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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表

2013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表
2013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表

表3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表

(技术规范标准)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

附件1: 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 1 内容与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和我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运行情况,结合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要求,在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同时,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开展比对监测。 本规范规定了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中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采样及分析、数据处理、判别指标、判别要求和评价结果表述等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在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过程中,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比对监测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 15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CJ/T 3017《潜水电磁流量计》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 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在线自动监测仪、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及废水在线监测站房。 3.2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用于测量明渠出流及不充满管道的各类污水流量的设备,采用超声波发射波和反射波的时间差测量标准化计量堰(槽)内的水位,通过变送器用ISO流量标准计算法换算成流量。 3.3 电磁流量计 利用法拉第电磁感应定律制成的一种测量导电液体体积流量的仪表。 3.4 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 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固定污染源中废气排放污染物的颗粒物监测子系统、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废气排放参数测量子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与处理子系统及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站房。 3.5 比对监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表)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验收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文)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六)《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二、验收程序 (一)国控企业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联网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责任环保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填写验收申请表,提交有关材料。 (二)责任环保部门收到书面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国控企业委托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进行比对测试,并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不符合的向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再申请验收。 (三)责任环保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等相关单位组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召开现场验收会,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形成验收意见。 (四)验收合格的,由责任环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颁发验收合格证书,纳入日常监督管理。验收不合格的,由责任环保部门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三、验收内容 (一)排污口、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规范化情况。 (二)自动监测仪的选型、安装、调试检测情况。

浅析污染源监督监测工作的问题和对策 杨献德

浅析污染源监督监测工作的问题和对策杨献德 发表时间:2019-07-23T15:09:40.080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3期作者:杨献德 [导读] 摘要:随着中国工农业经济和城市化的发展,工业废水、农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甚至超过环境承载能力,导致严重的污染事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发展的大损失。 国科(佛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广东佛山 528200 摘要:随着中国工农业经济和城市化的发展,工业废水、农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甚至超过环境承载能力,导致严重的污染事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发展的大损失。解决当前环境保护监督力度与监管者短缺矛盾的重要工具。它还为减少污染和排污费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此,分析了污染源监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污染源;监督监测;问题;对策 引言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更好地控制和管理环境,中国开始采用各种环境监测技术来实现对自然环境的监测。但是,由于中国环境监测的发展较晚,它是监测设备。监测技术与发达国家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这使得环境监测的实际作用不理想。在改革初期,中国只专注于经济发展和市场建设,没有对环境的保护工作。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因此,要注意环保工作,采取相应措施改善环境。 1.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作为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污染源的监督和监测逐渐走向规范化。经过各级环保部门的重视和努力,在相关领域已经开始发挥重要作用。污染源监测为污染源的全面减排、污染源的确认、污染源的自动监测数据的确认、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和环境信息的发布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技术支持。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准确依据,促进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为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提供数据支持,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是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提高环境执法效率。根据污染源监测提供的相应数据,企业可以改进工艺,减少污染,提高生产效率。 2.污染源在线监测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环境监测在污染物总量减排 随着污染整治工作的不断推进,环境监测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为减少污染物总量和环境执法提供了科学依据。1)对重点污染企业进行抽查,促进企业污染控制,达到标准排放;2)监督污染物排放企业。通过对污水处理企业的监督和监督,公司全面,及时地掌握了企业的污水排放情况,为工业企业的污染整治提供了技术支持;3)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了隐患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过量的企业处以罚款;受重点污染监督的高耗能,高污染的非法污染企业向政府报告停产;对于治理效果不佳的企业,建议关闭。 2.2质控技术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 ①当大量监控站管理数据时,它们仍然是手动操作的,或者它们使用单机处理。数据不够集中,数据质量不高,有序利用程度不高,导致当前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相当落后;②监测指标缺乏全面性。由于监测技术的监测指标,如pH,SO2,氨氮,NOx,COD,TP,烟尘等,许多特征指标难以得到有效监测和监测。③有更多的设备。模型以及各种不同的检测方法形成了难以操作和维护的工作;④数据质量控制不好,导致数据有效性不足;⑤数据识别更加困难。由于与在线监测相比,人工监测通常具有操作和维护人员的技术条件和干扰因素,导致频繁的数据丢失或异常情况。 2.3完善监测质量控制制度 完善的系统始终是质量控制的基础。一是要明确管理机制和管理职责,主要工作内容,基本要求等,使质量管理工作有规律可循,实际改变现行制度,实际情况不符合情况。建立定量评估,同步监测,质量抽样等多种系统,不断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化;二是要尽快完善各监测业务领域的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从而改变各监测区域建立质量控制系统的现状不均衡,特别是弥补自动监测系统领域的空白;三是尽快建立规范的环境监测质量评价机制,特别是建立全程监控质量管理的新理念,逐步将质量控制评价从实验室扩展到设计,分析和审核的相关环节。 3.加强污染源监督监测工作的对策分析 3.1明确污染源监督监测的法律地位 在污染源的监督和监测中,各级监测人员必须努力工作。现在监控和监控的许多从业者并没有很高的地位,他们对工作的热情也大大降低了。由于资金不足,成本机制不健全,工作积极性也很有影响。对于工作人员来说,有必要澄清监测和监测污染源的重要性,并了解其法律地位。在人员投入方面,推进监督和监督小组,增加资金投入已成为有关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3.2加强对污染源监管工作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技术支撑。环境监测信息是否准确,分析结论是否客观,将直接影响环境决策的正确性。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是监测工作最重要的结果。它们是分析和判断环境问题的最基本先决条件。获取真实有效的监测数据和信息是环境监测的直接目的。通过不断学习和学习国外先进的监测技术和管理经验,我们将创新自己的污染源监测技术。GIS作为最终技术支持形成的环境污染源监测技术将成为未来社会环境污染源监测工作的主流发展方向。污染源监测管理技术集信息采集,存储和处理于一体,将直接有效地提高监测工作的效率和监测水平。 3.3充分利用污染源监测成果 污染源监测的基础是污染源监测结果的应用。监测结果的应用是污染源监测重要性的最终体现。它也是污染源监测业务改进,完善和发展的动力。它可以帮助污染源监测工作走出管理决策的恶性循环。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加强污染源数据库建设。在线监测和网络化的基础上,环保部门将扩大和完善污染源综合数据库,实现污染源管理的“三位一体”。同时,信息中心和监测部门也应该扩大和完善专业数据库。社会监督,数据共享,信息发布和管理决策的信息平台;二是加强污染源监测数据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包括评估,决策,统计等,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在污染源监测结果再利用中的主导作用角色;三是加强和监督合作,实现污染源数据的合法化,科学化,精细化,定量化监督和管理;四是构建“三位一体”环境监测工作和监测绩效绩效模型,体现为污染源 - 环境质量 - 综合分析的“三位一体”将巩固污染源监测的公正和重要地位。与环境质量检测有机结合,通过综合分析为社会和环境管理提供更有价值的结果和监测信息。

