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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情辩论稿范文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各位来宾:

下面我代表正方发表总结陈词:法律无情。

通过我方前几轮的阐述和证明,法律本就无情。法律不可能依照人的情感和意志为转移,也不可能依据任何阶级和团体的意志为转移,所以,法律是不可能具有情感的。

首先,从法的产生看。法律的表面看起来是统治阶级一直的体现,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利益而使用的工具。这样的观点只是一种只得皮毛未得真谛的肤浅认识。马克思曾经指出: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法律是一种被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创造的产物。这充分说明:法律是客观存在的一种事物,一种被人们不断认识不断发现的客观存在,犹如冰冷的石头或者沉默的大山一样,永远都只是一个被人们认识和发现的过程,而不可能被人们创造和臆想。所以,他是不可能被人们赋予情感的。如果一定要说他具备情感的话,那就好比我们非要说山间的一块石头是和我心灵相通的一样,那是诗人们浪漫的灵感,而不是我们理性思维的范畴。

其次,就法律本身看。法律是什么?法律就是一根绳子、一把尺子,任何人和事都必须在同样的尺度下进行衡量,不可能因为我是弱势群体就对我网开一面,也不可能你是优势群体就可以放你一马。任何一件事情发生之后,我们不能随便的说他违法没有违法,必须要有法律这把尺子来衡量,是违法了就是违法了,没有违法就没有违法,

绝对不可能有模棱两可的标准,这就是法律本身的无情之处,无论你是谁,天王老子在法律面前也得同等衡量。

再有,从法的实施看。人类社会的最终目标是什么?就是公平、公正地平等相处。在这个漫长的文明进化史中,法律就是一个始终维护人们朝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标杆。在实施过程中,即使是在法治文明极度落后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封建时代,受到砍头、抄家、流放处罚的贪官污吏仍然比比皆是。更何况在人类已经走过文明的蛮荒时代进入理性文明时代,法的实施更不可能随着人的情感变化而变化,他的强制性、普遍性和严肃性将得到更进一步的体现和彰显。

(注:此处根据对方辩词实际情况适当穿插对方论点辩驳意见)

综上所述,法律是无情的。我方再次提醒,,千万别抱着法律有情的侥幸心理,从而那将会对我们自己和社会都带来更大的危害性,同时也与法律这一客观事物的发生发展规律是背道而驰的。最后,我再次郑重的提醒对方辩友及所有的人们:千万别认为法律有情,从而抱着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法律无情,千万、千万别以身试法!

谢谢大家!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各位来宾:

下面我代表正方发表总结陈词:法律无情。

通过我方前几轮的阐述和证明,法律本就无情。法律不可能依照人的情感和意志为转移,也不可能依据任何阶级和团体的意志为转移,所以,法律是不可能具有情感的。

首先,从法的产生看。法律的表面看起来是统治阶级一直的体现,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利益而使用的工具。这样的观点只是一种只得皮毛未得真谛的肤浅认识。马克思曾经指出: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法律是一种被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创造的产物。这充分说明:法律是客观存在的一种事物,一种被人们不断认识不断发现的客观存在,犹如冰冷的石头或者沉默的大山一样,永远都只是一个被人们认识和发现的过程,而不可能被人们创造和臆想。所以,他是不可能被人们赋予情感的。如果一定要说他具备情感的话,那就好比我们非要说山间的一块石头是和我心灵相通的一样,那是诗人们浪漫的灵感,而不是我们理性思维的范畴。

其次,就法律本身看。法律是什么?法律就是一根绳子、一把尺子,任何人和事都必须在同样的尺度下进行衡量,不可能因为我是弱势群体就对我网开一面,也不可能你是优势群体就可以放你一马。任何一件事情发生之后,我们不能随便的说他违法没有违法,必须要有法律这把尺子来衡量,是违法了就是违法了,没有违法就没有违法,绝对不可能有模棱两可的标准,这就是法律本身的无情之处,无论你是谁,天王老子在法律面前也得同等衡量。

再有,从法的实施看。人类社会的最终目标是什么?就是公平、公正地平等相处。在这个漫长的文明进化史中,法律就是一个始终维护人们朝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标杆。在实施过程中,即使是在法治文明极度落后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封建时代,受到砍头、抄家、流放处罚的贪官污吏仍然比比皆是。更何况在人类已经走过文明的蛮

荒时代进入理性文明时代,法的实施更不可能随着人的情感变化而变化,他的强制性、普遍性和严肃性将得到更进一步的体现和彰显。

(注:此处根据对方辩词实际情况适当穿插对方论点辩驳意见)

综上所述,法律是无情的。我方再次提醒,,千万别抱着法律有情的侥幸心理,从而那将会对我们自己和社会都带来更大的危害性,同时也与法律这一客观事物的发生发展规律是背道而驰的。最后,我再次郑重的提醒对方辩友及所有的人们:千万别认为法律有情,从而抱着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法律无情,千万、千万别以身试法!

谢谢大家!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各位来宾:

下面我代表正方发表总结陈词:法律无情。

通过我方前几轮的阐述和证明,法律本就无情。法律不可能依照人的情感和意志为转移,也不可能依据任何阶级和团体的意志为转移,所以,法律是不可能具有情感的。

首先,从法的产生看。法律的表面看起来是统治阶级一直的体现,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利益而使用的工具。这样的观点只是一种只得皮毛未得真谛的肤浅认识。马克思曾经指出: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法律是一种被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创造的产物。这充分说明:法律是客观存在的一种事物,一种被人们不断认识不断发现的客观存在,犹如冰冷的石头或者沉默的大山一样,永远都只是一个被人们认识和发现的过程,而不可能被人们创造

和臆想。所以,他是不可能被人们赋予情感的。如果一定要说他具备情感的话,那就好比我们非要说山间的一块石头是和我心灵相通的一样,那是诗人们浪漫的灵感,而不是我们理性思维的范畴。

其次,就法律本身看。法律是什么?法律就是一根绳子、一把尺子,任何人和事都必须在同样的尺度下进行衡量,不可能因为我是弱势群体就对我网开一面,也不可能你是优势群体就可以放你一马。任何一件事情发生之后,我们不能随便的说他违法没有违法,必须要有法律这把尺子来衡量,是违法了就是违法了,没有违法就没有违法,绝对不可能有模棱两可的标准,这就是法律本身的无情之处,无论你是谁,天王老子在法律面前也得同等衡量。

再有,从法的实施看。人类社会的最终目标是什么?就是公平、公正地平等相处。在这个漫长的文明进化史中,法律就是一个始终维护人们朝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标杆。在实施过程中,即使是在法治文明极度落后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封建时代,受到砍头、抄家、流放处罚的贪官污吏仍然比比皆是。更何况在人类已经走过文明的蛮荒时代进入理性文明时代,法的实施更不可能随着人的情感变化而变化,他的强制性、普遍性和严肃性将得到更进一步的体现和彰显。

(注:此处根据对方辩词实际情况适当穿插对方论点辩驳意见)

综上所述,法律是无情的。我方再次提醒,,千万别抱着法律有情的侥幸心理,从而那将会对我们自己和社会都带来更大的危害性,同时也与法律这一客观事物的发生发展规律是背道而驰的。最后,我再次郑重的提醒对方辩友及所有的人们:千万别认为法律有情,从

而抱着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法律无情,千万、千万别以身试法!

