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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公安局调解须知

【事项说明】公安局调解须知
【事项说明】公安局调解须知

公安局调解须知

一、公安机关调解范围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

(二)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

(三)雇凶伤害他人、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多次实施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以及其他派出所认为不宜调解的不适用调解。

二、调解人员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一方。

(二)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侮辱、打击报复。

(三)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四)不得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调解费用。

三、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自觉遵守调解现场纪律。

3、尊重对方当事人人格,不得谩骂、侮辱对方当事人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

4、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四、旁听规则

(一)经调解人员允许,方可进入调解现场旁听。

(二)自觉遵守调解现场纪律,不得大声喧哗、交头接耳、侮辱谩骂他人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

(三)未经允许不得发表意见。

(四)不得擅自对调解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调解人员口头警告;警告无效的,由调解人员责令退出。

常用工具使用注意事项

手动工具安全使用规范 (一)一般要求 (1)使用工具人员,必须熟知工具的性能、特点、使用、保管和维修及保养方法。 (2)各种施工工具必须是正式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3)工作前必须对工具进行检查,严禁使用腐蚀、变形、松动、有故障、破损等不合格工具。 (4)电动或风动工具在使用中不得进行高速和修理。停止工作时,禁止把机件、工具放在机器或设备上。 (5)带有牙口、刃口尖锐的工具及转动部分应有防护装置。 (6)使用特殊工具时(如喷灯、冲头等),应有相应安全措施。 (7)小型工器具放在工具袋中妥善保管。 4.其他手动工具 (1)携带: 1)手工具携带时应放在专用的套带里或工具袋、工具桶中,不要放在衣裤的口袋里, 更不要插在腰带上。 2)对暂时不用的工具,存放位置要得当,安放应平稳,便其不易脱落伤人,不要放在脚手架上,架空的管道及机械的动部件上。 3)作业人员之间应手递手的传递工具,不要抛掷;传递带刃口锋利的工具时,要把柄部向着接受工具的人。 4)对于撬棍之类须用肩扛的工具,在携带时要注意前后左右,使之不与其他物体和 人员相碰,放下时要稳。 5)携带有软线的轻便动力工具时,要注意保护好软线,使其远离尖锐物、热源、油 或溶剂,以免损坏或软化绝缘。 (2)手工具的柄部: 1)受锤子击打的工具柄部,长期受击打易出现局部碎裂,碎块飞出难以防备,为此 因在如錾子、冲头、岩石钻等柄部端头安装金属箍(青铜环)。 2)对于需装木柄的手工工具,其木柄应采用有韧性的硬木(如柞木、榆木、胡桃木、 槐木、枫木等)制作。木柄应表面光滑,不应有节疤、裂口和其他疵病。 3)木柄与锤头、斧头的连接必须牢靠、坚固,以防使用时木柄折断或锤头飞出,在 使用中如发现有松动现象的手柄,必须立即楔紧;切不可只靠楔子紧固,木柄与装备孔配合好更重要。 4)为防止木柄在手中打转打滑,木柄宜做成椭圆形。 (3)金属切割工具: 1)錾子: ①錾子是錾削用的工具,通常是用碳素钢制作的,不可用高速钢作錾子。 热处理后的硬度为HRC(48-52);錾顶不准淬火,不准有裂纹和毛刺。 ②一般錾削毛 坯表面的毛刺,浇冒口和分割材料可用扁錾(阔錾);錾槽及分割曲线形板料可用尖錾 (狭錾);錾削油槽使用油槽錾。 ③握錾方式和操作要正确。錾子要用左手中指、无名指和小指握着,大拇指和食指自然合拢,錾子头部伸出20mm左右;如减少錾击对手的震动,錾子不要握的太紧。 ④錾削时,应从工作侧面的尖角处轻轻起錾,錾开缺口后再全刃工作,否则,錾子容易弹开或打滑;切削距工件尽头lOmmn处时,应掉头錾削。

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会同主管部门对非涉密重要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等级保护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检查其建设安全设施、落实安全措施、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由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实施。每年对第三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检查一次,每半年对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检查一次。 第四条公安机关开展检查工作,应当按照“严格依法,热情服务”的原则,遵守检查纪律,规范检查程序,主动、热情地为运营使用单位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五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采取询问情况,查阅、核对材料,调看记录、资料,现场查验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等级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实施情况。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信息系统安全岗位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按照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情况; (三)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情况,信息系统变化及定级备案变动情况;