监督性监测数据结果表

监督性监测数据结果表 进入的;②被监测单位的排污口、采样平台不符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无法保证监测人员人身安全及正常开展监测的;③被监测单位的污染物不外排,并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④停产等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需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阐明停产原因,永久性关停企业需提供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⑤其他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情况。

监督性监测数据结果表 进入的;②被监测单位的排污口、采样平台不符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无法保证监测人员人身安全及正常开展监测的;③被监测单位的污染物不外排,并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④停产等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需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阐明停产原因,永久性关停企业需提供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⑤其他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情况。

监督性监测数据结果表 进入的;②被监测单位的排污口、采样平台不符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无法保证监测人员人身安全及正常开展监测的;

③被监测单位的污染物不外排,并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④停产等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需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阐明停产原因,永久性关停企业需提供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⑤其他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情况。 监督性监测数据结果表

进入的;②被监测单位的排污口、采样平台不符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无法保证监测人员人身安全及正常开展监测的;③被监测单位的污染物不外排,并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④停产等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需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阐明停产原因,永久性关停企业需提供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⑤其他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情况。 监督性监测数据结果表

77.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附件: 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使用自动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数据计算工业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特制定本计算方法。 一、使用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一)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要求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国控企业应当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和《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环发〔2008〕25号)等相关规范的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包括污染物浓度监测仪、流量(速)计和数采仪等)。 2.环保部门按照上述相关规范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验收。 3.国控企业应当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信息,储存足够的备品备件。 4.环保部门要依据《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 —3—

