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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修正)(精)

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修正)(精)
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修正)(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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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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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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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修正)

(1991年11月28日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1992年2月1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6月5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教育,是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职职工所进行的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第三条职工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与生产、工作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职工教育的任务是:对在职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对不同岗位的职工分别进行岗位培训,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教育,中、高等学历教育以及其他社会文化、生活教育。

职工教育应当以业余为主,鼓励自学成才。

第五条接受职工教育是每一个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职工有根据本职工作的需要,参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学习和培训的权利。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生产、技术、业务骨干,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参加学习和培训的权利。

第七条职工参加学习的时间,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分别情况予以安排。

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学习、专业进修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二日;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班组长、技术工人脱产学习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七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或者分散使用。

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学习的职工,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八条职工有向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反映学习要求和对职工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九条职工有服从学习安排、努力学习、完成学业和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用其所学做好本职工作的义务。

第十条职工经单位批准连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或者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以及被选派出国学习,应当同所在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职工教育工作,制定职工教育的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南京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市职工教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拟定全市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协调全市职工教育工作;监督、检查职工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管理职工学历教育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工教育。

第十三条市劳动、人事、经济管理、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别负责工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相应的规划和培训、考核、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组织管理本系统职工教育工作.编制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岗位规范,组织教材编写,并对职工教育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十四条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县的职工教育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职工教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县的职工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市直属单位的职工教育年度计划,经市职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列入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需要调整计划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把职工教育纳入负责人的任期目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参与职工教育的管理工作,发挥监督作用,维护职工受教育的权利。

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职工教育工作。

第四章单位职责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本地区、本行业的职工教育规划、培训要求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单位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单位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职工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岗位培训制度。职工应当先培训后上岗;专业性、技术性岗位的职工,必须经考核取得岗位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方准上岗。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支持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学习的职工,应当保证他们的正常学习。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将职工接受教育培训的成绩和表现,作为对其合理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办学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和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学校或者培训机构,承担本系统、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职工教育培训任务。

不具备单独办学条件的单位,应当采取联合办学或者委托代培的方式完成职工教育培训任务。

鼓励社会力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工教育。

第二十四条职工教育的校舍面积,应当不低于在职职工人均零点三平方米的标准(小型单位的校舍面积可以按行业、系统为单位计算),并按教学需要配备教学设施。

新建大中型企业应当同时规划建设职工教育基础设施。

职工教育的校舍、场地和教学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五条建立或者撤销国家承认学历的职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建立或者撤销其他职工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市职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职工学校和职工教育培训班,收取教学费用,必须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职工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按需施教、学用结合、讲求实效,加强教学管理,制定教学计划,建立考核制度,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各级各类普通学校应当在师资、校舍和教学设施等方面,为职工教育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章教师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职工教育的教师队伍由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组成。专职教师和职工高等院校的教学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

专职教师可以由市计划、人事部门从高等学校的毕业生中分配,也可以从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调。

第三十条从事职工教育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热爱职工教育事业,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从事职工中、高等教育的教师,应当分别具有大学专科、本科毕业水平,或者具有与其担负教学任务相适应的专业合格证书;从事技术和业务培训的教师,可以由具有实践经验和相应教学能力的技术工人、技师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职工教育的管理机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和管理人员进修,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各单位应当为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业务进修和生产实践创造条件,重视提高兼职教师的教学业务水平。经考核不能胜任教学的,应予调离或者解聘。

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地区性职工院校的专职教师在职称评定、晋级、调资、奖励、住房分配、生活福利等方面,应当与相应的普通院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企业职工教育专职教师也可以与企业科室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实行春、秋季招生的职工院校可实行寒暑假制度,不实行寒暑假制度的职工教育专职教学人员全年假期应当不少于六周。

第三十三条从事职工初、中等教育的专职教师退休后,参照对普通中小学教师增发退休补助费的规定,享受退休补助待遇。

第七章经费

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县财政安排的职工教育正常性经费,应当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增长。

