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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下)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下)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下)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下)

(4)依法裁判原则

司法裁判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它是以一定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在现代社会,司法裁判也就是依照法律规范的裁判。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法典化运动的影响,都把“依法治国”作为立宪的根本宗旨,反映在司法程序中则是要求依法裁判。法官的职责在于适用法律,司法裁判只能作为法律的准确复制品而不得用作其他目的,对此原则,已在大陆法系国家获得普遍的接纳。即使是在以判例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的英美法系国家,“遵循先例”(staredicisis et non quieta mov-ere)也是司法程序中一个最为普遍的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遵循先例意味着,某个法律要点一经司法裁判所确立,便构成一个日后不能背离的先例,或者一个恰好有关的先前案例,必须在日后的案件中得到遵循。(注:(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厦出版社1987年版,第521页。)我国宪法和法律也要求司法裁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裁判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司法程序中的一项普遍原则,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司法裁判必须根据现存的法律。国家现存的法律是司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要求司法机关依据现存法律进行裁判的旨意在于:一方面便于当事人及其他关系人对司法裁判的结果作出预测,从而有利于稳定现有的政治结构和经济秩序;另一方面,有助于对司法专断起到约束作用,特别是对那些容易有偏见且既软弱又动摇不定的法官来讲,可以起到“后盾”的作用。二是司法裁判必须客观地适用法律。司法裁判既是法官对于案件适用法律并进行个别性的法律判断过程,也是一个“人为”的过程,由于现实生活关系千变万化,为了保证适用法律的客观性,现代法治国家在司法裁判上主要采用合议制,使合议庭的组成者即所有法官的判断尽可能达到一致,从而克服法官的主观性和个性,接近适用法律的客观性。三是司法裁判必须遵守法律。司法裁判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必须遵守法律;对于司法裁判因违法(包括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而侵犯当事人和有关关系人权益的,除了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追究法官个人的执法责任。在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除了坚持和完善依法裁判所须具备的上述内容外,还应特别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要遵守程序法并重新认识程序法的作用。我们知道,“程序优先”作为英美法系国家司法程序中的一个通用术语,它的产生及发展归功于英美法中的

陪审制以及作为其前提的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遵循先例原则和衡平法的发展。(注: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根据英美法中“程序优先”的理念,司法结果是否正确并不以某种外在的客观标准来衡量,充实和重视程序本身以保证结果能够得到认可才是衡量司法结果是否正确的标准。因而,“程序优先”或“没有程序就没有权利”的理念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得到了英美法系国家的普遍认同和遵守。就大陆法系而言,对欧洲大陆产生深刻影响的罗马法从未采用制定法制的形式,而且只含有相对来说数量很少的程式化法律规则,(注:参见(德)罗伯特·霍恩等著:《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6年版,第62页。)因此,早期大陆法系只有程序而不存在制定法(实体法)的现象是存在的。作为大陆法系的源头即罗马法而言,最先发达的是诉权,并且诉权不同程序也不同,诉权的逐渐增加意味着实体法被创制。(注:(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第8页。)随着法典化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大陆法系国家则极度推崇制定法并认为制定法是完美无缺的。他们在理论上将程序法仅仅理解为如何实现实体法内容的手段性规范,有时还将程序法理解为实体法的“助法”或实体法的“附带性规范”;在司法程序中,他们以“完美无缺”的实体法为前提,将司法程序仅仅看作是以判决的形式产生其结果的机械过程或者就是这个机器本身,孟德斯鸠作为法治理想而描绘出来的“自动售货机”式的法官,正是这种程序观念的象征。然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实施的实践早已打破了实体法本身完美无缺的神化,实体法的实施更多地依赖于司法程序中的法官判断这一点已是无可非议的事实。在法国,拿破仑所谓用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典即可调整人间一切关系的豪言壮语已失去意义,法国民法典越来越依赖于被称之为“一般条款”的立法技术来维护其体系,而作为一般条款的诚实信用、权利滥用、正当事由等本身并不具备明确的内容,而只能由法官在具体的司法程序中赋予其具体含义。在德国,尽管在所有的法典中,最博大精深的当首推《民法典》,但该法典实施不久人们便发现其不足之处,“法律的漏洞”要求法官在司法程序中根据具体的案情赋予实体法以具体的含义。由此而产生的结果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对程序法与实体法相互关系的认识上出现了一种日渐被人们普遍认同的观念,即程序法乃实体法发展之母体。(注:(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第63页。)大陆法系国家程序观念的变化,与其说在程序观念上出现了与英美法接近的明显趋势,倒不如说是传统罗马法中程序观念的回归与勃兴。在我国,由于轻程序这一法律传统的影响,司法程序中违反程序的现象比较普遍,尽管在目前人们对程序的认识还很难上升到上述的高度,但我们深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人们对司法程序功能的认识加深,一种全新的程序观念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展示在我们的面

前。

第二,要科学地处理依法裁判与司法程序中“法官造法”的关系。从法制史的角度上讲,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一般完全的社会利益要求法律具有稳定性,而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环境则要求法律作出相应的变化。这种要求反映在司法程序中则是司法裁判必须遵守国家现存的法律,但也不否认“法官造法”。如果说司法裁判必须遵守国家现存法律是为了保证法律的稳定性的话,那么“法官造法”则是法律变化性的需要。从历史上讲,“法官造法”的渊源始于罗马法,在罗马的第二个时代(公元1-3世纪),“裁判官作为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以其年度告示(edictum perpetuum)成为荣誉法(ius honorarium)的制定者”。(注:(意)彼德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页。)因而,作为裁判官所制定的荣誉法或裁判官法(ius praetorium)生动地反映着公平原则,是对社会的具体要求的灵活适应;法律生活本身通过裁判官的司法活动而将这些具体要求加以汇集,并通过裁判官在司法程序中的裁量权加以解决。(注:参见(意)朱塞佩·格罗索著:《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1、257页。)如果我们以罗马私法作为大陆法系的始端的话,那么,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法律成果就是要求建立简单、无技巧、通俗易懂的法典,以使公民无需请教律师和法院就能读懂法律,并要求将所有的立法权都交给代议制的立法机关,这就必然要求否定自罗马法以来在法国所形成的司法机关享有立法权的传统。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这种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善、清晰、逻辑严密,并把法官的作用缩小到仅对事实适用法律(即成文法规)的范围。这种想把司法程序搞得过于简单化的观点,除了滋生上文所述的轻视司法程序的功能外,另外一个严重的后果便是否定了法官在司法程序中解释法律和创造法律的权力。然而,法典化时期法律制度的设计者的这种设想是极不可靠的。“法规自动适用”理论所奉行的观点(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非常清楚,以致它的适用成了一个自动实现的过程),在法典实施的过程中很快就成了弃物,实际上,“完整、清晰、逻辑严明”并且具有“预见性”的法典在司法程序中并没有使法官摆脱对法律条文进行必要的解释和适用的负担,他们在一个生动、复杂而又充满困难的程序之中忙忙碌碌,法官必须填补立法的疏漏,解决法规之间的冲突,并使现存法律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况。(注:参见(美)约翰·梅利曼著:《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48页。)法典实施的实践除了重新唤醒人们的程序意识外,同时也形成了新的司法观点,人们依赖欧根·胡贝尔(eugen huber)在瑞士民法典开始所写的文字,应有利于法官在司法程序中履行其职责,“如果在本法中无可适用的条款,法官应适用习惯法;如无习惯法时,适用法官作为立法者时所会制定的规则”。因此,在大

