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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税收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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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税收制度概述

巴西是拉下美洲最大的国家。作为一个移民国家,它的历史较悠久,其税收制度在发展中国家较为典型。像美国与法国代表西方发达国家分税制的两种类型,巴西和印度则分别代表发展中国家分税制的两种类型。

一、巴西税制的演变

自新大陆发现及开发以来,巴西一直作为西方国家的殖民地,受葡萄牙统治时期最长,1822年才脱离殖民命运,1889年建立了联邦共和国,奠定了巴西联邦制的政体。1930年巴西军人发动政变,成立了军人政权,实行总统制。

在军人政府的统治下,巴西税收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集中化和集中与分级管理两个时期。集中化时期,在发展民族工业、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总体政策指导下,税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与直接控制,采取了具体的税收措施,特别是"二战"后税收规模进一步扩大,税收总额在GDP中所占的比重从四50年的0.024%提高到70年代的8.3%。1964年革命以来进入了税收的集中与分级管理时期,将原来的统一由联邦直接控制改革为全国的税神分归属联邦、州和市三级管理,经过近30年的发展演变成划分税种、分散立法、分别征管的模式,这种税制更类似于美国的分税制。

巴西是南美税收较重的国家之一,共有各种捐税58种,远高于美国,是墨西哥税收的2倍。出口商初到巴西访问,常常发现此地零售价为CIF值的3-5倍,从而推断到巴西搞经营利润会很高,然而一经实践,才体会到巴西税赋之高,赚钱不易。以进口为例,进口商品完税梭的成本通常是CIF价的1.8-2倍。如到巴西办企业,则各种税费,五花八门,若不进行认真核算,投资往往要失败。

巴西的税收极为复杂,按行政划为联邦税、州税(州税有44种)、市税三级,其缴纳比例分别为63.5%、23.5%和13%。政府对税收采取分级征收和管理的办法。此外,企业还要交纳各种社会性开支。

联邦税包括所得税、工业产品税、进口税、出口税、金融操作税、临时金融流通税、农村土地税等;

州政府税包括商品流通服务税、车辆税、遗产及馈赠税等;

市政府税包括社会服务税、城市房地产税、不动产转让税等;

社会性开支包括法人盈利捐(税)、社会保险金、工龄保障基金、社会一体化计划费、

社会安全费等。

目前,巴西政府拟对巴西税制进行改革,简化税种,采取收入高多纳税,收入低少纳税的原则。

巴西的主要税种:

联邦税主要有:

A.所得税(Imposto de Renda)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源头所得税三种。

企业所得税(IRPJ);每年分四次征收,截止时间分别为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般为15%,收入超过一定的水平要交10%的附加税。

个人所得税(IRPF);月收入在900雷亚尔以下免交所得税;月收入有900-1800雷亚尔之间交15%;月收入在1800雷亚尔以上交27.5%。任何能产生盈利的商业活动,如买卖房屋、地皮、资产或利息收入等,均应在商业发票中或银行付息时扣所得税。

源头所得税(IRRF):对劳动赢利、金融交易资本所得、利息和佣金的汇出、广告业收入、彩票赢利等所征收的税。此税税率和计证基础各不相同。

政府每年稽查一次所得税,因此企业或个人必须保留税单五年。

B.工业产品税(IPI):平均税率为10%。此税由工业化生产企业交纳,若属进口商品,通关时由进口商交纳。工业产品税属累进税。

C.进口税(II):根据不同的商品,进口税率不同。目前平均税率为17%。一般原材料税率很低或为零,如耐火材料为5%,资本货也较低,为5%;日用消费品一般为20-30%左右。

D.出口税(IE):为鼓励出口,出口税征收的范围极窄。

E.金融操作税(IOF):税率为2%。此税对进口商购外汇、银行信贷、保险、证券交易等业务征收。

F.临时金融流通税(CPMF ,又称支票税):税率为0.38%。

G.农村土地税(ITR):根据土地面积与使用程度而异,税率在0.03%至20%之间。例如,5000公顷以上的土地,使用程度为80%以上税率为0.45%;如使用程度在30%以下,税率为20%。

州政府税主要有:

A.商品流通服务税(ICMS相当于增值税),属累进税。它以商业发票的总额为基数,共有两种税率,17%和18%,圣保罗州为18%(指州内交易应交的,如从该州卖到巴西其它州,则可根据同州之间的协议减税,如卖向巴西利亚和北部各州,只须交7%。如卖向中南部各州,只需交12%。其它州也有类似情况),其它各州均为17%。税款交州财政厅,其中只有75%归属州财政厅,其余25%归属市财政厅。出口商品可免征。但如属进口商品,进口时则先预扣交一部分(圣保罗州预扣10%,东北各州预扣5%),但允许在进口商货物卖出俊交此税时抵扣(有的州允许进口产品在销售后60天内交纳)。

B.车辆税(IPVA)。

C.遗产、馈赠税(ITD)

市政府税主要有:

A.社会服务税(ISSS),如代客加工的加工费、维修费、劳务费等应交收入的1.5%。

B.城市房地产税(IPTU),房地产税根据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和价值计算。可一次或分期支付。

C.不动产转让税(ITBI)税率为2%-6%不等。

社会性开支,主要有:

A.法人盈利捐(税)(CSL),税率为8%,金融机构为18%,以利润为计征基础。

B.社会保险金(INSS,有时亦称为CINSS),职工交纳工资的8%-10%,雇主交纳职工工资总额的20%,存入巴西联邦储蓄银行(Caixa Económica Federal)。

巴西是全球赋税最重的国家之一,据巴西税收规划研究所资料,2007年巴西联邦、州和市三级政府税收占GDP的36.02%,比2006年的35.21%高0.81个百分点,再创历史新高。

在巴西,纳税人一年要为缴纳赋税工作146天(从1月1日至5月26日),仅次于瑞士(185天)、法国(149天),远高于美国(102天)、阿根廷(97天)和智利(92天)。

预计2008年因取消支票税(CPMF)巴西将减少税收400亿雷亚尔,相当于0.91%GDP。

二、巴西税制的特点

(一)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制体制

巴西也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与美国有相似政体,分别设有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其分税制的做法也与这一政体相适应:

1.主要税种与管理权限的划分。现行各税种分别划归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管理。在划分上有两种方式:一类是税收管理权限划归哪级政府,其收入亦随之划归该级政府的税种。此类税种属联邦政府的有:进口税、出口税、金融证券税等;属州一级的有工业产品税(实质为增值税)、财产税等。另一类是税收管理权限由某一级政府掌握,但收入由各级政府按法定比例分配的税种,类似共享税。如巴西宪法规定,所得税与工业环节产品税由联邦政府统一管理,收入则由联邦、州和市三级政府共享。分配比率1993年定为联邦为53%,州为21J%,市为22.5%,首都为3%。

此外,企业尚须向联邦政府缴纳社会保险税,由雇主和雇员分别缴纳,雇主缴纳绝大部分,这也是联邦政府的主要税种。

2.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巴西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都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这些权限由联邦宪法明确规定。设立税种的权限集中于联邦,州和地方无权开征关税、新税。税神在三种政府间的划分,也由宪法规定。允许州和地方对所管税种享有部分立法权,如在一定幅度内调整税率和采取某些征管措施等。为了避免产生地区间矛盾,巴西宪法又规定,各地实施被授予的税收立法权时,须经联邦财政协调委员会进行协调,然后由州议会立法后执行。这就说明:巴西虽是联邦制国家,税收立法权却是比较集中的。但划归各级政府管理的税种,则均可依法独立行使管理权。在宪法规定的各自范围内,三级政府互不干预。这种做法,既保证了税收的统一,又不会干扰各级政府管理税收的积极性。

3.对税收不足的补救。如州和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不足以支付必要开支时,可以用财政拨款形式调剂余缺。另外,以划分税种作为各级政府的基本收入,主要税种的分配比率还可适当调整。这样,就形成了巴西比较灵活的分税制。既使三级政府都有较可靠的收入来源,又保证了在税法统一的原则下,协调各级政府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4. 税务机构的设置。为了有利于税收的统一执法和分级管理,巴西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分别设置了三套税务机构,各自按宪法规定管理并征收划归本级政府的各项税收。各级税务机构的设置,均按税源分布与便于征管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二)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

