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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内容释义

处方管理办法内容释义
处方管理办法内容释义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与主要内容释义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吴永佩

提要: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量与意义;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释义;简称:《处方管理办法》。

一、《处方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与意义

本办法于2004年8月10日发布,9月1日起实行,原处方笺使用到12月31日。

(一)背景

1.卫生部于1982年1月公布《处方制度》20年已不适应需要;

2.处方笺格式与内容不规范、五花八门、式样内容各异;

3.处方书写、调剂不规范;

4.未建立医、药、护之间良性互存、合作、用药干预制约机制;

5.不合理用药较严重。

(二)医疗机构不合理用药

1.WHO对加拿大抗生素使用调查:儿外科不合理使用占63%、儿内科占>30%;

2.据美国国家用药失误数据库1999年对6224例用药失误报告显示:3%的187例出现短暂损害。5例永久损害,l例危及生命,l例死亡。因用药失误每年死亡约7000例成本20亿美元。

3.国际上因不合理用药造成死亡未见有统计数据、也未见有美国资料

?我国医疗机构不合理用药情况

1. 2001年对某市20所三级甲医院调查,前l0位用药中抗菌药使用情况分析:6所6种、2所5种、6所4种、4所2种、2所1种;12所医院前10位药中抗菌药用药金额>50%,最高的占71.61%。前l0位药中自蛋白的不合理使用:白蛋白第l位占2所第2位4所。

2. 2001年9月对某直辖市9所三甲医院调查:

前10位药中抗菌药占数量和金额%:

2所占2个20% 金额占17.05%与37.31%

3所占4个40% 金额占41.58,6~51.91%

l所占5个50% 金额占58.20%

3所占6个60,I 金额占59.20%~71.61%

注意:是前10位用药分析不是全部药品金额分析。

3.不合理用药尚反映在:1)据报导住院病人输液使用率>90%;2)输液加药率约90% 有的加药超6种;3)万古霉素用于手术常见预防用药;4)有的清洁手术过渡使用预防用药、成常规、时间长。

4.联合用药过多诱发相互作用应引起重视回顾性调查分析(理论值):

某医院报导:2种4.1896 3种11.1%4种16.5% 7种38.46%

某院对43155张处方分析:2种2.2% >6种18.6%

某直辖市lO所医院972份病历用药分析:有相互作用的14.7%

国外报导处方或用药医嘱相互作用发生率 4.7%~8.8%(临床有症状造成损害)

注意:上述分析:我国为理论值,国外为有实际损害。

(三)社会零售药店调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1.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药调剂、销售、使用属医疗行为,药店应执行医疗卫生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发展过快,行业协会管理跟不上;

3. 售货员制不合适,无用药指导能力,4年用49634片牛黄解毒片最后导致砷中毒;

4.经济利益为中心:2004年7月1日前抢购抗菌药、一元钱药品柜台、设门诊、坐堂医、单位内部医务室对外行医、可视电话开处方药、坐堂中医开处方药等等。

(四)养殖及饲料业不合理使用通过生物链危害百姓。

(五)修订、起草本办法过程与特点

1.修订、起草过程:1)卫生部医政司于2001年9月组织专家修订、起草制定;2)专题讨论修改会议6次,向全国发征求意见函2次,利用全国性学术会议讨论修改3次;3)700多人次及约100所医疗机构参加讨论历经约2年11次修改易稿;4)保护患者用药利益:合理用药权、知情权、隐私权;5)强调医师、药师作用的发挥。

2.制定本办法的宗旨:1)规范处方管理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2)促进合理用药;3)提高处方质量;4)提升药物治疗水平;5)保障病人用药安全;6)促进药物资源合理使用。

二、《处方管理办法》主要内容释义

本办法共二十八条

第一条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释义】

(一)本条阐明制定《处方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与目的

1.立法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目的:1)规范处方开具、调剂、使用和保存管理提高处方质量;2)规范与发挥医师、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的专业作用;3)最终目的是促进安全、有效、经济用药;4)保障病人用药利益。5)确切落实合理用药原则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二)合理用药

1.概念:1985年WHO“合理用药要求患者接受的药物适合其临床的需要,药物剂量应符合患者的个体化要求,疗程适当,药物对患者及其社区内为最低廉”。《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中将合理用药的定义概括为:“安全、有效、经济”6个字。

(1)安全性:基本前提用药权衡利弊风险和效益最小的风险最大效果;

用药教育患者了解药品有两重性治疗有一定风险;

(2)有效性:用药首要目标针对病症选用适宜药物受科学水平限制有的仅减轻和缓解病情达到医患可接受用药目标;

(3)经济性:以尽可能低成本换取尽可能大治疗效益。

2.合理用药中应强调开处方药合理性:

?适宜的适应证:选用药物与诊断相符合是最佳方案;

?适宜的药物:符合合理用药原则;

?适宜的患者:选用药品无禁忌症ADR尽可能小;

?适宜的信息:提供与其疾病和用药相关正确、重要和清楚的信息;

?适宜的监测:监测用药后预期或可能发生意外药物效应和对策预案。

3.不合理用药:合理用药是相对的概念、没有绝对的、不合理用药是对合理用药相对而言、很多因素影响合理用药、应分析产生原因与解决办法。

1)不合理用药的主要表现:①用药不对症,无适应证用药;②爱用强效、广谱抗生素类药物;③用量不适当——过大或过小、疗程过长或过短;④用法不适当——过度使用输液或注射剂;⑤不适当的联合用药或联合使用品种过多——诱发相互作用;⑥重复用药——造成损害;⑦使用非必要的昂贵药品;⑧按病人要求开药。