第三十五条单位必须保证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常性费用,企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事业单位按职工标准工资的1.5%提取;属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引进技术项目等所需的培训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单位职工教育经费由单位教育部门掌握使用,财务部门监督,当年结余允许专项结转。

各类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七条对不具备单独办学条件的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可按隶属关系集中办学,所需经费由该单位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八条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对职工教育捐资助学。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九条对在职工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业余参加学习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技术

等级证书,并在实际工作中作出贡献的职工,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职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管理权限给予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一)不制定和实施职工教育培训计划,或者没有完成职工教育年度计划的;

(二)侵占职工教育校舍、场地和其他设施的;

(三)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

(四)不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的;

(五)侵犯职工受教育权利和教师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二条职工无故不按期完成单位安排学习任务或者学习期满后不服从工作分配的,单位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还培训费用、扣发脱产学习期间工资或者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不按规定办学、收费或者违反规定颁发文凭、证书的,由职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办。以办学为名非法牟利、骗取钱财的,由职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没收非法所得,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职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1992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

(1997年6月5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25日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工作的意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南京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市职工教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二、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不按规定办学、收费或者违反规定颁发文凭、证书的,由职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办。以办学为名非法牟利、骗取钱财的,由职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没收非法所得,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 2017年度课题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教策[2016]1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28 【实施日期】2016.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课题指南的通知 (京教策〔2016〕15号) 各区教委,各高等学校,市教委直管直属单位: 2017年度课题申报工作自即日起启动,课题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课题指南》经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将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题要求 (一)根据《北京市“十三五”期间教育科学研究规划纲要》规定,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课题分为十个研究领域: 1.教育宏观战略与政策研究

2.教育基本理论与国际比较研究 3.教育治理体系研究 4.课程、教学、评价改革研究 5.学生发展研究 6.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研究 7.教育资源配置与效益研究 8.教育信息化研究 9.传统文化教育与德育研究 10.生态文明教育与可持续发展教育研究 (二)各领域分为“教育决策咨询研究”、“教育基础理论研究”、“教育教学实践研究”三个研究方向。 (三)2017年度课题类别包括以下六种,分别为: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一般课题。 1.重大课题实行招标制度,申请者不得更改研究题目。重大课题的研究内容应具有创新性,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具有较高理论价值或实践价值。 2.优先关注课题应以课题指南为准,申请者不得更改研究题目,可以根据自己的专长和基础,选取独特的切入点进行研究设计。 3.校本研究专项课题用于资助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现任校(园)级领导主持的以学校为基本单位、与学校改革实践紧密相关、具有较高的组织程度、来源于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解决学校现实问题、教师群体参与的课题。 4.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一般课题的申请者可根据自己的研究兴趣和研究基础,从十个研究领域自行设计课题名称和研究内容申请课题。 申请者填写课题申请书时,需明确填写课题所属研究领域、研究方向和课题类别。

南京鼓楼区十三五规划重点调研课题表

南京市鼓楼区“十三五”规划重点调研课题表 序号调研课题 名称 主要调研内容 拟定经 费(万 元) (一)形式研判与发展方向研究 1 鼓楼区“十二 五”规划回顾 与“十三五” 展望 (1)科学评价鼓楼区“十二五”规划战略的实施效果; (2)科学研判鼓楼区“十三五”的基本战略和发展思路。 5 2 多重国家战 略下鼓楼区 发展路径研 究 (1)从区位、历史等多维度综合分析鼓楼区在“21世纪海上 丝绸之路”和长江经济带中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2)研究如何依托“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长江经济带效 应,加快建设南京长江国际航运物流服务中心; (3)研究提出城市新一轮发展的路径选择及对策建议。 5 3 经济社会发 展目标 和指标体系 研究 (1)分析鼓楼区历年的主要经济社会指标,提出量化分析的 工具或模型; (2)科学评估“十二五”主要目标和指标的完成情况; (3)把握建设“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率先基本实现现 代化”的重大阶段性目标,结合国家和省、市规划指标,研究 提出“十三五”鼓楼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指标体系, 科学确定指标选取原则、指标含义及具体算法; (4)运用多种建模方法提出2020年的指标测算值,重要指 标展望到2025年; (5)提出发展的可行方案并进行多方案比较。 5 (二)经济建设领域研究 4 鼓楼区主导 产业的空间 优化、层级转 换及有机接 续问题研究 (1)深入研究鼓楼四大片区空间优化和城市规划问题; (2)从空间和级次两个层面,分析鼓楼产业专项的特征、规 律,特别是建设中心转移的问题及老城片区、河西片区产业 结构的优化。 5 5 加快服务经 济发展的制 度和环境研 究 (1)分析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现状和特征; (2)分析提出制约我区服务经济发展的管制、税制、体制和 法制等瓶颈问题; (3)提出加快促进服务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制度安排和对 策建议。 5

