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日本政府制度

日本政府制度

日本政府制度
日本政府制度

日本政府制度

一、明治维新以前的政府制度

日本国家形成较晚,3世纪初期才出现早期的奴隶制国家,即邪马台国。约4世纪,在本州中部又兴起了一个更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即大和国。到5世纪,日本奴隶社会进入繁盛时期。646年,大和国发生“大化革新”①,仿效中国唐朝的政治制度,实行自上而下的政治、经济改革,废除了奴隶制度,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天皇制国家。701年以后,又积极推行律令制度,于702年和718年分别制定和颁布了《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进一步肯定了大化改新的成果,加强了中央集权制,完成了奴隶制国家向封建制国家的转变。

大化革新:

8世纪后半叶,土地私有和庄园制度得到发展,10世纪时封建武士开始崛起。1192年武士集团首领源赖朝被大权旁落的天皇“任命”为“征夷大将军”,建立镰仓幕府(在镰仓地区建立的大将军府)为标志,武士阶级掌握了从地方到中央的国家各级政权。镰仓幕府是日本第一个武家当政的政权,从此,专事征战杀伐的武士阶级成为统治阶级,武士集团首领掌控国家最高权力达676年。1336年足利尊氏建立的室町幕府为第二个武家政权,而德川家康于1603年建立的江户幕府则是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武家政权。在幕府时期,以将军为首的幕府成为中央政权,天皇形同虚设。幕府政治又称武家政治,它以军事封建统治为特色,以首长武家栋梁与从者武士之间的主从关系为基础。从者对栋梁(主人)提供军事服务(奉公),主人对从者恩惠(御恩)以土地,同时保护其领地。江户幕府时期,幕府又把将军领地、天皇和公卿以外的全国土地分为许多藩,封大名为藩主(诸侯)。大名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军事、行政、司法和征收贡赋等权利,但他必须对幕府纳贡和负担军事义务。藩成为幕府统治全国的地方机关。

二、明治维新后的政府制度

19世纪中叶,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势力频频叩关,民族矛盾和封建社会内部矛盾激化。1868年德川幕府被推翻,结束了封建幕府政治,成立了明治天皇为首的维新政府,史称“明治维新”。通过1869年的版籍奉还(版指领地、籍指户籍)和1871年的废藩置县,将封建领主占据的藩地统归天皇管辖。特别是经过1868~1869年平息士族反叛的戊辰战争,日本开始走上近代君主立宪制的政治轨道。1885年结束了明治初年以来的太政官制②,创设了内阁制。1889年(明治二十二年二月)2月11日正式颁布钦定的《大日本帝国宪法》(通称《明治宪法》)。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部宪法的名称中带有“大日本帝国”的文字,但当时并不是日本正式的国号,一直到昭和11年(1936年)日本的国号才正式统一称为“大日本帝国”。接着,又相继制定了《皇室典范》、《议会法》、《贵族院令》、《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会计法》等,确立了天皇主权的君主立宪政体。

1.天皇《明治宪法》规定,“万世一系之天皇”是主权者。天皇被奉为神之子孙,天皇主权出典于天孙降临的神话。天皇主权也就是神敕主权,万世一系即与天地共存。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天皇集立法、行政、司法及统率军队的权力于一身,立法权在帝国议会协赞(同意)下,行政权在各国务大臣辅佐下由天皇行使,司法权由法院以天皇的名义行使。天皇的地位至高无上,内阁只对天皇负责,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作用很小。天皇还有紧急敕令、独立命令权及非常大权等。

2.帝国议会形式上是国民参与立法的机关。由贵族院和众议院构成。贵族院由皇族、华族③及敕选议

①大化革新,是645年发生的古代日本政变。其主要内容是废除大豪族垄断政权的体制,向中国皇帝体制学习,成立古代中央集权国家,在日本历史上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大化革新以前,苏我氏等大豪族控制政权,天皇家族没有什么实权。公元645年6月,皇室中大兄皇子(后担任天智天皇)联合贵族中臣镰足发动政变,刺杀当时掌握朝政的权臣苏我入鹿,其父苏我虾夷自杀,皇室夺取政权。中大兄皇子等拥立孝德天皇。孝德天皇(645年─654年在位)即位后,定年号为大化,迁都难波京(今大阪市)。646年元旦,颁布《改新之诏》,实行政治改革,史称《大化改新》。“大化”的日语意思是“伟大的变化”。此后日本形成了以天皇为首的中央集权国家。大化革新的主要内容有:(1)效法隋唐的均田制,实行班田收授法。废除豪族对土地和部民私有,改土地、部民为国有。国家计口授田,对六岁以上公民,每六年按人口班给口分田一次。所班田地不得买卖,死后归还政府。(2)效法唐朝租庸调制度,受田农民必须向国家交谷物(租),服劳役或纳布代役(庸),交地方土产(调)。(3)中央设二官:神祇官、太政官和八省(中务、武部、治部、民部、兵部、刑部、大藏、宫内)、一台(弹正台);一般地方设国、郡、里。(4)兵制方面,首都置五卫府,地方设军团,公民服兵役。

②1868年4月6日,以天皇为首的明治新政府发布了具有政治纲领性的《五条誓约》。在6月11日,公布“政体书”,宣称“天下之权力皆归太政官”,并将“太政官之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使无偏重之患”。按此原则,天皇政权实行第一次“太政官制”。9月3日,天皇下诏改江户为东京。10月23日,改年号为“明冶”,取中国《易经》中“圣人南面听天下,向明而治”一句中的“向明而治”,并规定从此一代天皇只用一个年号。翌年4月,天皇赴东京,事实上迁都东京。

③华族制度即日本近代贵族制度。1884年颁布《华族令》,将维新功臣及财阀等列入“华族”,实行“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制”,

员组成,实权掌握在华族和终身敕选议员手中;众议院由民选的议员组成。两院的职权虽然对等,但贵族院可以推翻众议院的决定。帝国议会虽有参与制定法律和预算的权力,但议会通过的法案须经天皇裁定才能成为法律。

3.政府内阁及其国务大臣从属于天皇,只对天皇负责,并对天皇的行政权的行使起辅佐作用。但国务大臣的辅佐权不包括皇室事务和军事统帅事务,而且这些事务也不受议会监督。从议会和政府的关系看,议会不能决定内阁的去留;权力重心在政府,政府可以紧急敕令等方式削弱议会的立法权;在预算法案未成立时,政府可依上年度的预算实施财政。

4.枢密院《明治宪法》保留了1888年为审议旧宪法和皇室典范而建立的枢密院,作为天皇的咨询机构而独立于内阁之外。其成员由议长、副议长及顾问官组成,是审议重要国务的合议体,也称枢密顾问。在法律上虽是单纯的咨询机构,但在实际政治上,对政府起议会第三院的制约作用。

5.法院司法权由法院以天皇名义行使,但天皇和内阁均不参与审判。当时的司法权不包括对行政案件的审判,在普通法院之外另设行政法院,负责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事项以法律列举限定,范围不广。

三、现代日本政府制度

明治维新后,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日本逐步走上军国主义道路。1937、1941年日本相继发动侵华战争和太平洋战争。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盟军占领日本。1945年10月,占领军最高司令官D.麦克阿瑟命令日本政府修改《明治宪法》。在松本草案被占领军总司令部否定后,代之以麦克阿瑟草案。日本政府在此基础上拟定了“宪法修正纲要”,1946年6月交付帝国议会讨论,议会通过后,于同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实施。由11章103条构成,正式名称为《日本国宪法》。根据这部宪法,日本由战前具有浓厚军国主义、封建主义色彩的君主立宪制改为议会内阁制的代议民主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原则,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天皇作为国家象征被保留;实行“地方自治”原则;放弃战争,不保持武装力量。

