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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土木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注册土木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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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土木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新旧专业对照表

新旧标准对照表木螺钉键自攻螺钉垫圈

新旧标准对照表——木螺钉、键、自攻螺钉、垫圈序号标准编号及名称被代替的标准 木螺钉 1 GB99—86开槽圆头木螺钉GB99—76 2 GB100—86开槽沉头木螺钉GB100—76 3 GB101—86开槽半沉头木螺钉GB101—76 4 GB102—86六角头木螺钉GB102—76 5 GB950—86十字槽圆头木螺沉GB950—76 6 GB951—86十字槽沉头木螺钉GB951—76 7 GB952—86十字槽半沉头木螺钉GB952—76 键 1 GB1096—79普通平键GB7096—72 2 GB1097—79导向平键GB1097—72 3 GB1099—79平圆键GB1099—72 自攻螺钉 1 GB845—85十字槽盘头自功螺钉(ISO7049—1983)GB845—76 2 GB845—76十字槽平圆头自功螺钉GB845—67 3 GB846—85十字槽沉头自功螺钉GB846—76 4 GB846—76十字槽沉头自功螺钉GB846—67 5 GB847—85十字槽半沉头自功螺钉(ISO1481—1983)GB847—76 6 GB847—76十字槽半沉头自功螺钉(ISO7046—1983)GB847—67 7 GB2582—85开槽盘头自功螺钉(ISO1481—1983)—— 8 GB5283—85开槽沉头自功螺钉(ISO1482—1983)—— 9 GB5284—85开槽半沉头自功螺钉(ISO1483—1983)—— 10 GB5285—85六角头自功螺钉(ISO1479—1983)—— 11 GB6560—十字槽盘头自功锁紧螺钉—— 12 GB6561—十字槽沉头自功锁紧螺钉—— 13 GB6562—十字槽半沉头锁紧自功螺钉——

新行政诉讼法前后对照表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行诉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行诉法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法修改后明确,政府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若书写起诉状有困难,可口头起诉;异地管辖,减少干预审判;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等。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范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破解“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的,将予追责。 此外,修改后的行诉法还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适用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的《行政诉讼法》将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修改。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遇到安全生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7612414396.html,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

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新旧《安全生产法》草案对照表

新旧《安全生产法》草案对照表 修正前 (黑体字部分为删去内容) 修正后 (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进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连续健康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

件,确保安全生产。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证的权益,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证的权益,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治理和民主监督,爱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治理和民主监督,爱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和谐、解决。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及时和谐、解决安全生产监督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新旧规范规范对照表

16 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范(试行) SD144-85 85 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范(试行) DL/T5141-2001 2001 旧 规 范 新 规 范 序号 名 称 国家标准 出版年 代 替 名 称 国家标准 出版年 17 砼重力坝设计规范(补充说明) SD21-1978 78 砼重力坝设计规范 DL/T5108-1999 99 18 碾压砼坝设计导则 DL/T5005-92 92 砼重力坝设计规范 DL/T5108-1999 99 19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8-83 83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8-2002 2002 20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J108-87 87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50108-2001 200121 焊工技术考核规程 DLJ61-81 81 焊工技术考核规程 DL/T679-199999 22 水力发电工程初步设计编制规程DLJ1-80(86) 水利发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DL5021-93 93 23 水利水电工程砼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 SDJ82-79 (96) 79 96水利水电工程砼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 SL174-96 DL/T5199-2004 2004 24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 SDJ210-83 83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949425 水利水电工程钻探规程 81 水利水电工程钻探规程 DL5013-92922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 7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DL/T5109-1999200027 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D184-86 86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999928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 JGJ18-9696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2003200329 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7-83 83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2002200230 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DJ17-78 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 200031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定 SDJ22-79 79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定 SL44-93 93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 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 ,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安全生产法》2014版修订的十大亮点

《安全生产法》2014版修订的十大亮点2014年8月31日公布的新《安全生产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定 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有十大亮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新《安全生产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安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安全生产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

