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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公款行贿_姚斌

解析公款行贿_姚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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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5-01-05

作者简介:姚 斌(1965-),男,河南杞县人,本科,中共郑州市委党校社会培训中心副主任,讲师。

解析公款行贿

姚 斌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社会培训中心,河南郑州450007)

摘 要:公款行贿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其实质是为了行贿者的自身利益。公款行贿是社会风气的毒瘤,必须从严整治。遏制公款行贿,必须从源头抓起,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机制,严把用人关,使各类经济活动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关键词:公款行贿;部门利益;审计监督;市场机制

中图分类号:D5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701(2005)06-0067-02

公款行贿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大多数由集体决定或以集体和单位的名义,向其他单位或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贿赂的行为。公款行贿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它极大地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利益,它侵吞的是国有资本,腐蚀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污染的是社会风气。公款行贿是社会风气的毒瘤,必须从严整治。

一、公款行贿的表现形式

首先,从公款行贿的时机来看,一是在争取建设项目或专项资金时。国家和省市投资建设的项目及专项资金是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为了争取到投资项目或专项资金,他们不惜拿出投资总额的5%—10%甚至更多作为活动经费。二是在不正当的市场竞争时。一些企业为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不择手段攻关,给有关领导和单位送礼。三是在评定资格、资质等荣誉称号时。对于企业来讲,资格、资质、质量认证等是开辟市场的重要手段,因此就用公款大肆行贿笼络评审人员。四是在提拔职务、调整工作岗位时。一些下属单位的领导总会及时地把礼品和自己的上报材料准备好,并打着单位的旗号给上级有关人员送礼,以求得到提拔重用或调整工作岗位。一些领导干部为了保住自己的职位或者得到升迁,也用公款向直接或间接掌握其职位升降、调动权的人行贿。

其次,从公款行贿的财物种类上看,诸如名人字画、古玩文物、股票证券、邮票金币、黄金首饰、家用电器、现钞红包等等,无所不包。同时,以非物质利益行贿的现象也大量出现,如出资让受贿人出国“考察”和玩乐,帮助迁移户口,帮助其子女出国留学,代投保险

等。

第三,从公款行贿的花样名目来看,有班子内部

轮流送的,有业务单位互相送的,有隶属关系逐级送的,有班子集体研究送的,更有甚者,还有动用集体财物以私人的名义送礼的。从公款行贿的诡辩称谓上看,明明是既违纪又违法的公款行贿行为,却美其名曰:送“贺礼”、“年礼”,付“信息费”、“中介费”、“手续费”、“顾问费”、“慰问金”、“回扣费”、“劳务费”、“感谢费”,发“提成”、“奖金”等等,不一而足。

第四,从公款行贿所涉及的领域来看,它不仅早已涉及权力部门和股票上市、工程项目承包、银行贷款、土地审批、物品采购等经济交往的诸多领域,在貌似“清水净土”的高校与科研院所,在诸如申报升格大学、申报博士授予单位与博士点、院士评审、科研课题与成果评审、职称评审及各种优秀、合格评估中,也往往用公款行贿送礼,而且有愈演愈烈的倾向。

二、公款行贿的本质及危害

从法理上讲,公款行贿是一种典型的将公款据为己有、用以谋私的行为,在刑法上它首先应该以贪污论处。同时,它又是贿赂行为,应处以行贿罪。由私钱行贿向公款行贿的转变,变化的是行贿者出资的性质,但并没有改变行贿和受贿这种两位一体的腐败犯罪行为的性质,更没有改变其化公为私、假公济私和以公权谋私的实质。因为无论是私款行贿还是公款行贿,行贿者谋取的都是个人利益;所用钱财最终都装进受贿者个人的腰包里。而且由于公款行贿是慷公家之慨而谋一己私利,它的出资额往往十分巨大,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也十分巨大,不论在情节的严重程度上,还是在性质的恶劣程度上,都为以往的行贿行为所不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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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6期(总第78期)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ZhengZhou M unicipal Committee No .6,2005(Sum ,78) 廉政建设

公款行贿的盛行标志着权力与资本在相互转化中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在这里,行贿者是用资本购买权力,受贿者是用权力换取资本,两者都把权力当作换取利益的资本,而同时又都用权力掌握的资本换取更大的利益。甚至他们把权力本身当作资本,把支配资本当作权力,权力与资本就这样在牟取私利的过程中紧紧地结合在一起。公款行贿的结果,不仅破坏了国家科学、有序的资源配置计划,干扰了国家宏观调控措施,使大量国家、集体财富转化为私人财产,还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它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它污染了社会风气,公款行贿者打着为公办事的旗号,有着巨大的欺骗性,容易引起其他人的效仿,对社会风气的污染十分严重;它助长了弄虚作假之风,公款行贿者往往是因为自己不具备某种条件,而要通过公款行贿来达到目的;它拉拢腐蚀了干部队伍,一些年富力强的干部经不起诱惑,跌入深渊,给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严重败坏了党的威信和政府形象。

