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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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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和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2.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3.国际法基本原则:指那些被国际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4.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5.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6.国际不法行为: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的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7.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8.领海:是沿海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是海水带。

9.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0.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受的法律关系。

11.民族自决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12.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

13.毗连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与领海相毗连的海域。

14.公海: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15.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爱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16.引渡:一国应某外国的请示,把在某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7.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18.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是国际关系民展的产物,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它在古代已有萌芽,在近代形成了包括一系列原则,规则和制度在内的特殊的,独立的法律体系,现代国际法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19.国际法的渊源:一般认为,国际法渊源是指其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也有人认为指其表现形式。它的渊源主要是条约和习惯。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次要渊源。司法判例和学者学说是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20.国际法的编篡: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编成系统的法典。编篡形式:一是全面编篡;二是部门法编篡。

21.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的基础上,主要是为使一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职务,即由驻在国家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

10、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11、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12、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13、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36、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

37、国际人权法(狭义):狭义的国际人权法仅指在和平时期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即平时国际人权法。

38、个人人权:个人人权是指以其自身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属于某一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或者其他某一社会组织或团体的成员以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

39、集体人权:集体人权是指某一群体、团体、组织、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某一民族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民族自决权”,也包括某一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还可以包括诸如工会和宗教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

52、战争法:战争法是在战争中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53、战时中立: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国不仅不参加交战国的作战和敌对行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任何一方。

54、战争犯罪:战争犯罪是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战争犯罪主要包括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55、战俘:是指在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只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

56、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57、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约时的情况变生了当事国不能预见的根本变化,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情势变迁原则源自私法上的情势不变条款。

二、简答题

1、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答: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答: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关于国家承认国际法上有“构成说”和“宣告说”两种理论。

3、南极的法律地位。答: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4、沿海国的领海主权。答: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沿海航权;3.领空权;4.立法和管辖权。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5、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答: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它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间;国家领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的空间。1.国家领空的地位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3保留国内载运权;4设立空中禁区。2.领空以外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它是指公海、南极和各国专属经济区之上的空气空间,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各国有自由飞行权,但要遵守有关的国际法律法规。

6、《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确定。答:《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海牙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该类罪行实行管辖权:1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2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3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而乘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乘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住地是在该国。另外。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如该国未将其引渡,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罪行行使管辖权。

7、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答:被称为具有外空宪章地位的《外层空间条约》等法律文件对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作了如下规定:1.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自由;2.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有;3.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的;4.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

8、使馆的职务。答:使馆是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职务:1.代表,即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2.保护,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谈判,即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4.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具报。

5.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9、条约的定义和特征。答: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条约有以下特征: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任何国际法主体与非国际法主体间、或非国际法主体相互间缔结的协议不能被视为条约。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他表现在两个方面:1条约确定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否则不能生效;2条约的缔结、生效、无效、解释、保留、修订和暂停施行受国际条约法的调整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10、条约的无效及其后果。答: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无法律效力。1.条约无效的理由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2违反自由同意:错误、诈欺、贿赂、强迫;3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2.条约无效的后果条约无效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绝对无效条约不可能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约;对于相对无效条约,可以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约。原则上,条约的无效应当是自始无效,而不是从援引或确定无效之日起无效。

11、联合国的宗旨。答: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宗旨有四项:1.维持和平和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2.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3.促进国际合作;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12、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及其基本特征答: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其基本特征如下:1.他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2.其职能限于经济、社会等某一特定领域;3.他是具有普遍性的国际组织;4.他同联合国具有法律联系。

13、战争的概念及其特征。答: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国家间武装争斗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状态。战争通常具有以下特征:1.战争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武装争斗;2.主要是敌对国家之间武装部队的武力争斗;3.战争是一种法律状态。区别战争和和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一般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1冲突的规模;2冲突的意图;3非冲突方的态度和反映。

14、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答: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1.禁止使用极度惨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15、无害通过制度答:1.无害通过是各国在别国领海中享有的通过权;2.通过是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进行;3.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无害活动。(要求至少説出两个非无害活动)

16、使馆的职务答:使馆是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职务:1.代表,即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2.保护,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3.谈判,即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4.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具报。5.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17、使馆的外交特权和豁免答: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1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侵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事;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3.使馆有通讯自由1接受国应允许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3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4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速传递;5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6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4.使馆免纳关税;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6.使用国旗和国徽。

18、领馆的特权和豁免答:1.领馆馆舍不得侵犯2.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3.有通讯自由4.免纳关税;5.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

19、大陆架的法律地位答: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但它不属于国家领土。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4.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对不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它国家的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5.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20、领海的法律地位答:1.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2.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国家对领海的主权就是领海主权。根据国际法,这种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物均受沿海国管辖。沿海国对领海

