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价值本质
经济法在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产生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是同我国的市场经济同步发展起来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经济法在法学中的独立地位已经得到大家的认可,随之关于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各种探索和研究也逐渐繁荣起来。作为一个法学分支,同其它部门法一样,必然具有一定的价值,而且由于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殊性,其价值目标也和其它法律部门有一定的差异存在。在这里探讨经济法的价值本质,笔者认为可以遵从这样一种逻辑谈起:价值――利益――法的价值及价值本质――经济法的价值及价值本质。
一“价值”的阐述
“价值”一词被广泛应用于哲学、经济学等各个学术领域,对价值的概念,有多种认识,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有如下两层涵义:1、是指凝聚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2、是指客观事物的有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在这里,笔者认为作第二种解释较好。
“价值”作为客观事物一种有用性或积极作用,笔者认为应是客观事物的一种特性,这种特性基于物的根本属性产生,包括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它外在的表现为物的有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即对人有用的、有利的、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东西。这里的物应作哲学范畴理解,即其不仅指物理意义上的物,还包括一切社会观念性的东西,如:正义、秩序、平等、安全等。有学者认为:“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关系”,“它产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物的价值是基于其根本属性产生的,客观事物所固有的属性多种多样,可以在不同的方面满足人的需要,每个人可能只会同其中一个或几个方面建立起价值关系,而且,这些有用的属性,有的会自动暴露于人们面前,为人们感知而满足人们,而有些则不会自动的暴露出来直接展现于人们面前,不能为人们意识到,或即使意识到它们有用,但未能掌握它们的
使用方法,人们不能主动的和客观物建立起一种价值关系,那在这种情况下,该物是否就失去了其价值的存在?如果失去了价值,是否就意味着该物所具有的客观属性不存在了呢?如果是这样,那是否更进一步意味着该物的灭失呢?很显然,是不可能的,由此可见,价值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它离开客观事物的根本属性,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和源泉。所以,笔者认为:价值是客观事物的一种特性,这种特性基于物的根本属性而产生,它外在的表现未一种有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
此外,价值虽然具有客观性,但它又与人们受一定社会历史条件所制约的需要、利益、兴趣、愿望密切相关,受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变化了、发展了,人们的价值标准或所追求的价值及其构成迟早也要发生变化,而且,作为客观事物根本属性的社会属性也会随之变化,同样也造成价值的历史变化。所以,价值还是一个历史范畴,根本不存在永恒的价值规范和价值标准。
二“利益”的阐述
利益是和价值相近的一个概念,有些人则完全把利益等同于价值,忽略了二者的区别,在笔者看来,二者虽意义相近,但与价值相比,利益还是具有自己显著特征的,依然可以区别开来。首先:利益表征的是一种关系,建立在人与客观事物之间,这里的客观事物也包括作为利益主体的人。利益产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产生的基础是客观事物所具有的价值,所以,笔者认为利益就是一定程度上物的价值的实现。其次:利益具有实践性,利益作为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是通过人的实践建立起来的,即人在某种需要的驱使下,作用于客体,同客体建立起价值关系,这时才产生利益。第三:利益具有主观性,客观事物对主体有无利益、利益的大小,一方面取决于其自身的价值,而另一方面,则取决于人的主观需要,及需要程度的大小。利益不会脱离于客观物存在,更不会脱离于主体存在,而且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没有利益主
体的利益是不存在的。最后:利益具有相对性,利益产生的基础是客观事物的价值,其外在的表现为一种有用性或积极作用,但这种有用性只对有需要的、并通过实践与之建立起价值关系的主体发生作用,并非对所有社会主体都发生作用,只相对于特定主体而言。所以,笔者认为,利益是客观事物的价值的实现,这种价值实现是作为利益主体的人基于自身某种需要通过社会实践与客观事物主动的建立起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产生的基础是客观事物的价值,产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产生的方式是社会实践。
利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根据利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
三法的价值及价值本质
对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法所要实现的价值,也有学者将其表述为法所中介的价值,即法的目的价值,包括公平、正义、秩序、效率、安全等。2、法自身所具有的价值,指法律在形式上所具备的值得肯定的或“好”的品质。3、法所具有的工具性价值,即法作为一种工具,在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它所发挥的一种评价性作用。对法的价值的认识,学术界基本上是一致的。
对法的价值的本质,笔者想谈一谈自己的认识。就法的产生来看,法是阶级利益分化的产物,从这一视角分析的话,可以说利益是法产生的基础,利益的分化是法产生的前提。而法作为一种政治上层建筑,它所体现的首先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它的意志必然要体现和反映该阶级的利益。“法的功能则在于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实质上也即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统治阶级将法作为一种制度、一种工具,在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做出一种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利益界定和利益分配,同时,在统治阶级内部,协调各方的利益,维护一定的利
益秩序,通过法这一制度来降低执政成本,巩固其统治地位,其最终目的也是实现其自身的利益。在这两种利益界定和分配得以实现的同时,法的价值也得以实现。法的诸多目的价值,如正义、平等、秩序、安全、效益等,在笔者看来,都无一例外的可以视为一种利益,而且它们也正是一种以社会观念形态存在的利益,这种利益可以相应的划入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等范畴。而正义、公平、秩序、效益等不过是披着“美丽外衣”的各种利益在不同社会生活领域的反映和表象而已。所以,笔者认为:法的价值的本质,即是一种利益,但具体是何种利益,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待,根据利益冲突的双方、冲突发生的社会背景、冲突利益的类型等具体情况考虑。
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体的多样性、主体需求的多样性,客观事物根本属性的多样性等这些都决定了利益的多样性,更造成了利益在各主体间的剧烈冲突,同时也决定了各种利益的必然冲突,而且,这些冲突是在所难免的,在冲突发生的情况下,如何取舍,取何方利益或何种利益,舍何方利益或何种利益;在制定、适用、解释法律时,必然会产生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对这些利益如何评价?用什么原则来决定它们相互之间的分量?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那些利益应该让位?成为人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而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的利益本位问题,或者说法律在调整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方面发挥作用时,调节的前提是什么的问题。
不同的法律是建立在对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相互关系的不同认识之上的。因此,对于法的各目的价值,笔者认为应当做出一定的价值梯度的划分,而且,法的各目的价值是应该具有价值梯度的。如果从法的整体性或抽象性来看,正义、平等、秩序、效益等各法的目的价值应是平等的,都作为法共同的价值取向而地位平等的相互依存,但法作为利益调整的工具,其作用体现在“社会失灵”的情况下,也就是在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来发挥其作用的,而且,作为抽象概念上的法在社会生活中是不具体发生作用的,它的作用的实现则要靠具体的各部门
