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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农医[2015]16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03

【实施日期】2015.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

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价农医〔2015〕16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规范床位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

遵照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3日

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主管部门审定,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病房设施条件以及符合医疗服务质量规范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包括普通病房床位、特需病房床位和其他床位。

普通病房床位是指医疗机构为保障大多数患者基本医疗需求设置的,具备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条件的病房(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四人及以上间)床位。

特需病房床位是指医疗机构为满足少数患者特殊医疗需求设置的,在设施、面积、功能、环境及服务等方面明显优于普通病房的高档病房的床位。

其他床位包括层流洁净病房床位、重症监护病房床位、特殊防护病房床位、新生儿床位和门/急诊留观床位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除特需病房床位外的床位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具体执行价格,但不得突破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下浮不限。

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报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管理省管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核定及备案事务。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除省管外医疗机构的病房床位价格核定及备案事务。

第六条非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制定应当坚持分类定价、等级有别、质价相符、体现公益的原则,以设施条件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投入成本、群众承受能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市场供求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医疗机构制定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新建、改建的非特需病房床位达到或超过本办法附件1中内涵物品设施标准的(层流洁净病房床位除外),医疗机构可在不超过其对应基准价格的前提下,按照有关定价原则自行制定执行价格,不需经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即可执行;但应当在执行前向具有价格管理权限的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进行价格备案:(一)填写《非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备案表》(附件2);

(二)医院等级、床位编制有关文件;

(三)新建、改建病房立项审批、规划设置有关文件资料;

(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病房位置、房号、面积、床位数资料及分布图。

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自定非特需病房床位执行价格情况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八条新建、改建的非特需病房床位未达到本办法附件1中内涵物品设施标准及新建、改建层流洁净病房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当在病房竣工完成、设施配备完善后向具有价格管理权限的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资料申请核定床位价格(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应逐级申报)。

此类病房原则上在获批价格前不投入使用;确为满足群众医疗需求投入使用的,自投入使用之日至获批价格之日期间可按照不超过本医疗机构相同设施条件病房床位价格的80%收费。层流洁净病房床位在未获批价格前只能按照对应普通病房床位价格收费。

第九条医疗机构申请核定床位价格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核定床位价格的请示;

(二)医院等级、床位编制有关文件;

(三)新建、改建病房立项审批、规划设置有关文件资料;

(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病房位置、房号、面积、床位数资料及分布图;

(六)病房内物品设施详细清单;

(七)床位成本测算资料;

(八)有检测资质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层流洁净病房床位申请定价提供);

(九)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病房未竣工完成、物品设施未配备到位以及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的,价格、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核定价格申请。

第十一条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第八条规定核定床位价格时,应当根据物品设施未达标情况在各类床位对应基准价格上核减。

(一)未达到每个床位都配备中心管道吸氧装置、中心抽吸装置及中心传呼系统装置的,每缺少1项装置核减1元,合计可核减3元;

(二)无独立卫生间的,核减3元;

(三)每床平均使用面积(指病房实用面积÷床位数)少于规定面积1平方米(含)以内的,核减2元;少于规定面积1-2平方米(含)的,核减4元;以此类推;

(四)不能24小时提供热水洗浴的,核减2元;

(五)无电视机的,核减1元;

(六)其他物品设施达不到规定配置的,视情况最多核减2元。

重症监护病房、特殊防护病房等专用病房未配齐非治疗必要的生活设施的,可不核减。

第十二条精神病、烧伤、传染病患者使用精神病、烧伤、传染病专用病房床位的,可在同等级病房床位价格上按不超过2元/床日加收。

第十三条使用气垫病床或骨科牵引病床的,可在同等级病房床位价格上按不超过2元/床日加收。

第十四条抢救室病床价格按照同等同类病房床位价格执行,符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加收情形的可以加收。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因实际需要,在现有病房床位外增加病床的,床位价格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病房内增加病床的,新增病床和原有病床统一按照增加后病房实有床位数对应房间类别经批准的床位价格(或按照第七条规定经备案的价格)执行。

(二)在病房外走廊、过道临时增加的病床。三级医疗机构按不超过10元/床日,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按不超过6元/床日执行;此类病床不得收取空调费和取暖费。

