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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互联网+商贸”加快商贸业创新发展转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互联网+商贸”加快商贸业创新发展转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互联网+商贸”加快商贸业创新发展转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互联网+商贸”加快商贸业创新

发展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互联网市场管理116

【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16]14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30

【实施日期】2016.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互联网+商贸”加快商贸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扬府办发〔201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加快发展“互联网+商贸”,创新商业模式,拉动消费增长,增强发展动能,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点任务

(一)互联网+批发业。鼓励批发市场信息化发展,利用互联网打造“智慧批发市场”,建设“线下实体店体验批发+线上电子商务批发交易”专业平台,增强交易撮合、商品集散、价格发现等传统功能,叠加物流配送、金融服务、研发设计、展览展

示、咨询服务等新型功能。鼓励批发市场链式化发展,运用互联网技术建设供应链协同平台,向生产、零售环节延伸,实现由商品批发向供应链管理服务转变。鼓励批发市场园区化发展,以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为核心,深化电子商务应用,向电子商务园区、物流园区转型,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流通效率。(市商务局)

(二)互联网+零售业。引导零售企业运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由商品销售向“线上+线下”、“商品+服务”、“商品+体验”转变。支持实体店通过互联网展示、销售商品和服务,推进店铺数字化改造,提升线下体验、配送和售后等服务,促进线上线下融合,与消费者建立全渠道、全天候互动。支持商业综合体和大型实体店丰富消费体验,增加餐饮、休闲、娱乐、文化、健身等设施,向智能化、多样化、个性化差别化转型。支持连锁超市和中小商店完善便利服务体系,增加快餐、缴费、网订店取、社区配送等附加便民服务功能。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与实体店合作,实现线下看样、体验、物流与线上询价、交易、支付的优势互补。支持重点电子商务零售企业走出去建设海外仓储,发展跨境网络零售。到2018年,重点打造20家有影响力的互联网零售示范企业。(市商务局)

(三)互联网+生活服务业。支持吃住行游乐购等生活服务业运用互联网实现线上交易和线下服务相结合,提供个性化、便利化服务。支持餐饮企业依托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发展在线订餐、团购、外卖配送等服务。支持住宿企业与在线旅游社合作,开展在线订房服务。支持交通客运企业、旅游景点开展在线订票、在线订座、门票配送等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扬州住宿餐饮一站式云平台建设,2016年,平台覆盖全市100%4A 级以上景区、100%五星级酒店、100%四星级旅行社;2018年,平台覆盖全市100%A级景区、100%三星级以上旅行社、100%三星级以上酒店。(市商务局、旅游局、交通局)(四)加快社区电商发展。推动企业整合民政、电子商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精修订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 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许勤 2016年11月12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第八条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辖区内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组织辖区内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对功能改变类和其他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统筹安排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年度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59号令)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 办法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 代市长:谢正义 二OO九年十月十六日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在市区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 工作。 各区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拆管办授权的工作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房屋拆 迁管理相关工作。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职

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后,市拆管办应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划许可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上述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五条征(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根据本办法拟订规划许可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报市拆管办审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批准文件及经规划许可的用地范围图; (二)用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测算情况; (三)拆迁计划及拆迁期限; (四)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 (五)所需安置房源证明或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其他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市拆管办对拆迁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由市拆管办向拆迁人发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并予以 公告。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选择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并与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委托合同自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市拆管办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九条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 的房地产评估资质,市拆管办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的名录,从事房屋拆迁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8年度督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8年度督查工作要 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18]33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04 【实施日期】2018.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8年度督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8〕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2018年度督查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4日