法来实现,而各部门法,都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每一部门法如果都将这些目的价值作为其平等的价值目标而存在的话,则会陷入一种自我纠缠、难以自拔的困境中。所以,笔者建议在各部门法中,根据其调整对象等具体情况对法的目的价值做出一定梯度的划分,这样有利于目的价值的系统化,有利于各部门法的立法和实施。有学者认为由于不能对法的目的价值足够精确的量化,因而不能建立和划分价值梯度。但笔者认为:该论断理由是正确的,但结论却绝对化了。诚然,作为社会观念形态的正义、秩序、安全等法的价值是无法量化的,但是,无法量化并不意味无法进行比较。在利益冲突没有发生时,冲突双方和利益类型是不确定的,但在具体利益冲突发生时,冲突利益的类型及冲突双方就确定了,这时,作为法的价值本质的利益就可以相对量化进行比较,“两利相较取其大,两害相较取其小”,并不是要将其绝对数量化以后才可比较。也并不是要拿出一套绝对顺序化的书面的1、2、3、4……的东西来展示给大家。所以,价值梯度的确立应作为一种原则性的指导,不能陷入教条之中,更不能死搬硬套,而且,这种划分,要根据冲突发生时的具体情况而定,切忌“一刀切”。
四经济法的价值及价值本质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它的价值如法的价值一样有如下三层含义:1、经济法所要表现的价值,即经济法的目的价值,它要表现和促进哪些价值。2、经济法自身的价值,即经济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3、经济法所具有的工具性价值,即经济法在其所调整的领域内发生利益冲突时,它所发挥的评价作用如何界定各方利益。
对经济法价值的分析,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分析,一是经济法产生的背景,二是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产生的背景
早期的资本主义是一种完全竞争的社会,社会的每个主体在经济生活中都是完全自由的。这种社会模式的形成与建立受到了古典政治经济学代表人物亚当。斯密、重农主义思想和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亚当。斯密基于资产阶级的人性论和自由主义提出:“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它是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唯一动力,是人的天性,凡是人都有这种要求,人类的利己心促成了变换”,他认为,每个人虽然追求的是个人利益,而没考虑到他人的利益,但是追求个人利益同社会利益不是矛盾的,而且是一级的,“每个人改善自身境况的一般的、经常的、不断的努力是社会财富、国民财富及私人财富所赖以产生的重大因素”。在斯密看来,政府对自由秩序的干预都几乎是有害的,抽象为“经济人”的个体在自私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他们好像为“看不见的手”引导而实现公众的最佳福利,这是所有可能出现结果中最好的。产生于18世纪中叶的法国的重农主义,把农业中的“自然秩序”推崇到了整个社会领域,崇尚“自然秩序”,反对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主张自由放任。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认为:“社会是一个个人的总和,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只要每个人真正追求他自己的最大利益,最终也就达到了社会的最大利益”。在这几种思想的影响下,早期的资本主义举行完全竞争,国家在社会生活中只充当了“守夜人”的角色,对社会经济生活完全放任,相信其可以遵循“自然秩序”。这种思想在当时占据了主导地位,政府也就作为一个“夜警政府”,除赋税外不再承担任何经济职能,因为他相信,他所统治的“经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可以自动实现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就达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这几种思想在早期的资本主义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它们犯了一个共性的错误,他们都忽视了社会关系的存在,割裂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把人看作是绝对独立的个体,而社会是一张“关系之网”,每个人都处在这张网之中,牵一发而动全身,个人利益最大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发生冲突。但随着经济进一步发展,生产和资本进一步集中,不可避免的导致了严重的后果。19世纪末20世纪初席卷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
经济危机打破了“自然秩序”的神话。社会经济过度集中,各种形式的经济垄断大量出现,工人大量失业,社会贫富差距悬殊,市场秩序遭到“理性经济人”的严重破坏,整个社会处于近乎瘫痪状态,这时,充当“守夜人”的政府发现,他们所推崇的“自然秩序”原来只是一种理想,放任主义非但没有促进社会利益的增加,反而对其造成了破坏,于是,应运而生的凯恩思主义通过主张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不仅拯救了资本主义世界,也促成了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的诞生。同时资本主义集团为了各自的利益,发动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战争经济法”也应运而生。所以,从这一时期看,经济法在诞生之初,就承担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利益,抑制贫富差距的扩大,实现社会公平的职能,而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经济法,它最后所要维护的仍然是一种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二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多层次。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其主要内容包括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两大部分。
市场管理法究其本质是国家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依法适度干预,而其根源则是市场失灵。它的宗旨在于重现和复制公平的市场交易活动,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属性、主要优点和发展动力,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促进和维系市场自由竞争,而要实现这一点,最根本的在于赋予和保障市场自由竞争权,作为市场管理法核心和基础的市场竞争法很好的承担了这一职能,它的建立旨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通过禁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为社会各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提供给大家公平竞争的机会,在全社会实现竞争民主。
宏观调控法其本质是国家通过经济政策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法律手段,和市场管理法不同的是他的干预是间接的,他主要通过一些诸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经济性的政
策来影响市场主体的具体经济行为选择。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流的无政府主义经济,宏观调控可以校正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协调市场经济的总体平衡,调节市场经济的发展态势,维护市场经济的宏观秩序,抑制市场主体的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从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到凯恩思的全面干预,走到了今天的自由基础上的干预和干预下的自由相结合,政府已经认识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不是个人利益绝对最大化所能实现的,社会利益也不再局限于经济上的利益,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已具有了更为丰富的内涵,笔者认为,它应当包括经济秩序,社会公德,经济资源与机会的共享,人类文明等各方面。而且,社会利益是处在社会中的个人实现其利益的基础,没有社会利益的存在,个人利益是没有保障的,只有基于社会利益,个人对利益的追求才是自由的。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但其本质又是个人利益,不过它所强调的是每个社会个人的个人利益,是相对于单个个人利益、集团利益和国家利益而言的,具有极强的涵盖性、广泛性和更强的整体性。
所以,从经济法的产生及其体系看,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良好的经济秩序、经济民主、社会公正。1、经济秩序。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在于实现一个良好的经济秩序,只有有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社会主体才能“最自由”的实现自己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二、经济民主。经济法通过维护经济秩序,建立良好的经济环境,赋予社会主体平等的、自由的竞争权,机会均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实现自己的利益。经济法通过国家干预,保证每个社会主体的最大民主,从而实现了社会的最大民主。三、社会公平。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利用税收杠杆调节个人收入,均衡社会财富,通过社会保障实现对弱者的利益的保障,通过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代际之间的公正。经济法作为一种工具,在对利益冲突双方进行调整和评价时,无不依据其价值进行,而其价值就其本质来看乃是属于社会利益的范畴,所以,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本质,乃是社会利益至上。