(一)天皇

天皇是日本国君主的称号,日本国家元首和国家的象征。天皇是世界历史上最长的君主制度(书籍记载于前660年)。由于被认为不同于普通的日本人(在神道教中,天皇是天照大神后裔,故具有神性),天皇与其家族没有姓(历史学上称其为天皇氏),日本宪法也未赋予其公民权。虽然裕仁以后的日本天皇已宣布完全放弃历史上其被赋予的“神性”,但多数日本人仍认为天皇代表着“国家”。

日本国君使用天皇称号大概是在唐朝时期。唐高宗曾使用天皇称号,与天后武皇后并称二圣,这可能影响到日本天皇称号的采用。日本天皇最早文字记载是673—688年前后天武天皇的《飞鸟净御原令》。中国称日本元首为天皇大约是在清末的同治时期。在日本的历史上,出现天皇的称号以后,还有天皇和皇帝的称号并用的。到了近代明治元年(1868年)后,日本致外国首脑信件、国际条约批准书、宣战诏书使用的还是皇帝称号。从1936年以后,对外就完全使用天皇称号了。日本的现任天皇名为明仁,年号平成,于1989年即位。

《日本国宪法》第 1条规定:“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统一的象征,其地位基于主权所在的日本国民之总意。”天皇只行使有关国事的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须经内阁的建议与认可,由内阁负其责任。天皇既不具有传统君主的性质,也不具备国家元首的性质,总之,由“君权神授”改为“君权民授”,“主权在君”改为“主权在民”,“君主专制”改为“君主立宪”,天皇的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二)国会

国会是政权的最高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构成,两院议员均从国民中选举产生。众议院议员511名,任期4年;参议院议员252名,任期6年,每3 年改选半数议员。国会有立法权,对政府的财政监督权、条约的批准权、内阁总理大臣的提名权,议院有国政调查权、对法官的弹劾裁判权等。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国务大臣,其中半数人员必须由议员中选任。虽然一切法案都由国会审议,但内阁也有提案权,内阁提出的法案占 80%以上。众议院权力大于参议院。如参议院对众议院已经通过的法律作出不同决议时,众议院再次以出席议员2/3以上的多数通过即成法律。又如参议院和众议院对预算案或缔结条约有不同意见,经过一定程序后即以众议院决议为准。再如,两院对总理提名有异议时,也在经过一定程序后以众议院决议为准。众议院有权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或否决信任票,但内阁总理大臣可以建议天皇宣布解散众议院。内阁在众

并定为世袭。

议院通过不信任案或信任案被否决时,如10日内不解散众议院就必须总辞职。国会的常会每年召开 1次。内阁可以决定召集国会临时会议,一定数额的议员也可要求内阁召集临时会议。会期及延长事宜由国会本身决定。众议院被解散时,参议院也同时闭会。如有需要,内阁可要求参议院紧急集会。紧急集会所采取的临时措施,如在下届国会开会后10日内不能得到众议院同意,即失去效力。

国会众议员与参议员的选举采取不同的选区划分办法。众议员选举,实行小选区和比例选区并立制,即小选区与比例选区按近6:4的比例,将全国划分为300个小选区,选出300名众议院议员;11个比例选区按比例代表制选出180名众议院议员,故众议院议员定额为480名。

参议员选举在选区划分上与众议员不同。它实行的是在大选举区与中选举区相结合的划分方式:即252名参议员中,有100名议员由全国选区按比例代表制产生,其余152名在全国47个都道府县的行政区划中,按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并按简单多数制选举产生。

凡年满20周岁的日本国民,在市、町、村的区域内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都有选举权,可登记为选民。但有下列情况下,无选举权:(1)禁治产者;(2)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监禁尚未到期者;(3)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者,但缓刑者不在此限;(4)违反有关选举、投票及国民审查的法律,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正在缓刑者;(5)在选举中违反公职选举法有关规定者。凡年满25周岁的国民,均可当选为国会众议员或地方议会议员;凡年满30周岁的国民,可以当选为国会参议员。

(三)内阁

内阁是日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内阁由国会中议席占半数以上的多数党进行组阁。根据惯例,议会中多数党首脑一般是内阁总理的当然候选人。如果没有一个政党议席在国会中占多数,就由国会中议席占最多的两个以上政党组阁,由席位最多的政党领袖任内阁总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由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免,内阁总理大臣须在国会议员中提名,半数以上的国务大臣也必须是国会议员,内阁对国会负连带责任。内阁必须得到众议院的信任,否则,内阁有权建议天皇解散众议院,或者内阁总辞职。内阁由议会多数党组成,多数阁员属该党议员,因此内阁和议会通常能保持一致。

需要强调的是,议会对内阁的信任或不信任以及解散议会都是指众议院(下院)。在内阁总辞职、内阁总理缺位等情况下,在新内阁总理被任命之前,内阁继续执行职务。

日本的行政机关,是负责日本国家行政事务的政府机关,主要是内阁下属的各政府单位,事实上也可以等同于日本政府。相对于地方公共团体(地方政府),称为中央政府、中央官厅、中央省厅,或简称为省厅。

一般日本的行政机关,是指《国家行政组织法》中「国家的行政机关」规定的省及其中央直属局(委员会、厅)以及内阁府设置法中规定的内阁府及其中央直属局(委员会、厅)。内阁府是为了强化内阁的功能而设置的比各省更高一级的行政机关。

另外也指以内阁总理大臣(首相)为首的内阁府,和以各国务大臣为首的总务省、法务省、外务省、财务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环境省、防卫省、国家公安委员会(警察厅)等1府12省厅。

(四)司法

日本的司法制度,在二战前属于大陆法系。根据二战结束后的《日本国宪法》(1947年5月实施),日本进行民主改革,其法律制度有明显变化,基本上仍以大陆法系为基础,但在较大程度上接受美国影响。就司法组织而言,美国影响最明显的是两个方面:一是由普通法院系统中的最高法院拥有法律是否合宪的审查权,“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二是将战前《明治宪法》规定的独立的行政法院并入普通法院。宪法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不得设置特别法院。行政机关不得施行作为终审的审判”。

除违宪审查权外,日本宪法还赋予最高法院在司法权方面的广泛权限,使该院有权就有关诉讼程序、律师、法院内部纪律以及司法事务处理等事项制定规则。检察官必须遵守最高法院制定的规则。

日本宪法强调了司法独立,“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拘束”。也强调了“公开审讯”。

日本的普通法院分为以下几种:首先是最高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分成3庭,每庭由5名法官组成,受理上诉案件,在审理并无前例的宪法案件或其他特别案件时由全体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其次是高等法院,受理中间上诉案件以及终审级的民事案件或法定重型案件和某些行政诉讼案件。其三是地方法院,受理民事、刑事初审案件,多数案件由1名法官独任审理。家庭法院受理家庭案件的审判和调解以及少年犯保护案件

等。其四是简易法院,受理简单案件,多半不是正式法官充任审判人员。诉讼实行四级三审制。法官实行任命制,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须交国民审查。法官根据宪法具有“身份保障”,但国会两院组成的弹劾法院可审判被追诉法官。