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监督考核,并根据《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环办〔2010〕25号)核发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确定设备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 5.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保部门能够稳定联网,实时传输数据,并保持数据一致。 6.若一季度内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捕集率小于75%时,国控企业应当更换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每季度有效数据捕集率%=(该季度小时数-缺失数据小时数-无效数据小时数)/(该季度小时数-无效数据小时数)。 (二)数据准备 1.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判别缺失或失控数据,并进行处理和补遗。 2.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和《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的要求,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国控企业要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责任环保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三)废水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1.小时排放量 —4—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2013年7月30日,环境保护部以环发〔2013〕81号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该《办法》分总则、监测计划与实施、监测结果的报送、信息公开、监督管理、附则6章27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文名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执行日期 2014 年1 月1 日起 目的 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 负责解释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目录 .1文件发布 .2文件全文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文件发布

编辑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1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3年7月30日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其他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不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完整版)信息统计数据报送、审核制度与流程

信息统计数据报送、审核制度与流程 为推动信息报送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使之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院实际状况,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多层次决策和卫生事业管理中的服务和监督作用,促进医院和谐、快速、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1、报送内容:医院基本运行状况、医疗技术、诊疗信息和临床用药监测信息等相关数据。 2、各科室主要职责 (1)医务科负责提供医疗技术信息并审核报送数据。 (2)院办负责医院基本运行状况、医院质量检测信息并审核、报送数据。 (3)人事科负责提供人力资源信息并审核报送数据。 (4)后勤科负责提供医用设备信息并审核报送数据。 (5)财务科负责提供收入与支出、资产与负债等信息并审核报送数据。 (6)院办提供房屋及基本建设信息并审核报送数据。 (7)药剂科负责提供临床用药监测信息并审核报送数据。 (8)院感科负责提供医院感染相关信息并审核报送数据。 (9)信息科统计室负责提供诊疗信息、出院病人调查表信息并审核数据,负责全院数据汇总工作。

3、信息报送程序 (1)信息科统计室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以书面或邮件形式给相关科室发送数据报送通知书。 (2)各科室在接到数据报送通知后,由科室信息统计人员根据通知要求,及时进行数据收集、汇总、审核工作。信息统计人员在此过程中,如有疑问时,应及时与信息科统计室沟通,解决疑问,确保统计口径准确无误。 (3)科室信息统计人员汇总数据,审核无误后,科室室负责人要对本科室汇总的数据信息签字认可,再报送信息科统计室。同时整理成文,报分管院长。 (4)信息科统计室将各科室报送的数据进行汇总,审核逻辑关系,形成报表。如发现逻辑关系错误的,及时反馈相关科室,相关科室修订后要重新报送。报表审核符合要求后,经统计负责人签字认可,送院领导审批后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5)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数据有直接对口科室的,由相关科室负责收集、汇总数据,科室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报主管院长审批,可直接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4、核查和问责制度 (1)信息科统计室统一管理医院卫生统计资料,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2)各科室都应健全原始记录、登记表、台账和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确保统计数字数出有据,准确无误。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和公布统计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初稿)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 (暂行) 为配合“污染源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设备的选型、安装和验收,保证污染源现场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特作以下规定。 一、安装配备标准 1、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CODCr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须安装COD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水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可选择安装pH在线监测仪、等比例采样器、视频监控设备等。 2、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二氧化硫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须安装二氧化硫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流速等烟气参数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可选择安装颗粒物、NOX等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和视频监控设备。 二、在线监测仪器设备技术要求 所有安装于监控现场端的自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1、COD在线自动监测仪 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性能指标应满足《HBC6-2001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相关要求。COD在线自动监测仪主要包括采样单元、样品预处理与计量单元、消解单元以及数据处理与传输单元等。 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须选用氧化原理的仪器,主要包括:重铬酸钾氧化-光度测量法、重铬酸钾氧化-库仑滴定法、燃烧氧化-红外测量法、氢氧基氧化-电化学测量法等。对于非重铬酸钾氧化原理的仪器,由于现场比对工作量较大,应根据现场污水排放状况,慎重选择。

