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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结算业务

托收结算业务
托收结算业务

一、光票托收

(一)2003年5月22日中国进出口公司广州分公司向中国银行广州分行提交下款项收妥后,请付我账。

(二)中国银行广州分行根据中国进出口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交的光票托收委托书,于2003年5月23日缮制并向代收行Bank of America N.T.& S.A.邮寄光票托收指示,registered airmail with reason(s) of non-payment.

二、跟单托收(一)2003年5月18日Guangdong Arts & Craft Imp. & Exp. Company向中国银行广州分行提交下面这张跟单托收委托书,托收行按所给问题审核跟单托收委托书。

(二)中国银行广州分行根据Guangdong Arts & Craft Imp.& Exp. Company提交的跟单托收委托书,于2003年5月20日缮制并向代收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Hong Kong邮寄跟单托收指示,其中:①Ten boxes of lamps from Guangzhou to Hong Kong by par of Tianyu vessel on May 12, 2003;②款项划至中国银行香港分行贷记托收行账户;③两次寄单。

them under their advice to us.

(三)1999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广州分行收到汇丰银行香港分行邮寄的跟单托收委托书和跟单汇票一套,托收行根据所给问题审核托收指示。

IN SETTLEMENT:

三、托收中的拒付

托收行根据代收行发出的退票(拒付)通知书和拒付电文,按其所示内容进行处理。

(一)退票通知书一

(二)退票通知书二

licence that is necessary for payment/acceptance/withdraw of the goods.

第五章 托收结算方式

第五章托收结算方式 一、名词解释 1、托收 2、光票托收 3、跟单托收 4、付款交单 5、即期付款交单 6、远期付款交单 7、承兑交单 8、托收出口押汇 二、是非题 1、托收是一种付款人主动向收款人支付货款的方式。() 2、在托收业务中,银行的一切行为是按照托收委托书来进行的。() 3、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一样,都是用于贸易款项的收取。() 4、托收因是借助银行才能实现货款的收付,所以托收是属于银行信用。() 5、从理论上讲,承兑交单相比于付款交单对于买方更为便利,因为承兑交单中买方承兑后即可提货,往往可以不必自备资金而待转售所得的货款到期时付款。() 6、托收业务中,代收行对于汇票上的承兑形式,只负责表面上完整和正确之责,不负签字的正确性,或签字人是否有权限签署之责。() 7、委托人在出口托收申请书上可指定代收行,如不指定,委托行可自行选择它认为合适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委托行由于使用其他银行的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和风险,在前种情况下由委托人承担,在后种情况下由委托行承担。() 8、托收业务中,只要选择合适的委托行和代收行,委托人收回货款就不成问题。() 9、相比于付款交单,承兑交单一定是远期付款,对买方比较有利。() 10、无论何种情况下,代收行同意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货后产生的风险和后果都由出口商承担。() 三、选择题 1、在托收业务中,以下关系中不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的是() A.委托人和委托行 B.委托行和代收行 C.代收行和付款人 D.委托人和“需要时的代理” 2、以下不属于代收行义务的是() A.收到单据应与托收指示核对,如单据有遗失立即通知委托行; B.按单据的原样,根据托收指示向付款人提示; C.对于汇票上承兑的形式,负责表面上完整和正确之责; D.在汇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负责作成拒绝证书。 3、D/P,T/R意指()

跟单托收

第六章跟单托收 在国际贸易中,托收(Collection)是较为常用的支付方式。在托收业务中,由于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反,故托收属于逆汇。本章首先简要介绍托收的基本概念及托收的种类,第二节和第三节专门对在托收业务中运用最为广泛的跟单托收进行详细解释,从而使读者对跟单托收实务中经常涉及的问题有一个较为深入的认识,最后通过对《托收统一规则》(URC522)逐条的详细解释,使读者熟知有关托收的国际惯例。 第一节托收概述 一、托收的定义 托收(Collection),是债权人(出口商)出具汇票及/或商业单据委托银行通过它的分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进口商)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第2条对托收所作的定义是:“‘托收’意指银行按照收到的指示,处理单据,其目的为:1、取得付款及/或承兑,或者2、凭付款及/或承兑交出单据,或者3、以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出单据。” 上述定义中的“以其他条款和条件”通常指的是:“以交来本票/信托收据/承诺书/保函等”。“单据”意指金融单据及/或商业单据。金融单据意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获得付款或款项的类似凭证。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权利单据,或其他类似单据,或除金融单据以外的任何其他单据。 二、托收的种类 托收主要包括光票托收、跟单托收和直接托收,其中在实际业务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是跟单托收。 (一)光票托收 按是否随附商业单据的不同,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URC522将单据分为两类,即:(1)金融单据: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的类似凭证。(2)商业单据:指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凭证或其他类似单据,或除金融单据之外的任何其他单据。 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是指不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例如,为向买方收取货款尾数、代垫费用、样品费等小额支付,卖方仅向买方开立索款汇票凭以委托银行收取上述款项,而不附带任何商业单据,该项托收即为光票托收。另外,在不能或不便提供商业单据的交易中,如服务及软件、技术转