第十六条病房内安装取暖、空调设施并使用该设施的,可在床位费外另收取取暖费和空调费;未使用情况下不得收费。层流洁净病房床位、重症监护病房床位、特殊防护病房床位、新生儿床位不另收空调费和取暖费。

第十七条重症监护病房和特殊防护病房保留普通床位的,应当分别计价。符合病房条件和管理标准的急诊观察床位按病房床位标准计价。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在保障普通患者基本医疗需求的前提下,为满足少数患者特殊需求,可按高于普通病房配置标准设置少量特需病房,由患者自愿选择使用。特需病房床位数占实际开放床位数(如实际开放床位数超过规划或编制床位数则采用规划或编制床位数)的比例:三级医疗机构不得高于10%;二级医疗机构不得高于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得设置特需病房。

第十九条特需病房床位超过规定比例的,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将对超过比例部分按照普通病房定价方式制定价格。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在特需病房投入使用前向具有价格管理权限的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进行价格备案(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应逐级申报):(一)填报《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备案表》(附件3);

(二)特需病房位置、房号、面积、床位数资料及分布图;

(三)床位编制有关文件,特需病房床位占编制床位数及实际开放床位数的比例,增设特需病房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供现有特需病房床位数量情况。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向陪护人员提供陪护床等陪护用具的,可以收取租金,但不得收取陪护人员的空调费、取暖费。陪护用具租金三级医疗机构按照不超过3元/床日、二级医疗机构按照不超过2元/床日、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按照不超过1元/床日收取。对已收取重症监护费和特级护理费的患者,不得向其陪护人员收取陪护用具租金。

第二十二条床位费按整日数计算,计入不计出,即入院当天按1日计算,出院当天不计日数,当天入院又当天出院的按1日计算。急诊观察床位使用不足12小时按半日计算,超过12小时不足24小时按1日计算。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处置费已计入床位价格中,医疗机构不得另向床位使用患者及陪护人员收取。

第二十四条病房床位安排应坚持患者自愿选择原则。患者意愿与医院实际存在矛盾

的,医患双方应协商取得一致。医疗机构不得强制、欺瞒或误导患者入住高档次的病房床位。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不得对本办法附件1中内涵服务、内涵物质消耗和内涵物品设施另立项目收费(按规定收取的取暖费、空调费除外);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分解、重复收费;不得在床位价格备案后或经批准后减少物品设施、缩减服务及降低服务质量。对提供床位费内涵外另收费的物品供患者使用的,应当事先告知患者由其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欺瞒或误导患者使用。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高特需病房床位比例。特需病房与非特需病房之间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认真落实病房床位价格公示制度,在病区、病房内或其他显著位置公示床位类别、价格、基本物品设施、服务及加收情形等事项,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对未达到本办法附件1中内涵物品设施标准的非特需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月活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基层函[2017]591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6.14 【实施日期】2017.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函〔2017〕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为了应对我国面临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以及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形势,从国家层面系统性、全局性地作出的一项制度安排,做好这项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自2009年项目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下,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进展和成效。同时,也存在群众知晓率有待提高、获得感需进一步增强的问题。为此,我委决定组织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时间和主题