日本的检察机关属于行政部门,由法务部领导,但必须遵守最高法院制定的规则。

(五)地方自治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中央对地方实行严格控制。战后,《日本国宪法》和《地方自治法》扩大了地方自治的权力。《地方自治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町村为普通地方公共团体;东京都的特别区、地方公共团体的组合、财产区及地方开发事业团为特别地方公共团体。地方自治的职权包括:地方财政和地方财产管理权,地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权,课税权、警察权、统制权等行政执行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制定地方条例权等。自治机关由地方行政机关和地方议会组成。各级行政首长和议会议员均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和罢免。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虽然宪法和法律限制中央对地方的统制监督权,但中央对地方实行严格的监督和指导。如地方议会制定、修改或废除条例必须报自治省大臣核准;制定预算必须符合中央预算规定的比例;各项公共事务的管理应受有关省大臣的监督;总理有权直接罢免地方行政首长,地方大多数公务员由自治省安排等。

日本的地方行政架构大致有三层:

(1)都、道、府、县。日本全国分为47个一级行政区:一都(东京都)、一道(北海道)、二府(大阪府、京都府)、四十三县,故此地方行政架构中最顶级的划分称为都道府县。等价于中国的省,自治区。它们之间目前在法律地位、政治体制、行政权限上没有多大区别,其名称上的差别基本上是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形成的。

(2)市(包含政令指定都市、中核市、特例市)、町、村、区(特别区)。

在日本,“市”与我国同样是“城市”这一类地方政府的简称,而且在“市”这一类中也分成几个小类,如政令指定都市、中核市、特例市。按照日本《地方自治法》的规定,人口在 5 万人以上并且市区户数和工商业人口均占60%以上的地区可以设“市”。实际上,战后以来,日本政府为了推动町村合并,曾两次规定了3 万人以上者也可设市的“特例”,因而现有的670 个市中有不少是5 万人以下的。

政令指定都市的性质类似于我国的“计划单列市”,即其虽然隶属于道府县之下,但在城市规划、居民福利、传染病预防等17项行政业务方面直接接受中央政府的指导而不是受道府县节制。在行政机构方面,政令指定市的特殊之处是可以下设“区”,区下设事务所或派出所。这里所说的区与特别区不同,它不是一级政府,而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不设议会,区长由市长任命。政令指定市是1956年根据修改后的《地方自治法》设立的。该法规定的设立标准为人口50 万人以上,但日本政府实际上掌握的标准是100万人左右。2009年4月1日至今,全日本共有18个政令指定都市。

中核市意为核心市,为日本的一种城市行政制度,自1996年开始实施。可拥有较一般城市及特例市更多原本属于都道府县的权限,但权限少于政令指定都市。当城市人口超过30万人,并经市议会及所属都道府县议会之议决,可被指定为中核市;2006年以前,原本还有规定城市面积须大于100平方公里,但现已删去此要件。

特例市为日本的一种城市行政制度,自2000年开始实施。可拥有较一般城市更多原本属于都道府县的权限,但权限少于中核市。当城市人口超过20万人,并经市议会及所属都道府县议会之议决,可被指定为特例市。

町的数量最多,其性质相当于我国的镇。町的设置标准由各都道府县自行规定。一般以人口5000人以上、工商业人口占60%以上为标准。村的设置不受条件限制,但现有的村也多不是原始的自然村落,而是行政村。日本的村与市、町和特别区一样同属“基础地方公共团体”,即每个村都是一个地方政府,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也都是地方公务员。而且,市町村和特别区四者之间地位相互平等,没有隶属和领导或“指导”关系。但如就规模来看则相差悬殊,如有的市人口达几百万(如大阪市、横滨市),有的村则只有几百人。截至1998年3 月31 日,日本共有市670个,町1996个,村566个,特别区23个。

特别区只设于东京都的中心部分,共有23个,特别区从1947年开始设立,是“特别地方公共团体”,即不享有完全的自治权。尽管它们的人口多超过核心市甚至已经接近于政令指定市,但它们的行政首长即区长却曾经长期(1952-1975 )由东京都知事任命。近年来,要求扩大特别区的自治权甚至要求将其改为“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的呼声日益增高。

(3)丁目。丁目大约比中国的区小几号,日本的地址通常是:区-丁目-番-号组成的。番号基本上与建筑物对应,丁目基本上相当于街。

日本松下员工福利待遇管理制度

员工福利待遇管理制度 一、奖金制度 1、满勤奖:当月未出现任何迟到、早退、请假、矿工者,公司给予满勤奖; 2、技能奖金:有某项特长的员工因该特长为公司取得效益,公司给予一定奖励; 3、效益奖金:每月公司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工作表现来评定员工的效益奖 金,一般奖金从高到低分A奖、B奖、C奖、无奖等四类; 4、销售奖金:市场人员在完成销售任务后的奖励; 5、奖励计划:给予对公司具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年终奖。 二、津贴制度 1、交通补贴:主要指企业为员工上下班提供交通福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企业提供交通工具接送员工上下班;企业按内部规定为员工报销上下班交通费;企业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交通补助; 2、免费工作餐和住宿:是指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免费或低价午餐。有的企业虽然不直接提供工作餐,但提供一定数额的工作午餐补助费; 3、差补:对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住宿、伙食、通讯等费用的补助: 4、通讯补助; 5、物价津贴; 6、单身补贴; 7、分居补贴; 8、婚后无子女补贴; 9、灾害补贴; 10、衣物丢失补贴;

11、职工防暑降温补贴; 1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13、退休补助。 三、有偿假期 1、婚假: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者(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可享有新婚假十天; 2、产假:女员工产假90天,刨妇产女员工产假105天,男员工护产假7天,基本工资照发; 3、探亲假:未婚员工父母家住外地或夫妻两地分居员工,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包括往返路程),基本工资照发,并报销普通硬座车(船)票; 4、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亡故,丧假三天,基本工资照发; 5、病假:员工因病请假休息上交正式医院病假证明,包括急症证明,无病假证明的按事假处理。员工当月因病缺勤时公司仍支付半天工资,病假七天以上(不含七天)按事假计算; 6工伤假:员工当班时间,在工作过程中由于突发事件(客观因素而非工作失误)造成的因工负伤,视为工伤。工伤期间享受全薪待遇同时由公司承担其疗伤的全部费用,如员工乘坐酒店班车上下班期间,由于员工自身责任之外的其它因素造成的意外受伤,由所在部门经理提请上级部门讨论确定员工待遇; 7、节假日:国务院规定中国公民依法享有的包括春节、国庆等的十天节日假。 有些企业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定了一些节假日,如:中秋节、端午节。 8、年假:(公休):是指员工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经上级领导同意,一年中可 以享有若干天的有薪假期。企业一般根据种种条件,规定员工每年有五天至

日本政治制度

日本政治制度概况 日本实行以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国家象征,无权参与国政。国会是最高权力和唯一立法机关,分众、参两院。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首相(亦称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选举产生,天皇任命。 【宪法】现行《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实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无权参与国政;“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第9条)。 2005年11月22日,日本执政的自民党正式公布了该党提出的宪法修改草案,其核心内容是抛弃了现行宪法中日本不得拥有陆海空三军等武装力量的重要规定,要求将日本自卫队升格为自卫军,并规定自卫军可以为“确保国际和平而展开国际合作活动”。 【议会】议会泛称国会,由众、参两院组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众议院定员480名,任期4年。国会可通过内阁不信任案,首相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重新选举。参议院定员242名,任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不得中途解散。在权力上,众议院优于参议院。每年1月至6月召开通常国会,会期150天,其它时间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国会和特别国会。 【内阁】内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委)的大臣组成。首相由国会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免,天皇认证。 日本政府实施行政改革后政府机构为1府12省厅。 【司法】日本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采用“四级三审制”。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审理“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负责二审,全国共设四所。各都、道、府、县均设地方法院一所(北海道设四所),负责一审。全国各地还设有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负责民事及不超过罚款刑罚的刑事讼诉。最高法院长官(院长)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14名判事(法官)由内阁任命,需接受国民投票审查。其他各级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任期10年,可连任。各级法官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 检察机构与四级法院相对应,分为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区(镇)检察厅。检察官分为检事总长(总检察长)、次长检事、检事长(高等检察厅长)、检事(地方检察厅长称检事正)、副检事等。检事长以上官员由内阁任命。法务大臣对检事总长有指挥权。 【政党】战后日本实行“政党政治”,代表不同阶级、阶层的各种政党相继恢复或建立。目前参加国会活动的主要政党有自民党、民主党、公明党、日本共产党、社民党、保守新党等。