各种结算方式的区别

课程名称:国际结算课程论文得分: 课程论文题目:以信用证业务为主的三种国际结算方式过程与比较 班级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课程论文完成时间

摘要 汇款、托收和信用证是国际结算中三种基本结算方式,应用非常普遍。然而学会应用这三种结算方式尤为重要,熟练这三种国际结算方式的过程与他们之间的区别更重要。下面我会介绍这三种国际结算方式的过程,并且从以下几个方面比较他们:按资金流向和结算工具传递方向是否相同、按结算工具和使用方式的不同、按结算方式所依据的信用基础的不同、从安全性方面。 关键词:汇款、托收和信用证,过程,比较

目录 摘要................................................................ I 目录.............................................................. II 第一章:汇款、托收和信用证的结算过程. (1) 1.1汇款 (1) 1.1.1汇款的概念 (1) 1.1.2汇款的当事人 (1) 1.1.3汇款的业务流程 (1) 1.2托收 (1) 1.2.1托收的概念 (1) 1.2.2托收的基本当事人 (2) 1.2.3托收的业务流程 (2) 1.3信用证 (2) 1.3.1信用证的概念 (2) 1.3.2信用证的最基本当事人 (2) 1.3.3信用证的一般业务流程 (3) 第二章:汇款、托收和信用证的比较 (4) 2.1按资金流向和结算工具传递方向是否相同 (4) 2.1.1顺汇 (4) 2.1.2逆汇 (4) 2.2按结算工具和使用方式的不同 (4) 2.3按结算方式所依据的信用基础的不同 (4) 2.3.1以商业信用为基础 (4) 2.3.2以银行信用为基础 (4) 2.4从安全性方面 (5) 参考文献 (7)

银行结算业务及流程

一、银行结算业务: 银行作为社会各项资金结算的中介, 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方式进行清算行为和开展的业务。 二、银行结算业务的种类和内容: 1. 银行汇票结算业务:银行以银行汇票作为结算方式,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业务; 2. 商业汇票结算业务:银行作为受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业务; 3. 银行本票结算业务: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结算业务; 4. 支票结算业务: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结算业务; 5. 信用卡业务:银行通过发行信用卡实现经济主体结算的业务; 6. 汇兑结算业务: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业务; 7. 委托收款结算业务: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业务; 8. 托收承付结算业务: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业务; 9. 信用证结算业务: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信用证,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款项的结算业务。 三、银行结算业务的具体流程: 1. 银行汇票结算业务流程:(1)申请人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向开票银行申请银行汇票;(2)申请人将款项交开票银行;(3)开票银行开出银行汇票;(4)申请人将汇票交给收款人;(4)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向银行出示汇票要求付款;(5)特别规定: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签发现金 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须为个人,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2. 商业汇票结算业务流程:(1)开票人在承兑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2)开票人开立汇票;(3)开票人向收款人支付汇票;(4)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向承对银行出示汇票要求付款;(5)承对银行收取手续费。 3. 银行本票结算业务流程: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支付,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1)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可以支取现金;(2)

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会计分录 一、概念解释 注:付款方若在验单或验货时发现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可在承付期内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的意见。拒付款项需填写“拒绝承付理由书”送交其开户银行审查,并办理拒付手续。应注意的是,拒付货款的商品是对方所有,必须妥善为其保管。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开户银行提出异议的,银行作默认承付处理,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主动从付款方账户划转到收款方账户。 付款方在承付期满后,如果其银行账户内没有足够的资金承付货款,其不足部分作延期付款处理。延期付款部分要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收款方赔偿金。待付款方账户内有款支付时,由付款方开户银行将欠款及赔偿金一并划转给收款人。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结算程序和账务处理方法,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基本相同。 二、业务要点 1.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及账号。 (4)收款人名称及账号。 (5)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6)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8)合同名称、号码。 (9)委托日期。 (1O)收款人签章。 2.托收承付结算的分类 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邮寄和电报两种结算凭证均为一式五联。 (1)第一联为回单,是收款人开户行给收款人的回单。 (2)第二联为委托凭证,是收款人委托开户行办理托收款项后的收款凭证。 (3)第三联为支票凭证,是付款人向开户行支付货款的付款凭证。 (4)第四联为收款通知,是收款人开户行在款项收妥后给收款人的收款通知。 (5)第五联为承付(支款)通知,是付款人开户行通知付款人按期承付货款的承付(支款)通知。 3.托收承付结算的特点、适用范围及其适用条件 注: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若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对外办理托收。 4.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应具备的条件 (1)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或是是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②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③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时,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跟单托收的风险及防范