三、公款行贿的原因

首先,市场经济发展不够完善,是产生公款行贿的客观原因。我国现行体制不够完善,各种资源配置的非市场化,给权钱交易、不正当竞争留下了公款行贿的空间。国家在投资、立项、资源配置等许多方面,人为因素较大,事实上存在“跑资金”、“跑项目”的客观结果。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干预较多,不能形成科学决策的投资体制,难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一些地方和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拿起行贿这个不正当竞争的“有力武器”,去争项目、跑资金、弄贷款、搞工程,甚至推销商品。

其次,公款行贿者认识上的误区。公款行贿者对公款行贿的性质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清,认为少为礼,多为贿,而且大局观念不强,法纪观念淡薄,造成公款行贿现象屡禁不止。在许多地方,包括一些领导干部,认为公款行贿的“目的”不是为了个人,“受益方”是集体,再加上有时掺杂受贿者有索贿行为,所以只要不把钱装进个人腰包,就没有问题。

第三,单位“小金库”这个黑洞给公款行贿带来了方便。慕绥新、马向东等重大腐败案连带出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20多人,集中暴露了他们公款行贿、收受礼金的重大问题,而这些腐败问题的源头均来自本单位的“小金库”。沈阳市原物价局局长王秀珍以竞选副市长为由,分两次从单位“小金库”中提取人民币75万元作为“竞选费”。针对沈阳市物价部门暴露出的“小金库”问题,市纪委会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组成13个检查小组展开全面检查,共查出包括各区物价部门在内的“小金库”违纪金额6725余万元。

第四,法律上的缺陷给打击公款行贿带来很大困难。如何处罚因公违法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还语焉不详。《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此条款看,公款行贿构成犯罪的首要条件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对于大多数公款行贿而言,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却是一个很难界定的问题。有些公款行贿,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一种感情投资,行贿者为达到何种目的而行贿只有行、受贿双方才清楚。这给打击公款行贿带来很大困难。

第五,执法不严,对公款行贿行为打击不力,产生不了应有的震慑作用。有法不依,执法执纪不严,打击处理不力,一直是近年来反映强烈的问题,对公款行贿打击处理不力的状况尤为突出。从已查处的贿赂案件看,无论是党纪、政纪和法纪,都只处理受贿者,行贿者往往得不到处理或处理较轻。纵观多年的检察机关反贪办案实践,“常见受贿者落马,少闻行贿者翻船”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公款行贿案件暴露后,受贿者往往被依法惩处,而行贿者却大多党纪、政纪处理了事。

四、标本兼治,彻底根治公款行贿

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能支配公共资金的党政一把手的教育。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干部,使其明确共产党人不仅仅是自己管辖区域的代表,更是中国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代表,使这些干部真正从思想深处认识到公款行贿带来社会危害的严重性,要加强法纪教育和道德教育,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对现有的市场经济体制不断进行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重点落实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加大审批程序和结果的透明度,能运用市场机制解决的问题就用市场机制解决,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行政干预,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级领导干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要压缩全社会公共权力部门的数量和规模,明确这类部门的职责,将随意性很大、掺杂“感情因素”的各种审批权限,改为“依法登记,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将经济活动和公务行为纳入按经济规律运行和法制的轨道,这是遏制腐败的根本措施之一。

第三,要进一步严格各级财政资金的管理,断绝公款行贿的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管理好财政收入,既要管好预算内收入,又要管好预算外收入,严格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制度,杜绝各级领导私设小金库。与此同时,健全财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财务上发生问题的不管是账内资金,还是账外资金,不仅要追究财务人员的责任,(下转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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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 斌:解析公款行贿 廉政建设

政府工作人员要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听取双方意见的目的在于形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处理方案。政府工作人员要边听、边思考,经过分析、思考、判断,形成一个处理方案的大体设想,但这个设想方案不能轻易抛出,要通过循序渐进的启发、引导、协商,使领导者的意图变为矛盾双方的意愿,最后形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5.坚持依法处理。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的过程中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一言一行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决不能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也决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处理中要正确运用法律,处罚时要做到定性准确,量罚适当,决不能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双方来说,要依照法律解决问题,通过司法途径等正当渠道和正当方式维护自身利益。要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对那些无理取闹和破坏信访秩序、社会秩序的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要依法进行处置;对少数人以上访为名,煽动或策划组织不明真像的群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损坏公共财物,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造成停工停产,堵塞交通等违法行为,要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基本要求

1.处理工作突出一个“快”字。突发性群体事件,事发突然,情况紧急。快速出动是把突发事件消灭在萌芽之中、缩小范围的关键。一要快速发现,快速报告;二要快速出动,快速到位;三要快速展开,尽快控制事态发展。

2.现场指挥突出一个“准”字。突发性群体事件参与人员多,涉及范围广,不同性质的矛盾交织在一起,处理时政策性强,组织指挥工作不允许有半点失误。实战中必须做到掌握信息准,判断情况准,下达指示准,适用法律准。

3.处理手段突出一个“活”字。突发性群体事件有的是从小规模发展到大规模,有的是从人民内部矛盾转向敌我矛盾,有的还会引发新的突发事件。因此,在处理时,不能简单地、机械地使用一种手段,必须根据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性质和发生的不同时期、不同地点,区别对待,相机处理,灵活施策。

4.处理方案和实施突出一个“合”字。突发性群体事件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只有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才能准确全面把握事件的性质和症结,及时形成科学的决策。同时,要建立各有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坚持综合处理,形成合力。

5.善后工作突出一个“紧”字。当突发性群体事件平息后,处理人员要保持处理工作在时空上的适当“延伸”,用“延伸”的时间做好善后工作。要抓紧时间督促双方落实协议,要把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落实协议之中,要加强基层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公、检、法、司等部门之间的协作,联合行动,促成协议尽快落实。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Z].