2017年7月为项目主题宣传月,以“基本公共卫生我服务你健康”为主题,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制订主题。 二、活动内容 (一)积极传播国家主题。各地要积极传播国家主题宣传海报、公益广告和电子微页(可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下载),以国家主题宣传海报和电子微页内容为基础,设计开发富有地方特色的宣传材料,有针对性地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意义。(二)深入宣传项目内容。针对国家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各地要积极利用不同载体,采取问答等形式,详细解读项目目的和意义,使不同人群了解、熟知与自身相关的服务内容、权利义务及获得渠道,有针对性地解决因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知晓率不高而导致的依从性低的问题。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脑卒中综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脑卒中综合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疾控发[2016]49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12.02 【实施日期】2016.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脑卒中综合防治工作方案的 通知 (国卫办疾控发〔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脑卒中综合防治工作,降低脑卒中危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脑卒中综合防治工作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落实各项工作内容和有关要求,加强督查考核,保证方案目标如期实现。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日 脑卒中综合防治工作方案 脑卒中是严重威胁我国居民健康的一种疾病,根据《中国居民营养与慢性病状况报告(2015年)》,2012年中国居民心脑血管疾病死亡率为271.8/10万,是第一位死因,其中脑卒中死亡率为140.3/10万。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降低脑卒中危害,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确定的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降低10%的目标,依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加强脑卒中防治体系建设,实施脑卒中综合防控策略和措施,开展脑卒中高危人群筛查和干预,推动疾病治疗向健康管理转变。到2020年,脑卒中发病率增长速度降到5%以下,心脑血管疾病死亡率下降10%。 二、工作内容 (一)深化部门协作,推进脑卒中综合防控策略。将脑卒中防治作为健康中国建设的重点内容,逐步完善防治政策。依托国务院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脑卒中综合防控部门协作机制,在政策制定、组织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保障。强化脑卒中危险因素控制,倡导膳食结构多样化,开展控烟减盐控油等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加强幼儿园、中小学的健康教育工作,培养儿童青少年的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推广全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 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 【发文字号】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15 【实施日期】2015.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世界卫生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世界卫生日宣传活 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全国12320管理中心:世界卫生组织将2016年世界卫生日的主题定为“应对糖尿病”,主要目标定为扩大预防、加强护理、增强监测。现就做好2016年世界卫生日宣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委宣传活动口号定为“糖尿病要早预防,分级诊疗帮您忙”,制定了糖尿病防治核心信息(2016版),制作了宣传片和宣传海报,请在委网站下载。各地要在世界卫生日前后在基层卫生机构播放宣传片、张贴宣传海报,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糖尿病防治核心信息(2016版)制作发放宣传品。 二、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组织动员医务人员走进社区开展义诊或健康咨询活动,利用自有媒体并组织协调地方电视、广播、报社、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提升社会各界对糖尿病的重视。糖尿病分级诊疗试点地区要将宣传重点放在政策宣传上,提高分级诊疗政策知晓率。 三、请于2016年5月1日前将活动总结和有关的宣传材料、音像资料等报我委宣传司、医政医管局。 联系人: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沈闰州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王斐 联系电话:68792324、68791889 附件:世界卫生组织糖尿病主题相关信息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3月11日 附件 世界卫生组织糖尿病主题相关信息 一、背景 2008年全球估计约有3.47亿人患有糖尿病。目前流行率仍呈上升趋势,尤其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 2012年总共约有150万人直接死于这一疾病,其中80%以上的死亡病例发生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据世界卫生组织预测,到2030年,糖尿病将成为第七项主要死亡原因。 糖尿病是一种慢性病,当胰腺产生不了足够的胰岛素或者人体无法有效利用所产生的胰岛素时,就会发生糖尿病。胰岛素是一种调节血糖的荷尔蒙,能够给予生命所需的能量。如果糖不能进入细胞作为能量消耗掉,就会大量蓄积在血液中造成危害。 糖尿病有两种主要形式。一型糖尿病患者通常不能自己分泌胰岛素,因此需要注射胰岛素来维持生命。二型糖尿病占糖尿病病例总数的90%左右,患者通常自己能够产生胰岛素,但不能产生足够的胰岛素或无法妥善利用。二型糖尿病患者通常超重和久坐不动,这两种状况加剧了患者对胰岛素的需求。 随着时间推移,高血糖会严重损害身体各主要器官系统,造成心脏病、中风、神经损伤、肾功能衰竭、失明、阳痿以及可能导致截肢的感染。 二、主要信息 世界卫生组织将2016年4月7日世界卫生日的重点定为应对糖尿病,其原因如下: (一)糖尿病在许多国家加速流行,数据显示,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中增幅最为显著。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7)产后保健科; (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儿童群体保健科; (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 (3)儿童生长发育科; (4)儿童营养与喂养科; (5)儿童心理卫生科; (6)儿童眼保健科; (7)儿童口腔保健科;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一、严禁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开展产科诊疗活动。 二、严禁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控制剖宫产率。加强孕产期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全面加强产科质量管理。 四、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医院感染。 五、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与各种形式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相关规定。 六、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安全的行为。医疗机构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的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产科、新生儿科等关键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并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 七、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出生缺陷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妥善处理。