经济与法 在中西方的文化中,理念有着不用的释义。在西方哲学中,理念(idea)是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源于古希腊文,原义是见到的东西,即形象。在现代汉语中,理念被理解为思想、观念、信念,以及认定和追求的某种目标、原则、方法等。笔者对中外学者的定义进行分析,发现其中有着一定的差异。西方学者往往侧重于理念的实质,而我国学者往往侧重于对理念的外在形式或者作用的阐述。综合中西方学者的见解,笔者更倾向于将理念解释为理念或原则,即为做某种事所抱有的希望以及处理事务所应秉承的信念或坚持的原则。 一、经济法的理念范畴 1.理念 和其他概念一样,理念也有着自己的特性。理念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理念的客观性表现为随着社会发展水平和经济文化历史的发展不同,理念也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变化。哲学里讲: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社会发展水平,就会有什么样的意识形态。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法权要求,经济法是基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会在经济文化的影响下做出不同程度的调整。理念的主观性表现在理念受个人的知识背景、认知水平等方面的影响,即使在同样的经济、文化、历史条件下,由于个人认知的不同,也会对理念产生不同的认识,使得理念显示出年代性、地域性、个体性差异。 2.经济法的理念范畴 经济法的理念,是指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是对经济法起长效作用的文化内涵。 经济法理念的核心要素是以消费者为本。从经济法产生时,就具有人文关怀的倾向;经济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人,为了消费者,经济法通过宏观调控,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经济法的制度设计体现了经济法以消费者为核心的主体系制度,是以保护消费者为代表的以人为中心进行构建的,完全与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国家理念相吻合;经济法贯彻经济民主,经济民主的价值观也是强调鼓动自由和充分的交流,注重通过达成共识来解决冲突,尊重人的需求和个性;经济管理手段具有人文化和弹性化。 经济法理念的标志性要素是平衡协调。经济法的以消费者为本的特性要求经济社会与人的协调发展,具体说来是要求各项发展目标要配合适当,各种发展手段要配合适当,发展时机、发展顺序要配合适当。一方面,在科学发展观的视野下,只有在经济与社会、文化、环境之间实现平衡,才能算是实现了以消费者为本的目标;另一方面,只有大力推进协调发展才能实现平衡。 经济法理念的强制性要素是社会责任本位。经济法以消费者为本,所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就是经济法所无可避免的责任和义务。而且经济法为了贯彻经济民主,一方面强调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自由,另一方面要求政府或者是其他管理者对经济主体的自主权进行尊重。同时,经济法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其方法要具有人性化和弹性化,要求将人性化和弹性化的经济管理手段制度化和规范化。为了实现经济法调整和管理手段的人性化和弹性化,必须将其法定为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强制性地贯彻实施这些社会责任。 二、经济法的价值范畴 1.经济法的价值 价值是指客体能满足主体需要的某种有用性,是主体关于客体的超越的绝对指向它蕴涵三个要素,即主体、客体和需要。在看经济法的价值时,应用辩证统一的角度来看待。经济法的价值是一般价值和特殊价值的辩证统一,是客观价值和主观价值的辩证统一,也是静态价值和动态价值的辩证统一。只有认清了经济法价值的辩证统一性,才能从根本上对经济法的价值进行分析。 2.经济法的价值范畴 人对法的价值的正确认识,有助于充分发挥法的调整作用,也对我们正确看待经济法的价值具有一定的补充作用。 经济法在具有一般法的价值的同时,也有其独特的价值。首先,社会和谐是经济法的基本价值。经济法能促进和保障社会的分配公平,也为财富的分配与再分配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同时,经济法所具有的中介作用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而且,经济法能协调社会中不同个体、群体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压制强势群体的势力,扶持弱者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其次,经济法所具有的公平价值要大于效率价值。对于政府来说,政府的作用更多的是为了促进公平,而效率主要由市场承担。而且从本质上来说,实现公平与和谐是经济法的根本任务,它的主要存在目的是为了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同时,经济法所具有的中介性质使其公平分配的价值功能强大。再次,经济法有着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价值。因为经济法的存在,社会经济秩序得到了调整,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进一步实现了市场经济管理秩序的完善。 经济法所具有的本质、理念和价值集中体现了我国对经济的高度重视,经济法为我国经济的执行和监督确认和实现了根本法律准则。而且,经济法理念和价值范畴的提炼,相对于经济法的实施而言,尤其在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过程中, 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具有重要的观念指导功能。总之,经济法理念和价值范畴的分析和思想的提炼炼,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内容,有助于对我国经济体制和精神文明的理解和界定,是中国经济史上极具意义的法律条款。 参考文献: [1]徐孟洲.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探讨[J].社会科学,2011(01). [2]严冉冉.浅议经济法的理念[J].法制与社会,2006(10). [3]邱悦颜.论经济法的价值[J].经济研究导刊,2010(09). 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分析 吴萌琼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摘要:经济法对于中国经济和人民的生活有着极大地意义,通过对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的分析,我们进一步的对其进行了了解。明确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有利于进一步揭露经济法的本质,有利于提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为调整我国经济规范,治理经济犯罪、协调经济分配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规范。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一直是经济法学界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对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的正确理解,对经济法理论的系统形成和走向科学化有着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理念;价值范畴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5-0193-01 收稿日期:2011-05-10
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姓名:方晓丹 学号: 分校: 指导教师: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二0一三年月日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任务书 专业班级:学生姓名: 一、题目: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二、起止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主要任务与要求 (一)主要任务 1、
摘要 经济法是指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与民商法同是调整经济生活的重要法律部门。它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其产生和形成是法律、法学自身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 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不但应当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而且也应当有自己独立的作用范围。经济法的作用首先在于弥补民法公平观念之不足。公平原则是民法的最高准则,它既体现了民法的任务、性质和特征,也反应了民法的追求目的,是民事立法的宗旨、执法的准绳和行为人守法的基本指南。其次是弥补商法效益观念之不足。最后是弥补行政法国家利益至上观念之不足。 在此我们要重点讨论一下经济法的价值和功能:首先经济法的功能体现着经济法的本质,扞卫着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其功能包括了社会整合功能、利益分配功能和宏观调控功能所以经济法的功能是非常重要的;其次经济法的价值包括了其法律价值、社会整体效益和经济法的保障性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公平原则;最高准则;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功能