中国高考制度论文

中国高考制度论文 中国已开始实施大规模的高考制度改革,计划让学生能够自主选择考试科目,削弱“一考定终身”的色彩。为了在激烈的考试竞争中胜出,中国的年轻人从小学开始每天都在埋头苦学。但这种模式被认为只能培养“考试型人才”,而无助于培养创新型人才。或许也是在邻国日本拿到多个诺贝尔奖的刺激下,中国决定首先从改革高考制度入手。 中国教育部9月公布了《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的实施意见》,宣布2017年在全国推行新的高考制度。在语文、数学和英语这3大基础科目中,英语科目将提供2次考试机会。以减轻“一考定终身”对学生造成的压力。 另外,《意见》规定高考将不分文理科,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和生物6个科目中,学生可自主选择擅长的3科计入高考成绩,每科都有两次考试机会,可将成绩较高的一次计入总成绩。 悲壮的高考 为什么有必要改革高考制度呢?其原因是越来越多的声音担忧目前的高考制度很可能压垮学生。在6月份高考的当天,全中国被一种异样的气氛包围。大街上行驶的汽车为了让学生集中精神考试,在高考当天不会鸣笛。公交和地铁也对考生免费。考生在家里反复确认是否带了学生证和准考证,然后在家长的陪同下前往考场。午饭只吃自带的盒饭,以防在外面吃饭发生食物中毒。 考场外站满了一脸焦急的家长。学生走出考场后,家长会找一些轻松的话题为孩子加油打气,而不会询问考得怎么样。这已经成了不成文的规定。 在中国,大学生人数不断增加,2014年的毕业生人数增至10年前的2.5倍,多达727万人。光有大学文凭已不能保证年轻人找到一份好工作。为了考上北大、清华和复旦等名校,中国的年轻人面临着残酷的高考竞争。 学历歧视 学历歧视也普遍存在。11月22日,中国知名的理工科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内召开了一场招聘会。在体育馆内,一汽集团、中国石油化工和大连船舶重工集团等中国国有企业的招聘

公司福利管理制度(最全)

四川XXXX实业有限公司管理程序文件编号版次 文件名称福利管理制度 部门名称 人力行政中 心 编写人力行政中心审核批准 日期2012/5/01 日期日期 第一章总则 1.1 目的 为增强员工的集体归属感和打造企业的凝聚力,充分体现XX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对员工的关怀与尊爱,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各下属分公司、各门店等所有分支机构编制内转正之后的正式员工(有特殊规定的人员除外)的福利管理。 1.3 责任部门 本制度由集团人力行政中心负责起草、解释与修订,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呈总经理审批并签发执行。 1.4 修订原则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发展,本制度修订原则以更全面的考虑广大员工利益进行实时修订为原则。 1.5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2012年05月1日起生效,与本制度配套的《福利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亦同时生效,凡与本制度及实施细则相冲突的文件与规定即行废止。 第二章福利结构 2.1 福利是一种补充性报酬,应遵循合理性、必要性、计划性、协调性的原则。 合理性:所有的福利都意味着企业的投入或支出,因此力求以最小费用达到最大效果。 必要性:企业提供的福利尽量与员工需求保持一致。 计划性:福利制度的实施建立在预算及审核的基础之上。 协调性:企业福利是法定福利的补充,没有必要与其重叠,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最大利用。 2.2 本制度所指员工福利包括以下四大部分: 法定性福利:指企业为满足国家法定性要求而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包括社会保险、法定节假日、劳动保护、教育培训等。

通用性福利:指企业针对全体员工所实行的带有通常普遍性的福利。包括活动基金、节日礼金、慰问礼金、餐饮补贴等。 职务性福利:指企业根据各职务工作性质特点所提供的有一定针对性的福利。包括通讯补助、交通补助、内部招待费、商业保险等。 激励性福利:指企业为鼓励关键岗位员工在公司长期工作,或对优秀员工所提供一种带激励性质的福利。包括旅游活动、旅游奖励及其他福利等。 第三章法定性福利 3.1 社会保险 3.1.1 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3.1.2 归口办理:社会保险由公司统一在所在地社保局开户,人力行政部门负责归口办理。 3.1.3 社保购买的条件:经试用期考核合格的转正员工,由人力行政部门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引进的特殊人才可在试用期开始购买,视具体情况报人力行政总监审批后执行。 3.1.4 社保缴费管理:社保中属于公司应承担的缴费数额从公司福利费中提取并支付,属于员工个人应承担的缴费数额,由公司从员工当月薪资中扣除并代缴。 3.1.5 员工离职或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公司从员工离职的当月或次月停止社保的缴纳。员工15日前离职者,当月停止社保的缴纳。员工15 日后离职者,次月停止社保的缴纳。 3.1.6 员工社保卡由社保局制作完成后,由人力行政部门发放给员工个人保管,损坏及遗失由员工个人负责。 3.1.7 社保申办、变更、转移及相关待遇的享受按照国家社会保险相关的管理规定执行。 3.2 法定节假日 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等相关制度,具体执行办法详见公司《假期管理制度》。 3.3劳动保护 公司根据《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符合规定的办公环境、办公设施、办公用品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4教育培训

日本的人力资源制度

日本的HR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事架构图 第三章:佣工管理 1.应聘手续 2.劳动合同 3.个人资料 4.制服,证件及其它领用物品 5.试用期 6.调职 7.培训及教育 8.晋职 9.终止合同 10.解除合同 11.辞职 12.归还领用物品 第四章:考勤 1.工作时间 2.打卡 第五章:薪资福利 1.劳动报酬 2.月薪调整 3.福利与保险

第六章:假期 1.法定假日 2.带薪年休假 3.探亲假 4.婚,丧假 5.产假 6.事假 7.病假 8.请假手续 9.各类假期的扣发 第七章:行为准则 1.仪表仪容 2.工作纪律 3.处事礼仪 4.客户接待 第八章:奖惩制度 1.奖惩原则 2.奖惩类型 3.奖惩办法 4.奖惩连座 5.投诉程序 6.劳动争议 第一章.总则

1.本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劳动政策,法规及上海森本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而制定. 2.本手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工作次序,提高工作绩效,促进本公司的经营发展. 3.本手册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全体员工均应按本手册各项规定执行. 4.员工应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关心企业发展,热爱本职工作,讲究职业道德,不断的加强自身学习,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技能,发扬团队精神,共同协作,完满的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人事架构图 各类假期审批程序 假期类别适用职位请假时间须提前须证明准假权限 年休假文员,主管须连休3天N部门经理 副理分管副总 部门经理可拆零分管副总 副总总经理 总经理董事会 产假文员,主管员工手册15天医院证明部门经理 副理,部门经理分管副总 副总总经理 总经理董事会 婚假文员,主管员工手册7天结婚证部门经理 副理,部门经理分管副总 副总总经理 总经理董事会 丧假文员,主管员工手册无规定相关证明部门经理 副理,部门经理分管副总 副总总经理

