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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自由

网络言论自由
网络言论自由

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基本内涵。通过同言论自由权的比较,体现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新内涵,分别阐述了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内容,特点和范围。同时介绍了网络与网络社会的特点。由于网络这个特殊的载体,网络言论自由权注入新的时代性的内容。

文章第二部分关于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通过言论自由的界限,探讨言论自由的保护和限制。从自由的界限出发,通过国内外言论自由权行使的现状,来阐述如何才能正确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

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国内外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及现状。从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各国在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制方面现状,因为言论自由的相对性,人们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受法律保护,但同时受法律限制。

文章第四部分是从我国现行的网络言论自由权在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发,进一步提出如何规范网络中的言论自由行为,最终提出了关于完善现存的言论自由问题的规划和构想。

一、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概述

(一)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内容

言论自由,一直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周厉王施暴政,民非议之,杀之,他用监视和杀戮来堵塞人民的悠悠众口,结果,他被他的人民流放了,防民之口,甚于防川。老祖宗的真知灼见,我们焉能视之如无物?言论自由是社会稳定繁荣的基础之一,倘若用压制言论自由的方式来规避政府的错误,那么,结果定事与愿违,人民的积怨和愤怒将会像被堵塞的洪水,奔腾汹涌,终究喷涌而出,不可遏止!那么何谓言论自由?言论自由还可以叫做表达自由,指的是所见所闻所思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的自由。其中,它还包括搜集,获取,了解各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以及转播某中事实和意见的自由,其“言论”不仅是种语言其文字表示和思想的文字表示,还包括很多形式的象征性语言,比如说图象,绘画,音乐,雕塑,动作等等,大多国家宪法中都有言论自由的规定。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的自由,集体示威的自由,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创新的自由,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提出建议等自由。综合一句话,言论自由包括有关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也包括其它自由中涉及言论自由的部分。

世界各国宪法以及国际公约均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加以保护。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由此可见,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一项基本的人权。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使人类的生活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公民平等表达意见的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尊重和张扬,公民言论自由呈现出了新的特点。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实质是公民拥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与此同时,这种权利不受任何无故的侵犯和剥夺。在当今社会,言论自由可以说是一项最基本的人权,言论自由不仅和个人有关,还与一个国家政治的清明,政权的民主有着莫大的关系,在言论自由的前提下,个人的能力,智力都可以得到发展,各种潜在的资质二十世纪的都会显现出来,最终达到提升自我,完善自我,实现自己的个人目标。在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各家各派,百花闹春,百家争鸣,全国人民群策群力,政府面临的问题,应当改正的地方,继续发扬的地方都将呈现在人民的视野之下,这样容易让政府机构,领导决策更贴近民意,使政府真正的成为人民的政府。

网络时代的来临,网络生活成了现代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部分,因此言论自由在这一时期,更多体现在网络言论自由这一伴随网络而生的网络言论自由上。网络言论自由是传统的言论自由在网络时代的体现。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也是其他权利的一种保障方式。当前网络言论自由这个问题日益突出 ,因为网络在许多方面不同于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如报纸、电台、电视台等 ,如何在互联网时代确定和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 ,是一个全新的问题。

(二)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特点

一、网络言论的特征

1、匿名性

传统的报纸 ,电视新闻、评论采用的实名表达方式 ,任何信息的发布都要经过记者、编辑的层层把关 ,因此 ,在这类媒体中几乎不可能出现匿名表达的情况。网络技术的一个最大特点就在于它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人们可以更加自由的发表言论而不用担心被人知道真实的身份 ,网络技术的发展也加大了查询的难度。网络是个开放的空间 ,任何用户都可以随时进出 ,并以匿名的方式自由地发表各种言论。用户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的身份可以与他在现实世界中的身份毫不相干 ,没有人知道你来自哪里、是何人。

匿名性是网上言论的一种重要特征 ,它抹去了用户在权利、财富、身份、社会地位、容貌、年龄以及性别等各方面的差异 ,人们可以毫无顾忌地畅所欲言 ,但是也正是这种“毫无顾忌”使得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被打破。由于网民的素质有高有低 ,价值观各异 ,并且传播的内容没有也无法经过严格审查 ,这就使得网络言论侵权现象层出不穷。有的人敢于在网上肆意攻击别人 ,就是因为他觉得“反正别人不知道我是谁”网上言论所具有的匿名性、随意性特征导致侵权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2 .网络表达具有开放性。

网络是一个开放的领域。对于任何一个拥有一个支持 IP协议的计算机的个人都可以接入网络 ,传播信息 ,不需要任何物质条件和资格、资质。各种博客、论坛的兴起 ,使普通人也能发表自己的观点并有效的传播。网络对任何人都是平等的 ,网络言论没有各种门槛的限制 ,也没有长短 ,好坏的限制 ,任何人只要愿意就能参与进来。著名的网络预言家约翰·佩里·巴洛在《网络空间独立宣言》中提出 ,我们正在创造一个任何人都能参与的 ,没有因种族 ,财富 ,暴力和出身差异而产生的特权与偏见的社会。在我们正在创立的新世界中 ,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 ,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而不会被胁迫保持沉默和屈从。因特网是一个互动的空间 ,每个人都可以参与进来 ,而不是一个旁观者。人们可以自主决定对哪件事情、在哪个地方、与哪个时候发表什么样的言论 ,使用者始终处于一个主动地状态。

3、广泛性。

因特网是将信息以数字的形式传播的 ,因而它的载体不同 ,传播途径也与传统媒介不同。在网络不断普及发达的今天 ,只要能够使用一台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终端设备 ,任何人都可通过网络发表言论 ,信息一旦提交则能迅速地存在和流传于网络中间。网络上言论的表达更加迅捷 ,跨越了空间限制 ,信息的发布和接收几乎瞬间就能完成 ,网络用户足不出户就能与世界上任何角落的其他用户展开充分讨论 ,人们可以很容易地登上各种论坛、聊天室发表言论 ,可以自主地决定如何接收和影响信息 ,这些特点使人们获得一种全新的表达机制和沟通方式 ,言论自由的权利更容易实现。毫无疑问 ,互联网为平民老百姓发泄情感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支持和便利。这一点 ,绝非传统的大众媒介所能比拟。

4、即时的互动性和开放性。

以电视、报纸为代表的媒体属于一种单向表达形式。在这种传统的信息传递方式中 ,所有的信息 ,观点和意见都由单方从报纸、电视中传递给受众。而网络是一个双向的交流平台。借助于网络这个平台 ,网络使用者可以轻易地从网络上获取大量信息 ,还可以同时把自己的所要表达的信息发布在网络上。进入网络世界 ,遍及全世界的网民可能有上千亿人同时在线 ,信息的快速传递能被他人在极短的时间内获知 ,他人又可以通过极为便捷的方式即时对信息作出回应 ,信息的发出者和接收者可以完全感觉不到时间和距离的限制。这种互动性所具有的新特征是在传统条件下所无法达到的 ,这也为公众积极行使言论自由注入了动力 ,使得不同的观点、声音在网络世界里显得异常丰富。

(三)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价值

(1)积极影响

首先 ,从民主建设角度来看 ,互联网中信息的交互性、及时性、全球性 ,打破了传统大众媒体对权威话语权的垄断。传统的交流和通讯方式难以在真正的程度上体现民意 ,面对面的交流总是在一定程度上使人有所顾忌。而在互联网上 ,你可以听到更多的声音、听取不同的观点。

其次 ,从推动文化传播的层面来看 ,互联网这一全球性媒介极大地节约了传播成本、提高了效率 ,有利于文化的传播和教育的开展 ,有助于加速世界范围内人类知识的传递。

再次 ,从促进自由和交流便捷来看 ,人们在网络上可以畅所欲言、自由自在地表达思想 ,只要匿名就不必担心被识破真身、被抓住把柄 ,这是传统的表达媒介所无法比拟的。

最后 ,从弘扬正义的功能来看 ,近年来出现的黄静案、刘涌案、孙志刚案 ,由于网络上的民意 ,对司法机关产生了巨大的压力。这些案件几起几落、一改再改等都离不开网络言论的推动 ,从而使判决的结果更进一步接近正义。

(2)消极影响

网络的内容就像人类的思想一样丰富多彩 ,它有鲜花 , 也有荆棘;它可以是天使 ,也可以是魔鬼。因此 ,在看到网络自由的正面价值的同时 ,也不能忽视其负面的影响:

(1)片面性。网络言论由于其固有的虚拟性 ,其中的观点带有较大的片面性。黄静案中 ,网络上很多不同的声音无法得到体现 ,但它却能混淆人们的视听、从而失去正确的判断。

(2)非广泛性。据统计 ,网民的成分非常复杂 ,有未成年人、工人、学者和政府工作人员 ,但是其中占大多数的均是20 岁左右的年轻人 ,他们的观点没有广泛的代表性 ,一般都是因为群体效应而产生的。