内一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享有专属权;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沿海国有权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的法律和规章等。3.沿海国的领海主权受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对元害通过权的含义进行解释。4.沿海国对元害通过的商船上的犯罪行为不行使管辖权,但有例外,把4种例外情形列举出来。

21、毗连区的法律地位答:A沿海国可在毗连区内行使对海关、财政、或卫生事项的管制权。B沿海国在毗连区的管制权包括: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22、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管辖权的确定答: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23、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答:1.外交领事关系的断绝。2.条约关系发生变化。3.断绝通商往来。4.对敌产的影响。5.对敌国公民的影响。6.关于敌性的确定。

24、战争结束的法律后果答:战争结束后,二国恢复正常的国际关系。一般都恢复外交和领事关系,恢复经济贸易往来,同时使一些因战争停止实施的条约恢复效力。论述题

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答: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独立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物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2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3自卫权。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指每一国家必须承担的根本性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构成严重的国际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2.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答:这里的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1.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继承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处理;与被继承国有关的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2.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除适用1.中所涉及的原则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即要按照附属国对被继承国财产所作的实际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3.在国家合并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4.在国家分离或解体情况下,除另有协议外,应按照3.中的原则处理;5.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做出公平补偿。

3.试述沿海国在专犀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答: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专属的管辖权;1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2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在该区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的同意;3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具有专属的管辖权:

3.《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如航行和飞跃、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拿捕海盗、临检和紧追权等;

4.为行使上述权利、沿海国有权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有执行法律和规章的权利;

4.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答: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但它不属于国家领土。

5.试述保护人权的国际监督机制答:通过国际机制促进、监督并保证各家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人权义务是人权取得以普遍尊重和实现的重要保障之一。这些机制大致可分以下三类:1.报告机制报告机制是有关国际组织和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广泛采用的一种国际监督机制。他要求参加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应按公约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设立的有关机构提交报告,说明本国在遵守公约确定的人权义务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问题,该机构有权对次类报告进行审议,并就报告的内容发表没有法律拘束力的一般性意见。2.国家间控诉机制国家间控诉机制是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通过有关国际机构监督其他缔约国履行条约义务的重要机制.

6.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答: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1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侵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事;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3.使馆有通讯自由1接受国应允许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3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4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速传递;5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6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4.使馆免纳关税;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6.使用国旗和国徽。

7.试述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答:1.人身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和监禁;2.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1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如使馆馆舍享有同样的不可侵犯权及保护;2接受国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的文书、信件以及财产;3.管辖的豁免1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触犯了接受国的刑律,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2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外交代表卷入民事纠纷,接受国的法院不得对其实行审判和处罚;4.免税免检,外交代表免除一切对人对物课征的区域的或他方的捐税;5.其他特权和豁免。

8.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答:其职权有:1.在和平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方面,安理会对于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行调查,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和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可以促请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3.安理会除上述职权外,还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

9.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答: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1.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2.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就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10.试述条约的终止的原因答:条约的终止是指一个有效条约由于法定原因而失去效力或暂不施行。条约的终止有:1.根据条约的规定;2.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3.单方解约和退约;4.条约履行完毕;5.条约被代替6.条约履行不可能;7.条约主体丧失国际人格;8.断绝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9)发生战争;(10)一方违约;(11)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约时的情况变生了当事国不能预见的根本变化,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12)一般新国际法强行原则产生.

11、论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答:1.责任的主体有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或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国际组织比照发射国承担责任。国家共同发射的空间实体,由他们分别或共同负责。2.责任范围:要求说明何谓损害责任,即外空发射物体给国家、国民造成的生命、财产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地理范围是:凡给地球表面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发射国要承担绝对赔偿责任;凡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造成损害,只有因发射的过失才承担责任,无过失无责任;以及外空发射物体3.简单說明求偿的提出和途径。

12、论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答:1.外国人是指不具有本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自然人,即外国国民。2.外国人的地位,即外国人在一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承受的权利和义务。3.说明外国人出境、居留和离境的一般规则;如:一国原则上可以自由决定外国人入境问题;自由决定外国人在本国居留问题;有权将属于某种情况的外国人驱逐出境4.外国人待遇的原则,简单说明各项原则的含义。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13、论述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及其法律地位答:1.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的会员国同时也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非联合国的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其他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有: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

14、论述公海自由制度答:A、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他包括以下内容:1.航行权。即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2.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3.船旗国的义务。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各国均有救助义务。B、公海上的捕鱼制度,捕鱼自由。C、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制度。D、关于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制度。