谢谢大家!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各位来宾:

下面我代表正方发表总结陈词:法律无情。

通过我方前几轮的阐述和证明,法律本就无情。法律不可能依照人的情感和意志为转移,也不可能依据任何阶级和团体的意志为转移,所以,法律是不可能具有情感的。

首先,从法的产生看。法律的表面看起来是统治阶级一直的体现,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利益而使用的工具。这样的观点只是一种只得皮毛未得真谛的肤浅认识。马克思曾经指出: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法律是一种被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创造的产物。这充分说明:法律是客观存在的一种事物,一种被人们不断认识不断发现的客观存在,犹如冰冷的石头或者沉默的大山一样,永远都只是一个被人们认识和发现的过程,而不可能被人们创造和臆想。所以,他是不可能被人们赋予情感的。如果一定要说他具备情感的话,那就好比我们非要说山间的一块石头是和我心灵相通的一样,那是诗人们浪漫的灵感,而不是我们理性思维的范畴。

其次,就法律本身看。法律是什么?法律就是一根绳子、一把尺子,任何人和事都必须在同样的尺度下进行衡量,不可能因为我是弱势群体就对我网开一面,也不可能你是优势群体就可以放你一马。任何一件事情发生之后,我们不能随便的说他违法没有违法,必须要

有法律这把尺子来衡量,是违法了就是违法了,没有违法就没有违法,绝对不可能有模棱两可的标准,这就是法律本身的无情之处,无论你是谁,天王老子在法律面前也得同等衡量。

再有,从法的实施看。人类社会的最终目标是什么?就是公平、公正地平等相处。在这个漫长的文明进化史中,法律就是一个始终维护人们朝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标杆。在实施过程中,即使是在法治文明极度落后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封建时代,受到砍头、抄家、流放处罚的贪官污吏仍然比比皆是。更何况在人类已经走过文明的蛮荒时代进入理性文明时代,法的实施更不可能随着人的情感变化而变化,他的强制性、普遍性和严肃性将得到更进一步的体现和彰显。

(注:此处根据对方辩词实际情况适当穿插对方论点辩驳意见)

综上所述,法律是无情的。我方再次提醒,,千万别抱着法律有情的侥幸心理,从而那将会对我们自己和社会都带来更大的危害性,同时也与法律这一客观事物的发生发展规律是背道而驰的。最后,我再次郑重的提醒对方辩友及所有的人们:千万别认为法律有情,从而抱着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法律无情,千万、千万别以身试法!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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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代表正方发表总结陈词:法律无情。

通过我方前几轮的阐述和证明,法律本就无情。法律不可能依照人的情感和意志为转移,也不可能依据任何阶级和团体的意志为转

移,所以,法律是不可能具有情感的。

首先,从法的产生看。法律的表面看起来是统治阶级一直的体现,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利益而使用的工具。这样的观点只是一种只得皮毛未得真谛的肤浅认识。马克思曾经指出: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法律是一种被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创造的产物。这充分说明:法律是客观存在的一种事物,一种被人们不断认识不断发现的客观存在,犹如冰冷的石头或者沉默的大山一样,永远都只是一个被人们认识和发现的过程,而不可能被人们创造和臆想。所以,他是不可能被人们赋予情感的。如果一定要说他具备情感的话,那就好比我们非要说山间的一块石头是和我心灵相通的一样,那是诗人们浪漫的灵感,而不是我们理性思维的范畴。

其次,就法律本身看。法律是什么?法律就是一根绳子、一把尺子,任何人和事都必须在同样的尺度下进行衡量,不可能因为我是弱势群体就对我网开一面,也不可能你是优势群体就可以放你一马。任何一件事情发生之后,我们不能随便的说他违法没有违法,必须要有法律这把尺子来衡量,是违法了就是违法了,没有违法就没有违法,绝对不可能有模棱两可的标准,这就是法律本身的无情之处,无论你是谁,天王老子在法律面前也得同等衡量。

再有,从法的实施看。人类社会的最终目标是什么?就是公平、公正地平等相处。在这个漫长的文明进化史中,法律就是一个始终维护人们朝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标杆。在实施过程中,即使是在法治文明极度落后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封建时代,受到砍头、抄家、

流放处罚的贪官污吏仍然比比皆是。更何况在人类已经走过文明的蛮荒时代进入理性文明时代,法的实施更不可能随着人的情感变化而变化,他的强制性、普遍性和严肃性将得到更进一步的体现和彰显。

(注:此处根据对方辩词实际情况适当穿插对方论点辩驳意见)

综上所述,法律是无情的。我方再次提醒,,千万别抱着法律有情的侥幸心理,从而那将会对我们自己和社会都带来更大的危害性,同时也与法律这一客观事物的发生发展规律是背道而驰的。最后,我再次郑重的提醒对方辩友及所有的人们:千万别认为法律有情,从而抱着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法律无情,千万、千万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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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代表正方发表总结陈词:法律无情。

通过我方前几轮的阐述和证明,法律本就无情。法律不可能依照人的情感和意志为转移,也不可能依据任何阶级和团体的意志为转移,所以,法律是不可能具有情感的。

首先,从法的产生看。法律的表面看起来是统治阶级一直的体现,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利益而使用的工具。这样的观点只是一种只得皮毛未得真谛的肤浅认识。马克思曾经指出: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法律是一种被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创造的产物。这充分说明:法律是客观存在的一种事物,一种被人们不断认识不断发现的客观存在,犹如冰冷的石头或者沉默的大山一

样,永远都只是一个被人们认识和发现的过程,而不可能被人们创造和臆想。所以,他是不可能被人们赋予情感的。如果一定要说他具备情感的话,那就好比我们非要说山间的一块石头是和我心灵相通的一样,那是诗人们浪漫的灵感,而不是我们理性思维的范畴。

其次,就法律本身看。法律是什么?法律就是一根绳子、一把尺子,任何人和事都必须在同样的尺度下进行衡量,不可能因为我是弱势群体就对我网开一面,也不可能你是优势群体就可以放你一马。任何一件事情发生之后,我们不能随便的说他违法没有违法,必须要有法律这把尺子来衡量,是违法了就是违法了,没有违法就没有违法,绝对不可能有模棱两可的标准,这就是法律本身的无情之处,无论你是谁,天王老子在法律面前也得同等衡量。

再有,从法的实施看。人类社会的最终目标是什么?就是公平、公正地平等相处。在这个漫长的文明进化史中,法律就是一个始终维护人们朝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标杆。在实施过程中,即使是在法治文明极度落后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封建时代,受到砍头、抄家、流放处罚的贪官污吏仍然比比皆是。更何况在人类已经走过文明的蛮荒时代进入理性文明时代,法的实施更不可能随着人的情感变化而变化,他的强制性、普遍性和严肃性将得到更进一步的体现和彰显。

(注:此处根据对方辩词实际情况适当穿插对方论点辩驳意见)

综上所述,法律是无情的。我方再次提醒,,千万别抱着法律有情的侥幸心理,从而那将会对我们自己和社会都带来更大的危害性,同时也与法律这一客观事物的发生发展规律是背道而驰的。最后,

我再次郑重的提醒对方辩友及所有的人们:千万别认为法律有情,从而抱着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法律无情,千万、千万别以身试法!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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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我方前几轮的阐述和证明,法律本就无情。法律不可能依照人的情感和意志为转移,也不可能依据任何阶级和团体的意志为转移,所以,法律是不可能具有情感的。

首先,从法的产生看。法律的表面看起来是统治阶级一直的体现,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利益而使用的工具。这样的观点只是一种只得皮毛未得真谛的肤浅认识。马克思曾经指出: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法律是一种被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创造的产物。这充分说明:法律是客观存在的一种事物,一种被人们不断认识不断发现的客观存在,犹如冰冷的石头或者沉默的大山一样,永远都只是一个被人们认识和发现的过程,而不可能被人们创造和臆想。所以,他是不可能被人们赋予情感的。如果一定要说他具备情感的话,那就好比我们非要说山间的一块石头是和我心灵相通的一样,那是诗人们浪漫的灵感,而不是我们理性思维的范畴。

其次,就法律本身看。法律是什么?法律就是一根绳子、一把尺子,任何人和事都必须在同样的尺度下进行衡量,不可能因为我是弱势群体就对我网开一面,也不可能你是优势群体就可以放你一马。

任何一件事情发生之后,我们不能随便的说他违法没有违法,必须要有法律这把尺子来衡量,是违法了就是违法了,没有违法就没有违法,绝对不可能有模棱两可的标准,这就是法律本身的无情之处,无论你是谁,天王老子在法律面前也得同等衡量。

再有,从法的实施看。人类社会的最终目标是什么?就是公平、公正地平等相处。在这个漫长的文明进化史中,法律就是一个始终维护人们朝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标杆。在实施过程中,即使是在法治文明极度落后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封建时代,受到砍头、抄家、流放处罚的贪官污吏仍然比比皆是。更何况在人类已经走过文明的蛮荒时代进入理性文明时代,法的实施更不可能随着人的情感变化而变化,他的强制性、普遍性和严肃性将得到更进一步的体现和彰显。

(注:此处根据对方辩词实际情况适当穿插对方论点辩驳意见)

综上所述,法律是无情的。我方再次提醒,,千万别抱着法律有情的侥幸心理,从而那将会对我们自己和社会都带来更大的危害性,同时也与法律这一客观事物的发生发展规律是背道而驰的。最后,我再次郑重的提醒对方辩友及所有的人们:千万别认为法律有情,从而抱着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法律无情,千万、千万别以身试法!