(3)缺乏理性。网络上的网民大多数都是 80 后 ,他们有激情、有理想、有正义感 ,但是由于太年轻 ,易于受到情绪化的影响 ,从而使其好心被人所利用。 (4)欺骗性。网络本身是个虚拟的东西 ,它上面的言论大多无法考证 ,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在铜须事件上 ,我们可以看到广大网民是如何被“锋刃透骨寒”一步步引向被欺骗的境地。

基于网络言论自由的两面性 ,我们更应对其进行规范 , 使其在健康的道路上发展。

第二部分: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现状及规制

一.国内关于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规定

自从网络进入中国,发展速度十分惊人。网络的影响力与日俱增。互联网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原有法律难以延伸至网络空间。我国已经开始制定专门适用于网络的法律法规。

(一)我国的相关法律

从1994年2月18日的第一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到2003年11月22日《信息产业部关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经营者应具备条件法律适用解释的通告》,共有37部中国计算机信息网络政策、条例、规定等等设立并付诸实施。而我国于1997年5月2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扶植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2000年10月8日,我国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这项规定首先对“电子公告服务”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性行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规定中最核心的一项措施就是对从事电子公告服务者加强管理:开展电子公告服务要向电信管理部门提出专门申请或者专项备案,并对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条件进行了具体规定。规定还从九个方面明确了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应该说,这是国内第一则明确针对网络言论管理的政府性规定。这些规定或者范围太窄,或者过于笼统。由于只是一个部门性的规定,而且信息产业部也仅仅是一个技术性管理部门,所以对于网络言论内容的认定、对于违规行为特别是违

法行为的处罚,单靠这样一项行政性的规定、这样一个部门,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规制然显得过于单薄。

(二)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立法现状存在的不足

我国在网络立法上却仍然延续了传统的思路,在对言论内容的限制上可以说都只是做了笼统的规定。殊不知这样的规定很可能会损害网络言论的多样性。月_不论我们与历来以对待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的严厉态度著称的美国相比存在的差距,即使是对网络言论内容进行了较多限制的新加坡,它的立法与我国相比也要严谨得多:《新加坡因特网运行准则》第4条“禁止的内容”在前两款详细规定了应受限制的内容之后,又在第3款规定:“更进一步的标准是,内容是否具

有内在的医学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教育价值”;在第4款规定:“工CP持照人如果对节目内容是否属于被禁止产生怀疑时,应提交广播委员会认定。”①这种更为严谨的规定无疑更有利于保护网络言论的多样性。美国注意到了网络特殊的性质并认识到网络需要适应于这种特性的保护原则,这一点也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在Renov.ACLU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拒绝了政府将广播领域中的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沿用于网络空间中的企图,并且指出:“我们的判例并没有提供允许政府对这种媒介(指网络)进行审查的程度的标准。”从而表明了网络空间中的言论自由需要自己的法律界限。其实,在网络热刚刚兴起的95一97年问,我国台湾学者中就曾有人撰文探讨了将广播、有线电视、邮政、电话、出版业的一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应用与网络空间中的可能性,其结论是虽然每个领域都看似与网络有着某种相似性,但仔细分析,又存在着许多根本性的区别,如电话的经营商就不可能和工PS一样知悉用户传递的信息的内容。因此,这些法律界限都无法单独应用与网络空间。这实际上就是指出了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必须适用其特殊的法律界限。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实践看来,可以说在这方面做得还很不够。纵观我国几部有关网络的行政法规,在涉及到网络言论的内容限制时其表述的文字几乎都是大同小异的,而这些文字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言论自由限制的法律法规的表述存在网络言论自由权着雷同的现象。这一点在将来制定相关法律时也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三、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规制

2005年3月份,我国高校已经开始推行BBS实名制。2005年7月1日韩国信息通信部宣布:将从今年10月份开始在韩国全境实施互联网“实名制”。网络一言论的匿名性是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一大特点,也是网络台‘论自由实现的客观保障。我以为网络实名制的实施可能有利于网络犯罪的追究,会减少了网络一言论自由权的空间,却不利于网络言论自由权功能的实现。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候,立法的着眼点应是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在保证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前提下,缩减其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

二、国外对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规定及现状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超地域性和即时性,使得网络上的言论呈现难以控制即不可预料的趋势。随着互联网日益普及,并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人们受其影响不断加深,互联网上的不适宜内容也如同其它内容一样,其制造、传播、与接收变得更加容易,且随着技术进步,呈现出更加多样化的趋势,对社会造成的威胁因此也在加剧,不仅妨碍了网络社会中大部分或一部分网络行为者的正常的社会生活轨迹和秩序,而且也对整个网络社会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络社会正向变迁过程的形成。面对着这些层出不穷的问题,网络社会终于从Nonrgeulatino时代走向了Regulation时代。 (一)域外关于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规定

不论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德、法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都认为言论的多元化是民主社会的根本要求,言论自由不仅应该保护主流意见和观点,更应该保护少数的、边缘的和非正统的意见。网络是一个可以使言论达到最大程度多样化的空间。如何能做到既防止不良信息的泛滥,又不破坏这种多样性,就成了各国在制定法律以规范网络言论时所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

l、新加坡

新加坡是全世界上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更因为该国信息基础建设的完备,使网络媒体与电子商务发展日趋完善。由于新加坡政府一直以来非常强调政府运作与管理的功能,有鉴于此,新加坡早在19%年7月15日通过了《网络管理办法》,规定网络活动必须遵守该法所制定相关规定。更进一步根据广播法颁布了《网络行为准则》(CdoeofPracctie)与产业标准,由该国新成立机构信息通讯发展局所管理。新加坡对于网络业者的管理采取分级授权制度,网络业者依照其性质及提供内容分为需要登记注册与无须登记注册两类。

除此之外,还规定了《网络内容指导原则》(IntemetContentGuidelines),规定网络活动必须依照该规定,若透过网络传递下列内容者,将对网络业者处以罚则:(1)危害公共安全与国防(如危言耸听、破坏政府威信、误导公众与反对政府言论);(2)破坏种族及宗教和谐(如引起种族仇恨、宗教狂热等);(3)违反公共道德(如色情、狠裹、暴力、恐怖、裸体、性、同性恋等) 。

2、德国

德国是全球第一个订立网络成文法的国家,该政府于1997年提出《信息通讯服务法》(又称多元媒体法),该法规范了网上各种信息发布者和传输的责任,以建立信息网络的秩序用来解决经由网络传输的违法内容,包含狠裹、色情、恶意言论、谣言、反犹太人等宣扬种族主义的言论,更严格规范了有关纳粹的言论思想与图片等相关信息。该法将可能遭到限制的内容分为“禁止的”和“有害但并非禁止的”两种,旨在寻求宪法所赋予的言论信息自由与保护儿童的要求之间的平衡信息与通讯服务法不以传统媒体种类来区别管理方式,而是以电讯的服务类型来制定管制模式,如“内容服务者”(octllnetporvider)的业务是以节目或广告内容为主,就需要就其服务内容之合法性负责;而“服务提供者”

(esvriecProvider)的业务范围则是提供网络空间,以供应独立第三人传送其内容之用,如一些入口网站、网络空间之业者。不过此类业者是否应该对于网络内容负责时有争议,一般的认知为:服务提供者在明白告知内容不合法,且该业者可以以技术阻止其内容进入的情况下方需负责;至于“接取系统提供者”(acecssporvider)则是提供连结拨接服务的业者,其业务范围与网络内容并无直接关系,无须对网络内容负责。①《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法》1997年制定。该法规定三提供信息者必须对信息内容负完全责任;提供他人信息者负共同责任。要求商业信息服务必须附加法律提示标志和条文;有关信息必须通过联邦机构检查才能上网。

3、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对于网络内容的管制,是由地方政府开始推行的。1995年11月,西澳省通过了检查法案,直接规定业者对透过网络传输的内容应该负责,引起业界极大的反弹。后经业者与地方政府协商,逾19%年修正并公布《19%检查法案》(CensorshipAct1996)。该法规定若利用计算机服务从事下列事项,属于犯罪行为:()l传输、获得、展示明知为禁止内容的文件;(2)广告传输禁止内容给对方;(3)要求传输明知为禁止内容的文件;(4)传输明知为限

4、英国

目前英国政府并未对网络内容做相关的法令规定,对于网络内容的规范,则是引用现有的法规,如刑法、狠裹物出版法(TheObseenePublieationAet1964)及公共秩序(ThePublicOrderAetl986),将网络内容视为出版品的一种,凡在网络上散布违反相关规定讯息者,均需受到处罚。英国网络观察基金会

(IntemetWatehFoundation,IWF)为鼓励业者自律,于1996年9月与网络提供者协会、伦敦网络协会两大sJP协会共同发表一份《安全网络:分级、检举、责任》文件,该规则旨在从网络上消除儿童色情内容和其他有害信息,对提供网络服务的机构、终端用户和编发信息的网络新闻组,尤其对网络提供者作了明确的职责分工。以此做为业者自律的基础。之后由五十家SIP业者组成协会(SIPA)联合草拟一项业者行为守则(SIPACdoeofraetiee)做为业者自律的规范。

