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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不断强化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预防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及时有效查处各类教学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一条因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过失,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

第二条教学事故涵盖课堂教学、作业、实验、实训、考试、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环节之中,划分为四个级别:Ⅰ重大教学事故;Ⅱ较大教学事故;Ⅲ一般教学事故;Ⅳ轻度违规行为(教学事故的具体界定见附件)。

第三条Ⅰ级教学事故由教学督导室根据有关单位报告调查核实,报院领导审定;Ⅱ级教学事故由教学督导室根据有关单位报告调查核实和审定;Ⅲ、Ⅳ级教学事故由相关二级单位调查核实审定。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四条教学事故直接责任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教务处和教学督导室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努力挽回影响。如有对教学事故采取隐瞒、

拖延等行为,对其直接或间接责任人(单位)的这一行为可认定为新的重大责任事故。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应迅速查明原因,按一事一表方式填写《黄冈科技职业学院教学事故登记表》,并按本规定要求提出处理意见,在三日内报教学督导室。

第六条教学事故认定后,根据事故的级别及发生频率,给予以下处理或行政处罚。

一、出现一次Ⅰ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连续两个学期内累计出现两次Ⅰ级教学事故,给予责任人行政记过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特别严重的予以解聘。

二、出现一次Ⅱ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全院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个学期内累计出现两次Ⅱ级教学事故,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三、出现一次Ⅲ级教学事故,给予通报批评;出现一次Ⅳ级教学事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

第七条给予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教学事故的处罚,由教学督导室报学院审定后,由院办公室通报全院;一次Ⅱ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教学督导室执行;一次Ⅲ级教学事故及Ⅳ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相关单位执行。

第八条教学事故的经济处罚办法:

一、迟到、早退5分钟以下者,罚款20元。

二、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者,罚款30元。

三、旷课1节者,罚款50元;旷课2节者,罚款100元。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环境,严格和规范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标准 第二条教学事故系指由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以及管理、服务部门所造成的直接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的责任事故。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三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向学生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言论,造成严重后果; 2、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使学生受到严重人身伤害; 3、向学生泄露考题,或协助学生作弊,造成严重后果; 4、徇私舞弊或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影响恶劣者; 5、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20%; 6、一学期旷课6学时及以上或晚辅导缺席4次及以上; 7、未经教研室和教导科批准,舍弃学期授课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l/3以上: 8、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2/3以上: 9、工作人员或监考人员工作失职,导致一个考场试卷丢失; 10、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教师不服从教学、监考等工作安排,劝说无效; 2、出现一次无故缺课、晚辅导缺席、监考缺席,或擅自停课、停考; 3、未经教研室和教导科批准,舍弃学期授课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l/4以上但不足l/3; 4、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l/2以上但不足2/3: 5、不接受学生正确意见,打击报复,影响较大者; 6、贬损、侮辱、体罚学生,影响较大者; 7、擅自向学生强制性推销教材、书刊、资料; 8、试题严重出错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9、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及保管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造成漏题; 10、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考场秩序混乱、试卷丢失或漏收: 11、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5%,但不超过20%: 12、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000~5000元或学生人身伤害; 13、因管理部门或人员工作失职,造成上课空堂或上课、考试等不能正常进行: 14、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非紧急或特殊情况,未经教导科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或擅自占用教学场地,影响教学秩序: 2、未经教研室和教导科批准,擅自请人代课、互相窜课; 3、上课或晚辅导无故迟到早退2分钟以上;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尽量减少、及时发现、严格控制和妥善处理教学中的事故,以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管理和教学环节中出现的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三、职责 1、教师、职工如发现教学事故,在责任向教导处报告。 2、各年级发现本年级教学事故,除向教导处报告外还应进行记录并采取纠正措施。 3、对二、三级事故应由教导处负责处理。 4、对一级事故应由主管副校长负责处理。 四、工作程序 1、教学事故的分级。 教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一级;较大事故~~二级;一般事故~~三级。 2、教学事故的认定。 ⑴教师在备课环节中的事故: ①没有做好必备的教学模型、实验、训练、电化教学等准备工作。~~三级。 ②未能在开课前准备供一周使用的教案~~二级。 ③未按规定编写教案~~三级。 ④未按时编制《授课计划》(含训练计划)~~三级