谢谢大家!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各位来宾:

下面我代表正方发表总结陈词:法律无情。

通过我方前几轮的阐述和证明,法律本就无情。法律不可能依

照人的情感和意志为转移,也不可能依据任何阶级和团体的意志为转移,所以,法律是不可能具有情感的。

首先,从法的产生看。法律的表面看起来是统治阶级一直的体现,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利益而使用的工具。这样的观点只是一种只得皮毛未得真谛的肤浅认识。马克思曾经指出: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法律是一种被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创造的产物。这充分说明:法律是客观存在的一种事物,一种被人们不断认识不断发现的客观存在,犹如冰冷的石头或者沉默的大山一样,永远都只是一个被人们认识和发现的过程,而不可能被人们创造和臆想。所以,他是不可能被人们赋予情感的。如果一定要说他具备情感的话,那就好比我们非要说山间的一块石头是和我心灵相通的一样,那是诗人们浪漫的灵感,而不是我们理性思维的范畴。

其次,就法律本身看。法律是什么?法律就是一根绳子、一把尺子,任何人和事都必须在同样的尺度下进行衡量,不可能因为我是弱势群体就对我网开一面,也不可能你是优势群体就可以放你一马。任何一件事情发生之后,我们不能随便的说他违法没有违法,必须要有法律这把尺子来衡量,是违法了就是违法了,没有违法就没有违法,绝对不可能有模棱两可的标准,这就是法律本身的无情之处,无论你是谁,天王老子在法律面前也得同等衡量。

再有,从法的实施看。人类社会的最终目标是什么?就是公平、公正地平等相处。在这个漫长的文明进化史中,法律就是一个始终维护人们朝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标杆。在实施过程中,即使是在法治文明

极度落后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封建时代,受到砍头、抄家、流放处罚的贪官污吏仍然比比皆是。更何况在人类已经走过文明的蛮荒时代进入理性文明时代,法的实施更不可能随着人的情感变化而变化,他的强制性、普遍性和严肃性将得到更进一步的体现和彰显。

(注:此处根据对方辩词实际情况适当穿插对方论点辩驳意见)

综上所述,法律是无情的。我方再次提醒,,千万别抱着法律有情的侥幸心理,从而那将会对我们自己和社会都带来更大的危害性,同时也与法律这一客观事物的发生发展规律是背道而驰的。最后,我再次郑重的提醒对方辩友及所有的人们:千万别认为法律有情,从而抱着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法律无情,千万、千万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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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我方前几轮的阐述和证明,法律本就无情。法律不可能依照人的情感和意志为转移,也不可能依据任何阶级和团体的意志为转移,所以,法律是不可能具有情感的。

首先,从法的产生看。法律的表面看起来是统治阶级一直的体现,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利益而使用的工具。这样的观点只是一种只得皮毛未得真谛的肤浅认识。马克思曾经指出: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法律是一种被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创造的产物。这充分说明:法律是客观存在的一种事物,一种被人们

不断认识不断发现的客观存在,犹如冰冷的石头或者沉默的大山一样,永远都只是一个被人们认识和发现的过程,而不可能被人们创造和臆想。所以,他是不可能被人们赋予情感的。如果一定要说他具备情感的话,那就好比我们非要说山间的一块石头是和我心灵相通的一样,那是诗人们浪漫的灵感,而不是我们理性思维的范畴。

其次,就法律本身看。法律是什么?法律就是一根绳子、一把尺子,任何人和事都必须在同样的尺度下进行衡量,不可能因为我是弱势群体就对我网开一面,也不可能你是优势群体就可以放你一马。任何一件事情发生之后,我们不能随便的说他违法没有违法,必须要有法律这把尺子来衡量,是违法了就是违法了,没有违法就没有违法,绝对不可能有模棱两可的标准,这就是法律本身的无情之处,无论你是谁,天王老子在法律面前也得同等衡量。

再有,从法的实施看。人类社会的最终目标是什么?就是公平、公正地平等相处。在这个漫长的文明进化史中,法律就是一个始终维护人们朝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标杆。在实施过程中,即使是在法治文明极度落后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封建时代,受到砍头、抄家、流放处罚的贪官污吏仍然比比皆是。更何况在人类已经走过文明的蛮荒时代进入理性文明时代,法的实施更不可能随着人的情感变化而变化,他的强制性、普遍性和严肃性将得到更进一步的体现和彰显。

(注:此处根据对方辩词实际情况适当穿插对方论点辩驳意见)

综上所述,法律是无情的。我方再次提醒,,千万别抱着法律有情的侥幸心理,从而那将会对我们自己和社会都带来更大的危害

性,同时也与法律这一客观事物的发生发展规律是背道而驰的。最后,我再次郑重的提醒对方辩友及所有的人们:千万别认为法律有情,从而抱着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法律无情,千万、千万别以身试法!

谢谢大家!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各位来宾:

下面我代表正方发表总结陈词:法律无情。

通过我方前几轮的阐述和证明,法律本就无情。法律不可能依照人的情感和意志为转移,也不可能依据任何阶级和团体的意志为转移,所以,法律是不可能具有情感的。

首先,从法的产生看。法律的表面看起来是统治阶级一直的体现,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利益而使用的工具。这样的观点只是一种只得皮毛未得真谛的肤浅认识。马克思曾经指出: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法律是一种被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创造的产物。这充分说明:法律是客观存在的一种事物,一种被人们不断认识不断发现的客观存在,犹如冰冷的石头或者沉默的大山一样,永远都只是一个被人们认识和发现的过程,而不可能被人们创造和臆想。所以,他是不可能被人们赋予情感的。如果一定要说他具备情感的话,那就好比我们非要说山间的一块石头是和我心灵相通的一样,那是诗人们浪漫的灵感,而不是我们理性思维的范畴。

其次,就法律本身看。法律是什么?法律就是一根绳子、一把尺子,任何人和事都必须在同样的尺度下进行衡量,不可能因为我是

弱势群体就对我网开一面,也不可能你是优势群体就可以放你一马。任何一件事情发生之后,我们不能随便的说他违法没有违法,必须要有法律这把尺子来衡量,是违法了就是违法了,没有违法就没有违法,绝对不可能有模棱两可的标准,这就是法律本身的无情之处,无论你是谁,天王老子在法律面前也得同等衡量。

再有,从法的实施看。人类社会的最终目标是什么?就是公平、公正地平等相处。在这个漫长的文明进化史中,法律就是一个始终维护人们朝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标杆。在实施过程中,即使是在法治文明极度落后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封建时代,受到砍头、抄家、流放处罚的贪官污吏仍然比比皆是。更何况在人类已经走过文明的蛮荒时代进入理性文明时代,法的实施更不可能随着人的情感变化而变化,他的强制性、普遍性和严肃性将得到更进一步的体现和彰显。

(注:此处根据对方辩词实际情况适当穿插对方论点辩驳意见)

综上所述,法律是无情的。我方再次提醒,,千万别抱着法律有情的侥幸心理,从而那将会对我们自己和社会都带来更大的危害性,同时也与法律这一客观事物的发生发展规律是背道而驰的。最后,我再次郑重的提醒对方辩友及所有的人们:千万别认为法律有情,从而抱着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法律无情,千万、千万别以身试法!

谢谢大家!