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文档

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文档Nanjing rail transit regulations

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安 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 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 安全保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 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的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应急 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市人民的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城市管理、价格、卫生、环境保护、园林、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的政府应当设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违反轨道交通运营规范的行为进行劝阻,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九条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华为培训管理规定

华为公司员工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贯彻公司人力资本的不断增值优先于财务资本增值的指导思想,建立持续、系统的人力资源开发体系和学习型组织,贯彻公司战略导向,推动管理进步,培养适应业务与组织发展需要的各级管理领导人才,提升全员职业技能与专业素质,同时为规范和促进公司各项培训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华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球范围内的员工培训管理。华为公司是指深圳市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全球范围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资子公司,但不包括各地的合资公司。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紧密结合并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和组织发展战略 根据公司战略目标、阶段性业务重点及人力资源发展战略对组织和员工 现在与未来的要求,确定公司培训的战略、目标和规划。 (二)基于岗位胜任,分层分级开展培训 员工培训目标的设置须基于员工所承担岗位对其技能与素质的任职要 求,针对性不同岗位、不同层级的主管和员工建设分层分级的课程体系 并开展培训。员工在转正、晋升及任职资格评定前,须完成公司要求的 相关培训。 (三)实战导向 培训须围绕业务开展,重在实效。不断总结业务实践经验并转化成培训 课程,原则上培训案例应有1/3当地业务实践案例,师资队伍70%以上 应由具有一线成功经验的各级干部和员工组成。案例学习、导师辅导、 岗位实践等是行之有效的员工培养方式。 (四)培训和自我学习相结合 员工能力的提升是各级主管的责任,更是员工自己的责任。公司提 倡员工自我学习、团体学习、持续学习。除课堂集中培训和网络培 训外,公司鼓励多种形式的学习与提高,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

加与工作相关的、业界具有较高认可度的专业资格认证的学习,推进学习型组织的建立。

残疾人最新管理办法(DOC)

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 民航发〔2014〕1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残疾人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规范残疾人航空运输的管理及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残疾人而收取报酬的国内、国际航空运输,或经承运人同意而办理的免费航空运输。 第三条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航空旅行的机会,为残疾人提供的航空运输应保障安全、尊重隐私、尊重人格。 第四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加社会活动,具体表现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二)“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是指购买或持有有效客票,为乘坐客票所列航班到达机场,利用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提供的设施和服务,符合适用于所有旅客的、合理的、无歧视运输合同要求的残疾人。 (三)“医疗证明”是指由医院出具的、说明该残疾人在航空旅行中不需要额外医疗协助能安全完成其旅行的书面证明。 (四)“残疾人团体”是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 人以上(含10 人),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五)“服务犬”是指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 第五条机场无障碍设施设备的配备应遵守《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并符合民用机场航站楼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免费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设施、设备或特殊服务。 第二章残疾人运输人数及拒绝运输的预防 第七条除另有规定外,承运人不得因残疾人的残疾造成其外表或非自愿的举止可能对机组或其他旅客造成冒犯、烦扰或不便而拒绝运输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第八条承运人拒绝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航空运输时,应向其说明拒绝的法律依据。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要求提供书面说明的,承运人应在拒绝运输后10日内提供。 第九条航班上载运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陪伴人员,但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数为: (一)航班座位数为51-100个时,为2名;