2)影响不合理用药因素:

**国家药物政策有缺陷:

概念:由国家制定,是指导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以及监管和宏观控制药品生产、经营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政策法规,目的是理顺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维护民众用药利益,保障人民预防、治疗用药的基本需求,使有限的社会医药卫生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合理使用(1975年第28次国际卫生会议) 我国药品政策缺陷:9个部门涉及对药品和与药品有关事宜的监管多部门各管一方政策协调困难;制

定部门过多考虑本部门情况政策间衔接不紧密或失调、甚至相互矛盾削弱政策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药学部门工作受影响。

制定或完善国家药品政策:

新药开发研究政策:

进口药品政策:

药品审评批准政策:

仿制药品政策:

药品企业政策:

社会零售企业(药店)政策——“医疗门诊”、“坐堂医”

医疗机构药品政策:

其目的:

纠正药品流通领域不正之风;

改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过多招标要保护好的企业;

改变制药企业盲目发展和药品生产无计划状态;

低水平重复生产商品名称多而乱;

普通药品供大于求缺乏具规模企业和名牌创新药。

**人员因素:

卫生技术人员是不合理用药主因;

药物与药物治疗专业知识不足;

专业信息更新不及时;

缺乏安全用药交待与指导;

以及服务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医德医风不正等。

**认识上的原因:

需对医务人员的培训与教育;

尚缺乏真正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

医务人员缺乏系统临床合理用药知识;

对合理用药的意义缺乏全面正确的理解;

对由于不合理用药严重危害性缺乏认识与必要的重视。

**患者因素:

药物依从性差;

有的患者要求医师依自己意愿开药;

疗效期望过高、不良反应缺乏了解是纠纷原因之一,要宣传教育。

**医疗机构管理上的缺陷:

对不合理用药认识不足、监督力度弱;

缺乏有效的行政与技术干预措施和合理用药教育;

个别机构放任医师用药不正之风;

把医师处方药收入与科室或医师利益挂钩。

**生产和经营企业不正当竞争:

对用药影响虽大是企业给医务人员回扣和给医师处方费;

是不正之风最重要根源之一,生产企业太多 6300多,百或千家企业生产同一品种,低水平重复生产,产品积压、滞销,为求得生存通过给处方费和回扣推销药品;

经营企业多而乱,批发16000多,药店约16万,还在增加。

?不合理用药后果:

可能延误疾病治疗或治疗失败;

可能对患者造成损害;

细菌产生变迁与耐药、菌群失调产生耐药性很强的“超级细菌”、台湾“全抗药性AB菌”;

浪费卫生资源加重病人经济负担。

?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促进合理用药

要对国家持久发展负责、对百姓健康负责政治责任性;

必须深刻反思——政府部门、医药机构、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界人士需共同努力;

投入人力与财力:研究我国医药管理体制、国家药品政策和合理用药体系;

医疗、预防、保健和药店要遵循最近发布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发挥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医药学专家的作用;

加强管理、宣传教育落实技术和行政干预措施。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释义】本条规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1.所有医疗机构及其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病房领取、保存和使用的基数药品静脉用药混合调配;

2.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相关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

3.社会药店及其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4.适用上述单位及其医药技术人员在开具处方、调剂处方和处方印制与保存。

第三条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释义】本条阐明了处方的定义

1.处方开具与调剂

处方由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形成,有特定性质与意义。

2.处方具有特殊性《执业医师法》规定处方只能经注册执业医师和符合第五条执业助理医师在注册地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诊疗活动中方准开具。任何人员不得开具或调剂处方药冒充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1)处方具有法律性:1)是重要的法律凭证;2)处方应正确、清晰、修改时必须重新签名;3)调剂要认真审核处方和详细用药交待每道程序完成后签名;4)处方要按规定妥善保存。

(2)处方具有经济性:1)处方和调剂一但形成,就有经济意义有进销差价收入、是药品账务和经济核算凭证;2)“要切断处方药品与经济的联系”提法不科学、因处方有经济性、不与医疗机构发生经济关系、为医院提供财力支持,就与社会药店发生经济利益关系、为经营者提供经济利益。3)国家仍实行“进销差价”政策,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指责医院“虚高定价”是不符合国家政策。

(3)处方的调剂:包括处方的审核、调配、核对和发药4个步骤;调剂由药学人员承担

3.明确了“医药分业”的含义:诊疗活动中医师和药师既有明确的分工和各自的专业范围,又必须紧密配合不可分割,处方权与调剂权分开,医师掌握处方权、药师掌握调剂权。

(1)西方国家医院门诊药房规模小原因

是医疗卫生(社区、基层)发展结果不是政府行为;

它主要有三个条件:1)社区医疗发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恢复期;2)OTC发展:小伤小病;3)老百姓保健意识的增强与医疗观念转变接受、形成大病、重病、明确诊断进医院。

(2)我国目前不可能取消医院药房关心药房发展

?社区医疗刚刚起步诊疗能力弱;

?OTC管理有待完善药店技术力量很弱;

?医院门诊量大无法替代;

?医院门诊药房技术力量强,药品质量有保证;

?老百姓尚不能接受此模式;

?医院药房分离不正之风更为严重;

?门诊药房分离要补偿500-600亿元;

希望各级领导部门关心药房发展。

第四条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释义】本条阐明了处方药的含义与处方行为应遵循的原则

1.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药品管理法》规定:实行药品分类管理

处方药

*处方药含义:经药监部门批准、经注册医师在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开具的处方才可调剂、购买和使用的药品病人,不准自购选用,以保证用药安全。