5、美国

《儿童上网保护法案》(ChildOnlineProteetionAet)1998年制定。该法案保护儿童免受互联网上可能对其生理和心理产生不良影响的内容的伤害。防青少年通过网络接受色情信息。建议用.kids域名来表示专门的适合儿童的网站。《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案》(Children5IntenretProteetionAet)2001年制定。法案对地方教育机构、小学、中学、图书馆等提供儿童网上信息内容的服务出了限定。在此之前美国曾经制定了《传播净化法案(eommunieationsDeeeneyAct,简称CDA),成为美国((电讯传播法案》(Tele eommunieationAetof1996)的一部份。其中规定,在未满十八岁未成年者可以接触到的电讯装置或交互式的计算机服务上,向未成年人传播不道德或有伤风化的文字及图像,一旦查出将处以罚金25万美元和最高可达2年的有期刑,或两者并罚。这一法案的立意是“为了保护未成年的儿童”,使他们不致被电脑网络上少数害群之马用污秽的语言或图片所侵害。这一法案尽管受到拥护传统家庭价值的团体和人们的支持,,但却受到了美国公民的自由联盟、出版界包括己经上网的报纸杂志)、和电脑界等不少组织和机构的联合抗议和反对,认为这是对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自由的权力的不能允许的限制,于是向费城法院提出诉讼。自此引发了互联网时代最具影响性的有关言论自由与网络规范言论的争议。

1996年6月12日,费城法院的三名联邦法官组成的小组作出了否决《传播净化法案》的决定。他们宣称,自由自在地在全球传递信息的电脑网络,理应得到最高级别的言论自由的保护,诚如互联网络的力量在于无秩序一样,我们的自由的力量也依赖于那个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表达不受束缚所带来的无秩序和不协和。《华盛顿邮报》引用一名法官达塞尔的话说:“电脑网络上的信息可以被视为全球性的一种连续不断的对话,政府不能通过传播净化法案而打断这种有利于思想交流的对话。”在费城的法院判决后,美国政府随即上诉最高法院,要求其推翻这一下级法院所作出的裁决,使法案能够得以实施。经过长达一年的艰难辩论和审理,美国最高法院于1997年6月26日作出了历史性判决,认为“传播净化法案”违宪,互联网络应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这项判决对克林顿政府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第三部分: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保护与限制

一、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对象及原则

(一)网络言论属于言论自由保护的对象

无论是从互联网本身的特性,还是从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国对言论自由的通常理解看,互联网都属于言论自由保护的对象。首先,互联网是人们继书本、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之后传播信息和交换思想的一个新的载体。无论网上出现的是文字,还是图像、声音,无论网上的内容是关于政治的,还是关于经济的、宗教的,都是人们发表的言谈、议论和意见,都属于言论的范畴,与传统的言论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区别,理应受到保护。

其次,公约第 19 条第 2 款规定,人人享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不论口头的、书面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作为人权经典性文件的。

《世界人权宣言》第 19 条也有类似规定:“人人有权……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在这里,“任何其他媒介”或“任何媒介”不仅包括公约列举的媒介形式,还包括声像、广播、电影、摄影、音乐、图画以及电子媒体等等。它们都是公约确立的人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方法和途径。简单地说,一切关于人类的

思想、观点、意见和议论的载体,都属于公约言论自由保护的范围,网络也不例外。在网络诞生以前,言论自由主要是依靠法律、社会规范来保障的,两者是相互作用的。由于传统媒介都有一定的传播形式,我们对于违反法律的不当言论可以通过对传播媒体采取一定的措施,甚至是预防措施进行预防;对于那些过激的但法律并没有要求对此承担后果的言论,社会规范就会发生作用,将其排斥出社会主流媒体之外,使其很难起到蛊惑人心的效果,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但网络出现后,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因而给传统限制和保护体系带来了很大的难题。同时,由于网络所具有的开放性、高效性、对于知识的传播、经济的发展具有特殊的推动作用,对于网络的不适当的、过度的管制都会降低互联网的这种效用。对于网络言论我们应该给予比传统媒介中更为宽松的环境。这也给传统的限制和保护体系带来了挑战。(二)在法律实践中,各国在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中形成了如下重要原则:(1)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不仅是国家行为合法性的理由和依据,“公共利益的概念,由最高位阶的宪法以降,所有国家之行为——立法、行政、司法——皆广泛使用公益作为其行为‘合法性’的理由以及行为主动机”,而且还是现代宪法权

第三部分: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保护与限制

一、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对象及原则

(一)网络言论属于言论自由保护的对象

无论是从互联网本身的特性,还是从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国对言论自由的通常理解看,互联网都属于言论自由保护的对象。首先,互联网是人们继书本、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之后传播信息和交换思想的一个新的载体。无论网上出现的是文字,还是图像、声音,无论网上的内容是关于政治的,还是关于经济的、宗教的,都是人们发表的言谈、议论和意见,都属于言论的范畴,与传统的言论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区别,理应受到保护。

其次,公约第 19 条第 2 款规定,人人享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不论口头的、书面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作为人权经典性文件的。

《世界人权宣言》第 19 条也有类似规定:“人人有权……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在这里,“任何其他媒介”或“任何媒介”不仅包括公约列举的媒介形式,还包括声像、广播、电影、摄影、音乐、图画以及电子媒体等等。它们都是公约确立的人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方法和途径。简单地说,一切关于人类的思想、观点、意见和议论的载体,都属于公约言论自由保护的范围,网络也不例外。在网络诞生以前,言论自由主要是依靠法律、社会规范来保障的,两者是相互作用的。由于传统媒介都有一定的传播形式,我们对于违反法律的不当言论可以通过对传播媒体采取一定的措施,甚至是预防措施进行预防;对于那些过激的但法律并没有要求对此承担后果的言论,社会规范就会发生作用,将其排斥出社会主流媒体之外,使其很难起到蛊惑人心的效果,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但网络出现后,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因而给传统限制和保护体系带来了很大的难题。同时,由于网络所具有的开放性、高效性、对于知识的传播、经济的发展具有特殊的推动作用,对于网络的不适当的、过度的管制都会降低互联网的这种效用。对于网络言论我们应该给予比传统媒介中更为宽松的环境。这也给传统的限制和保护体系带来了挑战。(二)在法律实践中,各国在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中形成了如下重要原则:(1)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不仅是国家行为合法性的理由和依据,“公共利益的概念,由最高位阶的宪法以降,所有国家之行为——立法、行政、司法——皆广泛使用公益作为其行为‘合法性’的理由以及行为主动机”,而且还是现代宪法权利配置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2)比例原则(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比例原则乃是依具体事件,衡诸冲突法益间各种状况所作公正合理个案决定,因此,它是个别正义的具体实现。”(3)伤害原则。此原则由密尔提出,认为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但如果允许一个人随心所欲,自行其事,势必会引起一定的伤害。“一个人若只在涉及自己的好处而不影响到与

他发生关系的他人的利益的这部分行为和性格上招致他人观感不佳的判定,他因此而应承受的唯一后果只是与那种判定密切相连的一些不便。”因此,个人应当对有害于他人利益的行为负责.

二、侵害网络言论自由权行为的界定

目前,学术界对现行法律是否应该直接适用于网络空间的问题还有争论。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在直接针对网络的立法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现行法律必须适用于网络空间。不然的话,网络是被盗用与被假冒,在网络中冒用他人的名义散布、获取信息、或盗用他人姓名、用户名非法进入他人系统等均构成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另外,互联网上抢注他人企业名称或商标作为域名的行为非常普遍,未经允许以他人姓名,尤其是国内甚至国际知名人士的姓名,作为域名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比起传统媒介。网络言论自由的传播具有虚拟性、匿名性、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由于网络言论的交流方式使信息的发出者具有虚拟的距离安全感,也就是说,言论发表者可以在网络上自由随意地表达思想,并通过各种网络传递方式表达出来,由于行为。

人正处于愤怒情感的控制之中,难免其言辞带有一定的侮辱性诋毁性,这种单纯的行为人对受害人发出的不当言论并不会导致侵权,因为这种网络言论的发布并没有传递给公众。而是针对接受者个人的,尽管行为损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尊严,但一般不会致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然而,由于网络传播的时效性这种带有侮辱、谩骂、诋毁性的言论有可能会以更快的速度散播到更广的范围中去如果侵权人利用网络将这种侮辱性言论进行广泛散播。如将其发给与自己和受害人有关的第三人,导致受害人的名誉毁损社会评价降低,在此情形下,权利人多根据名誉权等其他人身权的规定提出保护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三、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限制与保护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要受到限制,这是根据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决定的。我们可以自由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这个权利的实施必须掌握在一定的限度内。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是相对的。我们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也一样,它有一个界限我们应该在自己的权限内行使权利,任何侵犯其他人权利的行为都是要受到法律限制的。

虽然无论从立法上还是司法上,我国在解决网络法律问题上所作出的巨大的努力,但是仅有这些法律法规是远远不够的,有些网络法律问题仍是现在法律所不能解决的。十几年来的诸多法规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从保护方式来说,简单控制多,引导保护少;从条文内容来说,条文繁杂,相互矛盾;从实际操作来说,位阶较低,操作性差。