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2004.24.

[责任编辑 常和平]

(上接第68页)而且要追究主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要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实行审计结论前待岗制。强化审计监督,不但要对领导干部离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而且应当对其在任期间进行“届中审计”。离任审计没有最终结论前,组织部门不得公布其新任职务。经审计,发现有经济问题的,应待问题完全查清后作出相应处理。2004年,国务院加大了对国家审计署的要求,增加了对省部级单位的审计力度。各级审计部门应效仿这一做法,实施同级审计。同时审计部门要真正履行好职责,本着对党对国家对领导干部负责的精神,切实发挥好审计作用,不能等到离任前再进行审计,将审计制度经常化、制度化。对于离任审计的各级领导,在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运行状况要进行全面审计。凡是被审计出有公款行贿等经济问题的,应一律待岗接受处理。审计结论未有结果前,不得离任或安排其他职务。

第五,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刑法条款,加大查处公款行贿的力度,严厉打击公款行贿行为。要将现行刑法第393条的要件加以必要的修改:不管是为单位谋取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只要是动用公款去行贿,都应定罪处罚。同时将公款行贿的每一笔、每一次叠加,累计行贿数额,以此加大打击公款行贿的力度。在查处受贿犯罪的同时,一并查处行贿犯罪行为。坚决查处腐败大要案,敢于碰硬,既要敢查下,也要敢冲破各种阻力坚决查上,只要发现就一查到底,做到真正使公款行贿者不能,受贿者不敢,以此促进经济运转良好局面的发展。只要统一认识,坚持标本兼治,公款行贿这一社会毒瘤,一定会彻底割除。

[责任编辑 胡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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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清民:预防和正确处置群体事件探讨 热点透视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时间:2016-04-19 作者: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大|中|小】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 于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 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年4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 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 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 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

论文-浅析贪污罪

目录 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 (1) 一、贪污的历史简叙 (1) 二、我国现行刑法中贪污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2) (一)贪污罪的概念 (2) (二)贪污罪的构成 (2) 三、我国贪污腐败的现状及其危害 (2) 四、贪污罪在我国的发展趋势呈现出新的特点 (4) 五、贪污腐败产生的原因 (5) 六、用法律、制度、道德等手段严惩和预防贪污行为的发生 (6) 参考文献 (7)

浅析贪污罪 【内容摘要】:腐败作为一种历史现象早已存在,中国古代的史书上对其都有不同的记载。在现阶段,腐败作为社会恶性毒瘤已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国际上也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人类本身的劣性以及一些外界环境是促使这一毒瘤产生的主客观原因。严刑峻罚,加强法律、思想道德建设是对这种现象的标本兼治。 【关键词】:贪污罪腐败爱财 贪污腐败作为一种历史现象,从人类出现生产资料私人占有这种现象就一直存在。我国党和政府,长期以来同腐败现象进行了不懈的斗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且我国是一个经历了漫长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剥削阶段的思想意识、生活方式在一些人头脑中根深蒂固,短期内不可能消亡。对腐败的斗争将是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在一定的条件下,甚至会是很激烈的。 一、我国现行刑法中贪污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贪污犯罪也呈现出愈演愈烈趋势。为有效打击这种犯罪,我国刑法对贪污罪作出了较科学而又完整的规定。 (一)、贪污罪的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罪的构成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本罪的主要客体。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这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二者缺一不可。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1)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另一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犯罪主体及特点

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 第一节犯罪主体 依照《刑法》的规定,反贪部门所受理的十二种案件中,从犯罪主体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具有严格的、明确的主体的案件,即犯罪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这类案件有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第二类是一般主体案件,这类案件有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第三类是其他特殊主体案件,这类案件有单位行贿案、单位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案件类型不同,犯罪主体也就不一样,因此,必须对犯罪主体有一个全面地了解和认识。 一、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国家工作人员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直接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准国家人员,即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那部分人员。根据这一理解,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分为如下三类:(一)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在国家各

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中从事国家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 (二)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上两类人员具有如下特征:一是依法取得职务身份,即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经上级机关任命、委派或通过选举,或经过国家单位录用、聘用的人员;二是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国家管理公务活动的人员。 (三)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理论上分,国家工作人员不外乎以上三类,但在办案实践中反贪部门所面临的情况又是十分复杂的,以下几类人员往往也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第一类是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各级人大代表,在各级人大常设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各级人大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类是按照国家现行的政治制度,在乡以上党政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政协委员及在各级政协常设机关和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工作报告之公款消费自查报告