*下列情况可列为处方药:属特殊管理的药品;毒副作用大或使用时需医务人员参与如注射剂、造影剂、非肠道给药制剂、抗肿瘤药品、抗菌药物、激素类;新药除非有研究资料证实适用于0TC自选药;疫苗、菌苗、类毒素、抗毒素及抗血清类药品;传染病、结核病及精神病、青光眼、恶性肿瘤用药品。

非处方药(OTC)

*OTC含义:经药监部门批准、不需处方、按说明书自购选用,甲类OTC应在药师指导下使用。

*非处方药特点:使用安全长期用安全、不易蓄积中毒;质量稳定;疗效确切针对性强适应证明确疗效可靠常用不会引起疗效降低或耐药;应用方便:携带、使用和贮存;儿科用药与成人用药分别制备和包装;药价低廉。

2.医师处方与药师调剂的行为准则遵循合理用药原则

*合理用药见第一条释义

*安全用药:第一条释义已论述了合理用药三要素

本条对“安全性”进一步论述

3.药物安全性:药物不良反应、用药失误、滥用药物纳入安全、有效、经济三要素监测与管理

1)不良反应概念:ADR系指正常剂量的药物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或调节生理机能时出现的任何有害的、与治疗目的无关的反应(排除过量用药)

*ADR监测报告:企业强制性报告制;医疗机构自愿性报告制度我国与国外相反的管理办法,结果:北京2003年ADR 5900例,企业只有约200例占3.39%。

*“新药”与“老药”采用不同报告制度我国采取同一办法。

2)用药失误

概念:用药失误是指药物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预防事件,而导致用药不当或患者受损害不同于ADR。

包括:处方、调剂、护师使用、产品、运输储存失误。

原因:专业知识不足、责任性弱、过度疲劳、管理体系人为因素、可预防。

用药失误监测:据美国国家用药失误数据库1999年对6224例用药失误报告显示:3%的187例出现短暂损害。5例永久损害,l例危及生命,l例死亡因用药失误每年死亡约7000例、成本20亿美元。

3)药物滥用

定义:系指与医疗目的无关,用药者采用自身给药的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

我国把“药物滥用”一词滥用了泛指用药不合理现象,如一定要用“滥用”两字建议暂用“滥用药物”。

用药失误与滥用药物:两者不合理用药现象相同或类似其区别在于后者与经济利益相关。

4)药物不良反应与不合理用药:1)两者概念不同;2)20世纪50-60年代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引起的耳聋;60-70年代“四环素牙”是药物不良反应;3)原因:对ADR缺乏认识;4)不属不合理用药。

5)以科学态度评价临床用药:1)疾病、诊断、药物和药物治疗是综合性复杂性科学;2)用药评价应持实事求是无依据主观猜测、估计将某医院、某地区数据扩大化,影响很坏,后果不良如:“全球l/3的人不是死于疾病本身而是死于不合理用药”;

“ADR死亡占全部死亡第四位”;

“可能近一半抗菌药是滥用,尤其是门诊”;

“ADR发生率达20%、甚至更多”;

“每年滥用抗生素引起经济损失>100亿元”;

“我国住院患者抗菌药使用达80%,广谱及联合用药两种以上达58%”;

60%的门诊病人处方中会出现一种以上抗菌药,住院患者使用抗菌药比例超过90%;

3)促进合理用药是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4.保护患者的隐私权:1)处方和病人治疗用药隐私权;2)重视病人的知情权。

第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释义】本条是依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授予医师处方权的条件和处方权的丧失。

1.授予医师处方权的条件:1)是经执业注册的医师;2)有明确的执业地点;3)有明确的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4)执业地点签名留样或留专用签章式样

2.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权:1)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2)根据医疗诊治需要;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范围内;4)只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有处方权;5)医师本人签名或专用签章式样;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助理医师,需经执业地点有处方权医师签名。

3.社会药店“坐堂医师”无处方权:经批准个别中医师外,“中医坐堂医”过渡为社区中医师,坐堂制应逐步取消,不适应医疗发展,不利促进合理用药政策,按注册范围内行医,不准开具西药处方药。

《药品管理法》规定:社会药店属商业企业性质不属医疗机构;允许药学人员属医疗行为的处方调剂。《执业医师法》规定:1)注册规定执业地点才有处方权,不准在社会药店从事诊断活动;2)“坐堂医师”法律上没有地位;3)诊疗活动与药店经济利益相关;4)国际上无“坐堂医师”概念5)与医药分业的目的不符。

4.医药分业概念:1)我国与医药分家混淆概念错误;2)分业目的是针对诊所、个体行医者,多与卖药相联;3)诊所不准设药房、社会药店不准开诊所。

5.医师处方权的丧失:1)被责令暂停执业的离岗培训期间;2)被注销、吊销医师执业证书;3)调离、辞职或退休离开原执业注册地。

第六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医师开具处方的依据。

1.开具处方依据:1)临床诊疗规范;2)药品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3)开方遵循说明书的有关规定;4)医师根据当时病情和诊断、可调整说明书有关用法、用量说明理由并签名;5)卫生部、药监局制定的有关药品临床使用或监督的相关规定。

2.开具特殊管理药品法律、法规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等特殊管理药品规定;有关特殊管理药品具体实施、监督的相关规定;使用与管理有关规定。

1)麻醉药品的管理:1)1987年11月28日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共八章三十八条 118种品种。2)定义: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依赖性能成瘾癣的药品。3)使用与管理:①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②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用登记;③每张处方针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酊、糖浆剂3日常用量、连续用不得超过7天。4)医师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医师可开方。