八、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物。胎儿附属物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脐带血采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九、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十、严禁任何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刷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和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文明办秘书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等关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文明办秘书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等关于开展第28个世界无烟日暨健康中国行—2015年度无烟生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宣传函[2015]436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a27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5.19 【实施日期】2015.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文明办秘书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开展第28个世界无烟日暨健康中国行-2015年度无烟生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国卫办宣传函〔2015〕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文明办、爱卫办、教育厅(教委)、新闻出版广电局、团委、科协,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两办《通知》)精神,加大控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力

度,推进我国控烟履约法制化进程,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中央文明办、全国爱卫办、教育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定于2015年5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第28个世界无烟日暨健康中国行--2015年度无烟生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活动为期1年。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活动主题为“无烟生活”,推荐使用口号见附件1。 二、活动安排 (一)国家级活动。 1.启动活动。5月31日在北京举办“第28个世界无烟日暨健康中国行--2015年度无烟生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启动会。 2.开发控烟主题公益广告和海报。针对公众的认识误区和常见问题,开发“无烟生活”主题公益广告和海报,整合控烟传播材料等资源,供各地、各机构开展相关活动使用。 3.组织“无烟生活”主题知识竞赛。通过报纸、互联网、微博、微信等途径发动公众参与答题,学习、掌握控烟知识。 4.开展志愿者活动。一是通过快闪歌舞、跑酷、联合签名、文艺表演等形式,开展公共场所劝阻吸烟活动。二是开展“无烟中国,我挺你--我的控烟宣言”一分钟创意微视频征集展播活动。三是创作控烟主题广场舞,举办“无烟生活”广场舞大赛。四是开展“我要告诉你,因为我爱你--图形警示上烟包”倡导活动和“携手灭烟,拥抱晴天”无烟环境倡导活动。 5.广泛开展媒体宣传。在主要媒体制作播放控烟专题节目、开辟控烟专栏。组织媒体沟通会和培训会,提高媒体控烟传播能力。继续开展2015年度“中国烟草控制大众传播活动”,评选优秀控烟媒体作品。 (二)地方活动。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讯录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医院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广东省应急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广东省口腔医院 广东省生物制品与药物研究所 广东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广东省医学情报研究所) 广东省健康教育中心 广东省结核病控制中心 广东省精神卫生中心 广东省皮肤性病防治中心 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广东省中医药工程技术研究院) 广东省卫生监督所 广东省泗安医院 省深圳牙科医疗中心 广东省医学实验动物中心 广东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 广东省卫生医疗对外合作服务中心 广东省医药采购中心 广东省干部保健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协会 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 广东省人口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 人之初杂志社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韶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河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汕尾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阳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湛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茂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肇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潮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揭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云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中山大学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中山大学第六医院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中山大学光华口腔医院?附属口腔医院 暨南大学医学院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东省中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 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 汕头大学?香港中联合汕头国际眼科中心 广东医学院 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 广东药学院 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 广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荔湾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江都医院

国卫办妇幼发〔〕5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7)产后保健科; (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儿童群体保健科; (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 (3)儿童生长发育科;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综治办综治秘书室、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综治办综治秘书室、中央网信办秘书局等关于印发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 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监督函[2016]416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央综治办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4.21 【实施日期】2016.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综治办综治秘书室、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印发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2016〕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综治办、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医药局,军队各有关单位: 为着力解决“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等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公平就医秩序,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成立全国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

托”工作协调办公室,并联合制定了《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中央综治办综治秘书室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2016年4月21日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 近期,医疗机构“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竞价排名买患者等问题被各大媒体争相报道和转载,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广泛讨论。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综合治理措施。北京、上海、广东等地迅速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积极研究出台了非急诊预约挂号、实名制挂号、严格加号管理等一系列治理“号贩子”、“网络医托”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为着力解决“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等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公平就医秩序,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中医药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决定从即日起,以优质医疗资源相对集中的地区为

