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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张连东

案例回放:王女士与其老公李某结婚,王女士是初婚,李某是再婚。虽然二人已经登记结婚,但王女士仍然缺乏安全感,她就要求老公将他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子给他一部分。李某考虑后也同意了,双方协商后达成了如下的书面协议:标题:财产约定书内容:李将位于唐山市某小区3楼5012楼房中的一半归王女士所有。之后双方签名按手印,并注明的日期。后来,引套房产产权证上并没有加上王女士的名字。现双方婚变,王女士咨询:如果双方离婚,在没有过户的情况下,能否分割李某的婚前财产?

张律师解答:(电话131********)

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制度。《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一、婚前财产约定的范围:1、夫妻共同财产。2、婚前个人财产。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不能侵害第三人和利益。本案当中李某将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了约定。

二、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共有所有,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案是夫妻家庭之间对于财产的约定,依此是共同共有关系。

三、与《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2011.8.13施行)第六条规定是否矛盾,二者如何适用?

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依此,婚前或者婚后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配偶的,可以依据合同法关于赠与任意撤销权的规定,随时可以撤销对配偶房产的赠与。

如前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部分共同共有,实质上不论是何种共有形式,就婚前个人

财产进行约定是将自己的财产赠与配偶一部分或者全部。便婚姻法却对赠与从数量上生硬的进行了划分:一种叫做夫妻间财产约定,即将个人财产赠与配偶一部分,自己保留一部分所有权形成共有,并以《婚姻法》第19条确认其效力。2、对于夫妻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并未包括在内。也就是说对于将个人财产基于婚姻或者准婚姻的身份关系全部的100%的赠与另一方,没有公证或者过户的情形下,不叫夫妻财产约定----叫赠与,适用合同法规定。这种立法模式有些机械,对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财产的协议理解为:赠与全部仍是赠与,可撤销;赠与部分是夫妻财产约定,纵然没有过户与公证,仍不可撤销,以赠与财产的多少进行简单的划分,这种做法很不合理,但目前却是生效的。可能日后,最高院会出司法解释,对此进一步理顺。

本案结论:李某将其婚前个人财产与王女士约定为共同所有,属于夫妻财产约定,不可撤销,而且离婚时应当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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