巴西现行税制是直接税与间接税相辅相承、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模式。其中占全国税收总额70%左右的间接税主要有:工业产品税(增值税)、市政服务税、液体燃料税、金融证券税、周转税、不动产处置税、商品流通税(多阶段的营业税)和关税等。直接税占全国总额的30%左有,其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

这种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表明,作为产品消费者的民众是税收的主要负担者。由于财政规模迅速扩大,税收总额逐年增加,民众的税收负担日益加重。但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包括巴西在内,仍采用这种税制结构,是因为它同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相比有以下可取之处:

1.它伴随商品流转行为的发生而及时课征,不必像所得税那样要规定有一定的征收期。

2.它采取统一的税率,不受纳税个人或纳税单位是否盈利或亏损的影响。

3. 它随着经济的自然增长而增长,有可靠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4.它比所得税便于课征,征收费用也比较节省。

5. 它可以转嫁,使纳税人不会感到负担的沉重,不至于直接伤害投资积极性。

巴西的间接税结构是一种普遍征收商品流通税,然后又对工业产品再征收一道工业产品税的两个层次的征税结构。间接税中作为主体税种的是商品流通税与工业产品税(增值税),其他的税种还有金融证券交易税、进口税、出口税、能源电力税、燃料税、矿产税、交通运输收入税、服务业收入税。其中商品流通税占总收入的38.5%,工业产品税占17.33%。

巴西直接税的主要税种为所得税,属联邦政府管理。所得税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与非居民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仅包括公司法人还包括私人法人实体,征税面宽于其他国家,类似于中国。非居民所得税主要对来源于巴西的所得征税,对在巴西支付给非居民的多项所得征收,税率为25%。如果用于巴西再投资则按15%的税率征收。如果将净利润与股息汇出,超过规定的部分要加征超额"附加税",税率为40%-60%。

(三)税制的可行性差

巴西现行税制复杂,而且较多变化,税率也繁杂并且经常有变动,提高的趋势较明显,但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却呈下降趋势:1986年占GDP的23.86%,1987年占21.41%,1988年占19.35%。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巴西税制的可行性较差和检查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了税源的大量流失。

巴西的税制改革简介

从国际上看,随着发达国家的税制改革,发展中国家税制也受到了冲击。第一,发达国家税制改革的实践对发展中国家产生了冲击,如降低税率、扩大税基和清除税收漏洞,发展中国家为了应付这种无法回避的挑战,也要相应调整税制。第二,发达国家税制改革的理论也对发展中国家产生了影响。"二战"后在政治上独立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建立的市场经济模式与西方经济理论大同小异,自然地,发达国家税收改革的理论也影响到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理论。第三,发展中国家多以间接税为主体,而发达国家多以直接税为主体。同时,发展中国家的关税在其间接税体制中又占有重要地位,经常通过高关税来保护本国的民族工业,这就限制了他国产品的输入,受到他国的批评与关税报复,并且从长期来看也不一定会带来持久的大量的收入。第四,发展中国家的财政普遍存在大量赤字,为了消除赤字,发展中国家面临税收改革的问题。第五,发展中国家亦存在些税收问题,如税收缺乏效率、税收结构不够合理、税收征管中存在些问题,都

有待解决。

巴西自1964年革命后,政府建立起来的税收制度税率较高而税收效益却很差,税种复杂且常有变化,总体税制可行性差。80年代后期到现在,巴西仍在陆续出台税收改革措施,主要是调整税制结构和强化税收管理,收到了一定的效果,税制渐趋合理。90年代以来,巴西还有一些税制改革措施出台。

1. 开征联邦财产税,税种已由新宪法作出规定,具体征收办法正在拟订中。

2.在现有联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由州政府在1%-5%的幅度内加征地方个人所得税。

3.改革所得税征收制度。具体体现在:(1)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税率最高一级由45%降为2%。缩小个人所得税级距,由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三级超额累进税率。(2)取消个人所得税税前的各种扣除项目和优惠措施,扩大税基。(3)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把按本国货币收入划分级距,改为按OTN即按指数化的货币单位划分级距,以排除通货膨胀对税收的影响。(4)按工资报酬预征个人所得税,并按月计算征收。

巴西的税收征管

一、巴西的海关

巴西海关是财政部税务局内的一个同级单位,级别地位不够高,受税务局领导。原因在于"二战"以来的巴西政府一直沿用外汇集中控制的政策,全国进出口贸易由政府指定的银行签发进口许可证制度。这种限制性的进口政策使进口不很活跃,再加上鼓励进口的商品一般是低税和无税的,那么,在巴西政府看来,海关从征关税和查禁走私方面看,与税务部门完全是同一性质、同一种类的工作,没有必要分开,也不可能分开。

二、税务机构设置

巴西税务机构的设置是从有利于税收统一执法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出发来设立的。

1.联邦、州、市三级政府分别设有三妻税务机构,各自按宪法规定征收本级政府的税收,彼此不干预。 2.联邦、州税务系统均按税收征集的需要划区设置机构,摆脱行政区划的制约。联邦税务系统分为四级:财政部联邦税务局为第一级;在23个州和一个特区(首都巴西利亚)按经济区划设10个派出机构,为第二级;每一经济区划称为一个联邦税征集区,每一派出机构称为一个大区税务局,10个大区税务局其辖72个分支机构和18个关税征集处,为第三级;72个分支机构为72个联邦税收分局,分局之下全国有35个主要税源地的征集所和4000个基层纳税辅导站为第四级。

所谓纳税辅导站,相当于我国的基层税务所,但由于巴西实行电脑系统控制,纳税人自觉申报,银行代征的征税办法,故其最基层的税务机构也只是进行宣传解释税法和辅导纳税人如何申报纳税的工作,而不直接进行税款征收。

巴西联邦税收的大区划分和分支机构设置是和该地区的人口多少、经济发达程度、征集工作需要相联系的。北部、中部几个州为一个税收大区,南部经济发达地区基本上是一个州为一个大区。如圣保罗联邦税收大区,管辖地域即圣保罗一个州的范围,该州人口3000万,占全国人口的1/4,其中圣保罗市人口1500万,占全国人口的1/10强。巴西联邦税的近50%来自圣保罗州。圣保罗州的一半税收来自圣保罗市。因此,圣保罗联邦税收大区局(包括分局)不仅雇员众多,达4576人,占全国联邦税收系统全部雇员的近1/4,而且它所属的分局也多达17个,占联邦税收系统72个分局的22%。

州税务系统分为三级,即州税务局为一级,州以下划分为23个财政区,设23个税务分局为第二级,分局以下设站为第三级。

(1)三级税务系统都实行垂直领导。包括人员编制、干部任免和培训、经费来源、物资供应、房屋建设

和管理,均直接由上级税务部门统一管理。

(2)在业务工作上,下级税务机关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工作。州、市政府无权干预联邦税收工作。

(3)在各级税务局的业务机构设置上,联邦财政部设置的联邦税务局分设7个业务处,分管财政、税收征集、审计监督、信息资料处理、人事行政管理、关税管理以及特别活动处(如罚没物资的处理)。

联邦以下三级税务局的机构与联邦税务局的机构一致,也为7个职能单位。州财政部的州财政局,下设三个分别负责税收计划(税收信息、税务计划、税务人员培训等)、税收征集和税收政策。州以下税务局的设置也与上级对口,设三个业务单位。各市政府也设有自身的税务机构,负责市税收的征管。

最基层的税务机构也只是进行宣传解释税法和辅导纳税人如何申报纳税的工作,而不直接进行税款征收。

巴西联邦税收的大区划分和分支机构设置是和该地区的人口多少、经济发达程度、征集工作需要相联系的。北部、中部几个州为一个税收大区,南部经济发达地区基本上是一个州为一个大区。如圣保罗联邦税收大区,管辖地域即圣保罗一个州的范围,该州人口3000万,占全国人口的1/4,其中圣保罗市人口1500万,占全国人口的1/10强。巴西联邦税的近50%来自圣保罗州。圣保罗州的一半税收来自圣保罗市。因此,圣保罗联邦税收大区局(包括分局)不仅雇员众多,达4576人,占全国联邦税收系统全部雇员的近1/4,而且它所属的分局也多达17个,占联邦税收系统72个分局的22%。

