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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查报告

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查报告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非专业法官参加审判的制度,是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是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贯彻,是实现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的重要方式和途径。近几年来,各级法院对人民陪审工作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大胆的尝试,推进了人民陪审工作的进展。近年来我院也对陪审工作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

一、我院人民陪审员的组成情况及参与审理案件情况

1、人民陪审员的组成情况

我院现有人民陪审员37人,其中男25人,占68%,女12人,占32%;30岁以下2人,占5%,30-40岁16人,占43.5%,40-50岁16人,占43.5%,50-60岁3人,占8%;年龄最小28岁,最大56岁;高中学历2人,占5%,大专学历21人,占57%,本科学历14人,占38%;待业6人,占16%,农民5人,占14%,职工9人,占24%,干部17人,占46%。

2、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情况其中XX年,我院陪审员共参与陪审各类案件872件,参与调解各类案件426件,参与审理、调解案件超百件的4人,所参与审理

案件的服判息诉率和参与调解案件的调撤率均超过85%

以上。有效提升了案件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二、关于我院人民陪审工作的几点做法

1、推上前台,确保三个参与。一是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决定》。对于涉及专业性强的医疗事故纠纷、金融合同纠纷等案件,以及案

件影响较大、矛盾尖锐、有信访风险和相关法律规定不

明确的,要求必须邀请相关陪审员参与审理、调解。五

年共参与审理、调解医疗事故纠纷75件,金融合同纠纷951件。二是无论是民商案件、刑附民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只要有条件调解和协调可能的,要求必须邀

请相关陪审员参与审理、调解。五年共参与审理、调解

刑附民案件138件,行政案件107件,参与执行和解120件。三是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农民工案件、军人权益

保护等特殊人群案件,要求必须邀请相关陪审员参与审理、调解。五年共参与审理、调解涉及未成年人案件83件,农民工案件51件,军人权益保护案件13件。从而提高当事人对案件公正性的信赖度,确保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陪审员杨福安,在其老家杨楼、小史店德高望重,

家喻户晓,XX年参审案件197件,调解解决了大量矛盾

尖锐的案件。其中,小史店镇寺门村23户村民在**县邮

政局揽储员付德成处共存款40余笔20余万元,XX年2月,付德成因车祸死亡,其全家外出。村民向邮政局索

要存款,但邮政局以付德成所开具的凭证为存款凭条而

非正规存单、存款并未上交邮政局为由拒不兑付。为此,这些村民多次到县委上访,并数次围堵邮政局大门,在

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由于该案在当地影响极大,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集体上访。为了调查案情,

他顶着烈日,冒着酷暑,到案发地调查10余次,走访当地群众、村干部和邮政局工作人员60余人,组织调解10余次。终于在8月底使双方达成了调解意向,双方关系

一度缓和。但在具体磋商过程中,双方关系僵化,20余

名群众情绪激动,扬言上访。为了妥善化解矛盾,杨福

安同志一边做邮局工作,让他们进一步作出让步,一边

奔赴原告所在村子作协调工作。为了抓住时机,防止发

生意外,他两天时间吃住在当地,逐户做调解工作。经

过艰苦细致的说服教育,23户村民最终接受了一揽子调

解方案,使这起重大群体性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2、延伸舞台,发挥三个功效。一是发挥矛盾化解功效。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各个层面、各个领域,熟

悉社情和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特点,对邻里纠纷、婚姻

家庭等纠纷从立案阶段就邀请辖区人民陪审员全程、全

方位参与调解,确保矛盾纠纷消除于萌芽状态。在全院

37名陪审员中,有7名陪审员参与审理、调解纠纷逾百件。其中陪审员王朝霞参与121件,杨福安197件,李晓锋105件,陈壮平105件。二是发挥监督功效。除在审判活动中,确保陪审员在庭前、庭上、庭中的案件情况知晓权、独立表决权、裁判文书审核等权利外,并且在审理案件评查、信访案件评查、五除活动等专项执法监督整改中,积极邀请陪审员参与其中,从而推进各项活动扎实有效,各项监督落到实处。五年来陪审员共参与评查一审案件3400件,信访案件104件,发还、改判案件51件。三是发挥对青年干警传帮带功效。邀请长期在基层法庭从事陪审工作和调解工作突出的陪审员,对刚从校门进院的青年法官,就如何做好群众工作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知识,进行一对一和手把手的帮教,提高青年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陪审员李贞林,****河人,担任**河镇政府村镇办主任多年,人际关系广泛,熟知当地风土人情,办事公道,担任陪审员以来,为法院化解了多起信访案件。上世纪九十年代,**河镇石寨村村民李云献与孙荣卿因宅基地的权属发生纠纷,先后打民事、行政官司,其中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发还重审,两家官司打了10多年,近邻变成了仇敌,双方打官司同时不停地进行上访,给法院施加压力。XX年,两家又因为仅30公分宽的宅基地

