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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区综述

中国历史政区

夏商周国家的出现分封制九州

春秋战国县、郡的出现

秦郡县制郡的名目内史

汉郡(国)、县(侯国、邑、道)刺史部《汉书地理志》《后汉书郡国》

东汉末年、三国州、郡、县三级制

西晋郡县开始分等第

东晋、南北朝侨置政区:侨州、侨郡、侨县

隋州(郡)县二级制

唐郡的消失道、府的出现节度使辖区(镇)

五代十国军监

宋路

辽、西夏、金

元行省

明布政司总督、巡抚辖区的出现《明史地理志》

中华民国北洋军阀政府时期国民政府时期市

我国行政区划产生于两千多年前形成国家的先秦时期,从分封诸侯到中央一统天下,从历代建制不一到确立省、市、县三级为主体,经过四次重大变革而日趋完善。

春秋时,周朝分封的诸侯国相继始设“县”与“郡”,多以县辖郡;战国时演变为以郡辖县。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全面推行郡县制----除京畿另设内史外,划分36郡,复增至46郡,分连约千县。一改分封制为中央统辖全部政区,施行划一的郡、县两级制,是我国行政区划史上第一次重大变革。

西汉在中央与郡之间分设13刺史部,与京畿的司隶校尉部统称14州;东汉将此监察区改变行政区,为管理幅员广大的国土首创州、郡、县三级制,成为我国行政区划史上第二次重大变革。这一适合国情之举,沿用于以后绝大多数统一时期。如唐代的道、州(府)、县三级制,宋代的路、州(府、军、监)、县三级制。

元代以中书省兼管京畿,内地划分若干“行中书省”,形成行省、路(府、州)、州(府)、县四级制。作为沿袭至今的地方最高一级政区,行省的创立是我国行政区划史上的第三次重大变革。明代继承元制,仅入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仍习称为省。清代继承明制,并改直隶和江苏、安徽、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四川、湖北、湖南、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18布政使司为省;

光绪十年(1884年)改伊犁将军辖区为新疆省;十一年(1885年)析福建省置台湾省,二十一年(1895年)被日本割占;三十三年(1907年)改盛京、吉林、黑龙江3将军辖区为奉天、吉林、黑龙江3省。民国继承清22省制,1928年改称直隶省为河北省,1929年改称奉天为辽宁省;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光复的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改划分辽宁、安东、辽北、吉林、松江、合江、黑龙江、嫩江、兴安9省,恢复台

湾省。与省平行的别类政区,大部分归并于省:1919年撤销阿尔泰办事长官区域,并入新疆省;1928年将京兆地方撤销并入河北省,绥远、察哈尔,热河、川边(后改称西康)4特别区域改为绥远、察哈尔、热河、西康4省,甘边宁海镇守使辖区改为青海省,原宁夏护军使辖区改为宁夏省;1945年撤销东省特别行政区、威海卫行政区,分别并入东北有关省区和山东省;1947年设海南特别行政区,筹备建省。35省之外,设有蒙古地方(1946年独立)和西藏地方。

自1920年初创后,建制“市”迅速兴起,由少数都会推行到大部分省会和重要商埠、港口,随即广泛分布以致占据省、地、县三级政区的重要地位,成为我国行政区划史上第四次重大变革。设市初期,与省平行的中央直辖市通称“特别市”,1930年均改称“市”,1947年计有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广州、汉口、重庆、西安、沈阳、大连、哈尔滨12直辖市。

省、市、县三级为主体。

春秋时,周朝分封的诸侯国相继始设“县”与“郡”,秦统一六国,全面推行郡县制,施行划一的郡、县两级制,第一次重大变革;

汉首创州、郡、县三级制,第二次重大变革;沿用于以后绝大多数统一时期。如唐代的道、州(府)、县三级制,宋代的路、州(府、军、监)、县三级制。

元代以中书省, 省、路(府、州)、州(府)、县四级制。第三次重大变革;明代继承元制,仅入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仍习称为省。清代继承明制,并改直隶和布政使司为省;

自1920年初创后,建制“市”迅速兴起,由少数都会推行到大部分省会和重要商埠、港口,随即广泛分布以致占据省、地、县三级政区的重要地位,成为我国行政区划史上第四次重大变革;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行政区划由大行政区、省、专区、县、乡五级很快过渡到省、地区、县、乡四级。大行政区和现行23省、5自治区、4直辖市、2特别行政区的建制沿革如下:

[大行政区] 位于中央与省之间,其领导机关代表中央政府管辖境内各省军民政务,源于清代的总督、民国后期的军政长官公署。1948年,解放区已设华北、东北2人民政府,为地方最高政权机关;1950年增设西北、华东、中南、西南5军政委员会,代行大行政区人民政府职权。除华北行政区于建国时撤销、5省2市及内蒙古自治区由中央直辖外,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5行政区分辖24省、12市、9行署区、1地方方及1地区。1952年,设政务院华北行政委员会,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也改为行政委员会,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1954年撤销建制。

[省] 建国前夕,东北行政区于1947年将兴安省并入内蒙古自治区后,1949年将辽宁、安东2省合并为辽东省,辽北、辽西2省合并为辽西省,合江省撤销并入松江省,嫩江省撤销并入黑龙江省;华北行政区析冀、鲁、豫3省设平原省。1952年,撤销苏北、苏南、皖北、皖南、川东、川西、川南、川北8行政署区并分别恢复江苏、安徽四川3省,平原省撤销并入冀、鲁、豫3省,察哈尔省撤销并入冀、晋2省。1954年,绥远省撤销并入内蒙古自治区,辽东、辽西2省合并为辽宁省,松江省撤销并入黑龙江省,宁夏省撤销并入甘肃省。1955年,热河省撤销并入冀、辽2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西康省撤销并入四川省。1988年,广东省海南行政区改为海南省。

[行署区] 与省平行的有1949年由原江办省境分设的苏北、苏南2行署区,由原安徽省境分设的皖北、皖南2行署区,1950年由原四川省境分设的川东、川西、川南、川北4行署区,均于1952年撤销;1949—1950年曾设旅大行署区;1950年析西康省西部置昌都地区,1955年并入西藏自治区(筹委会)。省、专区级之间还有存在于1950—1988年的广东省海南行政区,存在于1954—1956年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行署区。

[自治区] 建国以前,解放区于1947年设立内蒙古自治区。1955年,新疆省改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国地、县级自治区分别改称自治州自治县),西藏地方及昌都地区合并设立西藏自治区筹委会(1965年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区)。1958年,广西省改为广西僮族自治(1965年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析甘肃省设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一部于1969年划归黑、吉、辽、甘4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1979年复原。

[直辖市] 1949年建国时,北平市改称北京市,与天津市由中央直辖,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上海、南京、武汉、广州、重庆、西安10市由所在大行政区领导。1950年,旅大行署区改为东北行政区领导的旅大市。1952年,南京市划属江苏省。1953年,吉林省长顺、本溪、长春、哈尔滨、武汉、广州、重庆、西安11市分别划属辽、吉、黑、鄂、粤、川、陕7省。天津市于1958年划属河北省,1967年恢复为中央直辖市。1997年,析四川省设中央直辖的重庆市.

[特别行政区] 1997年与1999年,我国政府分别对香港(英占)、澳门(葡占)恢复行使主权,设立中央直辖的香港、澳门2特别行政区。

天津开市管县先例

记者:国际通行的制度都是三级政府管理体制,为什么我国会演变成五级,会出现市管县体制?

刘勇:建国初期设立华北、东北、华东、西北、中南、西南六大行政区,作为地方最高政区,管辖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省由过去的一级行政区变为二级行政区,规模适当划小,到1953年,全国分为53个省级区划单小,到1953年,全国分为53个省级区划单元。最早的市领导县起始于大行政区,1950年10月,旅大行署改为旅大市,为东北行政区直辖市,下辖旅顺市和金县、长山县。

1954年以后,撤销大行政区,由中央政府直接领导省级政区,并将省级政区合并减少到30个左右,这个格局一直未变,此后是1988年设置海南省,1997年设置重庆直辖市。

张占斌:现有体制下的市管县可追溯到1958年,河北省撤销天津地区,将其所辖的武清、静海等12个县划归已改为省辖市的天津市领导,开创了省辖地级市可管辖县的先例。

1959年,第二届全国人大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对市管县体制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直接推动了市管县体制的发展。至1960年,全国已有52个市领导243个县,约占全国县建制总数的八分之一。

但这次市管县体制产生的契机是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 由于缺乏客观的经济文化基础,因而很快就“降温”了。

1961年以后,随着经济调整和整顿的开始,市管县体制不仅停止了发展,而且大

量县市又恢复了原有体制,特别是河北省,恢复了全部专区和专员公署。至1966年,全国领导县的市下降到25个,领导的县还不到1960年的1/ 3。至此,市管县体制经历了第一次大起大落。

刘维新:改革开放后,出于打破城乡二元社会体系考虑,更好地集中市场要素,以农促工,市管县体制又一次被推向前台。

1979年,国务院财经委员会派一批专家到四川调研产业结构问题。考察组负责人、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所所长刘明夫明确提出了中心城市的概念。