(四)信息安全设施建设情况和信息安全整改情况; (五)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六)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建设和落实情况; (七)选择使用信息安全产品情况; (八)聘请测评机构按规范要求开展技术测评工作情况,根据测评结果开展整改情况; (九)自行定期开展自查情况; (十)开展信息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情况。 第七条检查项目: (一)等级保护工作部署和组织实施情况 1.下发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文件,出台有关工作意见或方案,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 2.建立或明确安全管理机构,落实信息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岗位和人员。 3.依据国家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制定具体信息安全工作规划或实施方案。 4.制定本行业、本部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行业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情况 1.了解未定级、备案信息系统情况以及第一级信息系统有关情况,对定级不准的提出调整建议。 2.现场查看备案的信息系统,核对备案材料,备案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合情况。 3.补充提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登记表》表四中有关备案材料。

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衔接

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衔接 一、程序衔接 1、建立诉前调解机制(诉前告知人民调解) 人民法院在接待当事人申请立案时,向其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①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个辖区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建议当事人到区司法局申请调解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应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未果的,再按规定进入司法程序。②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要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区司法局,再由区司法局指派相关人民调解员或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支付令条件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2、建立诉中委托调解制度。 诉讼中,对于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也可以撤诉,选择由人民调解组织出具调解书。如双方未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并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

愿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区司法局指派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通过司法局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从轻、减轻判处;如双方未达成协议,则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 3、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 一方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局可经过一定程序特邀人民调解员组成专门的调解机构,负责诉前调解、参与诉中调解。 另一方面,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基层法庭要发挥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建立定员、定点、定期联系制度,对人民调解组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导。人民调解员要充分发挥扎根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组织协助的,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支持配合。 4、建立实行经人民调解程序的诉讼绿色通道,方便快捷的巩固民调组织的工作成果。 二、工作制度衔接 1、建立定员、定点、定期联系制度,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

电子产品使用环境及注意事项

电子产品使用环境及注意事项: (1)温度 高温环境对电子产品的主要影响有: 1)氧化等化学反应,造成绝缘结构、表面防护层迅速老化,加速被破坏。 2)增强水汽的穿透能力和水汽的破坏能力。 3)使有些物质软化、融化,使结构在机械应力下损坏。 4)使润滑剂粘度减小和蒸发,丧失润滑能力。 5)使物体发生膨胀变形,从而导致机械应力加大,运行零件磨损增大或结构损坏。 6)对于发热量大的电子产品来说,高温环境会使机内温度上升到危险程度,使电子元器件损坏或加速老化,使用寿命大大缩短。 (2)湿度 湿度也是环境中起重大作用的一个因素,特别是它和温度因素结合在一起时,往往会产生更大的破坏作用。高湿度使物理性能下降、绝缘电阻降低、介电常数增加、机械强度下降,以及产生腐蚀、生锈和润滑油劣化等。无论在电子产品使用状态或运输保管状态都会引起这些问题。相反,干燥会引起干裂与脆化,使机械强度下降,结构失效及电气性能发生变化。 湿热是促使霉菌迅速繁殖的良好条件,也会助长盐雾的腐蚀作用,因此将湿热、霉菌和盐雾的防护合称“三防”,是湿热气候区产品设计和技术改造需要考虑的重要一环。

(3)气压 气压降低、空气稀薄所造成的影响主要有:散热条件差、空气绝缘强度下降、灭弧困难。气压主要随海拔的增加而按指数规律降低。空气绝缘强度与海拔的关系大体上是:海拔每升高100m,绝缘强度约下降1%。气压降低,灭弧困难,主要是影响电气接点的切断能力和使用寿命。 (4)盐雾 盐雾对电子产品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其沉降物溶于水(吸附在机上和机内的水分),在一定温度条件下对元器件、材料和线路的腐蚀或改变其电性能。结果使电子产品的可靠性下降,故障率上升。 盐雾是一种氯溶胶,主要发生在海上与海边,在陆上则可因盐碱被风刮起或盐水蒸发而引起。盐雾的影响主要在离海岸约400m,高度约150m的范围内。再远,其影响就迅速减弱。在室内,盐雾的沉降量仅为室外的一半。因此,在室内、密封舱内、盐雾的影响就变小。 (5)霉菌 霉菌是指生长在营养基质上面形成绒毛状、蜘蛛网状或絮状菌丝体的真菌。霉菌种类繁多。霉菌的繁殖是指它的孢子在适宜的温湿度、pH值及其它条件下发芽和生长。最宜霉殖的温度是20~30oC。霉菌的生长还需营养成分与空气。元器件上的灰尘、人手留下的汗迹、油脂等都能为它提供营养。 霉菌的生长直接破坏了作为它的培养基的材料,如纤维素、油脂、橡胶、皮革、