市政府2018年度督查工作要点 201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全市督查工作要积极主动适应新常态、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紧紧围绕上级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利器”作用,坚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以推动工作落实为核心,进一步完善督查机制,规范督查行为,优化督查方式,强化督查措施,抓重点、攻难点、解热点,确保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一、督查重点 (一)上级重要决策部署推进情况 按照上级督查机关的要求,对国务院、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召开的重要会议、下发的重要文件及时进行梳理,按照具体化、项目化的标准,对明确事项进行分类立项,对落实情况及时开展督查。对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督查事项建立全程跟踪、专人督办、回访复核督查机制,确保第一时间核查、第一时间反馈、第一时间整改。(附:省政府2018年度重点督查事项) (二)上级、本级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 对上级、本级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坚持“台账式管理、分类别督办、按时限反馈”制度,加大督查力度,强化跟踪问效,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三)《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对《政府工作报告》落实分解的272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行每月一通报、每季一巡查、半年一评估、年终一考核,对进展缓慢、存在问题的事项,即时督查,即时汇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文物市场与文物进出口 【发文字号】扬府规[2014]4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04 【实施日期】2014.10.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的通知 (扬府规〔20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已于2014年7月31日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4日 扬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文物保护和城乡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文物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地下文物,是指地下和水下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遗存,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及其他地下文物遗迹等。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地下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保护地下文物。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建设、财政、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地下文物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文物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开展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地下文物保护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六条根据本地区历史沿革及地下文物分布状况,文物部门可以会同同级国土、规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证照联动监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证照联动监管实施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扬府发[2015]210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19 【实施日期】2015.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证照联动监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15〕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扬州市证照联动监管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9日 扬州市证照联动监管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转变市场主体监管方式,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建立行政审批部门许可证管理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管理联动监管平台,强化证照管理的有效衔接,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照联动监管,是指证照管理部门将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及相关行政许可审批、监管信息,通过证照联动监管平台共享并依法实施监管的工作机制。 本办法所称证照是指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审批等批准文件。 证照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与企业注册登记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管部门。 第三条实行证照联动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对等原则。证照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和行业管理规定依法承担监管责任,杜绝“重审批、轻监管”现象,既要严把审批关,也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二)协作互助原则。证照管理部门通过实施分工监管、行业监管、协作监管,实现部门间信息实时传递、无缝对接,促进行政审批改革与监管总体效能全面提升。 (三)公开透明原则。证照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许可审批权力和监管职责通过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将监管对象、依据、过程、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实现对市场主体的透明监管,强化社会监管力量。 第四条证照管理部门的联动监管职责: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大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开放工作实施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大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开放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115 【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17]122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17 【实施日期】2017.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大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7〕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大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开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 扬州市大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开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2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苏政发〔2016〕113号)的要求,为推进“云上扬州”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落实我省《实施方案》要求,推进各县(市、区)、市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提升建设“一网络(电子政务外网)、一平台(扬州市政务大数据共享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市级数据平台”)、两网站(共享网站、开放网站)”,统一建设全市人口、法人、地理、信用、电子证照等基础信息库,以及跨部门应用的政务服务、健康、交通、生态、平安、旅游、经济等重要领域主题信息库。面向机关部门提供数据共享交换,并逐步向社会公众提供数据开放服务,实现数据“聚、通、用”,有效支撑“云上扬州”大数据应用,服务产业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整合单位 全市行政机关部门、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面向公众服务的国有企业。 (二)整合范畴 纳入整合共享范畴的政务信息系统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府业务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 各类信息系统中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提供给政府部门间进行共享的数据资源外,其他所有数据资源包括有设定条件才能提供共享的数据资源都在整合范围内。 (三)整合共享开放计划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扬府规[2013]4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12 【实施日期】2013.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府规〔20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2日 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化管理,保障信息化发展,提高信息化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与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信息化工作的决策和统筹协调。其办公室设在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承担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本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信息化发展的规划编制、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规划编制、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政务信息的共享交换。 发改、财政、公安、保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城建、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息化发展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相关部门,以省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价体系为依据,建立本地区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价体系,定期发布评价报告。

