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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侵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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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侵权案件的收集

案例一:学生程X住院前后

新学期伊始,某小学音乐教室更换了一套整齐崭新的课桌,音乐老师无不满心欢喜。每次上课,她都要教育学生加倍爱护,每节课后,她都要逐一扫视一番才放心。

一个星期三上午的第三节课后,音乐老师的目光被其中一张课桌所吸引,她上前一看,猛吃一惊,桌面被小刀刻得伤痕累累。她来不及多想,立即将刚上完音乐课的学生喊回教室,很快查出了刻划课桌的学生程X。

音乐老师对程X进行了一番批评教育后,马上报告了学校有关领导,然后又将此事告诉了班主任。

程X按照班主任的意思,将母亲喊来学校,其母亲与班主任交谈后,既承担了没教育好孩子的责任,又答应按学校规定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赔偿。

星期四,程X照常来校上课。星期五,程X缺课一天。班主任放学后将程X无故缺课一事报告了学校有关领导,然后来到程X家。程X母亲告诉班主任,程X吃了早饭离家后,至今未归,并安慰班主任不必着急。类似情况,已不是第一次。

星期六清晨,附近一所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的几位学生在校园里晨读,发现一个小花坛里躺着一个男孩,他们急忙上前将男孩扶起,谁知男孩已人事不知,气息奄奄。他们立即兵分两路,两个男生将男孩抱到市某医院;另一女生忙到附近单位、学校打听男孩的住处。该小

学的校长得知这一情况,顾不上洗脸刷牙,立即赶到医院,认出昏迷不醒的男孩正是程X。接着,校长参与了医生的会诊,商量了抢救方案。此时,程X的母亲才来到医院。整个白天,都有该小学的领导和老师守护在病床旁,当天晚上,该小学的全体领导、程X的班主任和音乐老师,冒着倾盆大雨,提着营养品专程去医院看望了病情大有好转的程X。以后几天,都有师生前去慰问。程X的家长和医务人员无不为之感动。

可三天后的一个下午,程X的舅父、姨妈来到了该小学校长室,把程X一天未归,昏倒住院的责任推给了程X的班主任和音乐老师,并要求学校负责程X在医院里的全部费用。面对这一无理要求,校长没有退让,而是以充足的理由说服了对方,维护了学校和老师的利益。

[评析] 学校和教师在学生程X损坏公共财物时尽了教育的责任,在其旷课、昏迷住院后及时家访通报情况,提着慰问品看望和守护他,已尽到了爱护的责任。程X的有关亲属将其昏迷住院的责任推给班主任和音乐教师,要求学校负责程X的全部医药费用,这是一种侵犯学校和教师合法权益的无理要求。程X在犯错误受到批语教育后旷课,旷课期间昏迷,是他自己主观行为造成的结果,学校和教师主观上没有不准他上课的要求,客观上没有促其旷课和致其昏迷的行为,故完全可以不承担责任,不负担其医药费。

案例二:学生的人身权利不容侵犯

某校一学生向教师反映X男生课间到校外公厕去吸烟。一上课,老师就去翻该生的书包,想从中找到学生吸烟的证据。学生拒不让翻。于是师生间发生争执,师生共同到教导处解决问题。教导处将学生留下进行严厉批评,老师乘机回到教室,翻学生的书包,终于从书包中找到了香烟。教导处根据学生守则给予该生纪律处分。

某校交接值周袖章时还差四个。眼看快要下课了,班主任老师说:“再找不到,我可就要搜了。”他见还没有反应,就自己先解开衣扣、翻开衣兜,“搜查”了自己,也算做了示范,然后便要求道:“大家都解开衣服,我搜!我就不信找不到。”结果,全班男女生几十个人都被老师或同座位同学相互搜了身,最后还是未找到。全班同学很晚才被获准回家。

[评析] 以上两个案例都反映出一个共同的问题,即学校如何维护和尊重学生(特别是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利。

在国家大力宣传“依法治教”的今天,学校管理中再不能沿袭过去旧的甚至是违法的教育手段了。虽然这样做可能使一些教育目的达到了,但主观上的良好愿望绝对掩盖、代替不了客观行为的违法性。

案例三:坏事变成了好事

正值学习教育法律知识期间,某校发生了一起一位新参加工作的老师打伤学生张X的事。该生平时散漫,违反校纪的现象时有发

生,这次违纪后,被老师打得耳朵红肿,嘴角流血,这是一起典型的体罚学生事件。事后学生家长找到学校,批评老师的违法行为,并到上级机关反映了此事。

当时校内教师中有种种意见:1、学生张X,多次违反纪律,该打;2、家长到处告状,校长应给老师作主;3、如果处罚教师,则学生更不好管,也会挫伤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教育法律知识的学习,使学校新上任的领导干部对如何处理这类事件心中有了底。他们多次找X教师谈话,在热情肯定他教育学生认真负责精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条款,严肃地指出其错误的性质和严重性。X老师对自己的错误有了较好的认识,心悦诚服地向家长道歉,主动承担张X的医疗费,从而取得了家长的谅解。家长也表示今后要配合老师教好孩子。经上级领导同意,免予X老师处分。

在教职工大会上,校长抓住这一事例,组织大家重新学习《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内容,使大家进一步认识体罚学生这一“通病”的性质,把总是提到违法高度来分析,并指出家长向上级反映是对的,要求处罚老师也是法律允许的。结果,不但教育了犯错误的老师本人,也使全体教职工提高了认识,不但没有挫伤教职工的积极性,而且对教育法律知识的理解更深入一步。

