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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案期限一览表

公安机关办案期限一览表
公安机关办案期限一览表

公安机关办案期限一览表

(根据有关资料编辑整理)

新刑诉法办案期限一览表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 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 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 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 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 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 9、审判程序一一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 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 11、各种裁决; 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 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 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 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一一历史一一基本原则一一基础理论一一基本制度一一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一一侦查一一起诉一一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刑事办案期限一览表(2020更新)

刑事办案期限一览表(2020更新) 以下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表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整理。 《刑诉法》第91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0条: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第291条: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于经复议复核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送达复议复核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297条:对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七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十五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刑诉法》第156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局办理刑事案件期限一览表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图表中国律师信息声明:本文章已经获得作者本人允许转载。 作者:简军律师 执行机关项目适用范围 时限 (日) 依据 批准 机关 公安机关拘留 一般 犯罪 嫌疑 人 一般情况3 刑诉 69条 公安 机关 特殊情况延长1-4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延长至30 检察机关逮捕 已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7 检察 机关未被拘留的,检 察院作出批准、 不批准决定 一般情况15 检规则 99条 重大复杂20 复议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7 检规则 105条 复核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捕的提请复核15 检规则 106条 上级 检院 公安机关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二个月 刑诉124 条 公安 机关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一个月 上级 检院 在124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 二个月 刑诉126 条 省、自治 区、直辖市 人民检察 院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126条规定的 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再延长 二个月 刑诉127 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 刑诉128 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查明计算 公安 机关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 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无期限 刑诉125 条 全国人大 常委会 检察机关审查 起诉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一个月 刑诉138 条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重新计算

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期限一览表

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图表中国律师信息声明:本文章已经获得作者本人允许转载。 作者:简军律师 执行机关项目适用范围 时限 (日) 依据 机 检察机关拘留 一般情况10 检规 83条 机特殊情况延长1-4 逮捕 已拘留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7 未被拘留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一般情况15检规 109条 重大复杂20 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二个月 检规 221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一个月 检在221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 二个月 检规 222条区 市 检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222条规定的 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再延长 二个月 检规 223条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 检规 228条机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 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无期限 检规 227条大审查 起诉 对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一个月 检规 272条 机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15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重新计算 补侦第一次补充侦查一个月 检规 268条 审查 起诉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一个月 延长期限15 补侦第二次补充侦查一个月 审查 起诉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一个月 延长期限15 延期 审理 建议延期审理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一个月 检规 349条法 说明: 1、本图表适用于由检察机关自行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2、表中所称“检规”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2019年新刑事诉讼法办案期限一览表(详解)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期限一览表 办案机关诉讼 阶段 法律 条款 主要内容 立案后决定逮捕的期限 检察公安侦查规则80、 195条; 公安76 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 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两次拘传(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 相拘禁(传唤)犯罪嫌疑人。 拘传(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公安 拘留89 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165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做出决定。 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三日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 检察审查 批捕 89检察院对于提请批捕案件进行审查,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规则316、 329、343 条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 是否逮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公安检察侦查 154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 月 156 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犯 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直检)可延长二个月157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56条仍不能侦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经 省、自、直检) 162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适用本章规定(2、1、2、2)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主要时限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各种时限表 侦查行为传唤拘传 取保 候审 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冻结存款 时 限不得超过 12小时 不得超过 12小时 最长不得超 过12个月 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 3日内 特殊 情况 对于流窜作 案、多次作 案、结伙作 案的重大嫌 疑分子 拘留后24 小时以内 通知被拘 留人的家 属或者他 的所在单 位 不得超过 2个月 案情复 杂、期限 届满不能 终结的案 件 (一)交通十分不便 的边远地区的重大 复杂案件;(二)重 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 大复杂案件;(四)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 困难的重大复杂案 件,前述期限届满不 能侦查终结的 对犯罪嫌疑 人可能判处 十年有期徒 刑以上刑 罚,前述延 长期限届 满,仍不能 侦查终结的 逮捕后24 小时以内 通知被逮 捕人的家 属或者他 的所在单 位 6个月 延长1 至4日 可以延长至 30日 可以延长 1个月 可以延长2个月 可以再延长 2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 法》第92 条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 法》第92 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 58条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 5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69条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 法》第64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124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126 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 127条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 法》第71 条 《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 件程序规定》 第229条 备注传唤到犯 罪嫌疑人 所在市、 县内的指 定地点或 者到他的 住处进行 讯问 拘传到犯 罪嫌疑人 所在市、 县内的指 定地点进 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 应提出保证 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 执行监视居住的 地点: 1、犯罪嫌疑人在 办案机关所在的 市、县内生活的合 法住处; 2、公安机关根据 案件情况,在办案 机关所在的市、县 内为犯罪嫌疑人 指定的生活居所。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批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 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 在上述期限内提请人民检察 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 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审查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 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 的决定。 除有碍侦 查或者无 法通知的 情形以外 逮捕犯罪 嫌疑人须 经同级人 民检察院 批准 经上一级 人民检察 院批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 院批准 除有碍侦 查或者无 法通知的 情形以外 县级以上公 安机关负责 人批准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期限(公安立案侦查)图表 2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期限(公安立案侦查)图表 执行机关项目适用范围 时限 (日) 依据 批准 机关 公安机关拘留 一般犯罪嫌疑人 一般情况 3 刑诉 69条 公安 机关 特殊情况 延长1-4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延长至30 检察机关逮捕 已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7 检察 机关未被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一般情况 15 检规则 99条 重大复杂 20 复议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7 检规则 105条 复核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捕的提请复核15 检规则 106条 上级 检院 公安机关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二个月 刑诉124 条 公安 机关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一个月 上级 检院 在124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 二个月 刑诉126 条 省、自治 区、直辖 市人民检 察院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126 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再延长 二个月 刑诉127 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 刑诉128 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查明计算 公安 机关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 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无期限 刑诉125 条 全国人大 常委会 检察机关审查 起诉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一个月 刑诉138 条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重新计算 执行机关项目适用范围 时限 (日) 依据 批准 机关 公安机关补侦第一次补充侦查一个月刑诉140 条 检察 机关 检察审查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一般情况一个月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期限一览表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期限一览表办 案机关诉 讼 阶 段 法 律 条 款 主要内容 立案后决定逮捕的期限 检 察公安侦 查 规则 80、195 条;公 安76 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传 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两次拘传(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 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传唤)犯罪嫌疑人。 拘传(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 必要的休息时间 公 安 拘 留89 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检165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