从我国目前的实践看来,对于网络言论的保护和规制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完善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方面,国外的很多经验是值得我们参考吸收:第一,美国等国家在对待以法律的形式限制网络言论上的谨慎态度是值得我们学习的;第二,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价值取向方面,德国的经验更值得我们借鉴;第三,应当注意美国等国家开启的有关网络言论保护的新思路,即不仅仅依靠法律,而且应注重发挥技术及用户控制对规范网络的作用。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体系的构想

一、网络言论自由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言论自由作为一项人权、受宪法保护 ,但宪法在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对其给予了限制。当言论的自由度侵害到国家、社会或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时 ,这种自由必然受到限制。言论自由也是相对的 ,有着内在的制约。作为言论表达的特殊形式 ,网络为实现言论自由打开了方便之门 ,言论的涵义也早就突破了传统的界限向虚拟空间延伸。同时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 ,在网络特定的氛围里网络语言具有即时性和随意性的特点 ,因此相对于传统媒介 ,网络的言论自由应该宽松些。但是 ,由于网络是一个超脱于政府管理体制之外的领域 ,类似于一篇藤草丛生的荒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网络社

会一直处于无序状态中 ,网络空间的言论比现实社会的言论享有更大的自由。这不禁让人产生一个疑问:网络上是不是可以想说就说 ? 事实上网络言论自由并非没有底线 ,其在实现的过程中也有必须顾虑的因素、或者说限度 ,这种限度与现实社会的法律、伦理息息相关。那么哪些因素会影响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空间 ? 通常这些冲突包括与公共管理(公共利益)的冲突以及与公民权利(私人利益)的冲突。

(一)网络言论自由对传统言论制约制度的冲击

在网络诞生以前,言论自由主要是依靠法律,社会规范来保障的,网络的出现给传统言论限制和保护体系带来了很大的难题。同时,由于网络的开放性、高效性以及对知识的传播,经济的发展具有特殊的推动作用。对于网络的不适当的、过度的管制都会降低因特网的这种效用。对于网络言论,我们应该给予比传统媒介更为宽松的环境,这也给传统言论制约制度和保护体系带来了冲击。

(二)网络言论主体的匿名性所造成的法律难题

网络是一个开放的空间,任何用户都可以随时进入和退出自由地发表各种言论,并且用户在发表自己的言论时完全可以采取匿名的方式。在美国,用户在网上隐匿自己身份的权利已经得到了联邦法院的确认,这就意味着用户在网络世界中的身份可以与他在现实社会中的身份毫不相干。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国家针对网络信息言论制定了法律加以限制,而某一用户的言论也确实触犯了法律,但如果该用户隐匿了自己的身份,执法者也将难以找到该言论的责任主体,法律就失去了意义。不仅如此,网络言论主体的匿名性所带来的管辖权确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困难更是前所未有的。

(三)网络言论载体的复杂性所造成的法律难题

传统的言论载体如书籍报纸、期刊等,只能以线性的文字图形符号传播言论广播只能以声音的形式传播言论;电视只能以图像和声音结合的形式传播言论而网络除了可以传送文本信息之外,还可以传送声音、图像及影片,并且可以建立超文本链接,网络言论载体的这种复杂性决定了网络言论内容的复杂性由于不同言论载体对于言论传播的影响不同。传统立法一般按照言论载体的不同进行不同的法律保护和限制,如法律对广播领域的限制要比文献领域严格。而对文献领域的限制又比人际领域严格,在对这些不同载体到言论进行法律限制时,也必须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网络载体的复杂性,使得对网络言论实行某种法律限制,变成了一件非常复杂的工作,这也是对网络不可以机械套用以前的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网络言论内容的多样性所造成的法律难题

由于网络本身的超大容量以及网络主体的广泛性、匿名性网络言论的内容庞杂多样,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上既有一般的言论,也有政治言论和商业言论。传统法律承认,在政治领域和社会公共生活领域,言论自由受到严格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它是民主政治所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也正是这一原因人民代表在代表大会上发表的言论得到豁免。新闻记者有权利报道具有新闻价值的社会新闻,但是在民事领域,言论自由并不具有高于公民人格尊严的优势地位当某人行使的这一自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时。他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司法机关主张权利,各国的实践都充分肯定了这一做法。但是,在网络中却很难实施这种做法,在网络论坛讨论区、发布诋毁、诽谤他人的言论易如反掌、危害性极大、面对这种攻击性的网络言论的横行,现行法律似乎无计可施。

二、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体系的构想

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其他国家的成绩和经验固然值得我们学习,但是由于各国对一言论自由的含义和价值的认一识不一致,我们也不可照抄照搬。

l、立法必须立足于中国社会的现实

从历史上看,中国社会有关言论自由保护的传统观念相当落后。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儒

家的创始人孔子就主张“非礼勿言”。汉代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曾向汉武帝建议“罢黔百家,独尊儒术”。这就不难理解中国历史上“焚书坑儒”、“偶语弃市”、“腹诽”定罪、“文字狱”等一系列悲剧性事件。即使在新中国建立之后、改革开放之前,封建专制主义在言论自山方面的遗毒仍未清除干净。客观地说,今天中国的言论自由状况与过去相比,有着质的飞跃。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一言沦、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我国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宪法来源,也是中国关于网络言论自由权立法的宪法依据。鉴于国情的不同,我们应该在了解网络性质的基础上,从我们具体的实际出发,有效地借鉴美国及其它在网络立法上走在我们前面的国家的经验,寻找我们自己的网络空间言论自由权的法律界限。①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对互联网上限制或禁止的言论应只限于可能煽动青少年犯罪或不良倾向的一言论。产生重大分歧的是互联网上的是一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关系。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既要考虑尊重和维护人权,更要考虑国家安全。

2、立法应以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保护为出发点

网络社会早期的状态导致了网络世界里的混乱,一时间各种色情的、暴力的、煽动性的、反政府的、歧视性等不良言论充斥于网络,对现实社会也产生了恶劣影响。2003年,清华大学李希光教授建议人大禁止网上匿名,提出实行网络实名制度。所谓“网络实名制”,通常的描述就是每一个上网人(网民)必须以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通过验证后,才能在各网站的BBS上留言,也就是说上网人的如果要在网络上发一言,必须要提供自己唯一身份证明。

三、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规制2005年3月份,我国高校已经开始推行BBS实名制。2005年7月1日韩国信息通信部宣布:将从今年10月份开始在韩国全境实施互联网“实名制”。网络言论的匿名性是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一大特点,也是网络台论自由实现的客观保障。我以为网络实名制的实施可能有利于网络犯罪的追究,会减少了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空间,却不利于网络言论自由权功能的实现。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候,立法的着眼点应是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在保证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前提下,缩减其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

3、立法要坚持开放与科学的精神

网络是无国界的空间。各国、各地区之间对行为的解释往往存在着法律上的差异,这给立法带来了相当的困难。例如,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不论其内容为何,政府都不得对网络一言论进行基于内容的法律控制,我国法律所历来排斥与法律保护之外的言论以及所参加的人权公约认为得以法律禁止之的言论,如鼓吹战争、鼓吹种族歧视等的合一论,即使属于网络言论政府也得以法律限制之。而且网络技术一日千里地迅猛发展,试图一劳永逸地制定法律只能是空想。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不应匆忙立法,以免因网络技术的进步而显得不合时宜或因国际准则发生变化而朝令夕改,失去法律应有的稳定性。在以后立法的过程中应坚持借鉴他国的优秀成果,从内容和形式上更加科学地制定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制度。

网络言论自由权的问题在九十年代初就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借鉴西方的己有经验,我们对网络言论自由权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认识到它区别于言论自由的特殊性。但是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和我国法律理论基础的薄弱,导致了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有待进一步改进。我以为网络言论自由权的问题,实质上是在保护与限制之间的如何保持平衡的问题。言论自由的保护应当与一国的基木国情相适应,符合该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不应盲目匆忙立法,以免因网络技术的进步而不合时一宜或因国际准则发生变化而朝令夕改,失去法律应有的稳定性。因为资料收集的有限和自身能力问题,未能对他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规定作出深入的分析,另外关于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立法构想部分明显单薄。还需以后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学习。