1982年,中共中央第51号文发出了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通知,首先在江苏省试点,1983年在全国试行。随后中央又发出《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积极试行地、市合并”,并把此作为 1983年地方政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此,市管县体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到2001年底,全国共有地级行政建制332个,其中地级市265个,占到80%。地级市管县的数量占全国总数的70%,显然,市管县已成为中国地方行政体制的主要形式。

六大行政区:华北、东北、华东、西北、中南、西南

华北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自治区

东北区:黑龙江、吉林、辽宁

华东区:上海、山东、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福建、台湾

西北区:陕西、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青海、新疆自治区

中南区:湖南、湖北、河南、广东、广西自治区、海南、香港、澳门

西南区: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自治区

华中湖南、湖北、江西

华南广东、广西自治区、海南、香港、澳门、福建、台湾

新编政区沿革

清代:直隶和江苏、安徽、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四川、湖北、湖南、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18布政使司为省;光绪十年(1884年)改伊犁将军辖区为新疆省;十一年(1885年)析福建省置台湾省,二十一年(1895年)被日本割占;三十三年(1907年)改盛京、吉林、黑龙江3将军辖区为奉天、吉林、黑龙江3省。

民国:继承清22省制,1919年撤销阿尔泰办事长官区域,并入新疆省;

与省平行的中央直辖市通称“特别市”,1927年上海特别市;

1928年改称直隶省为河北省,将京兆地方撤销并入河北省,绥远、察哈尔,热河、川边(后改称西康)4特别区域改为绥远、察哈尔、热河、西康4省,

绥远省: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绥远省由中央直接领导。省人民政府驻归绥市。辖归绥、包头2市,丰镇、集宁、凉城、陶林、兴和、龙胜(由丰镇、集宁、凉城、陶林4县析置,驻卓资山)、归绥、武东(由武川县东部析置,驻旗下营)、武西(原武川县西部,驻武川县城)、和林格尔、清水河、托克托、萨县(即萨拉齐)、包头、固阳、五原、临河、安北、狼山(抗战期间新设县)、米仓(抗战期间新设县)、晏江(抗战期间新设县)、东胜等22县及镶红旗、镶蓝旗、正黄旗、正红旗、土默

特独立旗、东公旗、中公旗、西公旗、茂明安旗、达尔罕旗、四子王旗、准格尔旗、达拉特旗、乌审旗、扎萨克旗、鄂托克旗、郡王旗、杭锦旗等18蒙旗。

1950年分设绥东、绥中、绥西3专区及伊克昭盟蒙古族自治区、乌兰察布盟蒙古族自治区,直辖归绥、包头2市及土默特旗、东四旗中心旗、镶蓝镶红联合旗、正黄旗4旗(镶蓝镶红联合旗、正黄旗均由东四旗中心旗领导)。

1951年绥东专区改名集宁专区,绥中专区改名萨县专区,绥西专区改名陕坝专区。

1952年绥远省改由华北行政委员会领导。撤销萨县专区,并入集宁专区。辖2专区、2自治区。

1954年3月6日绥远省建制撤销,原辖区并入内蒙古自治区。

察哈尔省: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察哈尔省由中央直接领导。省人民政府驻张家口市。辖张家口、大同、宣化3市及雁北、察南、察北3专区,共32县。 1952年察哈尔省建制撤销,原察哈尔省辖区并入河北、山西2省。

热河省:1949年热河省由东北人民政府领导。省人民政府驻承德市。辖承德、赤峰2市,承德、赤峰、凌源、平泉、建昌、建平、宁城、围场(驻锥子山)、乌丹、青龙(原都山设治局改设)、隆化、丰宁(驻大阁镇)、滦平(驻鞍匠营)、兴隆、北票、朝阳等16县及喀喇沁右旗(驻公爷府)、敖汉旗(驻新惠镇)、翁牛特旗、喀喇沁左旗(简称喀左旗)等4旗。

1950年增设叶柏寿、羊山(以朝阳南部羊山镇为中心)2县;喀喇沁右旗改称喀喇沁旗。

1951年撤销叶柏寿、羊山2县。

1952年热河省由东北行政委员会领导。撤销赤峰市,并入赤峰县。

1953年赤峰县由初头朗迁驻赤峰县城关区。原翁牛特旗改设翁牛特旗蒙族自治区。

1955年翁牛特旗蒙族自治区改称翁牛特蒙古族自治旗。同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撤销热河省。原热河省所属承德市及承德、平泉、青龙、兴隆、滦平、丰宁、隆化、围场等8县划归河北省;建昌、凌源、建平、朝阳、北票等5县及喀喇沁左旗划归辽宁省锦州专区;赤峰、乌丹、宁城3县及敖汉旗、喀喇沁旗、翁牛特旗(原翁牛特蒙古族自治旗改设)3旗划归内蒙古自治区昭乌达盟。