新闻发布制度

新闻发布工作制度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立权威性、规范性的新闻发布制度,对于准确及时传达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工作措施,宣传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重大工作的进展和成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会地点 三楼会议室。 二、新闻发布会内容新闻发布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配合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参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情况。 2.本单位组织的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的筹备、进展和成效。 3.媒体和公众普遍关注,涉及本单位组织的突发事件、社会热点问题,以及需要对新闻媒体报道进行回应和澄清的事项。 4.本单位组织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三、新闻发布会的管理和审批 1.确定主题。新闻发布的主题由本单位法人或理事会确定,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2.审核。主题确定后,在发布前须将发布的事项、重点内容和新闻发布稿(新闻通报稿)、背景材料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3.审批。填写新闻发布审批表,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再由业务主管部门报县委宣传部审批。 4.变更备案。需将新闻发言人的简历、联系方式、变更情况及时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委宣传部备案。 5.本单位组织的新闻发布活动需报县委宣传部备案,并由县委宣传部配合组织实施。 6.突发事件和需要第一时间应对的事件,新闻发言人应及时报告、即时发布,掌握话语主动权。 四、新闻发言人 新闻发言人由副书记XXX同志担任。 五、新闻发言人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围绕工会业务有效地开展工作。 (一)协助配合县委、政府的新闻发言人机构做好新闻发布工作。为政府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信息和相关资料。根据县委授权,积极参与与相关关的新闻发布会。 (二)根据有关规定或授权,负责组织事件现场新闻报道工作。包括向记者介绍情况、为记者提供必要采访条件等。 (三)负责新闻材料准备、信息传递、联络沟通等工作。 六、新闻发布会纪律 1.新闻发布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未经授权,其他人员不得以社团新闻发言人名义擅自发布或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13]179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03 【实施日期】2013.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 遇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3〕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资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日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和省国资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苏国资〔2011〕88号)文件精神,现就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是指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包括驻扬中央、省属国有企业)举办,且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和高等教育机构。 对于无法查明上述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时批文的,由举办该机构的国有企业所在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以相关档案材料等文档作为佐证就该机构停办撤销时间等有关事项出具书面说明。 (二)适用对象 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举办的上述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 原先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中从事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该职教幼教机构管理岗位上工作并退休的教师,但不包括从教育教学岗位转岗从事其他非教育教学岗位工作并退休的人员。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扬府发[2007]181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29 【实施日期】2007.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府发〔2007〕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扬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精神,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任务,制定扬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从0.86吨标准煤下降到0.69吨标准煤,降低20%;化学需氧量(COD)由2005年的6.24万吨减少到5.10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由10万吨减少到8.44万吨,分别下降18.3%、15.6%。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以建立和完善组织领导、目标责任、政策激励、统计公布、评价考核、法制监督、多元投入和思想保证等“八大节能减排管理体系”为基础,以实施限制一批、改造一批、淘汰一批、监管一批、循环一批和优化一批“六个一批节能减排工程”为抓手,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主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动员,重点突破,扎实推进,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三)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不断调整优化结构,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在工业中的比重,减轻经济发展对能源消费的过度依赖。做大做强石油及化工、汽车船舶、机电设备、电工电缆等支柱产业,改造提升纺织服装、食品、工艺品、日用品等传统产业,发展壮大新能源、新光

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10-21 访问量:230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 代市长:谢正义 二OO九年十月十六日 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扬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市区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机构,承担辖区内的拆迁管理相关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辖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计划和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1、明确的拆迁范围; 2、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3、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4、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新形势下政府新闻发布工作需要把握“五个转变”.doc

环境。 一、在发布内容上,由应急事务发布为主向正面发布、全面发布转变。我国各级行政机关普遍推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在2003年“非典”事件后,并得到了逐步完善。很长时间以来行政机关普遍存在一种理念,即把新闻发言人的作用视为“救火”,解决危机公关问题。我市于2003年11月在江苏省相对较早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近10年的实践使我们深化了对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认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基本原则,正面引导、积极发布是总体方针,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应紧扣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众介绍政府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及取得的成效,增进民众对政府工作的全面了解。可以说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是立体式、多层次、全方位的。除应急事务发布外,我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已明确了三大重点领域:一是积极发布政府全局性工作,重点围绕经济运行、新特产业发展、沿海开发、城市建设、招商引资、 “三农”等工作开展新闻发布活动。二是积极发布政府加强和改善民生工作的内容,重点围绕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以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事项开展新闻发布活动。三是积极发布文化和经贸活动的内容,包括全市

综合性经贸文化活动和有特色的专项活动。 二、在发布时机上,由被动发布、‘时发布向主动发布、常态发布转变。我国新闻发言人制度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这个阶段的一个特色就是大多数新闻发言人都由其他职位的人兼任,大多是临时上阵的,一些新闻发布活动是在媒体和记者追问下才进行的,把新闻发布工作与应对媒体相提并论正是这一问题的缩影。推进主动发布、常态发布是大势所趋,也是提高新闻发布工作质量的突破口。一方面,继续完善新闻发言人网络。细化政府新闻发言人职责,配备新闻助理,指定承办部门,确保新闻发言人工作有领导分管、部门负责、人员实施。坚持把定期举办新闻发布活动作为一种制度,摆上政府及部门工作议事日程,根据行政机关职能及自身特点,制定年度计划,围绕年初确定的主题定期开展新闻发布活动。另一方面,增强主动发布时效性。政府及部门在公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文件的同时,通过新闻发布活动宣传出台背景、文件要点,公众会了解得更加全面、更加客观、更加深刻。对于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一些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及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第一时间发布进展情况、政府举措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做到早发布、早主动,牢牢抢占舆论制高点,避免发布迟滞带来工作被动。