⑵在授课环节中的事故。①未经教导处或教学主管校长同意,擅自请人代课~~二级。 ②教师上课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三级,5分钟以上(含5分钟)~~二级。 ③教师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课3节以上~~一级。 ④未经教导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二级。 ⑤未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授课~~二级。 ⑥教师仪表穿着不符合职业要求~~三级。 ⑦不认真组织教学,课堂秩序混乱~~二级。 ⑧教师在课堂上发牢骚、泄私愤、讲脏话。~~一级。 ⑨上课时带手机,课堂上发出响声~~三级。 ⑩未经教导处同意,舍弃一门课程内容15%以上~~一级。 ⑶在辅导作作业环节中的事故: ①未按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批改作业,少于总量的三级。 ②不认真布置作业,脱离大纲要求和学生实际,分量和难度不适当~~三级。 ③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辅导~~二级。 ⑷在考试环节中的事故。 ①试题严重出错~~二级。 ②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出命题~~二级。 ③在试题的命题、印刷、保管、传送过程中失职泄密~~二级。 ④考前4分钟试卷及考需未准备好~~二级。

学校教学事故处理规定

学校教学事故处理规定 教务处负责日常教学工作检查,学校领导和其他教职工都有责任发现和汇报所检查到的教学事故情况。 一、教学事故级别 教学事故包括教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方面的事故,一般分三个级别,可参照以下情形确定事故级别: (一)三级教学事故——指持续时间较短,影响面不大,程度不深的事故。 1、未能按时书写教案或教案内容不够翔实,无授课计划或教案上课的;上课迟到、早退(5分钟以内),或无正当理由和处置办法,中途离开教室的;课堂上教师懈怠(如:看报纸等与教学无关的书籍、接听手机、组织学生收看与教学无关的音像资料、未按教案准备内容授课等等);无正当理由,提前下课的; 2、课上发现学生违规违纪(睡觉、说话、下位、玩手机、 照小镜子、看报纸、随便出入教室等等),不制止、不教育、不处理的; 3、工作时间离岗、脱岗,或工作失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4、私自调课之双方当事人;私自让学生停课、对学生罚款的;

5、使用多媒体教室、试验、实训室、机房,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包括学生在计算机实训室上课时玩游戏的,体育课、实训课、专业教室等课中学生擅自离开教学现场的); 6、作业、考核与要求差距较大,或不批阅作业、试卷的; 7、未经教务处同意备案,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的; 8、监考老师迟到(5分钟以内)或考场准备不充分等原因造成考试延误的; 9、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计划任务,未按规定上交有关材料,给工作造成一定影响;或上交材料作假的; 10、上课未考核学生出勤情况,出现学生未请假而逃课的; 11、漏课、误课、旷监考5分钟以内,经教务处或学生找寻后到岗的; 12、其他类似行为的。 (二)二级教学事故——指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损害学生权益或学校声誉的事故。 1、未经同意擅自调课或请人代课,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2、放松监考,听任作弊,或发现违纪和作弊不上报的; 3、阅卷评分不公正,评分误差严重的; 4、无故不接受代课、调课安排,给教学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一、目的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强化过程管理,加强对各个教学环节的监控力度,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和规范性,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学校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以及预科生的教学管理和教学环节中出现的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相关人员和单位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 教学事故依据其发生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和突发性侵害所导致的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或非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件,不列入教学事故范畴。 (一)一般教学事故 凡发生以下情况,均可认定一般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任课教师擅自改变授课时间与地点; (2)无不可抗力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在上课过程中擅自离开课堂20分钟以内;

(3)任课教师在上课过程中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4)任课教师无故不批改学生作业或遗失学生作业,影响学生成绩评定; (5)指导教师其指导的学生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而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或同一年度其指导的学生人数超过30%被认定为作假行为的; (6)任课教师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教务网络系统完成课程成绩录入; (7)无不可抗力原因,监考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考务办公室签到并接受考前培训;监考人员不按考试规范组织考试,影响考场正常秩序;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2.管理类 (1)因安排不当造成课务、考试冲突,导致相关师生迟到、缺课、缺考,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对考试违纪、作弊隐瞒不报或认定与处理不规范; (3)课程管理单位的教学档案遗失; (4)课程管理单位未及时报送教材需求计划,或教材征订、采供环节工作不及时,导致开课两周后仍缺教材10%以上,影响学生学习; (5)无正当理由,教学场地、设施设备不能使用,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6)课程管理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试题审查、试卷复查。 (二)较大教学事故