目录 第一章前言 (1) 第二章经济法的价值 (1) 经济法价值的含义 (1) 经济法的法律价值 (1) 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2) 经济法的主导价值:社会整体效益 (2) 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价值 (2) 经济法的保障性价值 (3) 公平 (3) 正义 (3) 第三章经济法的功能 (4) 经济法功能的意义 (4) 经济法的利益分配功能 (4) 经济法的社会整合功能 (5)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 (5) 第四章总结 (5) 参考文献 (6)
论经济法的理念 内容摘要: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通过界定经济法理念,明晰当中的内涵,探索其内在价值及实现方式,有利于深化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本质,提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理念的确定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在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理念社会本位 一、经济法理念的基本界定 (一)法理念诠释 汉语当中的“理念”一词出现较晚,最初是由日本人从德语Idee翻译(意译)而来的,是指在一定世界观主导之下的某种基本观念。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法律是人性中所蕴含的最高理性,告诉人们所应做之事,禁止人们所不应做之事。”因此,法律不能仅限于条文的表面含义,应该注重法律的思想内涵。“理念”,作为西方哲学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指的是“一个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1在历史上,不同时期的西方哲学家也给理念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在理念论中,柏拉图剔除了“理念”一词的感性色彩,以此来表述存在于彼岸世界的每一类事物及其特性的原型、渊源,它是事物最真实的存在和极致状态,而我们所看到的此岸世界的各种事物不过是它的影子,这些事物因“分有”了理念而存在。2亚里士多德认为理念并不与事物相分离,而是与质料相结合,存在于具体的事物当中。康德认为理念是指“纯粹理性的概念”,“它在感官中是不能有任何与之重合的对象的……它们把一切经验知识都看作是由诸条件的绝对总体性所规定的。它们不是任意虚构出来的,而是由理性的本性自身发出的,因而是与全部知性运用必然相关的。最后,它们是超验的,是超出一切经验的界限的,所以在经验中永远不会有一个与先验理念相符合的对象出现。”3黑格尔认为理念可以理解为理性,也可以理解为主体——客体;观念与实在,有限与 1《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465页。 2严存生:“论法的理念——兼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3[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8—279页。
经济法的价值分析(一) 摘要]经济法的价值可分为目标价值和功能价值。经济法的目标价值是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经济法的功能价值是实质公正、经济秩序、事实自由。 关键词]经济法;目标价值;功能价值 经济法的价值不仅是经济法的本质的外在反映,而且是经济法的目标和原则据以确立的基础。因此,经济法的价值问题可以说是经济法的核心问题。 关于经济法价值的定位,当前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经济福利价值;二是经济民主价值。1]还有的学者把经济法的价值定位于:经济法的存在价值——商品经济的普遍法;经济法的法权价值——权利的规制;经济法的资源价值——发展公平;经济法的社会价值——经济安全。2]这些定位因缺乏一个居于统帅地位的价值或因几个价值之间缺乏内在的关联而显得有些零散。有的学者把经济法的价值划分为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认为目的性价值居于主导地位,反映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与理想;工具性价值是经济法为实现其目的性价值(法的理想)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3]这种划分的思想无疑具有合理性,但这种称谓值得商榷。在一种重目的而轻手段的文化中,工具价值很容易被误为手段而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笔者认为,在确立经济法的价值时,有必要遵循这样三个基本原则:(1)体现经济法的特质;(2)简洁、明了,便于对经济法的理解以及在实践中的运用;(3)适当分层,避免价值重叠,并使各个价值之间保持有机的联系。据此,判定经济法的价值就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经济法的目标价值,或称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即经济法存在的目的和使命;二是经济法的功能价值。 一、经济法的目标价值: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法律价值是法的精神内核,体现在法律之中并因法的存在而具有意义。法的产生、发展与消亡的历史无疑也是法律价值产生、发展与消亡的历史。因此,我们要探寻经济法的价值,必须从经济法产生的历史根源着手。 众所周知,现代经济法产生于社会化大生产和垄断的背景下,其产生的社会经济动因是商品经济高速发展所形成的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其时,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市场进行,但市场机制又存在盲目性,经常造成市场失灵和混乱。在经济法产生以前,经济领域的法律关系由传统民商法来调整。亚当·斯密等人认为个体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是一致的,只要每个个体实现了自己效益的最大化,那么社会也就能实现它的利益最大化。在这种理念上建构起来的民商法,当社会出现个体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尖锐矛盾时,虽然也作了一些修正,如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从过错责任发展出无过错责任等,但其调整方式的自治性和个人本位的价值取向,使其无力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以及效率与公平、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等问题。于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就应运而生了。它的产生本身就昭示着在经济法调整的领域里,传统法律价值发生了变化,新的价值开始形成。那就是追求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可以说,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效益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以补充民商法的不足。 由此可见,经济法的目标价值就是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经济法直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应为经济法价值观的独到之处,其他法律部门或者不追求宏观社会效益,或者是在追求实质正义之终极目标的法的体系中,通过形式主义的调整间接地实现社会效益。社会整体效益是唯一的代表经济法根本特点与基本精神的价值目标,也是经济法功能价值以及经济法宗旨、原则赖以存在的前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法的“效益”是一种社会效益。社会效益相对于经济效益而言,其内涵更为深刻和广泛。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效益,不只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
第一编总论 第三章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理念 一、经济法的价值 (一)经济法价值的概念 ●经济法的价值是指经济法在客观上所具有的能供人们利用的某种性能 和功效。 ●(二)经济法价值的内容 ●经济法价值的内容包括自由、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但 其内涵具有特殊性。 ●秩序:指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 秩序。 ●效率:主要是指经济效率(经济效益),尤其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 公平: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 二、经济法的功能 (一)法的利益分配功能 法律具有这种利益和权利分配的功能,通过法律的实施能实现法律内在价值,实现预定的秩序、自由、安全、效率和公平等相结合的价值目标,即理念目 标。 (二)经济法的功能 经济法在民商法等法律所作的权利分配的基础上,对原有权利安排作出适当调整和再分配,这就弥补了市场机制的不足和民商法的局限,使经济法具有的 特殊价值—社会总体效率、社会(实质)公平、符合正义要求的秩序、自由等价 值目标和理念目标得以实现 三、经济法的理念 (一)经济法理念的概念 ●经济法理念是人们对于通过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以实现人们预想的经济和社 会理想目标的信念。 经济法理念的理想目标模式,是国家调节的预定目的,即影响社会经济的结构和 运行,实现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其实现途径便是通过经济法的制定和实 施,规范国家调节活动。 (二)法律理念同法律价值的关系 ●区别: ●价值是客观的,需要实际利用才能释放; ●理念是主观的,须借助事物的价值和功能,才能变成客观存在 ●联系: ●法律理念中的理想目标模式的实现,需要凭借法律固有价值的释放和实现; 理念也可以反作用于事物的价值。 (三)经济法价值、功能与理念的关系 ●人们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经济法的固有价值(体系和特点),在经济法的固有 价值体系基础上形成人们关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人们头脑中的价值目标模 式)以及经济法理念(理想目标模式);