公款消费自查报告 【篇一:三公经费自查报告范文(六份六个单位)】 三公经费自查报告范文一: 据县纪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吉纪发[2013]8号《关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及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要求,我局对2013年1月以来的“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及2012年11月以来公务卡制度执行情况开展 了自查,并将“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在局政务公开栏内进行了公布。 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 我局成立了以局长同志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 和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三公经费”管控工作领导小组,领 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同志任主任,负责“三公经费”管理及公务卡制度执行情况的日常事务。 二、狠抓落实,严控各项经费支出 1、公款出国(境)费 今年上半年我局没有出国(境)事项发生,此项费用不存在。 2、公务用车费 我局对公车运行费用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统一保险和统一报 废更新制度,每季度对燃修费用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如实登记上 报公务车辆情况,节假日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统一停放在单位院内的 规定。今年上半年,公务用车费为20981.37元,比去年同期下降了66%。 3、公务接待费用 我局的公务接待严格执行“三定”、“四不准”制度,不存在公款大吃 大喝及高消费娱乐等情况,公务接待费为12222元,比去年同期下 降了81%。 4、公务卡使用情况符合相关规定 公务卡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开支用公务卡结算,只有少数临 时性开支用现金结算。 三、完善监管,防控共建长效机制 根据自查结果,我局严格“三公”支出管理,提出了九项强化措施。 一是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行政成本意识,努力提高执行力,超前谋划,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浅析贪污受贿人员的心理特征

浅析贪污受贿人员之心理特征 —基于心理契约理论 [摘要] 心理契约是员工对组织内隐的期望,影响着员工的态度与行为,心理契约破坏是员工对组织未履行心理契约的主观感知。笔者从期望理论、公平理论与强化理论分析贪污受贿人员的心理契约状态,可以更为有效地抓住贪污受贿人员的心理特征,这对有效预防贪污受贿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心理契约;贪污受贿;心理特征 一、心理契约理论的基本内涵 美国组织行为学家阿吉里斯在其1960年的著作《理解组织行为》中,最早使用了“心理契约”这一术语,强调在员工与组织的交互关系中,除存在正式的雇佣契约,还包含内隐的、非正式的和非公开说明的期望。施恩在其1980年的著作《组织心理学》中,将心理契约定义为“每一个成员与其组织之间每时每刻都存在的一组不成文的期望”,并认为它是影响员工态度和行为的强有力因素。心理契约就是员工个体对组织存在着隐含的、非正式的契约,是知觉性的、未公开说明的期望,并处于不断变更和修订的动态发展状

态。 心理契约破坏是其动态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现象,反映个人对组织未能完成其在心理契约中应履行的责任的主观认知。大多数员工会以组织的投入与自己对组织的贡献的比率作为其判断公平不公平的基准。若员工感受到合理且公平,则会继续与组织互惠互利,若感觉遭受到组织不公平的待遇,或是感知心理契约未被组织履行时,心理契约就遭到了破坏,在情感上体验到挫折和打击,并调整自己的付出使自己的所得与组织的投入达成平衡,表现出降低对组织的满意感和信任感,增强离职意愿,甚至会表现出极端的行为,如贪污国家财产、收取他人财物、泄露组织机密等等。 二、探讨贪污受贿人员之心理特征 贪污受贿人员的心理特征是指公职人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主体在实施某种违纪违法行为时所抱有的企盼与动机等心理活动。这种心理活动的出现,突出表现在公职人员心理契约的破坏。笔者利用期望理论、公平理论与强化理论分析贪污受贿人员的心理特征: (一)以期望理论分析贪污受贿人员的心理特征 北美心理学家和行为科学家维克托〃弗鲁姆(Victor H.Vroom)于1964年在《工作与激励》中提出来期望理

2016最新两高发布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表格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2016年最新两高发布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 罪名金额量刑 贪污罪受贿罪1-3万,且具有特殊情节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20万 10-20万,且具有特殊情节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0-300万 150-300万,且具有特殊情节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 300-2000万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1500-2000万,且具有特殊情节一般判处无期徒刑 2000万-1亿 5000万以上,且具有特殊情节可以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1亿以上一般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1亿以上,且具有特殊情节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挪用公款罪2-100万,进行非法活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5-200万,且具有特殊情节 50-100万,进行非法活动,且有挪用特定款物等情 节 5年以上有期徒刑 100-300万,进行非法活动 100-200万,有特殊情节且有挪用特定款物 200-500万,且具有特殊情节 300万以上,进行非法活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 500万以上,且具有特殊情节 行贿罪1-3万,且有同时向3人以上行贿等情节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100万,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情节 50-100万,且有同时向3人以上行贿等情节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0-500万 250-500万,且有同时向3人以上行贿等情节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 500万以上,且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3-20万,或有其他较重情节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0-300万,或有其他较重情节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00万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7年以上有期徒刑 利用影响3-100万,或有其他较重情节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00-500万,或有其他较重情节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款消费2