跟单托收的风险及防范: 出口方收款人的风险:进口方付款人破产、倒闭或失去偿付能力;出口方收款人提 供的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时间与合同规定不符,进口方付款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者要求降低价格,甚至要求索赔;进口地货物价格下跌或者产生了不利于货物的其他情形,进口方拒付或承兑,甚至承兑到期付款后仍拒付;进口方进口所在地限制或者有条件进口的产品,需要凭进口许可证或者类似的特别证明才能进口该类产品,但是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单据到达货付款到期时,还未取得该类证明文件,使货物到达目的地被禁止进口或被处罚,或者在外汇管制国家,进口方付款人没有及时申请到外汇,不能即使按时付款取货;进口方付款人在承兑交单方式下,凭承兑汇票取得单据后,到期拒绝付款 进口方付款人的风险:在按照合同规定对出口方收款人通过银行提示的单据付款或者 承兑后,凭单据提取的货物与合同不符;在远期付款交单下,承兑了汇票后,到期不能从代收行取得单据,但自己却已经承担了到期付款的责任。 风险防范:事先调查进口方付款人的资信状况和经营作风;了解出口商品在进口国的市 场行情;熟悉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理方法;要了解进口国银行的习惯做法;使用适当的价格术语,争取出口方收款人办理保险;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审单的原则:信用证的任何规定和条款都必须得到执行,当然除了非单据条件;审单与可 能作为信用证依据的销售合同或者其他合同无关,也与单据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无关;银行审核单据主要看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的规定或者要求相符,是否能够达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审单的方法:横审:以信用证为中心,是为了使信用证上有关规定和要求在货运单据上 得到反映和落实,为了达到单证一致。 纵审:以商业发票为中心,将其他单据一一与之对照,是为了达到单单一致。出口商对于不符点造成拒付的应对措施:争取事先避免拒付问题的发生,掌握主动权;据单后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货物,随时掌握市场行情的变化;判断不符点是否成立;据理反驳;更换不符点单据;寻求对方接受不符点;协商降低销售价格或另寻买主;退单退货 商业发票的作用:①它是卖方履约情况的书面证明②它是供买方了解掌握验收和核对 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等的依据,用以确认已发货物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③买卖双方收付款记账的依据④进出口商进出口报关、缴纳关税的依据⑤在不用汇票的前提下,可以代替汇票作为索汇的凭证⑥它是供出口商计算和支付佣金的依据⑦是出口商缮制其它单据的依据 福费廷与保理比较:①

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 Documentary Collection 一.Introduction Definition Bank , as entrusted by an exporter, collects payments from an importer through a foreign collecting bank upon presentation of the exporter's 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documents. Functions The product satisfies the need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settlement. Compared with remittance, the product provides more certainty of payment in two forms, i.e.,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 and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 Features 1. Low cost. Low banking fees, help reduce financial expenses and control the costs. 2. Easy to use. Simple procedures, easy to use as compared with L/Cs. 3. Lower risk. The importer can only take delivery of the goods after acceptance or payment, which helps reduce the risks for the exporter as compared with open account sales. Target Customers 1. Exporters know the credit status of the importers and have sufficient funds for preparation and delivery of goods; 2. In the sellers' market, the exporters are advised to choose D/P and in the buyers' market where the importers are asking for financial facility, the exporters may choose D/A. Application Qualifications 1. The applicant shall be approved and register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hold a business license that has passed the annual inspection or other valid certificates which fully prove its legal operation and scope of business;