2、污染源烟气排放二氧化硫连续在线监测系统 污染源烟气排放二氧化硫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含流速、含氧量、湿度、温度、压力等烟气参数)应满足《HJ76-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相关要求。 污染源烟气排放二氧化硫的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按取样方式可选择释稀抽取式、直接抽取式和直接测量式,按二氧化硫分析原理可选择紫外荧光、非分散红外、非分散紫外、紫外差分吸收(DOAS)或定电位电解测量技术。 3、污水流量计 流量计应满足《HJ/T 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和《CJ/T 3017-93 浅水水流量计》相关要求。 4、数据采集传输仪 电气指标符合《HCRJ039-1998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认定技术条件》,数据指标符合《HJ/T212-2005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数据采集传输仪相关要求详见附件。 三、现场安装 1、COD在线自动监测仪 COD在线自动监测仪的安装应符合《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1)监测站房 监测用房面积不小于7m2;监测用房与排污口采样点距离不宜大于50米;应安装空调,并保证环境温度:0℃~40℃,相对湿度在90%以下。站房内供电电压应符合AC 220V±10%,频率50 Hz。监测用房必须有完善、规范的接地装置和避雷措施。 (2)污水排放口要求 排污口应满足总局关于《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关于印发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验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通知》(环监[1996]470号)。 排污口应按照《明渠堰槽流量计(JJG 711-90)》或《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

第四季度全县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控制报告

筠连县环境监测站 2011年第四季度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报告 市环境监测站: 按照宜宾市环境保护《关于印发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市环发【2011】13号)文件要求,我站已圆满完成了筠连县范围2011年第四季度的监督性监测工作。 我县纳入国控企业共计7家,其中废气重点污染源企业5家,废水重点污染源企业1家。筠连县巡司镇小河煤矿、筠连县启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益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及筠连县盛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未实施监测,因此本季度实际监测的工控企业共3家,即筠连县金鑫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筠连县长江水泥厂有限公司和筠连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现将第二季度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控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监测范围

二、监测项目及频次 三、监测布点与采样 (一)废水监测 1、废水污染源:一类污染源的监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其它污染物的监测,在厂区外排放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2、COD、氨氮之力设施的进、出口均分布监测。废水

监测点(包括进口端和出口端)均进行流量监测。 3、城镇污水处理进、出口均须监测污染物浓度和废水流量。 4、对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在靠近自动监测采样装置的位置进行人工采样,和自动监测设备同步采样。 5、此次监督性监测发放密码样品2项次,共2人次进行分析,具体密码样结果统计如表3 (二)废气监测 1、监测断面和采样点均按照GB/T16157-1996中的要求进行设置,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2、每点每天监测三次,根据监测断面面积现场确定烟道的内侧点个数,每个监测点每次监测时间不少于3分钟。 3、对安装有在线监测设备的企业,在靠近自动监测采样装置的位置进行人工采样,和自动监测设备同步采样,其中对颗粒物浓度、烟气流速、烟温用参比方法至少获取3个测试断面的平均值,气态污染物和氧量至少获取6个数据。 四、质量保证

银行监管报送系统报表需求

xx银行ODS及应用建设项 目 监管报送报表需求说明书 xx公司 2012年11月

修订记录

目录

1监管报送报表需求 1.1项目描述 1.1.1背景 银监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持续监管,提出了新监管报表体系,并要求在2006年起开始上报,华兴银行在2012年的ODS项目目标中,明确提出了ODS项目要与明年一月初监管报表报送工作进行衔接。鉴于此,数据信息中心提出对外监管报表的需求梳理工作。 1.1.2任务目标 对新监管报表体系、我行内部管理报表体系以及信息披露报表体系进行梳理,明确报告项目的口径定义,整理我行统一使用的监管指标并分析信息采集的困难点,为今后工作打下基础。 熟悉掌握和理解各指标的内涵,为今后ODS项目中对外监管报表报送等应用口径报送的一致性,数据定义的完备性奠定基础。 梳理23张监管报表模板,解释相应指标口径、定义,编写业务需求书; 进行业务系统分析,完成报表的数据定义,并进行业务规则的检查; 整理指标体系并编写监管统计指标字典; 对部分手工报表提出缺口数据的改进建议; 对最终确认的手工报表、需手工补录的数据进行整理。

1.1.3监管报表分类 银监会报表分类 银监会遵循统一的监管标准、采用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制定,充分借鉴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同时兼顾银行业的现状,定量采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财务和风险信息,设计了报表体系,用于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其报表体系包括基础报表和特色报表两类: 1.2功能需求 1.2.1应用功能说明 本应用系统目标为银监会监管报表,应用功能即对应相应的监管报表功能,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 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