一.限制“公款消费”本质是制约权力寻租 2013年11月15日 06:29 来源:中国经济网 [打印本稿] [字号大中小] [手机看新闻] 核心观点:中国经济网评论员子房先生认为,在支出不是来源于个人收入,而是由“公家报销”的情况下,“支出预算约束会软化”和“花钱的人未必追求最大效用”这两种情况必然会出现,那么“公家报销”将会扭曲商品相对价格,而且引起物价总水平的上涨。 图片来源:豫民/东方IC 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曾提出过一个“花钱矩阵理论”: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既讲节约,又讲效果;花自己的钱,办人家的事,只讲节约,不讲效果;花人家

的钱,办自己的事,只讲效果,不讲节约;花人家的钱办人家的事,既不讲效果,又不讲节约。 “公款消费”就属于后两种情况。在讲究“面子”文化的国度里,“外国有个加拿大,中国有个大家拿”成为很多国人的常识。但十八大后,从“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到“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从“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到“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领导层已下决心治理此顽疾。 遏制“公款消费”看似只是“反腐败”的措施,其实这还蕴含着深刻的“经济学”语义。 一方面,在支出不是来源于个人收入,而是由“公家报销”的情况下,“支出预算约束会软化”和“花钱的人未必追求最大效用”这两种情况必然会出现,那么“公家报销”将会扭曲商品相对价格,而且引起物价总水平的上涨。(用公款买的东西,普遍比市场平均价格高)同时,无论价格结构的扭曲还是物价总水平的上升,都会引起收入的再分配,而这个收入分配显然是不公平的。 另一方面,“公款消费”大行其道实质就是权力与利益交易的市场选择。权力腐败始于交易,而交易需要场合。“吃什么无所谓,关键是和谁吃”、“喝多少不重要,重要的是让关键的人喝满意”、“接待上级不敢怠慢”,不管是中秋送月饼还是国庆送礼物,打的都是“人情”幌子,然而多数都是“暗渡陈仓”,行的是权力寻租或利益交换之实。因此,反对公权力公款吃喝、铺张浪费,其本质是制约权力而不是抑制消费。 更重要的是,由于市场化的不彻底,许多重要的资源分配权仍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这为寻租活动创造了巨大的空间,“看不见的手”异化为“到处乱摸的手”。当决定着资源分配的不是法律和规范,而是官员个人的偏好之时,官员大笔一挥就是数千万上亿的项目资金,随便一个眼色就能让一个企业消失或让一个企业日进斗金,权力自然就已经成为众星捧月、众相取悦的“爷”,一切都会围着权力转。 如果消费经济必须靠公款来拉动,那只能说明这个“经济质量”有待改善。在当前的社会经济领域中,“倚公”、“傍官”现象甚为突出,一些企业在找资源找销路的时候,首先想到的并不是如何服务于市场大众,而是怎样才能搭上政

浅析新形势下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及侦查方法

浅析新形势下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及侦查方法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的行为。它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且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腐蚀了公职人员的思想,污染了社会风气。因此,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是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我们国家和民族的盛衰兴亡。 一、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犯罪具有复杂性 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涉及政治、思想、法律、道德教育、文化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从人员成分上讲,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中大部分人有着一段光荣的历史,有的是老干部,有的是相当级别的干部,有的曾是有功之臣、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他们为了顾全自己的名声、荣誉、地位、前途等,而不顾一切地进行对抗;从犯罪组织上讲,共同犯罪突出,往往是一案多人,一人多罪,牵扯面广,甚至案件与案件相互牵连,或上下内外勾结,纵横交错,成窝成串;从作案时间看,有的作案潜伏时间长,办理一起案件需要查几年、十几年的账目。另外,往往是官商结合、权钱交易,关系网密,保护层厚,侦查阻力大、干扰多,因此,贪污贿赂犯罪具有复杂性。 (二)犯罪具有隐蔽性 许多犯罪活动都是在隐蔽的状态下进行的。这种隐蔽性在贪污贿赂犯罪中表现最为突出。因为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其犯罪行为的实施都会留下较明显的人为感官能发现的犯罪痕迹,而且又有明确的受害人。而贪污贿赂犯罪则不同,它或是经过周密地预谋和计划,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实施;或是行贿人与受贿人沆瀣一气,进行权钱或权权交易,并且是单独联系,很难被人发觉,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三)犯罪的智能化 目前,贪污贿赂犯罪出现智能化趋势,主要是犯罪分子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和较强的专业化知识进行犯罪,或在新形势面前,煞费苦心地研究党风和社会风气、人际关系、办事规律,寻觅可以利用的空隙,达到贪污公共财产和贿赂犯罪的目的。如电脑犯罪,证券、期货领域内的犯罪等,智能性强,手段巧妙,外行不懂,难查难审。 (四)反侦查活动的猖獗性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大都懂法律,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每一起案件中,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惩罚,在犯罪前,一般都有周密的计划,在作案开始便已做好了案发的应付准备工作,并已形成心理定势,在犯罪中和犯罪后,又千方百计地保护自己,或设置种种障碍,订立攻守同盟,串供毁证,或金蝉脱壳,转移人们的视线。被传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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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2016年最新两高发布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 罪 名 金额量刑 贪污罪1-3万,且具有特殊情节3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 3-20万 10-20万,且具有特殊情节 3年以上10年