2)精神药品的管理:1)1988年12月27日颁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共八章二十八条,第一类119种。2)定义:指直接作用中枢精神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3)分类:依据精神药品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4)使用规定:一类每次处方不超过三日常用量、二类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

3)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1)1988年12月27日颁布《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十四条西药11种为原料药中药饮片27种;2)定义: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3)使用与管理:①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②调剂:2人核对、饮片未注明“生用”、用经炮制的饮片。③处方审核、复核药师以上人员承担,严防丢失。

4)放射性药品的管理:1)1989年1月颁布《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定义: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志物;3)使用管理:核医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

第七条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释义】本条规定了医师处方的时效性

1.规定时效性的目的:病人用药安全、有效保证治疗成功。

2.规定时效性的意义:诊断和治疗是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病情是在不断变化的常需调整用药或用药剂量和用法;处方药不能由患者自己任意选用原因之一。

3.“特殊情况”的含义:1)某些非本地区患者;2)诊断检查时才使用的药品;3)某些行动不便或老年患者的慢性病用药;4)延期处方取药时间原则;5)充分评估病情的稳定性用药的适宜性;6)延期取药日期不会对患者造成损害。

第八条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释义】本条明确规定了处方笺的规范化内容与格式

1.处方笺内容与格式必须规范:1)现行印制的处方笺不规范;2)书写字迹潦草处方缺项较多。

2.新处方笺内容与格式:1)前记、正文和后记组成;2)各机构自行印制;3)修订新增的处方项目内容:写明“临床诊断”。

3.强调医师、药师专业作用发挥。1)突出合理用药原则;2)开方调剂必须遵循原则;3)保护病人用药利益、知情权、隐私权;4)处方权与调剂权授予条件与行为准则;5)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签章统一编号和制作,式样在本机构药学部门登记备案取消处方权撤去留样

第九条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释义】本条规定了处方笺的印制与颜色区别

1.处方笺设计与印制:各省统一设计、各机构自行印制。

2.处方颜色区分的目的:提高医师、药师视觉警惕感;防止用药失误;保障用药安全;

3.空白处方笺保管,防止流失。

第十条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六)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七)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八)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九)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十)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一)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十一条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释义】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阐明了处方书写规范,包括处方书写规则,处方药药名和药品剂量、包装单位等的规范。

1.规范处方书写的目的:1)提高处方质量减少处方失误促进合理用药;2)清洁、整齐处方提升处方的严肃性和法制性;3)处方书写不规范需修改或重新开方否则视为无效处方

2.符合书写规则清晰度好项目完整:1)处方用笔不能用红笔或铅笔(要保证在其保存效期内不退色);2)项目填写完整修改签字;3)处方要与病历记录相一致药物质量文书的完整性与严肃性;4)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中药注射剂可视为西药制剂;5)每张处方不超过5种需超过5种者注明理由、签名。

3.药品名称书写规则:1)用中、英文不用拉丁文;2)不准自行编写药品缩写或代号缩写名全国公认;3)使用通用药品或研发公司专利药品名(采用通用药名是WHO制定合理用药指标之一;防止用药失误商品名称多而乱,左旋氧氟沙星68个,氧氟沙星52个,克拉霉素63个)。

4.剂量、数量、剂型单位的书写规则:1)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2)剂量单位用公制、剂型

单位用常用单位制:片、丸、粒、袋等;3)规格或剂量书写要规范如0.5mg不能写成.5mg;4)药品用法用量的书写应具体明确;5)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目的:安全用药,避免用药失误;用法、用量便于对处方审核防止用药失误;“遵医嘱”、“自用”形式书写:在门诊:表示用法、用量医师已告知患者药师又无法回答,发药时明确用药交待是药师职责,药师失去了对处方审核权和告知患者用药知情权。在病房:表示已将药品用法用量告知护士或病人,同样存在用药不安全因素药师无法审核。)

5.患者年龄与用药剂量:1)年龄与用药剂量有直接关系新生儿婴幼儿老年人群;2)婴幼儿的生理功能与成人不同;3)药物吸收、体内分布、代谢和排泄剂量要调整;4)高龄人群对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捧泄年龄越大代谢功能越弱半衰期延长药物蓄积。

6.处方注明“临床诊断”:第八、十、十九三条有相应的规定

(1)目的:审核处方依据

(2)审核处方依据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安全、有效、经济用药;

(3)处方审核是药师的职责:《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有明确规定;药师的药学专业知识就是为病人提供与用药有关的技术服务。

(4)第十条第9项“除特殊情况外”:1)药师了解病人的疾病与用药情况是属处方审核和药物治疗的需要;2)同样有义务保护;3)这里所指“特殊情况”,某些患者的特殊隐私问题;4)暂不能确诊病例可写某某症状待查但应积极的观察检查或会诊明确诊断。

7.法律责任:1)药师若未发现纠正用药与临床诊断不符造成用药失误或对病人造成损害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药师泄漏病人的隐私同样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释义】本条规定了不同情况的药品处方用量

1.急诊处方一般3日量:有时不易确诊需临床观察此时给药是对症治疗、缓解症状;一过性疾病如某些一般ADR。

2.处方一般7日用量:7日用量已可算作一个疗程,7日后复诊、根据病情恢复情况再用、停药或调整用药。

3.用药量可酌情延长的适应范围:主要指慢性病患者、老年人群;特殊情况(行动不方便病人、肿瘤患者的某些辅助用药、某些外地病人回当地治疗当地又无此药)。

4.特殊管理药品处方用量:特殊管理药品的释义见第六条的释义;麻醉药品一般疼痛患者要严格控制用法、用量;癌症病人则应放宽用量和用药次数的限制改善生存质量;原则是:使用可放宽管理要严格;看病或凭卡领取麻醉药品时要挂号、有病历记录、有医师开具处方,收回用过空针药瓶,严防注入社会。