法律有情的辩词法律无情的辩词

辩手的自我介绍: (正方一辩)法律之网是有情的编织,故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正方二辩)中国现在正在建设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正需要法律有情。 (正方三辩)依法治国,法律有情,社会才能更和平。 (正方四辩)一位不知名的圣曾说过:“法律不是无情物,化做春泥更护花。” (反方一辩)法律无情,是手托天平的正义。 (反方二辩)法律无情,是高举利剑的威严。 (反方三辩)法律无情,是播洒人间的正义。 (反方四辩)法律无情,是蕴涵智慧的理性。故我方认为法律无情,谢谢大家! 开篇陈词 (正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观点是法律有情。辞海说到: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制定是以统治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中大多数人而制定利益的。正如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将国家之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情是指大众之情、天地之情。情是在人的社会实践中,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法律是人定的,不可避免的掺杂着人的感情因素,而且法律的内容符合人民的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因此,我们制定的法律是有情的。法律的根本是公平公正。他关心的是每一位公民,他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他的公正公平就是博爱。这就从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每一位公民,这就是法律有情最铁的证据。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卢梭曾说过::“当人们在大会上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让人们所提问的,并不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而是这个提议是不是公议。”这个公议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显而易见,大哲学家传达出的就是法律是合乎情理的、仁慈的。他不是情感的发生者却饱含情感的因素是情感的载体。也许有人会问:刑法里,坐牢、死刑是不是无情的一面?但这些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的内容,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它对罪犯的惩戒符合公平的原则、合乎情理、合乎天地之情。它查明事实,对违法者合乎情感,合乎大众之情。在法律有序的海洋中,我们欢快的划着法律的小船,划着由法和情制成的双浆,以法为基,以情为路,驶向更加美好的地方。所以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反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对方一辩一片赤诚未能打动我心中的重重疑惑,有几点不敢苟同之处还请教对方二辩同学:一、概念不清。对方将情定义为大众之情,天地之情。这岂不是无限的在扩大我们的辩题吗?二、对方思维混乱。对方辩友思维不清,有无情不能代替天地之情。接下来我将阐述我方观点。我方认为,法律无情。从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到现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走过了几千年的历史。而今天我们要讨论的并不是所有的法律。在这么多形形色色的法律之中,有不合时代要求的,违背社会性质的恶法。既非法之法。也有符合生产力要求的良法,才是真正的法。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证人民利益的行为准则。而何谓无情呢,无情并不是指冷酷残忍,血腥暴力,而是指理性的推理,公正的判断。以及执法者不掺杂个人的思想感情。 首先,从法律的制定角度讲,马克思说过:“立法这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叙述法律。法律是一种被发现

正方一辩立论陈词

正方一辩立论陈词:跳槽不是盲目的跳,也不是人才的盲流。恰恰相反,跳槽是离开原来的单位或职业,到别的单位或改变职业,是人才的有效流动。接下来,我们来分析一下今天的辩题的逻辑关系:我们谈跳槽对人才发挥作用有所帮助,是指一种客观条件的改变能对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有所帮助,而非论证跳槽是人才发挥作用的充分或必要条件。因此,只要我方能够指出,跳槽引起的变动对人才发挥作用有所帮助,就能够证明我方的观点。我方将从以下方面证明我方观点: 一我们强调跳槽是以双向选择为特征的一种人才流动机制,有利于人才发挥作用。之所以有人选择跳槽,就是因为跳槽者认为在原来的岗位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啊。而跳槽恰恰尊重了人的自主选择,符合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房产大亨潘石屺用多年的经验总结道,商品的价值只有通过交换才能表现出来,人才的价值只有通过跳槽才能表现出来。对人才来说,这是公平的。可见,是跳槽改变了人才发挥作用的环境。 二从社会价值看,跳槽是人才的垂直流动,较封闭的人才管理模式更加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毋庸置疑,在跳槽的过程中,是人才的价值不断的提升,从而使其社会价值得以实现,完成了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完美统一。对方辩友,从一而终的年代已经过去了,真正自由开放的年代早已到来。我们的人才已经明显地意识到“天生我才必有用,此处不用我自有用我处”。跳槽不是好逸恶劳,而是为自己的勤奋努力找对方向啊!“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如果执著与当初的职业,社会上会多一个默默无闻的小资本家,而非革命导师恩格斯;多了一位湖南乡村教师,而非毛主席啊!对方辩友,请放下你们的傲慢与偏见,用你的理智的头脑接受我方的观点——跳槽有利于人才发挥作用!谢谢! 反方一辩立论陈词:对方辩友在刚才的立论中翻了以下几点错误: 首先概念不清,指鹿为马。何谓跳槽?跳槽就是指自动离职,更换单位的行为,是一种有风险的人才流动方式。而人才是指掌握某些技能的社会群体。可见,人才是社会的生产要素,是一种社会资源。其作用的发挥,必须针对组织和社会而言。 其次,判断标准不明确,使大家雾里看花。我方认为人才发挥作用的标准在于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能否得以实现并达到统一。诚然,跳槽是个人选择的结果,它的确可以使一部分人在一定的时期内得到利益,但由于个体的差异性存在,我们不能找到统一的衡量标准。因此,就是否有利于人才发挥作用而言,我们应该站在群体和社会的角度来队今天的辩题进行讨论。 在明确了概念和标准后,接下来我方将从以下几点进一步论证跳槽不利于人才发挥作用: 第一,跳槽不利于个人信誉的树立。现代社会是一个讲诚信的社会,单方面的毁约,不辞而别,这些行为都会使人的诚信问题亮起红灯。“树无根不直,人无信不立”。置诚信社会之公理于不顾,大谈跳槽,人才怎样发挥作用? 第二,跳槽不利于人才获得稳定的发展环境。跳槽必然使人才的工作关系的方向发生变化。在变化的环境中,人才如何发挥作用?不长期扎根于岗位,又怎能更好的发挥作用? 第三,跳槽不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人才是社会的生产要素之一,曾盛极一时的“孔雀东南飞”现象使得东部地区人才堆积,产生人力资源的浪费,而中西部地区出现了人才缺口。此外,跳槽使许多企业不愿投资培训员工,害怕自己的企业成为别人的人才摇篮。这显然不利于人才的社会供给。一些人

辩论赛_法律有情无情

0法律有情的辩词/法律无情的辩词全文(原创) 管理提醒:(?) ? (?) 辩手的自我介绍: (正方一辩)法律之网是有情的编织,故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正方二辩)中国现在正在建设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正需要法律有情。 (正方三辩)依法治国,法律有情,社会才能更和平。 (正方四辩)一位不知名的圣曾说过:“法律不是无情物,化做春泥更护花。” (反方一辩)法律无情,是手托天平的正义。 (反方二辩)法律无情,是高举利剑的威严。 (反方三辩)法律无情,是播洒人间的正义。 (反方四辩)法律无情,是蕴涵智慧的理性。故我方认为法律无情,谢谢大家! 开篇陈词 (正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观点是法律有情。辞海说到: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制定是以统治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中大多数人而制定利益的。正如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将国家之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情是指大众之情、天地之情。情是在人的社会实践中,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法律是人定的,不可避免的掺杂着人的感情因素,而且法律的内容符合人民的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因此,我们制定的法律是有情的。法律的根本是公平公正。他关心的是每一位公民,他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他的公正公平就是博爱。这就从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每一位公民,这就是法律有情最铁的证据。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卢梭曾说过::“当人们在大会上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让人们所提问的,并不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而是这个提议是不是公议。”这个公议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显而易见,大哲学家传达出的就是法律是合乎情理的、仁慈的。他不是情感的发生者却饱含情感的因素是情感的载体。也许有人会问:刑法里,坐牢、死刑是不是无情的一面?但这些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的内容,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它对罪犯的惩戒符合公平的原则、合乎情理、合乎天地之情。它查明事实,对违法者合乎情感,合乎大众之情。在法律有序的海洋中,我们欢快的划着法律的小船,划着由法和情制成的双浆,以法为基,以情为路,驶向更加美好的地方。所以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 双方二辩的补充陈词