托收的种类

托收的种类 托收方式根据汇票项下是否附货运单据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1.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光票托收是指仅凭汇票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托收。托收仅附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的托收也属光票托收。光票托收没有货运单据,不直接涉及货物的转移或处理,银行只需根据票据收款即可,业务处理较简单光票托收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一般用于收取货款的尾数及样品费、佣金、代垫费用、其他贸易从属费用、进口索赔款等,且大多数是即期付款,远期付款较少。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跟单托收指附带货运单据的托收。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托收大多属于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指代收行在付款人付清票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付给付款人的一种方式。 付款交单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 即期付款交单(D/P at、sight).指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汇票和单据时,进日商立即付款,代收行在收到货款后将单据交付进口商的托收方式即期付款交单可以有汇票,也可以没有汇票,以避免印花税的负担。在没有汇票的情况下,发票金额即是托收金额或付款金额。采用这种托收方式,原则上是第一次提示单据时进口商就要付款。 远期付款交单(D/P at…days after sight),指出口商按买卖合同的规定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一并交托收行寄代收行,代收行收到单据后立即向进口商提示远期汇票和单据,进口商在审核无误后先对汇票进行承兑,代收行收回汇票和单据,待汇票到期再向进口商提示付款,在进口商付清票款后将单据交进口商。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指代收行以进口商的承兑为条件向进口商交单。出口商在按照买卖合同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寄代收行,代收行收到后向进口商提示汇票和单据,进口商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承兑,进口商承兑后即可向银行取得货运单据,于汇票到期日再行付款。承兑交单仅限于远期汇票的托收。由于是口商在远期汇票上承兑后即可获得全套货运单据,到期能否付款全凭进口商的信用,所以对出口商来说风险较大,一般不宜采用。 跟单托收的业务流程如下图所示:

汇款托收与信用证三种结算 方式的比较分析

汇款、托收与信用证三种结算方式的比较分析 08国贸专科二班陈依琳 18号 一三种结算方式中使用汇票的比较 1、汇款是一种通行的结算方式。它是付款方通过银行将款项转交付款方。共有四个当事人: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汇入行。汇款一般不需要汇票的,只有在票汇时需要,极少用在国际贸易中。国内贸易中有时候会用。 2、信用证是进口国银行应进口商要求,向出口商开出的,在一 定条件保证付款的一种书面文件,即有条件的银行付款保 证。付款信用证一般不需要汇票。 3、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是售货单位根据销售依据,或对方欠款依据向欠款一方开出的委托开户银行向欠款单位发出的收款凭证。但收到购货方的商业汇票到期可以采用托收方式。因此这样的汇票由购货方开具。 二三种结算方式业务流程的比较方式 1、汇票业务流程 A客户在我行开立人民币或外币结算账户,向境外汇款人提供我行汇款路线(代理行、我行分支机构名称)、收款人名称和账号; B境外汇款人到银行办理汇款后,汇出行可通过我行遍布世界各地的清算银行。 C我行收汇后通知客户,客户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后解付入账。 D客户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和核销手续,我行可为客户代理申报。 2、托收业务流程: A进出口方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B出口人发货、制单;出口人填写托收申请书,向托收银行提出托收申请 C托收行选定代收行后,根据托收申请书的具体规定,缮制托收指示书,托代收行代为收款

D代收行收到托收指示书和票单后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通知进口商并向其提示有关单据。 E进口商验单、付款/承兑和领取单据。 F代收行通知托收行款项已收妥,并贷记托收行帐户。 G托收行将款项交给出口人。 3、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A合同规定使用信用证支付货款; B进口人填制开证申请书,交纳押金和手续费,要求开证行开出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C开证行将信用证寄交出口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通知行); D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 E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具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一并送交当地银行(议付行)请求议付; F议付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无误后,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将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G议付行将汇票和单据寄交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H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审单无误后,向议付行付款; I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办理转帐付款的同时,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J进口人审单无误后,付清货款;开证行收款后,将单据交给进口人,进口人凭此单据向承运人提货 三 三种结算方式涉及的当事人和其债权比较 1、汇款的当事人有4个: A汇款人(Remitter)即付款人,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通常是进口人、买卖合同的买方或其他经贸往来中的债务人;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给卖方 B收款人(Payee)通常是出口人、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或其他经贸往来中的债权人;将货物发给买方,随后将有关货运单据自行寄送买方 C汇出行(Remitting Bank)是接受汇款人的委托或申请,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进口人所在地的银行;根据汇款申请书汇出款项 D汇入行(Receiving Bank),又称解付行(Paying Bank)是接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款项的银行,汇入行通常是汇出行在收款人所在地的代理行。