2015年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招考笔试试题

考笔试试题 2015年山东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招聘213人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等最新资讯及免费备考资料请点击: 1 对于聚众扰乱医疗卫生机构秩序、致使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首要分子可以处以()。 A.警告 B.五日以下拘留 C.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D.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标准答案:C 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进行报告。() A.疫情报告属地管理B.时限上报的原则C.逐级上报的原则D.网络报告的原则标准答案:A 3 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到卫生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书后,多长时间必须作出复议决定。() A.半个月内 B.1个月内 C.2个月内 D.3个月内 标准答案:C 4 下列哪项属于既往史。() A.病因与诱因 B.预防注射 C.诊疗经过 D.工业毒物接触史 标准答案:B

5 抗(抑)菌制剂禁止标注用于人体破损皮肤黏膜以及特定部位,特定部位有()。 A.足部、手部、鼻黏膜、指甲、腋部、头皮、头发 B.足部、眼睛、鼻黏膜、指甲、腋部、头皮、头发 C.足部、头部、头发、眼睛、鼻黏膜、指甲 D.足部、眼睛、鼻黏膜、指甲、阴部、头皮、头发 标准答案:B 6 不属于现病史内容的是()。 A.手术史 B.起病时的情况 C.病情的发展与演变 D.主要症状及伴随症状 标准答案:A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第五条内容,下列行为最能体现保护患者隐私的是()。 A.医生为患者选用疗效相当但价格低廉的药物 B.医生为患者提供完全、真实的治疗方案,供其选择表态 C.医生使用艾滋病患者病情资料时,应作隐去姓名等处理 D.医生诊断时应考虑病人的各方面因素和困难 标准答案:C 8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A.停业整顿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篇一: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卫指导(20XX)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XX〕5号)的精神,结合河南实际,我委对《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南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XX年4月24日 河南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民合法生育权益,规范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户籍或现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它组织。

第三条实行生育服务证制度。生育服务证的登记发放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见附件1、附件2)制度、委托代理代办制度、承诺制和首接负责制等规定,推行网上办理。 第二章生育服务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机关 第四条一孩生育服务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在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办理。 批准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干部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在批准后10日内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孩生育服务证的登记、发放、登记表归档和二孩生育服务证的受理、初审、上报等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二孩生育服务证的复核、审批、发放、备案、案卷归档等工作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一孩生育服务证在夫妻任何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均可登记,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生育服务证登记的相关工作,做到便民、及时、免费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在夫妻双方户籍地均可办理,女方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地应协助受理地出具相关证明。 第三章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的登记程序 第七条合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均属初育的,生育前可按以下规定登记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 1.个人登记。登记人填写《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发放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3),非登记人签名的《登记表》应提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三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 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国卫体改发[2015]62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05.08 【实施日期】2014.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三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卫体改发〔2015〕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务)厅(局)、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在100个地级以上城市进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任务要求,按照将试点省的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纳入试点,地方党委政府重视、部门协同配合、工作基础较

好、有一定的代表性等原则,充分考虑各省(区、市)申报试点城市时的优先排序,我们确定了辽宁省本溪市等66个城市为第三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见附件1)。经商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将第三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名单印发你们,并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公立医院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城市公立医院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发挥着骨干作用,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主战场。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医改的重中之重。国家联系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改革的机遇意识、责任意识、紧迫意识,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保障,更加主动、积极地开展改革试点。各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和支持。试点城市卫生计生(卫生)、财政部门要会同编办、发展改革(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完善配套改革措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综合推进。 二、细化改革措施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的要求,在深入调研、精心测算、充分协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订路线清晰、措施具体、任务明确、分工细致的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着力创新体制机制,统筹推进综合改革;要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聚焦解决当地公立医院存在的突出问题,力求在关键环节有所突破。各地要围绕试点实施方案,进一步分解任务、明确分工,建立问责机制,做到早部署、早开展、早落实;要制定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改革配套政策,细化各项措施。试点城市范围内县级(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都要开展综合改革。三、加强督导考核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1号)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 委员会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1号《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已于2016年9月30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10月12日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包括以下活动:(一)采用现代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中医药学和心理学等方法对人的生理、心理行为、病理现象、疾病病因和发病机制,以及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进行研究的活动;(二)医学新技术或者医疗新产品在人体上进行试验研究的活动;(三)采用流行病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法收集、记录、使用、报告或者储存有关人的样本、医疗记录、行为等科学研究资料的活动。第四条伦理审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研究中尊重受试者的自主意愿,