一辩立论稿

各位评委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我是反方一辩,我方的观点是互联网加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弊大于利。互联网加是互联网与实体经济进行结合。就像一个硬币有两面一样,互联网加的模式对实体经济来说也是有利有弊的。我方认为,这种结合方式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还是弊大于利的。 第一,互联网加会对传统的资讯传播方式进行冲击。互联网和移动网络的发展使得传统媒体称为严重的受害者。在座的各位都能切身感受到互联网对传播方式的冲击。网络资讯平台的兴起,网络成了大众接受信息的主要来源渠道,大家看新闻、看电视、看电影都更倾向于互联网和移动网络,那么电视、报纸、电影等产业就不可避免地或遭受极大的冲击。 第二,互联网加也对传统经济结构的后端部分进行了冲击,也就是对流通渠道的冲击。 首先是对社会零售体系的冲击。由于线上销售覆盖面广,接触人群多,展示成本低,且网络销售产品的价格也明显低于线下价格,于是,线上电商大行其道。然而,实体企业一窝蜂进入电商,结果被碰得头破血流。实体企业网上做生意99%都亏本,因为钱都花在广告和流量上了,不买广告和流量就没有销售量。而如果实体店铺不加入网上销售的模式,那些网上销售的店铺又会挤占了实体店的生存空间,很多实体店都不得不关门。加入和不加入网上销售,生存都很艰难。从这里可以看出,互联网加对实体企业不利,对就业不利,对中国未来经济也不利。 其次,互联网加的模式减少了中间商,砍掉了其中一个环节,换一个角度,原来那些中间商的生存空间就减少了,他们的发展前景很渺茫。作为实体经济的一部分,他们也就受到极大的冲击。而对那些下岗失业的人们,在经济发展不景气的情况下,他们也很难就业,收入减少,意味着消费也减少,如果消费不足,经济又如何能发展得好呢? 第三,互联网加导致的商品价格下降引起了价格战,非但没有促使企业转型升级,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反而通过裁员、降薪、降质量等方式降低成本,企业不断萎缩,恶性竞争导致产品竞争力下降。因此,电商模式虽然短暂地带给了消费者低价格,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互联网加带来的低价格还是得不偿失的。 第四,互联网加的大数据技术使得利基市场被挤压。所谓利基市场,就是是那些大型企业忽视了的潜在的缝隙市场。过去很多中小企业靠着灵活的市场嗅觉和反应,抓住了这些大企业忽略了的利基市场,才能逐步成长为市场的挑战者。在互联网加的经济形态下,占有市场主要份额的企业,能够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库进行精准营销,凭借人才、技术、资本等优势抢占利基市场,资源被巨头垄断,中小型企业被挤压,存活率低。而经济的发展需要有更多的中小型市场慢慢成型长大,让他们发挥活力,而互联网加的经济模式最终市场的活力就会下降,经济情况也下降。 总而言之,互联网加的经济模式虽然现在会给消费者带来一些便利,但我们认为,总的来说,它对实体经济的影响都是弊大于利的。

法律无情亦有情

法律无情亦有情据1月22日《广州日报》报道,正在制定的《民 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出现“拒绝作证权”,规定具有血缘关系及特定职业的人员可以拒绝作证。如妻子可以拒绝作出不利丈夫的证词,父亲可以拒绝作出不利儿子的证词;编辑对作者的个人情况及活动内情,有权拒绝作证;医师、药剂师、律师、公证员在职务上知悉的应当保密的事实,也 可以拒绝作证。 任谁都可以体味到这样一种两难处境,当司法机关要求你就具有血缘关系的亲人的违法事实作证,一方面出于天然的亲情,你不忍心作不利于亲人的证词;另一方面,法律规定又不容许你拒绝,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或许最后“理智战胜了感情”,但无疑会为此难受、自责、不安。以传统诉讼法对证人作证的要求,你这些精神上的创痛是被忽略不计的。 如果法律将亲人作证规定为是法定义务,那就是基于这样一种价值观,即认为人的亲情在公众利益面前微不足道,为了公众利益可以使亲情与个人情感付之东流。此种价值观听起来冠冕堂皇,但问题在于,设若没有对每个人亲情与个人情感的尊重与呵护,哪又会有什么真正的公众利益可言?真正人道的社会不会以牺牲个人情感为代价来维护什么整体利益,不建立在尊重每个个体情感基础上的所谓整体利益其实也是虚幻的。人在亲情面前是天生脆弱的,这种脆弱应被承认、正视与尊重,因为这种脆弱是人性善良的体现,所以也就不宜简单地以是否道德来予以界定,即便这是针对一个犯罪的亲人的善良。当前社会价值观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正在经由片面强调“大公无私”向尊重人权、人性转移。法律是主流价值观的反映与体现,随着社会价值观的更新与提升,法律也应与时俱进,作出相应的符合时代与潮流发展的变革。从“作证豁免权”的提出可看到时代发展的步履;“作证豁免权”等现代司法理念的出现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 要求。 人们常说“法律是无情的”,但这是就“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而说的,其意并非是指法律应藐视人的善良情感与愿望,非是指法律不该、不可体现出“有情”的一面。其实法律的“有情”与“无情”是就两个不同层面而言的,二者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法律“有情”是指法律尽管无情却也尊重人情、人性,尊重人间一切美好、善良的愿望与事物。像保护私有财产、给嫌犯戴头套、改用注射死刑、限制及最终取消死刑等司法理念与司法变革的出现一样,“作证豁免权”这一概念的出现也是观念更新的产物,表明立法、执法已越来越向着进一步尊重人情、人性的方向发展,已越来越注重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这无疑是于公民利益与 法制建设有益的正向呼声与努力.

一辩立论 (初赛)

一辩立论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以及对方辩友,反方在此问候各位。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机遇比实力更重要”。我方并不否认实力对我们成功的重要性,但我方强调的是——机遇比实力更重要!首先,何谓机遇?现代汉语辞典把机遇解释为一种客观条件,是对人们有利的时机、境遇和机会。正如种子要生根发芽甚至收获,应保证有适合它生长的温度和湿度,这是客观条件,也就是机遇!其次,何谓更?更是更加,是比较的意思,通过比较,我们方才知道机遇比实力更重要。 历史长河中机遇比实力更重要的例子更是数不胜数。改革开放初期,李嘉诚在实力并不雄厚的情况下,抓住机遇,借巨款购买大量地皮,最终成为中国首屈一指的大富豪。世界酒店大王希尔顿早年随淘金热到丹麦,抓住机遇,兴建旅店,最终成就辉煌事业。无论是李嘉诚还是希尔顿,早年都并无太强实力,但他们成功的关键就是抓住了机遇!机遇比实力更重要,这样的道理在中西方都有体现,可见机遇之重要。成功是目的,那么机遇就是关键!多少人苦苦坚信于实力,可结果呢?纵实力加身却平庸一生,原因何在?就是因为没有机遇。屈贾谊于长沙,虽才富五车,可终不能一展抱负。怨千里马无伯乐,虽有千里之能,可终不能挥洒自如。他们何尝不是有实力之人,可缺少了机遇,也只能空悲切,叹一声枉然。 人生路上,想成功没有机遇是不行的。如果没有机遇,纵使你有才华也得不到展现抱负的机会和舞台。常言道,成功者和失败者的区

别就在于能否抓住机遇。所谓君子适时而动,英雄应运而生。快跑的未必能赢,力战的未必得胜。由此可见机遇何等重要。 当然,我们不接受对方辩友即将可能提出的——千里马如果没有实力即使被伯乐看中也不会有所作为,从而得出实力有多重要的观点。再次强调我们的观点——机遇比实力更重要!我们的重点不在于有没有哪样东西才会成功,而在于有了这两样东西后,哪一个更重要,更有助于我们走向成功。 又然,我们不接受对方辩友将可能提出的——贾谊等人是因为没有处在好的时代环境下才怀才不遇的。再次强调现代汉语辞典对机遇的解释——机遇是一种客观条件,是有利的环境和机会。依然突出的是我方的观点——机遇比实力更重要! 所以,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机遇比实力更重要!