陆法系国家中,人们现在承认,司法行为既是一种智慧行为,也是一种意志行为;法官负有不断发展法律的义务。(注:(德)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第64页。)这样,通过司法解释而表现出来的法律作为法的渊源之一,也就在大陆法系得到了确认。但是,基于“法官造法”容易使得法官成为具体案件的立法者,并有可能将案件的当事人置于司法擅断和不负责任的危险之中,因而对“法官造法”进行必要的限制就变得更为必要了。因此,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法官造法”进行了限制。该法典第12条规定:“在适用法律时,只能根据上下文的关系,按照词句的原意和立法者的意图进行解释,而不能赋予法律另外的含义;在无法根据一项明确的规则解决歧义(争议)时,应当根据调整类似情况(案件)或者类似领域的规则进行确定;如果仍然存在疑问,则应当根据国家法制的一般原则加以确定。”(注:《意大利民法典》,费安玲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意大利民法典》的上述规定,为“法官造法”规定了立法性的指导方向,即:适用法律首先应当根据法律的直接意思;如果它的意思不明确,法官就应该参照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意图;如果某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官则应从其它相近的法规中类推适用。如果上述方法均不能解决问题时,则应当根据国家法制的一般原则加以确定。我国由于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们都普遍认为应制定一套合理而又科学的成文法体系。但是,人类法律实施的历史表明:“徒法不足以自行”,成文法并非解决人间争议的“灵丹妙药”。大陆法系国家从法典化运动时开始的对制定法的极度推崇,转而对司法裁判功能的重视,以及在允许法官在具体的司法程序中“造法”的同时,对其“造法”行为进行必要的制约,显然是值得我们重视的。因此,科学地处理好依法裁判与“法官造法”的关系是我国司法改革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之一。

三、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针对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我国司法制度改革除了必须遵循上述原则外,在具体措施上还应当围绕着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改革目前的人事、财政及领导体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而又独立的司法系统,以确保司法权和国家法制的统一。

第一,在党的领导方面,将目前由各级地方党的组织对各级司法机关的领导改由党的中央组织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的领导;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根据党的中央组织的授权代表执政党负责领导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

第二,改变目前司法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以及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行政长官)的任免程序和方式。从一般理论上讲,司法人员的任免程序和方式可以分

为任命制、选举制以及任命与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但从实践上看,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司法人员的任免上大都采用任命制。(注:任允正:《司法制度比较研究》,第51、116页。)即使是有些采用选举制的国家或地区,目前也出现了转而实行任命制的趋势。(注:在美国,对于联邦司法系统的司法人员,均采用任命制。但就各州而言,大部分州曾采用的是选举制。但由于受“密苏里计划”的影响,各州目前出现了司法人员任免的任命制趋势。参见(美)詹姆斯·m·伯恩斯等著:《民治政府》,陆震纶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81-1101页。)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从理论上讲,各级司法机构的司法人员的任免理应由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司法行政长官依据一定的程序任免,以体现司法权的统一性。我们认为,在司法人员的任免程序及方式上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体并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将地方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由地方权力机关选举和任免改为由国家元首或者由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行政长官根据一定的程序任命。

第三,改变各级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体制,将目前由地方政府负担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改为由中央政府负担,并由最高司法机关集中统一管理全国各级司法机关的财政经费。

(2)改革监督机制,强化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权进行有效的监督,这既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也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我们认为,改革监督机制,强化司法监督,除了根据司法民主原则的内容来重塑我国现行的司法监督机制和加强社会民主监督外,目前主要应当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强化此种监督的首要任务是在制度上真正落实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我们认为,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不应仅仅停留在“工作”监督阶段,而应深入到具体的案件中去。尽管在理论上人们对国家权力机关能否介入具体案件存在着争论,甚至持否定态度,(注:参见李晓斌:《对“人大”质询法院的质疑》,载《法学》1996年第9期。)但实践证明:国家权力机关要监督好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如果不涉及到某些具体案件,就谈不上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为了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应赋予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定范围内的案件具有准司法权。在国外,议会对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最高司法行政长官具有准司法权。如日本宪法第64条规定,国会为审判受罢免控诉的法官,由两议院之议员组成弹劾法院。法国议会也规定,参议院可以组成最高法院,以审判共和国总统和部长,并审理危害国家安全案。(注:转引自董珍祥:《关于强化人大对司法案件监督的思考》,载全国人大办公厅编《我国当前法律实施的问题和对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我国在1980年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判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组织特别法庭行使准司法权的。当然,赋予国家权力机关准司法权,并不意味着国家权力机关替代

司法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也没有必要介入所有的司法案件。因此,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准司法权时,应把握一个“度”的问题。我们认为,从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角度上看,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对下列案件行使准司法权:

第一,涉及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滥用权力的案件。这类案件包括两类:一是司法机关以及司法人员在司法程序中的职务犯罪行为。对于这类案件,国家权力机关可以组织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并根据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另一类是司法诉讼错案的赔偿案件。司法诉讼错案赔偿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司法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由国家给予受害人赔偿的一项法律制度。早在1954年宪法中,我国就确定了错案赔偿制度,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则对国家赔偿制度作出了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要求对司法错案特别是司法诉讼错案进行国家赔偿。但是,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在对司法诉讼错案进行国家赔偿的程序方面却存在重大缺陷。这种程序性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首先,未将司法诉讼错案界定为一个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的诉讼案件。司法诉讼错案其实质就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程序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案件,这与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并无实质性差别。因此,将司法诉讼错案认定为侵权赔偿案件并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例,如英国1947年的《王权诉讼法》、美国1946年《联邦侵权行为法》、德国1981年的《国家赔偿法》等等,(注:参见林准、马原主编:《外国国家赔偿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均将司法诉讼错案界定为因侵权行为而引起的案件并通过诉讼程序来处理。但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做法是通过复议程序和赔偿决定程序进行的,即:如果侵权人为检察机关(赔偿义务机关),首先由受害人向侵权人提出赔偿请求,侵权人逾期不予赔偿或受害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的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经过该复议程序后受害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如果侵权人为人民法院的,则直接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赔偿委员会决定是否赔偿采取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并且受害人对该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不得向法院起诉。其次,是将司法诉讼错案的确认权交给司法机关,甚至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原司法机关,从而使得侵权者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我们知道,有一句古老的法谚叫做nemo judge in re sua,意为“谁也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现代术语叫做“回避制度”,其目的在于反对司法行为中的“偏私”。在对司法诉讼错案进行国家赔偿的过程中,由于司法机关是具体的侵权者,如果由其认定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其后果是不言而喻的。为此,各国为了防止上述“偏私”