发生纠纷,并纠集人员大打出手,随后李云献起诉孙荣卿,要求孙荣卿拆除已经做好的混凝土地基,退还其侵

占的30公分土地,而孙荣卿认为该30公分土地的使用权属于自己所有,不予拆除。因两家积怨较深,双方的证

据都不是很充足,如果简单的根据证据下判,必定引发

当事人信访,如果调解解决效果最好,但是两家均不接

受调解,承办法官一时陷入了困境。后来经过了解,原

被告都认识陪审员李贞林,法庭随即通知李贞林参与调

解该案,李贞林到庭了解情况后,先是以个人身份把原

被告分别批评一顿,然后以陪审员身份苦口婆心向原被

告讲述各种利害关系及相关法律法规,最后原被告同意

陪审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原告同意被告继续建房,被告

支付原告500元补偿。但是,就在制作调解笔录时,双

方又因一词之争,反悔刚刚达成的协议,被告不同意调

解书上关于被告占用原告30公分土地中占用一词的表述,原告坚持必须这样表述,即将平息的纷争看来要功亏一篑,李贞林看情况马上将原被告分开,分别进行调解,

以免双方情绪激动时某一方说话过分影响调解。经过反

复的推敲、协商,最后将其表述为位于30公分土地,原由原告李云献管理使用,现归被告孙荣卿管理使用原被

告均予以接受,并表示从此息诉罢访,双方将近20年的反复诉讼,经过这次调解,彻底画上了句号,达到了案

结事了。

3、搭建平台,提升三项能力。一是通过要求陪审员参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教育,参加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等主题教育活动,增强人民陪审员对法治

的信仰和把握大局能力的提高。二是通过参加上级教育

培训和院内部法官夜校,为陪审员购置专业法律工具书

等方式,加大对陪审员适用法律能力的提高,确保在陪

审中准确理解适用法律。近年来,共为陪审员购置法律

书籍300余套,举办7期专业技能培训,每期培训前均精心准备教案,提前邀请相关专业人士做好授课准备。XX

年秋季,我院邀请**中院专家型法官何志同志作为主讲,对我院陪审员进行为期3天的第七期专业技能培训,有

效的提升了陪审员的参审能力。三是通过举办各种形式

的经验交流会、调解技能竞赛、庭审观摩等形式,着力

培养和提高陪审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从而让人民陪审

员以坚定的信念、优良的作风、过硬的能力,赢得群众

的理解和信任。

4、当好后台,解除三个后顾之忧。一是建立人民陪审员绩效档案,从德能勤绩廉方面加强管理,对优秀的

人民陪审员提请人大予以连续聘用和表彰,增强职业荣

誉和责任感,解除陪审员政治上无前景的后顾之忧。二

是成立陪审员办公室,在法院办公房间紧张的情况下,

为陪审员配置三间办公室,购置6套办公桌椅,3台联网电脑,300余套法律工具书,解除了陪审员到法院无处办公,无条件办公的后顾之忧。三是申请专项资金,对陪审员每月进行适当经济补助,以及积极协调兼职陪审员陪审期间本职工作的待遇和时间冲突等问题,加大对陪审员的经济补助和生活关心,解除陪审员生活工作方面的后顾之忧。5年来共筹措陪审经费21万元,其中XX 年,筹措资金6万元,为陪审员进行经济补助。

5、鼓励拆台,发挥三个兼职作用。一是发挥监督员作用。我院明确规定陪审员必须参审的案件类型及案件数量,同时赋予陪审员监督权,规定其在履职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审判人员私自接待当事人或接受吃请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可直接向监察室反映或报告院长,同时每年还以专会形式听取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有力地促进审判纪律作风建设。二是发挥信访员作用。该院根据案件信访户所在社区、村街等实际情况,联系社区附近的陪审员,为信访户提供法律释疑,争取息诉罢访;同时邀请几名经验丰富、法律精通的陪审员参与法院信访接待工作,对与可能存在问题的案件,鼓励陪审员站在信访户的立场为其说话,通过陪审员共同处理信访案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三是发挥宣传员作用。我院不仅通过各种途径提高陪审员自身的法律意识,而且