浅谈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谈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查字典范文网为您提供行政法论文:浅谈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参考,以 及写作指导和格式排版要求,解决您在写作中的难题。 论文摘要:网络的快速普及给公众提供了广阔的言论平台,拓宽了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更多表达自由之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而我国目前仍缺少相关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有效规制。我们应充分认识网络言论立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从立法原则、立法形式、及配套法律等方面借鉴国外网络言论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网络言论立法。 论文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 在现代社会,言论自由被称为第一政治权利,言论自由的保障程度一定层面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水平,网络所特有的淡化距离和缩短时空差距的功能,使普通人也获得了发表并且传播言论的途径,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得快速迅捷。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规范行使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但是,在享受网络带来的种种好处的同时,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令许多人忘记了现实世界的约束,无所顾忌,网络言论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这些网络言论暴力事件的出现,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网络言论自由与权利滥用的严重后果。 一、网络言论的特点 作为第四媒体的网络,打破了媒介对社会舆论的相对垄断,造就了一种开放的信息传播环境,呈现出区别于传统媒体的显着特点。 (一)匿名性导致审查困难 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网络言论不同于传统媒体的最大特点就是匿名性。网络上流传着一句名言:隔着电脑,你可能在和一只狗交谈。网络的匿名性使人获得一种安全感,人们可以自己所设计的任意一种身份畅所欲言,如果他匿名发表言论,监管者很难查出言论发表者的真实身份。 (二)表现形式多样导致煽动性强 载体和内容的丰富多样性使网络言论表现形式多样,煽动性强,如果用于负面宣传会在很短时间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易造成大面积的社会恐慌。有数据显示,我国网民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接近70%的网民学历在大学本科以下,这也使得大量网民容易受到虚假信息的蛊惑,缺乏是非判断理性,易于冲动。 (三)网络公开性导致高度传播性 网络的虚拟性、言论的高度公开性和易复制性等特点决定了网络言论的发布、传播速度极快,某些热点网贴在几十分钟甚至几分钟内,浏览量可达几十万人次。言论一旦经网络公开,将以几何级速度向外传播,瞬间传播到全世界。 (四)辨识的间接和滞后导致其真伪难辨 在浩瀚的网络信息中,谁能吸引眼球谁就能名利双收。利益的巨大诱惑使许多人恣意传播不负责任的言论,或者捏造、发布半真半假的信息,或者对信息进行了扭曲和夸大。对网络言论的真实性需要时间来检验,往往需要通过间接的手段进行印证,这就给网络谣言的存在和散布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和时间,有的虚假言论常常都有很强的迷惑性,在得不到足够的真实信息时,人们常常会信以为真。 二、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立法缺陷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摘要]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互联网部的延伸,由于发表言论的载体是网络,这就决定了其具有广泛性、便捷性、互动性、匿名性等特征,同时与现实言论自由相比较,网络言论自由具有更重要的价值,即加强了舆论监督的力量促使政府更加开放、透明提高了公民的意识。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网络言论自由如果不加以规制就有可能会与隐私权、名誉权及权等人格权相冲突。而目前我国的立法对网络言论的规制不够完善,因此借鉴国外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经验,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 网络言论自由;价值;人格权;法律规制 [Abstract]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s the extension of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within, because speech is the carrier of the network, which determines that its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universality, convenience, interactivity, anonymity, at the same time and the reality of freedom of speech in comparison,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has a more important value, namely,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forces make government more open, transparent to improve the citizen's democratic consciousness. But any freedom is limited,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f not regulate it may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right of reputation and the right of name, right of personality conflict. At present, China's legislation on Internet speech is not perfect, so the experience of regulation free speech law foreign experience, standardize our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is very necessary. [Key words]freedom of network speech; Value; right of personality; legal regulation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可构成诽谤罪。”这一规定是对发表诽谤他人言论行为的严厉打击,是为了遏制利用互联网进行造谣诽谤行为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互联网出现了何种问题,相关部门就会推出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立法。我国目前初步确立了针对互联网的法律规制体系。2.立法缺陷从法律位阶上看,立法效力等级低我国网络言论自立法效力低,法律位阶较高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占了相关立法的大部分,比如现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都是行政法规,事实上,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律等级比较低,不够权威,它们难以担任约束管制网络言论自的重任。因此

提高我国网络言论自法律规制的立法效力,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效用,使得法律更多的为民众服务,也能使低于该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有章可循,能减少下层立法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而制定规章的现象。立法者须广泛地进行调研,搜集大量资料以便明确要达到的预期社会效果。[8] 对网络言论自的规制过于宽泛我国有些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的规制存在过于宽泛的现象。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里面规定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发布、扩散的信息,比如在公众场合侮辱他人的信息,捏造虚假事实恶意诽谤他人的信息,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还有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该法条中禁止性规定手段不太合理,例如,上文所说的公然侮辱他人的信息,客观上无法完全禁止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它存在了限制过宽的问题,还有禁止对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对公民的言论是否损

害国家机关信誉应该有个明确的界限,如果连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言辞激烈的批评建议也要禁止,那该规定就存在对网络言论管制过于宽泛的问题。我们在制定规制网络言论自的法律时有必要在明确网络言论自特殊性的基础上再制定,网络言论自具有广泛性,因而不可能对所有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进行限制,否则只会显得对网络言论管得过宽并且没有实际效用。网络言论自立法可操作性不强我国对于网络言论自进行规制的法律大多是纲领性的文件,多是作客观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了隐私权受到侵害的界限为“不得??不得??”可是如果违规行为出现,我们要考虑的是如何制裁它、侵权者应该用什么方式去承担责任、被侵权者的救济如何实现,但这些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可循。此外,很多时候同一行为相对应的有多个行政处罚主体,各自的处罚力度不同,这导致出现我国虽有多部网络法律,但可用来实际

论网络中言论自由的限制

太原警官职业学院 毕业论文 论网络中言论自由的限制 大队:三大队 区队:十四区队 姓名:贺倩倩 指导老师:刘恒利 完成日期:2013年05月08日

论文提纲: 一、由言论自由的概念引出网络言论自由及其特点 (一)言论自由的概念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 二、网络言论自由限制的原因 (一)网络言论自由与其他权益的冲突 (二)网路言论自由的负面价值和危害性 三、网络言论自由限制的方法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调整相关法律 (二)加强网络服务商的自我管理 (三)政府的积极引导与鼓励网民的监督相结合 (四)加强互联网技术应用管理创新 (五)传统的道德价值受到挑战,提倡网络的宽容精神

论网络中言论自由的限制 内容摘要: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网络的产生为公民言论自由的 实现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满足了人们自由言论的需要,促进了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 的实现。但人们在网络上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问题,比如与其它利益 产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是我们目前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如何对网络言论自 由进行限制?下面将从网络言论自由的定义、特点、危害性等方面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 展开讨论并对其如何限制做出一些思考,从而使人民进一步重视和推动网络言论自由。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限制网络谣言 正文: 一、由言论自由的概念引出网络言论自由及其特点 (一)言论自由概念及网络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 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自由权利。 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狭义的言论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或者讨论问题的权利; 2.广义的言论自由则既包括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和讨论问题的权利,还包括出版自由、学 术自由和新闻自由等权利。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运用,它已成为人们获取各类信息和发表言论的重要途径。 公民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同时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也受法律保护。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网络的延伸,其实质是公民表达主张发表意见的途径,只 是网络给予了它一种形式。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公民利用网络 作为传播媒介,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 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状态。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 网络言论传播有隐蔽性、迅捷性、开放性、互动性等特点,已有学者专家著文对网络 言论自由的特点作了详细探讨,笔者在此简单归纳如下:

言论自由的价值及其界限是什么

言论自由的价值及其界限 摘要:言论自由在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定义为“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收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①即言论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公领域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 关键词:言论自由价值界限 前言: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人类自古以来就执着于对自由的追求,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但言论自由并不代表着可以毫无忌惮地发表任何意见,言论自由的前提是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进行消息传播。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言论自由又是有界限的。就如卢梭所言“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② 一、言论自由的价值 马克思认为,自由是人类的天性,是人民不可剥夺的普遍权利。作为自由的一部分,言论自由也是人民不可剥夺的权利之一,人们具有思想与讨论的自由,能够自由地形成与发表意见。有人认为,言论自由会带来一些诸如一些人散布反动消息,导致社会的不稳定等等负面影响,因此言论

自由是有害的。但是我认为,言论自由是利大于弊的。密尔曾经阐述过禁止言论自由的弊端“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③ 根据言论自由的理论,言论自由能够发挥促进民主、发现真理、提升自主性、发扬容忍等作用。言论自由能够促进民主,因为言论自由是民主的是进行自我统治的必要条件,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民主;言论自由能够发现真理,因为言论自由给予了人们表达思想的机会,给予了人们挑战权威的机会,如果没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人们可能会因为畏惧而少发现了许多的真理;言论自由能够提升自主性,因为言论自由使得人们可以在不通过与他人讨论的情况下表达自己的思想,即使他的思想可能并不会奏效;言论自由能够发扬容忍,是因为言论自由会使得一些不受欢迎的言论出现,然而由于言论自由,对这些言论持不同意见的人应该包容这些言论的存在。 二、言论自由的界限 虽然言论自由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但是人们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是对人们自由的一种约束,这种约束不是对自由的奴役,而是对自由的拯救。④从限制的对象来分类,可将言论自由的分类分为两类,即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及非针对言论自由的内容。 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主要服从以下四个原则: 1.伤害原则,又称密尔原则,既伤害他人原则。该原则由密尔首先提出,他主 张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 2.父爱主义,又称亲缘主义原则,即一个人的自愿行为有时也不是自由的行为, 当他的行为会使他自己丧失重大利益时,法律可以限制他的自由。