电子产品说明书范文

产品说明书的写法 作者:未知来自:百度贴吧点击: 12566 时间:2007-5-29 (一)产品说明书概述 产品说明书,是对商品的性能、用途、使用和保养方法以及注意事项等作书面介绍的文书。产品说明书,又叫商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的作用:助和指导消费者正确地认识商品、使用和保养商品,兼具宣传商品的作用。根据内容和用途的不同:可分为民用产品说明书、专业产品说明书、技术说明书等。根据表达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条款式说明书、文字图表说明书等。根据传播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包装式:即直接写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内装式:将产品说明书专门印制,甚至装订成册,装在包装箱(盒)内。 (二)产品说明书的特点 ⒈说明性。说明、介绍产品,是主要功能和目的。 ⒉实事求是性。必须客观、准确反映产品。 ⒊指导性。还包含指导消费者使用和维修产品的知识。 ⒋形式多样性。表达形式可以文字式,也可以图文兼备。 (三)产品说明书的结构和写法 ⒈标题。一般是由产品名称加上“说明书”三字构成,如《vcd说明书》。有些说明书侧重介绍使用方法,称为使用说明书,如《吹风机使用说明》。 ⒉正文。通常详细介绍产品的有关知识:产地、原料、功能、特点、原理、规格、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维修保养等知识。不同说明书的内容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一般的产品说明书分为⑴家用电器类。⑵日用生活品类。⑶食品药物类。⑷大型机器设备类。⑸设计说明书。 ⒊附文。厂名、地址、电话、电挂、电传、联系人和生产日期等。出口产品在外包装上写明生产日期、中外文对照。 (四)注意事项: 突出产品特点。要注意广告和说明书的区别。如“喝孔府家酒,做天下文章”可做广告语,写入产品说明书不合适。语言要求准确、通俗、简明。尽可能图文并重。 【案例】 香雪牌抗病毒口服液使用说明书 (纯中药新药) 本品系以板兰根、藿香、连翘、芦根、生地、郁金等中药为原料,用科学方法精心研制而成。是实施新药审批法以来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治疗病毒性疾患的纯中药新药。 本品经中山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一军医大学南方医院和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等单位严格的临床证,证明对治疗上呼吸道炎、支气管炎、流行性出血性结膜炎(红眼病)、腮腺炎等病毒性疾患有显著疗效。总有效率达91.27%。其中,对流行性出血性结膜炎(红眼病)和经病毒分离阳性的上呼吸道炎疗效均为100%,并有明显缩短病程的作用。 本品疗效确切,服用安全、方便,尤其适用于儿童患者,是治疗病毒性疾病的理想药物。 [性状]本品为棕红色液体,味辛,微苦。 [功能与主治]抗病毒药。功效清热祛湿,凉血解毒,用于治疗风热感冒、瘟病发热及上呼吸道感染、流感、腮腺炎等病毒感染疾患。 [用法与用量]口服,一次10ml,一日2~3次,宜饭后服用,小儿酌减。 [注意事项]临床症状较重,病程较长或合并有细菌感染的患者应加服其他治疗药物。 [规格]每支10ml。 [贮藏]置阴凉处保存。 【简析】这是一份产品说明书。最突出的优点,是其对药品的介绍,用了名牌医科大学附院等单位的临床疗效以作证明,其次对消费者的需要和利益也考虑得比较周到。本文语言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 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 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 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 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 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 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枪,严禁超标准配备。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必须经刑事技 术部门检验并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第十一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明确领用枪支弹药的审批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的部门,县级以下 的配备枪支单位应确定专职干部,承担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配备枪支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执行任务的情况,提出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进行审查。配备枪 支单位要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枪支 携带、保管和使用情况,落实枪支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和佩带、使用枪支人员的各类档案,所配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应与登记 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枪支的制度,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有专人二十四小 时值守,双人双锁,保证随时领用枪支。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 第十五条发生违规使用枪支案件和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公务用枪管理的 其他职能部门。