州税务系统分为三级,即州税务局为一级,州以下划分为23个财政区,设23个税务分局为第二级,分局以下设站为第三级。

(1)三级税务系统都实行垂直领导。包括人员编制、干部任免和培训、经费来源、物资供应、房屋建设和管理,均直接由上级税务部门统一管理。

(2)在业务工作上,下级税务机关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工作。州、市政府无权干预联邦税收工作。

(3)在各级税务局的业务机构设置上,联邦财政部设置的联邦税务局分设7个业务处,分管财政、税收征集、审计监督、信息资料处理、人事行政管理、关税管理以及特别活动处(如罚没物资的处理)。

联邦以下三级税务局的机构与联邦税务局的机构一致,也为7个职能单位。州财政部的州财政局,下设三个分别负责税收计划(税收信息、税务计划、税务人员培训等)、税收征集和税收政策。州以下税务局的设置也与上级对口,设三个业务单位。各市政府也设有自身的税务机构,负责市税收的征管。

(4)在人事管理上,联邦税务局长由财政部长提名,总统任命;大区税务局局长由联邦税务局长提名财政部长任命。州税务局的情况大体与联邦的情况相同,即每一级都由上一级提名,再由上一级任命。

(5)在人员编制、培训、物资供给、财产管理,以及经费的提供上,都是由上级税务局专门设置的机构统一进行管理的。据了解,联邦政府各税的征收经费大体占税收总收入的2%左右。

三、巴西税收的征纳

巴西实行电脑系统控制、纳税人自觉申报、银行代征的征税办法。

(一)填取申报表

1.公司纳税人必须在次年4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填报联邦税收申报表,将上一个日历年的税款如实申报。纳税额未达到规定课税数额的小公司与享受免税的公司同样需要填报纳税申报表。

2.个人也须在次年4月份填报联邦税收申报表,将上一年每月收入及税额如实填写申报表,结算税额。现在,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有可能改为按月申报缴纳,年底不再结算。

(二)缴纳税款

1. 公司所得税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财务月报表进行计算,若与商法和税法有抵触,则以商法、税法为准。同时,应纳税额要进行OTN①通货膨胀调整。

公司每月的税款一般须在下月最后一个工作目前缴付,当月的亏损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结转的亏损也要进行通货膨胀调整,但当月亏损不得向前结转。

公司欠缴的税款必须在年度申报表填报日以前一次缴清,当申报表表明公司多缴税款时,此时的年底汇算清缴可以退款,或者保留超额税款来抵免公司下年度的部分税款,抵免也要进行通货膨胀调整。

司缴纳税款可以在本年度按会计报表缴付,年底汇算当年应纳税额,多退少补,在次年4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前将上年报表工作完成,也可以选择估税缴纳,即公司在上年税额的基础上以估税的方法来缴纳当年税款,今年的税款也在次年4月综合本年度内各会计月报进行综合申报,与估税法缴纳的税款进行比较,多退少补。估税缴纳法的选择是公司在元月份付税款时就作出的决定,一经选定一年不变。

2.巴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一般是按月向政府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居民个人就其来自于巴西境内外的所得纳税,非居民个人就其来自于巴西境内的所得纳税。

雇员从雇主处获取的薪金,由雇主进行源泉税收扣缴。对于获取的没有源泉扣缴的所得获得者必须在下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

从多个来源获取所得者必须按月计算其全部应纳税额,不得遗漏应税所得,然后于当月缴付,也可半年缴付一次。

(三)申请税收复议程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评税有异议时,可以向更高一级税务部门进行申诉,称之为税收复议。首先通过巴西地方税务司法部门的首席法官进行行政复议,然后到纳税人理事会复议。纳税人理事会是由税务机关指定的法官和纳税人共同参与的一个行政性法庭。在行政复议失败后或者税法被认为与宪法相抵触时,纳税人可以向各级法院提出税务诉讼,这种诉讼既可以是保护纳税人对抗税务机关的评税,又可以是对抗税法合法性的质疑。联邦法院受理联邦的申诉,州法院受理州和市的申诉。

申诉可以从当地的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到区域联邦法院,最后到最高法院或最高联邦法院(涉及到最高宪法的案件),有时可以同时上诉到这两个法院。

(四)处罚措施

巴西政府对事实上的欠税处以重罚。如经税务机关审计后确认的欠税,除了补缴欠税额外,应处以欠税额的10O%的罚款,另外还需要加收1%的月息,按欠税时间长短计息。

对于到期未付税款者,税务机关就其应纳税额加收1%的月息,同时处以20%的滞纳金。若纳税人在到期日下月一个工作日缴付税收,则滞纳金减为1%。

四、巴西税收的稽征管理

巴西税收的稽查管理与征收是分开的,它的稽征管理方式是:

1.税务审计稽查部门与税收征集部门分别管理税收的稽查与征收。

2.纳税辅导与征收税款是分别由基层税务部门和基层银行办理的。

3.纳税人实行申报纳税,而不是税务人员上门征收。

4.征集资料用电子计算机处理,而不是手工方式。现就该国税收的征收、稽查分述如下:

(一)税收的辅导、申报与征收

巴西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设有税务所,主要任务是宣传税法、监督辅导纳税人如何纳税,本身一般不负责征收税款。

纳税人缴税实行申报制,税款到期后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填申报单并向当地代征税款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收取税款是由批准代征税款的商业银行办理的。巴西负责代征税款的商业银行共有85家。在4194个市镇代征税款的银行共有85家,在4194个市镇有代征税款的银行分支机构17254个。各类银行要取得代征税款的资格,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共同负责制订。银行代征税款原来规定可赚取一定的手续费,后因通货膨胀而取消。但银行愿为政府代征税款,是因为按规定,银行三天向国库交一次款,可无偿占用三天税款。银行代征税款还要负一定责任,税务部门如发现属于银行的责任而造成税款短缺,要由银行补足。缺款情节严重、数量较大时,税务部门有权取消或暂停银行代征税款的资格,这将对银行商誉有很大影响。

纳税人向银行办理申报纳税后,一方面由银行代征税款,并且将收到的税款输入联邦税收信息网,另一方面银行将纳税申报单转入联邦税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处理。然后由联邦税务信息处理中心,通过上述双轨处理系统核对数据,保证征收工作准确无误。如发现问题再转回设在当地的税务分局,进行审查核对。 由于所有纳税单位缴纳的税款都能随时输入电子计算机系统,因此,联邦税务局重要官员可以每天接到某一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

(二)税收稽查

税务局系统的稽查机构在各地均有稽查审计官员,目的是使行政管理更加有效,他们称内部审计官员是管理者的管理者。稽查审计工作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事先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稽查,二是案子发生的专项稽查。

由于违章案件也涉及到负责代征税款的银行和纳税人方面,所以内部审计工作也对有关银行和纳税人进行检查。审计过程中,对于税务系统内违法违章人员,该部门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处理,对于银行和纳税人方面,则要通过一定程序或令其补税、或课以50%-150%的罚款,还要缴滞纳金,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偷漏税情节严重或抗税不交的,税务机关可以扣压货物和交通工具,甚至经法院判决拍卖其财产抵补税款和罚款。一般情况下,发现案件10天之内即着手进行查处。由于人员编制有限,审计业务员往往是临时雇用的,如有必要也可以雇用国外审计师事务所的专家。巴西税务部门专门制订了审计人员手册,规定了审计人员资格,要求审计人员独立工作,不受任何方面干扰。审计之前必须经过充分准备、掌握审计对象的全部有关情况。审计过程结束后须及时提交详尽的审计报告。

五、对巴西税制的评价

对一国税制的评价不仅涉及到该税制的经济效益,还要涉及其社会效益。

1. 巴西税制强调法制。一国税制的权威性必须建立在完善的税收立法基础上。巴西新宪法规定:所有税种的建立和税收重大措施的决定,必须通过议会立法。各级税收的管理权限,也是通过法律加以规范的,同时,为了使联邦政府集中精力查处重点税漏对象,对一部分税收管理权下放给地方管理。新宪法弱化了以前行政立法的权力,限制了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这样以法治税,限制了滥用税收减免的权力,基本上不存在没有法律依据擅自减免税收的情况。新宪法的这些措施,对于提高税制的权威性,更好地搞好税收分级管理是有好处的。

但是,巴西税制也有不可取之处,如该国的地域很广,各地经济差异很大,地方零散税源很多,地方却没有开征地方税的权力,从而导致地方的财源由于无某些当地特色的税种收入而显得单一。为了自身开支的需要,地方政府不得不收取多种不同的费用,使各地居民对当地政府都有怨言。