1956年1月1日热河省正式撤销。

西康省:于1949年12月9日解放,辖康定、九龙、义敦、泸定、雅江、道孚、理化、稻城、瞻化、巴安、盐井、甘孜、炉霍、丹巴、定乡、昌都、得荣、武成、宁静、察雅、贡县、察隅、科麦、恩达、邓柯、石渠、白玉、德格、同普、嘉黎、硕督、太昭、雅安、芦山、西昌、盐源、天全、宁南、荥经、汉源、冕宁、昭觉、会理、盐边、越嶲、宝兴、德昌、泰宁等48县及宁东、金汤、普格、泸宁4设治局。

1950年西康省由西南军政委员会领导。省人民政府驻康定,分设康定、雅安、西昌3专区。1950年12月康定专区改设西康省藏族自治区。

1951年由雅安县析置雅安市,为西康省人民政府驻地。

1952年西康省由西南行政委员会领导。由西昌专区分设凉山彝族自治区。

1955年西康省建制撤销,全部并入四川省。

甘边宁海镇守使辖区改为青海省,原宁夏护军使辖区改为宁夏省;北平特别市,天津特别市;

1929年改称奉天为辽宁省;

1930年“特别市”均改称“市”,上海、北平、天津市;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光复的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改划分辽宁、安东、辽北、吉林、松江、合江、黑龙江、嫩江、兴安9省,恢复台湾省。撤销东省特别行政区、威海卫行政区,分别并入东北有关省区和山东省;设有蒙古地方(1946年独立)和西藏地方;

建国前夕,东北行政区于1947年将兴安省并入内蒙古自治区后,设海南特别行政区,筹备建省。设立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计有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广州、汉口、重庆、西安、沈阳、大连、哈尔滨12直辖;

1948年,解放区已设华北、东北2人民政府,为地方最高政权机关。

1949年建国时:北平市改称北京市,与天津市由中央直辖,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上海、南京、武汉、广州、重庆、西安10市由所在大行政区领导。将辽宁、安东2省合并为辽东省,辽北、辽西2省合并为辽西省,

辽东省:1949年设辽东省,由东北人民政府领导。省人民政府驻安东市。直辖安东、营口、西安、通化、辽阳5市及辽阳、海城、盖平、复县、庄河、新金、岫岩、营口、安东、凤城、宽甸、本溪、抚顺、桓仁、新宾、清原等16县。设通化专区,专署驻通化市,辖通化、柳河、东丰、西丰、西安(原北丰县改称)、海龙、辉南、靖宇(原蒙江县改称,以纪念抗日英雄杨靖宇而命名)、抚松、临江、长白、辑安等12县。

1952年辽东省由东北行政委员会领导。原西安市改称辽源市。撤销通化专区,原通化专区所属各县改由省直辖。撤销本溪、抚顺2县,将本溪县并入本溪市;抚顺县并入抚顺市。辖5市、26县。

1954年辽东省建制撤销,原辽东省所属安东、营口、辽阳3市及安东、庄河、新金、复县、岫岩、盖平、营口、海城、凤城、辽阳、宽甸、桓仁、新宾、清原、西丰等15县并入辽宁省;通化、辽源2市及东丰、西安、海龙、通化、柳河、辉南、靖宇、抚松、长白、临江、辑安等11县划入吉林省。

辽西省:1949年设辽西省,由东北人民政府领导。省人民政府驻锦州市。辖锦州、四平、阜新、山海关4市及锦县、新民、黑山、梨树、铁岭、辽中、昌图、开原、锦西、绥中、阜新、义县、北镇、法库、兴城、盘山、台安、彰武、昌北(解放后由昌图县析置)、康平、双辽(原双山、辽源合成,驻辽源县城)等21县。

1952年辽西省由东北行政委员会领导。将山海关市划归河北省。原阜新县改称阜新县土默特旗。辖3市、20县、1旗。

1954年辽西省建制撤销,原辽西省大部分县、市划归辽宁省,四平市及梨树、双辽2县划归吉林省。

松江省:1949年松江省由东北人民政府领导。省人民政府驻哈尔滨市。辖哈尔滨、佳木斯、牡丹江、鹤岗(由兴山市改称)4市及双城、尚志(原珠河、苇河2县并置,驻珠河,以纪念抗日英雄赵尚志而命名)、巴彦、宾县、阿城、呼兰、五常、海林、木兰、延寿、拉林、宁安、勃利、鸡西、汤原、密山、桦南(驻湖南营)、桦川、