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doc

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宝鸡理工中等职业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纪律,强化各级教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实验室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第三条根据事故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一)一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主观直接过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二)二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重大失误造成较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三)三级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失误或其它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第四条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两种类别。第五条根据教学事故的等级和类别,教学事故按照下表进行认定。 教学类序号事项等级 1 在教学、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散布或出现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I 2 侮辱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I/Ⅱ 3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失误停课或缺课 I/Ⅱ 4 由于教学及教学相关人员人为原因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受到较重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 I/Ⅱ /Ⅲ 5 实验管理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较严重后果/影响教学 I/Ⅱ /Ⅲ 6 因并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造成严重影响/不良影响Ⅱ/Ⅲ 7 在教学过程中不按要求布置和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Ⅱ/Ⅲ 8 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影响Ⅱ 9 在上课、自习辅导或其它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或其它移Ⅱ/Ⅲ 动通讯工具/未将手机或其它移动通讯工具置于关闭状态,影响教学 10 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任课教师/擅自变更课程表安排的上课时间和地点Ⅱ/Ⅲ 11 不按教学计划授课,出现未完成学期教学任务/提前完成教学内容Ⅰ/Ⅱ 12 教学、自习辅导过程中不能履行管理责任,出现课堂纪律混乱导致教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受到影响Ⅱ/Ⅲ 13 课堂中未进行有效管理,出现大面积/部分学生睡觉,造成不良影响Ⅱ/Ⅲ 14 在上课及自习期间带小孩等其他与教学无关人员进入教室及其他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Ⅱ/Ⅲ 15 上课及自习期间不能按时归还点名夹、帮别人带领点名夹或者让学生及其他教学人员替自己领点名夹等。Ⅲ考试与成绩管理类序号事项等级 1 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考前(包括答疑辅导)泄露试题Ⅰ 2 试题内容与前三届试题内容完全相同/雷同(60%以上相同),造成严重后果Ⅰ/Ⅱ 3 监考教师未按时到岗而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未Ⅰ/Ⅱ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优质借鉴)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对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教学事故界定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在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中出现的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度、教学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过失或过错。教师是指教学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管理部门以及临时分配从事与教学相关工作的有关人员等。 第二章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范围、等级第三条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 (一)具有造成过错的主观故意。 (二)虽然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但客观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及后果。 第四条教学事故认定范围 (一)课堂教学类; (二)实践教学类; (三)考试与成绩类; (四)教学管理与建设类 (五)教学保障类。 第五条教学事故的等级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及后果,事故认定一般分为一级事故(重大事故)、二级事故(一般事故)、三级事故(轻微事故)等三级。 第三章教学事故认定情节 第六条下列情节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类 1.在教学过程中,向学生散布违背国家有关法规法令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2.在教学过程中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不文明的言行举止。 3.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 4.任课教师上课时擅自离开教学场所去办理私事15分钟以上。 5.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或请人代课2学时以上。 6.未经院系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舍弃学期课程内容1/3以上。 (二)实践教学类 1.在实践教学中,指导老师未按要求认真指导学生规范操作仪器设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安全事故。 2.在校外实践教学时,带队老师未尽职责或违反实践教学安全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3.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未尽管理职责,造成漏电、漏水、火灾等安全事故,严重影响实验、实训实习及课程设计教学,并造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环节中的各种教学事故,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定义 1、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准备、教学运行及教学管理过程中,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失职或违反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和事件。 2、教学事故依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及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一般教学事故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效果等,仅在较短时间、较小范围内造成比较轻微的损害和影响,属于一般教学事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离岗在5分钟以内。监考教师迟到、离岗5分钟以内。 2、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备课不充分,教学中出现较明显错误,且未及时纠正。 3、上课无教学文件(教材、教案、学生名单)。 4、在教学活动中,不维护课堂纪律,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5、教师上课时随意接打电话,或做与教学内容无关的事。 6、试卷批改不认真,出现差错,造成一定影响。或登录成绩时,因工作不细致导致学生成绩错报、漏报。 7、非急病、个人及家庭突发事件等不可抗拒原因,在上课前未按正常程序和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8、特殊情况经批准调课后,管理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学生和老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9、教学任务确定后,未及时分发课表或调(代)补课通知单。