法律无情 自由辩论

法律有情,正方立论 1.从立法到执法,都有人的参与,人都是有感情的,法与情从源头就相连, 每条法律都饱含深情。 2. 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 3. 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4. 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5. 法律尊重民意,人民的感情影响法院的裁判。 6. 法律越来越人情化,中国倡导以人为本,人本主义,有情符合社会发展。 7. 法律的应用考虑文化习惯、道德风俗,情的因素时时体现。 8. 英美法系判例法,陪审团、法官、律师共同熔铸,裁判结果体现有情。 法律有情,正方提问 1. 对方辩友怎么解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这些有情的法律呢? 答:任何法律在制定的时候都是基于客观事实,国家之所以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等,是因为这些人主体存在特殊性,因为群体的特殊性才需要单独立法,这正是法律公平理性的表现。 2. 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答:这几条并非说明“法律有情”,而是“法律有理”。有理有度不等于有情。

对孕妇而言,不判处死刑并不是出于犯罪情节的怜悯,而是因为她们肚子里的孩子无罪。同时,对于75岁以上的老人,法律考虑的是再犯可能性低。对于未成年人法律考虑到的是改造必要性大,防止未成年人在监狱污浊的环境下受到不良的影响。法律是讲道理的,在法律的眼中,只有理有可恕,没有情有可原。否则法理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呢?为什么法律的核心不是法情而是法理呢? 3.许霆案、邓玉娇案,之所以改判不都是法院考虑了普罗大众的感情吗? 答:我相信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以法律为判断依据的,但也不可否认,在一些案件审理中,民意、舆论也会有一定影响。特别是当政府因社会舆论而过问案件时,很容易让法院的判决结果改变。但是这种民意扰乱法律裁判的现象不是法治进程的体现,也是不理性的,此时的判决遵从的已不是法律,而是社会舆论压力,所以更谈不上是法律有情的体现。请问对方辩友,你认为这种民意影响裁判的现象是正确的吗?如果案件都靠大众审判,那法律岂不就是一纸空文了吗? 4. 新出台的《民事证据法》规定:具有相关血缘关系的人员可以拒绝作证,如妻子可以拒绝作出不利于丈夫的证词。作证豁免权这一概念的出现正是观念更新的产物,表明立法、执法已经越来越向着尊重人情、人性的方向发展。 答:作证豁免权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亲人作证的客观性有待商榷,另一方面也是法律保障人权的司法需求,这是法治社会追求社会利益与价值权衡的结果。我方所说的法律无情并非法律可以藐视人性的善良和愿望,我们强调的是从立法、司法到执法中不能徇私情,不能用情来干涉法,对方辩友不要曲解我方的立场。 5. 如何解释法律的应用考虑文化习惯、道德风俗? 答:我方一再强调,立法过程中之所以有一些区别对待的规定,是因为适用主体存在特殊性,这是法律理性的体现,但不能说明法律有情。 6. 英美法系判例法,陪审团、法官、律师共同熔铸,裁判结果体现有情。 答:陪审团制度是社会正义的平衡器,陪审团的选择具有严格的制度,目的就是避免个人感情影响案件裁判。多数人裁决的方式避免了个人感情的影响,因此是

辩论赛一辩陈词

辩论赛一辩陈词 辩论赛一辩陈词没有固定的格式,大致上就是阐述己方观点,进行论证,总结几部分。 提供一个辩词范本: 我方观点是成大事者不拘小节。何谓“不拘小节”?这是一个很泛化的概念,为了使讨论更有针对性,我们自然需要对其给出一个合理的界定。正本清源,“不拘小节”一词出自《后汉书·虞延传》,商务印书馆的解释是形容待人处世不拘泥于小事,不为小事所约束。多指不注意生活小事。在这里有两个词需要对方辩友尤其要注意:“拘”和“小节”。首先,“拘”在这里是拘泥的意思,形容被束缚其中。很明显,不拘泥并不等于不注重,不遵守。不束缚于小节,让我们做事的眼界更宽阔、更灵活。其次,“小节”是指无关大局的细枝末节,非原则的琐事。它的外延非常之广,小到生活琐事:衣着起居;大到自身利益:生死攸关。大科学家爱因斯坦整日蓬头垢面,可谓不拘小节;大文豪李白豪放不羁,当称不拘小节;伟大的雷锋同志,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不在乎己身利益,更是不拘小节啊!此外,“小节”不等于“细节”,“细节”是构成事物的要素,不可或缺。小节是事物发展的次要矛盾,把握事物的发展更应看方向和主流。 那么,成大事者为什么不拘小节呢?我方认为原因有三: 第一,从“成大事者”的主体特点看。成大事者,决非普通的成才。他必然在某领域取得了杰出成就,并对社会产生较大并持久的积极影

响。纵观古今之成大事者,可以发现他们身上共同的特征:(1)具有长远的眼光,对事物发展有敏锐的洞察力和预见力;(2)他们善于把握事物的主要矛盾,能够明晰“小节”的地位作用,不会拘泥于无原则的琐事上;(3)成大事者往往性格独特,不拘小节。小平同志的人才思想中就提到:要用人唯贤,不拘小节……包括一些有怪脾气的人(邓小平文选第二卷),这就从客观上肯定了人才与不拘小节的关系。第二,从现实角度分析。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欲成大事,必需洞察方向、把握大局。正所谓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只有心无旁骛,才能专心致志。若拘于小节,将精力和时间过度的投放在非原则的琐事之上,“眉毛胡子一把抓”,必然对成大事产生阻碍作用。 第三,从理论层面判断:事物的矛盾可分为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方向”、“大局”是事物的主要矛盾,对事物的发展起主导作用;“小节”是次要矛盾。处理问题不能舍本逐末。要知道,解决主要矛盾的同时,次要矛盾也能迎刃而解。 综上三点所述,我方一致认为:成大事者不拘小节! 辩论赛四辩陈词格式: 四辩总结陈词,既是对本方观点的再一次申述、总结,又是一个最终的升华、点睛。写好总结陈词可以注意以下几点: 1、与其他选手全面分析、讨论辩题,了解其他辩手的观点 2、全体辩手根据辩题和讨论情况,制定一个总体的功防策略,每个人负责一个或者几个重点问题。 3、四辩在顾全大局的前提下,要照顾本方观点,同时加以升华。

辩论赛-法律有情无情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人们行为的规范,是衡量人们行为的准绳,它具有强制性、严肃性、普遍性,更重要的是法律的理性。我国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都强调了法大于一切的理念。不管是谁,权多高,位多重,只要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不管立法者、执法者是否是感性的,面对法律的严肃和威严,也不可能因为私欲、私情去触动法律。从建国初期的四人帮到现在的陈良宇、文强,都没有逃脱法律的严惩。因此,从法的惩罚功能、惩罚力度上来讲,可以说法是无情的。 法律作为一种“天下之规度”,作为一种对客观实体的理性反映,作为一种衡量人类行为的工具,它不可能带有感情色彩。立法要充分考虑社会环境现实,这是有情的所在,而一旦制定下来,就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这正体现了法律无情。在辩论中将法律无情的概念偷换成执法无情,就好办了,因为现在法治喊的这么响,假如执法有情,不就是徇私枉法了吗? 法律的无情并不代表他是残酷或者是违背人性,法律的无情代表着他的公正。法律是公平的化身,是反映大众需要和公众利益的,法律对于那些破坏社会和谐,损坏人民利益的人不讲情面,也绝不留情。 法律与一般的制度不同,法律本身是无情的,它需要的更多是稳定性而不是灵活性,只有稳定的法律才能得到更多的认同,而有个人感情在里面的法律往往实现不了稳定性。 【攻辩问题】 1、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作何解释? 法律是规范,是准绳,当然无情。如果在法律面前讲情面,通关系,那法律就不是法律了。古时候人民就已经意识到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法律是理性和客观的产物,执法有情和法律有情是一个概念吗?请对方辩友不要混淆。 3、如果对方说,制定法律的主体是有情的,就问对方辩友,有情的人怎样立出无情的法的?法律在制定中有情就会以情乱法,法律在执行中有情就会徇私枉法。 4如果对方牵扯到法律与道德是一致的这个问题,就说:法律与道德真的一致吗???如果法律有情的话,我们要法律干什么,道德就可以约束我们的行为了。法不容情! 【有情A,无情B 】 A:可是对方辩友为什么只看见法律对极少数人的制裁,而没有看见对大多数人的保护呢?这不是犯了以偏盖全的错误了吗?! 我们看看大多人心中最严厉的刑法: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面对这情的体现,请问对方辩友你还能说法律无情吗?! B:对方辩友,恰恰相反,正因为我更看中法律对大多数人权利利益的有效维护,我才要更加声明法律一个最重要的特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对违法犯罪的人给以最无情的惩罚,才