经济法的本质和应用 经济法是国家及政府经济领导部门和经济组织的领导者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经济法的理论中贯穿着国家能动性与法律、社会生活的互动性观念,体现出对传统法治本质论的发展。 (一)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经济法社会本位性的实质,是强调政府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对整个经济生活的介入,以消除自由放任经济和极端个体权利本位以及国家权力本位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解决市场主体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所谓“社会本位”不能简单理解为“社会(公共或整体)利益本位”或者“社会责任本位”之一,它的内涵有机地包括了后两者,又远比后两个概念机械的叠加要来得深远。 一方面,“社会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而独立提出的概念,是为了调和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对立的需要而出现的,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并非处于矛盾状态。首先,社会利益不是经常以社会公共利益面目出现的国家利益之代名词,国家(政府)并不是社会利益的惟一和终极代表。事实上,众多的经济法主体都可以成为该种利益的代表者和实现者。其次,社会利益也并非社会所有个体利益的简单集合,其实现需要政府主体和经济个体的经济行为在法治秩序下的“合力”推动。不过仅强
调经济法是“社会(公共或整体)利益本位”法尚未完整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它解决了经济法的存在基础和价值取向问题,但还不能完全界定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区别、“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区别,以及社会(公共或整体)利益的实现途径和标准。 另一方面,“社会责任本位”则强调:对经济法主体而言,社会的存在不仅意味着主体可以得到在社会环境中进行经济行为的权利,还意味着它们要同时承担起对社会负责的义务,这里的“责任”在经济法律制度中占有优先的地位,已非传统意义上的“行为责任”和“事后责任”。不过单纯说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同样不够严谨和科学。因为它并未说明经济法主体应承担的的社会责任从何而来?以及怎样保障主体承担其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实际上,从法律规范假定、处理、法律后果的结构分析角度看,经济立法中虽然存在大量的否定性法律规范以加强主体的社会责任,也存在着众多带有奖励性质的肯定性法律规范,以鼓励主体通过经济行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我们认为,相对而言“权责本位”的提法更加完善,也更不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总之,“社会本位”的内涵应主要包含以下方面: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础并偏重“社会公利性”,主体权利义务的设定以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为准则。经济法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通过经济行为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其合力能够首先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而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一) 〔摘要〕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体现在,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这是经济法价值取向的独到之处,以人性的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目标。经济法的三大原则,简明地表达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取向;基本原则 经济法是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生活、协调国民经济总体良性运行的基本法,其重要使命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运行的过程中,克服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不足,协调各种经济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实现快速、稳定、高效、持续的发展,保证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经济法要完成这一使命,必须找准自身的定位和价值取向,以此为起点提炼出能够体现经济法价值的基本原则,从而为经济法体系的构筑奠定基础。 一、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价值,指的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最终所追求的目标。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哲学的高度对经济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作了概括,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无疑是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最本质、最深层的东西。构成经济法的各部门法律规范都从整体上体现着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围绕这一中心,它们从经济生活的不同部门、不同方面作出法律规定和阐述,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经济法体系。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同时体现出经济法所有的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应为协调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也不例外。实质正义是经济法正义观的独特展现。行政法注重“程序正义”,强调的是程序公平促进实体公平。民商法关心的是“形式主义”,它以个人主义为中心,假设人格平等,只强调机会均等,而无法解决事实上的个体差别、收入差距、贫富分化,并导致机会不均等的一系列问题。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则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的、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强调形式的不平等达到实质结果的平等。国家通过对公平、竞争机制的引导和建立,及对处于被管理的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参与和调控,形成社会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合理的相互制约的关系,既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又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 2、经济法对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追求是其价值取向的独到之处 效益作为一种价值目标导入法学领域,始于六七十年代法律经济学勃兴之时。经济法产生于立法者不再满足于从公开调停经济参与人纠纷角度考虑和处理经济关系,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经济生产率,即从经济方面的观察角度调整经济关系的时候。因此,经济法从一开始就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观及其以社会为本位,决定了它不能只强调经济的、局部的效益,而要注重社会整体效益,这种社会效益,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经济法直接追求社会效益应为经济法价值取向的独到之处,其它法律部门或者不追求宏观社会①效益,或者是在追求实质正义之终极目标的法的体系中,通过形式主义的调整间接地实现社会效益。 3、经济法追求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姓名:方晓丹 学号: 分校: 指导教师: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二0一三年月日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任务书 专业班级:学生姓名: 一、题目: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二、起止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主要任务与要求 (一)主要任务 1、