论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毕业论文

目录 摘要 (1) Abstract (2) 一、序论 (3) (一)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 (3) (二)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以及研究意义 (3) 二、本论 (3) (一)网络时代言论自由概述 (3) 1、对言论自由的界定 (3) 2、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概念和特点 (4) (二)德国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立法规制 (5) 1、德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范保护 (5) 2、德国网络言论自由保护的司法实践 (5) 3、德国网络言论自由保护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5) (三)我国网络言论自由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5) 1、网络言论自由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 (6) 2、网络言论自由保障问题的对策 (6) 三、结论 (7) (一)当前的网络言论自由的形势和我们的任务 (7) (二)保护网络言论自由 (7) 参考文献 (8) 致谢 (9)

摘要 言论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是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使用各种媒介或方式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状态。在信息时代,网络广泛使用,为人们创造了一个全新的虚拟世界,成为人类基本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极大地提高了人类传播知识、交流信息的能力,改善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受教育权等项基本人权。与此同时,信息的快速传递和泛滥及人们无规则地滥用信息也给我们每个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带来了隐患,甚至会对民族和国家利益造成危害。因此,与网络更加广泛、便捷的言论自由的权利相对应的的是,网络言论自由也必然受到诸多的约束和限制。本文通过对言论自由的概念、网络言论自由的界定进行分析,总结了网络和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以德国为例阐述了其在网络言论自由方面的宪法、法律保护和规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言论自由保障机制存在的立法不健全、效用不高、监督和求助机制缺失三个主要问题,提出了提高网络立法的效力、加强网络科技手段的介入和完善网络监督和救济体制的建议和对策,得出了当前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政府还有待于进一步通过完善立法和健全机制来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结论。 关键词:网络时代网络言论自由保护规制

论网络言论自由

摘要:网络媒体的蓬勃发展,使得任何人都有机会发表言论。言论自由在互联网时代被赋予了新的理念和表现方式,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言论自由在更宽广的领域得到实现。所谓网络言论自由权,其实就是言论自由权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其核心依然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只是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其表现形式区别于现实社会。通过对传统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自由的分析比较,从而得出网络言论自由的特殊内涵和价值。 关键词:言论自由;网络言论自由 1 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自由 1.1 言论自由的内涵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也是民主社会存在的基础之一;具体是指人人享有的以口头、书面以及其它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核心内涵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这种自由绝不受任何无故的侵犯和剥夺;表达自己观点和思想的自由伴着人类存在的始终,它是一种最基本的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综合考查我国宪法谱系、保障言论自由条款的具体表达方式、以及立法原意,我国言论自由之“言论”,不仅包括口头形式,还应包括书面形式。 1.2 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在互联网时代被赋予了新的理念和表现方式,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言论自由在更宽广的领域得到实现。所谓网络言论自由权,其实就是言论自由权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其核心依然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只不过网络的特殊性使其表现形式区别于现实社会。 网络言论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对象,二者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一方面,言论权作为公民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民主社会存在的基础之一,其核心内涵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这种自由绝对不受任何无故的侵犯和剥夺;另一方面,任何一项自由都是有限的,不存在绝对的权利和自由。言论自由也是一种有限权利,并且还是一项容易发生冲突的权利,借助网络这种新形式的言论自由、由于其固有的特征,使得这些冲突更加明显和激化,都需要加以限制。当然,网络毕竟与以前的载体有实质的区别,网络言论自由具有它的特别之处。因此,在具体保护和限制的范围、方式和方法上,与传统的言论自由应区别对待。 1.3 网络言论自由的特殊内涵 首先,传播方式特殊性与便捷性。因特网是将信息以数字的形式传播的,因而它的载体不同,传播途径也与传统媒介不同。在网络不断普及发达的今天,只要能够使用一台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任何人都可通过网络发表言论,信息一旦提交则能迅速地存在和流传于网络中间。 其次,公众参与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因特网是一个互动的空间,每个人都可以参与进来,而不是一个旁观者。人们可以自主决定对哪件事情、在哪个地方、与哪个时候发表什么样的言论,使用者始终处于一个主动地状态。 再次,特定的匿名性与表达方式真实性。网络是个开放的空间,任何用户都可以随时进出,并以匿名的方式自由地发表各种言论。用户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的身份可以与他在现实世界中的身份毫不相干,没有人知道你来自哪里、是何人。 最后,即时的互动性和开放性。进入网络世界,遍及全世界的网民可能有上千亿人同时在线,信息的快速传递能被他人在极短的时间内获知,他人又可以通过极为便捷的方式即时对信息作出回应,信息的发出者和接收者可以完全感觉不到时间和距离的限制。这种互动性所具有的新特征是在传统条件下所无法达到的,这也为公众积极行使言论自由注入了动力,使得不

论网络言论自由权

论网络言论自由权及其限制 摘要: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在中国迅速发展,大大扩宽了言论自由的广度。网络为广大民众提供了新的公共讨论和介入的可能性,有效推进了民主进程,维护了社会公义。虽然,我国对于言论自由有相应的法制规定,但是,作为以网络为载体的言论形式,由于其匿名性以及网络的快速传播性等特点使网络言论自由在现实世界中更易产生冲突。因此,在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亦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 关键词:言论自由;冲突;法律限制

自21世纪,互联网得到广泛普及和运用,已成为人们获取各类信息和发表言论的重要途径。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64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09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2.1%。而随着我国科技的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手机网民规模为4.20亿。网络的普及使中国网民在网上发表言论,就各种话题进行讨论,充分表达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方式。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中国国务院新闻办2010年9月26日发表了《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指出中国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公民的言论自由已经借助网络使自身涵义突破了传统的界限向虚拟空间延伸,并且极大地促进了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和公共讨论。但是,与此同时,基于网络言论的匿名性、公开性,不可避免地使网络成了众声喧哗的闹市。笔者认为,与传统言论自由比较,网络言论自由应当受到更多的重视。 一、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概述 (一)概念 网络言论自由权是存在于网络时代的背景中,言论自由权的外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首次提出了言论自由的口号。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把言论自由作为人权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加以规定。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也把言论自由列为首要的公民权。其后各国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都用宪法的形式赋予公民以言论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由此可见,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一项基本的人权。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使人类的生活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公民平等表达意见的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尊重和张扬,公民言论自由呈现出了新的特点。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 (1)网络言论自由的功能性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 极大地改变了人们传统的交流和表达方式。网络的普及使其无论身在何处, 你都可以直接在网络上进行交流和发表自已的意见, 不受时间空间对象的限制;它也使话语权从传统的精英阶层走向平民阶层,实现了人人都能对某一事件发表自已看法的理想。网络言论往往利用电子公告栏,论坛,聊天,电子邮件等网络工具,方便网民之间的交流,极大缩短了时空限制,从而使交流更加真实生动、更加方便快捷。同时网络所营造的虚拟空间不仅仅给公众提供平台,也保护了公众的隐私。在聊天室或者虚拟社区中,网民的真实身份被隐藏在屏幕之后,可以说,网民是在一个完全陌生而又安全的环境中进行表达。 在我国,互联网拥有相对较大的民主潜力。传统的交流和通讯方式, 难以真正体现民意, 面对面的交流总是在一定程度上使人有所顾忌。而在互联网上, 你可以听到更多的声音, 获知不同的观点, 发挥网络对政府的监督职能, 推进民主进程。从民主建设说,互联网中信息的交互性、及时性、全球性,打破了传统大众新闻媒体对权威话语权的垄断。话语权的民众化,使得信息提供者与信息接受者建立在严格限制基础上的关系彻底解体,信息自由传播和

网络言论自由弊大于利

网络言论自由弊大于利 王卿曦 谢谢主席,大家好 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曾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可是今天我既不同意对方辩友的观点,也更不 会用生命来捍卫对方的权利。因为伏尔泰所在的时代没有互联网,他针对的是现实的言论,而我们今天所探讨的是网络言论。 那么我们来看看网络言论自由为何弊大于利: 第一.相对于现实世界的言论而言,网络言论具有虚拟性,因而也大大激发了言论发表者的发表言论的任意性,这看来是网络言论自由,但是, 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他还意味着个人必须承担自由 行动的后果,并接受自己行动的赞扬和非难。而网络的虚拟性,也使 得滥发言论,人肉收索,恶意攻击他人,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言论者轻 易地逃避惩罚,难以维护个人权利,因此对方辩有的立论中的一点显 然不成立。 第二.网络言论因其传播便捷,而民众又极易轻信具有煽动性的谣言,继而群起而愤怒,进而陷入群体非理性,以至于干预司法公正,攻击污蔑 他人,甚至被别有用心者利用,被煽动去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 全,在这个当前又缺乏法律监管的领域内,没有法律有效监管,也就 没有真正的自由,因此对方辩友的立论中第二点显然也不成立。 第三.当前网络言论违背和践踏了传统道德保持自制心和克己心的根本,而一个成功的现代自由社会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个受传统约束的社会,网络言 论也不例外正如《礼记》中所说:“尚辞让,去争夺,舍礼何以治。”因 此对方辩友的立论中第三点显然也不成立。 第四.网络言论自由本身具有不可约束性,而对方辩友一再强调要对网络言论进行管制,规范和制约。对方辩友不是在缘木求鱼吗?一旦网络言 论被约束就失去了其本身的最显著的特征,网络言论一旦失去了其本 身的特质,那么那种想象中的言论还能叫网络言论吗?那时可能只能 发图片表情了。 因此,纵观虚拟的网络世界,网民们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就必须也可以任意处置和强制他人的个人权利,事实上此时虚拟世界的作为已经严重干涉和破坏到了现实世界中的自由。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相比于虚拟的自由,如果没有现实中的自由是个人最大的悲哀。因此网络言论自由弊大于利