同时遵守有益、不伤害以及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 作的监督管理,成立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中医药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成立国家中医药伦理专家委员会。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 作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国家中医药伦理专家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中的重大伦理问题进行研究,提供政策咨询意见,指导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的伦理审查相关工作。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协助推动本行政区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指导、检查、评估本行政区域从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工作,开展相关培训、咨询等工作。第二章伦理委员会第七条从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是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 伦理审查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设立伦理委员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伦理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未设立伦理委员会的,不得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工作。第八条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维护受试者尊严,促进生物医学研究规范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6]187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14 【实施日期】2016.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 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74号)安排,为保证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16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五、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六、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Shaanxi

附件 麻疹中医防治方案 (2018年版) 麻疹是由外感麻毒时邪(麻疹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出疹性时行疾病,以发热、咳嗽、流涕、眼泪汪汪、全身布发红色斑丘疹及早期口腔两颊粘膜出现麻疹粘膜斑为特征。一年四季都有发生,发病年龄以6个月至5岁为多。由于我国使用麻疹减毒活疫苗已近50年,麻疹的流行已得到控制,只是一些散发病例及小范围的流行。 一、疾病诊断 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中的麻疹诊断依据:1.易感儿在流行季节有麻疹接触史。 2.初起发热,流涕,咳嗽,两目畏光多泪,口腔两颊粘膜近臼齿处可见麻疹粘膜斑。典型皮疹自耳后发际及颈部开始,自上而下,蔓延全身,最后达于手足心,皮疹为玫瑰色斑丘疹,可散在分布,或不同程度融合,疹退后有糠麸样脱屑和棕褐色色素沉着。 3.实验室检测:采血前8d-56d内未接种过含麻疹成分减毒活疫苗,而出疹后28d内血标本中麻疹IgM阳性;咽试子或尿液标本中麻疹病毒核酸阳性或分离到麻疹病毒;恢复期血标本麻疹IgG抗体滴度比急性期有≥4倍升高,或急性期抗体阴性而恢复期抗体转阳。 以上诊断具备第2项,参考第1、3项即可确定麻疹的诊断。 二、中医治疗 (一)辨证论治 以下方药剂量均以学龄前儿童为标准,临床可根据患儿年龄及个人临床经验进行调整。 1.顺证

(1)邪犯肺卫(初热期) 症状:发热,微恶风寒,鼻塞流涕,喷嚏,咳嗽,两眼红赤,泪水汪汪,倦怠思睡,小便短赤,大便稀溏。发热第2-3天,口腔两颊粘膜红赤,贴近臼齿处见微小灰白色麻疹粘膜斑,周围红晕,由少渐多。舌苔薄白或微黄,脉浮数。 治法:辛凉透表,清宣肺卫。 方药:宣毒发表汤加减。 组方:升麻3g,葛根3g,荆芥5g,防风6g,薄荷3g,连翘6g,前胡3g,牛蒡子5g,甘草3g,桔梗3g。 加减:咽痛蛾肿者,加射干3g,马勃3g,以清利咽喉;壮热阴伤,加生地6g,玄参6g,石斛3g,以养阴清热;烦闹,尿黄赤短少者,加竹叶6g,佩兰3g,滑石3g,以清热利尿;风寒外束,腠理开合失司,影响透疹者,加炙麻黄3g,桂枝3g,以辛温透表。 (2)邪炽肺脾(见形期) 症状:发热持续,起伏如潮,阵阵微汗,谓之“潮热”,每潮一次,疹随外出。疹点先见于耳后发际,继而头面、颈部、胸腹、四肢,最后手心、足底、鼻准部都见疹点,即为出齐。疹点初起细小而稀少,渐次加密,疹色先红,后转暗红,稍觉凸起,触之碍手,伴口渴引饮,目赤眵多,咳嗽加剧,烦躁或嗜睡。舌质红,舌苔黄,脉数。 治法:清凉解毒,佐以透发。 方药:清解透表汤加减。 组方:金银花5g,连翘5g,桑叶5g,菊花3g,西河柳6g,葛根5g,蝉蜕3g,牛蒡子6g,升麻3g。 加减:若疹点红赤、紫暗,融合成片者,加丹皮5g,紫草5g,以清热凉血;热炽口干者,加生地5g,玄参5g,以生津清热;咳嗽盛者,加桔梗3g,桑白皮5g,杏仁3g,以清肺化痰;壮热、面赤、烦躁者,加山栀3g,黄连2g,石膏10g,以清热泻火;齿衄、鼻衄,加藕节炭5g,白