摘要 经济法是指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与民商法同是调整经济生活的重要法律部门。它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其产生和形成是法律、法学自身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 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不但应当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而且也应当有自己独立的作用范围。经济法的作用首先在于弥补民法公平观念之不足。公平原则是民法的最高准则,它既体现了民法的任务、性质和特征,也反应了民法的追求目的,是民事立法的宗旨、执法的准绳和行为人守法的基本指南。其次是弥补商法效益观念之不足。最后是弥补行政法国家利益至上观念之不足。 在此我们要重点讨论一下经济法的价值和功能:首先经济法的功能体现着经济法的本质,捍卫着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其功能包括了社会整合功能、利益分配功能和宏观调控功能所以经济法的功能是非常重要的;其次经济法的价值包括了其法律价值、社会整体效益和经济法的保障性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公平原则;最高准则;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功能
目录 第一章前言 (1) 第二章经济法的价值 (1) 2.1经济法价值的含义 (1) 2.2经济法的法律价值 (1) 2.3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2) 2.4经济法的主导价值:社会整体效益 (2) 2.5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价值 (2) 2.6经济法的保障性价值 (3) 2.6.1 公平 (3) 2.6.2 正义 (3) 第三章经济法的功能 (4) 3.1 经济法功能的意义 (4) 3.2经济法的利益分配功能 (4) 3.3 经济法的社会整合功能 (5) 3.4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 (5) 第四章总结 (5) 参考文献 (6)
简述经济法的价值 1经济法的取向价值经济学着眼于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也就是对包括社会的个体效益和整体效益的投入与产出的效益进行衡量。 在个体与整体之间,经济法一般通过社会整体效益作为决定其价值取向的主要依据。 在个人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产生矛盾,尤其是个体利益相对较高时,即使要对个人有利仅需要一种资源配置,而对社会整体效益贡献量是零甚至负值,经济法就将对有关的配置方式做出干预,达到实现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目的。 这意味着,经济法的目标取向其实可以视作为社会的整体效益最大化。 而社会整体效益作为经济法精神价值目标的唯一体现以及本质特征,也是经济法的核心与实际价值能够存在的前提。 然而由于经济法的效益是社会效益中的一种,它与经济效益相比,有更加深刻和广泛的内涵。 在经济法中所体现的社会效益主旨,是对社会经济行为与个人经济行为相结合时提出的具体要求,并不只是单纯结果的最大化,它微观的成果作为社会效益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还要实现人身自由、社会福利、人文环境、长远的经济利益、宏观的经济成果等其他多种因素的发展和优化。 2经济法的范围价值经济法的范围价值目标主要是建立经济公平、秩序以及事实自由,从而表现出法律中的普适价值,其中包括了公平,效率以及安全等特征,进一步表现了经济法的独特取向价值。 21公平性经济公平性是指符合经济规律以及历史条件的制度安排行为。 其中包括竞争公平,交易公平和分配公平三个方面。 211竞争中的公平经济法里的经济公平的价值,主要体浅谈经济法价值曹宇七台河职业学院154600现为对参与竞争的竞争者行为作出了规范,从而达到竞争公平的目标。 具体在市场中的经济主体间为以下两点首先是规则的公平,意思就是市场主体要在相同的条件下进入市场,然后通过一样的规则彼此竞争,不能依据不同个体的经济实力和所有制性质产生规则上的差异,或者部分主体得到特殊待遇和优惠政策。 规则公平主旨就是要最大限度将竞争者由于性质及实力造成的差异,而后引
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 1、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制度,具体包括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另一类是市场规制制度,具体包括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 2调解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另一个是国家的有形之手。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市场失灵,一个是政府失灵。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 4 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经济法不是单纯地强调限制政府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而是 以及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
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5 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 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互相之间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 各类利益主体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清晰,也必然关注为取得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 6、经济法之所以会产生,导源于“两个失灵”问题的存在。经济法不但要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等市场行为,同时要规范政府的 调控和规制行为。因此,一类是市场失灵的问题,一类是政府失灵的问题。 7、就是经济法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横向上分为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纵向上分为基本目标和最高目标。具体包括①稳定增长目标(双重目标)②保障基本人权目标(分配法)③保障社会公益目标④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 8理论意义来看,经济法的调整目标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价值论中居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它既能够把抽象的价值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构成部分,同时
论经济法的效益价值 摘要: 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体现国家意志,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建立健全的经济法律制度,其目的为了保障社会整体经济的总体良性运行。增强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价值对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大有裨益。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在调整关系中通过发挥其自身特有的功能要实现的基本目标。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市场机制在经济体制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是不变的。我国经济体制从完全的计划经济体制向混合经济体制转变,仍遵循实现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效益价值 一、经济法的效益价值的涵义及表现形式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直接调整特定经济关系,其实质是从法律的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对市场经济关系的影响。国家通过经济法这一法律形式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背后隐藏的是市场失灵和国家或政府失灵导致经济运行低效益的理论。因此,有学者提出经济法是“增量利益生产和分配法,增量利益就是指劳动产品超出劳动的费用而形成的剩余,而剩余对人们来说就是一种增量利益。”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就是社会整体经济效益。 1、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概念 社会整体经济是相互联系的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总和,它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结构复杂、具有广泛内部外部联系的同