2. 巴西税制的分级垂直管理使管理权与自身经济利益结合起来,对维护执法和调动各级管理税收的积极性起到了组织保证的作用。巴西联邦与地方分别设立税务系统来管理,有利于中央抓主要税源,也有利于地方抓零散税源。此外,各系统业务工作、编制、经费、人事(干部任免)、物资等统一实行垂直管理,保证了征税不受地方行政长官的制约。这是排除外界干预和税收严格执法的组织保证。

3. 巴西税制主体税种的合理性与稳定性对整个税制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巴西税制是由17种税构成,但作为主体税种的商品流通税、工业产品税和所得税,长期以来一直保持着稳定。这三种税尽管历经多次改革,但改变的多是税率的高低与级次、征税对象与范围的宽窄,税制结构并没有改变。如间接税从1966年以来实行了商品流通税与工业产品税相配合的双层调节结构,以基本统一税率的商品流通税进行了普遍征收,又以工业产品税对不同产品分定税率、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而且实行扣税法,凭发票扣除税款;商品流转税实行价外课税法等。在所得税上,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即各类企业与法人所得税是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也是统一的,这样就保证了执法的严肃性。同时,该国针对目前所得税存在的高税率、多减免的问题,采取降低税负、取消优惠、改进征税的改革措施。

但从该国来看,工业产品税征收面过宽,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又实行扣税法,形成了两种税各扣各的税的复杂状况,给征收管理造成很大困难,这一点是我们值得注意的。

4.巴西的分税型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有利于统一税法和合理处理各级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巴西新宪法更明确划分了税收管理权限与收入分配的此例,并且把税种明确划分钱权统一的、分钱不分权的两类,把大头税种列为共享税,采用法定的统一分配比例,并在分税制的基础上,用财政拨款的方式调剂余缺。这些办法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上下级争利的问题,保证了税法的统一执行,协调了各级政府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

5. 巴西的税收稽查体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与严密性。巴西纳税人的自觉申报制度已贯彻得深入人心,建立的现代化税收数据与信息系统给工作人员的监管带来了相当的方便,严格的行政与法律处罚手段亦给

企图谋取取偷漏税款的纳税人以一定的约束力量。

美国税收制度简介(重点)

美国税收制度简介 2010年04月01日 税收是美国支撑提供财政经费来源,维持经济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在美国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率因美国经济兴衰、战争的爆发、政府的更迭以及立法的修改而波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联邦税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率平均为18.2%,其中,2000财政年度全部税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为20.8%,是二战以来所占比例最高的年份。而由于受经济衰退和政策影响(如减税),2004财年,该比例降至16.5%的历史低点。 经过上百年的不断修改和更新,美国的税收制度可谓是非常完善。总体而言,美国的税可分为以下几类,联邦税、州税和地方税;从税种看,有个人收入所得税、公司收入所得税、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和健康医疗税、销售税、财产税、地产税、遗产税、礼品税、消费税等;从税率看又分为单一税率、累进税率和递减率税;在税收的计量上有可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以下简要介绍美国有关的税。 联邦税(Federal Tax) 联邦税顾名思义就是由联邦政府征收的税负。联邦收入所得税主要用于支付国防开支项目、外交事务开支、执法费用,以及支付国债利息等。在各种联邦税中,收入所得税占主要地位。主要是个人收入所得税和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其次是公司收入所得税。联邦遗产税、

礼品税和货物消费税在联邦财政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则很小。以2004年为例,在联邦总税收中,个人收入所得税所占比例为43%,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为39%,公司收入所得税为10%,货物消费税为4%,其余的4%为遗产税、礼品税和其他税收(见表一)。 个人收入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 个人收入所得税又称个税,是联邦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个税的征收原则是“挣钱就需缴税”(pay-as-you-earn)。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缴付方式主要有四种:夫妻联合报税、夫妻分别报税、以家庭户主形式报税和单身个人报税。个人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年薪、小费、利息和股息收入、租金、特许使用费、信托、博采、赌博、遗产、年金、赡养费收入、投资收入和商业经营收入等。个人收入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税率按收入的不同分为10%、15%、25%、28%、33%和35%多个税级档次(见表三)。 公司收入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es) 公司收入所得税又称公司税,是联邦政府继个税和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之后的第三大联邦税进项。该税采用累进税率制,税率分别为15%、25%、34%和35%。 各州为扩大就业水平,增加财政收入,均推出针对公司实体的投资鼓励政策,具体体现在税收的优惠措施上。一般而言,各州的经济

税收制度概述

税收制度概述 一、税收制度的内容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称,或者说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制度的总和。税收制度是取得收入的载体,主要包括国家的税收法律和税收管理体制等。从法律角度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从税收制度的形式来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照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结构简单的税制主要是指税种单一、结构简单的税收制度;而结构复杂的税制主要是指由多个税种构成的税收制度。 在现代社会中,世界各国一般都采用多种税并存的复税制税收制度。一个国家为了取得财政收入或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必须设置一定数量的税种,并规定每种税的征收和缴纳办法,包括对什么征税、向谁征税、征多少税以及何时纳税、何地纳税、按什么手续纳税、不纳税如何处理等。 因此,税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二是不同的税种构成税收制度。构成税种的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构成税收制度的税种主要包括:所得税(法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销售税、遗产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 税种的设置及每种税的征税办法,一般是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这些法律就是税法。一个国家的税法一般包括税法通则、各税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四个层次。其中,“税法通则”规定一个国家的税种设置和每个税种的立法精神;各个税种的“税法(条例)”分别规定每种税的征税办法;“实施细则”是对各税税法(条例)的详细说明和解释;“具体规定”则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的补充性法规。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单独制定税法通则,大多数国家都把税法通则的有关内容包含在各税税法(条例)之中,我国的税法就属于这种情况。 国家税收制度的确立,要根据本国的具体政治经济条件。所以,各国的政治经济条件不同,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具体征税办法也千差万别。就一个国家而言,在不同的时期,由于政治经济条件和政治经济任务不同,税收制度也有着或大或小的差异。我国的现行税制就是建国后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逐步演变而来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一个适合本国国情的税收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

美国税收制度简介

美国税收制度简介 税收是美国支撑提供财政经费来源,维持经济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在美国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率因美国经济兴衰、战争的爆发、政府的更迭以及立法的修改而波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联邦税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率平均为18.2%,其中,2000财政年度全部税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为20.8%,是二战以来所占比例最高的年份。而由于受经济衰退和政策影响(如减税),2004财年,该比例降至16.5%的历史低点。 经过上百年的不断修改和更新,美国的税收制度可谓是非常完善。总体而言,美国的税可分为以下几类,联邦税、州税和地方税;从税种看,有个人收入所得税、公司收入所得税、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和健康医疗税、销售税、财产税、地产税、遗产税、礼品税、消费税等;从税率看又分为单一税率、累进税率和递减率税;在税收的计量上有可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以下简要介绍美国有关的税。 联邦税(Federal Tax) 联邦税顾名思义就是由联邦政府征收的税负。联邦收入所得税主要用于支付国防开支项目、外交事务开支、执法费用,以及支付国债利息等。在各种联邦税中,收入所得税占主要地位。主要是个人收入所得税和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其次是公司收入所得税。联邦遗产税、礼品税和货物消费税在联邦财政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则很小。以2004年为例,在联邦总税收中,个人收入所得税所占比例为43%,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为39%,公司收入所得税为10%,货物消费税为4%,其余的4%为遗产税、礼品税和其他税收。 个人收入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 个人收入所得税又称个税,是联邦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个税的征收原则是“挣钱就需缴税”(pay-as-you-earn)。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缴付方式主要有四种:夫妻联合报税、夫妻分别报税、以家庭户主形式报税和单身个人报税。个人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年薪、小费、利息和股息收入、租金、特许使用费、信托、博采、赌博、遗产、年金、赡养费收入、投资收入和商业经营收入等。个人收入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税率按收入的不同分为10%、15%、25%、28%、33%和35%多个税级档次。 公司收入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es) 公司收入所得税又称公司税,是联邦政府继个税和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之后的第三大联邦税进项。该税采用累进税率制,税率分别为15%、25%、34%和35%。 各州为扩大就业水平,增加财政收入,均推出针对公司实体的投资鼓励政策,具体体现在税收的优惠措施上。一般而言,各州的经济发展促进部门欢迎无污染或较少污染、投资金额大、科技含量高、能够为当地提供就业机会和带动一方经济发展的公司实体在营业税、收入所得税、原材料购置税等方面会给以较大优惠的免抵扣额度。以佐治亚州为例,该州按宏观经济发展规划将该州划分为四类地区,第一类为最不发达地区,因而出台的鼓励措施也最优惠,该州规定,投资于制造业、通讯业、仓储分销业、研发、信息处理(如数据、信息、软件等)和旅游业的公司,所提供的每一个工作职位5年内每年可抵免750-4000美元的公司所得税。如投资于港口设施的项目可使进出于佐治亚州境内港口的运输吞吐两大幅增加,则每个工作岗位可再抵免1250美元。如投资于制造业或通讯领域,营业三年以