hf员工子女教育及其他福利制度

hf员工子女教育及其他福利制度营业、保养人员交通津贴支给方法 第一条本公司营业、保养人员因执行经常业务,确需以机车为交通工具并自备机车经总经理核准者,由公司按事实上际服务日每月发给98 0元交通津贴。但无能力自备机车者得申请公司补助购备机车。由公司补助购备机车者每月发给交通津贴500元。 第二条前条交通津贴于每月5日发薪同时发给之。 第三条依本方法支领交通津贴人员行车所需燃料费、保养修理费均应自理,不得向公司请领汽油费。除奉派远途出差,其交通费得按职员出差旅费支给方法核实支给外,概不得请领交通费。 第四条依本方法申请公司补助购备机车补助款以16300元为限。申请人得在气缸容量100CC至150CC范畴内购买机车。 第五条依本方法申请公司补助购备机车以公司名义请领牌照,牌照税及保险费由公司负担该车使用期限为三年,使用满三年该机车即归申请人所有。 第六条依本方法公司补助购买机车人员因调职无需机车为交通工具或因故离职者,除停发交通津贴外,所补助购备机车应一次缴清折旧残值(折旧率为每月480元),但调职人员可申请分月摊缴至缴清为止。 第七条依本方法公司补助购备用机车在未满三年期限前若有遗失或损坏时应由申请人负赔偿或修复责任。 第八条依本方法申请补助购备机车人员应觅妥同事一人以上为保证人或铺保,如申请人发生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的现象而无法清偿时应负连带责任。 第九条本方法呈奉总经理定实施。 对外业务人员申请贷款购买机器脚踏车方法 第一条贷款对象本方法对外业务人员因业务需要,向公司申请贷款购买机器脚踏车(以下简称机车)使用。

第二条申请对外业务人员需要申请贷款购买机车者,应填具"对外业务人员贷款购买机车申请书"(表9.5.1)及"切结书"(表9.5.2)呈经理核准后交总务部门。"对外业务人员贷款购买机车申请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送会计部门存查,第二联存总务部门凭以办理请购、所有权登记、扣款及投保等事宜。 第三条贷款标准及偿还方式机车统由公司采购,其贷款额以9 0cc为原则,如有超出部分由申请人自行筹款。机车款以无息方式贷与,每月由薪津内扣缴500元至全部缴清为止。 第四条所有权归属机车R 所有权登记予申请人,机车牌照申请书等附件则于办理登记后由总务部门保管至贷款还清后发还。 1.每行驶150公里补贴1加仑汽油费。 2.每行驶100公里补贴1公升机油费。 3.每行驶100公里补贴70元修护(含折旧)费。 第六条费用申请方式机车使用人外出时应登记"外勤活动记录表"一式二联(表9.5.3)写明去处送交主管,公毕(或翌日)填写里程呈主管复核,于每月底汇总运算费用。第一联使用部门存,第二联附"旅费报销清单"请款并于翌月3日前送达会计部门。 第七条离职或职务变动的处理使用人于机车款付清而于中途离职时,应将尾款一次付清。如因职务变动再无外勤必要,其机车费用的补贴(含税捐、保险费)应即停支,未付清的机车贷款仍应按月扣缴。 第八条违警事项的处理使用机车人员应遵守法令及交通规则,如有违罚款等情形,使用人应自行负责。 第九条保险费的负担汽车保险费按公司支付补贴30%支给使用人,由使用人直截了当支付。(表9.5.2) 切结书 借款人因对外业务的需要,向本公司申请贷款元购买机器脚踏车,愿遵照"对外业务人员申请贷款购买机器脚踏车方法"的规定履行偿还贷款之义务。如有违抗时,保证人愿与借款人连带负偿还责任,并任由公司自其薪津或退职酬劳金扣取抵缴贷款。特立本切结书为据。 此致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教民〔2012〕1号 各区县教委,各民办普通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已经市教委2012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退费管理办法;要在退费管理办法中明确具体退费程序,明确本校退费管理部门、纠纷调解部门的职能和分工,并落实责任;要以公示、与学生签订入学协议等方式,对学生及家长履行告知义务。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民办幼儿园的退费依照《北京市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意见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退费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已报到的新生在学校课程开始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 第五条全日制学校学生在课程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80%的本学期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60%的本学期学费;