一综合体,在这个综合体内,各部门、各地区、各环节共同组成经济活动的动态体系。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是指从整个社会经济的全局出发,从长远发展趋势出发,从社会整体经济各个部门、各个方面相互联系的角度出发,用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有效产出。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作为经济法的价值是指国家通过经济法这一法律形式调节社会整体经济运行,力图实现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因此,我们认为用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来界定经济法的效益价值比增量利益更能体现经济法效益价值的宏观性特点。 2、经济法的效益价值的表现形式 (1)经济法保障和促进劳动生产率 经济法追求经济效益,具有平衡协调的功能,它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的统一,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统一,国家调控与市场资源配置的统一。经济法不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原则,虽然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调节与管理也需要采取一些强制方式和手段;但重要的是采取引导和促进方式;将各经济因素、社会因素组织协调起来,以法律规范的方式予以规范和调控,从而促进和保障社会劳动生产效率。 (2)经济法保障和促进经营效率 经济法的效率原则要求有一套相应的权责利相统一的经济责任制相配套,否则,经济法的效率无从得以保障,以致社会主义公有制主导的市场经济之经济法和经济法治就会落空,成为空洞之物。经济法
经济法的本质 2010级中德班李明雨2010300080113 经济法,是国家经济调节中有关人们的行为规范,包括各调节主体实施经济调节行为和各被调节主体有关的经济行为和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是调整在国家在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及政府经济领导部门和经济组织的领导者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 经济法通过对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人们行为的规范,调整在国家调节中有关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2,确立国家经济调节中有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 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从实施上讲,经济法的实施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经济法的本质,众多专家学者看法众多一下列举几种。 “人们常讲的‘本质’有三种:一曰阶级本质论,即讨论经济法的阶级本质。二曰社会本质论,即讨论经济法的社会本质。三曰根本属性论,即讨论经济法所固有的,决定经济法性质、全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在根本属性论中,王保树教授进一步指出:“经济法的本质只能概括为‘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之法’,而不是概括为‘确认政府干预经济之法’,更不是概括为‘政府干预经济之法’。”(王保树教授《经济法原理》) “经济法是属于法的体系中的一个部门,它首先具备法的本质属性,此外它还具有不同于法体系中其他法的特质……经济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在国家经济调节中人们的行为规范;它调整国家经济调节中的社会关系,保障国家调节目标及这种国家意志的实现;这种国家意志是由因生产社会化引起经济调节机制变化这种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以上便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经济法所以为经济法而不为其他事物(包括不为其他种类的法)的根本性质所在。以上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按其最显著的特征简要概括,可以说,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或者说,经济法是规范和保障国家经济调节之法。‘国家调节’是经济法各种基本属性的引发点和集中体现,也是人们研究经济法的本质及其他各种理论问题的‘牛鼻子’。……本书后面要论及的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原则、法律关系和经济法体系构成等等问题,无不与国家调节这一根本之点密切相关。”(漆多俊教授《经济法基础理论》) “经济法是经济性与社会性的有机统一,本质在于为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平衡各种利益、协调经济关系,使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国家干预’不过构成经济法的表象形态,经济法的最深层本质仍然在于‘社会性’。”(程宝山教授《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 所以冯果教授认为,经济法的社会性和经济性两属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具有理论逻辑上的周延性和完整性,以此作为探询经济法的本质的起点,构建经济法的整个理论体系是完全可行的。经济法两属性至少有以下意义:一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根本特征;二是成为构建经济法基本理论范畴的基石和渊源。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原则、制度体系、调整手段,诉讼方式等理论问题都以此两属性为基础演绎而来。法律制度的基本范畴是制度规范和价值追求,借助此两个基本概念构建经济法法律制度体系和理论体系具有逻辑上的完整性,不会如盲人摸象般地只见一端,而这恰恰是经济法理论显得孱弱不足的原因。我们此前的很多关于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研究往往没有自己的独立体系构建思考,基本上都是在嫁接民法的理论框架上做文章,而历史已经证明民法的理论框架承担不了经济法这一极具现代性的新兴部门法律规范的理论体系的构造任务。回归到用来分析法律制度最原始的基本理论要素范畴,以经济法的两个本质属性为起点分析该部门法的理论问题,可以为我们的经济法学理论研究打开一条新的思路。
经济法简答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即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横向范围中的经营协调关系。具体包括: (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国家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即经济法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包括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竞争 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即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5)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的地位 中国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在宪法之下,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并列的一个基本法。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时期的法,是市场经济向其高级阶段发展时期的法;是在人们对市场经济规律有了比较充分认识条件下,人们力求掌握市场运行规则的需要中产生的法。经济法的本质确定了经济法的地位,市场经济越发展,越需要经济法;社会经济越发展,越需要经济法。 3.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本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一般意义上的阶级性。中国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总体上体现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二是指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属性,即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和功能。中国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对经济关系就其全过程进行系统调整;中国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平衡协调国家所代表的社会整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与企业组织所代表的社会个体意志、行为和利益之间的关系;中国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协调国家与企业利益;中国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大力发扬社会主义经济民主,同时仍保持国家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必要的经济集中;中国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4.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1)两者调整范围不同。