10、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11、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二)严重教学事故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等造成一定影响,属于严重教学责任事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离岗在5分钟以上。 2、擅自停课、调课、请人代课或私自替他人上课,或随意变更教学时间、地点,影响教学秩序。 3、实验室、实训场所(含多媒体)未及时准备好上课、实验、实训等相关工作,导致上课、实验、实训不能正常进行。 4、出题不细致,或试题未按规定进行审查,考试试卷出现两处以上错题、漏题等严重失误,影响正常考试,致使学生成绩无法评定。 5、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以上,或监考期间擅离考场,不履行监考职责,导致考场秩序混乱,或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 6、教学单位在开课时,未及时聘请教师上课,导致应开课程无法正常开课。 7、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时漏收或遗失学生考卷。 8、任课教师无故旷课。 9、教学管理人员漏订或错订教材,未按教学计划安排教学任务。 10、教学管理人员伪造和随意更改学生成绩。 11、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三)重大教学事故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等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于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教学方针及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对学生进行不当引导,或发生突发事件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疏导,导致学生出现群体性过激行为,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3、教学活动相关人员考前有意泄露试题;或因管理不善,导致试题考前大面积泄

大杨树一中教学事故认定及管理规定

大杨树一中教学事故认定 及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大杨树一中教学事故认定及管理制度 一、目的 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尽量减少、及时发现、严格控制和妥善处理教学中的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教学管理和教学环节中出现的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三、职责: 1、教师、教职工如发现教学事故,有责任向教科处报告。 2、各年级发现本年级教学事故,除向教科处报告外,还应进行记录并采取纠正措施。 3、教科处负责对二、三级事故进行处理。 4、主管副校长负责对一级事故进行处理。 四、工作程序 1、教学环节中的事故的分级 教学事故分为: 重大事故——一级 较大事故——二级 一般事故——三级 2、教学事故的认定: ⑴、教学环节中的教学事故。 ①、备课:

Ⅰ、未按要求进行集体备课者,二级。备课组长组织不等当,三级。未按时上交学校要求的教学教研材料,三级;拒不交,二级。 Ⅱ、未能在开课前准备供一周使用的教案,三级。 Ⅲ、没有做好必备的教学模型、实验、训练、电化教学等准备工作,三级。 Ⅳ、未按规范编学教案,教案环节不全,三级。未按要求参加集体备课者(全天、半天病事假者除外),三级。 ②、授课: Ⅰ、未按课程标准或教学计划授课,二级。 Ⅱ、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二级。 Ⅲ、未经教务处或教学主管校长同意,擅自请人代课,二级。 Ⅳ、教师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课三节以上,二级。 Ⅴ、教师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含5分钟);教师不认真组织学生做眼保健操,三级。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学生做眼保健操教师脱岗,二级。未经申请学校同意,教师坐着上课,三级;未执行“303”制,三级。 Ⅵ、未经教导处或教学主管副校长同意,舍弃一门课程内容15%以上(不含15%),二级。5%以上,15%以下(含15%),三级。 Ⅶ、上课时带的手机发出响声,三级。教师上课期间中途外出,三级。 Ⅷ、教师在课堂上发唠骚、泄私愤、讲脏话,影响很坏,一级。 Ⅸ、教师仪表穿着不符和职业要求,三级。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