还注重发挥其在法制宣传中的作用,鼓励他们向所在单位及周围群众普及宣传法律知识,鼓励陪审员在法制宣传的过程中深入接触打过官司的当事人,对于发现可能存在司法不公的案件,予以大胆揭露,可以向院长直接报告,以便赢得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人民陪审员来源不够广泛。目前,在我院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组成中,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所占的比例较大,其它领域的人员很少,在审理具体案件,特别是一些涉及专业领域的案件时,可选择的余地不大。其中有很多陪审员有自己的工作,不能做到随机抽取立即到达参审的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民参政意识不高,积极报名申请选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极少,没有遴选的余地。二是推荐人民陪审员的单位或基层组织多数是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大多为工会、妇联、共青团、武装部、法院所在地和人民法庭所在地就近乡镇、村组、社区人员,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2、陪审员专业素质欠缺。一是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普遍缺乏,履职能力不高。《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五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且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对法院退休工作人员、检察院退休工作人员、退休律师均作出了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规定,大大地限制了法律职业者的入选,人民陪审员几乎都是非法律职业者,大部分缺乏法律知识,他们虽然与职业法官拥有平等的评议和表决权,但是法律知识欠缺、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的陪审员们,害怕自己的观点不够专业、没有说服力,往往信服于法官的判决,在案件合议时闭口静听的多,分析案情的少;评议表决时随声附和的多,发表不同意见的少。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相信权威的心理,没有充分发挥出陪审员应有的作用。二是部分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工作的重大意义认识不到位,责任意识不够,参审案件积极性不高,甚至个别在职人民陪审员,将陪审员工作当成额外的负担,遇到开庭案件多有推诿。我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在任期内从未参审过案件的有8人,占人民陪审员总数的21%。

3、管理上存在缺陷。一是人民陪审员的经费落实不到位。《决定》虽然明确了陪审员工作的经费保障,但在实施过程中很难落实,为保证陪审员参数案件,只得挤占办公经费开支,导致管理上的困难和尴尬。二是上岗

培训不够规范。人民陪审员的续职培训未纳入规划。我

院组织的对陪审员的自主培训,虽然经过精心准备,但

因为没有统一的培训大纲,且经费困难,只得根据其工

作实际和特点,开展诉讼实务培训、廉洁司法教育和司

法礼仪知识培训,时间较短,内容粗略,甚至以会代训,很难达到人民陪审员上岗培训的要求。由于没有续职培

训一说,人民陪审员常常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一无所知,极大地影响了他们的履职能力。三是人民陪审员参加陪

审案件的确定方式不尽科学。我院目前的实际情况是:

37名人民陪审员中有三分之二为在职公务员,由于在职

公务员工作都比较繁忙,能够参加陪审案件的时间少,

审判业务庭为确保开庭时间,通常会优先选择有闲余时间、积极性高的陪审员,其余不常参加陪审案件的人民

陪审员则淡出了陪审案件工作,这在客观上背离了国家

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弱化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

重大意义。四是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无法律依据。《决定》虽然对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任免程序、权利、义务及经费保障等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未明确其管理关系。通常的做法是,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参加审理案件时,参照法官法的规定管理,但审判结束,则管理中止。陪

审员在执行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同样也应与

审判员有同等的义务,其在审理案件时违法违纪也应按

审判员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处理。但目前对陪审员的管理制度不完善,陪审员出现违法审判的无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和追究程序,特别是人民法院无权对其进行党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陪审员陪审义务。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除选任、培训及发放陪审案件补贴外,没有更多的内容,导致部分人民陪审员认为陪审案件差不多就是在法院干计件小工,抹杀了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使人民陪审员逐步丧失了工作的原动力和热情。五是人民陪审员的激励机制不健全。虽然《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着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应当由哪级法院或机关表彰,几年表彰一次未规定。我院在XX年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尝试将优秀陪审员纳入了表彰范围,共有4名陪审员受到了表彰。

4、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认识不到位。少数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意义理解不到位,把人民陪审员当成审判员不足的补充,内心尊重不够,案前沟通少,案后不交流,这也是导致陪审员参审质量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5、陪审员参与执行案件有待规范。目前,对陪审员工作的理解就是参与审理,很少有尝试让陪审员参与执