行为的发生,相继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设置,即给审判者设立审判者。反观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在对司法诉讼错案的认定及赔偿问题上,并未奉行“谁也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理念,而是信守“自我批评”的政策。基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上述程序性缺陷,我们认为将司法诉讼错案的确认权交给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审判者的审判者,这对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制约与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无疑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对法律适用产生异议而要求作出立法解释的案件。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由于立法的质量缺陷或者当立法跟不上司法实践的要求时,往往会出现法律适用上的空档。在出现上述情况时,我国通行的做法是由具有解释权的司法机关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司法解释。但我国的司法解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从立法规定上看,我国的司法解释只能是针对司法程序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并且这种解释没有普遍的约束力,根据1981年全国人大《关于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是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显然,上述规定明确表明:司法解释只能是对司法程序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并且只能在本系统内有效。从实践上看,我国的司法解释往往倾向于对法律进行一般性解释,而非在具体的司法程序中针对具体案件进行解释,有的司法机关在行使上述解释权时,往往倾向于为“扩充”自己的权力而进行解释,有的甚至以损害或限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违反我国法制的一般原则为代价。例如,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司法机关竟相进行一般性解释,作为基本法的《刑事诉讼法》只有255条,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则有34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实施细则》更有414条,这些本应只能在本部门适用的“内部”规定,不仅条文的数量大大地超过了基本法,而且各自的解释相互矛盾之处甚多,有许多解释超出基本法甚至严重违反了基本法。对于司法解释中的上述缺陷,我国目前尚无具体的制度对此进行纠正。我们认为,为了克服司法解释中的上述弊端,在具体的司法程序中,如果司法解释的适用可能会违反我国法制的一般原则时,有关案件的当事人或关系人即应可以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申诉。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根据申诉人的申诉,可以组成特别法庭,对司法解释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审理,并在纠正有司法解释的同时,对有关问题作出一般性的立法解释。

(3)改革司法机关内部的管理体制和工作程序。

改革司法机关内部的管理体制和工作程序,这对在新形势下提高我国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司法质量,杜绝目前日益漫延的司法腐败现象,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由于审判程序是司法程序中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在当前形势下,

改革司法机关内部的管理体制和工作程序的重点在于改革审判机关内部的管理体制和工作程序。

第一,改变审判委员会包揽过多的现象,实行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审判工作的问题。但在实践中,由于审判委员会包揽过多,因此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审判委员会均异议颇多,有的甚至主张取消审判委员会。就审判委员会工作范围而言,法院组织法对此已作了明确规定,即只讨论重大或者疑难案件。就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而言,目前尚无明确而又统一的规则,因此必须加快制定。我们认为,审判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到会的委员必须自始至终参加会议;二是委员在讨论案件时,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依法回避;二是有关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庭的意见与审判委员会不符,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以审判委员会意见为准的,在制作裁判时,应由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署名。

第二,加强和完善合议庭、独任庭的职能,做到审与判的统一和权与责的统一。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庭作为法院内部的两种基本审判组织形式,理应由其代表法院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但是,在实践中却人为地造成了审判过程中的审与判、责与权的分离,这既不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也难以真正建立和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制。这种行政式的办案做法必须坚决予以废止。加强和完善合议庭、独任审判庭职能,其关键在于让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权力均集中在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庭手中,真正让他们有权审理和裁判案件;在落实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庭权力的同时,要真正建立执法责任制,做到权与责的统一。对于那些没有能力行使审判权的人员,必须坚决地调离法院系统;对于那些滥用权力的人员,在把他们清除出法官队伍的同时,要严肃而又认真地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改革庭审方式,强化庭审功能。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审判原则在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均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实践上看,法院庭审活动的形式主义现象相当严重,开庭审理所追求的“当庭认定事实和当庭作出裁判”的这一目标目前只能作为一种理想而留存在于人们的脑海中。由于庭审活动的形式主义倾向,许多案件的“事实”在没有经过对方当事人当庭质证的情况下就由法官与一方当事人于“庭后”加以认定;而“定期宣判”制度的适用又为法院进行“庭后”裁判提供了有力的根据。“庭后”认定案件事实和“庭后”裁判在为司法腐败提供温床的同时,也是我国审判效率和质量不高、审判活动公开性不够、法官素质过低的表现。为了强化庭审的功能,庭审方式的改革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全面提高法官素质,使法官具备当庭认定事实和当庭作出裁判的能

力。就我国目前数额庞大但素质偏低的法官队伍而言,在提高法官素质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方法:首先对那些明显不能胜任审判工作的法官,要将其调离法院系统,由其另谋出路。目前我国的工人因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而面临着再就业的选择,行政工作人员因行政机构改革而面临着“分流”的压力,同样,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将那些不能胜任

法官工作的在职法官调离法院系统,这一趋势将不可避免。其次是应面向社会特别是面向一些政法院校公开招聘一批业务素质好、政治觉悟高,既廉政又勤勉的法官。

二是实行当庭质证和当庭认证制度,即负有举证责任的诉讼主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应经对方当庭质证;庭审组织应根据双方举证、质证的情况当庭认证,对由法院依法收集、调查的证据也应当庭宣读并由双方质证。对于没有经过当庭质证和当庭认证的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实行当庭质证和当庭认证制度的目的,在于公开法院认定事实的程序和理由,将法院对证据认定的过程和结果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三是实行当庭裁判。所谓当庭裁判,是指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庭将当庭认定的事实,经过评议后,立即在法庭上作出裁判。实行当庭裁判,除了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外,它还可以排除各种庭外因素对裁判结果的干扰,从而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人民法院在实行当庭裁判时,应当公开宣读以下内容:各项证据证明效力的情况及相应理由;本案所适用的具体法律及理由;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所持主张的态度(支持或不予支持)及理由;当事人有无上诉权利及上诉的法院。