税收制度概述

税收制度概述

税收制度概述 一、税收制度的内容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称,或者说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制度的总和。税收制度是取得收入的载体,主要包括国家的税收法律和税收管理体制等。从法律角度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从税收制度的形式来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照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结构简单的税制主要是指税种单一、结构简单的税收制度;而结构复杂的税制主要是指由多个税种构成的税收制度。 在现代社会中,世界各国一般都采用多种税并存的复税制税收制度。一个国家为了取得财政收入或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必须设置一定数量的税种,并规定每种税的征收和缴纳办法,包括对什么征税、向谁征税、征多少税以及何时纳税、何地纳税、按什么手续纳税、不纳税如何处理等。

因此,税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二是不同的税种构成税收制度。构成税种的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构成税收制度的税种主要包括:所得税(法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销售税、遗产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 税种的设置及每种税的征税办法,一般是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这些法律就是税法。一个国家的税法一般包括税法通则、各税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四个层次。其中,“税法通则”规定一个国家的税种设置和每个税种的立法精神;各个税种的“税法(条例)”分别规定每种税的征税办法;“实施细则”是对各税税法(条例)的详细说明和解释;“具体规定”则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的补充性法规。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单独制定税法通则,大多数国家都把税法通则的有关内容包含在各税税法(条例)之中,我国的税法就属于这种情况。 国家税收制度的确立,要根据本国的具体政治经济条件。所以,各国的政治经济条件不同,

试论印度所得税法中的源头扣税制度

试论印度所得税法中的源头扣税制度 内容提要:本文简要介绍了印度源头扣税制度的基本概念、目的及意义,详细说明了印度源头扣税的范围、税率、一般流程及减税证明,同时剖析了印度源头扣税制度的弊端与不足,以期对初涉印度市场的中国企业的税务管理活动有所裨益。 关键词:印度 源头扣税 税率 流程 减税证明 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制度,印度将其延伸应用到了整个服务业领域,并形成了从税款扣缴、纳税申报到证书颁发等一整套制度体系,称之为源头扣税制度。源头扣税制度在印度整个税法制度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堪称最严厉的一项税收制度。 一、 源头扣税的基本概念 源头扣税(Deduction of Tax at Source),源头扣税是印度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1961年印度所得税法》规定,任何付款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在实际付款或贷记受益人账户时(较早者),按照一定税率从付款额或贷记额中预扣受益人所得税,该预先扣除的所得税一般称为预扣所得税(Tax Deducted at Source),预扣所得税应在规定时间内存入中央政府国库,并按时进行纳税申报。 二、 源头扣税的目的及意义 一般来讲,纳税人须要在评估年就上一财年所取得的利润交纳所得税,因此,税收就会被延迟直至上一财年结束;甚至有时纳税人会趁机隐藏其实际利润以逃避所得税,造成政府税款流失,为解决这些问题,印度政府开始引入了源头扣税制度。 源头扣税制度在一定程度可以遏制纳税人的偷税漏税行为,印度政府本着“宁可多扣后退,也不少扣补交”的征税原则,根据不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制定一个与该行业实际所得税纳税水平相匹配的扣税率,将大部分所得税通过第三方,即付款方提前征收入库。同时,印度政府还通过制定严厉的处罚制度,来加强付款方的扣税责任,从扣缴义务人的角度保证了税款的及时扣缴,这些措施大大降低了税款流失的风险,保证了政府的税收来源。 此外,源头扣税制度可以扩大税基,将一些潜在纳税人浮出水面,同时又可以加速税收,使政府能够早期收回税金,保证了财政支出,降低了财政资金成本。 三、 源头扣税的范围及税率 (一)源头扣税的范围 目前,源头扣税制度主要适用于工资薪金、债券及非债券利息、股息红利、彩票及赛马奖金、分承包合同、保险佣金、彩票销售佣金、佣金经纪费、租赁费、专业技术服务、不动产交

中国的税收制度---概述

中国的税收制度概述 中国的税收制度,从改革开放起,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有了长足的进步。税种由37个缩减到目前的22个,结构逐步合理,杠杆运用纯熟,既保证了财政需要,又有效调节了经济的健康运行。 [编辑] 中国税种的构成 税种即一个国家或地区税收体系中的具体征税的种类。每个税种由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期、纳税时点、纳税期限、纳税地点、计税依据、减免税和违规处理等构成。税种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纳税主体(纳税人)和征税客体(征税对象)的不同。一个国家或地区根据本身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用法律、法规形式开征的所有税种的总合,构成了这个国家或地区的税制。因此,税种是形成税制的直接因素,也是税制结构的基础。 1994年我国进行了全面的、结构性的税制改革。改革后我国的税制由37个税种缩减到目前的22个,具体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关税、船舶吨税。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筵席税已经停征,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因此,目前税务部门征收的税种只有18个。 [编辑] 中国税种的分类 税种分类是对一国(地区)全部税种的分类,它是根据每个税种构成的基本要素和特征,按照一定的标准分成若干的类别。税种分类的意义在于进行分类后,便于对不同类别的税种、税源、税收负担和管理权限等进行历史的比较研究和分析评价,找出相同的规律,以指导具体的税收征管工作,因此,它是研究税制结构的方法之一。 我国与当代世界各国一样,实行由多税种组成的复合税制。我国现行的税种比较多,名称各异,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多种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 征税对象不仅决定着税种的性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税种的名称。因此,按征税对象进行分类是最常见的一种税种分类方法。按征税对象进行分类,可将全部税种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等。 (1)流转税类。 流转税是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流转额具体包括两种:一是商品流转额,它是指商品交换的金额。对销售方来说,是销售收入额;对购买方来说,是商品的采购金额。二是非商品流转额,即各种劳务收入或者服务性业务收入的金额。由此可见,流转税类所指的征税对象非常广泛,涉及的税种也很多。但流转税类都具有一个基本的特点,即以商品流转额

国家税收教学大纲

《国家税收》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说明 一、教学媒体的使用 《国家税收》课程的教学媒体主要是文字教材:由杨秀琴主编的《国家税收》。 二、课程性质及其在专业中的地位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又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还是企业会计核算时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税收与每一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也日趋完善,作为其组成部分的税法体制,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普及税收理论,培养公民良好的纳税意识,对于税收工作的开展,对于我国经济的繁荣富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税收课程不仅是财税专业学生的必修课,也是会计专业的学生,乃至整个经济类专业学生的必修课。 三、课程的总体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能够熟练地掌握税收方面的基本知识,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计算各种业务活动的应纳税款,了解税收征管的有关内容,弄清税务机关是怎么组织税款入库的。教学中应注意对学生基本技能培养,符合电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四、课程的学时和学分 课内学时为90课时。共5学分。 第二部分课程基本内容 上篇税收概论 第一章税收的概论 这一章是税收的基本理论,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掌握税收的定义、特征、性质以及税收的一些理论知识。 1、税收的含义 (1)税收的定义; (2)税收的产生和发展; (3)税收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和本质特征 2、税收的职能 3、税收的原则 4、税收的负担 (1)税收负担的分类 (2)税收负担的决定因素 第二章税收制度概述 本章要求掌握税收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1、税收制度的概念 (1)税收制度的概念 (2)税收制度的法律级次 (3)税制与税法 (4)税收法律关系 2、税收制度构成要素