依兰、富锦、穆棱、通河、东宁(原绥芬县并入,驻绥芬河)、方正、集贤、林口、宝清、虎林、萝北、饶河、抚远、佛山(1949年4月由松江省划归黑龙江省,同年12月划回松江省)等32县。

1950年兴山市改称鹤岗市。原属黑龙江省的佛山县划归松江省。辖4市、32县。

1952年松江省由东北行政委员会领导。将佛山县划归黑龙江省。原汤原县所属南岔地区设置伊春县,驻伊春街。

1953年哈尔滨市改为中央直辖市,由东北行政委员会代管。松江省辖3市、32县。

1954年双鸭山矿区设立相当于县级的矿区人民政府,由松江省直接领导。后松江省建制撤销,原松江省所属各县、市划归黑龙江省。

合江省撤销并入松江省,嫩江省撤销并入黑龙江省;华北行政区析冀、鲁、豫3省设平原省。

平原省:1949年设平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平原省由中央直接领导。省人民政府驻新乡市。辖新乡、安阳2市及湖西、菏泽、聊城、濮阳、新乡、安阳等6专区。共辖56县、1矿区、5城关区。1952年平原省建制撤销,将新乡、安阳2市及新乡、安阳、濮阳3专区划归河南省;菏泽、聊城、湖西3专区划归山东省。

设旅大行署区;由原江苏省境分设的苏北、苏南2行署区,由原安徽省境分设的皖北、皖南2行署区;

1950年增设西北、华东、中南、西南5军政委员会,代行大行政区人民政府职权。除华北行政区于建国时撤销、5省2市及内蒙古自治区由中央直辖外,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5行政区分辖24省、12市、9行署区、1地方方及1地区。由原四川省境分设的川东、川西、川南、川北4行署区,旅大行署区改为东北行政区领导的旅大市。广东省海南行政区,析西康省西部置昌都地区;

1952年,撤销苏北、苏南、皖北、皖南、川东、川西、川南、川北8行政署区并分别恢复江苏、安徽四川3省,平原省撤销并入冀、鲁、豫3省,察哈尔省撤销并入冀、晋2省。南京市划属江苏省。设政务院华北行政委员会,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也改为行政委员会,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1954年撤销建制;1953年,沈阳、鞍山、大连、抚顺、本溪、长春、哈尔滨、武汉、广州、重庆、西安11市分别划属辽、吉、黑、鄂、粤、川、陕7省;

1954年,绥远省撤销并入内蒙古自治区,辽东、辽西2省合并为辽宁省,松江省撤销并入黑龙江省,宁夏省撤销并入甘肃省。1954—1956年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行署区;

1955年,热河省撤销并入冀、辽2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西康省撤销并入四川省。新疆省改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国地、县级自治区分别改称自治州自治县),西藏地方及昌都地区合并设立西藏自治区筹委会(1965年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区);

1958年,天津市划属河北省,广西省改为广西僮族自治区(1965年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析甘肃省设宁夏回族自治区;

天津市1967年恢复为中央直辖市;

内蒙古自治区一部于1969年划归黑、吉、辽、甘4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1979年复原;1980年5月16日,设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

1984年,设大连、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1988年4月13日,广东省海南行政区改为海南省,经济特区;

1991年,设上海浦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1997年3月14日,析四川省设中央直辖的重庆市.7月1日我国政府对香港(英占)恢复行使主权,设立中央直辖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1999年12月20日,我国政府对澳门(葡占)恢复行使主权,设立中央直辖的澳门特别行政区;

副省级城市: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重庆(1997年3月14日改中央直辖市);

1984年5月4日,开放14个沿海城市: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厦门、福州、广州、湛江、北海;

1992年6~8月,开放36个沿江、边境、省会城市:沿江4个:芜湖、武汉、九江、重庆;边境13个:黑河、绥芬河、满洲里、珲春、凭祥、河口、东兴镇、畹町、瑞丽、伊宁、塔城、博乐、二连浩特;省会19个:乌鲁木齐、南京、贵阳、杭州、合肥、南昌、南宁、昆明、成都、长沙、郑州、西安、济南、石家庄、沈阳、长春、哈尔滨、兰州、呼和浩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沿革

中国省级行政区划变动情况

截至2003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域(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51个地区(州、盟),比上年减少了6个;660个市,其中直辖市4个;地级市282个,比上年增加7个;县级市374个,比上年减少7个;1642个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 比上年减少7个;845个市辖区,比上年增加15个。

1949年——全国共有30个省、12个直辖市、5个行署区、1个自治区、

1个地方、1个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49年)

1950年——撤销旅大行署区,设旅大直辖市。撤销四川省,设川南、川北、

川东、川西4个行署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50年)

1.1950年11月12日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0年9月5日第九次会议决定)