六合区十三五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

目录 序言 (2) 一、规划背景 (3) (一)规划目的与意义 (3) (二)规划依据 (4) (三)“十二五”新型城镇化建设主要成效 (5) (四)“十二五”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不足 (12) (五)“十三五”新型城镇化发展机遇 (16) 二、“十三五”新型城镇化建设总体思路与发展目标 (18) (一)“十三五”新型城镇化指导思想 (18) (二)“十三五”新型城镇化总体目标 (18) (三)六合区新型城镇化目标体系 (18) 三、“十三五”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 (22) (一)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构筑多元包容的和谐社会 (22) (二)引导空间布局优化,形成梯度有序的城乡聚落体系 (24) (三)明确重点发展空间,塑造多心辐射的空间格局 (32) (四)构筑现代产业体系,实现四化同步、产城融合的转型示范 (37) (五)完善综合交通体系,构建畅行畅游的城乡交通网络 (42) (六)优化公共服务体系,形成服务均等的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网络 (48) (七)加强公用设施建设,提高承载保供服务能力 (54) (八)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共建宜居宜游的城乡生态环境 (61) (九)推进历史文化保护,彰显地方特色的人文古都风貌 (66) (十)推动建筑绿色发展,提高建筑科技水平 (67) 四、“十三五”新型城镇化建设四大保障机制 (72) (一)健全城乡统筹机制 (72) (二)深化依法治理机制 (72) (三)推行智慧管理机制 (73) (四)创新资金保障机制 (74) 五、“十三五”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库 (76)

序言 自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城市工作已被提升到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明确要求党政齐抓城市工作,改革原有城市发展制度政策,并提出了关注城市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城市竞争力三位一体的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江苏省党代会、南京市党代会的召开进一步明确了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方向。这些国家、省、市宏观城镇化建设政策以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意见为《六合区“十三五”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指明了方向。 同时,《规划》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江苏省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规划(2014-2020年)》、《南京市“十三五”城乡建设规划纲要》、《南京市近期建设规划(2015-2020)》、《南京江北新区总体规划(2014-2030)》、《南京江北新区近期建设规划(2015-2020年)》、《南京市六合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编制,回顾了六合区“十二五”城镇化建设的成效,明确“十三五”期间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总体目标、战略任务、空间布局、城乡统筹与发展路径,提出体制机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和关键举措,是指导全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战略性、基础性规划与行动纲领。 规划范围为六合区辖区范围,总面积1471平方公里,包括南京化工园区、各街道及区属园区。规划基准年为2015年,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 2 / 112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精心整理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生效日期:2008年2月15日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我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参政议政,促 (二)讨论通过医院医疗体制改革、奖惩、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提交医院党委研究或院长颁布实施。 (三)监督医院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评议或推荐医院行政领导人选的工作。并对医院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职代会行使权利的民主程序及议事规则

(一)凡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的政策、方案、制度、办法等,均应由职代会或职代会主席团进行讨论,广泛听取意见,提交大会审议。 (二)需要通过或表决的议案,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和补充,经职代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进行表决。 (三)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安排进行民主评议医院领导干部工作,具体可采用领导干部个人向职代会述职、职工代表民主评议或进行无记名书面测评等方法。