各个国家的高考制度及其与我国高考的比较与研究

(1)美国 美国是一个高度分权的国家,各州对所辖教育事务具有决定权,大学也是高度自治的实体。美国高等院校差异很大,它的入学政策差异度也很大,大概有三类:高度选择型的、选择型的和非选择型的高等教育等类型,它大致对应着研究型大学、四年制大学或学院、社区学院或两年学院。上述各类高等学校中,高度选择型、选择型高校绝大数情况下,均需要入学考试成绩与其他材料作为录取的依据,而非选择型的社会学院或两年制学院则采取证书制入学或免试入学,实行开放的招生制度,他们的招生录取条件简单,多半只需申请者的高中学业证明,甚至于许多社区学院还可以招收18 岁以上,高中学业水平不足或英语能力有欠缺的学生。 美国的大学入学考试分为SAT(ScholasticAssessment Test),它是由美国大学委员会(The College Board,大约4300 所美国大学共同组成的文教组织)委托教育测试服务中心(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简称ETS)所组织的学业能力性向测试,和ACT((American College Test Program,它发端于美国中西部地区,随着近些年参加两种考试的学生人数增长,参加ACT 考试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两种考试。各大学至于采用哪种考试成绩,自行决定。不过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大学开始同时认可上述两种考试成绩。正如前述,美国各大学具有高度自治的权力,因此,在入学政策等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别,对于高度选择型或选择型高校,其录取依据大致包括了大学入学成绩、中学成绩、课外活动、个人陈述、推荐信等,如下图所示: (2)英国 英国最终的招生权力也在高校,各高校均自主设置招生办公室以处理学生的申请事宜。

日本公务员制度综述

日本公务员制度综述 任何政治经济体制的国家都必须建立服务于自身的行政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而公务员制度则是其必不可缺的重要内容。公务员制度是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发展的产物,是人事行政制度走向现代化的标志。“公务员”一词,最初译自英文的Civil Servant(或Civi1Serviee)一词,中文也有译作“文官”。它形成于19世纪中叶的英国。1870年6月4日,英国政府颁布了第二号枢密院令,对文官的考试、录用和等级结构作了更明确的规定。至此,英国用法令的形式确立了“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文官制度,宣告了西方现代公务员制度的诞生。 一、日本公务员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一)1885一1945年官僚型的文官制度。1 这种官僚制度的形成,起始于1867年征夷大将军德川庆喜归还政权于明治天皇,此举造成明治维新的契机。正是明治维新的实行,使日本舍弃固步自封的封建制度,而加以吸收现代文明。文官制度的真正确立是在1887年公布《文官考试试补及见习规则》确立考试用人的原则之后。1893 年明治政府制定了《文官任用令》和《文官考试规则》,而确立了功绩主义原则。1899年明治政府进一步修改1893年的《文官任用令》,并制定新的《文官资格保障令》和《文官惩戒令》,此即所谓《文官三令》,标志着战前官僚制度的确立,这种体系一直沿袭到二战结束,并无重大变化。 (二)1945一1980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巩固时期。2 1945年8月,日本在二战中失败,日本政府开始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废除天皇专权制,对旧官吏制度进行改革。1947年5月3日开始实施新宪法,建立议会和内阁,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制度。为适应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日本政府对人事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1947年10 月,日本政府参照美国的人事制度,制定并公布了《国家公务员法》,开始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1950年又制定了《关于国家公务员职阶制的法律》,同年12 月又制定了《地方公务员法》。这些法律经过多次修改和补充,一直实行至今,是二战以后日本公务员制度的主要法规。1946 年11月颁布的《日本国宪法》和1947年10月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法》标志着日本官吏制度正式转变为现代公务员制度。从战前的“天皇的官吏”转变为“国民的公仆”。 (三)现代公务员制度的改革时期3 进入80 年代以后,随着泡沫经济的崩溃,日本经济陷入持续低迷的状态,以往隐藏在台面下的公务员制度的负面影响、消极作用日显突出,其弊端不断受到社会的攻击。如,行政管理方式的陈旧落后,规制过度,“公务员下凡”(指从政府机关退休后在大企业再就业的现象),公务员道德伦理的腐败,年功序列和行政机关的低效运转等。很多专家认为,由于现行的日本公务员制度无法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已经成为阻碍日本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桎梏。为此,1996年上台的桥本内阁提出要推动全面的行政改革,目的是 1娜琳:中日公务员制度的比较探析. 大连大学学报,2007(1) 2同上 3车美玉:日本公务员制度改革的最新动向. 鲁行经院学报,2003(5)

员工福利管理制度

文件号:XXXXXX有限公司文件 员工福利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二〇一八年五月一日

员工福利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增强员工的集体归属感和打造企业的凝聚力,充分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怀与尊爱,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分公司、各销售片区等所有机构编制内转正之后的正式员工(有特殊规定的人员除外)的福利管理。(三)责任部门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解释与修订,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呈总经理审批并签发执行。 (四)修订原则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发展,本制度修订原则以更全面的考虑广大员工利益进行实时修订为原则。 (五)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2018年05月01日起生效,凡与本制度相冲突的文件与规定即行废止。 二、福利结构 (一)遵循原则 员工福利是一种补充性报酬,应遵循合理性、必要性、计划性、协调性的原则。

合理性:所有员工福利均有公司投入或支出,因此力求以最小费用达到最大效果。 必要性:员工福利尽量与员工需求保持一致。 计划性:员工福利制度的实施以预算、审核为基础。 协调性:员工福利是法定福利的补充,没有必要与其重叠,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最大利用。 (二)福利组成 本制度所指员工福利包括以下四大部分: 1、法定性福利:指公司为满足国家法定性要求而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包括社会保险、法定节假日、劳动保护、教育培训等。 2、通用性福利:指公司针对全体员工所实行的带有通常普遍性的福利。包括活动基金、节日礼金、慰问礼金、餐饮补贴等。 3、职务性福利:指公司根据各职务工作性质特点所提供的有一定针对性的福利。包括通讯补助、交通补助、内部招待费、商业保险等。 4、激励性福利:指公司为鼓励核心岗位员工在公司长期工作,或对优秀员工所提供一种带激励性质的福利。包括旅游活动、旅游奖励、探亲假期、住房补助、股权激励等福利。 三、法定性福利 (一)社会保险 1、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正式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日本养老制度体系

日本养老制度体系 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由公共扶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公共卫生与医疗四大部分构成,而养老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部分又有其特殊性。 现代日本社会福利制度起源于战后。日本1962年实现了全国民养老及医疗社会保险,经过20世纪60年代的“福利国家”建设之后,社会福利得到高度发展。至21世纪初,日本政府推行了护理社会保险制度,并配套推动老年社会福利服务制度的改革。 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年金制度,始于明治维新时期。战后经过多次修订,1959年日本颁布《国民年金法》,并于1985年建立起了双层养老保险制度。第一层是指覆盖所有公民的国民年金制度(又称为“基础年金)”,法律规定年龄范围内的在日本拥有居住权的所有居民都必须参加;第二层是指与收入相关的雇员年金制度,按照加入者职业的不同又可分为“厚生年金”和“互助年金”,其中5人以上私营企业职工的年金称为厚生年金,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公营企业职工、农林水产团体的雇员、私立学校教职员工等分别有各自专门的年金,统称为“互助年金”。 在双层养老保险体系的基础上,日本还推行了私营企业的退休补贴金制度,类似于企业或行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退休补贴金的资金来源是从雇员年金费中转出3.5%的资金组成,且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退休补贴金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按月领取。 日本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特点及经验启示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日本针对人口结构的根本性变化以及养老保障制度的财务危机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具有典型意义的是多层次立体化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养老保险基金的金融运作以及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等。中国是个地域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的发展中国家,由此带来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地区差异,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建立健全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保障人民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是当前改革与发展的迫切任务。日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借鉴。 一、日本养老保障制度的主要特点 日本养老保障制度又叫年金制度,其特点之一是多支柱立体化的制度架构。日本养老保障制度主要靠三大支柱构建而成,即公共养老金制度、企业补充养老金制度和个人储蓄