国际结算托收练习

国际结算托收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是出口商或委托人将金融票据连同商业单据或不带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交予银行,由其代为向付款人或进口商收取款项的托收方式。 A.跟单托收 B.光票托收 C.商业托收 D.票据托收 3.我行收到付款人交来的进口托收单据通知书第二联“付款委托书”(同意付款)后,或承兑到期时,应立即根据托收委托书的索汇路线缮制付款指令。一般情况下,收款人应为()。 A.托收行 B.委托人 C.代收行 D.出口商 4.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单据遭到拒付时,代收行应要求付款人()。 A.出具书面拒付书,并说明拒付理由 B.在汇票上注明“拒绝付款”字样 C.立即通知委托人托收单据已被拒付 D.办理拒绝证书 5.如果托收委托书规定代收行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代收行应()。 A.在对外付款后,向托收行收取 B.在对外付款后,向委托人收取 C.在对外付款后,向委托人的代理人收取 D.从对外付款的款项中扣除 6.因付款人拒付,代收行按托收行指示将单据退回,但单据在邮递途中遗失,这种责任与风险应该由()承担。 A.托收行 B.代收行 C.付款人 D.委托人 7.D/P at tenor 与D/A at tenor的区别在于()。 A. D/P at tenor 付款人承兑后取得单据,D/A at tenor 付款人于到期日付款后取得单据。 B.D/P at tenor 付款人于到期日付款后取得单据,D/A at tenor 付款人承兑后取得单据。 C.D/P at tenor 付款人出具付款保函后取得单据,D/A at tenor 付款人承兑后取得单据。 D.D/P at tenor 付款人承兑后取得单据,D/A at tenor 付款人出具付款保函后取得单据。 8.办理光票(出口)托收业务时,业务人员审核完票据后,应()。 A.在票据正面加盖“划线章”,背面加盖“财务专用章”并签字 B.在票据正面加盖“划线章”,背面加盖“托收背书章”并签字 C.在票据正面加盖“财务专用章”,背面加盖“托收背书章” D.在票据正面加盖“财务专用章”并签字,背面加盖“划线章” 9.以下选项中,()不是托收业务的交单方式。 A.付款交单 B.承兑交单 C.委托交单 11.信托收据所列货物()。 A.由出具公司所有 B.由银行所有 C.由运输公司所有 D.由出具公司和运输公司共同所有 12、跟单托收业务中,即期D/P、远期D/P、D/A做法步骤不同主要发生在()之间。 A.委托人与托收行 B.委托人与代收行 C.托收行与代收行 D.代收行与付款人 13、某公司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单据于2月5日到达代收行,同日向付款人提示。假如(1)D/P即期;

跟单托收项下寄单行的法律风险防范

与跟单信用证不同,跟单托收在性质上属于 商业信用,托收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买卖双方是否诚信 履约。在业务实践中,银行操作人员往往将托收视为一 项简单操作,没有尽到善意、谨慎的义务,从而引起银 行与企业之间的法律纠纷,导致了风险的产生。托收法律风险的表现托收业务在委托人(出口商)与受托人(寄单行)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作为受托人,寄单行应严格按照委托人即出口商的指示行事,并尽到善意、谨慎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托收业务中寄单行违反义务通常表现为:违反《合同法》第399条,未按客户的托收指示行事,或未经委托人同意变更委托人指示;违反《合同法》第399条、401条,未尽及时报告义务。托收法律风险防范要认真审核托收交单委托书托收交单委托书要完整、明确。一般来说,客户的委托书通常为银行提供的格式文本,有关托收要素如托收金额、期限、交单方式、代收银行名称地址等信息比较齐全,是寄单行缮制托收指示的唯一依据。值得注意的是,托收交单委托书应明确载有付款人的名称及地址,这是寄单行缮制托收指示的需要,也是为了方便代收银行能够及时向付款人提示单据。但实务中客户提交的托收交单委托书可能无付款人的名称及地址,对此有些银行业务人员则习惯按托收发票上所注明的买方的名称及地址缮制托收指示。笔者认为此操作存在不妥之处。一是银行作为受托方要按照委托方的指示行事,对于委托方没有指示但必要的信息,受托方只能进一步寻求委托方的指示,而不能以擅自通过审核单据而取得相应信息作为依据。二是在发票上的买方与实际付款人不 一致的情况下,寄单行如此操作会导致代收行不能及时向实际付款人提示单据,造成付款的迟延甚至拒付。此时寄单银行会由于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第四条关于托收指示的表述中也表明“银行不会为了取得指示而审核单据”,且寄单 银行也没有审核单据的义务。 核对收到的单据在种类及份数上是否与托收交单委 托书所示的一致。如有不一致,要及时要求客户澄清并 修改委托书,不要根据客户实际提交的单据缮制托收指 示,以避免将来由此所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按客户交单委托书指示缮制托收面函 一是注意托收金额、付款期限、交单条件、单据种 类及份数等要素与客户交单委托书要严格一致。 二是审查客户交单委托书中的代收银行名称及地 址是否正确。这点是业务操作人员容易忽略的,认为只 要按客户提供的名称及地址寄单就可以了。其实这恰恰 是寄单行作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需要履行的“注意及谨 慎”义务之一。国内出现过这样一则出口商起诉寄单行 的案例①:出口商的交单委托书将代收银行的名称及地 址混同为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寄单行亦根据交单委托书 上的指示寄单,最后致使托收单据被信誉不佳的进口商 取走,导致出口商钱货两空。法院的判决是寄单行存在 过错,判令其承担出口商损失的百分之九十。理由是寄 单银行没有善意谨慎行事。因为作为受托银行,其应负 有比一般人更高的注意义务,对出口商提供的托收行地 址应予必要审查确认,这是完成托收业务、发挥托收业 务保障机制的前提。所以作为银行业务人员一定要审查 客户所提供的代收行的名称及地址,如有疑问及时与客 户沟通,以保证寄送单据的安全。 三是托收适用何种规则要得到出口商的授权或确 认。这样可使托收交易各方的权利及义务得到确认。在 实务中往往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委托人(出口商)在其 交单委托书中没有明确托收适用规则,但寄单行却在其跟单托收项下寄单行的法律风险防范文/范永明 编辑/王玲 建行天地 CCB Column 60