附件三: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 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 为配合“污染源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设备的选型、安装和验收,保证污染源现场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特作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根据《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对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内的国控重点污染源: 1、CODcr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COD/TOC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水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在此基础上可安装pH在线监测仪、氨氮在线自动监测仪、等比例采样器、视频监控设备等。 2、SO2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SO2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流速等烟气参数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在此基础上可安装烟尘、颗粒物、NOx等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此外,根据本地区地域、行业的特点与需求,可安装总磷、总氮、水中油、重金属等自动在线监测仪。对于其他重点污染源,可参照国控污染源标准执行。 二、仪器要求 所有安装于监控现场端的自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1、COD/TOC在线自动监测仪 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性能指标应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J/T377—2007)相关要求。COD在线自动监测仪应包括采样单元、样品预处理与计量单元、消解单元以及数据处理与传输单元等。 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须选用氧化原理的仪器,主要包括:重铬酸钾氧化一光度测量法、重铬酸钾氧化一库仑滴定法、燃烧氧化一红外测量法、氢氧基氧化一电化学测量法等。 对于非重铬酸钾氧化原理的仪器,应根据现场污水排放状况,在与《GB11914—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方法比对基础上,做好COD工作曲线,并应根据排污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水组分的变化,及时调整COD工作曲线。

全国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全国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 案 篇一:全国污染源氮氧化物监测工作方案 全国污染源氮氧化物监测工作方案 NOx排放源通常可以分为固定源(含生活源)、移动源两部分。其中固定源主要包括各种工业炉窑、民用灶具和某些生产过程等,移动源主要是指城市机动车。 根据XX年全国分行业NOx排放清单,60.8%为固定源排放,故本次监测只限于固定源监测。包括民用灶具在内的生活源和移动源NOx排放监测将另列题研究,其结果将及时提供给各地,以便测算生活和移动源排放量。鼓励有条件和能力的地区,根据自己的特点研究出更加符合实际的NOx排放量监测统计方法和排放参数。 1.监测目的 1)通过本次(为期一年)全国范围内污染源氮氧化物的监测,摸清我国各地区(省、市、县)NOx排放量基数,为制定“十一五”规划目标及总量控制计划提供相关数据支持; 2)通过对各行业企业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计算出比较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行业NOx排放系数。 2.监测范围 各级监测站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

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制酸、氮肥等)、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水泥、玻璃等)、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黑色(有色)金属冶炼业等行业的企业进行监测。同时,要求在选择行业企业的过程中应尽可能考虑其代表性,即能够反映该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生产工艺、生产规模、NOx处理措施和燃料类型。 3.监测内容 包括NOx排放浓度、排放量、有关燃料参数以及企业基本情况等,具体指标见附表。 4.监测方法及频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原有污染源监测计划,如月、季度例行监测、“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企业委托监测以及其他对污染源的监测开展本项工作。监测方法见附件2,监测频次不低于2次(按季度监测)。 5.监测报告 1)企业监测数据:按记录表填写并汇总; 2)各地区NOx排放量估算:根据固定源监测数据及其他源测算分析,合理估算出XX年本地区NOx排放量。 6.数据报送方式 各省级监测站于XX年12月10日前将基础数据(以软件形式)和监测报告(含生活和流动源)报送我站。 污染源氮氧化物监测记录表

2016年天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2016年天津市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年报 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目录 一、概述 (1) 1.1监督性监测要求 (1) 1.2质量保证 (4) 二、监督性监测 (4) 2.1国控废水企业 (4) 2.2国控污水处理厂 (8) 2.3国控废气企业 (12) 2.4国控重金属企业 (15) 2.5主要结论 (18)

一、概述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15]116号),2016年天津市共有19家国控废水企业、28家国控废气企业、46家国控污水处理厂和34家国控重金属企业。按照《2016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相关要求,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各区县监测站对全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开展了监督性监测。 1.1监督性监测要求 1.1.1监测内容 (1)污染物排放状况监测 国控企业污染源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 (2)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对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进行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性监测同时开展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的内容执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和《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总站统字[2010]192号)。 (3)重金属监测 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废气、废水、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水质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