第十四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释义】本条明确了有关电子处方的地位与使用规定

1.电子处方法律地位未确认:是发展趋势、法律地位需确立;未确立之前,暂不准实行电子处方。

2.已实行电子处方要进行调整:现阶段可实行手写处方和电子处方结合办法、电子开方网上传递药房审核调配、开具相同手写处方交款到药房取药、核对无误后发给药品手写处方和电子方一起留存。

3.尚处于电子处方的准备阶段:考虑立法、做好过渡阶段准备工作、建立、完善管理规范、内容与格

式应与第八条规定相一致、处方颜色问题、签名与密码设置问题、处方形成后其内容不得修改计算机程序。

第十五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第二十二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释义】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的准则、程序与责任。

1.遵守调剂工作管理规范调剂操作规程

目前调剂不规范:1)调剂无规范的程序医院都有自行的办法;2)药品乱堆放药房内乱而无序;3)服务态度不很理想缺乏人性化服务项目;4)患者尚缺乏安全用药感。

2.处方调剂程序:1)审核--计价--收方--调配--校对--发药;2)写发药口袋或粘贴标签宜放在调配操作完成;3)完成每步调剂程序应签名(现处方调剂先计价后审核、需要研究解决)。

3.药师的调剂职责:(1)处方审核;(2)提供安全、有效、质量优良的药品;(3)准确调剂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正确;(4)编写合理用药资料病人可索取;(5)用药交待,因人因药而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本办法规定、提供与用药相关正确、重要与清楚的信息)。

第十六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七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释义】第十六条规定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药品的依据;第十七条规定了处方调配权的授予与各调剂岗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的任职资格。

1.处方调剂依据:1)有法定处方权的医师;2)法定注册地开出的处方;3)“坐堂医”无处方权

2.处方调剂权的授予的基本条件:1)接受过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与技能教育;2)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3)签名留样备查签名式样改变应重新留样;4)非药学专业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或其他药学专业技术工作含医师、护理人员。

3.有能力保护病人用药安全;1)审核、核对、发药与用药交待和安全用药指导药品使用评估、合理用药评价——药师以上人员承担;2)具体操作型的调剂工作:处方调配、请领、保管、浓溶液的稀释调剂——中等药学专业教育药士承担。

4.过渡性措施:1)药学人员整体业务素质尚偏低学历与技术结构不合理;2)第十七条规定:药士经培训考核合格承担相应调剂工作;3)是临时过渡性措施应增加药学本科学历人员和临床药师。

5.社会药店:1)药店应改变技术体制,“售货员负责制”向“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制”;2)药店技术力量太弱;3)对店员进行培训无药学知识、且文化水平又参差不齐培训困难太大;4)“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规定也适用社会药店。

6.药师调剂权的取消:1)被责令暂停工作或被责令离岗培训其间;2)调离、辞职、退休而离开医疗机构或社会药店工作时。

第十八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十九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

(四)剂型与给药途径;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第二十三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释义】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了从事调剂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处方审核程序、内容和岗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判定其处方合法性的不得调剂。

1.处方形式审查逐项审核处方各项内容:1)确认处方合法性;2)处方医师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五条的规定;3)鉴别其是否具有处方权;

2.鉴别处方来源:1)本机构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医疗卫生机构;2)特殊管理药品处方符合第六、十三、二十五条规定;3)采用电子处方形式开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4)不符合上述条件均不得调剂。

3.审核处方用药的适宜性:1)根据临床诊断、患病人群、所患疾病审核处方所选药品、剂型、剂量、用药途经、用法、适应证、疗程等的适宜性;2)纠正用药失误或不当促进合理用药。

第二十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释义】本条规定了药师对处方的监督权。

1.药师处方监督权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第规定;1)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处方的处理;2)超常规剂量使用(医师已签名;未签名则药师应告知医师)。

2.开展处方失误监测:1)应进行登记项目;2)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善措施。

3.滥用药物和用药失误:1)有用药失误的都不得调剂告知处方医师修改药学人员不得修改处方;2)严重滥用药物或用药失误按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进;3)行报告药师管理委员会讨论改进措施。

4.药师应加强与医护人员的交流与沟通:1)总结分析用药失误原因;2)临床用药有关规定及时沟通;3)多渠道和形式进行交流、沟通如药讯、去门诊、病房交流、采用讲课;4)这里药品滥用是指药物滥用含义要坚决防止药品滥用事件发生。

第二十一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释义】本条规范了处方调剂规则。

1.制定调剂规则意义:1)法规性文件正式规定“四查十对”规范审核规则和内涵;2)审核处方应具备的专业知识要求;3)纠正用药失误或不适宜处方。

2.发出药品标签书写规则:1)单剂量调剂标签书写:用法相同、不会相互作用的;2)药品每次用量可放一个药袋封口写明每种药品名、用法、用量、注意事项;3)置于大药代内封口写明患者姓名、发药日期;4)每种药品总量单包装标签书写;5)每种药品装一个药袋、封口药袋外写明药品名、用法、用

量、注意事项;6)再用大药袋包装封口、写明患者姓名和发药日期。

3.用药交待与指导:1)用药交待与指导:药师有保护患者的用药利益责任否则是服务不到位、是失职;2)患者需要药师用药指导:药品已超万种特别是弱势群体;3)用药交待与指导要因人而异(提供个性化服务;用药内容交待;安全用药指导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释义】本条规定了各类处方笺应保存的时限和销毁手续。