应当在十四日以内做出决定。

察 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三日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 检察审 查 批 捕 89检察院对于提请批捕案件进行审查,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 规则 316、 329、 343条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 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 得超过二十日。 公 安检察侦 查 154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 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156 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重大犯罪集团、流窜 作案的重大复杂、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经(省、自、直检)可延长二个月 157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56条仍不能侦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经省、自、直检) 162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适用本章规定(2、1、 2、2) 审查起诉期限 检审 查 169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做出决定

刑事强制措施期限一览表

刑事强制措施期限一览表 刑事强制措施期限法 强制措施类型法定期限说明法律依据 传唤和拘传犯罪嫌疑人12小时以内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 算 刑诉法第92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取保候审期12个月以内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 算 刑诉法第58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期6个月以内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 算 刑诉法第58条 拘留后,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其所在单位24小时以内(有碍侦查或无法通 知的情形除外)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 算 刑诉法第64条 讯问被拘留人24小时以内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 算 刑诉法第65条及第133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 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 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可以延长至30日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 算 刑诉法第69条第1款﹑第2 款 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24小时以内(有碍侦查或无法通 知的情形除外)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 算 刑诉法第71条第2款 人民法院﹑检察院对决定逮捕人,公安机关对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进行讯问24小时以内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 算 刑诉法第72条 检查院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人,决定逮捕的期限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1至4日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 算 刑诉法第134条 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邮电机关的期3日以内从查清后的次日起计 算 刑诉法第118条 法法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法 名称法定期限说明法律依据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刑诉法第124条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 件,可延长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 期 1个月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刑诉法第124条

刑事诉讼法期限表

刑事诉讼法期限表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在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1、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 托辩护人。 4、人民检察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5、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6、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 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7、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7、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 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8、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 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9、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 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大诉讼法办案期限一览表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期限一览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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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整理,仅供参考。 行政法时间节点整理 一、行政处罚 1、追究时效:2年,治安处罚6个月,税收处罚5年。 2、处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治安处罚2日内)。 3、当事人要求听证,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7日前,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 4、受处罚人收到决定书15日内款交银行。当场罚的,执法人员2日内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2日内交银行。 3