(4)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对司法诉讼错案除了进行国家赔偿外,还应当追究有关承办人员的责任。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其目的在于规范司法人员在具体司法程序中的司法行为,确保司法行为的合法性,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出现错案,在根据有错必纠的原则来对案件结果或行为进行纠正的同时,对办案的责任人也应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违法必究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法律面前,司法人员没有任何特权,他们都应该忠于国家的法律并依法行使司法权,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自1988年以来,我国部分司法机关开始试行错案责任追究制,有些地方司法机关制定了一些试行办法。实践证明,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保证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严肃执法、秉公办案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对此尚无统一的立法,各地司法机关的做法不一,有些地方虽然制定了一些试行办法,但由于种种原因使得该

制度无法得到落实。建立严明的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关键在于加紧制定相关法律。我们认为,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大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适用范围。包括对哪些人适用,对哪些案件适用。(二)错案的界定、界定的标准以及认定的机关。就错案认定的机关而言,尽管实践中有些地方将导致错案的原司法机关作为认定机关,但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欠妥,并且缺乏科学性。同时,错案界定的标准不应该仅仅以案件的实体结果即认定的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为限,还应当包括各种程序违法。(三)归责原则与责任的种类。就归责原则而言,对司法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应以过错责任为限,只要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错案的发生,都应对其追究法律责任。至于司法人员承担责任的种类,可参照我国《法官法》第十一章及《检察官法》第十一章的规定加以制定。(四)责任的划分。应按案件处理的环节分别予以明确划分,并且责任自负。(五)追究的程序。应规定错案由认定机关认定,责任人可以申辩、提出申诉或对处理结果要求复议等。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是坚持学习的恒心和毅力不足。行政工作是我负责的主要工作,这项工作对思想理论修养要求较高,只有坚持不断学习,才能做出具有较高思想理论水平的工作。由于办公室人员较少,日常的工作量较大,有一种疲于应付的感觉,坚持学习的恒心和毅力逐渐放松。尽管自己在工作中一直求新、求变、求活,但总有一种知识面窄、办法少的感觉,认真分析起来,也是由于自己学习抓得不紧不实的缘故。 二是深入实际不够,解决实际问题少。自己除了对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外,工作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办公室里,深入基层的时间少,特别是对一线服务研究的少。质量监督的工作重心是现场监督、技术服务,虽然自己有时也协调办理了一些工作,但就事论事的情况多,认真研究,深入解决关键问题少,对一些影响工作顺利运行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解决。 三是工作有时心浮气躁,急于求成。对事物内在规律把握得还不好,处理问题有时考虑得还不够周到。有时发现问题对同志态度不够冷静,不留情面,工作方法简单,不大在意同志们的感受,给人一种过于生硬的感觉。 1、加强学习,提高理论修养。首先,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抓好学习。学理论,要抓住实质,在提高理论素养上下工夫,加深对

建设有 __社会主义及“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理解。学管理,要在现代化管理知识方面下工夫,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使自己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学业务,在专业知识方面下工夫,努力提高自己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认识,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切实通过活动使自己思想能有大的提高,作风能有大的转变。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向先进典型和先模人物看齐“创先争优”。学习的内容要广泛,进一步加强对“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学习,特别是从宏观上把握精神实质。 整改时限:从现在开始,立即行动,尽快落实,长期坚持,不懈努力。 2、深入基层,解决实际问题,提高管理水平。强化大局观念,增强奉献意识和使命感,切实围绕质监站的中心工作,多与业务科室进行沟通交流,及时发现和解决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考核管理体系,抓好制度建设。 整改时限:立即行动,短中期结合,力争早见成效。 3、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坚持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向同志们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修养,强化组织观念和责任意识,大

2020年司法体制改革七大政策导向一览

2020年司法体制改革七大政策导向一览司法体制改革七大政策导向公布,中央决定 在广东等六省市试点司法改革 据新华社北京6月15日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最近中央司改办负责人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就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 沪粤等六省市先行试点 根据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要求,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经商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决定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 改革试点的目标和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从中国国情出发相结合,按照可复制、可推广的要求,推动制度创新,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改革试点的总体考虑是,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既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加强总体谋划;也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各地在机制改革上进行积极探索,为全国逐步推开

试点积累经验、创造条件.《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体现了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的要求. 提出改革七大政策导向 《改革框架意见》主要针对下列问题提出了政策导向: 一是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二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 三是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确保队伍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 四是完善办案责任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五是健全与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 六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七是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关键是要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责任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近年来,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也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问题.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探索建立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 《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点内容之一,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抓手,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中国司法制度行考答案

中国司法制度行考一_0003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60 判断题名词解释论述题 一、判断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法官独立。 A. 错误 B. 正确 2. 公安部是我国监狱的主管机关,由其内部具体管理全国的监狱工作 A. 错误 B. 正确 3.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一种诉讼活动。 A. 错误 B. 正确 4. 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原则主要有:执行有限原则和执行经济原则。 A. 错误 B. 正确 5. 具体而言我国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由横向的和纵向的两部分构成 A. 错误 B. 正确 6. 法律控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A. 错误 B. 正确 7. 我国的法院组织体系属于单轨制法院体系和一元化法院体系。 A. 错误 B. 正确 8. 我国法官仅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A. 错误 B. 正确

9.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A. 错误 B. 正确 10. 法院的直接功能包括:控制功能,权利制约功能,公共政策制定功能。 A. 错误 B. 正确一、判断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机构自身开展行业管理的自律性组织 A. 错误 B. 正确 2. 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法官独立。 A. 错误 B. 正确 3. 我国仲裁既具有民间性,又具有司法性 A. 错误 B. 正确 4. 法律控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A. 错误 B. 正确 5.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 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 A. 错误 B. 正确

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篇一 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坚持学习的恒心和毅力不足。 行政工作是我负责的主要工作,这项工作对思想理论修养要求较高,只有坚持不断学习,才能做出具有较高思想理论水平的工作。由于办公室人员较少,日常的工作量较大,有一种疲于应付的感觉,坚持学习的恒心和毅力逐渐放松。尽管自己在工作中一直求新、求变、求活,但总有一种知识面窄、办法少的感觉,认真分析起来,也是由于自己学习抓得不紧不实的缘故。 2、深入实际不够,解决实际问题少。 自己除了对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外,工作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办公室里,深入基层的时间少,特别是对一线服务研究的少。质量监督的工作重心是现场监督、技术服务,虽然自己有时也协调办理了一些工作,但就事论事的情况多,认真研究,深入解决关键问题少,对一些影响工作顺利运行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解决。