定边职教中心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试行) (2013年7月修订) 一、目的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尽量减少、及时发现、严格控制和妥善处理教学中的事故,以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教学管理和教学环节中出现的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三、职责 1、教师、职工如发现教学事故,有责任向教务处报告。 2、各年级发现本年级教学事故,除向教务处报告外,还应进行记录并采取纠正措施。 3、对二、三级事故应由教务处负责处理。 4、对一级事故应由教务处报请校长办研究处理。 四、工作程序 (一)教学事故的分级 教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一级 较大事故———二级 一般事故———三级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1、教学环节中的事故 (1)在备课环节中的事故 ①15﹪没有做好必备的教学模型、实验、训练、电化教学等准备工作;三级 ②未能在开课前准备供一周使用的教案;三级 ③未按规范编写教案;三级 ④未按时编写教案(或单元教案、总结) (2)在授课环节中的事故 ①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请人代课; ②教师上课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内;三级5分钟以上(含5分钟);二级 ③教师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课三节以上;一级 ④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二级 ⑤未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授课;二级 ⑥教师仪表穿着不符合职业要求;三级 ⑦课前对学生未点名,不认真组织教学,课堂秩序混乱;二级 ⑧教师在课堂上发牢骚、泄私愤、讲脏话,影响很坏;一级 ⑨上课时戴的手机发出响声;三级

⑩未经教务处或教学主管副校长同意,舍弃一门课程内容15﹪以上。二级(3)在辅导及作业环节中的事故 ①未按规定的次数布置、批改作业,少于总量的四分之一;三级 ②不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脱离大纲要求和学生实际,分量和难度不适当;三级 ③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辅导。二级(4)在考试环节中的事故 ①试题严重出错;一级 ②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命题;二级 ③在试卷的命题、印刷、保管、传送过程中失职泄密;二级 ④考前30分钟试卷及考试必需品仍未准备好;二级 ⑤监考教师迟到、考场准备不充分等原因造成考试延误5分钟以内;三级 ⑥评分后,未按时提供考卷、试卷分析表及成绩登记表给教务处;三级 ⑦未按规定封装试卷,考后收回试卷数与考试人数不符;三级 ⑧考分已报出,因考卷批改错漏需更改学生成绩;三级 ⑨判卷评分不公正,单份试卷评分误差在10 分以上。二级 2、教学管理中的事故 在其他管理方面出现的事故 ①授课教师不按要求填写《工作手册》一次;三级

(管理)违规及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 电子科技大学

研究生教学(管理)违规及教学事故处理办法(2007年 9月修订) (校研[2007]133号) 为了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教风与学风建设,稳定和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特修订《研究生教学(管理)违规及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教学违规及事故的界定 (一)教学违规 1.上课迟到、早退; 2.教师备课不充分,造成上课时教学内容出现错误、产生不良影响,一学期在2次以内; 3.擅自变更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内容,但未超过1/10; 4.未按教学要求布置或批改作业,但未造成严重影响; 5.考试命题含义不清或内容书写不清,影响正常考试; 6.随意减少总学时数,但未超过4学时; 7.未经学院批准、研究生院审核备案,擅自调课、停课或委托他人代课; 8.擅自变更课程表安排的上课时间和地点; 9.使用多媒体却没有提前到教室调试设备,因临时安装、调试多媒体教学课件而占用上课时间5分钟之内;

10.多媒体课件制作粗糙,无教材或参考资料辅助教学,造成不良影响; 11.考试结束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研究生考试成绩,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 12.命题不负责任,在规定的考试时间未达到三分之一时,有1/3以上参加考试的学生交卷。 (二)教学事故 1.上课期间使用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或做与教学无关事情。 2.在实验、实践教学环节中,纵容或默认学生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发生; 3.教师无故旷课或旷监考; 4.多媒体教学设备出现故障时,没有实施采用板书教学等补救措施,擅自停课; 5.教师在考前复习、答疑过程中以任何形式泄露考题; 6.考试命题错误,影响正常考试; 7.试题内容与前三届中任一届内容雷同,造成严重后果; 8.不经严格考试、考查,任意判定学生成绩;或弄虚作假虚报成绩; 9.未经研究生院批准,擅自占用教室,影响教学秩序; 10.符合上述违规条款,数量上超过违规对应条款规定数量, 或上述对应违规条款涉及内容造成严重影响。 二.教学管理违规及事故的界定