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

课程名称:刑法与生活 论文题目: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作者姓名: 梅春练

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 摘要 古今中外,无人不向往自由,渴望自由。但是,现实中从来都没有绝对的自由。在法律范畴,公民的意志活动有不受限制的权利,但是这种自由也必须建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比如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等等。此文主要探讨言论自由,及其与刑法的关系。对于言论自由而言,因为人生活在社会中,社会又由人与人组成,所以言论自由不仅仅是个人的议题,而是社会中各个主体之间彼此互相界定的程度,个人言论自由受制于他人的同等自由。为了保护每一个个体的言论自由及其他利益不受侵害,社会中的主体应该达成互不侵害的契约,但是从心理学归因不同上来讲,这种契约常常会显示出不令人满意的地方,因此需要法律来保障。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侵害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和法律是没有权利剥夺和限制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利的,因为这样的言论自由都应该是合法的。那么,诸如《宪法》《刑法》等法律的作用也就在于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和促进。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宪法权利必须实现刑法保护,但是不得不承认,在刑法对言论自由进行保护时,不可避免地会对其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 关键词:言论自由,宪法权利,刑法保护,保护和限制 背景: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信息交流的平台越来越多,即时信息的交流速度也越来越快,因此社会中的各种客观信息也更多更快地呈现在了每个公民的面前,报喜报忧的都有,有了对比,再加上每个人所处角色不同,自然会有各种不同的看法和见解。关键在于,不仅是提供信息的平台增多,人们发表言论的渠道和空间也随着媒介的发展而不断增多,实现了客观信息、主观言论的交流。 信息沟通,固然有利,实现社会的透明化;言论交流,固然也有利,是意见与建议的交流平台,是对社会的监督,是对道德的肯定,是对社会价值观的引领……思想的碰撞能够产生艺术和智慧结晶,但是也不免擦出灾难性的火花。是交流就难免有冲突,有口角,由于信息了解程度不同,所处角色不同,考虑角度不同,利益倾向不同,就难免产生矛盾。这时候就需要有一把相对客观的尺来衡量,需要一个不会有利害关系冲突的第三方来规范,在当今的法治社会,那一把尺便是法律,比如《刑法》。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是指人人具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达到获取或者传递信息和思想目的。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如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

2016年英语六级作文范文网络言论自由

2016年英语六级作文范文:网络言论自由多记住一些漂亮的词汇与句式,并运用在英语六级作文中是非常加分的,以下这篇是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六级作文范文,希望对大家遣词造句水平的提升有所帮助。 Directions: For this part, you are allowed 30 minutes to write an essay on the topic Free Speech on the Internet. You should write at least 150 words but no more than 200 words following the outline given below: 1.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在网上畅所欲言已经成为一个很普遍的现象。 2.有人认为应该提倡网络言论自由,这样可以让人们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 3.也有一些人认为应该对网络发言进行限制,因为网上经常出现一些宣传虚假、暴力信息的不良言论。 参考范文: With the popularization of the Internet, it has become a common phenomenon that people express their ideas freely on the Internet. However, there are different voices on whether free speech should be advocated on the Internet. Some people agree that everyone should be allowed to share his or her ideas freely on the Internet. They say that since we live in a democratic country, we all have the right to free speech.

当下网络现状引发的言论自由的思考

基于网络现状的言论自由的思考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言论逐渐普及,占据了人民言论的主要部分,网络言论促进了人民对于社会问题的监督,进一步的深化了人民的民主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同时,网络言论自由方面的政策并不健全,本文通过对网络言论自由现状进行分析,探讨了网络言论自由的意义、限制和价值。并针对网络言论自由的建设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 关键字:网络言论自由 作者牛红韦华,武汉理工大学信息学院信研A1103班,学号1049721103036 当下,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互联网在人们的生活中成为了必需品,同时也增大了人与人之间交流的范畴,我们从传统的言论方式转变成了现在信息化与传统结合的言论方式。同时也就增加了一系列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探讨,信息化促进自由、促进真理、深化民主,加大了腐败的打击力度,但是同时也促进了不良言论以及文化的传播,给国家的稳定和言论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干扰,给我国传统的关于言论自由的法律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问题的探讨是我们目前需要讨论的话题。 1、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现状 互联网发展至今,网络汇聚的力量已显露无遗,一方面,网络言论空间因为发言者享有平等和相对自由的话语权而成为公众舆论的最大聚集地,人们在此天马行空想说就说,展示了不少目前社会存在的问题,大家也可以任意发表自己的看法以及提出自己的建议。甚至,各级领导也分别采用了网络交谈的方式,与大家进行沟通交流。不过,另一方面,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虚拟空间让人敢于表达,也放纵人们的言语释放欲望。在网络这个大晒台上,有人不吝对陌生人的赞赏,有人则喜欢出口成脏;有人倾诉衷肠,有人则患“露私癖”以暴露他人隐私为乐;有人大展才华,还有人无所顾忌地展示自己各种独特的行径;有人诚心诚意为国家建设提意见,还有人唯恐天下不乱,散播不良思想。目前的网络现状可

言论自由也有限制

言论自由也有限制 近日,内地儿童于香港港铁车厢食面风波引起香港及内地网民的广泛讨论。1月19日,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在内地第一视频网络电视台《孔和尚有话说》节目就此事大骂“香港人是狗”,并指“用法治维持秩序的地方就证明人没有素质”。 对于孔庆东的这番言论,我觉得实在有失其作为一个北大教授应有的形象。而且最近几年,孔庆东在微博上频频对某些事件以及一些人发起抨击,其语言粗俗不堪,完全体现不出一个文化名人应有的素质。 可能有人会说“这是别人的言论自由,你管得着吗?人家爱说什么说什么。”的确,每个人都有其言论自由权,但是,自身的言论自由也是建立在其他基础上的。例如,一个人说出的话要符合自身的身份,一个人说出的话不能侵犯别人的权利,一个人说出的话不能破坏社会秩序等。这些种种都是一个人说话时需要考虑的。倘若一个人能够肆无忌惮的说话,那么这不是言论自由,而是言论犯罪。 我曾经看过孔庆东对他人对其评论的一些回复,对于一些比较有名气的人,他会相对比较客气的出言反对,而对许多不支持他的平民百姓,则口出狂言,甚至骂及他人祖宗上下。孔庆东的现实身份是北京大学的教授,众所周知,一个教授,而且是北京大学的教授,其代表着中国的教育高层,如果连一个教授都这样出言不逊,那么他们教出来的学生会是怎么样的呢?孔庆东是一个公众人物,其语言是受全社会所关注的,是受到广大人民的舆论监督的,纵使他此次所批评的是一部分港人,并非全体港人,但是他说出香港人是狗这句话原本就是错误的,不道德且不素质的。 然而,孔庆东作为一个公众人物说出这些话,仍然有成千上万的人支持他拥护他,说他为民请命,说他是道出了广大人民的心声,甚至有些名人还公开发表文章赞扬他。这究竟是为什么呢?其中的原因实在是令人深思。 不仅仅是公众人物需要注意行使言论自由权所需的条件,普通的民众也同样需要注意。我们说出的话代表的是自己,代表着自己的素质和品行性格,我们对别人说话既是在向别人表达自己的内心,更是在向别人展现自身的修养。而尊重别人的人格和基本权利就是我们说话时首先要注意到的。无论说话的对象是谁,我们都要注意自己所说的话,是否是在充分尊重他人和代表自己的前提下,去向别人表述所想所说。 言论自由,是有限制的言论自由。只有遵守这些应有的限制,我们的言论,才有自由。