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20xx年1月23日至25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在太原集中学习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学习 期间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全国人大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对新《行政诉讼法》的审判实务、立法、理论解读进行了讲解。 新《行政诉讼法》于20xx年11月1日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条款由原来的75条增加为103条。《行政诉讼法》作为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实施24 年来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的内容,被学者誉为“依法治国的抓手和试金石”,堪称一部 可以有效地把“行政权力关进笼子”的法律。通过学习,有如下体会: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可以说是变化大、亮点多、影响广,概况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受案范围扩大,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行政机关 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行政机关没有 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纳入受案范围。特别是将长期以来争议较 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是把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将得到有效保护。明确可以口 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当事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 院记入?a href='//' target='_blank'>事迹?鼍咦⒚魅掌诘氖槊嫫局ぃ?⒏嬷?苑降笔氯? 三是独立审判得到进一步保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是起诉期限和审理期限均有所延长,由原来的三个月增加到六个月,既有效保障当 事人诉权的行使,又保障行政审判案件的办案质量; 五是行政调解制度得以确立,对于行政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 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在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可以调解; 六是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法律上终于确立,可以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七是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有重大改革,集中管辖制度从“试点”走向全面运行; 八是复议案件被告范围扩大,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九是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执行力度明显加大,对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予以公告, 向监督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司法拘留; 十是审判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环节均可进行 有效监督。

HGT20592-2009《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新旧标准对比

H G/T 20 5 92 - 2 0 0 9(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 ⑴、 法兰公称压力等级采用。 ⑵、 钢制管法兰用材料:增加类别号, P19。 ⑶、 PL 法兰增加了 PN40等级,增加了钢制孔板法兰 (规范性附录),钢制夹套法兰(资料性附 录)。 ⑷、 把原 HG20608-1997归入到HG/T20606-2009,钢制管法兰用非金属平垫片,并在 HG/T20606-2009中增 加了好多品种。 ⑸、 HG/T20610-2009钢制管法兰用缠绕式垫片,金属材料和填充材料都比老标准有所增加,老 标准称外环,新标准称对中环。 ⑹、 紧固件使用限制,新、旧标准有所区别: 老标准 商品级六角螺栓,使用条件应符合 ① 、PN v ; ①、公称 ② 、非剧烈循环场合; ③ 、配非金属软垫片; ④ 、介质为非易燃、易爆及毒性危害程度较大 的场新标准 商品级六角螺栓及I 型螺母使用条件应符合 卞压力等级 小于或等于 PN16; ② 、非有毒,非可燃介质及非剧烈循环场合; ③ 、配非金属平垫片。 商品级双头螺柱及螺母使用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 、PN W; 下要求 ② 、非剧烈循环场合; 商品级双头螺柱及I 型螺母使用条件应符合以 ① 、公称压力等级小于或等于 PN40; ② 、非有毒,非易燃介质及非剧烈循环场合; 除上述以外应选用专用级螺柱(双头螺柱或全螺 纹螺柱)和专用级螺母。缠绕垫、金属包覆垫、 齿形组合垫、金属环垫等半金属或全金属垫片应 使用35CrMoA 等咼强度螺柱(双头螺柱或全螺 纹螺柱) 除上述以外应选用专用级全螺纹螺柱和n 型螺母 紧固件一六角头螺栓 等长双头螺柱 全螺纹螺柱 螺栓/螺柱与螺母匹配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总结范文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总结范文 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课程中主要学习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观点,安全生产 制度管理,安全生产检查,特作业人员管理,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伤亡事 故管理等相关知识,本章主要从管理和制度层面上对安全生产进行了学习。 新安全生产法修改后的突破和与之前的不同: 一是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此举对及时解决违法问题、恢 复秩序意义重大。 二是为了保证监管的实效性,修改后的法律提出了一些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如对拒 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 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 定得到执行。 再次,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 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 到最高的境界。 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利用班会、团队活动、活动课、人防课、学科渗透等途径,通过讲解、演示和训练,对学生开展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 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骗、防煤 气中毒等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还利用学校广播、黑板报、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宣传工 具及举行主题班会、讲座、安全征文与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学校积 极推行一周安全提醒,学校利用周前会议和周一升旗活动时间,小结上周安全工作,强调 安全事项。通过公开信,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通过教育提高广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安全 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编写、发放“雨季防雷电知识宣传材料”,让员工了解雷雨天在建筑物附近和室内以 及室外时应该注意的事项,加强雷击伤害事故防范措施,提高岗位员工自我保护能力,防 止雷击伤害事故的发生,大大提高了他们防雷避电知识水平。 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在区卫生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我院根据安全生产、“平安医院”创建的部署要求, 紧密结合我院实际,广泛动员全体职工的力量,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月”活动计划,深入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有力保障了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 我院“安全生产月”活动小结如下: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旧标准对照表

