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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

厦门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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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

(1992年5月5日厦府〔1992〕综118号)

第一条为保证行政复议机关合法、准确、及时地办理复议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复议机关依法办理复议案件,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办理复议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复议期限的规定。复议人员办案的具体期限,由复议机构负责人在法定复议期限内确定。

第五条申请人递交的复议申请书,由复议机构登记,填具《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

申请人口头申请复议的,复议机构接待人员能够笔录,由申请人签名盖章;也可告知申请人在限期内补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人逾期不补交的,视为未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专门情形耽搁法定申请期限,在障碍排除后十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的,复议人员提出是否准许的意见,报复议机关审批后,制作《准许延长复议申请期限裁决书》和《驳回延长复议申请期限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条复议申请由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复议人员审查,审查范畴包括:

(一)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申请复议条件;

(二)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期限;

(三)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差不多受理;

(四)是否向两个以上复议机构申请复议;

(五)其他必须审查的内容。

复议人员审查复议申请,能够询问当事人。

复议人员应当在三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中填写是否受理的意见及其理由。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二日之内作出批示。

第八条《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经批示后,由复议人员依照批示在四日内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补正复议申请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裁决书》,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复议人员发觉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复议机关管辖,应报复议机构负责人批示后,制作《行政复议移送管辖函》,连同复议申请文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

第十条上级复议机关发觉下级复议机关因复议管辖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复议人员提出意见,报复议机构负责人批示,制作《行政复议指定管辖通知书》,通知管辖的复议机关。

第十一条复议机关受理的复议案件,由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复议人员审理,并指定其中一名为负责人。

第十二条复议人员应当在受理复议案件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和《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发送被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在收到上述文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复议人员应当认真批阅、鉴别当事人提供的全部材料,并做好阅卷笔录。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能够要求复议参加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也能够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应遵循合法、真实、客观、全面的原则。

证据必须经复议机构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四条复议机构能够派人调查,也能够托付有关单位调查。托付调查,应当制作《托付调查函》。

调查前,调查人员应制定调查方案,经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调查人应许多于二人,应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说明来由,应制作调查笔录,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名或盖章。制作询问笔录,应力求原话原记,由问答双方分别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需要现场勘验的,有关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现场勘验笔录》。

第十五条调查人对被调查人提供的情形和证据不得当面确信或否定。对涉及国家隐秘、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布的情形和证据要保密。

第十六条收集证言要先向出证人说明出证责任和要求。出证人要求更换证言的,应当承诺,但同时要写明更换缘故。原证不得退还。

收集证言要填具《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提取物证要取得原物,确实不能取得原物的,应摄像、影印或者复制。

物证要注明出处、取证时刻、原物主和取证人的姓名。

复议人员提取高值物品作为物证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制作《提取物证笔录》。

第十八条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或复议机构认为需要证据保全时,由复议人员提出意见、理由和方案,经复议机构负责人批示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复议机构认为关于专门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复议机构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二十条复议人员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包括:

(一)要紧事实是否清晰;

(二)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是否依法取得;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是否不作为、超越或滥用职权;

(六)是否明显不当。

第二十一条下列复议案件,复议机构负责人能够决定召集当事人当面审理: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当面审理的;

(二)案情复杂,需要双方当事人当面说明情形的;

(三)其他需要当面审理的。

当面审理复议案件,应当保证当事人平等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益。

第二十二条当面审理复议案件,要制作《复议案件审理记录》。《复议案件审理记录》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审理的时刻、地点;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自然情形;

(三)案由;

(四)申请人、被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辩论的焦点以及各自的要求;

(五)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六)参加审理的复议人员的姓名。

笔录应经复议参加人过目并认可后签名盖章。

第二十三条复议案件在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复议人员报告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复议机构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报告复议机关有关领导:

(一)需要更换、追加当事人的;

(二)需要回避的;

(三)需要中止或终止审理的;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复议机构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觉所依据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相抵触时,应报告复议机关,提请撤销或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处理。处理期间,复议机构停止对本案的审理,并向复议参加人送达《行政复议中止审理裁决书》。

第二十五条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改变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由复议人员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意见,填写《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审批表》,报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制作《同意撤回复议申请裁决书》或《不准撤回复议申请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复议案件审理期间需要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构提出意见,报复议机关指示后,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实行集体评议制度。评议情形载入《行政复议评议笔录》。