2.撤销旅大行署区,设立旅大市。(东北人民政府1950年10月5日命令)

3.撤销四川省,设立川东、川南、川西、川北4个行署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51年)

1.皖南行署区由芜湖市迁驻合肥市,与皖北行署区合署办公。(华东军政委员会1951年12月19日报告

2.西康省由康定县迁驻新设的雅安市。

1952年——撤销平原省,其行政区划分别划回山东、河南、河北三省。撤销察哈尔省,其行政区划分别划归山西、河北两省。撤销苏南、苏北行署区,恢复江

苏省。撤销皖南、皖北行署区,恢复安徽省。撤销川东、川西、川南、川北行署区,恢复四川省。南京直辖市改为江苏省辖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52年)

会1952年4月18日第14次会议决定)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由察哈尔省张家口市迁驻绥远省归绥市。(政务院1952年6月28日批准)

3.撤销皖北、皖南二行署区,恢复安徽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2年8月7日第17次会议决定)

4.撤销川东、川西、川南、川北四行署区,恢复四川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2年8月7日第17次会议决定)

5.撤销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设立政务院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政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

会1952年11月15日第19次会议决定)

6.撤销平原省,其行政区域分别划归山东、河北二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2年11月15日第19次会议决定)

7.撤销察哈尔省,其行政区域分别划归河北、山西二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2年11月15日第19次会议决定)

8.撤销苏北、苏南二行署区,恢复江苏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2年11月15日第19次会议决定)

9.直辖南京市改为江苏省辖市。(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2年11月15日第19次会议决定)

1953年——长春市升为中央直辖市。哈尔滨市升为中央直辖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53年)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绥远省人民政府合署办公。(政务院1953年10月2日批准)

3.迪化市更名为乌鲁木齐市。(政务院1953年11月20日批准)

1954年——撤销辽东、辽西两省,恢复辽宁省。撤销松江省,其行政区划并入黑龙江省。撤销宁夏省,其行政区划并入甘肃省。撤销绥远省,其行政区划并入内蒙古自治区。沈阳直辖市改为辽宁省辖市。鞍山直辖市改为辽宁省辖市。抚顺直辖市改为辽宁省辖市。本溪直辖市改为辽宁省辖市。旅大直辖市改为辽宁省辖市。长春直辖市改为吉林省辖市。哈尔滨直辖市改为黑龙江省辖市。武汉直辖市改为湖北省辖市。广州直辖市改为广东省辖市。重庆直辖市改为四川省辖市。西安直辖市

改为陕西省辖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54年)

(26省、1自治区、3直辖市、1地方、1地区)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河北省(保定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热河省(承德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青海省(西宁市) 新疆省(乌鲁木

齐市)

山东省(济南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

市) 福建省(福州市) 台湾省(台北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江西省(南昌

市) 广东省(广州市) 广西省(南宁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康省(雅安

市) 西藏地方(拉萨) 昌都地区(昌都宗)

1.撤销6大行政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6月19日第32次会议决定)

2.沈阳市、旅大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长春市、哈尔滨市、西安市、武汉市、广州市、重庆市11个直辖市分别改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7个省的省辖市。(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6月19日第32次会议决定)

3.撤销辽东、辽西二省,恢复辽宁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6月19日第32次会议决定)

4.撤销松江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黑龙江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6月19日第32次会议决定)

5.撤销宁夏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甘肃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6月19日第32次会议决定)

6.撤销绥远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内蒙古自治区。

7.归绥市更名为呼和浩特市。

8.吉林省由吉林市迁驻长春市。

9.黑龙江省由齐齐哈尔市迁驻哈尔滨市。

10.河南省由开封市迁驻郑州市。

1955年——撤销西康省,其行政区划并入四川省。撤销热河省,其行政区划

并入河北、辽宁两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撤销新疆省,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55年)

(23省、2自治区、3直辖市、1筹备委员会)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

河北省(保定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青海省(西宁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山东省(济南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

市) 福建省(福州市) 台湾省(台北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江西省(南昌

市) 广东省(广州市) 广西省(南宁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拉萨)

1.撤销热河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河北省、辽宁省及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1955年7月30日第二次会议决定)

2.撤销西康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四川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1955年7月30日第二次会议决定)

3.撤消新疆省,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5年9月13日决定,10月1日正式成立)

4.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昌都地区划其管辖。(国务院1955年3月9日批准,1956年4月正式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56年)

(23省、2自治区、3直辖市、1筹备委员会)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

河北省(保定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青海省(西宁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山东省(济南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

市) 福建省(福州市) 台湾省(台北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江西省(南昌

市) 广东省(广州市) 广西省(南宁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拉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57年)