历年高考题汇编 专题五古代希腊 罗马的政治制度

专题五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 一、选择题 1.(2014年福建文综18)雅典城邦任何公职人员,无论地位多高,皆不能离开公民大会而擅自决定政务大事。他们都处于公民大会和五百人会议的经常督察监视之下,若公民大会认为他有失职守,皆依法惩处。这反映了古代雅典 A.最高权力机关由直接选举产生 B.公民大会负责审理大部分案件 C.各权力机构之间相互制约平衡 D.从制度上防止专制以维护民主 2.(2014年山东文综21)古希腊城邦雅典的公共墓地主要用于埋葬牺牲的战士,城邦为他们树立墓碑,刻上所有牺牲者的名字,但并不写明他们的家世。这旨在强调 A.城邦公民的平等 B.军事对城邦的重要性 C.共同的宗教信仰 D.血缘对城邦维系的作用 3.(2014年高考新课标1文综32)古代雅典法律规定:如果公民试图自杀,必须事先提出申请,以获得批准;未经允许的自杀被视为犯罪行为。这反映出在古代雅典 A.法律体系已达到完备的程度B.法律具有尊重生命价值的人文精神 C.公民个人自由受到严格限制D.自杀有违崇尚自然法则的理性精神 4.(2014年重庆文综10)“梭伦促进了两个阶级之间的妥协。”如,梭伦改革虽对土地数量有所限制,

A.既废除了平民债务又未归还平民原有土地 B.既禁止了人身抵押又未规定个人土地限额 C.既解放了债务奴隶又保留了旧的社会等级 D.既照顾了平民利益又维护了贵族部分特权 5.(2014年上海单科01)“凡父母双方均为公民者有公民权,公民十八岁时在他们村社的名簿中登记。”这一规定最有可能出现在 A.古代埃及 B.古代印度 C.古代希腊 D.古代中国 6.(2014年江苏单科12)“市民法亦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早期的法律…… 罗马法采用属人主义而非属地主义,就是说凡是罗马公民均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论其居住地区如何。”据此判断,建国之初(公元前5 世纪早期以前)的罗马 A.公民在外邦活动时受公民法保护 B.公民在外邦活动时受万民法保护 C.公民在本邦活动时受成文法保护 D.居民在本邦活动都受公民法保护 7.(2014年广东文综19)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钦定的法学教科书中说:“皇帝的决定也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根据赋予他权力的王权法,人民把他们的全部权威和权力移转给他。”这说明 A.《社会契约论》影响深远 B.王权法丧失法律效力 C.古罗马皇帝崇尚“君权神授”D.古罗马重视法律的传统

集团公司福利管理制度

1.总则 1.1.目的 为保障员工的基本劳动权益,加强企业员工福利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海尔集团及房地产企业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1.2.基本原则 1.2.1.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保持和调整企业对福利保障的持续投入,给予员工安全 感和成就感,营造一个以人为本、舒适良好的工作环境; 1.2.2.竞争性原则:通过设立激励性福利,使企业的劳动报酬体系更具有市场竞争力; 1.2.3.经济性原则:企业的整体福利待遇水平与经营管理业绩挂钩,促进员工与企业 共同发展。 1.3.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海尔地产全体员工。 1.4.福利构成 公司的福利构成为法定福利、基本福利、生活福利、其他福利。 2.法定福利 法定定利是公司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司政策,为帮助员工防范未来不可预测风险和满足员工基本生活需要的福利项目。法定福利包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两部分; 2.1.社会保险的种类 2.1.1.基本养老保险: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公司和员工应当按时 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承担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1.2.基本医疗保险: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公司和员工应当按时 足额缴纳保险费,具体承担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1. 3.失业保险: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公司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 缴纳保险费,具体承担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1.4.工伤保险:公司为生产线上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由公司负担费用。2.1.5.计生保险 2.2.保险办理相关规定 2.2.1.办理时间 员工自试用期满,成为海尔地产正式员工,办理完毕入司手续的当月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相关保险(其中工伤保险自工人加入公司当月即行办理)。 2.2.2.停办时间 公司自员工办好离职手续、停发该员工工资起,停办该员工的相关保险。 2.2. 3.转移时间 员工离职时,在档案关系转出后,可办理各种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2.4.办理地点 人力资源中心统一为员工到社保中心进行办理。 2.3.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公司为逐步提高和改善员工住房条件和住房水平,与职员共同缴存的公积金。公司严格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住房公积金公司缴纳部分在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个人领取已提存的住房

日本社会的老龄化及老年福利政策

日本社会的老龄化及老年福利政策 此后,随着老龄人口越来越多,老人独居比例越来越高,日本政府1982年出台了《老人保健法》,规定老人定期体检等,使老人健康得到法律保护。之后又相继出台了《高龄者保健福祉推进十年战略》(1989),《高龄社会对策基本法》(1995),《介护保险法》(1997),《社会福祉法》(2001),《社会福祉士及介护福祉士法》(2002),以及《健康增进法》(2003)等。以上一系列有关老年人福利的政策及法律的出台,使老年人的养老、保健、护理等福利政策逐步完善并体系化。 老人大多疾病缠身,医疗费用是一块很大的开支,这是普通日本人最担心的问题。日本政府一开始出台的老人医疗费支付制度规定,在医院门诊的医疗费由国家负担,老年人看病全部免费。这一医疗福利制度持续了10年,由于老人医疗费用总额巨大,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负担沉重。1982年出台的《老人保健法》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负担医疗费总额的10%,其他老人和所有国民负担30%。日本老人一般经济比较宽裕,能够看得起病,住得起院。甚至有时一住进医院就长达一两年时间。由此可见日本老人的医疗福利水平还是比较高的。但是,一旦患有大病,费用是相当昂贵的。 日本约75%的老年人都拥有自己的住房和住宅地,经济宽裕,居住环境稳定舒适。约7.5%的老年人租住在国营或地方政府经营的公寓里,一般为高层楼房,房屋质量好,租借费较低,但是这种机会是比较难以得到的。约17%的老人租住在民营或私人所有的房屋里,房屋质量和环境稍差一些。还有极少数老年人居住在地方政府供应给老年人的房屋里。日本政府颁布的《高龄者居住法》(2001),就是为了积极促进老年人和残疾人等能够顺利地利用特定建筑房屋,给老人提供易使用的火灾报警器、自动灭火器、老人用电话等。以方便高龄老人的生活、居住和出入。然而,绝大部分日本老人都“想死在自己家的榻榻米上”,不愿离开他们一辈子住习惯了的家园,不太愿意居住在养老院、老人之家之类的公共设施里。因此,对于那些独居而出行移动困难的老人,购物、医疗、饮食起居等等就成了需要解决的问题,否则,这些老年人的生活难以支撑。 当问到老年人“老了最担心的是什么”时,绝大部分老年人回答是“患老年痴呆和瘫痪”。针对不愿离开自己的家园而又出行移动困难,老年痴呆以及瘫痪在床的老年人的需要,相关企业也积极研制开发各种便于老年人生活的用具,例如轮椅,特殊床,褥疮预防用具,步行器,痴呆性老人徘徊感知器,体位变换器等等。这些福利用具价格昂贵,但通过申请可以租借。有数据显示,瘫痪在床长达3年以上的老年人占相当比例,老年痴呆患者存活的时间更长,这部分老年人的护理成为日本老年福利对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此类护理的需求在不断增大。日本传统护理方式是家庭护理,即一旦瘫痪或患老年痴呆,30%都是由配偶护理,老人护理老人的现象比较普遍。其次,由儿媳妇或女儿护理,这对女性是沉重的负担,也会产生家庭内部矛盾。所以,https://www.wendangku.net/doc/6f13818166.html,日本政府从长远着手,立足于把护理行动不便、老年痴呆及瘫痪在床老人这一护理工作专业化、体系化。在颁布《社会福祉士及介护福祉士法》(2002)基础之上,一直致力于培养社会福祉士和介护福祉士等各种服务等级的护理人才,探讨如何护理患老年痴呆和瘫痪老人。如果这些老人和子女一起居住的话,其家庭成员也可参加培训,掌握相关的护理知识并得到社