法律无情有情事例

人民法治网11月15日郑州电(张刘伟)近日,正阳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现年18岁的杜某和17岁的王某本是一对高中学生, 2004年11月14日下午,杜某提出到正阳一中找学生搞点钱花,王某同意。后二人于15时许来到正阳一中校内西南一男厕所,由王某看人望风,杜某对该校学生周俊领、张炯辉、李汉鹏、吴凯、姚政5人拳打脚踢后,抢走周俊领人民币310元和1美元,抢走李汉鹏人民币10元及张炯辉人民币20元。抢后又当场退给周俊领人民币50元和1美元,实际抢走三被害人人民币290元,所抢赃款二被告人分赃后挥霍。 在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和杜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查明被告人王某和杜某无任何前科,结合二人表现和年龄法院作出了适用缓刑的判决。 法律是无情的,这是社会上的通说。法律条文严谨的措词与触犯后所受处罚的严厉,总让人有这么一种感觉。但法律无情人有情,看似“无情”的法律,执掌在执法者,司法者手中,则会变得“有情”起来。但“有情”是否是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呢?关键是看“无情”因何而言,“有情”缘何而生。 目前社会所提倡的行政机关“有情执法”,人民法院“有情司法”,指的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和人民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宣传和解释法律,并在合法的前提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过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除此之外,也包括经其他方式对人民群众的爱心奉献和人文

关怀。这种“有情”,是情和法的结合,法与情的交融,为社会管理和事业发展所必需,为人民群众所称道,也是执法为民和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 但是,在执法和司法中还有一些“有情”的现象,却与立法,执法和司法的目的相去甚远。表现之一,对“上”有情。即某些行政执法者或司法者对职位高的“达官贵人”滥用自由裁量权甚至法外开恩。如交通警察对违章的某某领导卑躬放行;人民法官对处级以上干部的犯罪首先考虑判处缓刑,而对普通百姓则充分体现法律的刚性与“无情”。表现之二,对“用”有情。即对关系单位和关系人,认为早晚用得着的,在行政执法上少收几个子儿,在司法审判中少加几个砝码儿,“行下春风有夏雨”,“多一个朋友多一条路”。而对光头百姓却冷眉横对,口口声声“法律是无情的”。表现之三,对“钱”有情。在董事长、总经理或个体老板面前,法律成了面团儿和橡皮筋儿,某些执法者或司法者唯恐对大款“傍”之不及,“傍”得不紧。表现之四,对“亲”有情。即对父母叔伯,兄弟姐妹,姨舅姑嫂、左邻右舍、近朋故交,同学战友等等,将“执法如山”置换为“情义无价”,按远近亲疏。情分厚薄,使法与情此消彼长。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至此,人们不禁要问:设若某些掌握执法和司法职权的公仆如此执法和司法,岂不亵渎了社会公理和国家法律?幸亏以上丑恶现象,只是执法和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所为。 其实,情与法是相互统一的。“情”必是合法的“情”,“法”应为合情的“法”。“无情”体现了法律的刚性原则,“有情”则以合法为前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包括行政权和司法权在内的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既然行政执法人员和人民法官接受人民的委托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和审判职权,就应当全心全意地对人民负责,为人民尽职。人民和执法者,司法者乃至整个司法机关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是主人与公仆的关系。明白了这个道理,难道还不知权为谁所用,利为谁所谋和情为谁所系吗?诚如是,法律的“无情”与“有情”,也就不再对立,不再难以理解和正确运用了。

正方一辩开篇立论

正方一辩开篇立论: 谢谢主席,大家好~现代社会更需要通才还是专才呢,要看他们谁更能促进现代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首先明确以下几个概念:专才是指在某一个专业领域具有较多专业知识,较熟练专业技能的人才。而所谓通才是具有广阔的知识平台,丰富的知识储备和多种技能且更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复合型人才。我方认为,通才知识全面化,技能多样化,思维整合化,适应发展能力强。下面我将从以下三方面来进一步阐述我方观点首先,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是现代社会的首要要求。高度分工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但是高度整合更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首要的突现的要求。社会分工造成了细化,可是如果细化产生的碎片没有能够得到整合,我们去哪里寻找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呢,进入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高等教育在适应经济体制转变中发生了一些变化,市场经济背景下对专业设置的影响主要来自社会,政府和高校三个方面。这个时候是不是需要有沟通,是不是需要有融合呢,那么具有广阔知识平台、丰富知识储备的通才和只具有单项技能、单项知识的专才相比,谁更能实现沟通,谁更能实现融合,是的,是多元化的复合型人才~因此现代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更需要通才~ 其次,让我们来谈谈现代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创新。从古代科学的综合,到近现代科学的分化,再到当今科学新一次的综合。各个学科森严壁垒、各自为政的状况已经不复存在了,当今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对物质的需求也是综合型的,而只有那些具有广阔的知识平台,丰富的知识储备才可以创造出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物质,这就需要不同学科相互交叉、沟通、融合。那么宽口径、厚基础的通才们是不是要比那些窄口径的专才们更具有实现创新的能力呢,所以现代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更需要通才。 再次,让我们来看看现代社会一个残酷的现实——失业比例高,就业压力大。众所周知,当今社会是一个善变的社会,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失业队伍越来越大,