第二十八条复议人员应当在审理复议案件后,及时提出结案报告,填写《行政复议结案审批表》和拟订相应的行政复议文书草案。结案报告应当如实载明复议人员的不同意见。

第二十九条结案报告、《行政复议结案审批表》和行政复议文书草案,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的有关领导或

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复议人员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正式文本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条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坚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应当将执行情形告知复议机构。

申请人对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复议机构应当拟制《强制执行决定书》或者《强制执行申请书》,提请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复议决定,应当由执行人员制作《行政复议执行笔录》。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复议决定的,复议机构应当建议复议机关直截了当或提请有关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应遵守《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

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终结,复议人员应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备考表》。并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卷宗以及其他材料退还被申请人。退卷要制作卷函随卷送达。

第三十五条复议案件审理终结,复议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按照《厦门市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治理规定》及时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第三十六条复议机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复议情形的统计工作和下一级复议机关重大复议案件的备案工作。

第三十七条《不予受理裁决书》、《不予准许延长期限裁决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其他复议文书能够加盖复议机构的印章。

第三十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复议文书实行统一格式,复议文书格式由市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条市直各委、办、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能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公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公布日期:1992年05月05日实施日期:1992年05月05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试行)

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试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编制 本着“科学合理、系统规范、分级编制、各负其责”的原则,就编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方法作出说明。 一、入编范围 入编范围是信息公开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目录格式及其释义 按照《条例》、《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的要求,编制政府公开信息目录,做为公众检索信息的索引。 目录格式: 目录的数据结构: (一)索引号

索引号是一组21位代码,是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索引号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流水号组成。其间以“-”连接。索引号具体编码方法见附件1。 (二)信息名称 信息名称是指信息的标题。 (三)发布机构 发布机构是指信息发布主体。 (四)内容概述 内容概述是对所发布信息的简要概括,字数控制在150个汉字内。 (五)信息生成日期 信息生成日期是指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六)备注/文号 备注/文号是用于填写文号或信息相关的说明。 附件:1、索引号编码说明 2、厦门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市直机构编码

附件1 索引号编码说明 索引号由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流水号等4组共18位数字组成,其间以“-”连接,长度为22个字符,格式为: X X X X X X X-X X-X X-X X X X-X X X 流水号 生成年度 二级信息类别 一级信息类别 单位序号 区代码 区域代码 一、机构代码 机构代码即政府信息生成单位代码,由7位数字组成,索引号的第1-7位,由区域代码、区代码、单位序号组成。联合发文或多个单位共同生成的信息,使用信息发布机构的代码。 1、区域代码:索引号的第1-2位为区域代码,以区域名称的汉语拼音首位大写字母表示。厦门为XM; 2、区代码:索引号的第3-4位为区序号,由两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设区市所辖区的代码,在辖区内从01开始依次编号。 3、单位序号:索引号的第5-7位为单位序号。由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市直机构代码见附件3之附件(2)。“000”至“099”为预留号,“800”至“849”预留给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使用,“850”至“899”预留给公共企事业单位使用。市级编码由市府办参照省直

2018年厦门市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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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厦委办[2005]38号 【发布部门】中共厦门市委员会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6.03 【实施日期】2005.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厦门市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委办[2005]38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事业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6月3日