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终稿)

中国XX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 业务发生行应严格按照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跟单托收统一规则》和现行外汇管理法规及本操作规程处理委托人(出口单位)委托我行办理的出口跟单托收业务。 第一节业务受理 一、接单 (一)委托人委托我行办理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时,需填制“客户交单业务委托书(兼联系单)”(以下简称“委托书”,我行统一格式)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作为委托人的正式业务委托由我行留存,另一份作为联系单(回执)于寄单后退回委托人。委托书随附托收单据一并提交我行,委托书的各项指示及委办事项必须明确无误,并须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二)如果委托人系首次来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业务经办行应要求委托人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有效的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和“业务授权书(授权人员签样及印模授权书)”。审查后,复印营业执照副本和批文设立客户档案,业务授权书正本归档备查。 二、审核委托书 经办人员核对委托书上委托人印鉴相符后,应对委托书的内容和委托指示逐一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如下: (一)付款人全称和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如有),付款人应有详细地址。 (二)发票号码、金额、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等项内容是否齐全;委托书上所列发票金额应与提交的汇票、发票金额一致。 (三)委托人指定的代收行情况。 如果委托人指定的代收行非我行代理行,经办人员应向委托人说明由于其指定的代收行与我行无代理关系,在需要加押或签字证实的函/电联系时可能会出现延误业务的情况,经其同意后选择我行的代理行为代收行。 (四)交单方式/付款期限是否清楚明白。 委托书必须列明付款交单(D/P)或承兑交单(D/A)及期限;如有汇票,交单方式/付款期限应与汇票所列一致。

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有关国际惯例及我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是出口商为向进口商收取款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起交给当地银行,委托其代为收款的一种支付方式。我行在办理跟单托收业务时,应按照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 522 号出版物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业务受理 第三条出口商提交托收委托书。 托收委托书是出口商与托收行之间的代理契约,是委托人给托收行的指示。客户委托我行办理托收业务,应首先提交有关单据和托收委托书。 第四条我行国际结算人员根据出口商交来的托收委托书清点单据种类和份数。如有不符,应及时与委托人联系,做出更正。核对无误后我行国际结算人员签收。 第五条国际结算人员在国际结算系统中登记该笔托收业务,录入业务的基本信息。 第三章业务审核 第六条托收委托书审核。

(一)委托人的详细资料,包括全称、详细地址、签章、联系人、电话、传真等; (二)代收行的详细资料。代收行一般由委托人提供,代收行的名称、邮政地址、SWIFT 地址等资料应详细、清楚、完备;如委托人请我行代其指定代收行,应有书面委托及对我行的免责条款,我行则应尽量选择资信较好的代理行或其分行,同时其代理关系及收汇路线应有助于安全、及时收汇; (三)付款人的详细资料,包括完整的名称、详细地址,以及如有的话,电话、传真等; (四)托收币别和金额; (五)所附单据名称、份数; (六)交单方式/条件:付款交单(D/P) 或承兑交单(D/A); (七)银行费用由谁负担,是否可以放弃; (八)是否向付款人收取利息,待收利息(如有)的利率、记息期,是否可以放弃; (九)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是否要作成拒绝证书或者仅以邮寄或电讯方式通知托收行; (十)款项收妥后的处理; (十一)委托人指示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出口单据审核。 为维护出口商的利益,保障安全及时收汇,我行国际结算人员应对单据进行单单审核及逻辑审核,主要审核要点如下: (一)汇票的开立是否正确,金额的币种、大小写是否正确,与发票金额是否一致; (二)如价格条款为 CIF 时,是否提交了保险单,是否按发票金额足额投保; (三)背书是否遗漏;