[评析] 学校里发生了教师打伤学生的事件,家长上告,教师议论纷纷,显然是件坏事。但最后统一了认识,协调了各方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推动了学校工作,坏事变成了好事。坏事变成好事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

1、学校领导干部法制观念强,对有关的法律规定心中有底,故断是非的标准正确。

2、不停留在“就事论事”的水平上,而是从加强法制观念教育上,从提高犯有错误的教师和全体老师认识水平的总体效果出发,处理这一体罚学生事件。

3、学校领导应具有较高领导艺术。学校是教育机构,不是司法部门,学校要依照法律规定和原则处理问题,不同于直接依法断案。

案例四:不准未完成作业的学生上课引发的悲剧

秋季开学,某校学生纷纷报到入学,只有小学五年级甲班学生徐某还在教室外徘徊,他因没有完成暑假作业而被拒之门外,班主任王老师要求他将作业完成后再报到上课,徐某只好背起书包回家,途中经过一条小溪,他脱掉衣服游泳,不幸溺水身亡,徐某家长闻讯后,冲进学校,殴打班主任王老师,在学校领导和教师的大力保护下,王老师没有受到伤害,只是衣服被撕破,在各方劝说下,许某家长回家,安葬了徐某。

事后,徐某家长提出了四项要求:第一,学校负责全部安葬费;第二,教育局要处分王老师;第三,学校赔偿抚养费5000元;第四,将徐某的姐姐(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经学校、教育局和乡政府研究决定:1、学校负责徐某的全部安葬费;2、对王老师给予行政记过处分;3、学校付给徐某家长1000元慰问金。徐某家长由于自己的要求没有完全得到满足,经常在学校大闹大吵,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

受到破坏,学校多次劝告无效,最后只好请公安机关出面干涉,派出所对徐某家长发出警告,徐某家长再也未到学校闹事,风波终于平息。

[评析] 徐某的死,是他本人私自下河游泳导致的意外事故,自己应负主要责任。

班主任王老师因徐某未完成暑假作业而不准报到上课,属变相体罚学生行为,违反了《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由于这种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给予他行政记过的处分也是必要的,符合《教师法》的有关规定。

徐某的死,校方也有过失,即未能保障受教育者接受教育的权力。从人道主义出发,负责全部安葬费,付1000元慰问金安抚家长,是合情合理的。

徐某家长要求将徐某的姐姐转为公办教师不合政策规定,属无理要求。徐某家长多次到学校吵闹,属于扰乱学校秩序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学校请求公安机关出面制止属依法维护学校权益的行为,完全正确。

案例五:歧视差生是违法行为

某天,李长检查入学进度。发现该校三年级还差一个学生,问班主任王老师,回答说:“未到校的学生叫周波,因家庭困难交不起学费而失学了。”

李校长带着这个问题走访了周波同学家了解情况。家长对老师意见很大,告诉李校长说:“我小孩周波学习成绩差,不守纪律,这我

清楚。上期班主任在排学生座位时,故意将周波排在教室左后角独坐,作业就是做了点交给老师也不批改。期末考试,语文只得27分,数学只得45分,成绩都低于班平均分数。期末发《手册》那天,王老师还在班上点名批评我小孩,说周波在班上是大家学习上的负担,下期最好不要读了。本期开学已有5天,可王老师一则未来发动,二则未捎信或写字来要周波去读书,请校长考虑我小孩的读书问题。”回校后,李校长深入到该班了解情况,周波家长反映情况属实。

该学校《教师奖罚制度》第十条规定:“排斥差生,差生失学,应由直接责任人动员差生入学,否则视其情节予以经济处罚。”对此,学校作出决定:一、责成王老师在两天内亲自到周波同学家,做好工作,发动入学,并热情关怀,不准歧视。二、给予王老师批评教育,再视其情节处罚。

[评析] 《教育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受平等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周波同学未入学是班主任王老师的直接责任,关心爱护学生是法律赋予教师的义务,学校给予王老师的处理是合理合法的。理由是:1、王老师对差生周波同学不但不关心帮助,反而将其座位排在教室左后角。周波欠交作业,不教育、不督促,做了作业也不批改,这是歧视差生的主要依据。2、学生期末考试成绩差,挖苦、讥讽,属排斥差生的言行。开学后不但

不去发动,反而在领导面前说谎话,周波未入学不是家庭经济困难,而是属于王老师排斥、歧视。

案例六:学校能罚学生的款吗?

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李某,纪律观念较差,且不爱护学校公物。一次,李某用小刀将新课桌划坏。学校认为李某肆意破坏公共财物,行为恶劣,且一惯表现不佳,决定给予李某警告处分,令其赔偿20元,并罚款100元,限5日之内将赔款和罚款一次交情。这样处理合理吗?

[评析] 学校对李某故意毁坏学校财物的处理既有正确的一面,又有不合理的成分。李某故意毁坏公物,违犯学校纪律,学校有权给予其警告处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因此,学校要求李某折价赔偿是合理的。学校没有行政处罚权,所谓行政处罚,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的授权组织对违反特定行政管理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或组织所施行的惩戒措施。至于采用何种方式惩戒,由哪一级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实施,均由行政管理法规规定。学校既不是特定的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定的授权组织。所以,学校不具备行政处罚权,对李某罚款100元的决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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