莒县四中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

莒县第四中学文 件 莒四中发[2010]12号 教育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试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规范我校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行为,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育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二、教育教学事故的定义与分类 教育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而违反教学规程、岗位职责、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及教学保障安全规则等有关规定,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教学质量,或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言行。 教育教学事故依据教学工作与管理工作,分为职业道德、教学常规、班级管理、校园安全、教学保障五个方面。 教育教学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一般教育教学事故(Ⅲ),较大教育教学事故(Ⅱ),重大教育教学事故(Ⅰ)。一学年内累计2次Ⅲ级教育教学事故,等同于1次Ⅱ级教育教学事故;一学年内累计2次Ⅱ级教育教学事故,等同于1次Ⅰ级教育教学事故。 三、教育教学事故的认定 1. 教育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告知办公室,办公室作好记录并立即通知当事人所在处室(或者级部、学科教研组)。 2. 事故当事人所在处室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教育教学事故记录表》,对事故级别与当事人提出初步认定与处理意见。 3. 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处室(或者级部、学科教研组)代替。 4. Ⅲ级教育教学事故可由职能处室提出认定意见,Ⅱ级教育教学事故可由分管领导提出认定意见,Ⅰ级教育教学事故须由校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关于印发《大学教学事故 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已经学校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大学 2012年12月29日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 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有效杜绝教学工作中的各种过失或过错,确保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兼职教职工。 第二章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相关单位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教学事故,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个人,属于单位责任的,由事故单位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教学事故根据性质和内容,分为四类: 课程教学类(A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类)、教学管理类(C类)、教学保障类(D类)。 第六条教学事故根据情节和后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第七条教学事故根据类别和等级,按《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附件1)进行认定。同一行为或事件适用多项教学事故认定的,按最高等级认定。 第八条《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教学工作程序、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制度的情况,根据情节和后果,— 2 —

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章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教学事故发生后,发现人、知情人或责任人应及时报告教务处。教务处收到教学事故报告后,须及时了解核实相关事实和情况。事故责任人不明或事故情节不清楚的,由教务处会同教学督导组、事故相关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调查;特殊情况下,学校成立专门调查组调查。 第十条教学事故调查清楚后,教务处填写《大学教学事故认定表》(附件2),责任人对事实认定签字,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Ⅲ级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定,Ⅱ级教学事故由校长审定,Ⅰ级教学事故、事故等级存在异议的由校务会审定。 第十二条教学事故由学校发文通报。Ⅲ级教学事故发文至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Ⅱ级和I级教学事故发文至校内各单位。 第十三条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教学事故处理文件送达事故责任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在本单位内召开会议进行通报。Ⅱ级和I级教学事故责任人还须做出书面检查,报教务处、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四条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教学事故处理文件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3 —

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健全并规范全市面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升教学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和行为。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类别 第三条教学组织事故 1、教师擅离课堂;上课迟到超过3分钟、提前下课超过去5分钟或拖堂超过2分钟。 、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完全使用旧教案上课或直接使用、抄袭别人教案上课。 、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布置或批改作业马虎随意,批改后的作业未及时向学生反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无故相差4课时以上。