行工作的。对陪审员工作的理解,不应局限于陪审一词的字面意思,而应从构建司法民主的高度予以认识。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一是可以强化执行监督,能够有效监督案件执行的各个环节,起到排除地方干扰、增加执行透明度、保证执行廉洁的作用。二是促成和谐执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因其来自群众。熟悉社情民意,更容易被老百姓接受,其协助执行法官说服教育,可以使被执行人从心理上减少抵触情绪,从而积极配合法院执行,提高执行和解率和自动履行率。三是壮大执行力量。案多人少、一线执行法官压力大是困扰法院工作的司法难题,法院执行工作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案件讨论、执行和解等作用,间接壮大执行队伍,有利于提高法院执行效率。四是化解执行信访。一些案件实际执结率低、执行到位率不高是法院涉访的重要原因,影响司法的社会认同。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可以结合自身体会向社会宣传执行工作,消除外界对执行的误解,增强司法的权威。

四、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明确地位,提高认识。《决定》虽对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作了简要陈述,但对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仍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许多人对参与陪审员工作的态度不积极,担任陪审员后,本职工作和陪审工

作若有冲突,必将推脱陪审职责。甚至有些人把陪审员

当作一种荣誉,没有真正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实质。这些都说明法院对陪审员制度的宣传还不到位,普

通公民没有深刻认识到身为陪审员的神圣使命和重要性。因此在明确陪审员地位的同时,必须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扬人民陪审员中的先进典型,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可以结合法院的各种主题实践活动,将有陪审员参

加的案件带入群众中去,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积极

支持;人民群众热情报名,踊跃参与的氛围。

2.从严选任,强化培训。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从源头上引进一批热爱陪审事业的人民陪审员队伍,是

充分发挥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价值的关键因素。在对人民

陪审员选任时,要制定科学的选任程序,明确选任标准,把道德标准﹑社会阅历﹑文化素质﹑法律素养等作为选

任的重要内容。在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乡镇法庭可以

适当的降低文化标准和法律素养标准,选任一批在当地

威望高﹑道德品质好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

中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在符合任职标准的同时,还应

当选一些了解社区民情的基层组织工作者。定期对陪审

员进行教育培训。定期组织陪审员学习法律知识、参加

开庭观摩、专题讲座、座谈等活动,让陪审员学习掌握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并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考核,

持证上岗,不断提高陪审员的素质,提高其履行职责的

能力,从而保障人民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真实发挥作用。

3.建立人民陪审员考核机制。同级人大常委会负责

对陪审员的监督,由人大机构(如法工委)负责监督管理

或者设立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人民陪审员监督管理机构。对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未尽职责或违法行为,

由受到其行为损害的诉讼当事人提出举报,然后由人民

陪审员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进行调查和处分。人民陪审员

因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或有其他违法行为造

成严重后果的,应与职业法官一样处理。人民法院的职

能部门应定期会同业务庭对每位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工作

情况、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情

况进行考核。并及时将考核结果报人大常委会,并提出

批评或表彰的建议。

4.建立人民陪审员专管机构。可以参照律师协会的

方式方法,建立人民陪审员专门管理机构,达到管理、

监督、保障一体化的职能地位,辅助人大从事人民陪审

员审批工作,监管法院聘任陪审员,保障陪审员的经费

补助,监督陪审员参审权利的行使。专管机构还可以定

期举行专业性较强的培训活动,规范对陪审员的教育,

在减轻了法院培训负担的同时也增强了陪审员的业务素

质和专业能力,使整个陪审员管理模式驶入正规化轨道。

5.调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法院应当提高人民陪

审员的办公条件,我院虽然为陪审员提供了办公室、办

公桌椅,基本达到了法官的办公条件,但在很多方面做

的还不够。为使陪审员真**心履行陪审义务,法院还应

当切实落实合议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及人民陪审

员与审判员同等权利的原则,对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发言,给予充分的尊重,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调查、阅

卷等。这样做使陪审员有责有权,有利陪审员责任心的

增强和积极性的提高。

6、构建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的机制。一是加强立法。通过完善立法,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权利,单独从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角度选任人民陪审员、规

定人民陪审员的义务和权利;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范围,比如规定在涉访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的案件、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涉及专业技术类等执行案件中,应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以解决人民陪审员参

与执行的随意性。二是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要完善

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保障机制,根据人民陪审员的职

业特点、调解能力,充分发挥其能力和优势,提高人民

陪审员参与执行的效果。对于执行异议等裁决案件符合

公开听证条件时,确保人民陪审员的参与,确保人民陪

审员参加执行的独立性。

总之,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富有鲜活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有其重要而现实的意义。如何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地发挥其积极的作用,需要各级法院与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如今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司法公正有了更高的要求,这需要我们不断挖掘和拓展人民陪审员的职能,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在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上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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