15、论述邻海的概念及法律地位答:1.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2.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国家对领海的主权就是领海主权。根据国际法,这种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物均受沿海国管辖。沿海国对领海内一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享有专属权;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沿海国有权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的法律和规章等。3.沿海国的领海主权受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对元害通过权的含义进行解释。4.沿海国对元害通过的商船上的犯罪行为不行使管辖权,但有例外,把4种例外情形列举出来。

16、论述公海的管辖权答: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这种的管辖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船旗国(船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专属管辖权。1.公海航行和管辖2.制止海盗行为3.禁止贩运奴隶4.禁止贩运毒品5.禁止从公海上进行非法广播6.登临权7.紧追权8.捕鱼制度9.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制度10.防止海洋污染要求能展开

17、论述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答: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A、谈判与协商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使有关问题得到解决或获致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法。B、斡旋与调停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以停止的谈判。调停:是在斡旋的基础上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并且主持或参与当事国的谈判。

C、调查与和解调查:是根据争端当事国的协议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国解决因事实问题引起的争端的方法。和解: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18、论述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答:A、仲裁的概念,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当国家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给他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他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B、司法解决: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他是指当事国将争端提交给一个已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1.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2.不侵犯原则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施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

3.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

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

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关于国家承认国际法上有“构成说”和“宣告说”两种理论。

4.南极的法律地位答: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5.无害通过制度1.无害通过权: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力。2.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领海。3.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权力和义务:1可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规章2规定海道和分道航行制保护权。4.沿海国的义务:不得妨碍无害通过,不应对外国船舶有歧视,应公布危险情况,不得征收费用。

月自考国际法试题及答案

201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法试卷 (课程代码 00247)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国际法规范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的是 A.维和部队的强制措施 B.国际组织的制裁措施C.国际司法机构的强制执行 D. 受害国的自助措施2.国家在涉及下列事项的诉讼中可以援引管辖豁免的是 P66不得援

引国家豁免的诉讼的八种情况 A. 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政府船舶 B.与政府行使权力紧密相关的雇佣合同 C.商业交易 D.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 3. “光华寮案”涉及中国的两航公司案 P86 A.条约继承 B.财产继承 C. 债务继承湖广铁路债券案 D.在国际组织的代表权继承 4. 外国人可享有国民待遇的权利是P99 是指一个国家在某些事项上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政治权利一般不能享有 A.诉权 B.选举权 C.担任公务员的劳动权 D.参军入伍的权利5.我国对外国人给予庇护的情况是我国不实行域外庇护(一国的使领馆、军舰或商船对于所在地国家的罪犯给予保护)。因政治原因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对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等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罪行者拒绝给予保护。P113 A.请求进入外国驻中国使领馆避难(属于域外庇护) B.因犯有破坏和平罪请求在中国居留 C.因政治原因请求进入中国驻外国使领馆避难(属于域外庇护)D. 因政治原因请求在中国境内避难领土庇护 6.边境条约一般都赋予边境居民享有进出国境的特殊便利是航运、

国际私法课件【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三篇】】

国际私法课件【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 【三篇】】 【导语】天空吸引你展翅飞翔,海洋召唤你扬帆启航,高山激励你奋勇攀登,平原等待你信马由缰……出发吧,愿你前程无量,努力备考,考入理想院校!以下是大为大家的《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三篇】》供您查阅。 篇一 承认或赋予外国人与内国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国际私法得以产生的一个重要前提。 在历史上,外 __民事法律地位曾几经变迁,由在奴隶制时期对外国人采取敌视待遇,经封建时期采取差别待遇,到资本主义时期才采取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目前,各国还将国民待遇制度通过缔结条约的方法相互赋予对方的法人、商船及产品等。

国民待遇原则最早是资本主义国家为追逐全球商业利润而提出 来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率先在国内法中作出guo民待遇原则 的规定。它也是WTO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当今国民待遇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虽仍以互惠为基础,但并不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即被认为是一种不言而喻的制度。(2)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 的权利。(3)还常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 船舶遇难施救、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方面。 中国在处理外 __民事法律地位问题时,历来对国民待遇原则持肯定态度。 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 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 的自然人或法人。给惠国也称优惠授予国。受惠国是已经或将来有以任一第三国所享有的最优惠待遇为标准而享受优惠待遇的国家。 最惠国待遇制度的作用,在于保证在内国的各外国的公民和法 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的平等。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最显著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而后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和内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

2018年4月自考国际法真题(选择题部分及参考解析)

2018年4月自考国际法真题(选择题部分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关于国际法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由国际社会统一的凌驾于各国之上的立法机构制定 B.主体只能是国家 C.依靠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来执行 D.由组成国际社会的国家以明示或默示同意共同确认 2.下列关于承认与建交的说法正确的是 A.承认不等于建交B.建交不必有承认 C.承认后必须建交D.承认和建交都是单方面的行为 3.保护性管辖的对象是 A.外国人在国外从事的犯罪行为B.本国人在国外从事的犯罪行为 C.本国人在国内从事的犯罪行为D.本国领域内的一切犯罪行为 4.下列关于国家豁免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A.国家豁免是l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成文法规则

