人的指导与管理,在信贷管理中负责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等工作,同时接受总行业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成立授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授信委,分支机构为授信组)。负责本行或分支机构信贷业务风险事项的审议、决策和信贷管理工作。

设立独立审批人制度。独立审批人包括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信贷人员(含客户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总行授信审批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负责审批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

第八条实行授信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制度。授信委(授信组)是总行(分支机构)的信贷业务风险事项审议、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策独立审批人权限之外的信贷业务。各分支机构对超出授权范围的信贷业务按规定上报审批,授信委主任由分管副行长担任,行长对贷审会决议有一票否决权。

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是贷审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信息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实行信贷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总行董事会负责对经营层进行信贷授信业务的授权;

经营层在受权范围内可以对各分支机构进行转授权。各受权人在受权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审批信贷风险事项,并对审批结果负责。超出分支机构受权信贷审批事项的,须报总行按权限逐级审批。

授权风险审批事项及金额的确定,由总行依据业务种类、风险程度、区域经济、风险管理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全面实施流程管理制度。根据本制度,制定并实施信贷业务尽职操作规程,明确各业务流程的工作职责、操作规范,实施对信贷业务流程管理和尽职调查评价,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

第三章信贷业务的对象和条件

第十一条信贷客户应当是经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生产经营有效益,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意愿和能力,信用记录良好;

(三)自然人从事生产经营有30%以上自有资金,公司类客户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70%;

(四)在本行开立存款结算账户,并愿意接受信贷和结算监督;

(五)生产经营或项目建设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六)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规定条件的担保;

(七)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需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八)其他。

第十三条客户申请信贷业务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本行规定的各类信贷业务的具体办理条件。

第四章客户授信管理

第十四条坚持“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实行客户授信管理。应根据不同的授信品种、市场与客户需求,选择或利用“年度集中授信、季节性授信、临时授信”的渠道,采用公开或内部授信的方式,经过规范的评审程序,合理确定客户授信额度和适时用信条件,控制市场、信用和客户风险。低风险业务可以直接授信,但授信总额不得突破监管部门规定的单户贷款比例。

第十五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是客户信用等级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内部客户信用评级办法的制定和客户信用评级的审核,对审核结果负责。各分支机构是内部客户信用评级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客户评级信息的采集、调查、评估、确认和评级,对信息的真实性、资料的完整性、评级的准确性负责。

总行根据业务分工需要,可聘请中介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等级评定。

内部或外部授信和评级结果,应作为客户准入和确定授信额度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实行客户(行业)准入退出管理。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本行的信贷政策,按照“区别对待、择优限劣”的原则,及时调整客户准入、退出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地优化贷款投向、投量和客户结构。

第五章信贷业务种类

第十七条贷款是指本行根据客户申请,对其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按期限分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第十八条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发放需符合规定条件。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等级、收入状况、还款能力及其还款记录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贷款,是指按我国《担保法》、《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使用状况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物的登记手续。应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或调整贷款抵押比例,但抵押物价值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1.5倍。

3、质押贷款,是指按我国《担保法》、《物权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分为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同时应根据质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质押贷款的比例,但质押物价值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1.2倍。

第十九条贷款按对象分为个人贷款和公司贷款。

个人贷款,是指承贷主体为自然人的贷款,具体包括:农户、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等。

公司贷款,是指承贷主体为非自然人的贷款,具体包括: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等。

第二十条特殊贷款业务,是指本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联合其他金融机构办理银团贷款、贷款转让等特殊贷款业务等。

第二十一条商业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本行的票据行为,是本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最长期限1年)。

第二十二条商业汇票承兑,是指本行应承兑申请人的要求,对其签发的汇票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和本行的相关条件,承诺在该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最长期限1年)。承兑申请人应向本行缴存一定额度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非融资类保函,是指本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未履行受益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本行代为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其它信贷业务品种,是指本行根据办理条件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发并经有关

机构或部门批准办理的新信贷业务品种。

第六章信贷业务期限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信贷业务实行期限管理。短期贷款期限须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特点、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及来源和本行资金供给状况确定。中长期贷款一般掌握在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10年(按揭贷款除外)。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最长期限1年)。

第二十六条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10天向贷款开户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由开户行逐级报批。

担保贷款展期,还应由贷款保证人(抵押或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

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个人贷款的展期,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不予展期。贷款展期只能办理一次。

展期贷款的利率按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期限利率档次,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档次执行。

客户未申请或申请展期未获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客户提前归还贷款,应按实际借款的期限或合同约定计收利息。

第七章信贷业务利率管理

第二十七条实行信贷产品风险定价管理。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浮动区间的规定,根据贷款风险度、客户贡献度、客户忠诚度、客户信誉度、贷款投向行业、市场利率变化等因素,由总行确定各类贷款风险定价标准供全行统一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类贷款风险定价标准以总行正式通知或批复的形式下发,各分支机构只有执行权,没有浮动权和调整权(若需调整报总行批准后执行)。各类贴息贷款,贴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公司类贷款实行按季(月)结息,自然人贷款除10万元以下的贷款可实行按年结息外,其它贷款应实行按月或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月或每季末月的20日。

第八章信贷业务用途管理

第三十条信贷业务的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贷款用途的特别规定

(一)贷款原则上不得借新还旧(以贷还贷),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按权限批准后可借新还旧。

1、贷款期限不匹配的。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客户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还款来源有保证,能按时付息,无不良信用记录;二是贷款期限与客户生产、经营周期或现金流量不相符,借新还旧后有偿还贷款来源或能力;三是为正常、关注类。

2、以资产保全为目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原签订借款合同或保证、抵押、质押合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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