日本税收制度简介

日本税收制度简介 日本是亚洲东部太平洋上的一个群岛国家。国土面积为37.79万平方公里,2001年人口为1.27亿人。日本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经济实力仅次于美国列世界第二位,属于高收入国家,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为503.59万亿日元(2001年平均汇率:1美元=121.58日元)。 一、日本税制概况 日本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课征的制度,由中央征收的税称为国税,由都道府县征收的税为地方税,日本的税收立法权统一在国会,各种税法都要经国会批准,主要税种管理权集中在中央,一些地方税的解释权或减免权归地方政府。日本实行的是中央地方兼顾型税制,国税、地方税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体系。国税由大藏省管理,地方税由自治省管理。 日本现行税制共有53个税种,国税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遗产和赠与税、地价税、酒税、烟税、挥发油税、地方道路税、石油天然气税、印花税、汽车重量税等;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有:个人和法人居民税、个人和法人事业税、不动产购置税、汽车税、汽车购置税、轻油交易税、固定资产税、特别土地持有税、事业所税、城市规划税等。另外,日本的社会保障税不是独立的税种,而是以加入保险的形式缴纳的。在日本现行税制中,国税所占比重极大,地方税所占比重相对较小。 日本的主要税种 日本国税和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是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及居民税等。 ( 一 )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在日本的居民和非居民的所得课征的一种税。 1 、纳税人。日本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是指在日本居住 1 年或 1 年以上的个人,应就其在日本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课税。但居民如果无永久居住日本的意图而在日本设有住所或居民并连续居留日本未达 5 年者,则被视为非永久居民,应就其在日本来源所得,以及在日本境内支付或汇入日本的境外来源所得课税。个人在日本没有住所,且在日本居留未达 1 年者,称为非居民,就其在日本境内来源所得课税。 2 、课税对象、税率。日本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各类所得,包括利息所得、分红所得、不动产所得、薪金所得、退职所得、事业所得、转让所得、山林所得、临时所得、其他所得等。所得扣除项目主要有:基础扣除、配偶扣除、抚养扣除、残疾人扣除、老人扣除、孤寡扣除、勤工俭学扣除、医疗费扣除、社会保险费扣除、人寿保险费扣除、损失保险费扣除、捐赠款扣除、小规模企业共济

第一章 税法概论习题及答案

第一章税法概论 一、术语解释 1、税收制度 2、课税对象 3、税法 4、起征点 5、税制体系 二、填空题 1、以课税对象划分税种分为_____、收益额、______、资源和人身等五大类。 2、税率的三种主要形式包括______、累进税率和______。 3、税收法律关系包括______、客体和______三个要素。 4、按照税收能否转嫁,税收可分为_____和_____。 5、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在经营活动中负有_____并向国库_____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6、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主要包括行政手段和_____。 7、减免税规定是对特定的_____和特定的_____所作的某种程序的减征税款或免征税款的规定。 8、累进税率是随征税对象数额增大而_____的税率。 9、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_____和_____。 10、比例税率在具体运用上又分为_____、差别比例税率、______和有起征点或免征额的比例税率。 三、判断题(判断对错,并将错误的改正过来) 1、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所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 2、税法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 3、纳税人就是负税人,即最终负担国家征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4、我国现行流转税包括增值税、关税、车船使用税、营业税和消费税。 5、我国的税收诉讼法规仅在《税收征管法》中作了具体规定。 6、课税对象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是税区别费的主要标志。 7、在处理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的问题时,国内税法应处于优先地位,以不违反国内税法为准。 8、我国现行税制是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与之相互配合的复合式税制体系。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讲义制度格式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讲义 制度格式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08年的分值为3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属于分值最低的一章。2009年考试大纲、辅导教材对本章内容基本未进行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第一节税收与税法概述 一、税收法律关系(P91) 1、主体 (1)征税主体:税务机关、海关 (2)纳税主体 对纳税主体的确定,我国采取属地兼属人原则,即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无国籍人员,凡在中国境内有所得来源的,都是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纳税主体。

2、客体 3、内容 【例题1】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有()。(2008年) A、税务部门 B、在我国境内有所得的外国企业 C、海关部门 D、在我国境内有所得的外籍个人 【答案】ABCD 【解析】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征税主体(选项AC)和纳税主体(选项BD)。 【例题2】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主体的确定,我国采取()。 A、国籍原则 B、属地原则 C、属人原则 D、属地兼属人原则 【答案】D 二、税法的制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税收法律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仅拥有税收立法权,还可以授权国务院公布有关税收条例

3、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4、财政部:负责组织制定税法和税收条例、决定、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制定税种的增减和税目、税率的调整 5、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征收管理制度 【例题3】国家税务总局有权根据税收法律制定税收行政法规。() 【答案】× 第二节税收制度 一、税种的分类(P93) 1、按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资源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 (1)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房产税、契税 (4)行为税:印花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 【例题4】下列各项中,属于流转税的有()。(2004年) A、增值税 B、消费税 C、营业税 D、所得税 【答案】ABC

最新《中国税制》第二章税收制度 习题(含答案)

第二章税收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个人是( B )。 A、负税人 B、扣缴义务人 C、纳税义务人 D、税务机关 2、从价税就是以(A )计算税款的税种。 A、销售金额 B、重量 C、销售数量 D、征税对象的体积 3、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称为( A )。 A、免征额 B、起征点 C、减税额 D、免税额 4、在采用定额税率时,计税依据一般采用( A )。 A、实物形式 B、价值形式 C、比例税率 D、累进税率 5、一个征税对象同时适用几个等级的税率的税率形式是(B )。 A、定额税率 B、超额累进税率 C、比例税率 D、全额累进税率 6、在累进级距的临界点附近,( D )可能出现税负增长超过所得额增加的不合理现象。 A、定额税率 B、超额累进税率 C、比例税率 D、全额累进税率 7、( A )是对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税率。 A、比例税率 B、定额税率 C、累进税率 D、平均税率 8、计税期满后多长时间内缴纳税款,指的是( A )。 A、缴税期限 B、计税期限 C、申报期限 D、纳税期限 9、按税收的计税依据的形态分类,税收可分为( A )。 A、从量税与从价税 B、中央税与地方税 C、实物税与货币税 D、价内税与价外税 10、下列税种中属于直接税的是(C )。 A、消费税 B、关税 C、财产税 D、营业税 11、(B )税款不随商品价格增减而变动。 A、从价税 B、从量税 C、直接税 D、间接税 12、(A)类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最大一类税收。 A、商品税 B、所得税 C、财产税 D、行为税 13、按( D )为标准进行分类,是税收主要的分类方法。 A、税收缴纳形式 B、税负能否转嫁 C、计量标准 D、征税对象 14、纳税人一般不能将税负转嫁给他人的税为( A )。 A、直接税 B、间接税 C、从价税 D、从量税 15、由于直接税是以调节人的收入和财产为目标,所以所得税和财产税这样的直接税又称为( A )。 A、对人税 B、对物税 C、特定税 D、流转税 16、税款按照含税的价格计算征收的税种,称为( A )。 A、价内税 B、价外税 C、从价税 D、从量税 17、中央税就是收入归中央,税收管理权限也归中央的税种,如现行我国税制中的(A )。 A、消费税 B、增值税 C、个人所得税 D、房产税 18、纳税环节的选择主要是对(A )而言。 A、商品税 B、所得税 C、财产税 D、行为税 19、( B )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与纳税人实际全部计税依据的比例。

日本税收制度概述.doc

日本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征税体制,由中央征收的税种称为国税,由都道府县征收的税种称为地方税。日本的税收立法权统一在国会,各种税法都要经国会批准,主要税种管理权集中在中央,一些地方税的解释权或者减免权归地方政府。日本实行的是中央地方兼顾型税制,国税、地方税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体系。国税由财务省管理,地方税由总务省内设的自治部门管理。 日本现行税制中的国税、地方税共有53个税种, 国税主要税种有:法人税、个人所得税、继承与赠与税、消费税、酒税、烟税、挥发油税、地方道路税、石油天然气税、印花税、汽车重量税等; 地方税主要税种有:个人居民税、法人居民税、个人事业税、法人事业税、不动产购置税、汽车税、汽车购置税、轻油交易税、固定资产税、特别土地持有税、事业所税、城市规划税等。另外,日本的社会保障税不是独立税种,而是以加入保险的形式缴纳的。 (一)主要税种概况 1.法人税 ⑴纳税人 法人税的纳税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普通法人组织和其他有经营 性收入的法人组织。纳税人分为国内法人和外国法人。总部设在日本境内的为国内法人,总部设在日本境外的为外国法人。国内法人应当就其来源于日本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法人税;外国法人只就其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纳税。 ⑵征税对象、税率

