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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签名留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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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县第三人民医院具有处方权医生签名留样

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书写规范 一、处方书写的基本原则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业务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授予处方权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二、处方权的获得与取消 (一)处方权的获取: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1、医师处方权的授予:(1)注册执业医师(2)有明确的执业地点(3)有明确的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4)根据个人申请,科主任签属意见,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主管部门批准授予处方权。 (5)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应在执业地点的相关部门签名留样或留专用签章式样。 2 、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权的授与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中执业助理医师,根据医疗诊治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只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有处方权,获取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应在相关部门签名留样或留专用签章式样。

3、无处方权的进修医师、试用期医师、实习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责任由签名医师负责。处方签名形式为:带教医师名/实习或进修医师名。 4 、执业医师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5、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权,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二)处方权的取消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调离注册机构处方权自行取消。 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建立医师申请,取得、取消处方权的文字档案。 三、处方规格及内容: (一)处方规格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精神药品处方用白纸绿字印制;医用毒性药品处方用白纸红字印制;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规格为130X 245mm (二)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 (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标示,分 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 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四、处方书写规则及书写示例: (一)处方书写规则 I、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师开具处方,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处方权授予 一) 普通处方权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应及时向科 室主任提出普通处方权申请,并提交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复 印件。 2.医务部对申请处方权的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处方 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内容,考核合格后方可授 予普通处方权。 3.医师获得普通处方权后,其签字式样应提供给医务部和药剂 科留样备查,不得任意改动。若要更改签字式样,须重新登 记备案。 4.执业助理医师或者见习医师、实习医师或者有执业医师证但 未在我院注册的医师不得授予普通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必 须由我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审核签字后生效。

5.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 和中成药。中草药处方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中医师) 专门提出申请。 6.新调入我院的工作人员,如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并在我院注 册后,可由其所在科室提出申请普通处方权。 二) 麻醉、第一类精神科药品处方权。 1.医师须经过市级或院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培训,合格后取得 方可向医务部申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2.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后,需在医务科、药剂科备案签字 样式及麻章样式。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获得麻醉药品处方权 的医师签署。 三) 抗菌药物处方权 为了规范我院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减少耐药菌产生,提高抗感染治疗效果,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我院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 1.执业医师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 方。

C1 处方调剂管理制度及药学人员签名留样表

处方调剂管理制度及药学人员签名留样表 生效日期:2015年05月01日修订日期:2015年12月01日 适用范围:本医疗机构 为加强发出药品质量的准确性,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提高我院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处方管理办法》53号令,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处方调剂制度。 1.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按‘四查十对’原则即: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剂型;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认真审核处方,认真逐项检查处方的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准确调配药品,对有需要在药品包装盒上书写用法用量的,需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发出药品的药袋或标签上必须注明药品名称、用法用量,且清晰可辨。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并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必要时可将患者引到药物咨询窗口咨询,咨询内容包括药品的用法、用量、主要不良反应、禁忌症以及特殊注意事项等。需要时可提供书面材料。 2.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本院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3.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药学部留样备查。药剂科应建立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留样备案表,内容包括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姓名、职称、签名式样,在备注栏中记录变化的情况(如调剂权注销情况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本医疗机构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 4.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指导安全用药;药士从事调配工作。 5.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5.1 对说明书中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开具处方时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是否有试验结果; 5.2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5.3 剂量、用法; 5.4 剂型与给药途径; 5.5 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5.6 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6.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

处方病历书写规范制度

处方、病历书写规范制度 (一) 处方权限 1、在职各级医师的处方权,需经主管院长批准,通知药房,有处方权医师应将本人之签名留样字于药房。 2、处方必须由医师本人书写,严禁先签好空白处方由他人临时填写药名、数量等,任何人不得摹仿医师在处方上签字,各级医师不得为自己开方取药。 3、麻醉药品处方应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或经院领导批准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签署方为有效,急救时值班医师可按病情需要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用后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补签处方。 4、药剂师有权监督医师合理用药,对不合格的处方、乱开方、滥用药者,药房有权拒绝发药,药剂师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内容。 (二) 处方书写 1、处方应遵循《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字迹清楚、项目书写完整,药名、剂型、剂量、单位、用法书写正确,不得涂改,如有修改时,医师应在处方修改处签字,处方年龄项应按实足“岁”或“月”填写。 2、药品名称、剂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为准,如因医疗需要,剂量超过药典规定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 3、药品用法应写明冲服、含化、口服或皮下、肌肉、静脉注射,以及每次剂量和每日用药次数,外用药品应写明用法及用药部位。 4、每张处方仅限1人,严禁以甲病人名字给乙病人开方取药。 5、西药处方每一药品须另起一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普通药品。 (三) 处方限量 1、普通药以3日为限,对某些慢性疾病或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7日量,如超过7日量须经主任或院长批准。 2、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2日极限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每次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麻

最新版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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