B.其理论依据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C.发达国家多数采取绝对豁免原则 D.我国至今拒绝接受限制豁免原则 5.依据国际组织的权力及其与成员国关系的性质,国际组织可分为A.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问组织 B.国家间组织和超国家组织 C.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D.一般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 6.规定了非政府组织的个人来文申诉权的联合国公约是A.《有关侵犯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来文的处理程序》 B.《禁止酷刑公约》 C.《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世界人权宣言》 7.国际人权可分为个人人权和 A.公民权B.民族自决权C.发展权D.集体人权 8.第一个区域性人权公约是

A.《非洲宪章》B.《欧洲人权公约》 C.《美洲人权公约》D.《美洲国家组织宪章》 9.国家之间引渡罪犯,大部分是基于 A.双边条约B.区域性条约C.国际公约D.多边条约 10.以一定的经纬度来确定国家边界的划界方法是 A.自然划界法B.天文学划界法 C.几何学划界法D.物理划界法 11.边晁地区发生的特别严重的事件,必须 A.由根据条约设立的边界委员会处理B.由负责的边界当局处理 C.通过外交途径解决D.通过国际司法途径解决 12.中国目前与个别相邻或相向国家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存在的争议主要涉及A.东海和南海大陆架B.东海和黄海大陆架 C. 黄海和南海大陆架D.南海和渤海大陆架 13.我国法律规定的领海宽度为 A.10海里B.12海里C.20海里D.24海里 14.最早的全球航空公约是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案例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名称(international law, law of nations, droit international ) 罗马法jus gentium万民法,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叫万国法,边沁叫国际法。 国际法在19世纪中叶正式传入中国。1864年丁韙良(William Martin)将惠顿Wheaton 《国际法原理》译成《万国公法》。清末,“国际法”一词由日本传入中国。 一、国际法的名称(续):三类国际法规范 1.普遍国际法(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适用于一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两个概念“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对一切人的义务(erga omnes obligations)。 2.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对绝大多数国家有拘束力的,除了一贯反对的国家。 3.区域国际法regional int. law 或特别国际法special int. law:世界上某个区域内的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发展起来的,仅仅适用于这些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规则,如所谓“美洲国际法”。 现行法lex lata和应有法lex ferenda。 二、国际法的定义 影响国际法定义的因素:对国际法的主体、性质、范围以及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有不同见解。 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它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使它有别于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law on conflict of laws和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 。 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又称为“法律冲突法”或“法律的冲突”。跨国法是调整一切跨越国界的行为或事件的法律,它适用于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外国个人或公司法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是①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②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经常被遵守的,③任何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家法律责任。(不法使用武力的后果包括:A.UN制裁;B.受害者可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C.违反不使用武力原则的行为无效;D.承担国际责任;E.承担武力被削弱的义务;F.战争策动者个人将受到刑事审判。) 路易斯·亨金:几乎所有国家在几乎所有的时候都遵守这些国家几乎所有的国际法规,履行其几乎所

全国自考《国际法》试题及答案.doc

全国2008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国际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4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是( ) A.格老秀斯 B.边沁 C.维多利亚 D.狄骥 2.在国际法渊源中,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是( ) A.国际条约 B.国际习惯 C.一般法律原则 D.国际司法判例 3.第一次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规定为一项普遍的国际义务的国际文件是( ) A.《国际联盟盟约》 B.《国际常设法院规约》 C.《巴黎非战公约》 D.《联合国宪章》 4.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权称为( ) A.属地管辖权 B.属人管辖权 C.保护性管辖权 D.普遍性管辖权 5.永久中立国的战争权受到一定限制,这种限制是( ) A.国家主权的丧失 B.国家主权的放弃 C.国家主权的自愿限制 D.对国家自卫权的限制 6.根据国际实践,一个新政府获得承认的必要条件是( ) A.人民的支持 B.政权起源 C.有效统治 D.合宪性原则 7.最惠国待遇是一国给予另一国( ) A.不低于该国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B.与该国给予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浙00247# 国际法试卷第1 页(共6 页)