(22省、4自治区、3直辖市、1筹备委员会)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

河北省(保定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青海

省(西宁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山东省(济南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

市) 福建省(福州市) 台湾省(台北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江西省(南昌

市) 广东省(广州市) 广西僮族自治区(南宁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藏自治区筹

备委员会(拉萨)

1.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6月19日成立筹备委员会,10月25日正式成立),以甘肃省部分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1957年7月15日第四次会议决定)

2.撤销广西省,设立广西僮族自治区(1957年9月4日成立筹备委员会,1958年3月5日正式成立)。(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1957年7月15日第四次

会议决定)

1958年——天津直辖市改为河北省辖市。广西僮族自治区正式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58年)

(22省、4自治区、2直辖市、1筹备委员会)

北京市上海市

河北省(天津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青海

省(西宁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山东省(济南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

市) 福建省(福州市) 台湾省(台北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江西省(南昌

市) 广东省(广州市) 广西僮族自治区(南宁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藏自治区筹

备委员会(拉萨)

1.直辖天津市改为河北省辖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1958年2月11日第五次会议决定)

2.河北省人民委员会驻地由保定市迁至天津市。(国务院1958年4月28日批准) 1959年——解散西藏地方人民政府,设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

政府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61年)

(22省、4自治区、2直辖市、1筹备委员会)

北京市上海市

河北省(天津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青海省

(西宁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山东省(济南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

市) 江西省(南昌市) 福建省(福州市) 台湾省(台北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广东省(广州

市) 广西僮族自治区(南宁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

员会(拉萨市)

1961年起江西省排列顺序从湖南省之后调至福建省前。

1965年——广西僮族自治区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65年)

(22省、5自治区、2直辖市)

北京市上海市

河北省(天津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青海省

(西宁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山东省(济南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

市) 江西省(南昌市) 福建省(福州市) 台湾省(台北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广东省(广州

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1.将广西僮族自治区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务院1965年10月12日批准)

2.西藏自治区1965年9月9日正式成立。(西藏筹备委员会1965年8月30日报告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66年)

北京市上海市

河北省(保定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青海省

(西宁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山东省(济南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

市) 江西省(南昌市) 福建省(福州市) 台湾省(台北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广东省(广州

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河北省人民委员会驻地由天津市迁至保定市。(中共河北省委1966年4月24日报告备案)

1967年——河北省管辖的天津市恢复为直辖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67年)

(22省、5自治区、3直辖市)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

河北省(保定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青海省(西宁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山东省(济南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

市) 江西省(南昌市) 福建省(福州市) 台湾省(台北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广东省(广州

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河北省的天津市升为直辖市。(中共中央1967年1月2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68年)

(22省、5自治区、3直辖市)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

河北省(石家庄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青海省(西宁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山东省(济南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

市) 江西省(南昌市) 福建省(福州市) 台湾省(台北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广东省(广州

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河北省人民委员会驻地由保定市迁至石家庄市。(中共中央、国务院1968年1月29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七九年全国县级以上

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天津市:

设立大港区,以南郊区部分行政区域为大港区区行政区域。(国务院1979年11月6日批准)

内蒙古自治区:

1、恢复1969年7月以前行政区划,将黑龙江省呼伦贝尔盟和大兴安岭地区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吉林省哲里木盟和白城地区突泉县、科尔沁右翼前旗,辽宁省昭乌达盟,宁夏回族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甘肃省额济纳旗、阿拉善右旗,从7月1日起划回内蒙古自治区。(国务院1979年5月30日批准)

2、设立阿拉善盟,将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划归阿拉善盟管辖。盟行署驻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国务院1979年12月12日批准)

辽宁省:

1、设立铁岭市,以铁岭县部分行政区域为铁岭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79年8月30日批准)

2、设立朝阳市,以朝阳县部分行政区域为朝阳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79年8月30日批准)

黑龙江省:

1、撤消牡丹江地区。(国务院1979年1月20日批准)

2、恢复牡丹江地区。(国务院1979年11月6日批准)

3、安达市更名为大庆市。(国务院1979年12月14日批准)

4、撤消伊春地区和县级伊春市,设立地级伊春市。将嘉荫、铁力二县划归伊春市管辖。(国务院1979年12月14日批准)

陕西省:

将渭南地区耀县划归铜川市管辖。(国务院1979年11月16日批准)

青海省:

(注: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委托黄南州代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设立库尔勒市,库尔勒、焉耆二县部分行政区域为该市行政区域。(国务院1979年6月23日批准)

2、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代管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改由自治区直接管辖。(国务院1979年9月2日批准)

3、撤消伊犁地区,所属县市划归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接管辖。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首府由奎屯市迁回伊犁市。(国务院1979年9月2日批准)