二、行政许可 1、除当场许可外,受申请之日20 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批准可延长10 工作日。准予许可的,需颁发证件的,决定后10 日内颁发。 2、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不得45 工作日办结,经批准可延长15 工作日。 3、“下审上决”的,下级受理20 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材料直接报上级行政机关。 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的,被告知后 5 日内提出,行政机关20 日内组织听证。 5、要延续许可的,有效期届满30 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例外) 1 年内 6、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的,应撤销,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 年内不得再申请。隐瞒情况,报假材料的,不予许可,涉及上述情况的,不得再申请。 三、行政复议 1、附带审查 依申请,30 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7 日内转送,有权行政机关60 日内处理。 依职权,30 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7 日内转送有权国家机关。 2、复议申请期限60 日,法律例外可多不可少。(自知道之日起算,行政机关不履责的,履责期满起算)复议审理期限60 日,法律例外可少不可多,经批准可延长不超30 日。 3、受到申请后,5 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属本机关,告知申请人复议机关是谁,符合条件的,7 日内转送。 四、行政诉讼 1、举证期限原告、第三人:一审开庭审理前或一审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日;延期的,最迟一审法庭调查中。(二审可提新证据)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0 日内(答辩期),延期的,正当事由消除后10 日内。(一审、二审可提新证据) 2、起诉期限 直接起诉 3 个月,复议后起诉15 日。 知道内容,但不知道诉权起诉期限的,知道应知诉权起诉期限起算,但从知道应知内容起不超 2 年。 不知道内容,从知道应知内容起算,但从作出行政行为起不超 5 年(不动产20 年)。 五、国家赔偿 赔偿请求时效2年,申请复议或起诉时一并提出的,适用申请复议和起诉时效。最后 6 个月遭遇不可抗力或障碍的,时效中止,消除后继续计算。 (一)行政赔偿 1、诉讼中一并解决赔偿争议 a、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也可在起诉后至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也可在二审期间提出。二审提出的,可以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b、一审中提出的赔偿请求被漏判的,二审认为不应赔则驳回,认为应赔可以调节,不成就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2、单独受理赔偿的 a、收到申请2月内作出是否赔偿决定,决定作出后10日内送达请求人。 b、规定期限内未作决定的,期限届满3月内提起赔偿诉讼,决定不赔的,作出决定之日起3月内提起赔偿诉讼。 c、审理期限,一审3个月,二审2个月。 4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及期限一览表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及期限一览表 (公安立案侦查) 执行 机关 项目 适用范围 时限(日) 批准机关 公安 机关 拘留 一般犯罪嫌疑人 一般情况 3 公安机关 特殊情况 延长1-4 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可以延长 延长至30 检察 机关 逮捕 已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7 检察机关 未被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 或不批准决定 一般情况 15 重大、复杂 20 复议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 7 复核 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捕的提请复核 15 上级检院 公安 机关 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2个月 公安机关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 1个月 上级检院 在刑诉124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 2个月 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检察 院 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在刑诉126条规定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再延2个月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重新计算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查明计算 公安机关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 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无期限 全国人大常委 会 检察 机关 审查 起诉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1个月 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 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 重新计算 公安 补侦 第一次补充侦查 1个月 检察机关 检察 机关 审查 起诉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 检察院 一般情况 1个月 延长期限 半个月 公安 补侦 第二次补充侦查 1个月

刑诉期限一览表.docx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期限一览表 办案诉讼法律 主要内容 机关阶段条款 立案后决定逮捕的期限 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 , 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 拘传(传唤) 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检察规则 80、 侦查 195 条;两次拘传(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公安 公安 76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传唤)犯罪嫌疑人。 拘传(传唤)犯罪嫌疑人 , 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 休息时间 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 公安89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 拘留至 30 日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检察165十四日以内做出决定。 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三日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 89检察院对于提请批捕案件进行审查,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 检察审查规则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 ,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十批捕316、五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 , 重大、复杂的案件 , 不得超过二十 329、343日。 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154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 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侦查156重大复杂、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 检察 直检)可延长二个月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56条仍不能侦结的,可以再延157 长二个月(经省、自、直检) 162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2、1、2、2) 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做审查 169出决定 检察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起诉 171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 , 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 补充侦

刑事案件各阶段期限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查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类案件,侦察期限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从发现后的次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6.对于犯罪嫌疑人身份、住址不明的,自查清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 7、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羁押期限,由最高人民检查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无限延长,无具体期限规定。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间,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7、检查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自收到提请报告后的7日内作出 (三)审判期限 1、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后,应该在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在开庭3日前通知检查院、辨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公告开庭时间、地点。 2、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认为需改变管辖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完毕后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4、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5、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下级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应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命令的次日起7日内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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