3、工作有时心浮气躁,急于求成。 对事物内在规律把握得还不好,处理问题有时考虑得还不够周到。有时发现问题对同志态度不够冷静,不留情面,工作方法简单,不大在意同志们的感受,给人一种过于生硬的感觉。 二、整改措施 1、加强学习,提高理论修养。首先,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抓好学习。学理论,要抓住实质,在提高理论素养上下工夫,加深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及“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理解。学管理, 要在现代化管理知识方面下工夫,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使自己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学业务,在专业知识方面下工夫,努力提高自己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认识,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切实通过活动使自己思想能有大的提高,作风能有大的转变。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向先进典型和先模人物看齐“创先争优”。学习的内容要广泛,进一步加强对“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学习,特别是从宏观上把握精神实质。 整改时限从现在开始,立即行动,尽快落实,长期坚持,不懈努力。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之构想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之构想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之构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强调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司法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下面,笔者仅就日常思考较多的几个方面,谈一点粗浅的个人看法。 一、减少或消除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扰 在我国,按规定是由权利机关(立法机关)领导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向人大负责,独立于人民政府之外,即政府不得干涉司法机关的运作,“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但是,由于司法机关的财权、物权都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甚至人事权利都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涉,由此产生了对行政机关的依附或依赖,导致在现实的法律实践当中,行政权干扰司法权的现象屡见不鲜,“权大于法”成为司法地方化的潜规则,少数领导凭借权力,干预司法,要求办案人员服从“领导命令”,致使司法人员无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冤假错案丛生,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备受包括法律界在内的社会公众的诟病。 行政干预司法的案例亦不少见,如少数地方在法律之外滥用警力,违反法定程序,导致群众怨声载道,矛盾激化。河北一家化工企业向地下偷排毒水,影响群众饮水安全,检察院对企业法人以“污染环境罪”予以立案。但检察院、法院在办案过程中,遭遇到

地方政府发函施压,称企业主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功臣,要求不追究企业主的刑事责任。这一行为在当地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令司法机关进退两难。 二、畅通诉讼渠道,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诉讼难”问题 百姓打官司不仅是个人之事,而是事关建立法制权威,维护社会公正。人们都爱去打官司,正好说明法制社会的来临,为此,人们才乐于用法律这一社会游戏规则来解决纠纷。 解决诉讼难问题,一是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在严把立案关的同时,健全立案机制,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提高立案技术水平,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好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同时要热情服务群众,积极正确导诉,做好立案解释工作。二是完善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将司法辖区和行政辖区分开,打破行政辖区对司法辖区的统辖关系,建立独立于行政的司法管辖系统。 三、改革司法机关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建国以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本文由收集整理,司法机构被视为国家专政工具,而不是作为一个保证国家制定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机构。至1997年底,在全国25万名法官中,正规本科层次的仅占5.6%,研究生仅占0.25%。就整个司法系统从业人员而言,其来源主要是以下两个渠道:一是从转复军人中招收,或是军队干部直接转业进入司法系统,这种方式现仍是司法系统尤其是基层司法部门招

个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整改目标和整改措施

优质文档在您身边/双击可除个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整改目标和整改措 施 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思想政治学习还不够系统、全面。 (二)工作中有时存在急躁情绪,与其他同志沟通交流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工作思路还不够开阔,思想还不够解放,创新意识不足,习惯用老办法、老经验处理工作。 二、整改目标 (一)通过整改,养成更加自觉、全面、系统学习的良好习惯,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更加牢固地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本色。 (二)通过整改,更加牢固地树立宗旨观念,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奉献意识,更好地做到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整改措施 (一)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正确处理工学矛盾,更加深入地学习实践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把握其精神实质,认真按照“坚持走科学发展路、加快建生态文明市”的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安排部署,不断提高自己运用理论知识指导实际工作的能力。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更加积极主动地搞好与班子其他成员的团结和协作,进一步深入公司各基层部门、单位、项目点进行调研,认真了解项目建设实施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职工群众的沟通交流,热诚帮助职工群众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更好地做到以党和人民的事业为重、以大局为重,全力以赴做到又好又快地推进公司各项工作、群策群力共建和谐企业。 (三)在工作中坚持开拓创新,永葆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的蓬勃生机和活力。当前,水交集团面临着全面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实施、进一步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等各项重大任务,我将在不断充实、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基础上,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进一步发扬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的精神,大胆实践和探索,勇于打破常规,结合

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篇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3、法官素质不高 由于我国的法官队伍基本上形成于《法官法》颁布以前,当时以工代干的人可以成为法官、法院的司机、打字员能提成法官,复转军人等皆可轻而易举地成为法官。《法官法》将法官入门的起点规定为大学本科学历以上。但目前,我国法院符合规定的法官却不足三分之一。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官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法官选拔标准与程序上的偏差,表现为:一是准入条件过低,导致法官精英程度不高。这种情况直接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恶果。一方面是错案往往难免,由于一些法官素质不高,对法条理解能力偏低,对证据的判断失误,不能胜任高度专业化的审判工作;部分法官缺乏对审判技能的收敛掌握和运用,审判技能较差,无法独立地、高质量的处理复杂案件,不能很好的履行法律赋予其公正司法的职责,另一方面是法官违法违纪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法官甚至贪赃枉法,判“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徇私舞弊。这两个恶果已经严重的危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法院的审判结果最终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上,而过去裁判文书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不讲判决的道理,使当事人不信服,导致上诉申诉居上不下。因此,为了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体现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的改革也势在必行。

4、审判方式不科学 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审判方式是法官职权主义,由法官一手操作立案、调查取证、审理、裁判等过程。而这种操作往往又在“暗箱”里封闭进行,从而使审判的行使权得不到监督和制约,给法官偏袒一 方创造了条件,这种“暗箱操作”难以保证实体公正的结果。 在我国,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都是审判组织。合议庭负责审理绝大部分案件,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但在实践中,许多审议庭只是负责查审事实,提出适应法律的意见,最终判决是通过请示领导等方式得到了最终结论后作出的审判,从而导致了“先定后审”的走过场现象;法官对案件只有审理的权利,而无裁判的权利,审判委员会集权太多,审理案件过多。而审判委员会又大多不参与具体案件的审理,这就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分离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还人为的延长了审判时间,导致了超审现象的出现。由于集体讨论,责任分散,因此出现了出了错案无人负责,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落实不了这一现象。 5、“执行难”问题 生效的判决应当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这是社会公平、争议的实现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但多年来,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影响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突出问题。执行机构互不隶属,力量分散,装备薄弱,严重制约执行效率,影响执行效果;整