司法部人民调解案例格式

案例一:饶某某与吴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7年8月23日 矛盾纠纷类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张永星 审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曹晶 海口市司法局基层处吴仲侬 海南省司法厅基层处郭光星邢冠群 司法部基层司熊飞郑文彪罗厚如 司法部研究室卜开明郑先红朱腾飞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调委会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6日21时,海口市某路,饶某某驾驶小轿车与正横穿马路的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重伤昏迷。吴某某被立即送医救治,至调解时仍处于昏迷状态。交通事故发生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7年3月8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经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复议,撤销之前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于2017年5月17日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者饶某某在未能确认安全情况下通行,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事故发生后,指使他人顶包,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过错较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吴某某不走人行横道、在未确认安全情况下横穿道路,过错较轻,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吴某某重伤昏迷,其妻子吴某梅文化水平不高,大部分时间又要在医院陪护吴某某,故吴某梅委托其子吴某全权处理事故调解等相关事宜。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责任划分以及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共同向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从事故发生到最终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中间间隔3个多月,为支付吴某某在医院住院、抢救和治疗费用,原本不富裕的家庭已是债台高筑。现在吴某某仍处于昏迷状态,进一步救治急需巨额医药费、住院费。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交通事故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调解员隋某某、文某某等人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经调查,了解到:驾驶人饶某某认为是吴某某不经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擅自横穿交通标线控制的路段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主要过错在对方,自己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补偿,但不能太高。伤者吴某某家属则认为,横穿道路虽有一定的过错,但驾驶人饶某某没有注意观察,开车不专心,没有及时根据路面情况采取刹车制动、转向变道或者停车等待等措施,从而导致碰撞发生,这才是事故的根本原因。事故造成吴某某重伤昏迷至今,使一个家庭失去了顶梁柱,治疗尚未终结,后续费用还是个“无底洞”,要求除了承担伤者住院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家属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赔偿外,还要承担后续治疗费等,合计应一次性赔偿100万元。 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讨论,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故责任划分是本案调解的关键,而经行政复议后重新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划分本案责任的基础。双方当事人事故责任划分好了,具体赔偿金额和计算方式就有章可循。同时,伤者的巨额医疗费用开支也是不容忽视的事实,根据治疗尚未终结的情况,在具体计算金额时,可以适当有一定的余地,以便支持伤者后续的治疗和康复。至于支付方式,在最大限度考虑肇事方

产品说明注意事项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编写方法 一、编写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基本要求 编写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下列四个方面基本要求: 1.应明确具体规定产品的用途和使用方法 要根据产品的使用功能和特点,具体而明确地写明产品的用途和适用范围,同时写明主要结构、性能参数、型式和规格以及正确贮运、安装、使用(操作)、维修、保护等方法。 产品使用说明书可按产品型号编写,也可按产品系列编写。 2.涉及到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必须写明 当产品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时,必须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写明保护产品和操作者的安全卫生措施,对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和有放射性的危险产品,更应在使用说明书上规定防范措施、注意事项以及发生意外时的紧急处理办法等内容。 对影响环境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上还应规定必要的保护环境方面的内容。此外,对一些耗能较大产品应说明节能措施。 3.复杂产品和成套设备应编写系统的使用说明书