1.处方保存时限:1)除麻醉药外,处方药品可混合开具在一张处方内;2)保存时限有差异时,按保存时间长的为准;3)保存年限规定:普通处方1年、精神药品、医疗毒性药品与戒毒药处方(医疗保险处方)2年、麻醉药品处方3年。

2.处方销毁手续:1)药学部门提出申请销毁;2)主管领导批准;3)登记备案;4)两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对销毁。

第二十五条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释义】本条规定了患者按规定有选择处方调剂单位权。

1.患者有权选择调剂单位尊重患者用药权益体现:1)一般处方病人有权选择调剂取药单位;2)单位及医务人员不得阻障或限制;

2.接受外来处方调剂的药房与药店必须鉴别处方真伪和合法性。1)第十八条和二十三条规定;无法判定处方真伪不得调剂与销售;2)特殊管理药品与戒毒药品不准到外单位调剂取药;3)外购处方也应执行处方时效性的规定——当日有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

【释义】本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药学主要技术人员含义与定位和从事药品调剂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定位:受过系统药学教育的大学本科、专科和中专药学院校毕业的专业人才。

2.药学专业技术职务含义与任职资格:1)卫生部和人事部规定,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和药士。2)从事调剂应具有上述药学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3.“从业药师”、“驻店药师”:1)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2)提法不科学,非药学人员也称为“从业药师”,只表示药师的工作或从事工作单位的性质;3)不是国家制定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各医疗机构原印制的处方与本办法不符的,可以使用到2004年12月31日。

【释义】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本办法的解释权、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本办法的实施时间。

解释权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新处方笺从2005年1月1日起启用。

处方管理办法具体措施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具体措施实施细则为了执行落实《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处方管理,提高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健全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水平,规范医务人员行为,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处方管理,特制定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具体措施及实施细则。 一、组织学习培训 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学习与培训,各科还要抽出一定时间组织学习落实《处方管理办法》,深入了解各项内容并落实到实处。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件,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都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管理办法》是医疗机构管理处方的依据,它涉及处方权限、处方书写、药品剂量、用法、用量、处方调配、处方限量及处方保管等方面的规定。处方具有法律性、技术性、经济性的意义,必须加强学习,认准落实,严格管理,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和调配程序,认真落实各类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化、制度化,符合规定要求。 二、权限管理 经注册后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盖专用签章后方可有效。医师处方权经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

本人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剂科。 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处方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三、处方书写管理 1、书写要求: 处方须用毛笔、钢笔或其它不褪色的碳素笔说笑不得涂改,否则须在涂改处重新签字药师方可调配处方中药品名称用中文或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准任意缩写或用代号,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患者年龄项要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龄、月龄,或体重。处方上应注明临床诊断。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也可开具一张处方,每种药品须另起一行,开具处方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每张处方仅限一名患者,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药饮片处方书写按“君、臣、佐、使”、作用性质依次排列,并注明煎药时注意事项。 药品名称书写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也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处方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天。 开具处方是执业医师权力,医师应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或药品说明书内容开具处方,药品名称用通用名称,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有含量的注明含量。 2、处方限量规则:

2020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 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 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 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 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 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 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 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处方管理办法》培训考试题答案

《处方管理办法》全员培训班考试题答案 2007-04-27 一、名词解释: 1、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 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2、处方权:是一种具备开出处方的能力资格。 3、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4、合理用药:一般所指的合理用药是相对的,它包括安全、有效、经济与适当这四个基本 要素。1985年WHO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了合理用药专家会议,并将合理用药定义为: 合理用药要求患者接受的药物适合其临床的需要,药物剂量应符合患者的个体化要求,疗程适当,药物对患者及其社区最为低廉”。 5、二行全量书写法:即第一行为药品名称、齐悍、规格(含量、浓度)、数量(容量);第 二行为用法,包括剂量、给药途径(口服者一般可免写)、给药时间及次数、特别嘱咐(如 皮内试验)等。 二、填空: 1. 07版《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以 卫生部部长令的形式予以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 07版《处方管理办法》内容八章六十三条,而04版《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不 分章,共二十八条。」 3. 07版《处方管理办法》第一条的立法依据增加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4. 07版《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处方范围扩大,还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5. 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6.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 证明编号。 7. 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 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 _ 二。 8. 第十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三、是非题:共20分,每小题2分(注:斜体字或划线标示的是不正确处) 1.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V 2.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是旧规新要求。X 3.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本院临床医生、药剂人员人员。X 4.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V 5.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处方,……..但可以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X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开具、审核、调配、保管处方的我院医师、药师和相关部门。 一)、公共部分: 1、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2、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住址、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处方样式

(1)处方标准根据卫生部统一规定,按云南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由我院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分别为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粉红色麻醉、精一药品专用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白色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3)毒性药品使用普通处方。 4、处方书写要求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2)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和我院制定的《玉溪市人民医院药品处方集》通用名名称、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例如复方硼砂漱口水写为“复方硼砂漱口水”,而不写为“朵贝氏溶液”;“复

处方管理办法(职业药师法律法规)【最新版】

处方管理办法(职业药师法律法规) 一总则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2.处方界定: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也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二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标准: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三处方的开具 1.处方有效期: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处方一般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处方和调剂处方的要求: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四处方的调剂 1.调剂处方药品操作规程: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2.调剂处方“四查十对”、签名及不得调剂的规定:

A.四查十对: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B.签名: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C.不得调配的: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3.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外购药品的规定: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五监督管理 1.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规定: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处方管理办法试题库及答案