ZH—015: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生效日期:2008年2月15日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展工作,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八条凡我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职工,均有当选为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九条职工代表应以部门工会为单位按一定比例由各单位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本单 要 代表在 (四)关心集体,热心为群众服务,能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协助各级党组织做好群众工作。 (五)积极主动地参加职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职代会的决议,努力完成职代会的各项任务。 (六)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

新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意义

新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意义 我国法律规定,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新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意义,欢迎大家阅读! 新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意义日前,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专家认为,条例强调保障教育机会平等、积极推进融合教育、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支持保障,体现了对残疾人平等受教育权的尊重。 本次《残疾人教育条例》的修改,集中凸显了保障教育机会平等,积极推进融合教育,加强政策支持保障三大亮点。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的关爱,对残疾人公平接受教育机会,融入社会的的关切。该条例的修订是我国残疾人教育发展的新突破,新起点,新征程。 很长一段时间里,这些被认定为弱者的残疾人,遭受着某些人乃至社会的歧视和冷落,令他们感到沮丧,感到无所适从。无论是在生活,学习以及工作等方面都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种种不公平的现象给他们带来无休止的困惑和烦恼,往往就会自暴自弃,拒绝融入社会。然而随着我们国家对残疾人群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我们欣喜地发现,不公平现象逐渐消失,人们对残疾人的态度也在不断好转。各种保障措施的出台、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财政投入都给残疾人带来了温

暖,带来了希望。 推行平等教育和融合教育,是让他们融入社会的保障,是让他们立足社会的基石。只有最大限度的保障他们平等接受教育,进一步融入社会,才能使他们找到生活的价值和意义,实现他们的自身价值。同时,政策支持是保障,只有坚实的政策保障,才能为残疾人公平接受教育提供源源不竭的动力。 透过条例的修订,我们可以深切地感受到国家对残疾人的关心,下大力度为残疾人提供公平教育机会的决心,扶持残疾人融入社会的恒心。只有从各方面共同发力,才能让公平教育的阳光照进他们的心田。 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亮点盲人姑娘董丽娜2011年两次报名参加北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均遭拒绝一事,曾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如何保障我国8500万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提出,“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 “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残疾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需要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的,可以提出申请。教育考试机构、学校应当按照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 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08-09-26 京教人〔2005〕32号 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 现将《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校要结合本实施意见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 二○○五年九月八日 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 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 在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是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指导思想、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转换用人机制,充分调动高等学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创新力强、适应我市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教师队伍。 (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的目标:通过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科学设置岗位,强化岗位管理,完善竞争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学校自主用人、教师自主择岗、政府依法监督的高等学校用人制度,努力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我市高等学校教育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切实保障和维护教师根本利益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岗位的设置 (一)高等学校应依据功能定位、发展规划、教学科研任务、学科建设等因素科学设置教师职务岗位,制定岗位职责,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所承担的任务和学术梯队建设的需要,建立分类、分层次的教师岗位体系。 (二)根据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的办学目标和承担的任务,教师岗位可以

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 (1993年8月2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

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 (1993年8月2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工教育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适应本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教育,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所进行的各种培训活动。 第四条职工教育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坚持与生产、工作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 第五条职工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对全体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对在岗以及需要转换岗位的职工,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对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尚未达到岗位要求的职工,进行提高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教育;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对职工进行多方面的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职工教育工作的统一领导,促进职工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工教育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教育的宏观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负责负责制定和落实本系统职工教育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协调、提供服务、检查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经济(计划)、劳动、人事和科技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指导有关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条各级工会应当参与职工教育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受教育的权益。各级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应当参与并协助做好职工教育工作。 第三章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工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征求工会意见后实施。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本省对职工教育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条件,自主决定开展职工教育的形式,配备必要的教学和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教育设施和经费。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建立岗位培训制度。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上岗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章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根据生产、工作岗位的需要,职工有参加各种学习的权利,有服从本单位学习安排,按照要求完成学业和用其所学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义务。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有优先参加学习的权利。 第十六条职工参加学习的时间,由企业事业单位统筹安排。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安排。

