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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州)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方案(最新)

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州)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分改革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67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医疗卫生领域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州)、县级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稳妥推进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州)、县级政府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加快形成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坚持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加大政府医疗卫生投入,大力支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完善生

育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支持力度,推动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完善财政投入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医疗卫生领域投入效益。

——坚持遵循规律,适度强化省级权责。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科学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度强化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属于省与市(州)、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的,由省政府统一制定补助标准或提出原则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聚焦当前划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医疗卫生领域全覆盖,提高划分体系的完整性;深入分析各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性质和特点,提高划分体系的科学性;合理确定省与市(州)、县级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提高划分体系的规范性;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在保持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进行改革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作相应调整。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和我省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工作部署和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划分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方面。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和65岁老年人健康体检,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各地结合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中央、省与市(州)、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与市(州)、县级政府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政府根据中央和省委要求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省级补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中央财政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的80%予以补助,剩余20%部分及本省自行调标部分,由省财政和市(州)、县级财政按8∶2的比例共同负担。市(州)与县级的承担比例由市(州)政府自行确定。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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