上海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附件 上海市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试行) 为提高胸痛患者救治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逐步建立胸痛救治体系,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请遵照执行。 一、市级胸痛中心 (一)功能定位 市级胸痛中心具备疑难危重胸痛相关疾病的诊治能力,与区域胸痛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建立对口支持和联动工作机制,承担区域胸痛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转诊的胸痛患者救治工作;为区域胸痛中心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二)基本条件 1.三级医院。 2.设置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胸外科、急诊医学科、重症医学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等与胸痛救治相关的诊疗科目,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 3.具备开展直接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和溶栓治疗、急性主动脉夹层急诊介入和外科手术治疗、急性肺动脉栓塞溶栓治疗、张力性气胸外科手术治疗的相关条件。 4.实行院前院内书面交接制度和急诊分级制度,无搁置救护车 - 1 -

及其设施设备现象。 5.具备胸痛患者的综合抢救能力。 (三)组织管理 1.成立由院长或分管医疗业务的副院长负责、相关科室和管理部门参与的胸痛中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明确工作制度并负责胸痛中心的日常管理。 2.成立针对心源性和非心源性胸痛患者的救治小组,按照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制定各类胸痛相关疾病的救治预案和工作协调机制。 3.与所在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区域内急救中心(站)签订胸痛患者协同救治协议,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实现胸痛患者信息互联互通。 4.建立并落实胸痛相关疾病患者的病例报告制度,按时完成胸痛病例数据库的建档填报。有专人负责胸痛患者信息登记、诊疗数据记录、随访管理和健康宣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信息安全,不外泄个人隐私,并对胸痛患者诊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提升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改进措施。 (四)建设要求 1.建立以胸痛中心为基础的多学科联合诊疗模式(见附图)。 2.设置胸痛急诊绿色通道。设立胸痛诊室、急诊抢救室、胸痛留观室等功能区域,并在功能区域配备相应诊疗及抢救设备、设施及药品(包括心电图机、供氧系统、监护仪、除颤器、呼吸机等急救器材和急救药品)。上述区域的面积、床位、设备等能满足医- 2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卫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卫通[2016]14号 关于发布《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的诊断》等6项国家职业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16〕14号 现发布《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的诊断》等6项国家职业卫生行业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13-2016《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的诊断》(代替GBZ13-2002); GBZ39-2016《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的诊断》(代替GBZ39-2002); GBZ44-2016《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的诊断》(代替GBZ44-2002);

GBZ47-2016《职业性急性钒中毒的诊断》(代替GBZ47-2002); GBZ56-2016《职业性棉尘病的诊断》(代替GBZ56-2002); GBZ278-2016《职业性冻伤的诊断》。 上述标准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GBZ13-2002,GBZ39-2002,GBZ44-2002,GBZ47-2002,GBZ 56-2002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8月23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GBZ13-2016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的诊断GBZ13-2002 2016-08-23 2017-02-01

2 GBZ39-2016 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的诊断GBZ39-2002 2016-08-23 2017-02-01 3 GBZ44-2016 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的诊断 GBZ44-2002 2016-08-23 2017-02-01

4 GBZ47-2016 职业性急性钒中毒的诊断GBZ47-2002 2016-08-23 2017-02-01 5 GBZ56-2016 职业性棉尘病的诊断GBZ56-2002 2016-08-23 2017-02-0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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