网络传播言论自由的舆论力量与社会责任

————而而『薷黑矾网络传就自由网络传播商形日Ⅲ@舆论力量与社会责任 ■中国传媒大学靳雅敏r…————————————————一…………1l摘要: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姨的概念,同尉他还是『1人格自我实现的皿要方面。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凸显着舆论力量,担负着社会哥Il任。中国的网络媒体作为传统谋体的延伸,已经发展成为具有前所未有的影响力的ll戈众传媒由于自身的特点,网络的言论自由更难把握,时于其舆论力量与社会Il奇任的法律思考就显得尤其丑要、考察中国当前的网络言论现状和相关的法律环I l境,帆舆论力量和社会责任的角度.探讨对于啁络言论自由的侏护和限制,I l关键词:网络舆论法律责任l__L……………~……一—J 不容忽视的媒介作用 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产乍于20世纪40年代社会责仟理沧强渊大众传媒要艟行社会责任.要对社会0公众负责,而当其不能履行这一责任的时候.其他社会仉构可以加以十预,必要时,政府也¨r以借助法规等手段对其进行下预。社会责任理论址对pq方山由主义新闻理沦的修J下它不再把新闻、占论自由看作是一种与生俱米的、人人都可享柑的.并爿小受剥夺的、绝对的权利。山这一理论发展出传媒履行H社会责任的一系州原则。 大众传媒的一项重婴职责就是向丰|=会与公众提供新闻信息,满足公众的知闻需要幽而保征新闻信息的真实、准确成为社会与公众对媒体传播最基本的要求。同时存现代社会,大众传媒又是作为一种社会舆论机关柑公众舆沦手段存存,理应成为社会与公众的耳目喉舌,口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其不容忽视和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与此柑类似的,传媒还被称作是“社会监视器”或“环境监测者”,是说它具有预警和监督的功能.呵以对社会起到一种l盘测、预警平【|调适、护卫的作用因此媒介还应发挥其社会性督作用,临督政府,监督社会不良现象,监督违法、违纪和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个人,维护社会与公众的利益小受侵害,保I正礼会的良性运行, 此外媒体还应维护国家安_全,促进社会{誊定。许多国家部通过各种形』℃肘媒体提出类似要求,或作出丰日应的规范.以保证其在这方面承}Ⅱ起责任特别是存遇有战争或紧急状态的情况下.更会作出‘些强制性的规定手¨要求,片j蹦确保媒体在关键时期艟行维护圈家安全及社会秩序的责任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人格尊严,国家法律保护公民基本的人格权利及其他各种合法权益?凶此降』乏个人,媒休还应该尊重公民人格尊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最后,作为一种社会信息媒介,大众传媒还担负善社会公共文化的使命.应当自觉地传播有助于促进积极、健康、有髓的社会公共文化的山容,自觉抵制消极的、不健康的和有害的文化坨上蹙。 网络传播独具的特殊性 2003年8月lo口,L}l同网络媒体披露了辽宁黑势力同伙头目划涌被■审改判死缓的消息.旋即在互联刚上引起厂泛关注。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改判死刑,市即执行。2(H肼年3月,27岁的人学毕业生孙志刚因未带身份证.在广州被收容井被殴打救死,在M络上引起了巨大反响,并最终成为自崾E《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颁布的要因。网络言论的巨大力量叫‘虬一斑。I叫络在这两个案件中部扮演r特殊lm重要的角色。,嘲络的参与忡、开放度和集纳度都比传统媒体高{艮多.加上跨时卒.超文本、大容量、强互动的魅力,为现实{t会提供r前所未有的舆论空Ju似乎,如今的网 络成为一个相对而青更有言论山由的环境, 万方数据

网络言论自由

一、网络言论自由概述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界定 如今整个世界已经进入信息时代,人们实现了通过飞速发展的网络平台在全球范围内即时运用各种网络工具公开发表自己的想法和见解。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得异常活跃。可见,网络言论自由是在网络环境下的新发展,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 网络言论作为公民言论的一种新的表达形式,具有交流便捷、促进信息透明化,促进自由、追求真理,深化民主,打击腐败等特征,逐渐成为我国公民日常生活中言论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整个世界已经进入信息时代,人们实现了通过飞速发展的网络平台在全球范围内即时运用各种网络工具公开发表自己的想法以及见解。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得异常活跃。可见,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网络环境下的新发展,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互联网言论自由的特征 第一,广泛性。一是享有网络言论自由的主体十分广泛即由于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利用互联网获取各种信息资源,相互交流;二是网络言论主题内容广泛即人们进入网络可以无所不言。 第二,隐密性。网络言论的匿名性特征实质上是一种法律之外的保护,这种保护会极大的减少表达者在表达时的后顾之忧[1]。 第三,迅捷性。即新的网络交流工具的出现,使人们一改传统书信,电报等通讯方式,几乎可以足不出户或者通过手机就能够随时随地进行信息交流。 第四,非理性。在虚拟网络中,网民通常不会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在发表言论时常常基于当时对某一主题的感性认识,有时甚至是盲目的,这种缺乏理性判断而又激烈的情感宣泄其结果往往具有伤害性,因此也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现状及缺陷 (一)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比较重要的有关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 (二)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主要缺陷 1,从立法角度看,立法层次低,制定主体混乱。我国众多的网络管理制度多是行政性规范和地方部门的规章,而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目

论述网络言论自由的自我责任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论述网络言论自由的自我责任 自由一直是人类所追求的最美好的事情,其本质而言就是任性,意味着可以想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不需要去考虑这么做会造成什么后果。 但是社会的发展促使每一个人都去思考,自由该有什么样的限度? 就拿朋友圈刷屏的罗一笑事件,我们在面对这样的事情的时候,应该保持理智,应该有自己的判断,切勿成为一个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冲突 互联网世界就是一个代码的世界,其背后都是一连串的代码,而且互联网还有更重要的特性就是可以彻底删除自己的行为,一个隐身+代码的世界。 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冲突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体与个体之间。这其实就是私对私的问题,前文中提到过,互联网的特点就是在线上彼此不知道对方是谁,对于一些心存不轨者,这是一个极大的便利,所以互联网诈骗、互联网侵权、互联网犯罪层出不穷。 第二、与公权力的冲突。公权力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或者是侵害,一般都是基于整个社会的考虑,难免会对其进行限制,但这也不能排除公权力对言论自由的主动侵害。如20XX 年海南瞻洲网络山歌案、20XX年湖南教师发表网文被拘案、20XX 年广东佛山网友转贴被拘案等。 二、网络言论中的自我责任 (一) 个人理性在网络言论中失效的原因 在这里举一个前段时间发生的罗一笑事件。在微信朋友圈,一篇名为《罗一笑,你给我站住》的文章在一夜之间被刷屏了,起初以为只是一篇引起大家共鸣的散文之类的,点开之后才发现,这是一个父亲给自己得白血病女儿写的,文章中所抒发的感情确实激起了众多网民心中那份爱心,但同时也是一个募捐倡议,将这篇文章转发一次,就能得到一个机构的一块钱资助,于是大家都纷纷转发。 对于这个转发文章的事情,我在朋友圈问过很多已经转发了的同学,这个事情是真是假? 没有一个人能够说明,但是为什么大家都不约而同的转发了呢?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基于自己的内心的想法,事情即使是假的,但我出于我自己的意思表达,我就是愿意去转发这样的文章。 2. 不需要负责的心态,这是一个很大的争议点,转发这篇文章的同学认为,文章不是我写的,我只是一个信息的搬运工,我不需要负责。 3. 碍于情面。朋友圈里的每一个人都转发了,就你没有转发,而且是这样一个关于救助白血病小女孩的文章,你不转发怎么说的过去。 4. 舆论的无形压力,社会的氛围影响言行是很明显的,在这个事件中,周围人都那么做了,就你不做,舆论就会无形中进行谴责。 基于以上的这些理由,我认为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在这样类似的事件中,个体没有保持理性,个人的理性完全没有发挥作用,在《乌合之众》这本书中,将人性的这种特点分析的很透彻,盲目随从大众在互联网世界就是一种肆意的妄为。( 二) 自我责任在网络言论中的作用 在互联网空间保持个体的理性,保持自我责任的认知感是非常必要的,自我责任在网络言论中的作用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网络言论自由不可滥用

2018.12.17 第十六周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我是_______。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主题是:网络言论自由不可滥用。 自从有了网络,人们就多了一个巨大的言说空间。每当一个热点新闻出现,网民就会从自己的立场去表明观点,当别人的观点与己不符时,他就会去反驳对方。本来,这种相互争论并非一件坏事,因为,事情总是在争论中不断明了的。但是常常有这样的情况:部分网友情绪激动,说话不讲道理,于是出现粗鄙之言,更有甚者会有谩骂、侮辱、威胁之语。这类人士挂在口边的、所谓理直气壮的理由是:这里是网络,我有言论自由,没人能管得着。 他说的是对的吗?当然是错的。每个人都有言说的自由,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但是言说的自由是有法律边界的。这个边界不只是指现实生活,网络的舆论场也要遵守,因为网络是现实生活的映射,网络极大的改变了我们的生活,看起来,它是虚拟自由空间,我们都可以不用实名说话,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在网络上任意滥用言论自由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但并不保护滥用言论自由的行为。公民无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虚拟的网络空间里,都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网上言论同样受到宪法的保护和约束,舆论平台不同,而本质一样。所以网上言说时,我们也应当有判断力,不要见风就是雨。幼稚的跟风行为会在不经意间侵犯他人的权益,从而触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方式;第四十二条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刑法修正案(三)》增加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并因情节轻重不同,规定了不同幅度的法定刑。《刑法修正案(九)》完善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的规定,增加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犯罪的规定。 所以,同学们,大家平时在利用QQ、微信等发表自己的言论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文明的中学生,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我的讲话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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