【中国司法审判网】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中国司法审判网】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审判下列案件: 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作风整顿个人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作风整顿个人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开展机关思想作风整顿活动以来,本人按照办公室的总体部署,对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刻的剖析,找出问题的根源,认真吸取教训,明确努力的方向,以达到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我完善、修正缺点的目的。现将剖析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到办公室工作以来,在领导和同事的指导帮助下,自身素质得到提高,认真地完成各项工作和任务,但与老同志相比、与办公室要求的独挡一面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一是思想解放的力度还不够大。工作争强当先的意识不强,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更新观念、大胆工作的思想树立得不牢固,工作中没有新的亮点。工作中习惯用老办法、老经验处理问题,不能勇于打破老框框、老套路,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开拓创新的精神不强,有很多的工作都是想做又不敢做,畏畏缩缩,缺乏果断和胆量,认为自己工作能力弱,工作难度大,以致曾出现畏难情绪,过于依赖科长和主任,因此,工作上没有大的起色。 二是学习积极性不足。在日常工作中总是有意无意地放松了自我学习,对学习“走过场”,流于形式,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学习中满足于“蜻蜒点水”,对有关政策、法规掌握不是十分全面,遇上处理具体事情,往往是凭主观臆断和经验去分析情况、处理问题;在理论学习上搞实用主义,与工作有关的就学一点,与工作联系不紧的就不去学或者很少涉猎,只是为了学习而学习,使学习变得形式化、教条化。由于理论功底不够深,知识掌握不够全面,了解大局不深不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贯彻落实工作任务上存在走样、偏差现象。 三是工作作风松懈、不够严谨。表现在: 在工作标准上不够严格,不能从尽善尽美、时时处处争一流的标准上去把握,离办公室要求的“一点不差,差一点不行”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文字校对工作中,有时出现错漏字现象,在卫生清扫方面有时不及时、不彻底;对待工作不够主动、积极,往往是领导安排什么就干什么,只满足于完成领导交给的

个人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_工作报告

个人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在工作中,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做深刻的反思,查找出现问题的根源,并将原因分析透彻,制定出详实的可操作的整改措施。下面是橙子整理个人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的范文,欢迎阅读! 个人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篇一一,工作中的不足: 1.在工作中只是注重自己业务能力的提高。在平时的工作中,只是想着要尽快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只是想着一门心思的学业务。忽视了与公司内部人员建立更加良好的关系。使得与同事产生了隔阂,彼此之间缺少沟通。互相没有深入的了解,没有建立起很好的关系。从而使得有时在工作中与每个部门没有很好的配合,同时也产生了被动。 2.在工作中没有很好的讲究方式方法。在平时的工作中,包括在与客户谈判、聊天时候,只是想着要将工作尽快、顺利的完成。没有考虑,在工作中也要讲究方式方法,做事情,不能偏激,不能只是一味的盯着工作,这样做会事与原违。不能不讲究方法、讲究策略。 二,需要改进的地方 对于自己存在的以上两点问题,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对今后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通过认真的思考,制定了以下整改措施: 1.不能只是注重自己业务能力的提高。在工作中,不能只是注重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我们整个公司就是一个团队,公司的销售额不1 / 7

单单需要我们一线业务员,还要各部门的互相配合来创造,因此在工作和生活中还要与公司同事多接触、多沟通,尽快消除部门同事的隔阂,要对他们有深入的了解。从而使得有时在工作中产生的被动情况变为主动情况。 2.在工作中要讲究方式方法。首先,在平时的工作中,特别是在与客户交流,不能偏激。一定要讲究方法和策略。一定要明确自己每次拜访客户的目的,拜访客户前要准备要自己所需要的资料跟拜访客户的主题 ;其次,在工作中会多向前辈们讨教成功的经验,并且把合适自己的方式方法运用到自己的工作中去。要 对于公司工作: 1.公司应该重视培训,特别是中层领导的各方面能力,员工培训是培育和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增强凝聚力的关键性工作。一个企业人才队伍建设一般有两种:一种是靠引进,另一种就是靠自己培养。 1、员工培训是培育和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增强凝聚力的关键性工作。 2.公司应该以多种方式激励我们员工,培训其实就是激励我们的方法之一,不能让员工有既来之则安之的心态,要让员工有付出有收获,当然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论来讲,我们不仅仅需要的是基本的物质与生理需求,在一个公司还应该要得到归属尊重等需求,这个正是公司要向我们员工所付出的,在公司的战略方向战略规划中也应该所提及的。 个人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篇二假期,校长要求我们每一个教师2 / 7

中国司法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中国司法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摘要:在我国五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伴随着夏朝的建立,司法制度就随之诞生了。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国家的诞生同时代,之后是随之法制的不断完善发展而发展的。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实质上是基于中国传统的的大理寺职责是审判,刑部是司法行政,御史台是监察的司法体制和吸收西方近代司法制度中优秀因素进而产生发展的,它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因此,探讨我国司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历程对发展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强法制建设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家文化传统司法制度法制建设 前言 在世界历史发展中,每个国家司法制度产生的背景、形式、方法都是不完全相同的。中国的司法制度从文化的渊源来说,封建历史中的司法制度中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从一定角度上可以看成是司法制度的初始状态。所以可以认为,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西方近代司法制度的影响下与中国传统文化制度的相结合的产物,是东西方文化的合璧。它既离不开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也离不开西方法律文化。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是受到多种法制文化的影响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而建立起来的。 一、中国司法制度的渊源 司法制度是近代我国从西方学习完善的一种制度。在我国古代,并没有完全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中国现行司法制度的产生是在中国司法制度中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制度的基础上吸收了和借鉴了西方近代司法制度产生发展起来的。 现代司法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的大陆法系的法国和普通法系的英国①。西方司法制度的发展有两个阶段,即:封建主义时期的司法制度和资本主义时期的司法制度。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二:一是司法人员是封建国王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律师;二是没有单独设立检察机关,只是在各级法院内设有国王代理人。资本主义社会司法制度的特点是:检察机关多数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少数国家的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合二为一,不是独立的国家机关;且检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是刑事公诉,一般不承担其他法律监督职责。 我国现代意义的司法制度是从清末产生的,当时的清政府决定“预备立宪”在考察的西方国家的法治状况,开始了清末的变法。清末的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清末的中国司法制度是具有资本主义法制特色的司法制度。②这一制度的产生, ①龙宗智.《司法制度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2.第24页. ②周其华.《中国司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

