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CAIXUN财讯

-108- 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佳县人民法院 张建华 / 文

当今世界各国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法治原则下,刑事诉讼法之立法目的,一方面赋予国家追诉犯罪及发现实体真实的权力和义务,另一方面要求国家机关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的程序性规定,保障基本人权。在如何使二者达到平衡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到了甚为重要之作用。

非法证据 排除 司法适用

“非法证据”的内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采用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明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的根据。”1非法证据,是指采用非法手段、非法方法、非法强制措施或者非法主体取得的证据。对于“非法”的界定,决定了“非法证据”内涵的大小。根据我国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仅限于采取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和通过非法程序取得的实物据,至于证据其他方面的不合法不属于此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体系及在

词法实践中的适用

在新的刑事诉讼规则下,法院的审理情况也有了较大的改变。根据2013年9月27日《北京晨报》报道,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新刑诉法实施至今,北京高、中级法院共开庭审理二审案件702件。其中,高院开庭审理二审案216件,开庭率超75%;中院开庭审理二审案486件,同比增203件,开庭率提升至38%。55件案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其中法院认定排除了5件非法证据。”从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也可以看出,目前的司法审判程序有了较大的改变。新刑诉法直接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条款共有5条,其内容不仅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和非法实物证据的补正即五十四条的规定,检察院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作用即五十五条的规定,还详细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规则,即法庭调查(第五十六条)、证明责任(第五十七条)和判定标准(第五十八条),这些内容基本构成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包括启动、调查及处理三个方面。从新刑诉法的规定来看,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均可以提出控告、举报,

由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

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由检察院提出

纠正意见。而实践中,启动非法证据排

除多是在审判阶段提出。新刑诉法第五

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有权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

序,或者由审判人员依职权启动非法证

据排除程序,程序启动后,由审判人员

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对

发现确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

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

定和判决的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既可以

在一审时提起,也可以在二审时提起,

被告人向二审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

请,二审法院就应当对是否存在非法证

据情况进行司法审查。甚至被告人可以

将存在非法证据作为上诉理由提起,而

不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新刑诉法

对二审开庭的审理也做出了规定,对“被

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

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

定罪量刑酌上诉案件”,第二审法院应当

开庭审理。由于非法证据

排除规矩是对一审中检方使用证据

的效力提出异议,二审法院开庭率提高

的主要原因。此次刑诉法修改前,二审

上诉案书面审理普遍,是否开庭审理取

决于办案法官对原审事实证据是否清楚

充分“心证”,上诉人及辩护人无法通过

程序控制,即便有异议,甚至提供新证

据,也无法决定二审开庭。新刑诉法对

二审开庭审理的事由进行了列举性规

范,改变了原先立法过于原则、

不利于上诉人诉讼权利保障的缺陷。

(2)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

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

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公诉机关应当向

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

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

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

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可以

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

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在公诉机关无法

证明其取得证据的程序合法时,法院有

权根据将相关证据进行排除,不作为裁

判的依据。

(3)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方式

公诉机关如需证明证据取得的方式

合法,证明的最好的方式是向法庭提供

原始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如新

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侦查人

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

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子可能判

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

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

录像……。”以上条款可以解决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的证明问题,有利于规范侦查

人员的取证行为,防止刑讯逼供。随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逐步完善,侦查人

员应该从“可以”采用变为“应当”采

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方式,以避免侦查

程序中取得的证据被认定无效。在目前

无法做到每次讯问都能录音录像时,由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方式也可以证明证

据的合法性。

(4)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

对于非法证据具体的证明标准,应

符合刑诉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缺一不可。否

则,应按照新刑诉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

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

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

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

除”,刑诉法将一切非法证据不能证明的

利益归于被告人,更有利于保护被告人

的权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适用中存

在的问题

(1)非法证据排除未能独立审查。

不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在一审程序中

启动,还是在二审程序中启动,均是由

主审法官对其进行审查。虽然非法证据

会被排除,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是

由于审判法官已经事先接触到了该证

据,在其“自由心证”时,难免会受到

证据的影响,导致非法证据虽然在定罪

程序上被排除,但是实际上仍发挥着量

刑证据的作用。

(2)对非法程序审查的范围。仅局

限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纪委调查

的取证程序未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虽然纪委作为党内的监察部门,有其独

立的体系及规则,但是目前在检察院办

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越来越多是当地

纪委监察部门移送的案件,所以有必要

将新刑诉法第五十二条中的“行政机关”

做扩大解释,将纪检部门的调查取证行

为也纳入非法证据审查的范围内。

作者简介:张建华,男,汉族,1987

年9月出生,陕西省佳县人,研究生学历。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