世界各国“高考”制度解析(1)

世界各国“高考”制度解析(1)巴西入学考试高校自己说了算 现行的巴西教育体系构建于1968年,高等院校分为联邦、州立、市立和私立四类,前三类是公立学校。 巴西高等院校根据各自学校的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录取标准,具体考试时间和科目由参加招生的各大学自行决定。报考高等院校的学生,必须有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的毕业证书。在考试的具体内容上,各高校和各专业的侧重点有所不同。由于联邦和州立等公立大学实行免费教育,所以吸引众多考生。巴西高校一般采取走读方式,每年有效学习时间为180天。 英国实行A-LEVEL考试 在英国,高中二年级的考生需参加普通教育证书高级考试,即A-LEVEL考试。A-LEVEL考试相当于中国的高考,考试课程有英语语言、文学、数学、经济等课程。学生选修的课目也要考试。只有在A-LEVEL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才能被一流大学录取。 不象中国,越临近考试学校抓得越紧,考生越紧张。英国的中学在A-LEVEL考试前两周,放假让学生回家自己复习,学校教师不搞什么猜题或复习提要等活动。A-LEVEL考试评分分为八挡,即A、B、C、D、E、F、G,最后一档零分用U表示。 法国实行高中会考 法国高中生进入大学深造的必要条件是首先获得由学校统一颁发的高中毕业证书,然后再参加高中会考(BAC)。原则上说,所

有通过高中会考的考生,均可申请进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但是医学系、牙医系、药学系及技术学院等除外。由于名额有限,这些院校和专业一般采取淘汰制招收大学新生。 为了让各高校提前掌握生源情况,法国高校招生实行预注册,即提前登记志愿。预注册一般在每年三四月间进行,由于学生人数众多,法国绝大多数学校均采用电话计算机的登记方式。 加拿大没有高考 对加拿大来说,根本就没有“高考”这一概念,因为加拿大没有高考。加拿大中学生想要上大学,不用参加专门的入学考试。在每年6月份中国高中毕业生为高考而紧张而忙碌的时候,加拿大高中毕业生可能早已经接到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了,有些学生还会面对几所最好大学的入学通知书,为到底选哪一所而左右为难呢! 加拿大各大学都有自己的学生选拔制度。由于加拿大联邦没有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教育的管理由各省政府负责,这就造成了加拿大中小学教育体制的差别,加拿大的大学对各地学生的录取要求也有所不同。 印度高校自行出题 印度的高考不实行全国性的统考制度,由各大学自选出题考试。全国性大学的入学考试由中央中考委员会主考,各邦大学的入学考试则由各邦主考。各校考试通常都在每年的4—6月间举行。由于不实行全国统一教育,学生反而有了的选择余地。据说有的考生在一个考季内,就参加了20多次入学考试。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印度的高考同样充满“恐怖”气氛。由

福利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福利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福利管理,福利是员工的间接报酬。一般包括健康保险、带薪假期或退休金等形式。这些奖励作为企业成员福利的一部分,奖给职工个人或者员工小组。福利管理是指对选择福利项目、确定福利标准、制定各种福利发放明细表等福利方面的管理工作。以下是小编搜集并整理的福利管理制度有关内容。 福利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1.目的和适用范围 目的:规范公司薪酬结构、薪酬标准、薪酬发放管理、福利管理。建立科学薪酬及福利制度,从而激励员工改善工作表现,加强和提升员工的工作绩效和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实现公司发展的战略目标; 适用范围:除集团公司考核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年薪制)及公司内营销口人员外所有员工。公司聘请顾问、兼职人员、外借人员薪酬待遇按有关协议办理。 2.制定原则及依据 原则 根据公司内部各职位之间任职资格的相互比较,结合市场薪酬调查结果,形成的各岗位之间的相互比较,确定薪酬的具体分配,以期达到对内相对公平和对外具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 员工薪资依据本岗位任职条件所需的工作能力、经验、

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并结合市场水平等因素确定; 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公平竞争,突出贡献; 员工收入与企业整体效益挂钩,与其工作绩效挂钩; 依据 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公司董事会相关薪酬、福利制度、文件精神; 行业、公司所属地区薪酬水平现状; 公司自身发展战略及企业自身经营管理定位特征。 3.管理职责 公司实行集中统一的薪酬管理体制,并采取“二级分配”管理模式。第一级分配是公司对各部门进行的额度分配;第二级分配是由各部门对其所属员工进行的明细分配;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组织、实施薪酬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根据公司的薪酬政策制定、实施薪酬分配制度;对各部门薪酬分配进行指导、审定;负责对各部门关于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组织、指导各部门员工薪酬的建档工作,并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为公司制定、调整薪酬政策提供依据; 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贯彻、落实公司薪酬制度,并具体负责本部门员工薪酬的日常管理工作。 4.薪酬结构

日本公司管理制度

日本公司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事架构图 第三章:佣工管理 1.应聘手续 2.劳动合同 3.个人资料 4.制服,证件及其它领用物品 5.试用期 6.调职 7.培训及教育 8.晋职 9.终止合同 10.解除合同 11.辞职 12.归还领用物品 第四章:考勤 1.工作时间 2.打卡 第五章:薪资福利 1.劳动报酬 2.月薪调整 3.福利与保险 第六章:假期 1.法定假日 2.带薪年休假 3.探亲假 4.婚,丧假 5.产假 6.事假 7.病假 8.请假手续 9.各类假期的扣发

第七章:行为准则 1.仪表仪容 2.工作纪律 3.处事礼仪 4.客户接待 第八章:奖惩制度 1.奖惩原则 2.奖惩类型 3.奖惩办法 4.奖惩连座 5.投诉程序 6.劳动争议 第一章. 总则 1.本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劳动政策,法规及上海XX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 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而制定. 2.本手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工作 次序,提高工作绩效,促进本公司的经营发展. 3.本手册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全体员工均应按本手册各项规定执行. 4.员工应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关心企业发展,热爱本职工作,讲究职业道德,不断的加强 自身学习,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技能,发扬团队精神,共同协作,完满的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 人事架构图 各类假期审批程序

第三章. 佣工管理 1.应聘手续 所有应聘者均应填写<新进员工登记表>并提供个人简历,学历及专业技术水平等有关证 明资料,并附个人2寸免冠照片4章. 2.劳动合同 录用者须与公司签定《员工劳动和约》或《劳务和约》 3.个人资料 4.制服,证件及其它领用物品 公司每年发放制服津贴,不再另行发放制服,员工着装须按《员工手册》规定. 5.试用期 1.新进员工试用期3个月. 2.试用期内,公司将对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及工作绩效等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将转为正式 职工,对考核不合格者,公司将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3.员工因工作绩效出色可提前结束试用期,经直接上司提案,报管理部批准后可予提前转为正式 员工. 试用期(若转为正式员工)也计入员工的连续工龄内.