关于自由的辩论

人越来越不自由(1129字,越来越有前途了……)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对方辩友下午好!为了使今天探讨的问题更具有现实意义,让我们把范围定在现代社会。现代社会,自由就是人自己作主,不受限制和束缚,是指他希望、要求、争取的生存空间和实现个人意志的空间,无论它是否被社会认可,对于个人来说就是一种自由。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今天我方观点是人越来越不自由。下面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这个观点的正确性。 第一,从人的成长过程来看,一个人从年幼无知,到逐渐长大,他对世界的认知随着年龄的增长越来越多,其中不可避免会吸纳不健康的信息,已有学识会限制他进一步认识世界(那科学家是怎么来的?),使他的思想从无所束缚变得欲望丛生,他的贪念使他想要得到的更多,但是越是想要就越是得不到使他变得越来越不自由,(有一点需要论证:为什么人越大贪欲越大)但同时有益的学识使他认识到了自己应该受到正确的束缚,不能再像孩时一样无拘无束,而应当为自己为他人为社会负起责任。这种越来越不自由的过程造就了彩虹般美丽的人生。因此人的成长过程,就是一个越来越不自由的过程。 第二,从社会发展过程来看,随着现代社会人口不断增加,人均的生存空间和实现个人意志的空间随之而逐渐减少,人类所拥有的自由活动的空间随之减少。而由于日益加剧的人口问题和盲目发展经济带来的严重居住环境破坏使各种新型疾病大量出现,严重威胁人类健康。虽然有很多疾病已研制出对抗的方法,但我们却不得不承认在研制及推广解决办法的期间已经有无数的生命丧失于无情的病毒侵蚀之中;现在我们的周围没有几条清澈的河流,没有几棵自然的草木,自然的美景正一点点消失,人类的财富是用牺牲自由为代价的(牺牲环境为什么等于牺牲自由),破坏了环境,人类可利用的资源便越来越少,可活动的范围也越来越小。因为四周充斥的污染令人望而却步。这些现象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地加剧,正是人类越来越不自由的体现。(想一下如果对方拉到长远的角度,要怎么拉回来,因为长远来看,环境恢复是必然的) 第三,从科技发展过程来看,科技在方便人类生活的同时,也无形中束缚了人类。小范围的,通信方式的革新方便了人们交流,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窃听、非法拦截信息和网络黑客等非法行为的出现。它们不仅侵犯了个人隐私还严重侵犯了通信自由。在以前,通信手段虽然比不上现代,但是相对来说,以前信息的传递更为安全、通信自由更有保障。大范围的,如今出现了手机、网络等先进的科技产物,人类过度依赖这些高科技产品,甚至丧失了独立意识,一旦这些东西出现错误,人便会无所适从,完全被限制住。英国著名学者费斯克说过“思想的自由就是最高的独立。”从科技发展角度来说,这难道不是人越来越不自由的表现吗?(这点,依旧完全无视啊……为什么人会过度依赖高科技产品呢?还是那一句,带不带手机是你的自由) 自由站在每个人的角度都有不同的理解。我们论述的自由是从客观角度分析的,我们承认不自由这种现象也是具有两面性的,所以请对方辩友今天千万不要曲解我方意思,再次重申我方观点:人越来越不自由。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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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大学生辩论赛一辩稿 在辩论赛中,一辩是起到开篇立论的作用,那么一辩稿怎么写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大学生辩论赛一辩稿,欢迎阅读参考! 如何写好辩论赛的一辩陈词 一、“立论陈词”的作用:开篇立论,奠定整场辩论赛的基础,思路,逻辑,方向。因此“立论”是每位辩手都应信手拈来的东西。 二、“立论”,是建立在对辩题深刻理解之上的,一个星期,甚至半个月 的辛苦结果都在一篇“陈词”中,当是精华中的精华。 三、“立论”写的顺序一般是:提出本方立场,再提出定义,然后得出标准。尊后提出论点,论点一般不超过四个,最后总结。当然,套路是套路,可 是我们更加鼓励创新,每位辩手可根据自己的风格写出有自己特色的“陈词”。但是,也并不是说陈词就是一辩写的,它自然是整个辩论队的精华。 四、“立论”是整常辩论赛的理论核心,自然需要有很强的逻辑性;“立论”用事例一定要简短精炼,有典型性,广泛性;“立论”中每个论点都必须为标准服务,用标准衡量,更加有说服力。“立论”不得驳斥他方观点。 一辩稿应该从三个层面上进行准备 一是现象层面的问题,又称事实层面问题。这类问题极易引起听众的共鸣,提的好则很容易出彩、出效果大学辩论赛一辩陈词技巧大学辩论赛一辩陈词技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故做新奇而偏离辩题,那是会产生负效果的。事 实层面的问题可包括历史事件、现实事实、国别事实、数字事实等等 二是理论层面的问题,又称论据层面问题。即对本方论点给予引申,对对 方的论据予以驳击的问题。这类问题,直问要提的尖锐,曲问要问得巧妙,反 问要提的适时,逼问要问的机智,其效果就是让对方不好回答又无法回避。理 论层面的问题周围除了立场中的论据,也可以延伸达到公理、哲学的层面。 三是价值层面的问题,又称社会效应层面问题。即把对方论点、立场引申,从价值层面、社会效应层面去延伸它的效应看其是否具备说服力,能否站得住。这类问题,一是能够扩大辩论的战场,给对方造成被动,同时也是争取听众、

法律有情无情第一场 辩论词

(正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观点是法律有情。 辞海说到: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制定是以统治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中大多数人而制定利益的。正如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将国家之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情是指大众之情、天地之情。 情是在人的社会实践中,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法律是人定的,不可避免的掺杂着人的感情因素,而且法律的内容符合人民的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因此,我们制定的法律是有情的。法律的根本是公平公正。他关心的是每一位公民,他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他的公正公平就是博爱。这就从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每一位公民,这就是法律有情最铁的证据。 法国着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卢梭曾说过::“当人们在大会上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让人们所提问的,并不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而是这个提议是不是公议。”这个公议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显而易见,大哲学家传达出的就是法律是合乎情理的、仁慈的。他不是情感的发生者却饱含情感的因素是情感的载体。 也许有人会问:刑法里,坐牢、死刑是不是无情的一面?但这些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的内容,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它对罪犯的惩戒符合公平的原则、合乎情理、合乎天地之情。它查明事实,对违法者合乎情感,合乎大众之情。 在法律有序的海洋中,我们欢快的划着法律的小船,划着由法和情制成的双浆,以法为基,以情为路,驶向更加美好的地方。所以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双方二辩的补充陈词 (正方二辩)首先我来回答反方一辩的问题,我们所说的情当然不是私情,更不是滥情,法律是一条准绳,是一种社会准则,它所强调的情是一种公正的情,理智的情。还有刚才反方一辩的说法未免有些偏颇,我们当然不会让所有犯罪分子都逍遥法外,我们需要用法律去感化他们,去教导他们,使他们浪子回头 好,下面我将从两个方面进行补充陈词。第一,从法律的制定上来说,法律是有情,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中到达多数人利益而制定的,其内容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其中蕴涵的是公正广泛的情,法律又是人权的体现,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的法律,西周??对刑法的规定有三千条,而隋朝的严刑科律更是不计其数,这些刑重于民的恶法无一不以灭亡为下场。而唐初制定的贞观律就对这些恶法做出很大的修改,将隋律中的死罪392条改为70多条,50多条应判绞刑的罪刑也减轻处罚。正因为这部善法的存在,才有了贞观之治这样的盛世。而我国当代法律正是这样,从1988年到2004年我国对宪法进行了四次修订。而在2004年的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以及社会保障人身权。而这在以前在宪法中都未曾提过,而这就说明我国的法律正在朝有情的方向发展。而且根据宪法制定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教育法,环境法,珍稀动物保护法,这些法律更是从各个方面来保护人民和人民的生活环境。难道这也是法律无情的表现吗?而且,最令老百姓望而生畏的刑法在其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了它的任务,其中一项便是,用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做斗争,以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及公民私人财产,保护公民的民主权,人身权

辩论如何写好一辩陈词

辩论如何写好一辩陈词 一辩承担为本队开篇立论的职责。应该通过平实、生动、富有层次的语言,确立本方辩题的概念内涵、内在联系、基本形态和逻辑框架,并辅之实例加以论证。你的陈述要在评委和观众面前强化本方立场的优势,避免概念模糊或错误、条理不清、语言干瘪。当然,作为先锋,你的气势和自信是必不可少的。 立论准备 辩题确认后,队员就可以根据辩题,共同商量,研究确立一个最有利于本方论证的具体的总论点。这个总论点也就是己方的底线。所谓最有利于本方,就是指底线不仅观点正确,旗帜鲜明,而且用之攻能破对方任何的立论,用之守能抵挡对方的任何攻击。能不能确立这样一个底线是一次论辩赛准备的成败关键。 为了要确立这样一个总论点,首先要对辩题进行严格的审题,也就是要对辩题字面上的每个词或词组逐个进行概念分析,即通常所说的"破题"。这种分析要同时站在双方的立场审视。尤其是要分析出哪些词或词组对对方立论具有潜在的有利因素,可能成为双方首先争论的焦点,因为一般的论辩赛双方都会抓住辩题中的某个词项解释入手开始辩论,有时会出现整个论辩赛始终围绕这种解释来进行。因此,尽量设法站在一定理论高度,对辩题做出有利于本方观点的界定,以获得大多数听众的"公认",是极为重要的一环。为了说明这个问题,下面举一例。1990年第三届亚洲大专辩论会有一辩题为《儒家思想是不是亚洲四小龙经济快速成长的主要推动因素》。南京大学持反方。为了说明儒家思想不是主要推动因素,南大对"儒家思想""亚洲四小龙经济快速成长""主要""推动因素"四项词组进行了剖析,发现辩论双方争论焦点肯定会在"主要因素有多个,儒家思想是其中之一。"于是,南大把"主要因素"界定为必须是具有总揽全局功能这一点上。这样一来,南大总论点的方向便明朗了:儒家思想只是四小龙取得经济快速成长的背景条件,而并非是一个主要推动因素,推动四小龙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推动因素是四小龙做得尤为突出的能总揽全局的正确而灵活的战略和政策。 在立论准备停当,各辩手便可分头撰写自己分工的辩词。 确立立场的两个基本原则是: (一)弱化我方命题,强化对方命题。确立立场不仅应确立我方对辩题的理解,还须限定对方对辩题的理解,也就是必须明确指出对方应该论证的内容。尽可能扩大我方立论范围,从而给我方留下较大的加旋余地。其主要方法有两种:一是对辩题中的主要概念作限制性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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