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纵向的与一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还调整经济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经济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以交换为中心发生的财产关系。 (2)主体构成不同。经济法主体体系广泛,包括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具有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民法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只讲平等性。 (3)主旨思想不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 (4)调整手段不同。经济法采取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手段综合调整。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 5.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性质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 (2)主体的地位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联结状态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中主体的地位虽有上下层次之分,但彼此却都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3)主旨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中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从根本上服从经济规律。行政活动首先服从的是长官意志。
经济法本质新论三
经济法本质新论三 三、社会利益本位――经济法本质分析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本质就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组成事物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事物的本质是由它本身所固有的特殊矛盾所决定的。一事物的根本性质对于该事物来说,就是它本身的特殊本质;对于它事物来说,就是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并且,依系统论的观点,事物的本质是有层次性的,在小系统内,A事物与B事物的根本区别是本质的;在扩大至中系统,A 与B变成具有同一本质的事物与另外小系统内之C事物之间的根本区别又是上一层次的本质;对扩大到大系统中,A、B与C变成具有同一本质事物与另外中系统的D事物之间的根本区别又是更上一层次的本质。因而,经济法的本质也是一样的,经济法作为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是有本质区别的;经济法作为法律,与其他上层建筑是有本质区别的;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与其他法律部门是有根本区别的。经济法本质,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应该是指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属性与特点。而不应该以上一层次的“法”的本质或更上一层次的“上层建筑”的本质代替经济法本质,这样反应不出经济法的特有本质。 “关于经济法的本质问题,学者们基本上还是持两种观点,即‘国家干预(调节)论’和‘平衡、协调、结合论’。”只是在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罢了。“国家干预(调节)论”,代表性观点是认为“经济法最本质的属性是对有关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的干预。”或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意志的体现,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它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是国家调节即‘国家之手’有效运行的法律保障。”“平衡、协调、结合论”则认为,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是以公为主、公私歉顾的法,以及从机制功能上说经济法是综合调整法,是系统调整法……这些都是从不同方面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功能的。“以上两种基本观点,已经比较接近经济法的本质了,但还欠周到准确。”国家干预(调节)论,“揭示了经济法的主要作用方式,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摘要〕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体现在,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这是经济法价值取向的独到之处,以人性的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目标。经济法的三大原则,简明地表达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取向;基本原则经济法是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生活、协调国民经济总体良性运行的基本法,其重要使命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运行的过程中,克服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不足,协调各种经济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实现快速、稳定、高效、持续的发展,保证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经济法要完成这一使命,必须找准自身的定位和价值取向,以此为起点提炼出能够体现经济法价值的基本原则,从而为经济法体系的构筑奠定基础。一、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 向经济法的价值,指的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最终所追求的目标。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哲学的高度对经济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作了概括,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无疑是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最本质、最深层的东西。构成经济法的各部门法律规范都从整体上体现着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围绕这一中心,它们从经济生活的不同部门、不同方面作出法律规定和阐述,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经济法体系。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同时体现出经济法所有的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应为协调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 正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也不例外。实质正义是经济法正义观的独特展现。行政法注重“程序正义”,强调的是程序公平促进实体公平。民商法关心的是“形式主义”,它以个人主义为中心,假设人格平等,只强调机会均等,而无法解决事实上的个体差别、收入差距、贫富分化,并导致机会不均等的一系列问题。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则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的、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强调形式的不平等达到实质结果的平等。国家通过对公平、竞争机制的引导和建立,及对处于被管理的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参与和调控,形成社会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合理的相互制约的关系,既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又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 境。 2、经济法对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追求是其价值取向的独到之 处效益作为一种价值目标导入法学领域,始于六七十年代法律经济学勃兴之时。经济法产生于立法者不再满足于从公开调停经济参与人纠纷角度考虑和处理经济关系,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经济生产率,即从经济方面的观察角度调整经济关系的时候。因此,经济法从一开始就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观及其以社会为本位,决定了它不能只强调经济的、局部的效益,而要注重社会整体效益,这种社会效益,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和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