对一些复杂产品和成套设备,可按其功能单元、整机分别编写使用说明书,再组合成一套系统的使用说明书。 4.简单产品可不写使用说明书 对一些冶金、矿产、建材等原材料类产品以及用于组装配套的一些元器件、零部件等简单产品,如其产品标准、产品手册、质量证明书等有关技术文件能满足用户需要时,可由这些技术文件代管产品使用说明书,不必另行编写产品使用说明书。 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内容构成 一般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概述 产品概述部分主要写明产品的用途,适用范围(必要时还应写明不适用范围),产品规格型号的含义,使用环境条件或工作条件等方面内容。 2.结构特征与工作原理 该部分叙述产品结构特点及其工作原理,包括主要部件或功能单元的结构,作用及其工作原理,辅助装置的功能结构及工作原理和各单元之间的机电联系,故障告警系统等。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区别与联系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区别与联系 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有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两大类。诉讼内调解特指司法调解,也即法院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主持,依法说服教育使诉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诉讼外调解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行政调解是现代社会行政主体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不可缺少的行政手段,是行政主体作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事实行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都是解决纠纷当事人的纷争的一种重要方式。采用的方法都是通过说服教育、宣传法律政策,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和解协议,消除纷争。适用的原则基本上都是“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原则”。但是,三种调解制度之间也有所区别: (1)调解机构性质不同。行使人民调解职能的机关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它是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民主自治组织。司法调解是由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来行使。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对其管辖范围内或所属单位的成员之间,或者所属成员与其他单位成员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2)调解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是不具有诉讼性质的诉讼外民间调解,是一种群众性自治行为。行政调解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3)调解权的来源和性质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是基层群众直接授予的民主自治权利,调解人员代表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它与被调解人员之间是群众与群众自治组织之间的民主平等关系。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调解人员是代表人民法院,依法与被调解人员发生诉讼法律关系。而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国家赋予的职能。 (4)调解的范围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民间纠纷。人民法院调解所有符合法院受案条件的民事纠纷以及刑事自诉案件。行政调解既可以调解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也可以调解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民事、经济等纠纷。 (5)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是一种群众自治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结果的记录和一般文书,不是法律文书,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和制作的调解书,是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文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与法院制作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行政调解协议具有行政上的强制力,某些行政调解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如逾期不履行协议,行政调解机关可以采取行政手段强制履行,权利人可以把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作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

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公安部网站备案

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信息发布登记制度 1. 在信源接入时要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2. 我公司是以虚拟主机方式接入,系统要做好用户权限设定工作,不能开放其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目录的操作权限。 3. 对委托发布信息的部门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存档。 4. 对信源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不得有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出现。 5. 发现有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情形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信息内容审核制度 1、必须认真执行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情形出现。 2、对在本网站发布信息的信源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认真检查,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

3、对在新闻公告板等发布公共言论的栏目建立完善的审核检查制度,并定时检查,防止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言论出现。 4、一旦在本网站发现用户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的:(1).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9).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上述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网站。并保留原始记录,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为促进公司网站健康、安全,高效的应用和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杜绝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制度适用于本网站发布信息及部门人员在网站发布信息。

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

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 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均有助于双方消除纠纷。当然,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也有所不同。 1.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的一种。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1)公民与公民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2)公民与法人 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农村村民与农村合作组织、经济组织、乡镇企业之间因土地承包、农业产业化服务中的法律合同,划分宅基地、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3)企业职工 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因企业转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或者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 (4)其他 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改房屋改造等引发的纠纷等等。 不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调解形式: 调解形式是指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方式。常用的调解方式有单独调解、共同调解、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与联合调解等。 2.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查明法律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法院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 法院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由此达成的协议,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活动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相结合的结果。 法院调解的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 指法院调解无论是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 (2)查明法律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指法院调解应当在法律事实已经基本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基本明了的基础上进行。 (3)合法原则 指法院调解在程序上要遵循法律程序,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可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的原则。 3. 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 (1)人民调解是民间调解组织主持下的调解,法院调解是具有审判权的机关主持下的诉前和诉中调解,争取做到案结事了,最大程度的节约诉讼资源。

硫酸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

硫酸使用说明及注意事 项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硫酸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 一、化学名称 1、化学名称:硫酸 2、分子式:H2SO4 二、成分 有害物成分含量硫酸98% 三、危险性概述 1、健康危害:对皮肤、粘膜等组织有强烈的刺激和腐蚀作用。蒸气或雾可引起 结膜炎、结膜水肿、角膜混浊,以致失明;引起呼吸道刺激,重者发生呼吸困难和肺水肿;高浓度引起喉痉挛或声门水肿而窒息死亡。口服后引起消化道烧伤以致溃疡形成;严重者可能有胃穿孔、腹膜炎、肾损害、休克等。皮肤灼伤轻者出现红斑、重者形成溃疡,愈后癍痕收缩影响功能。溅入眼内可造成灼伤,甚至角膜穿孔、全眼炎以至失明。慢性影响:牙齿酸蚀症、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和肺硬化。 2、环境危害:对环境有危害,对水体和土壤可造成污染。 3、燃爆危害:本品助燃,具强腐蚀性、强刺激性,可致人体灼伤。 四、急救措施: 1、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2、眼睛接触: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 钟。就医。 3、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 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4、食入:用水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五、消防措施 1、危险特性:遇水大量放热, 可发生沸溅。与易燃物(如苯)和可燃物(如 糖、纤维素等)接触会发生剧烈反应,甚至引起燃烧。遇电石、高氯酸盐、雷酸盐、硝酸盐、苦味酸盐、金属粉末等猛烈反应,发生爆炸或燃烧。有强烈的腐蚀性和吸水性。 2、灭火方法:消防人员必须穿全身耐酸碱消防服。灭火剂:干粉、二氧化 碳、砂土。避免水流冲击物品,以免遇水会放出大量热量发生喷溅而灼伤皮肤。 六、泄漏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酸碱工作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 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流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小量泄漏:用砂土、干燥石灰或苏打灰混合。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洗水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七、操作处理与储存 1、操作注意事项:密闭操作,注意通风。操作尽可能机械化、自动化。操作 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穿橡胶耐酸碱服,戴橡胶耐酸碱手套。远离火 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远离易燃、可燃物。防止蒸气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避免与还原剂、碱类、碱金属接触。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