C.可低于该国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D.不低于该国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 8.属于可引渡的犯罪必须是( ) A.根据请求国法律是犯罪的行为 B.根据被请求国法律是犯罪的行为 C.根据国际法是犯罪的行为 D.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法律都是犯罪的行为 9.以下不属于 ...国家领土的是( ) A.陆地领土上空无限高的空间 B.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底土 C.河流 D.领海 10.我国和印度之间的边界线是( ) A.条约边界线 B.自然边界线 C.传统习惯边界线 D.天文边界线 11.在以下海峡中,适用过境通行制度的海峡是( ) A.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的海峡 B.连接公海的一部分和公海的另一部分,但在海峡内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的航道的海峡 C.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的海峡 D.由沿岸国的大陆和岛屿形成的海峡,而该海峡向海一面有一条和海峡的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12.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沿海国的( ) A.领海 B.内水 C.毗连区 D.专属经济区 13.国际海底区域中,适用的开发制度是( ) A.单一开发制 B.平行开发制 C.全部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企业部开发 D.登记注册制 14.公海的法律地位是( ) A.属于无主物 B.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C.国家在其中不享有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海域 D.国家可在其中行使管辖权的海域 15.1988年《蒙特利尔公约附加议定书》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 ) 浙00247# 国际法试卷第2 页(共6 页)

自考国际法试题

2004年4月国际法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至五个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领海外部界限的划定方法包括( ) A.经纬度法 B.混合法 C.共同正切线法 D.交圆法 E.平行线法 32.根据国际人权公约设立的人权机构有( ) A.人权事务委员会 B.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C.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 D.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E.禁止酷刑委员会 33.条约必须遵守的例外情形有( ) A.该条约违反国际强行法规则 B.该条约违反缔约国国内法 C.该条约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 D.该条约是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而取得的 E.情势发生根本变化 34.联合国安理会对侵略者采取行动的根据是( ) A.联合国宪章 B.安理会决议 C.有关国家的呼吁 D.受害国请求 E.有关区域组织的决议 35.不能作为战争罪犯免除责任的理由有( ) A.职务及地位 B.缺乏证据 C.执行上级命令 D.其行为符合该国法律 E.个人不承担国际责任 第二部分非选择题(共60分)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联合国专门机构 37.过境通行制 38.国际法编纂 39.条约的冲突 40.特别使团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共30分) 41.何谓条约无效?条约无效的原因有哪些?(7分) 42.简述引渡的规则。(7分) 43.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8分) 44.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8分) 五、论述题(本题15分) 45.论述外交特权与豁免与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区别。 二、多项选择题 31.CDE32.ADE33.ACDE34.AB35.ACDE

自考黄瑶国际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选择)第一章

第一章导论 一、单选题 1.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 ) A.国家之间的关系 B.国家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C.不同国家的私人之间的关系 D.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2.国际法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原则是( ) A.民族自决原则 B.主权平等原则 C.不干涉内政原则 D.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3..一般认为对国际法渊源作了权威性说明的国际文件是( ) A.《国际联盟盟约》 B.《联合国宪章》 C.《国际法院规约》 D.《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4.国际习惯法是( ) A.由联合国大会制定而成的 B.由国际法委员会编纂形成的 C.在国际交往中形成并为各国公认的 D.一些国家协定采用的 5.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是( ) A.1789年法国革命 B.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 C.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D.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_ 6.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 ) A.国际组织 B.争取独立的民族 C.个人 D.国家 7.第一次正式使用国际强行法概念的是( ) A.《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B.《联合国宪章》 C.《世界人权宣言》 D.《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8.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 ) A.最高规范的效力 B.国内法的效力 C.国家的共同意志 D.自然法的效力 9.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是() A.萨维尼B.格老秀斯 C.巴托鲁斯D.胡伯 10.确定国际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中,地位最高的是() A.一般法律原则B.司法判例 C.国际组织决议D.公法学家学说 11.在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中,只能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材料的是()A.国际公约B.当事国的国内法 C.司法判例D.国际惯例 12.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 ) A.中国和苏联 B.中国和印度 C.中国、印度和缅甸 D.中国和朝鲜 13.主权是国家所特有的权利,这意味着() A.主权是国际法赋予的,不可分割 B.主权不可分割,但是可以一定程度的让与 C.主权是国家所固有的 D.主权不是国家所固有的 14.关于国际习惯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国际法1-5章知识点

第一章 2、国际法的主体和类型: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3、近、现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及其特点 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家主权原则上 已经确立。 2)承认国家的战争权。 3)国际法的内容得到了发展。 4)确立了“国际法”这一名称。 5)国际法主要领域在欧洲。 4、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条约(国际法的基本渊源)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则 5、如何看待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在一国内部法律秩序的框架内如何得到适用? 答: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存在区别,也存在联系,二者之间相互补充。 6、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及其内容 答: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 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强行 性原则。 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适用性 3、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4、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1、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平等) 2、互不侵犯原则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4、平等互利原则 5、和平共处原则 6、民族自决原则 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8、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第二章 一、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在国际法上应具备哪些要素 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二)国家的要素 1、固定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政权组织(政府) 4、主权 二、国家基本权利的内容