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第三章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本章教学: 1.了解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的基本体系与现状。 2.了解国外特殊教育的重要文献和重要法规 第一节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 一、我国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82年通过,04年再修订)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95年颁布) 第十条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86通过,06年修订)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三十一条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四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98年通过) 第九条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90年通过,0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康复 第三章教育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

北京市幼儿园办园条件一般标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精)

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 办园、所条件基本、一般、较高标准 一九九六年四月

北京市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 一、北京市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关于编制标准的说明: 编制标准根据北京市编制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局京编办〔1988〕第58号文件及卫生部、国家教委卫妇发〔1994〕第11号文件规定制定的。 在表列编制标准以外,每百名幼儿另设机动编制一人,由主管部门掌握,统一调剂使用。 (1) 幼儿园领导干部的职数,由幼儿园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 除领导干部以外的教职工中各类人员的配备比例,由幼儿园在编制总数内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园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2) 计算编制人数的教职工包括正式教职工和临时工。 下列人员不计算编制人数: ①临时聘请已退休的教师。 ②临时聘请有工作单位的在职人员来园兼课。 下列人员列为编外人员,在列编外期间不计算编制人数: ①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的人员。 ②全脱产进修二年以上的人员。 ③患传染病短期内不能治愈,不适宜接触幼儿,园内无法安排工作的人员。 ④正在劳动教养,由幼儿园发生活费的人员。 (3) 上述教职工的编制是按一般情况制定的。在执行时,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幼儿园的不同情况,逐园具体核定。有的园可以略高于这个标准,有的园可以略低于这个标准。但总编制数应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控制。 幼儿园医务人员的配备,日托儿童 100 名以下,全托儿童50 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2 名;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㈡北京市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1.幼儿园园长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五年以上的幼教实际工作经验。 2.幼儿园教师要有百分之八十以上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职工幼儿师范学校) 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教师业务水平胜任幼儿园教育工作,其余教师基本胜任幼儿园教育工作。 3.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毕业程度,百分之八十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4.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 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

南京市十三五规划研究重大课题

南京市“十三五”规划前期研究重大课题公开遴选入选单位公告 序号课题名称入选单位课题负责人 1历次五年规划(计划)回顾及“十三五”展望南京大学钱志新2“后青奥”时期南京城市发展战略及对策研究中共南京市委党校曾向阳 3多重国家战略下南京城市发展路径研究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吴先满4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指标体系研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耀国 5长江经济带建设中智慧城市发展研究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周斌 6南京市主导产业的空间优化、层级转换及有机接续问题研究东南大学花俊 7加快服务经济发展的制度和环境研究南京市社会科学院吴海瑾8南京建设区域金融创新中心研究另行委托研究 9互联网经济业态和发展趋势研究南京财经大学曹杰 10房地产业发展趋势研究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李智 11自贸区时代南京城市国际化策略研究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徐明棋 12两岸产业协同发展和创新驱动合作研究东南大学徐康宁 13江北新区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南京工业大学吴松强 14产城融合模式研究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楚天骄

15创建全国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创新试验区研究南京理工大学朱英明 16多规合一试点的实践探索研究清华大学顾朝林 17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与空间管控研究另行委托研究 18经济体制改革重点突破领域研究华东师范大学陈体标 19紫金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研究另行委托研究 20增强城市文化软实力对策研究中央财经大学魏鹏举 21南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活化利用研究南京大学贺云翱 22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中共江苏省委党校韩丹23综合交通体系承载能力与开发研究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凌晨 24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河海大学陈绍军 25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思路与对策研究南京农业大学王翌秋 26经济转型期促进就业的思路与对策研究另行委托研究 27加快形成社区共治与居民自治有效机制研究南京市益民社会服务中心白友涛 28人口发展和加强人口服务管理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翟振武29南京生态文明建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研究北京城市发展研究院李坚 30城市土地空间资源再开发研究南京农业大学唐焱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0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参