、教学内容出现知识性错误;组织课堂教学不力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无故不按时参加、或不按时完成、或不接受学校及上级部门布置的教学研究工作。 、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法律法规,或带有封建迷信、淫秽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 、教师酒后上课,或者在上课时所携通讯工具发出的声音讯号或在上课时间拨打、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 10、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 11、教师职员工对学生有打骂停课赶出教室或训斥讽刺挖苦侮辱等行为;贬低嫌弃排斥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各种方式打击报复学生。 12、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规定使用的教材教辅材料;擅自向学生发放讲义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辅导材料和学习用具等到。 13、歧视后进生;给后进生单独编排座位;随意拒绝后进生上课,将其赶出教室或学校;不给后进生批改作业,或威胁其不正常参加考试等。 14、组织或变相组织、直接或间接参与有偿家教、违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不断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推进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我校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教学事故系指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以及管理、服务部门所造成的直接影响教学秩序、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的责任事故。 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三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二、一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中向学生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政策的言论,造成严重后果; (二)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5000元以上(含5000元)损失,或使学生受到严重人身伤害; (三)向学生泄露考题,或协助学生作弊,造成严重后果; (四)徇私舞弊或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影响恶劣者; (五)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20%; (六)一学期旷课3学时及以上; (七)未经教务处批准,随意更改学期教学计划或舍弃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四分之一以上;(八)未按《教学管理实施细则》布置作业或不布置或不批改达三分之一以上; (九)工作人员或监考人员工作失职,导致一个考场(考室)试卷丢失,试卷严重出错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十)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三、二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 (一)不服从教学、监考等工作安排,劝说无效; (二)出现一次无故缺课、监考缺席,或擅自停课、停考; (三)未经教务处批准,随意更改学期教学计划或舍弃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五分之一以上但不足四分之一; (四)未按《教学管理实施细则》布置作业或不布置或不批改达四分之一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 (五)不接受学生《课堂教学意见反馈表》正确意见,打击报复,影响较大者; (六)贬损、侮辱、体罚学生,影响较大者; (七)擅自向学生推销教材、书刊、资料; (八)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及保管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造成漏题; (九)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考场(考室)秩序混乱、试卷丢失或漏题; (十)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5%,但不超过20%; (十一)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000~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学生人身伤害;(十二)因管理部门或人员工作失误,造成上课空堂或上课、考试等不能正常进行; (十三)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四、三级事故(一般教学事故) (一)非紧急或特殊情况,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更上课时间或地点,或擅自占用教学场地,影响教学秩序;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南京晓庄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南京晓庄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南晓院教字〔2009〕50号、南晓院〔2014〕65号)自实施以来,对规范教学管理和稳定教学秩序发挥了良好作用。结合学校发展的新形势、新局面,为进一步厘清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方法,增强全体教师与教学管理者的岗位责任意识,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学校教学、管理及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并导致消极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第三条在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正确归因、程序正当、适度惩戒、教育引导”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教学、管理、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分类及等级 第五条教学事故按学校教学工作所涉及到的教学、管理及服务等不同环节分为课堂教学(A)、实践教学(B)、考试与成绩管理(C)、教学管理工作(D)、教材(E)、教学保障(F)六大类;按教学事故的性质及其所产生后果的轻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Ⅰ级、Ⅱ级和Ⅲ级。 第六条Ⅰ级教学事故指在教学活动中非客观因素阻碍、干扰或破坏教学活动,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影响且后果极其严重的行为或事件;Ⅱ级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非客观因素阻碍、干扰或破坏教学活动,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影响且后果较为严重的行为或事件;Ⅲ级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非客观因素阻碍、干扰或破坏教学活动,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影响且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章认定及处理 第七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程序 (一)事故发现者可通过电话、信件、短消息、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向教务处报告教学事故。 (二)教务处根据收到的教学事故报告,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到相关教学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铜陵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稳定的教学秩序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证,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确保全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由于责任心不强等原因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教学事故依不良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三级)、严重教学事故(二级)和重大教学事故(一级)。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一级教学事故: 1、在课堂上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言论,传播违反国家法律及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内容; 2、因教师错误引导或擅离岗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 3、教师未经系部批准,擅自删减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达25%以上(含25%); 4、教师及有关人员在考前泄露考试试题。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二级教学事故: 1、无故旷教一学时,或一次教学中擅离课堂达45分钟以上; 2、监考教师无故不参加监考一次; 3、教师因酗酒等原因在课堂上失去自控能力,造成不良影响; 4、因教师错误引导或擅离岗位,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害; 5、监考教师不认真管理,对作弊行为听之任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