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省人事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考核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市、区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补充编制内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逆向调动人员,下同)适用本规定。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调整、补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专业对口、优化结构、提高整体素质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公开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应当在市(区)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按相应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 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厦府[1993]地276号文同时废止。 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单位:元/平方米┌──┬───────┬──┬──┬──┬──┬──┬──┬──┬──┬──┬──┐ │用途││ A1 │ A2 │ A3 │ B1 │ B2 │ B3 │ C1 │ C2 │ C3 │ D1 │ ├──┼───────┼──┼──┼──┼──┼──┼──┼──┼──┼──┼──┤ ││土地出让金│2500│2250│2000│3000│3000│2200│2200│2200│1800│2000│ │├─┬─────┼──┼──┼──┼──┼──┼──┼──┼──┼──┼──┤ │商业│其│配套费│ 400│ 400│ 400│ 300│ 300│ 300│ 500│ 500│ 450│ 500│ ││├─────┼──┼──┼──┼──┼──┼──┼──┼──┼──┼──┤ ││中│土地纯收益│ 550│ 500│ 450│ 600│ 550│ 500│ 500│ 450│ 400│ 450│ ├──┼─┴─────┼──┼──┼──┼──┼──┼──┼──┼──┼──┼──┤ ││土地出让金│1400│1300│1200│1400│1300│ 900│ 900│ 850│ 750│ 800│ │办公├─┬─────┼──┼──┼──┼──┼──┼──┼──┼──┼──┼──┤ ││其│配套费│ 400│ 400│ 400│ 300│ 300│ 300│ 500│ 500│ 450│ 500│ │居住│├─────┼──┼──┼──┼──┼──┼──┼──┼──┼──┼──┤ ││中│土地纯收益│ 200│ 150│ 130│ 150│ 100│ 100│ 90│ 85│ 65│ 80│ ├──┼─┴─────┼──┼──┼──┼──┼──┼──┼──┼──┼──┼──┤ ││土地出让金│1200│1100│1000│1200│1100│ 800│ 800│ 750│ 700│ 700│ │├─┬─────┼──┼──┼──┼──┼──┼──┼──┼──┼──┼──┤ │旅馆│其│配套费│ 400│ 400│ 400│ 300│ 300│ 300│ 400│ 400│ 400│ 400│ ││├─────┼──┼──┼──┼──┼──┼──┼──┼──┼──┼──┤ ││中│土地纯收益│ 150│ 100│ 100│ 110│ 110│ 90│ 85│ 85│ 70│ 80│ ├──┼─┴─────┼──┼──┼──┼──┼──┼──┼──┼──┼──┼──┤ ││土地出让金││││ 700│ 700│ 700│ 700│ 700│ 700│ 550│ │├─┬─────┼──┼──┼──┼──┼──┼──┼──┼──┼──┼──┤ │工业│其│配套费││││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300│ ││├─────┼──┼──┼──┼──┼──┼──┼──┼──┼──┼──┤ ││中│土地纯收益││││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00│ ├──┼─┴─────┴──┴──┴──┴──┴──┴──┴──┴──┴──┴──┤ ││⒈G区(海沧投资区)标注的基准地价均为地面价且不计容积率修正。│ ││⒉除G区外,商业用地标注的是地上建筑物第一层且进深未满10米的楼面基准地│ │说│价;居住、办公、旅馆用地标注的是容积率等于3的楼面基准地价;工业用地标│ ││注的是容积率等于2的地面基准地价。│ ││⒊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费+配套费+土地纯收益。│ ││⒋商业用地是指商店、商场、市场(不含农贸市场)、店铺、餐饮、加油站、金融│ ││服务业等营业性用地。│ ││⒌居住用地是指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性用地。│ │明│⒍办公用地是指各行业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用地。│ ││⒎工业用地是指厂房、仓库、堆场等生产性用地。│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5-07-30 字体显示:大中小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5]213号 各区人民政府: 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 市国土房产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以下简称《意见》),就各区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问题 (一)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全市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2547元/亩。 (二)土地补偿费 各区应按下列原则制定标准: 1、农用地(除林地外)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5倍计算; 2、林地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0倍计算; 3、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计算; (三)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应扣减历次征地已计领安置补助费的人口)计算。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但每亩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l、农用地(除林地外)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不得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 2、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 (三)水利设施摊销费 农用地(除林地外)水利设施摊销费为每亩300元,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2015)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2015)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厦府[2015]237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30 【实施日期】2015.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厦府〔2015〕2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现将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调整如下: 一、裴金佳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二、郑云峰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市长外出时,主持市政府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科技、财税、金融、交通、国有资产、统计、港口、创新创业、为民办实事等工作。负责两个新城(马銮湾、环东海域东部)和现代服务业基地建设、老厂房改造提升、综合配套改革、轨道交通、前场物流园、机场建设、新型城镇化、厦龙与厦泉合作区、道路交通综合整治等专项工作。

分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局、港口管理局、金融工作办公室,地震局、知识产权局,公路局,航空港管委会,地铁办公室。 联系市人大,科学技术协会、各科研机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厦门监管局、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保监会厦门监管局、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民航厦门安全监督管理局、民航厦门空中交通管理站,机场、航空、铁路部门,邮政管理局,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国家会计学院,思明区。 三、林文生副市长:负责信访、接待、城乡统筹、农村、农业、水利、审计、安全生产、机关事务、海洋管理、火炬高新区、应急管理、妇女儿童等工作。负责长泰枋洋水库建设、移民和企业迁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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