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健全责任制度,强化保障措施,完善安全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本单位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辖区内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等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专项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

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

特教作业《 残疾人教育条列》和《,台湾特殊教育法》

《台湾特殊教育法》与《残疾人教育条例》异同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是由国务院批准,于1994年8月23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将从法律上进一步保障我国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台湾特殊教育法》是由台湾当局在1984年先后经历了1997,2001两次修订。 1目的,在总则上都说明其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2对象,《台湾特殊教育法》规定特殊教育对象分为身心障碍和资赋优异两种,其鉴定标准都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规定,并具体的进行了类型划分。而《残疾人教育条例》只是针对残疾人,没有提到天才儿童的教育。 3《残疾人教育条例》内容上将残疾人教育分成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四种类型来具体的规定。而《台湾特殊教育法》是规定分为三个阶段来实施:学前教育阶段,国民教育阶段,国民教育阶段完成后。 4都明确和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和责任,《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台湾特殊教育法》特别强调了政府的作用,规定本法所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在中央为教育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

5关于教材,课程及教法,都规定应保持弹性,适合学生身心特性及需要,对身心障碍学生,要配合其需要,进行有关复健、训练,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台湾特殊教育法》强调推崇了个别化教育原则。 6都支持鼓励民间办理特殊教育。《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台湾特殊教育法》各阶段之特殊教育,除由政府办理外,并鼓励或委托民间办理。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对民间办理特殊教育应优予奖助。 7都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要求各级政府应由医疗主管机关召集,结合医疗、教育、社政主管机关,共同规划及办理早期疗育工作。 8学生学习场所,都规定要设立专门的特殊学校(班),学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设立,都力求普及,以小班,小校为原则。 9师资力量,都要求政府及相关学校加强推动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及在职训练,特殊学校要依据实际聘任专业特殊教育教师、相关专业人员及助理人员。 10教师待遇,《残疾人教育条例》强调了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地位和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残疾人教育事业。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及其他待遇。而《台湾特殊教育法》没有提及。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高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校校园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京教工办[2012]24号 【发布部门】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0.22 【实施日期】2012.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校校园安全检查工 作的通知 (京教工办〔2012〕24号) 各高等学校: 为切实做好“十八大”安保维稳工作,强化高校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校园安全稳定,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联合市公安局消防局、市公安局文保总队,于10月23日至11月2日开展高校校园安全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形式 检查方式为学校自查和检查组入校检查相结合。 学校要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的本校自查、迎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的自查和

迎检工作。 本次检查分5个组:高校1组、高校2组、高校3组、高校4组和民办高校组。其中,每组抽取6-8所高校进行检查。检查重点为“十八大”期间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部署情况、校园防火治安工作和学生公寓安全工作(详细内容见附表)。 检查组由部分高校主管校领导分任组长,高校保卫、后勤部门有关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消防、文保部门高校保卫处、高校后勤处、后勤集团有关负责人和市高校后勤研究会公寓专委会成员组成。 二、检查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10月22日(星期一),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召开会议进行工作部署。 (二)自查和检查组检查阶段 各校于10月23日(星期二)至10月26日(星期五)期间开展自查。各校要充分认识检查意义,自查要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彻底整改,以检查促进工作。 检查组于10月29日(星期一)至11月2日(星期五)到被抽取的学校入校检查。以实地检查为主、听取汇报为辅。每所学校入校检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天。检查组组长与两委主管部门确定本组被检学校名单,对被检学校的检查时间由检查组联络员通知学校。 检查组入校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本通知《北京高校学生公寓工作检查评价表》和《北京高校校园安全检查评价表》中的内容。完成检查后,检查组组长和学校分别确认签字。 检查结束时,由检查组当场对学校检查情况进行口头反馈。要注意做好文字记录,检查结束后形成教育两委对受检高校的正式文字反馈。 (三)总结上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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