受贿罪20-300万以下有期徒刑150-300万,且具有特殊情 节 10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 300-2000万10年以上15年 以下有期徒刑1500-2000万,且具有特殊 情节 一般判处无期 徒刑 2000万-1亿 5000万以上,且具有特殊 情节 可以判处死刑 缓期2年执行1亿以上一般判处死刑 缓期2年执行1亿以上,且具有特殊情节可以判处死刑 立即执行 挪用公款罪2-100万,进行非法活动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5-200万,且具有特殊情节 50-100万,进行非法活动, 且有挪用特定款物等情节 5年以上有期 徒刑 100-300万,进行非法活动 100-200万,有特殊情节且 有挪用特定款物

200-500万,且具有特殊情 节 300万以上,进行非法活动 10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 500万以上,且具有特殊情节 行 贿 罪 1-3万,且有同时向3人以上行贿等情节 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3-100万,有向国家工作人 员行贿等情节 50-100万,且有同时向3人以上行贿等情节 5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 100-500万 250-500万,且有同时向3人以上行贿等情节 10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500万以上,且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 利 用 影 响 力 受3-20万,或有其他较重情节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0-300万,或有其他较重情节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00万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7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款消费有利于经济发展

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消费,投资,出口。 从第一项消费来看道理十分明显,公款消费听说有每年4000亿元,具体本人也无从晓得。而无知的网民深恶痛觉的认为,没有了公款消费就能使生活变的更好.其实不然,现在是4000亿全部消费掉了的,它转化为消费,推动的中国社会其他许多行业的发展,如酒店,餐馆,旅游等等.如果投入基础建设同样也是被消费掉而已,对经济的贡献是一样的. 但是如果分配个普通老百姓,那将有很大一部分将作为储蓄增加在银行里,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没有起到任何对动作用,对其他第三产业也不能产生利润,最终损害的还是老百姓的利益. 消费是指利用社会产品来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过程 职务消费,顾名思义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履行公共职务而引起的各种公务消费开支的总称。主要表现在公务用车、接待、出差、会务、办公等费用支出。 2013 3 27 今日看到一则新闻报道: 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字显示,今年头2个月,全国消费增速突然放缓。 不过,在今年1-2月社会零售额增速降低,可能会使得全年的消费增速放缓,并进而使得经济增速可能下降。 “八项规定”等政策的出台引发高档消费的狂降。比如商务部在今年2月的一次例行发布会的数字显示,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出台以来,一些高端餐饮企业的经营和高端白酒的销售大幅度下降。据抽样调查,高档餐饮企业的营业额,北京、上海、宁波分别大概下降了35%、20%、30%左右。 报道中还给出了一些具体数据:1-2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7810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2.3%,比去年12月的15.2%增速大降2个百分点。其中餐饮业收入增速仅仅为8.4%,限额以上企业餐饮收入甚至下降了3.3%。 今年头两个月出口和投资都保持了23.6%、21.2%的2位数增长,但是作为三驾马车的消费增速掉头变低,引起了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的关注。 发改委经济研究所专家陈新年指出,像集团消费,实际上就是公款。限额以上企业可以理解为高档餐饮店。一般消费增速都是相对平稳的,现在增速下来,特别是高档餐饮消费负增长,说明公款吃喝下来了,影响了整体消费。 八项制度的核心: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 八项制度的内容1.改进调查研究,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迎送不宴请4.规范出访活动严控随行人员,不安排留学生等迎送8.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待遇规定 六项禁令的内容: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大力精简各种茶话会、联欢会,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单位之间不搞节日慰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宴请。各地都不准到省、市机关所在地举办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已有安排的,必须取消。各级党政干部一律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宴请,未经批准不准参与下属单位的节日庆典活动。 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把关,严于律己,要坚决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 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各地各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准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不准借用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境)旅游等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在节日期间公车私用。 严禁超标准接待。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参加会议、检查工作等,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执行。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华社北京4月18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一)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12月10日统计显示:“今年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处的县级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已超过去年总数,造成的经济损失惊人,人员伤亡惨重”。可见,由于各种因素影响,我国贪污、贿赂案件目前在刑事犯罪中仍占相当比重,涉及国家公务人员,甚至国家高层领导人员贪污贿赂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因此,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任务依然十分迫切,研究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也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贪污贿赂罪概述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玷污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行为。 (二)贪污贿赂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绝大部分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 2、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3、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动机多种多样,在后文中阐述。 4、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贿赂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从大量揭露出来的贪污贿赂罪的案例来看,当前我国贪污贿赂罪的表现形式如下: (一)贪图钱财,利用职权,贪污受贿 贪污受贿者,多是有实权的人,他们对钱财贪婪成性,不惜利用手中的权力与不法私营企业主、国有企业厂长、经理搞权钱交易,非法敛财。如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受贿544万元,共涉及16个行贿人,这16人中有10人是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占行贿人总数的62.5%,而这10人送的钱共计520万元,占受贿总金额的95.6%。从近年来受理的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现阶段贪污受贿罪的显著特点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即行为人出于谋取私利的目的,故意利用自己的职权所进行的某种犯罪活动。如,利用自己主管或经营某项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非法侵吞、挪用国家财产,或者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为他们谋取利益而从中收受财物等。 (二)生活腐化堕落、养情妇、贪美色 贪污贿赂犯罪往往与生活上的堕落紧密相联,一些干部的堕落就是从贪图享乐,生活作风不检点开始的。他们在金钱、权力、美色面前经受不住考验,往往背叛自己的誓言,贪赃枉法,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最终堕落,成了人民的罪人。如湖北省武汉市工商局江汉分局原局长郑文珊2001年12月因受贿、贪污人民币686万元,挪用公款200万元,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说,早期的郑文珊不是一个贪婪的人,自从与一个叫褚明艳的女人搞到一起后,就漫漫变了。1997年到1999年三年间为满足褚明艳的经济要求,他付出了101万元,目的是为赢得芳心①。还有一种,就是用贪来的赃款包养情妇。有的还伙同情妇违纪违法,聚敛钱财,有的甚至糜烂到招妓纳娼的地步。 (三)放任家人齐贪,共同走险 有些贪官在蜕变过程中,家人也起到了促贪作用。他们有的夫妇合作,对丈夫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做妻子的不仅不规劝,反而同流合污。如湖南省道县教委原党委书记兼主任唐云和其妻子道县教育电视台原副台长何双珠夫妇受贿的显著特点就是丈夫弄权,妻子收赃②。有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对策建议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方面存在的 困难和问题及对策建议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是检察机关受理或发现的,为破案提供脉络和途径的、反映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活动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它是刑事犯罪案件线索的一部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在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破过程中,检察机关能否及时发现、获取、评价、利用反映贪污贿赂犯罪客观事实的案件线索,将直接决定贪污贿赂犯罪行为能否被及时揭露与证实,侦查活动的目标能否顺利实现。贪污贿赂案件案件线索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是导反贪侦查工作稳步推进的一大“瓶颈”,严重影响了反贪侦查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现结合白河检察院的实际将贪污贿赂案件案件线索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提高发现案件线索能力的对策建议做如下探讨。 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案件线索匮乏,形式单一,群众举报逐年减少。结合白河近几年来的自侦案件线索情况来看,每年接到的线索总共十来件,都是反映村委会班子成员涉嫌有经济问题的,仅仅涉及的是退耕还林这一领域,且线索量逐年减少。 2、是群众所举报的线索可信度低,大部分是捕风捉影,成案率低。通过我们手中掌握的线索和进行的摸查情况看,绝大部分是由于举报人的个人利益受创,伺机报复,还有就是“眼红”。同时所举报的线索都是道途听说,主观猜想,没有真凭实据,或者断章取意的嫁接国家政策。比如在之前我们办理白河县宋家镇某村村干部涉嫌在退耕还林方面有问题的案件的时候,刚接到线索时,审查认为这个线索