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内容包括重金属污染物的浓度、排放速率、废水流量、废气集中式排放口的废气流量。 1.1.2监测项目 (1)废水监测项目 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2)污水处理厂监测项目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 (3)废气监测项目 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 (4)重金属监测项目 废水:汞、铅、铬(六价铬)、镉、砷排放浓度及流量,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附件2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其他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不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开展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10—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负责收集、填报、传输和核对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编制监测信息、监测报告等。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从人员、用房、设备等方面保障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条件,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 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第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照环境管理工作需求组织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发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第六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开展监督性监测。 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在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时,须出示有效证件进入排污单位依法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需要进入军队或保密单位进行监测的,应事先通知被监测单位的主管部门。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为被监测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八条 现场采样时,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填写采样 —11—

2018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现场评分表及报告-新(1)

精心整理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现场评分表 新疆省石河子市企业名称: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所属行业:电力行业 检查单项与标准单项扣分 1.是否制定监测方案(4分)。 4 0 2.监测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包括单位基本情况(0.5分)、监测点位及示意图(0.5分)、监测指标(1 分)、执行标准及其限值(1分)、监测频次(1分)、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0.5分)、监测分析方法和 仪器(0.5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0.5分)。 5 0 3.监测点位数量是否满足自行监测指南的要求,每少一个点位扣0.5分。 5 0 4.监测指标是否满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每少一个指标扣0.5分。 5 0 5.监测频次是否满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每一个指标频次不满足扣0.5分。 5 0 6.执行的排放标准是否适用,每一个指标执行的排放标准不适用扣0.5分。 2 0 7.监测分析方法选择是否合理,有国家或行业分析方法标准的未执行每项扣0.5分。 3 0 8.监测仪器设备(含辅助设备)选择是否合理,每一个设备选择不合理扣0.5分。 3 0 9.采用的质控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包括空白样、平行样、加标回收或质控样、仪器校准等),每一个质 控措施不合理扣0.5分。 3 0 基础 考核(20分)1.排污口是否进行规范化整治,是否有管理部门设置的规范化标识,监测断面及点位设置 是否符合监测规范要求,每发现一个未整治或不符合扣1分。 5 0 2.方案中的监测点位是否均开展监测,每少1个监测点位扣1分。 5 0 3.方案中的各监测指标是否均开展监测,每少1个监测指标扣0.5分。 5 0 4.是否按照方案中的监测频次开展监测,每一个指标频次不符合扣0.5分。 5 0 (一) 委托 手工 监测 (22分) 检测机构的能力项能否满足企业自行监测指标的要求,1项不满足扣0.5分,扣完为止。22 0 (二) 企业 手工 自测(22分)1.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是否与方案一致,1项不一致扣0.5分。 5 0 2.监测人员是否持有相关上岗证,持省证或企业自认定支撑材料、培训材料均可,一人次 不满足扣0.5分。 3 0 3.实验室设施是否能满足分析基本要求,环境是否干净整洁(1分);是否存在测试区域 监测项目相互干扰的情况(1分)。 2 0 4.仪器设备档案是否齐全(0.5分),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0.5分);是否张贴唯一 性编号和明确的状态标识(1分);是否存在使用检定期已过期设备的情况(1分)。 2 0 5.是否能提供仪器校验/校准记录;校验/校准是否规范(1分),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 整(1分)。 2 0 6.是否能提供原始采样记录;采样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1分),是否至少2人共同 采样和签字(0.5分);采样时间和频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0.5分)。 2 0