处方管理办法试题库及答案 A型题一第1题关于协定处方下列叙述错误的是A 是药剂科与临床医师根据日常医疗用药的需要共同协商制订的处方 B 适于大量配制和储备C 便于控制药品的品种和质量 D 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患者取药等候时间 E 各个医院的协定处方可以通用正确答案E 第2题关于药师处方下列叙述错误的是 A 当给药遗漏或 延迟可引起病人的损害时药师处方是适当的 B 根据治疗反应评价为使病人获得最大利益而修正药物和剂量时药师处 方是适当的C 药师处方或修改处方大多是出于经济原因 D 药师处方或修改处方主要原因是剂量用药频率 E 药师处方可降低费用、减少并发症正确答案C 第3题开具处方的药品名称不可采用 A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名称 B 通用名 C 商品名 D 国家药典委员会颁发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收载的名称E 自创的代号或缩写正确答案E 第4 题关于处方用药剂量与剂量单位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凡 药典收载的品种使用剂量应以《临床用药须知》剂量为准 B 药典未收载的应以法定说明书所示剂量为准 C 医师超剂量使用应在剂量旁重签字 D 剂量A型题二第1题处方具有的意义是A、法律性和技术性B、具有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C、法律性和经济性D、技术性和经济性E、社会性、法律和法规性正确答案B 第2题处方分类包括A、法定处方和医师处方B、医师处方和协定处方C、法定处方、医

师处方和协定处方D、医师处方和药师处方E、法定处方和协定处方正确答案C 第3题处方中的核心部分是处方开具者为患者开写的用药依据是A、自然项目B、处方前记C、处方后记D、处方正文E、诊断正确答案D 第4题一般处方保存期限是A、五年B、三年C、二年D、一年E、半年正确答案D 第5题麻醉药品包括A、阿片类、可卡因类B、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C、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D、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E、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正确答案E 第6题医疗单位购置麻醉药品必须办理A、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B、麻醉药品申购卡C、麻醉药品使用卡D、麻醉药品备案卡E、麻醉药品登记卡正确答案A 第7题属镇痛药三阶梯用药原则中第二阶梯的药物是A、阿司匹林B、右丙氧酚C、羟吗啡酮D、丁丙诺啡E、扑热息痛正确答案B 第8题对晚期癌症患者为止痛使用的麻醉药品应A、严格控制使用避免成瘾B、口服用药放开注射用药严控C、凭麻醉药品专用卡到指定医院按规定开方取药D、凭麻醉药品专用卡到任何医院按规定开方取药E、放开使用正确答案C 第9题社会药店必须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师处方才能销售的药品是A、麻醉药品B、处方用药C、非处方用药D、第二类精神药品E、第一类精神药品正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

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所称的处方,是指由我院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科室及其人员。 第三条医务科、药械科负责全院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格式严格按国家、省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处方用法中不得使用“遵医嘱”等字句。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能够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及使用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需在相应药品名称前注明皮试结果,或“续用”。 (六)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不能填写“成”、“婴”、“幼”、“新生”等,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七)西药和中成药能够分别开具处方,也能够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八)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九)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开具、审核、调配、保管处方的我院医师、药师和相关部门。 一)、公共部分: 1、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2、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住址、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处方样式 (1)处方标准根据卫生部统一规定,按云南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由我院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分别为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粉红色麻醉、精一药品专用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白色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3)毒性药品使用普通处方。 4、处方书写要求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2)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和我院制定的《玉溪市人民医院药品处方集》通用名名称、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例如复方硼砂漱口水写为“复方硼砂漱口水”,而不写为“朵贝氏溶液”;“复方甘草合剂”不写为“棕色合剂”。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4)书写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效价以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栓剂分别以片、丸、粒、袋(指最小包装单位)、枚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处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充分发挥医师、药师得专业作用,经借鉴外县、市二级以上医院得经验,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处方管理办法》中所称处方,就是指由注册得执业医师与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得、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得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每个病人得用药医嘱需要添加诊断、年龄、性别等项内容。《处方管理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得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医师开具处方与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得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与使用。 第二章主要措施 第四条制定医院用药供应目录 目得:保证医院使用药品质量。 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基本药物供应目录得遴选工作. 遴选原则: 1、参照山东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2、参照山东省药品招标目录。 3、选择安全、疗效确切、质量可靠、价格低廉得药品。 4、同一通用名称药品,注射剂、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得复方制剂1-2种。 5、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得特殊剂型与剂量规格可遴选。 第五条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 1、由质管科专人负责对每日门诊、急诊、住院处方进行评价,并填写反馈处方登记表。 2、登记并通报各种不合格处方及用药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3、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得,取消其处方权。科室连续出现3次以上住院病人用药医嘱超常处方,按照三级医师负责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与科主任任期目标挂钩。 第六条加强培训 加强《处方管理办法》得培训、考核,使每个医师、药师掌握《处方管理办法》得具体要求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章具体要求 第七条处方管理得一般规定 (一)处方标准按照卫生部规定得标准与格式印制。 (二)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得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处方管理办法试题及答案

处方管理办法试题 一、选择题(1-10为单选,11-20为多选,单选每一选项1分,多选每题2分) 1、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C )种药品。 A、3 B、4 C、5 D、6 2、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B )天。 A 、2 B、3 C、4 D、5 3、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 A )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B )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C )年。 A、1 B、2 C、3 D、4 4、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药品有效期满后( B )年。 A 、1 B、2 C、3 D、4 5、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 A ),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 B ),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 C );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 D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 A )。 A、白色 B、淡黄色 C、淡绿色 D、淡红色