6、人为因素造成试卷丢失而无法评定学生成绩; 7、教师在评定学生成绩时弄虚作假。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三级教学事故: 1、教师未经批准,擅自调课或擅自请他人代课; 2、上课(监考)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开课堂达5分钟以上; 3、上课(监考)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开课堂在5分钟以内,但累计达到3次; 4、授课不按课表规定的课程、时间、地点、班级进行,随意变动; 5、教师无所授课程教案(讲稿); 6、上课时利用通讯工具进行通话或发送短信息; 7、因考试试卷错漏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8、拒绝参加系部安排的各种与教学有关的活动。 (四)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教学事故由事故发现人、知情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相关系(部),系(部)应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负责查实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填写《铜陵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在接到报告后三天内报教务处,紧急重大事故,必须立即向院领导报告。 2、二级、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与责任人所在部门会商认定处理,报分管院长审批;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与责任人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3、一学期出现两次三级教学事故者,按出现一次二级教学事故论处;出现两次二级教学事故者,按出现一次一级教学事故论处。 对本部门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应按《铜陵学院行政工作事故处理暂行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及时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教学事故的类别、级别 第一条根据发生事故的主体和内容不同,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三类。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重大、较大和一般三级。 第二条教学类 (一)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有损害国家利益和安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及淫秽内容,造成恶劣影响;有故意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 2.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教学工作安排,无故不完成教学任务,或虽接受任务消极怠工,造成空堂或教学秩序混乱。 3.因指导教师的责任导致学生在教学、实习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4.擅自修改教学计划;擅自停课、调课,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5.考前泄露试题;考场上协助学生答题或考试后允许学生更改试卷;伪造学生试卷。 6. 由于监考人员失误,造成考试结束后收回的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不按要求装订试卷,遗失学生试卷、考试成绩,致使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7.不按评分标准随意阅卷,造成所阅试卷20%学生成绩有误;无原则处理学生考试成绩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8.违反禁酒规定,酒后上班、上课或监考;在学校打扑克、上网做教学无关事情、打麻将等。 9.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形为,造成恶劣影响。 10.有其它严重影响教学的形为,家长、社会反映强烈,或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认识不到位的。 (二)较大教学事故 1.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监考)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 2.擅自变更教学计划(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学时,影响正常的教学进程。 3.调课后未给学生补上所调课程。 4.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教学或管理任务。 5.未按时命题,影响考试如期进行;试卷出现重大失误,使考试无法进行;监考不严,致使考场秩序混乱或学生作弊严重。 6. 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评等、报送成绩;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定。 7.教学过程中出现多处明显错误或有较大原则性错误,或批改作业时学生做错而未能及时指出。 8.其它不属于上一级别的。 (三)一般教学事故 1.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监考)迟到、早退15分钟及以下。 2.课堂上做被认定为与教学无关的事情20分钟以上;将正常授课改为复习或自学且不进行指导的;组织课堂教学不力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根据依法治教的基本精神,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加强教职员工对教学工作的责任感,减少以致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特制定本规定: 教学事故是指人为因素所引起的,妨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各类事件。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分为三个级别,一级(重大)教学事故;二级(较大)教学事故;三级(一般)教学事故。涵盖课堂教学、考试、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环节。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被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教学过程中散布反动言论(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极坏影响。 2、教职人员故意泄漏试题。 3、监考中徇私舞弊、包庇、怂勇学生或对作弊行为故意隐瞒不报。 4、教学、实验等教学环节中因职责不明或管理不当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或严惩人身事故。 5、同一人员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二级教学事故。 6、其它严惩影响教学的事故。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被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未经申请和批准一学期内擅自停课或缺课两次以上(含两次)。 2、未经申请和批准一学期内擅自调课或委托他人代课三次以上(含三次)。 3、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时间超过20分钟(含20分钟)。 4、无正当理由教学过程中擅自离开岗位20分钟以上(含20分钟),使教学中断无法正常进行,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5、无正当理由监考迟到,早退或在监考时擅自离开考场20分钟以上(含20分钟)。 6、命题出现严重错误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7、监考和阅卷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丢失试卷。 8、因工作失误丢失学生平时作业,不按规定进行辅导答疑。 9、教职人员因工作失误丢失学生成绩。 10、同一人员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三级教学事故。 11、其它较严重的教学事故。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被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未经申请和批准,擅自停课或缺课。 2、未经申请和批准,擅自调课或委托他人代课。 3、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4、上课时使用无线寻呼机或移动电话。 5、无正当理由监考迟到、早退、或在监考时擅自离开考场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6、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教务部门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发放试卷或擅自延长考试时间5分钟以上。 7、上课无教案(文字或电子教案)、读书本、划道道。 8、其它影响教学的一般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审批 (一)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纪委认定,并上报主管校长批准。 (二)教学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须在一周内查清情况并填写《教学事故报告单》,报送教务处。教务处与纪委复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填写《教学事故认定通知单》发至责任人的部门,该部门须在一周内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公布处理结果。 (二)取消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岗位聘任资格,调离教师岗位。 (三)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的岗位津贴按预定教学工作量×0.8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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