新旧标准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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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T 1173新旧标准对照表 条款2001版2010版 电缆基本型号(表1) 型式代号名称适用范围型式代号名称适用范围 ZA-RV ZA-RVV ZA-RVV22 铜芯阻燃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 铜芯阻燃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 铜芯阻燃聚氯乙烯绝缘钢带铠装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 架空、管 道、室内、 电缆沟、地 下走进直 埋 ZA-RV 6022 7IEC02(RV) ZA-RVV 60227IEC10 (BVV) ZA-RVV22 铜芯阻燃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 一般用途单芯软导体无护套阻燃电缆 铜芯阻燃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 轻型聚氯乙烯护套阻燃电缆 铜芯阻燃聚氯乙烯绝缘钢带铠装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 架空、管道、 室内、电缆沟、 设备安装、铠 装电缆可地下 走进直埋 WDNA-RY WDNA-RYY WDNA-RYY23 铜芯耐火无卤低烟聚烯烃绝缘软电缆 铜芯耐火无卤低烟聚烯烃绝缘无卤低烟聚烯烃护套软电缆 铜芯耐火无卤低烟聚烯烃绝缘钢带铠装无卤低烟聚烯烃护套软电缆 WDNA-RY WDNA-RYY WDNA-RYY23 铜芯耐火无卤低烟聚烯烃绝缘软电缆 铜芯耐火无卤低烟聚烯烃绝缘无卤低烟聚烯烃护套软电缆 铜芯耐火无卤低烟聚烯烃绝缘钢带铠装无卤低烟聚烯烃护 套软电缆 电缆结构(表2) 主线芯第四、五芯主线芯第四、五芯主线芯第四、五芯主线芯第四、五芯主线芯第四、五芯主线芯第四、五芯主线芯第四、五芯主线芯第四、五芯 10 16 25 6 10 16 35 50 70 16 25 35 95 120 150 50 70 70 185 240 95 120 2.5 4 6 10 1.5 2.5 4 6 16 25 35 50 10 16 16 25 70 95 120 150 35 50 70 70 185 240 300 95 120 150 规格(表3) 型式代号额定电压V芯数标称截面mm2型式代号额定电压V 芯数标称截面mm2ZA-RV、WDNA-RY 450/750 1 1.5~500 ZA-RV、WDNA-RY 450/750 1 1.5~500 60227IEC02(RV)1.5~240 ZA-RVV、WDNA-R YY 600/1000 1.5~500ZA-RVV、WDNA-RYY 600/1000 1 4~500 2、3、3+1、4、4+1、 3+2 1.5~500 ZA-RVV、ZA-RVV22 WDNA-RYY、WDNA-R YY23 600/1000 2、3、3+1、4、4+1、 3+2 10~240 WDNA-RYY、WD NA-RYY23 10~300 60227IEC10(BVV)300/500 2、3、4、5 1.5~35 使用特性4.5.1电缆额定工作电压:450/750V、600/1000V。 4.5.3电缆敷设时环境温度应不低于0℃。 4.5.1电缆额定工作电压:300/500V、450/750V、600/1000V。 4.5.3电缆敷设时环境温度应不低于-20℃。 导体5.1.2导体中单线的最大直径应符合表4的规定。 5.1.3导体20℃时的直流电阻应不大于表4中规定的最大值。 5.1.2导体中单线的最大直径应符合表4的规定,60227IEC(RV)和60227IEC10(BVV)电缆应 符合GB/T 5023中的规定。 5.1.3导体20℃时的直流电阻应不大于表4中规定的最大值,60227IEC(RV)和60227IEC10(BV V)电缆应符合GB/T5023中的规定。 隔离层阻燃型电缆的导体表面应有非吸湿性材料的隔离层。阻燃型电缆的导体表面允许有非吸湿性材料的隔离层,60227IEC(RV)和60227IEC10(BVV)电缆不需要隔离层。 绝缘层 表5中序号5低温冲击试验:处理温度,阻燃聚氯乙烯:-15±2℃。 表5中序号6热稳定性试验时间: 180 min 表5中序号5低温冲击试验:处理温度,阻燃聚氯乙烯:-20±2℃。增加:低温拉伸试验:处理温度:-20±2℃,试验结果:≥20% 表5中序号6热稳定性试验时间:80 min