2016年度全国疾病预防控制综合考核表(全项目)概述

2016年度全国疾病预防控制综合考核表-计划财务 考核市县: 考核内容和指标分值指标要求考核方法评分标准实得分备注一、计划财务50 (一)疾病预防控 制经费投入32 1、疾病预防控制经费纳 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主 要是计划免疫、急性传染 病、结核病、艾滋病、疟 疾等防治工作经费) 2、有标准的按照相关标 准投入经费,没有标准的 当年本级财政投入不低 于上年标准。 3、地方财政配套食品安 全工作经费。 1、查看经费拨款文件。 2、查看上年决算报表。 3、疟疾经费投入标准:按Ⅰ类市县不低 于总人口0.5元/人,Ⅱ类市县不低于总 人口0.3元/人不低于拨付。 4、艾滋病经费按辖区总人口人均至少0.3 元的标准安排防治工作经费。 5、计划免疫经费:①市县级疾控中心常 规工作经费海口市级按照每针次不低于 0.5元、其它市、县、区(县级)疾控中 心工作经费按照辖区服务人口人均不低 于1元的标准②卫生行政部门接种补助经 费下拨卫生院至少按8元/针次标准拨付 预防接种补助经费(每年每名儿童22针 次),每名儿童每年管理费10元。 1、计划免疫、急性 传染病、结核病、艾 滋病及疟疾每个病 种6分,纳入预算得 3分,不纳入不得分; 按照标准投入经费 或不低于上年标准 投入经费得3分,不 按标准或低于上年 标准不得分。 2、配套食品安全经 费2分,不配套0分。 1、疟疾经费投入标准按照《省卫生 厅关于印发<省2013年急性传染病 监测与控制工作计划>等13个工作 计划的通知》(卫疾控[2013]8号) 2、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标准依据 《2013-2015年度全国艾滋病防治目 标管理责任书》。 (二)疾病预防控制经费到位率18 到位率为100%;有文件要 求的,达到文件要求的到 位率 1、查阅经费拨款文件; 2、查阅经费到位文件或资料。 (到位经费数/总预 计拨款数)×分值 被考核单位领导签名:考核人签名:考核时间:201 年月日

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开数据表

填报单位:(盖章)北京市门头沟区环境保护局 企业名称所属 区县 污染源 类型 监测时 间 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排放浓度 污染物浓度 排放限值 是否 达标 超标 倍数 评价标准备注 北京首钢生 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门头 沟区 大气环境 固体废物 2018. 7.18 焚烧炉1号 颗粒物(mg/m3) 5.4 30 是-- 生活垃圾焚烧 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2014 氮氧化物(mg/m3)88.2 300 是-- 二氧化硫(mg/m3)<2 100 是-- 氯化氢(mg/m3)<0.7 60 是-- 汞及其化合物(mg/m3)<0.0020 0.05 是-- 镉、铊及其化合物(mg/m3)0.000280 0.1 是-- 锑、砷、铅、铬、钴、铜、 锰、镍及其化合物(mg/m3) 0.0164 1.0 是-- 一氧化碳(mg/m3)<0.984 100 是-- 焚烧炉2号 颗粒物(mg/m3)24.0 30 是-- 氮氧化物(mg/m3)95.9 300 是-- 二氧化硫(mg/m3)<2 100 是-- 氯化氢(mg/m3) 1.2 60 是-- 汞及其化合物(mg/m3)<0.0020 0.05 是-- 镉、铊及其化合物(mg/m3)0.00253 0.1 是-- 锑、砷、铅、铬、钴、铜、 锰、镍及其化合物(mg/m3) 0.0510 1.0 是-- 一氧化碳(mg/m3)<1.02 100 是--

填报单位:(盖章)北京市门头沟区环境保护局 企业名称所属 区县 污染源 类型 监测时 间 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排放浓度 污染物浓度 排放限值 是否 达标 超标 倍数 评价标准备注 北京首钢生 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门头 沟区 大气环境 固体废物 2018. 7.18 焚烧炉3号 颗粒物(mg/m3)<0.8 30 是-- 生活垃圾焚烧 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2014 氮氧化物(mg/m3)84.3 300 是-- 二氧化硫(mg/m3)<2 100 是-- 氯化氢(mg/m3)0.8 60 是-- 汞及其化合物(mg/m3)<0.0020 0.05 是-- 镉、铊及其化合物(mg/m3)0.000053 0.1 是-- 锑、砷、铅、铬、钴、铜、 锰、镍及其化合物(mg/m3) 0.0043 1.0 是-- 一氧化碳(mg/m3)<0.984 100 是-- 焚烧炉4号 颗粒物(mg/m3)<0.8 30 是-- 氮氧化物(mg/m3)83.3 300 是-- 二氧化硫(mg/m3)<3 100 是-- 氯化氢(mg/m3) 1.1 60 是-- 汞及其化合物(mg/m3)<0.0021 0.05 是-- 镉、铊及其化合物(mg/m3)0.000057 0.1 是-- 锑、砷、铅、铬、钴、铜、 锰、镍及其化合物(mg/m3) 0.0039 1.0 是-- 一氧化碳(mg/m3)<1.04 100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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