中国司法制度的作业 2

中国司法制度作业 ——欧妮 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公证法》的颁布时间是( ) A.1982年4月13日 B.2005年8月28日 C.2006年3月1日 D.2006年6月1日 2.设立公证机构的审批机构是( ) A.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 B.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C.省级人民政府 D.司法部 3.为了便于证明文书使用单位准确地辩认香港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1992年司法部专门设立了( ) A.委托公证人制度 B.委托公证制度 C.公证书加章转递制度 D.公证证明制度 4.公证书的生效时间是( ) A.申请之日 B.受理之日 C.送达之日 D.出具之日 5.公证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机构是( ) A.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证机构 B.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证机构 C.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D.公证机构 6.公证机构发现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要求复查的公证书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 ) A.不予理会 B.予以更正 C.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 D.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反映,请求批准撤销该公证书 7.当事人向两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应当( ) A.由最先收到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B.由公证协会指定办理 C.由最先受理的公证机构办理 D.由共同的上级公证机构指定办理 8.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经过公证的文书是( ) A.涉及财产内容的经济合同 B.涉及财产内容的委托公证 C.涉及财产内容的公证遗嘱 D.涉及给付一定货币、物品的债权文书 9.一般说来,公证机构办理的最常见的、最大量的一项公证业务是( ) A.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 B.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 C.法律行为公证 D.涉外公证 10.根据国际惯例,一些由特定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书与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该种文书的是 .........( )

个人教学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个人教学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假期,校长要求我们每一个教师反思自己的教学行为,找出问题,思考整改。我真真认识到严于剖析自己,需要一些勇气和信心,但它是对自己高度负责的一种表现,剖析自己的过程是正确认识自己、深刻认识问题的过程,是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具体行动,也是对自己的实际考验。下面,我将自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措施进行反思。 一、自身主要存在问题有: 1、思想上较松懈。 主要原因是:思想认识不深。认为自己多年的教学,已经比较熟练教学的方方面面。对待工作不够主动、积极,只满足于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在工作中遇到难题,不善于思考,动脑筋,常常等待领导的指示,说一步走一步。对业务知识的掌握不够重视,认为自己已有的一些业务知识可以适应目前的工作了,在工作中遇到繁琐、复杂的事情,认为“船到桥头自然直”,不是自己力求寻找对策,而是等待办法自己出现,虽然感到有潜在的压力和紧迫感,但缺乏自信心,缺乏向上攀登的勇气和刻苦钻研、锲而不舍、持之以恒的学习精神和态度。没有深刻意识到业务水平的高低对工作效率和质量起决定性作用。 2、缺乏创新精神。 工作时间久了,没有新鲜事物出现,会有一种职业厌倦的情绪

产生,总想在工作中找到捷径,最好不要花费太多的精力可以把事情做得比较好。没有创新精神,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思考不深刻,没有注意到工作方法的完善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动力。也没有很好的注意劳逸结合。 3.工作中存在急躁缺乏服务意识现象。 二、改进措施。 1、加强理论学习,增强教育服务意识。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重要的是认清职责,立足本职,老老实实、本本分分做实实在在的事情,严格要求自己,用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去自觉工作,依法执教,做到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 2、加强自我改造,提高综合素质。 目前对我而言,最大的问题是要注意锻炼,坚持终身学习,加强业务研究,学习有利于提高我们的知识水平,增强做好工作的本领,既教书,又育人。只有狠下决心,提高对学习业务知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务实基础,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虚心好学,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同时要加强文化艺术修养,使自己更全面地发展。

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通过近一段时间的工作,反省自身,还存在许多不足和缺点,现将近期的工作、学习中存在的不足和缺点简要总结如下: 1、自身的专业业务水平不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不强。虽然通过学习和工作经验的积累,在业务水平上有了一定的提高,但业务水平和工作经验与其它老同志比还是比较低。在日常工作中偏重于日常生产工作,也忽视了自身思想素质的提高,工作中争强当先的意识不强。 2、工作上满足于正常化,缺乏开拓和主动精神,有时心浮气躁,急于求成平稳有余,创新不足;处理问题有时考虑得还不够周到,心中想得多,行动中实践得少。工作中总习惯从坏处着想,缺乏敢于打破常规、风风火火、大胆开拓的勇气和魄力。另外,政策理论水平不够高。虽然平时也比较注重学习,但学习的内容不够全面、系统。对公司政策理论钻研的不深、不透。有时候也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和标准。 3、全局意识不够强。有时做事情、干工作只从自身出发,对公司及车间作出的一些的重大决策理解不透,尽管也按领导要求完成了要做的工作,心理上还是有一些其他的想法。在工作中还存在看到、听到、想到但还没做到的情况,还需要进一步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决心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1、继续拓宽自己的理论知识面,加强自己对理论知识的应用,在日常工作中,遇问题多查阅文献,熟悉相关知识,从而提高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在思想工作方面,深化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理论水平,加强自己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用新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增长自己的才干,提高驾驭工作的能力,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以致用。

3、在实际工作中,要更加积极主动的向领导请教遇到的问题,并多与同事们进行沟通,学习他们处理实际问题的方法及工作经验。通过多学、多问、多想来不断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

法学会,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法学会,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司法制度 篇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20XX-11-25《人民日报》孟建柱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

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决定》进一步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而且应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公民依法办事,推进依法行政、全民守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

中国司法制度(中英)

中国司法制度(中英) The judiciary in China has both broad and narrow meanings. Broadly speaking, the judiciary means law-enforcement activities conducted by the country's judicial organs and organizations in handling prosecuted or non-prosecuted cases. Narrowly speaking, it applies to law-enforcement activities conducted by the country's judicial organs in handling prosecuted cases. This presentation uses the term in the broader sense. Judicial organs here mean public-security organs (including state security organs) responsible for investigation, prosecution, trial and execution of cases, the prosecutors, the trial institutions and the custodial system. Judicial organizations here refer to lawyers, public notaries, and arbitration organizations. The latter, though not part of the judicial apparatus, are an integral part and a link in the overall judiciary system.