银行结算业务及其会计处理范文

银行结算业务及其会计处理 一、支票业务及其会计处理 1、支票 (1)定义 支票是单位或个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分类 现金支票 支票转账支票 普通支票 划线支票 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在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结算程序 出票人①出票持票人 ④收账②委托收款 开户银行③划款开户银行 (4)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0日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5)背书转让:转账支票可以根据需要在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6)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银行除退票外,还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支票业务会计处理 例:购买办公用品600元,签发转账支票支付款项。 借:管理费用600 贷:银行存款600 二、银行汇票业务及其会计处理 1、银行汇票 (1)定义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2)结算程序 申请人③收款人 ①②⑦④ 出票银行⑥开户银行 (兑付银行) ①申请,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 ②受理。 ③持票办理业务。

④送票。填写“进帐单”。 ⑤受理。 ⑥传票、划款。 ⑦余款退回。 (3)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 (4)背书转让: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限,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2、银行汇票业务会计处理 例1、向开户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汇票100 000元。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100 000 贷:银行存款100 000 例2、以银行汇票采购的原材料验收入库,原材料价款80 000元,增值税率17%,价税合计93 600元。 借:原材料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3 600 贷:其他货币资金93 600 例3、收到银行汇票“多余款收账通知”,银行汇票余款6 400元已退回。 借:银行存款 6 400 贷:其他货币资金 6 400 三、银行本票业务及其会计处理 1、银行本票 (1)定义、分类和适用范围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托收结算方式

托收结算方式 第三章结算方式托收结算方式 一、名词解释 1、托收 2、光票托收 3、跟单托收 4、付款交单 5、即期付款交单 6、远期付款交单 7、承兑交单 8、托收出口押汇 二、是非题 1、托收是一种付款人主动向收款人支付货款的方式。 2、在托收业务中,银行的一切行为是按照托收委托书来进行的。 3、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一样,都是用于贸易款项的收取。 4、托收因是借助银行才能实现货款的收付,所以托收是属于银行信用。 5、从理论上讲,承兑交单相比于付款交单对于买方更为便利,因为承兑交单中买方承兑后

即可提货,往往可以不必自备资金而待转售所得的货款到期时付款。 6、托收业务中,代收行对于汇票上的承兑形式,只负责表面上完整和正确之责,不负签字 的正确性,或签字人是否有权限签署之责。 7、委托人在出口托收申请书上可指定代收行,如不指定,委托行可自行选择它认为合适的 银行作为代收行。委托行由于使用其他银行的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和风险,在前种情况下由委 托人承担,在后种情况下由委托行承担。 8、托收业务中,只要选择合适的委托行和代收行,委托人收回货款就不成问题。 9、相比于付款交单,承兑交单一定是远期付款,对买方比较有利。 10、无论何种情况下,代收行同意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货后产生的风险和后果都由出口商承 担。 三、选择题 1、在托收业务中,以下关系中不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的是 A 、委托人和委托行 B 、委托行和代收行 C 、代收行和付款人

D 、委托人和“需要时的代理” 2、以下不属于代收行义务的是 A 、收到单据应与托收指示核对,如单据有遗失立即通知委托行; B 、按单据的原样,根据托收指示向付款人提示; C 、对于汇票上承兑的形式,负责表面上完整和正确之责; D 、在汇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负责作成拒绝证书。 3、D /P ,T /R 意指 A 、付款交单 B 、承兑交单 C 、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 D 、承兑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 4、承兑交单方式下开立的汇票是 A 、即期汇票 B 、远期汇票 C 、银行汇票 D 、银行承兑汇票 5、托收出口押汇是 A 、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的资金融通; B 、出口地银行对进口商的资金融通; C 、进口地银行对出口商的资金融通;

托收承付结算方法

托收承付结算方法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为邮寄和电报,由收款人选用。 一、托收承付凭证记载事项 (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的名称和账号; (4)收款人的名称和账号; (5)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

(6)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 (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8)合同名称、号码; (9)委托日期; (10)收款人签章。 二、托收承付办理方法 (1)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①收教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凭证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例如: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单回执等)。 ②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 (2)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通知的方法可以采取付款人到银行自取或由银行邮寄

给付款人。承付贷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自行商定选择。 ①验单付款: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为承付。 ②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立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生承付通知的次日起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的,应在第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在第天付款人没有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为已经验货,于天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三、托收承付使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1)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货款。 (2)付款人逾期付款,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将对付款人予以处罚。

结算方式一般分为几种

结算方式一般分为几种 企业应用结算方式来实现货币收付,因通用结算方式是指既适用于同一城市范围内的结算,又适用于不同城镇、不同地区的结算。而造成了结算方式的不同种类,那么,结算方式一般分为几种呢? 结算方式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一、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具体可以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汇兑这种结算方式适合于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同时,大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2)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3)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是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是1000元。 3.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1)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所有的)向外办理托收。 5.承付期

出口跟单托收的风险及其防范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610875005.html,