法人税的征税对象是法人各经营年度从事经营获取的利润。国内法人就经营所得、清算所得、退休年金基金等所得缴纳法人税。 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共分为11类:经营和资产运用所得、提供劳务所得、不动产租赁所得、存款利息所得、股息所得、贷款利息所得、资产转让所得、广告所得、人寿保险基金所得、从隐名工会等组织分得的所得、中小企业风险准备金。 法人税的基本税率是30%。资本金不超过1亿日元的法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800万日元,适用税率为22%;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0万日元,适用税率为30% 。 ⑶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①股息处理。实行法人之间分配股息扣除制度。法人A对法人B 持股达25%以上、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法人A从法人B取得的股息全额不征税;持股低于25%时,取得的股息80%不征税。 ②向外国分支机构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日本法人向外国分支机构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允许扣除,但是必须符合独立公平交易价格的规定。对资本弱化公司而言,负有关联公司债务的日本法人支付利息的可扣除部分受到限制。运用公式计算出的负债资产比例超过3:1时,不得扣除负债利息。 ③固定资产折旧。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余额递减法和直线法。余额递减法不适用于1998年4月1日以后购进的建筑或固定资产。税法规定了不同种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使用上述两种方法时的年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概述知识分享

第一章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概述 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演变 世界各国税收征管的立法体系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综合立法”和“分税立法”两种形式。“综合立法”是指将各个税种之全部或共通的实体事项、稽征管理和救济程序都纳入一部法律中。“分税立法”是指个别税目单独制定税法,在各个税法中对实体事项、稽征管理等程序均进行规定。“分税立法”有助于单个税法的制定和修改,但在税法中容易形成对同一事项的重复规定,从而造成规定的分歧和矛盾,不利于纳税人纳税和征管的实施,因此各国大多采取“综合立法”的形式。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是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其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一个从分到合的过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被忽视,税收法制极不健全。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统一的税收法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该要则规定了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税收的立法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与税率增减调整的权力都归中央,税收的减免权大部分由中央政府掌握,各级税务机关受上级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在此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都没有制定专门的税收征管法,有关税收征管的规定散见于各单行税收法规之中,原则性较强且相对来说比较简单。 在这期间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实施的这种税收征管体系太过于分散。一直以来,我国没有一个专门的税收征管法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迫切要求建立一个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为了健全法制,改变税收征管制度分散和不规范的状况,国务院于1986年4月发布了《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并于同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税收管理制度开始单独立法,初步实现了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对分离,对于促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监督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综合立法的基本雏形已经建立。 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在一段时期内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征管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该条例慢慢暴露出来一些缺陷,主要有:税收征管法律规范不统一、不规范;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不足;立法层次低,征管手段软化;内外税分别适用两套征管制度,缺乏公平性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推进,《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已经明显滞后于客观形势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在宪法等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在原《税收征管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于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税收征管法》,并于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印度外国投资政策简介

印度外国投资政策简介

印度外国投资政策简介 (驻孟买总领馆供稿2003/12/09) 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经济改革以来,印度政府修改有关工业政策,简化政府审批手续,削减对外国投资的诸多限制,以吸引外资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近年来,印度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收到一定的效果,但与中国相比,差距还很大。据统计,2001至2002年度(印度财政年度为当年4月到次年3月)印度实际吸收外国直接投资61.3亿美元,2002至2003年度为46.6亿美元*。为实现“十五”期间GDP年均增长8%(九五期间仅为5.35%)的目标,印度计划2002至2007年间年均吸收外国直接投资75亿美元。 《1999年外汇管理法》(FEMA)和《1991年工业政策》是印度外国投资指导性法规。以后根据《外汇管理法》制定了《外汇管理(外国人转让或发行股票)规定》。税收和合资企业管理仍沿用《1961年印度所得税法》和《1956年印度公司法》。相关政策和审批程序可到储备银行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34116636.html,.in)和商工部工业政策和促进司工业援助处网站(http://dipp.nic.in)上查询。 一、外国直接投资政策 印度政府希望促进外国直接投资(FDI)、印侨(NRI)和印侨控股的海外团体法人(OCB)投资,以弥补国内投资不足。在行业外资政策规定的外资比例限制内,外资可以自由在所有领域(含服务业)投资。符合有关条件的外资由印度政府授权印度储备银行(RBI)按自动程序进行审核。其它外资需在印度外资促进署(FIPB)推荐的基础上,由印度政府批准。除22种股息平衡项目和有附加条件的外资项目外,一般外国投资收益可以自由汇出印度。 (一)自动批准类

最新《中国税制》第二章税收制度 习题(含答案)

第二章税收制度 1 2 一、单项选择题 3 1、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个人是( B )。 A、负税人 B、扣缴义务人 C、纳税义务人 D、税4 5 务机关 6 2、从价税就是以(A )计算税款的税种。 7 A、销售金额 B、重量 C、销售数量 D、征税8 对象的体积 9 3、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称为( A )。 10 A、免征额 B、起征点 C、减税额 D、免税额 11 4、在采用定额税率时,计税依据一般采用( A )。 12 A、实物形式 B、价值形式 C、比例税率 D、累进税 13 率 14 5、一个征税对象同时适用几个等级的税率的税率形式是( B )。 15 A、定额税率 B、超额累进税率 C、比例税率 D、全额累进 16 税率 17 6、在累进级距的临界点附近,( D )可能出现税负增长超过所得额增加18 的不合理现象。 A、定额税率 B、超额累进税率 C、比例税率 D、全额累进 19 20 税率

7、( A )是对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税率。 21 22 A、比例税率 B、定额税率 C、累进税率 D、平均 23 税率 8、计税期满后多长时间内缴纳税款,指的是( A )。 24 25 A、缴税期限 B、计税期限 C、申报期限 D、纳税 26 期限 27 9、按税收的计税依据的形态分类,税收可分为( A )。 28 A、从量税与从价税 B、中央税与地方税 29 C、实物税与货币税 D、价内税与价外税 30 10、下列税种中属于直接税的是( C )。 31 A、消费税 B、关税 C、财产税 D、营业 32 税 33 11、( B )税款不随商品价格增减而变动。 34 A、从价税 B、从量税 C、直接税 D、间接 35 税 36 12、( A)类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最大一类税收。 37 A、商品税 B、所得税 C、财产税 D、行为 38 税 13、按( D )为标准进行分类,是税收主要的分类方法。 39 40 A、税收缴纳形式 B、税负能否转嫁 C、计量标准 D、征税

尼日利亚税收制度概述

尼日利亚税收制度概述 2010年02月08日 尼日利亚制定了完整的税法。为方便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更好地了解当地税制,现作一简要介绍。 一、尼税收征管体系 尼实行联邦制,设有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与此相对应,尼税收征管也实行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管理,各级政府负责征收不同的税种。 (一)联邦税 联邦税由尼联邦国内税收局(Federal Inland Revenue Service)负责征收,主要包括公司所得税、石油利润税、增值税、教育税、公司资本收益税、公司印花税、公司扣缴税、信息技术发展费等税种。此外,联邦首都区居民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扣缴税、资本收益税、印花税,尼外交部职员、警察人员、武装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以及非尼日利亚居民的个人所得税也由尼联邦国内税收局征收。 (二)州内税 州内税由各州的州内税收委员会(State Board of Inland Revenue)负责征收,主要包括州内居民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扣缴税、资本收益税、赌博和彩票税,以及商用场所注册费、州首府道路注册费等。 (三)地方税

地方税由地方政府税收委员会(Revenue Committee)负责征收,主要是与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有关的税费,比如酒税、出生和婚姻注册费、公共广告费、州首府以外的道路注册费、动物牌照费、电视许可费等。 二、尼税收征管程序 尼税务征收以纳税人申报为主,税务机关负责监督和催缴。纳税的基本程序如下: 1、纳税人在就近的联邦国内税收局办公室或地方税务部门注册,取得税务编号; 2、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开展自评,计算出应缴税额; 3、纳税人根据自评结果填写税务申报表,连同审计报表、固定资产表、负债表等报表,到税务部门核准的银行[1]缴税。银行代收税款及各种申报表后,向纳税人出具收款凭证; 4、纳税人依据银行凭证向税务部门换取正式收据,并办理完税证明。 三、尼主要税种 (一)公司所得税 根据尼公司所得税法,公司应就其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全部收益缴纳所得税。应税收益包括经营收入、租金、分红、利息、折扣、特许权使用费、养老金收益、年金,以及来自于短期货币工具如政府债券的收益等内容。 1、纳税人