(一)独立权(right of independence) (二)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 (三)自卫权(right of self-defence) (四)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三、国家豁免权 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四、国际法上的承认具有什么意义 现存的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对新出现的国家、政府的存在从国际法上予以确认,表明与其交往并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五、比较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 1、引起的原因:领土变更,政权更迭。 2、主体不同: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主体,同一个 国际法主体之下的两个不同的政府。 3、继承的范围:有部分和全部之分,一般全部继承。 六、国家责任的定义、构成、免除、。 当一个国家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责任。 定义(一)主观原因 该行为按国际法可归因于国家 构成(二)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国家的不法行为) 免除(一)同意 (二)自卫 (三)反措施 (四)不可抗力 (五)危难 (六)危急情况 第三章 一、名词解释 1国籍、3最惠国待遇、4差别待遇、6引渡、7庇护 1、表示个人属于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与该国保持着永久的法律关系。 3、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4、一是给予本国人与外国人的待遇有差别 二是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法人给予不同的待遇。 6、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7、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外国追诉和受到迫害而请求到本国境内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 第四章 一、领土的组成 领空,领水,领陆,地下领土 二、河流的分类 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 三、传统国际法领土取得的方式

最新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题型:单项选择题20*1’+多项选择题10*2’+简答题3*5’+论述题2*15’案例分析题1*15’ 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2.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调整的对象: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3.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1)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市民法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2)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 *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于发展 *国家干预经济 *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 (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标记国际社会进入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阶段。***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区域性和跨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 4.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 (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统一制:制定的国内经济法统一适用于涉内与涉外各种经济关系。如,美、英、德、日本 分流制:调整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民商法仍实行统一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则内外分流。发展中国家。 5.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该原则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自考“国际法”要点题(2)

自考“国际法”要点题(2) 2010-7-19 自考“国际法”要点题(2) 21.论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指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之间国际争端,它包括以下内容 1、各国应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办法之利用或其选择之他种和平方法寻求国际争端之早日及公平解决 2、争端各方遇未能以上述任一和平方法达成解决的情形时,有义务继续以其商定之他种和平方法寻求争端之解决; 3、国际争端的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从事使情势恶化之任何行动。 4、国际争端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之基础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之原则解决。 22.论述消极国籍抵触产生的原因及防止和减少消极国籍抵触的有效办法。 国籍的消极抵触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又称无国籍。 它产生的原因:出生、婚姻、收养、剥夺 解决的有效办法,通常采取国内立法和签订国际公约两种方法。通过国内立法来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现象,是解决无国籍问题的基本方法。各国制定国籍法,应避免作出可能产生无国籍问题的规定,并从积极方面规定无国籍人可取得本国国籍。 为了解决无国籍问题,国际上订立了一些国际公约。 简答题 23.简述多国河流与国际河流的区别? 多国河流是指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河流流经各国的各段,分别属于各段沿岸国,由各段沿岸国管辖,在各段的使用和管理方面,与内河一样,沿岸国享有排他的主权。非沿岸国能否通过多国河流的问题,只能由有关沿岸国协议决定 国际河流:多国河流如经国际条约确定对所有国家开放便于工作成为了际河流。主权仍分别属于各段的流经国,但在管理上

则有关国家设立国际委员会进行管理。 24.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 2、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3、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25.简述外层空间活动必须遵守的原则。 1、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2、各国都可以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和天体; 3、外层空间和天体决不能为任何国家以提出主权要求 4、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遵守国际法 5、各国对本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负有国际责任 6、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时应遵守合作和互助的原则 7、各国对其发射入外层空间的实体及其所载人员保持管理及其所载人员保持管理及控制权,对该农业总产值极春组成部分有所有权; 8、各国对其发射入外层空间的实体所造成的损害负有国际责任; 9、各国负有援助及营救宇宙航行员的义务 26.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一、限制主权:限制责任国行使主权的一种责任形式 二、恢复原判:指对被侵害的事物恢复到不当行为对其侵害前存在的状态 三、赔偿:在不能恢复原状下,对不当行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害,可用赔偿来代替。 四、道歉: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对受害方造成的非物质的损害予以精神上的补偿所采取的法律责任形式。 27.简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占有重要地位 首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除了具备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条件外,