2.贸易术语的把握不当产生的风险 在采用F组术语、CFR、CPT的条件下,出口商不负责保险,若货物在提货前受损而拒付,出口商会货款两失;即使进口商办理了保险,由于保险单在进口商手中,出口商要想找保险公司索赔仍须通过进口商,十分被动。 3.对进口国海关的相关规定不熟悉而产生的风险 如巴基斯坦、叙利亚等国海关规定:进口商品的退运必须由进口商来办理,并且要经该国银行书面证实。这一规定使得托收项下无理拒付的进口商能够掌握货物,只要进口商不去办理货物的退运,海关就会将货物存于公仓,最终被拍卖;而巴西等国海关的做法是将退运的货物存于公仓,而其海关的仓储费奇高,当出口商想要回货物时就会发现海关的仓储费竟然高过货物的价值,致使货物全损。 4.对进口国银行托收的惯例不熟悉而产生的风险 例如拉美地区的银行习惯上将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sight)当作承兑交单(D/A)来处理,使得进口商可以无须付款就可以提货,然后隐匿,通过诉讼以挽回损失会发现,拉美地区的代收银行会以将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sight)当作承兑交单(D/A)来处理是惯例为由,将责任推得干干净净。 5.不熟悉跟单托收的流程,任由进口商指定代收行而产生的风险 任由进口商指定代收行的风险在于:代收行与托收行之间并不存在联行关系,从而导致银行之间往来的渠道不畅,托收行会拒绝托收申请;或代收行的信誉不佳而导致托收货款落空。尤其是后者的可能性极大,进口商来指定代收行,可见二者的关系非同一般。 二、出口跟单托收的风险防范 针对出口跟单托收中的风险问题,出口商可以采取以下的防范措施以策自身的安全: (一)出口跟单托收适用于信誉好的客户,对新客户或信誉不佳者则不宜。因此,在合同签订前,应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调查渠道可以是国内外银行、国外工商团体、非政府机构、征信机构、我国驻外机构等。另外,在托收方式的选择上,一般只使用D/P,严格把握D/A的使用。 (二)托收金额不能过大。当出口货物金额较大时,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预付30%左右的部分货款,余款用D/P即期来结算。一方面,支付预付款表明进口商的诚意,制约进口商违约,降低出口商的风险;另一方面,万一出现进口商不付款赎单的情况,出口商可就地降价处理货物,也可将货物运回,用预付款来抵补损失。因此,预付款以从起运地到目的地的运杂费的1~2倍为宜。 (三)跟单托收的贸易术语的选择上,出口商要从保障自身利益出发,要尽力争取以CIF或CIP价成交,并自己办理保险。即使货物在中途毁损,进口商拒付,出口商仍可持相关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对进口商所在国规定必须由买方办理保险的,出口商除应在货物装运后及时通知对方投保外,可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万一出现货物遇险,买方未投保又不赎单的情况,出口商可自己向保险公司索赔。 (四)国外代收行一般不能由进口商指定,如确有必要,应该事先征得托收行的同意,以规避国外代收行信誉不佳的风险。 (五)对外贸和外汇交易管制严格的国家,在使用托收方式时要特别谨慎,特别是进口许可证、配额项下的商品,成交时应在条款中规定进口商应将领得的有关批文在货物发运前寄达,否则不予发运,以策安全。 (六)明悉各国海关规定,以防在进口商拒绝提货时,能对货物进行处理,避免被当地海关拍卖。 (七)明查各国银行习惯做法。例如欧洲大陆国家不少银行不做远期D/P,拉美国家银行则把远期D/P按D/A处理,还有的国家银行将“见票后定日付款”的远期汇票按“货到后定日付款”处理。因此在尚未得到对方银行确认按国际惯例承担代收责任前,不要贸然发货。 (八)控制货物。填写运输单据如海运提单时,应作空白抬头,未经代收行同意,货物不得直接发给代收行。具体做法是:收货人consignee项下填toorder;被通知人NotifyParty项下填进口商的详细名称和地址,以便承运人到货时及时通知;在进口商拒付的情况下,出口商可以通过控制提单来控制货物。 另外,在D/P·T/R或者D/A条件下,进口商若破产而货物未被提走时,出口商可以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预期违约救济的规定,行使“停止交货权”。具体做法是,一方面通知承运人停止交货,必要时可以向承运人提供保函;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银行通知代收行,在未得到足够担保的情况下不得向进口商交单。这种“停止交货权”的物权救济方法比事后参加破产偿债程序的债权救济方法,更易控制货物,减少损失。 (九)托收单据的种类、内容、份数应严格按合同,避免进口商以此为借口拒付。 (十)必要时可通过银行做国际保理(Factoring)或向保险公司办理出口信用保险,防范拒付风险。 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 48 ·· 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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