税收制度概述

税收制度概述 1

税收制度概述 一、税收制度的内容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称,或者说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制度的总和。税收制度是取得收入的载体,主要包括国家的税收法律和税收管理体制等。从法律角度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从税收制度的形式来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照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结构简单的税制主要是指税种单一、结构简单的税收制度;而结构复杂的税制主要是指由多个税种构成的税收制度。 在现代社会中,世界各国一般都采用多种税并存的复税制税收制度。一个国家为了取得财政收入或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必须设置一定数量的税种,并规定每种税的征收和缴纳办法,包括对什么征税、向谁征税、征多少税以及何时纳税、何地纳税、按什么手续纳税、不纳税如何处理等。 因此,税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二是不同的税种构成税收制度。构成税种的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 违章处理等;构成税收制度的税种主要包括:所得税(法人所得税、 2

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销售税、遗产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 税种的设置及每种税的征税办法,一般是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这些法律就是税法。一个国家的税法一般包括税法通则、各税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四个层次。其中,”税法通则”规定一个国家的税种设置和每个税种的立法精神;各个税种的”税法(条例)”分别规定每种税的征税办法;”实施细则”是对各税税法(条例)的详细说明和解释;”具体规定”则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的补充性法规。当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单独制定税法通则,大多数国家都把税法通则的有关内容包含在各税税法(条例)之中,中国的税法就属于这种情况。 国家税收制度的确立,要根据本国的具体政治经济条件。因此,各国的政治经济条件不同,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具体征税办法也千差万别。就一个国家而言,在不同的时期,由于政治经济条件和政治经济任务不同,税收制度也有着或大或小的差异。中国的现行税制就是建国后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逐步演变而来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一个适合本国国情的税收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制度是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载体 税收是国家经过法律手段强制地、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分配形式。税收的多少决定着国民收入在纳税人和国家之 3

《中国税制》第二章税收制度习题(含答案)

第二章 税收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个人是( A 、负税人 B 、扣缴义务人 2、 从价税就是以( A )计算税款的税种。 A 、销售金额 B 、重量 C 、销售数量 3、 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称为( A A 、免征额 B 、起征点 C 、减税额 4、 在采用定额税率时,计税依据一般采用( A )。 A 、 实物形式 B 、价值形式 C 、比例税率 5、 一个征税对象同时适用几个等级的税率的税率形式是( A 、定额税率 B 、超额累进税率 C 、比例税率 6、 在累进级距的临界点附近, ( D 现象。 B )。 C 、纳税义务人 D 、税务机关 D 、征税对象的体积 ) 。 D 、免税额 D 、累进税率 )。 D 、全额累进税率 )可能出现税负增长超过所得额增加的不合理 A 、定额税率 B 、超额累进税率 C 、比例税率 7、 ( A )是对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税率。 A 、比例税率 B 、定额税率 8、 计税期满后多长时间内缴纳税款,指的是( A 、缴税期限 B 、计税期限 9、 按税收的计税依据的形态分类,税收可分为( A 、从量税与从价税 C 、实物税与货币税 10、 下列税种中属于直接税的是( C )。 A 、消费税 B 、关税 11、 ( B )税款不随商品价格增减而变动。 A 、从价税 B 、从量税 12、 ( A )类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最大一类税收。 A 、商品税 B 、所得税 13 、按( C 、累进税率 A )。 C 、申报期限 A )。 B 、中央税与地方税 D 、 价内税与价外税 C 、财产税 C 、直接税 C 、 财产税 D )为标准进行分类,是税收主要的分类方法。 C 、计量标准 A )。 C 、从价税 D 、全额累进税率 D 、平均税率 D 、纳税期限 D 、营业税 D 、间接税 D 、行为税 D 、征税对象 A 、税收缴纳形式 B 、税负能否转嫁 14、 纳税人一般不能将税负转嫁给他人的税为( A 、直接税 B 、间接税 15、 由于直接税是以调节人的收入和财产为目标,所以所得税和财产税这样的直接税 又称为( A D 、从量税 )。 D 、流转税 A 、对人税 B 、对物税 C 、特定税 16、 税款按照含税的价格计算征收的税种,称为( A )。 A 、价内税 B 、价外税 C 、从价税 D 、从量税 17、 中央税就是收入归中央,税收管理权限也归中央的税种,如现行我国税制中的 ( A )。 A 、消费税 B 、增值税 18、 纳税环节的选择主要是对( A A 、商品税 B 、所得税 C 、个人所得税 D 、房产税 )而言。 C 、财产税 D 、行为税 19、 ( B )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与纳税人实际全部计税依据的比例。

英国税收制度简介

英国税收制度简介 英国税制简介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税收法规和稽征管理制度的总称。税制体系以所得税为主体,辅之以间接税及其他税收。 英国税制沿革17世纪前,英国税制以原始的直接税为主体,并辅之以某些单项消费税和其他税收。17~18世纪盛行消费税,开始建立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1799年首创所得税后,税制结构发生变化,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直接税收入已占税收收入总额的50%左右,形成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1973年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后开始征收增值税,间接税比重上升,但仍以直接税为主要税收来源。1975年颁布石油税收法令,对石油公司征收石油收入税等。1976年8月对开发土地资源取得的收益或在土地所有权转移中取得的收益课征土地开发税。 到1990年设置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税、社会保险税、国内货物及劳务税、增值税、消费税、财产税、石油收入税、土地开发税、印花税、资产转让税和关税等。其中,中央税收总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占30.21%,公司税占12.09%,社会保险税占20.63%,国内货物及劳务税占34.14%,财产税占2.75%。 英国税制结构个人所得税以分类所得为基础采用对综合所得计税的办法。应税所得分为六类,即①经营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所取得的租赁费、租赁佣金及类似支付的所得;②森林土地所得;③在英国境内支付的英国与外国公债利息所得;④工薪所得;⑤英国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红利所得;⑥经营及专业开业所得、外国的经营与财产所得,未经源泉扣缴的利息、养老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国有价证券利息以及其他类型所得。纳税人分为常住居民、非常住居民、非居民三种。居民指:①在英国征税年度内停留6个月以上;②连续5年中每年有3个月以上居住在英国;③在英国有住所,并在英国居住,不论其停留时间长短。但自己全部时间在国外从事经营、其他职业或受雇佣者等除外。④居民一般要按其在世界范围的所得纳税,居民如果具有英国国籍法规定的英国人资格,可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享受基本生活扣除待遇。非居民则仅就其在英国的源泉所得征税,一般不享有基本生活扣除待遇。但是有英国人资格者可按其英国所得占其在世界所得的比例给予基本生活扣除。纳税人应税所得的计算是将各类所得分别扣除其法定扣除项目(如经营所得的合格经营费用),求得各类所得(包括已从源泉征税的所得)的综合所得,再扣除生计费用后,即为实际应税所得。各类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时,允许依法冲抵盈亏(如经营亏损可用总所得冲抵),然后依分级差额累进税率计征。从源预扣的已缴税款,可抵免应付税款。个人所得税采取自行申报办法纳税,同居夫妇可联合申报或分开申报。公司税即公司所得税,1947年开征。1970年颁发的所得与公司税法和1979年的资本收益税法是征税的主要法规。公司税纳税人是居民公司与非居民公司。公司包括按公司法及其他法令注册的实体(无论是有限的或无限的),也包括商业部批准的除单位信托公司及合伙企业以外的非公司组织。合伙企业成员在合伙企业利润的份额也应作为相应会计期应税利润总额一部分缴纳公司税。居民公司指其中心控制与管理在英国的公司。董事会议所在地是确定居所的基本标准,不管公司注册地与企业进行实际活动地点在何处,居所在英国就是居民公司。居民公司要就其在全世界范围所得纳税。不属居民公司的公司(包括外国公司)为非居民公司。非居民公司仅就英国源泉所得纳税,常应参考双方有关双重征税条约确定。公司税的应税所得范围与个人所得税的6类应税所得相似。应税所得额是将公司在每一会计期的应税利润总额(包括按不同类目计算的该期所得)加上资本收益,扣除允许减除的损失、费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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