员工福利管理制度

员工福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根据公司企业理念,为了给员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吸引人才,鼓励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权责单位 1、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核准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等。 第二章福利的种类及标准 第四条社会保险 1、公司按照《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为正式员工(包括合同工和劳务派遣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 2、公司与参保员工缴费比例 ①基数: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总额,职工本人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具体内容参见相关保险规定条例。 ②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第五条住房公基金 1、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正式员工购买住房公基金。 2、缴费比例:个人10%,公司10%。 第六条各种补助 1、各种补助 2、节日贺礼

3、其他贺礼(公司列支) 第七条员工教育培训 为不断提升员工的工作技能和员工自身发展,企业为员工定期或不定期地提供相关培训,具体内容参见公司培训实施要领。 第八条劳动保护 1、因工作原因需要劳动保护的岗位,公司必须发放在岗人员劳动保护用品。 2、员工在岗时,必须穿戴劳动用品,并不得私自挪做他用。员工辞职或退休离开公司时,须到管理部交还劳保用品。 3、其他未尽事宜请参见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规定》。 第九条各种休假 1、国家法定假日 2、带薪年假

日本政党制度

日本政党制度的发展及其影响因素 摘要:日本政党制度的发展是曲折的,渐进的。日本政党经历了五个时期的演变,其中自民党持续稳定的统治了38年之久。但最终因各方面因素下台,民主党获胜成为执政党。日本政党制度特殊性的形成的影响因素中,政治文化和大众媒体尤为重要。政治文化上,日本的集团主义精神不仅对其国民性的形成有着重要影响,它作为民族性格还影响到思想领域和国家政治上。日本的大众传媒及其变化也影响着日本政党的组织结构与形态、改变了政党政治的民众基础的规模、结构以及社会公众政治参与的程度。并进一步改变了政党与公众的关系及政党政策的取向。 关键字:日本政党制度自民党民主党政治文化大众传媒 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的最主要的政党制度就是两党制和多党制,政权在不同的政党或政党联盟之间轮替。日本是“一党优位制”政党制度的终结与两党制初具雏形的政党制度。日本的政党制度是西方民主与东方文化相结合的产物。西方的民主形式移植到了日本,日本实现政治民主化。但是,制度上的民主主义并不意味着在实践中可以贯彻民主的原则。西方文化没有深入渗透到日本政治思维中,旧的封建经济基础并没有彻底消除。同时,日本的现代化也是影响政党政治的重要因素。现代化在日本就是脱亚入欧,就是西化,它必然使自己的力量逐渐壮大到足以解构和重构日本社会并扬弃其传统的程度,从而促进民主政治形式与内容的最终统一。但是,它的影响机制是间接的和长期的,这就决定了现代日本政党政治从一开始就注定是曲折的和渐进的。 一、日本政党制度的演变的五个时期 (一)日本政党的萌芽时期 立宪政友会的成立在战前政党和政党政治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标志着日本近代政党政治的正式确立。[1]

日本教育制度

日本教育制度

一、教育行政体制 日本现行教育行政制度的原则和特点由宪法和《教育基本法》所决定。宪法宣称教育是人民的权利,规定依据民主政治的原则和地方自治的原则建构教育行政制度。日本的教育行政属于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合作型,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系统,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实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分权制。 1.中央教育行政 日本现行的中央教育行政机构是文部省,为日本内阁的组成部分,其最高领导是文部大臣。文部大臣和文部省是主管教育行政的中央首长和行政机关。法律规定文部省的职能权限,主要是:(1)为发展教育、学术和文化事业,进行调查研究并制定规划。(2)就各级学校和教育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置、组织与教育内容规定标准。(3)对地方教育委员会、地方行政机关,大学和其他教育、文化与科学机构提供指导和建议。 4)管理由文部省设立的大学和其他教育、科学与文化机构,任命县和重要市的教育长或负责人,审定中小学教科书。(5)对地方教育和其他教育、文化与科研机构提供经费补助。 2.地方教育行政 法律规定,地方教育由地方公共团体实行自治。日本的地方公共团体分为两纵即都道府县和市町村。教育的行政机关为教育委员会,行政主管为教育长。地方设立的大学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私立学校由地方政府管理,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发展基础教育,在人事、经费、设施设备、教育教学、课程内容和教师进修等方面对其所辖学校负责。 市叮村教育长的任命领得到都道府县教委的认可,都道府县教育长的任命须得到文部大臣的认可。 二、学制结构 日本战后教育改革,建立了“六三三四制”的学校教育体制。《学校教育法》规定, “所谓学校,系指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大学、高等专门学校、盲人学校、聋哑学校、养护学校以及幼儿园。” 三、各级各类教育 1.学前教育

日本社会福利

日本社会福利 (主持人)日本的福利制度相当健全。从儿童福利到残疾人、老年人福利以及对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扶助、医疗扶助等各种制度应有尽有,而且根据社会的需求在不断的加强和完善。目前来说,基本做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这是一个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 (佘)儿童津贴 日本的孩子一出生就能得到儿童津贴,虽然各地有差异,但一般都是到小学毕业。学龄儿童若家庭收入低的化,可以申请就学支援生活扶助,由此学费的大部分可以得到补助。单亲家庭有儿童抚养津贴,残疾儿童有特别抚养津贴,残疾人还有残疾人津贴。收入低于基本生活水准的家庭可以享受生活保护,根据收入情况可利用高额医疗补助制度。还有年金制度、健康保险等。 (周)医疗制度 1961,日本修改了运行35年的《健康保险法》,制定了全民必须参加《医疗保险法》,要求公平地向全体国民提供医疗服务,目前日本国民医疗保险覆盖率为99%,为世界之最。 医疗保险可分为2大类,一类被用者保险或称之“职工健康保险,”其中可分为共济组合保险,组合掌管保险、政府掌管保险,船员保险等占65.9%,另一类是国民健康保险,主要是农业人口,退休老人,自由职业者,其可分为市町村国保、组合国保2种,占34.1%。 医疗保险经费来源,个人按收入8%交纳,不足部分由国家及地方财政补贴,凡参加医疗保险均可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大部分为80%至90%,自付10%至20%,家属可报销70%至80%,凡医疗费6.7万元/月以上(约4500人民币),超额部分实行全额报销。 (周2)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1961年根据《国民年金法》建立的,一开始的保险对象是自营业者、农民、无业人员以及学生。1985年,日本政府修改《国民年金法》,规定1986年4月前各类雇员及其配偶都必须加入国民年金。这样,国民年金就成为全体国民共同参加的社会养老保险,被称为“基础年金”。 养老保险的保险者是政府,被保险者是20~60岁的自营业者(第一类被保险者)、厚生年金保险的被保险者(第二类被保险者)和厚生年金保险被保险者的20~60岁的配偶(第三类被保险者)。国民只要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到法定养老年龄(一开始是60岁,现为65岁)后,就可以领取老龄基础年金,其中残疾人可以领取残疾人年金,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年金。国民年金的保险费按月缴纳,2007年每月为14,140日元(约1000人民币)。 养老保险按月发放,全年给付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养老保险金额=804 200日元(约5600人民币)′{(缴费月数+特殊减免缴费的月数/3)/480个月} 按上述计算公式,参加养老保险40年的人,在退休后每月可以领取最高金额为67 000日元(约4500人民币)。 (主持人)中国留学生享有的福利政策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