有价值,反映的问题很具体,涉案数额也很大,结果历时六个多月的摸查是“食之无肉,弃之可惜”,难堪之极,直接影响侦查工作的进行,直接影响了年度反贪考核的目标任务。 3、自身发现和挖掘贪污贿赂案件线索的能力不强。主要表现是:一是对一些部门的政策规定、内部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等不了解、不熟悉,无法有效地掌握这些部门容易出现和发生职务犯罪的部位和环节;二是在排摸线索时,只是凭借私人关系了解情况,获取的线索具有相当多的偶然性;三是收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还习惯于老一套的方式方法,只是泛泛地到有关单位部门进行走访、了解和座谈,缺乏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律的研究,不能真正掌握一些行业和部门的“潜规则”。我们工作思路上还没有完全适应变化了的形势,侦查视野不够开阔、发现案件线索领域不够广泛。 4、犯罪越来越隐蔽,发现十分困难。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犯罪现已智力化、科学化,犯罪手段非常隐蔽,一般人根本无从知晓,不能发现。 。二、提高发现案件线索能力的对策建议 1、强化办案,通过办案扩大影响,促进案件线索的不断发现。办案是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存在的基础和理由,有为才有威。只有通过办案,不断地打出自己的声威,尤其是通过查办一些大案、要案,努力扩大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影响,增强人民对反腐败的决心,营造反腐败的良好舆论环境,才能从根本上调动广大群众反腐倡廉的积极性,形成举报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的大环境,促进获取案件线索和查办案件的良性循环。比如我们查办的白河县卡子镇某村村干部涉嫌贪污一案,处理了村委会班子三个人,之后村民反响很大,积极性明显提高,经常有村民到院里来反映问题,提供了不少线索。