关于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调解的一点思考

关于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调解的一点思考 对于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调解的一点考虑 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作为两种彻底别同性质的调解,是大调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其有机衔接,是增强大调解机制整体效能的一具重要方面。经过衔接,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调解可以在双方工作层面上实现更多的相互借力和参与。也算是说,实现双方工作资源共享、工作相互促进、达到互利互惠目的。具体说,算是经过衔接,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保证公正与效率前提下减少诉讼成本,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经过参与民事诉讼调解,强化业务素养,提高调解业务水平。双方各得其所,最终实现双方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怎么有效实现两者的衔接和互动?笔者认为,要解决三个方面的咨询题:首先,指导部门要有想法;其次,实现衔接要有方法;再次,具体作为要有章法。对于指导部门要有想法。简而言之,算是指导和治理人民调解工作的机关要有衔接的想法和动意。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是法律给予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职能。基层人民政府的职能具体降实在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身上。指导部门要有想法是说,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与市、区县人民法院要对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一事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认识,可以取得共识并意欲付诸实施。笔者认为,最完美的表现方式算是经过双方协商,共同出台实施意见或做法,从而规范这一项工作。至于怎么取得共识,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进行论证和前期预备工作,拿出具体设想和操作规程,争取法院最大限度的理解和支持。对于实现衔接要有方法。衔接的方法往往是指衔接的途径。既然两者衔接更多的在于双方工作层面上的相互借力和参与,笔者认为,能够经过尝试以下具体做法实现衔接:即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先行调解理念,将调解贯通于工作全程始终,并将调解工作向前延伸,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其实,调解已深深扎根于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制度之中。从笔者对全国各地法院对诉讼调解工作了解的事情看,各地法院都将调解贯通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别同的诉讼时期。如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进行“送达调”;询咨询被告答辩时进行“答辩调”;双方当事人并且到庭后进行“即时调”;庭前预备时期在交换证据时进行“听证调”;庭审时期进行“庭审调”;并且法院发挥双方托付代理律师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进行“庭外调”;以及在定期宣判送达前,应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庭后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进一步加强民事诉讼中调解工作的意见》(宁中法[20xx]65号)也规定,凡是《意见》规定应当调解的案件,都应当进行调解;凡是有调解可能的案件,都应当尽量调解。所有这些,都说明了法院自身的诉讼调解工作,与人民调解衔接本身并无太大关系。笔者认为的衔接,是指对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的衔接,以及人民调解组织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的参与。关于这两类具体工作的衔接,笔者认为能够经过以下具体做法实现:1、实行立案前调解。凡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的普通民事纠纷,或双方当事人在同一社区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等案件,当事人到法院立案诉讼的,立案庭应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告知或建议当事人先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建议的,法院接待人员应与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将此案件移送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暂缓立案。或者在查明事情基础上,主动联系基层民调组织,及时掌握纠纷事情,安排专人参与诉前调解。2、实行审判中调解。关于差不多立案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普通民事案件,承办人应做好宣传动职员作,告知当事人经过人民调解处理的目的与意义。如当事人接受诉外调解的,马上办理撤诉退费手续。如当事人坚持要求诉讼,审判人员发觉存在调解可能的,也应及时与当事人所在地的民调组织联系,邀请其一起参加调解,加强调解效果。3、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间纠纷案件时,对可能变更、撤消或者确认无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应经过司法局通知主持调解的调解员参加庭审旁听。4、人民法院给予经过公证的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人民