浙江省:

1、恢复湖州市,以吴兴县部分行政区域为该市行政区域。(国务院1979年9月10日批准)

2、恢复嘉兴市,以嘉兴县部分行政区域为该市行政区域。(国务院1979年9月10日批准)

3、恢复绍兴市,以绍兴县部分行政区域为该市行政区域。(国务院1979年9月10日批准)

4、恢复金华市,以金华县部分行政区域为该市行政区域。(国务院1979年9月10日批准)

5、恢复衢州市,以衢县部分行政区域为该市行政区域。(国务院1979年9月10日批准)

安徽省:

1、设立宿州市,以宿县部分行政区域为该市行政区域。(国务院1979年9月10日批准)

2、安庆市升格为地级市。(安徽省革委会1979年11月4日报告)

江西省:

1、吉安县驻地由吉安市迁至太和公社敦厚。(江西省革委会3月3日报告)

2、设立鹰潭市,以鹰潭镇行政区域为该市行政区域。(国务院1979年3月9日批准)

3、上饶县驻地由上饶市迁至董和公社旭日村。(江西省革委会1979年3月22日报告)

4、井冈山地区恢复为吉安地区。(国务院1979年7月10日批准)

5、设立宜春市,以宜春县部分行政区域为该市行政区域。(国务院1979年10月8日批准)

河南省:

1、将地级新乡市改为县级市,由新乡地区管辖。(河南省民政局1979年9月7日报告)

2、将地级安阳市改为县级市,由安阳地区管辖。(河南省民政局1979年9月7日报告)

湖北省:

1、沙市市升格为地级市。(湖北省革委会1979年6月21日报告)

2、宜昌市升格为地级市。(湖北省革委会1979年6月21日报告)

3、襄樊市升格为地级市。(湖北省革委会1979年6月21日报告)

4、设立鄂城市,以鄂城县部分行政区域为该市行政区域。(国务院1979年11月16日批准)

5、设立荆门市,以荆门县部分行政区域为该市行政区域。(国务院1979年11月16日批准)

6、设立随州市,以随县部分行政区域为该市行政区域。(国务院1979年11月16

日批准)

7、设立老河口市,以光化县部分行政区域为该市行政区域。(国务院1979年11月16日批准)

8、将咸宁地区鄂城市、鄂城县划归黄冈地区管辖。(湖北省革委会1979年12月5日报告)

9、咸宁地区武昌县和孝感地区汉阳县划归武汉市管辖。(国务院1979年12月19

日批准)

10、撤消来凤县,设立来凤土家族自治县。(国务院1979年12月19日批准)

湖南省:

1、设立怀化市,以怀化县部分行政区域为该市行政区域。(国务院1979年4月4

日批准)

2、恢复洪江市,以洪江镇行政区域为该市行政区域。(国务院1979年9月1日批准)

3、恢复津市市,以津市镇和澧县部分行政区域为该市行政区域。(国务院1979年12月19日批准)

广东省:

1、撤消宝安县,设立地级深圳市。(国务院1979年3月5日批准)

2、撤消珠海县,设立地级珠海市。(国务院1979年3月5日批准)

3、恢复潮州市,以潮安县部分行政区域为该市行政区域。(国务院1979年8月1

日批准)

四川省:

1、设立西昌市,以西昌县部分行政区域为该市行政区域。(国务院1979年7月19日批准)

2、设立金口河工农区,以峨边县部分行政区域为该工农区行政区域,区府驻和平公社。(国务院1979年10月5日批准)

3、设立华云工农区,以广安、岳池二县部分行政区域为该工农区行政区域,区府驻双河公社。(国务院1979年10月5日批准)

4、设立白沙工农区,以万源县部分行政区域为该工农区行政区域,区府驻折沙公社。(国务院1979年10月5日批准)

5、将内江地区荣县划归自贡市管辖。(国务院1979年11月16日批准)

6、撤消绵阳县,将该县行政区划并入绵阳市。(国务院1979年11月16日批准)

7、撤消乐山县,设立县级乐山市,以原乐山县和五通桥区为该市行政区域。(国务院1979年11月16日批准)

云南省:

1、撤消寻甸县,设立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国务院1979年1月5日批准)

2、撤消墨江县,设立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国务院1979年7月30日批准)

3、撤消元江县,设立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国务院1979年12月26日批准)

4、撤消新平县,设立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国务院1979年12月26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80年)

(22省、5自治区、3直辖市)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市) 福建省(福州市) 江西省(南昌市) 山东省(济南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广东省(广州

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青海省(西宁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台湾省

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新的排列顺序排列。(国务院1980年9月29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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