2017公务支出公款消费自查报告

2017公务支出公款消费自查报告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制止公款大吃大喝行为作出过一系列规定,但收效甚微。下面是小编收集的2017公务支出公款消费自查报告,希望大家会喜欢! 【2017公务支出公款消费自查报告1】 根据中央和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为坚决纠正违规职务消费和公款大吃大喝问题,局领导高度重视,严肃对待“用公款相互吃请”问题,建立了长期有效工作机制,坚决杜绝用公款吃请。现将我局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分工 局领导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设立了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局长李元龙同志任组长,文冬生副局长、易永霞副局长、杜阳春副局长、龙施洁工会主席为副组长,各股室股长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并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工作制度。 二、召开专项整治会议 召开了全局专项整治行动专题会及动员会,认真学习传达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会议精神,局长李元龙同志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全局党员干部思想统一,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市委十条规定和区委四项规定要

求,要按照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总体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对挥霍浪费公款、社会影响很坏、群众极为反感的违规职务消费和公款大吃大喝行为,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真正做到从严从简勤俭办事,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务实节俭进行职务消费和公务接待工作,有效扭转过度职务消费和公款大吃大喝等奢侈浪费之风,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二、自查自纠情况 根据《违规职务消费和公款大吃大喝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自查自纠。 1、整治过度职务消费、奢侈浪费问题。通过自查自纠我局不存在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职务消费随意列支、盲目攀比、挥霍浪费等问题,重点自查了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办公费等经费支出,也不存在开支不合理规范。 2、整治公款大吃大喝问题。通过自查自纠我局不存在高档酒店、宾馆、农家乐、私人会所等场所公款吃喝的问题。风。 3、整治公务接待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我局严格落实凭公函接待和接待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活动中超规格、超标准接待,擅自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用公款接待甚至借各种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等问题。 四、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制度规定,结合

浅析贪污受贿犯罪的原因及预防措控制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浅析贪污受贿犯罪的原因及预防措控制 作者:何隽 学校:新疆博州广播电视大学精河分校- 专业:法律 年级:07春季班 学号:20071650090258 指导教师: 2013 年5月

目录 论文摘要……………………………………………………………………3页 浅析贪污受贿犯罪的原因及预防措控制…………………………………4页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4页 二、贪污受贿犯罪的形成原因……………………………………………4页(一)历史原因……………………………………………………………4页(二)主观原因………………………………………………………………5页(三)客观原因………………………………………………………………7页三、贪污受贿犯罪的预防、控制措施………………………………………10页参考文献……………………………………………………………………16页

论文摘要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源或者私分国有资产,罚没财务,以及其他人员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它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和公共财务所有权得严重腐败行为,必须坚决予以铲除和预防。从目前来看,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既有历史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本人针对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特点及犯罪人心理特点分析等方面来对贪污贿赂型职务犯罪进行立法防治、机制防治、实践防治。遏制贪污贿赂型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贪污贿赂罪原因预防控制

贪污贿赂罪司考真题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贪污罪 【970287 多】下列哪些人员是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ABCD) A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C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D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970231 单】某一国有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季某指使他人故意虚报保险事故,由自己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20余万元据为己有。季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C ) A 、保险诈骗罪 B 、虚假理赔罪 C 、贪污罪 D 、侵占罪 【000222 单】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 5 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对某甲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 D ) A 、侵占罪 B 、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 、贪污罪 【080218单】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 3 万元。之后,甲伪造作案现场,声称失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 A. 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应认定为盗窃罪 B. 甲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也不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故应认定为侵占罪 C?甲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应成立贪污罪 D. 甲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080292不】国有公司财务人员甲于2007年 6 月挪用单位救灾款100 万元,供自己购买股票,后股价大跌,甲无力归还该款项。2008年1月,甲挪用单位办公经费70 万元为自己购买商品房。两周后,甲采取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70万元中的50 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甲一直未归还上述所有款项。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CD) A. 甲挪用救灾款的行为,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B. 甲挪用办公经费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数额为70万元 C. 甲挪用办公经费后销毁账目且未归还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50 万元 D. 对于甲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实行并罚 【080263 多】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ACD) A. 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 B. 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 C?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 公款非法据为己有 D. 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禾U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110263多】关于贪污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CD ) A. 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受的回扣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甲行为构成贪污罪 B. 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乙,为农民多报青苗数,使其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多领取20万元补偿款,自己分得10万元。乙行为构成贪污罪 C?村民委员会主任丙,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数额较大款项据为己有。丙行为构成贪污罪 D.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

浅谈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的区别

浅谈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的区别 通过这两周对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的学习,我对它们也形成了初步的理解,在分析二者的区别之前,我想先简要列出这两种罪名的基本内容。 一、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多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也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密切相关,如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隐瞒境外存款,还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具有对向性的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行为方式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表现为不作为之外,其他犯罪通常表现为作为。 本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单位。就自然人来说,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就单位来说,既有纯正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如对单位行贿罪。 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贪污贿赂罪主要有12个具体罪名,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贪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产罪。 另一类是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二、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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