新旧法规对照表(掌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带下划线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P”后为注安法律教材对应知识点页数) (石晶搜集整理,请勿转载!内部材料,仅供参考) 修正前修正后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P25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 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P27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 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P28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注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P29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P52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P32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 1

HGT 20592-2009《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新旧标准对比

精心整理 HG/T20592-2009(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 ⑴、法兰公称压力等级采用PN.2.5,6,10,16,25,40,63,100,160。 ⑵、钢制管法兰用材料:增加类别号,P19。 ⑶、PL法兰增加了PN40等级,增加了钢制孔板法兰(规范性附录),钢制夹套法兰(资 料性附录)。 ⑷、把原HG20608-1997归入到HG/T20606-2009,钢制管法兰用非金属平垫片,并在 HG/T20606-2009中增加了好多品种。 ⑸、HG/T20610-2009钢制管法兰用缠绕式垫片,金属材料和填充材料都比老标准有所增 加,老标准称外环,新标准称对中环。 等长双头螺柱 全螺纹螺柱

螺栓/螺柱与螺母匹配 紧固件的使用 一商品级六角螺栓及Ⅰ型六角螺母的使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称压力等级小于或者等于PN16。 2非有毒、非可燃介质以及非剧烈循环场合。 3配用非金属平垫片。 二商品级双头螺柱及Ⅰ型六角螺母的使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称压力等级小于或者等于PN40。 2非有毒、非可燃介质以及非剧烈循环场合。 三除一、二条件外,应选用专用级全螺纹螺柱和Ⅱ型六角螺母。 四紧固件使用压力和温度范围: 紧固件使用压力和温度范围(mm)

七平垫片和六角头螺栓、螺柱及螺母的配合:

1法兰接头是由一对法兰和紧固件、垫片等元件组成的装配件。法兰接头的选用应根据设计条件、流体特性、密封要求等因素来考虑,同时还应综合考虑法兰、垫片和紧固件的选用和配合。 2全平面法兰应采用橡胶、石棉橡胶板、非石棉纤维橡胶板、填充改性聚四氟乙烯等非金属平垫 片。 3危险工况下,法兰与垫片和紧固件的配合使用可参考标准法兰用紧固件和垫片的选配的规定并 确定紧固件的上进扭矩及上进程序。 4法兰接头的密封面之间只允许安装一个垫片。 5拧紧螺栓时,应遵循一定的紧固步骤。对于重要扥使用场合(例如高压、高温、极度或高危害介质)的法兰接头,应选用扭矩扳手或其他控制螺栓载荷的装置,遵循规定的紧固步骤,达到预定的紧固载荷,保证法兰接头的密封和避免因过分拧紧导致垫片压坏。 6螺母应完全旋入螺栓或螺柱的螺纹内。任何情况下,与螺母未啮合的螺栓或螺柱的螺纹应不大 7 (1).《钢制(2).

2014版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正前后对照表 修正前(2002.6.29)修正后(2014.8.3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

第一章绪论 问题1、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和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和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问题2、行政法有哪些渊源?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各项立法的依据。2、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3、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称部门规章。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由于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简便,应变性较强,这就使得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数量远远超过了法律,成为行政法的重要的渊源。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6、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参加或批准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如果其内容涉及我国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法人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条约同样是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问题3、行政法有何特点?与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相比,行政法具有以下五个显著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的内容十分广泛3、行政法是一个数量众多、形式多样、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4、行政法规范的变化性较强5、行政实体性规范与行政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问题4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用以指导、统率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和实施基本准则或原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说,就是行政法治原则,具体又可分为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两个方面。 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设立和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凭据法律、遵守法律;(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

行政诉讼法新旧法衔接的具体问题

行政诉讼法新旧法衔接的具体问题 一、关于起诉期限问题 1、起诉期限的适用 新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从原来“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改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新法规定更加有利于保护相对人诉权,对行政机关在5月1日前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在5月1日后提起诉讼,按照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尚未超过起诉期限的,应当适用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六个月起诉期限的规定。例如,对行政机关在20XX年2月2日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按旧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期限应至20XX年5月2日届满;而按照新行政诉讼法六个月的规定,相对人的起诉期限应当延长至20XX年8月2日。 2、二年起诉期限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新行政诉讼法和《适用解释》对此问题未予涉及。在修改行政诉讼法过程中,曾一度将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纳入有关条款中,后考虑文字比较长及需要解释说明等原因未作规定。 在起草《适用解释》过程中,对“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是否继续适用,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继续适用。主要理由为: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从三个月延长为六个月,已经充分保护了当事人诉权,如果继续适用《执行解释》中有关“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不利于行政法律关系尽快稳定。且行政诉讼法关于六个月起诉期限的规定是公开的,也是明确的,不论相对人是否知晓,法律一经公布就应当严格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继续适用。主要理由为:一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既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内容,也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这不仅是对行政机关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也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则应该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执行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这一规定应当继续坚持。二是