6、用药人设置仓库储存药品的,应当对仓库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区为( B ),待验药品区、退回药品区为( A ),不合格药品区为( D )。 A、黄色 B、绿色 C、白色 D、红色 E、蓝色 7、用药人调配药品,应当在分装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上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和注意事项,作出详细记录并至少保存( A )年。 A、1 B、2 C、3 D、4 8、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 A )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B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C )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D )日常用量。 A、1 B、7 C、3 D、15 9、新处方管理办法自( A )开始起施行。 A、2007年5月1日 B、2007年2月1日 C、2007年1月1日 D、2007年3月1日 10、购进验收记录的保存期为药品有效期届满后( C )年。 A、2 B、3 C、1 D、5 11、处方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为:(ABCD ) A、《执业医师法》 B、《药品管理法》 C、《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D、《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12、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原则为:(ABC )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86272

陇西县第三人民医院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为贯彻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组织全院以为人员的培训学习,并进行考核,全面贯彻实施《处方管理办法》。 三、医院网站登载《处方管理办法》,供临床医师,药师、护士及其他相关人员下载学习。 四、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要求,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处方。 五、处方书写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要求的十二项规则,并严格实施。 六、医院执业医师开具处方的权限,按照自称、不同类别药品的管理要求,由医院统一确认其开具资质,签名式样在医务处,门诊部、药剂科分别留样备案。药师调剂处方权限根据职称要求、不同类别药品管理要求,分别给予调剂或调配资质。 七、组织全院相关医务人员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的处方权或调剂资格。 八、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九、《药品处方集》定期修订。《药品处方集》统一印制发放,供临床医、护、药及管理人员应用。 十、《基本用药目录》每年修订一次。按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及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各不超过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超过2种,需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通过。 十一、医师应使用药品通用名臣、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开具处方。 十二、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十三、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四、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法律、法规及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调剂和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后应进行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实施细则 一、总则 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医院依据《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院制定的《处方管理检查实施办法》、《处方点评制度》,结合医院以往处方点评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制定本细则。意在加强医院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代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二、加强组织管理 (一)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务科和药剂科共同组织实施。 (二)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见医院下发文件),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三)药剂科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见医院下发文件),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 2、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处方点评的实施 点评小组每月按已确定的抽样办法抽取处方或病历,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少于30份。 (一)点评内容 1、门急诊处方 按照《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对抽查处方的书写规范性与药物临床使用适宜性进行评价。点评结果填写《处方点评工作表》(附表1)。 2、病房(区)用药医嘱 每月随机抽取病房(区)用药医嘱单30份,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少于1%,对用药医嘱单实施综合点评。

最新处方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处方管理办法全文 还在找处方管理办法吗,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处方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

2016《处方管理办法》考试试题(卷)答案

《处方管理办法》试题 一、填空题。(每道题2分,共30分) 1、《处方管理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2、处方包括和用药医嘱单。 3、处方医师的和,应当与院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4、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以示处方完毕。 5、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处方为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处方不得超过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处方不得超过日常用量。 6、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处方不得超过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处方不得超过15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处方不得超过日常用量。 7、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年,医疗用毒性、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为年,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年。 8、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常用量,仅限于以上医院使用 9、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的顺序书写。 10、药师调剂时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正文和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 11、药师调剂处方时的“四查”为、、、。 12、书写中药饮片处方时,有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时应注明在药品,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写明。 13、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14、除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15、医疗机构应对建立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开具、审核、调配、保管处方的我院医师、药师和相关部门。 一)、公共部分: 1、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2、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住址、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处方样式 (1)处方标准根据卫生部统一规定,按卫生行政部门统一

制定的处方格式,由我院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分别为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粉红色麻醉、精一药品专用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白色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3)毒性药品使用普通处方。 4、处方书写要求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2)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和我院制定的《吴氏医院药品处方集》通用名名称、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

2014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处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充分发挥医师、药师的专业作用,经借鉴外县、市二级以上医院的经验,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处方管理办法》中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每个病人的用药医嘱需要添加诊断、年龄、性别等项内容。《处方管理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主要措施 第四条制定医院用药供应目录 目的:保证医院使用药品质量。 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的遴选工作。 (三)遴选原则: 1、参照吉林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2、参照吉林省药品招标目录。 3、选择安全、疗效确切、质量可靠、价格低廉的药品。 4、同一通用名称药品,注射剂、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 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5、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的特殊剂型和剂量规格可遴选。 第五条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 1、由质管科专人负责对每日门诊、急诊、住院处方进行评价,并填写反馈处方登记表。 2、登记并通报各种不合格处方及用药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3、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科室连续出现3次以上住院病人用药医嘱超常处方,按照三级医师负责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与科主任任期目标挂钩。 第六条加强培训 加强《处方管理办法》的培训、考核,使每个医师、药师掌握《处方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章具体要求 第七条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处方标准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二)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处方管理办法》考试试题答案

《处方管理办法》试题 姓名:得分:时间: 一、填空题。(每道题2分,共30分) 1、《处方管理办法》是指由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2、处方包括和用药医嘱单。 3、处方医师的和,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4、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以示处方完毕。 5、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日常用量。 6、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日常用量。 7、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年,医疗用毒性、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为年,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年。 8、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常用量,仅限于以上医院内使用 9、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10、药师调剂时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正文和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 11、药师调剂处方时的“四查”为、、、。 12、药师调剂处方时的“十对”为对科别、、年龄、、剂型、规格、数量、药品性状、用法用量、临床诊断。 13、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14、除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15、医疗机构应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3 号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 2006 年 11 月 27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 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 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 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 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 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 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 1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 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 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 方不得超过 5 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 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 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 量单位:重量以克( g)、毫克( mg)、微克(μg)、纳克( ng)为单位;容量以升( L)、毫升( ml)为单位;国际单位( 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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