自考00247《国际法》授课笔记

构成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国际法与国内法对应而非与国际私法对应。 1、国际法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行动实现 2、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享有主权,这就决定了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除国家之外,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内法的主体则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但自然人和法人都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也不是国家之内的法律。 4、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间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5、国际法是各国通过协议共同制订的。 (1)强制力的依据有所不同 A.国内法是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 B.国际法是意志协议或者说协议意志 (2)立法方式不同 A.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 B.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可以是成文法也可是习惯法。 (3)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1643-1648《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主权独立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基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荷兰人格老休斯(近代国际法之父)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我国最早运用国际法的人:林则徐 国际法最重要的发展在二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后。 (一)主要渊源 1、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和义务关系所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一般条约:又称造法性条约,其内容主要是确立一般国际法规范。 特别条约:又称契约性条约,少数国家参加以处理特定事项为目的。 2、国际习惯:各国在国际交往中不断重复的一致实践,并被认为具有拘束力的惯例的总和。 国际习惯的两个要素:(1)惯例(2)法律确信 3、一般法律原则 (二)辅助资料 1、司法判例 2、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 1、国家 2、国际组织 3、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A、一元论:第一种看法是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所谓的一元论观点 1、一派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内法优先说: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2、以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这是所谓的国际法优先说:狄冀、波利提斯 B、两元论或平行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体系是对立的,不相隶属的。:特里佩尔、斯特鲁普、奥本海、安茨洛蒂、费茨摩里斯、卢梭 C、一元与二元这间:目前多数学者持这种观点。 我国学者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由于国内法的制定者和国际法的制定者都是国家,这两个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彼此不得相互对立而是互相紧密联系,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 1、国际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不应违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应考虑到国内法的立场不能干预国内法,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可以从各国的国内法得到补充和具体化,国内法可以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得到补充和发展 2、两者相互补充,互相渗透,但不得互相干扰和排斥: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该是 B.国际法包括成文条约,也包括不成文的国际习惯 C.条约一般地只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 B.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条约须经国内立法转化才能适用三种情况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一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1.概念:国际法(Interne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家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与国内法相比较有一下一系列特征:(特点)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国际法在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没有强制机关。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没有强制管辖权。不存在超越国家至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主。 二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 1.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要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缔约,派驻使节等) (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3.国际法主体包括: (1)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有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即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 (2)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1949年国际法院“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赔偿问题”的咨询意见,肯定了联合国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和独立的国际求偿权,使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逐渐得到承认。 (3)民族独立运动组织;被视为正在向国家过度的政治实体。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 三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 1.国际条约:(1)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国际司法裁判优先考虑的对象;(3)由于约束范围的有限性,效力的普遍性不及国际习惯。 2.国际习惯:(1)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先于国际条约出现;(2)两大要素: 实践要素: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多种表现形式); 心理要素:各国普遍认为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确信) 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比较符合第38条的原来意思但为数不多 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性方法(司法判例及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须是“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 5.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6.公允和善良原则;在公平和善意的基础上,即可以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国各方的同意。世界上国际法院还没有过按照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的案件。 7.“软法”: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建议、宣言、纲领、行动计划、行业标准、示范性文件等等。 四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各个领域)、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属地、属人、属时)、构成国际法基础(引申出其它原则和规则)的法律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七大原则几乎重合。《宪章》第2条的联合国七大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使用武力、集体协助、联合国原则的普遍性、不干涉会员国内政 (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国际法自考重点(已排版)