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2篇

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2篇 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坚持学习的恒心和毅力不足。 行政工作是我负责的主要工作,这项工作对思想理论修养要求较高,只有坚持不断学习,才能做出具有较高思想理论水平的工作。由于办公室人员较少,日常的工作量较大,有一种疲于应付的感觉,坚持学习的恒心和毅力逐渐放松。尽管自己在工作屮一直求新、求变、求活,但总有一种知识面窄、办法少的感觉,认真分析起来,也是由于自己学习抓得不紧不实的缘故。 2、深入实际不够,解决实际问题少。 自己除了对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外,工作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办公室里,深入基层的时间少,特别是对一线服务研究的少。质量监督的工作重心是现场监督、技术服务,虽然自己有时也协调办理了一些工作,但就事论事的情况多,认真研究,深入解决关键问题少,对一些影响工作顺利运行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解决。 3、工作有时心浮气躁,急于求成。 对事物内在规律把握得还不好,处理问题有时考虑得还不够周到。有时发现问题对同志态度不够冷静,不留情面,工作方法简单,不大在意同志们的感受,给人一种过于生硬的感觉。 二、整改措施

1、加强学习,提高理论修养。首先,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抓好学习。学理论,要抓住实质,在提高理论素养上下工夫,加深对建设有屮国特色社会主义及“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理解。学管理,要在现代化管理知识方面下工夫,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使自己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学业务,在专业知识方面下工夫,努力提高自己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认识,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切实通过活动使自己思想能有大的提高,作风能有大的转变。自觉逍守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向先进典型和先模人物看齐“创先争优”。学习的内容要广泛,进一步加强对“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学习,特别是从宏观上把握精神实质。 整改时限:从现在开始,立即行动,尽快落实,长期坚持,不懈努力。 2、深入基层,解决实际问题,提高管理水平。强化大局观念,增强奉献意识和使命感,切实围绕质监站的屮心工作,多与业务科室进行沟通交流,及时发现和解决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考核管理体系,抓好制度建设。 整改时限:立即行动,短中期结合,力争早见成效。 3、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坚持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向同志们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修养,强化组织观念和责任意识,大胆坚持原则,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努力增强宗旨观念,提高服务意识。

个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金洞初级中学华和东这次参加校长培训虽然只有短短的几天,但有幸聆听了几位知名专家精彩的讲座,分享了几所学校科学有效的管理经验,开阔我的眼界,使我思想上受到很大的震动,也得到很多启示,可谓收益颇丰。 静心反思自己的工作,确实存在很多问题和不到位的地方,下面我就自己分管的教学工作的一个具体方面----教师队伍建设谈谈自己的认识。 我校有专任教师54人,可以说师资充足,年龄结构合理,学科结构平衡,教师的工作态度端正,敬业精神也不错,算的上是一个比较有战斗力的团队,教学成绩在片区一直处于领先地位。 但是,和近在咫尺的城关一中相比就相去甚远。 缺乏能够引领教师专业化发展的省市级学科骨干,县级教学骨干比例小,教师对专业化发展认识不到位,参加培训、研修的热情不够,思想上较松懈,与时代的要求有冲突,严重阻碍团队整体素质的提高。 主要原因是: (1)思想认识不深。 认为自己多年的教学,已经比熟练教学的方方面面。 对待工作不够主动、积极,只满足于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在工作中遇到难题,不善于思考,动脑筋,常常等待领导的指示,说一步走一步。 对业务知识的掌握不够重视,认为自己已有的一些业务知识可以适应目前的工作了,在工作中遇到繁琐、复杂的事情,认为“船到桥头自然直”,不是自己力求寻找对策,而是等待办法自己出现,虽然感到有潜在的压力和紧迫感,但缺乏自信心,缺乏向上攀登的勇气和刻苦钻研、锲而不舍、持之以恒的学习精神和态度。 没有深刻意识到业务水平的高低对工作效率和质量起决定性作用。 (2)缺乏创新精神。

工作时间久了,没有新鲜事物出现,会有一种职业厌倦的情绪产生,总想在工作中找到捷径,最好不要花费太多的精力可以把事情做得比较好。 没有创新精神,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思考不深刻,没有注意到工作方法的完善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动力。 也没有很好的注意劳逸结合。 这些问题说明我在平时的管理中,抓教师队伍建设方法不多,措施不力。 这次培训学习,我特别关注了这方面的信息,自己也结合学校进行了反思,我认为应从下面几个方面开展整改工作: 一、用怎样的办学理念来引领教师团队有人说,理念决定行为,行为决定命运。 只有发于理,才能施于行,结成果。 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说: “校长是一个学校的灵魂。 ”校长的办学思想,直接或间接影响着教职工的办学思想,从而影响着学校的办学思想,并以这种思想观念影响着学校的办学行为、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陶行知先生提出的生活教育思想,即“生活教育”、“社会即学校”、“教学做合一”,形成了晓庄乡村师范学校、育才学校生活教育的办学特色和办学模式。 上海的刘京海校长“成功教育”的思想,足以说明校长的办学思想和教育理念对一所学校发展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积极的办学理念和办学思维,能获得意想不到的教育经验,不断提升学校的生存能力和教育魅力。 当今,中小学现代教育的进程加速,办学自主权加大,作为校长应该首先确立具有适时性、适校性与长效性和大区域性的完美融合的办学理念,引领学校保持正确方向,快速、科学发展。

关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关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尊敬的各位领导: 2010年后勤处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各项既定的目标都已顺利实现,年初制定计划都已全面完成,经过全体人员辛勤的劳动和努力,取得了圆满的成绩。但是,工作中存在很多的不足和失误,针对各级领导指正的不足,后勤处召开了专题科级会议,要求各主管负责收集每人一份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整改措施并汇总上报,从不足中寻求得力的措施加以改进,现就后勤处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整改措施做以下汇报: 一、存在的问题 (一)保卫科 1、人员的思想素质高低不一,全科人员有大有小,有老有少,年龄相差甚大,思想波动也较大,维稳形势还比较严峻。 2、保卫管理还存在漏洞,特别是摩托车和电瓶车的乱停乱放还时有发生。 3、监控设备操作还存在欠缺,学习力度不强,导致显示器图像不清晰不能及时处理,出入井记录不全面,人员年龄大,家庭顾虑多,导致精力不充沛,值班有睡岗现象发生。

4、公司门卫服务意识,消防意识不强,消防器材不能正确操作,礼节性知识有些缺乏,对于进出人员、车辆不能很好地判断处理,记录不认真,有待改进。 (二)物业科 1、人员年龄大,虽然经验较多,但有时安排临时性任务,不能快速出行; 2、社会在不断进步,他们记忆力不强,学习力度不大,有些操作适应不了,导致工作拖延; 3、对于水、电、暖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处理解决; 4、花草树木的修剪、养护工作不到位; 5、电脑、网络系统管理知识还是不够广泛,学习得不细化、不全面,人员思想意识比较淡漠,做事易拖拖拉拉,延误工作; 6、财产管理不细致,记录不认真,调拔手续办理不够完善,有待加强; (三)车队 1、人员多不好管理,驾驶员安全警惕性不高,对车辆的零部件及基本故障不能很好排除解决; 2、人员学习观念不强,经验少,工作作风不够扎实,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遇事不能冷静分析,细心处理; 3、跑长途驾驶员驾驶时间长,回来没有足够的眨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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