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74号令

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征收和补偿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指: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扬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扬州化学工业园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仪征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五条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建设或房管部门作为各自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市、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新闻发布渠道,改进和规范新闻发布行为,加大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力度,提高安全生产舆论引导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建立起贴近群众的有效沟通渠道,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监管事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新闻发言人的设立 新闻发言人由局党组指定,代表市安监局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发布新闻。法规信息处负责人为新闻发言人助理。 根据工作需要,局主要领导可以发布重要新闻;受新闻发言人委托,分管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的领导或相关业务处室(支队)负责人可以发布有关新闻。 第二条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一)以本局名义发布新闻的,由局法规信息处统筹并具体承办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发布内容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关业务处室和监察支队提供。 (二)相关业务处室和监察支队的职责:对涉及本处室(支队)业务范围的社会舆情和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回应意见;对突发性安全生产舆论,及时准确提出对

外发布的权威信息;在统一组织安排下参加新闻发布、接受记者采访等。 第三条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解读与贯彻落实情况;发布本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技术标准;介绍安全生产监管改革与发展相关政策、重大举措以及执行情况;通报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工作的最新进展,发布安全生产监管重大活动,如专项整治、业务会议等信息;及时发布突发安全生产事件相关信息;针对安全生产舆情动向,适时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发布其他需要向公众介绍的安全生产监管政务信息和相关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及处置信息等。 第四条新闻发布主要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根据需要,报经市政府新闻办批准后召开;发布安全生产重大事件、重要活动、重点项目等。 (二)新闻通气会。新闻通气会不定期召开;通报本局一段时期的工作计划或各处室(支队)重要活动等信息,并就新闻媒体关注的问题介绍有关情况,沟通相关信息。 第五条新闻发布的时间及要求 实行定期和及时发布相结合机制。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局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参加一次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13]130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13 【实施日期】2013.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3〕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扬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3日 扬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面貌和人居环境质量,省政府决定从2013年起,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省政府《江苏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依据,以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市环境薄弱地段为突破口,加快配套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切实解决影响群众生活环境和长期困扰城市管理工作的难点顽症,着力改善城市市容面貌,实现城市形象大改观、功能大完善、品质大提升,为建设整洁有序、精致秀美、文明和谐的古代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名城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从2013年起,利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市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有效解决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使全市城市环境薄弱地段脏乱差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市容面貌明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承载能力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体制机制逐步健全,长效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实现城市环境整洁有序、生态宜居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具体目标是: --到2013年年底,城市环境薄弱地段脏乱差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整治取得积极进展,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面貌有明显改观;市、县(市)建立城市管理群众举报投诉热线和解决机制;各地、各部门按照市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三年整治规划和年度行动计划;扬州市区达到“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一星级标准,文昌中路创建成为“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路”,文昌花园社区创建成为“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社区”。 --到2015年年底,全市城市环境薄弱地段脏乱差现象基本消除,占道经营、车辆停放

关于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加大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力度,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根据《XX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X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98号)和《中共XX市委办公厅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党办发〔X〕2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市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二、发布内容 (一)推进决策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后应及时进行信息发布,确保信息发布时效。 (二)推进执行公开。主动公开重点工作任务、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的执行情况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推进管理公开。重点公开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保障性住房、质量价格、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等监管信息。 (四)推进结果公开。主动公开重大决策和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市委、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推进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 (五)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快推动公共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信息发布。公开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加强突发事件、公共安全、重大疫情等信息发布。 三、发布形式 新闻发布可采取新闻发布会、吹风会、记者招待会、接受记者采访和提供新闻稿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 四、发布次数 (一)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新闻发布会的部门。 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人社局、民政局、卫计委、住建委、扶贫办、旅游局等部门。 (二)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新闻发布会的部门。 市经信委、统计局、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教育局、安监局、林业局、农牧业局、审计局、商务局、民委、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工商质监局、食药监局、文新广局、体育局等部门。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清水活水”综合整治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清水活水” 综合整治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15]57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22 【实施日期】2015.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清水活水”综合整治工程管理办法》的 通知 (扬府办发〔2015〕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扬州市城市“清水活水”综合整治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2日

扬州市城市“清水活水”综合整治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扬州市城市“清水活水”综合整治工作,规范工程建设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升城区水环境质量,根据《市政府关于强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4]69号)、《城市“清水活水”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清水活水”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扬清水[2014]1号)精神,结合城市“清水活水”综合整治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州市城市“清水活水”综合整治工程(以下简称市“清水活水”工程)是指纳入《扬州市城市“清水活水”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中的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清水活水”工程方案审查和前期工作、项目建设、投资计划与资金拨付、工程验收、河道长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清水活水”工程严格执行统一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期评估等程序。 第五条河道实行“河长制”管理,城区河道由市环保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农村河道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定期检查通报。城区河道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两级城市建设职能的通知》(扬府办发[2013]17号)文件中明确的市区两级河道管理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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