HGT《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新旧标准对比

H G/T20592-2009(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 ⑴、法兰公称压力等级采用PN.2.5,6,10,16,25,40,63,100,160。 ⑵、钢制管法兰用材料:增加类别号,P19。 ⑶、PL法兰增加了PN40等级,增加了钢制孔板法兰(规范性附录),钢制夹套法兰(资料性附 录)。 ⑷、把原HG20608-1997归入到HG/T20606-2009,钢制管法兰用非金属平垫片,并在 HG/T20606-2009中增加了好多品种。 ⑸、HG/T20610-2009钢制管法兰用缠绕式垫片,金属材料和填充材料都比老标准有所增加,老 标准称外环,新标准称对中环。 ⑹、紧固件使用限制,新、旧标准有所区别: 老标准新标准 商品级六角螺栓,使用条件应符合商品级六角螺栓及Ⅰ型螺母使用条件应符合 ①、PN<1.6MPa;①、公称压力等级小于或等于PN16; ②、非剧烈循环场合;②、非有毒,非可燃介质及非剧烈循环场合; ③、配非金属软垫片;③、配非金属平垫片。 ④、介质为非易燃、易爆及毒性危害程度较大 的场合。 商品级双头螺柱及螺母使用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商品级双头螺柱及Ⅰ型螺母使用条件应符合以 ①、PN≤4.0MPa;下要求 ②、非剧烈循环场合;①、公称压力等级小于或等于PN40; ②、非有毒,非易燃介质及非剧烈循环场合;除上述以外应选用专用级螺柱(双头螺柱或全螺除上述以外应选用专用级全螺纹螺柱和Ⅱ型螺母纹螺柱)和专用级螺母。缠绕垫、金属包覆垫、 齿形组合垫、金属环垫等半金属或全金属垫片应 使用35CrMoA等高强度螺柱(双头螺柱或全螺 纹螺柱) 紧固件六角头螺栓 等长双头螺柱 全螺纹螺柱 螺栓/螺柱与螺母匹配

解读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解读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县法制办陈茂平 尊敬的王县长,各位领导: 根据王县长的要求,永格主任在4月27日通知县法制办,要求在这次县政府常务会议上,组织领导干部学法。我提议是否邀请市里的法学教授或领导前来授课,永格主任考虑到本次政府常务会议上还有其他议题要讨论,而时间比较紧,建议由我准备一下,给各位领导解读或介绍一部与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密切相关法律。新《行政诉讼法》于5月1日开始实施,在实施前,让各位领导熟悉一下新的《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认为很有必要。新的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今后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和依法行政提出许多新挑战、新任务、新要求。在构建依法行政新常态下,学会运用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对促进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时间紧,准备不足,只能结合自己原有的理解和掌握情况,与大家共同研读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内容,并结合我县实际,分析今后在依法行政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理解或表述不当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这里,我介绍新《行政诉讼法》三个方面内容: 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情况 老的《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共十一章,七十五条。 新《行政诉讼法》,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于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3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该修改决定全文61条,主要修改的十一大内容:1、修正立法目的;2、扩大受案范围;3、清除立案障碍;4、便利原告起诉;5、完善管辖制度;6、加重行政机关法律责任;7、复议机关为被告;8、增加简易程序;9、建立行政诉讼调解;10、行政附带民事;11、完善判决类型。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修改。其中152票赞成,0票反对,5票弃权,高票通过。新的行政诉讼法,共十章,一百零三条,删除了原第九章侵权赔偿责任规定的相关内容,侵权赔偿责任在国家赔偿法中已作出具体规定,故应直接依据《国家赔偿法》作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经审判委员会1648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15年4月27日公布,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解释》共27条。主要针对的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 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十大看点 行政诉讼法,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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