公安网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网使用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公安网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明确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的职责,进一步扎实有效地开展公安信息化网络办公,提高部队的网络化、信息化的办公能力,坚决杜绝任何计算机“一机两用”行为。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网违规行为行政处分规定》,支队特制定此规定。 (一)不准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不准未经授权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和干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三)不准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四)不准将公安机关使用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同时连接公安信息网和国际互联网; (五)公安机关使用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在未采取安全隔离措施的情况下不准同时连接公安信息网和外单位网络;(六)不准将存有公安信息的计算机擅自连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 (七)不准擅自在公安信息网上开设与公安工作无关的网站和网页; (八)不准发布有害信息; (九)不准擅自对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进行扫描;(十)不准对信息安全案(事)件或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

(十一)所有人员不得工作时间玩计算机游戏;不得在网络上浏览、传播不健康的内容;在论坛上发表的言论责任自负。(十二)严禁在因特网计算机上,进行联网游戏和电驴、BT等P2P断点下载软件的安装和操作。 (十三)接入公安网计算机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机关、直属单位、各大(中)队的人员。调离岗位之前要将自己使用的计算机注册名改为本单位或部门名称。新到任人员要将自己负责使用的计算机进行重新注册,将注册名改为使用者本人的名字。 (十四)机关、直属单位、各大(中)队的人员,调离岗位之后的计算机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 (十五)公安网计算机发生故障需要请地方计算机维修人员维修时,须计算机使用人对维修人员进行监督防止计算机内部数据外泄和接入互联网,如发生泄密和一机两用时间由本人负责。公安网上禁用的违规软件包括: 1、各种游戏软件如:魔兽争霸(WARCRAFT)、星际争霸、红色警戒、CS反恐精英等; 2、点对点(P2P)文件共享类下载软件如:BT类下载软件(BitTorrent、BitComet、BitSpirit、eMule、eDonkey、Kazaa、WinMx等)、迅雷下载(THUNDER)等 3、各种聊天软件(CHAT)

人民调解的方法和技巧

人民调解的方法和技巧 新时期的民间纠纷非常复杂,千头万绪,我们广大的人民调解员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不断总结,完善方法和技巧,总结出比较实用的方法。我们通过多年的实践总结出几种调解方法,从而提高了解决矛盾纠纷的效率,促使调解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一是另辟蹊径,迂回包抄。矛盾发生时,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时,如果调解员简单的说教,老话重提,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的厌烦和抵触情绪。此时,避开矛盾焦点,顾左右而言他,寻找突破点,引起当事人的兴趣,然后再巧妙引导当事人主动回到主题,往往能够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二是以案说法,触类旁通。纠纷当事人往往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站在自己的角度,尽可能解释自己所犯的错误。有比较才有鉴别,此时发挥典型案例引导示范作用,让当事人有所参考,举一反三,联系自身,认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纠纷也能迎刃而解了。 三是趁热打铁,求同存异。对于一般类似赔偿的纠纷,纠纷情节较为简单,双方在权利义务的归宿上无大分歧,主要在细节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调解这类纠纷要就事论事,了解双方在主要事项上是否有接近的可能,趁热打铁,往双方都有可能接受的方向上撮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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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 的通知 鄂建文[2010]14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联系。 附件: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范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保障踏勘工作的公开、透明、合法、廉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现场踏勘,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后,对建设工程场地是否符合施工条件进行的现场勘察活动。 第三条对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现场踏勘,但建筑面积小于1000㎡或者投资额小于100万元的小型房屋建筑、内部装修改造工程和非城市主干道的市政管线工程,可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现场踏勘时不得少于2名踏勘人员,实施踏勘人员应当场出示执法(工作)证件。 第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完成现场踏勘工作。 第六条踏勘人员应当在现场踏勘前将踏勘安排告知建设单位,通知其做好准备工作。 第七条踏勘人员应当对施工现场的以下情况进行勘察:(一)查阅规划总平面图并比对实际踏勘位置,确认申报工程位置与现场踏勘位置是否相符。 (二)施工现场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区域内地上物是否全部拆除。 (三)施工现场是否制定并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 1、现场周边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合格的围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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