1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调整对象 (1)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2)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3)其他国际法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 5.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不同之处?(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而国内法主要调整一国之内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 (2)创制法律的方式不同。国际法是由国际社会的国家以明示的同意或者默示的同意共同确认的。而国内法规范是由一个国家单独创制的,由单个国家的专门立法机构予以制定或认可的。 (3)强制实施方式不同。国际法的执行主要靠国家的自我遵守,而不是靠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来维护。而在国内社会,其权力集中于国家,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如军队、警察和法庭等加以维护,并保证国内法的实施。 6.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国际法是法律,是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2)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3)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也为各国所遵守。 7.《联合国宪章》确立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明确了一国若违反该原则将导致哪些国际法律后果? (1)违反国将遭受联合国 的制裁,包括非武力的和武力的制裁措施。(2)导致受害国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权。(3)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所产生的权益无效,“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的法律原则在国际法上也是适用的。(4)违反国家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5)违反国承担削弱军备义务。(6)战争策动者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8.为什么在没有“世界警察”和有普遍强制管辖权的“世界法院”的情况下,国际社会能够拥有一定的秩序?(1)国际法的原则或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些原则或规则植根于国家的自我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这两大利益之中。(2)一国如果不遵守国际法,将受到来自国际社会的反对和压力,并为此付出代价。 9.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的概念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又称“国际法的效力基础”或“国际法的根据”,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 10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普遍认为,条约和国际习惯在国际法渊源中处于最为重要的地位。一般认为对国际法渊源作了权威性说明的国际文件。 (1)条约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和义务关系所缔结的一种 书面协议。 (2)国际习惯”是指各国在国际交往中不断重复的一致实践,并且被认为具有拘束力的惯例的总和。 (3)将“一般法律原则”理解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是较为恰当的,这也是多数国际法学者所持有的观点。 11条约在国际法渊源中的地位日趋重要? (1)缔结条约是国家之间创立国际法的一种最普遍、最重要的方式(2)同国际习惯相比,条约的规定往往更为明确,因而条约被各国广为采用来调整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缔约国之间的行为规则。 16.成为国际法主体应具备哪三个要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3)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18.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如何理解这是由国家的特征以及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 (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2)国家的特性决定了它是国际法的完全主体; (3)当代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绝大部分内容是关于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9简述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几种学说? 一、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即两者同属一个法律体系。一元论可分为两个学派: 1、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国内法优先说; 2、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国际法优先说。 二、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彼此独立存在的。 21简述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 (1)国际习惯:对国家没有严格约束力,起“补缺”作用。(2)国际条约: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均未规定。 (3)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①在国际民商事领域内,国际条约直接适用。 ②其他领域内(如军事、政治、科技、外交、刑事、人权等),国际条约转化适用,人大根据我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的精神,重新制定国内法。 ③WTO协议转化适用。 国际条约的主要特征1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2为缔约主体创设国家权利和义务3必须以国际法为准4以书面形式为准 22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适用方式。国家在法律上接纳或接受条约为本国法的一部分。 (2)间接适用或转化适用的方式。它是指国家通过实施性法律使条约在国内适用。 (3)混合制,即兼采直接和间接适用两种方式。 23.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1)各国公认(2)具有普遍意义(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24.国际强行法的概念是什么?它意指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 25.[强行法的特征有哪些特征:(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这体现了强行法拘束力的普遍性。(2)公认为不许损抑(或背离)。这是强行法规则最突出的特性,强行法与任意法的根本区别之处正在于此。(3)唯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这反映了强行法规则的法律拘束力优于或高于其他的国际法规则 26.《联合国宣章》,联合国及其成员国应遵循哪七项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最重要的法律原则)(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5)集体协助原则;(6)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保证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7)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这七项原则,尤其是前四项和最后一项原则一般被认为构成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宣示的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7)履行依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28.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含义及地位:(1)含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2)地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认为是中国、印度和缅甸共同倡导的,它是中国对国际法的重要贡献之一,在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29国际法几项主要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指 (2)禁止使用武力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4)不干涉内政原则(5)民族自决原则 30.简述国家主权的概念及其内涵? (1)国家主权,或称国际法上的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2)国家主权的内涵包括对内具有最高统治权和对外具有独立权两个方面。31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 因为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1)传统国际法的原则和 规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之上的;(2)国际社会是主 权国家林立的社会,不管国际关系如何发展,处理国家之间关 系的基本出发点依然只能是国家主权。 32.用国际法基本原则分析2003年伊拉克战争的合法性问题? 一、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禁止各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 武力威胁,禁止各会员国以同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 法,侵害他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包括以下要点: 1、每个国家都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中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构成违反国际法以及《联合国宪章》的行 为,永远不应用作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2、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的罪行,在国际法上须负责任; 3、各国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战争的宣传; 4、应尊重国际疆界; 5、禁止武力报复行为; 6、禁止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参 加内战或恐怖活动;7、禁止对他国领土进行军事占领。 三、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在两种情形下的武力使用才合法的: 1、联合国安理会所采取的或授权采取的武力行动 2、国家自卫权的行使。 四、美国2003年发动的伊拉克战争在没有通过联合国授权, 绕过联合国单独采取的战争行为,违背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是不合法的。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1.国际法上国家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一定的政权组织 (4)主权。 3.何谓永久中立国?其存在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永久中立国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 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具备两个条件:一、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永久中立义务主 要包括:1、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与战争,但有权对外国 的武力攻击进行自卫;2、不缔结与中立义务相抵触的条约; 3、不采取任何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二、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实践中通常由一些强国通过缔结国际条约以保证中立国的中 立地位不受侵犯。 6.简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及其概念? 国家的基本权利列为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一、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 干涉的权利。二、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 权利。三、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 的权利。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国家平时进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即国防权。 2、国家在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 卫行动的权利,这是狭义的自卫权概念。 四、管辖权称“国家管辖权”)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 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7.狭义自卫权的行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须是“受到武力攻击”,即国家只 有在“受到武力攻击”的情况下,自卫的行使才被准许。 (2)自卫的时间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 安全之前”。 (3)联合国会员国行使自卫权所采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 并不得影响安理会行使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权。 (4)自卫权行使的武力限度是须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8.简述国际法上的国家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是指国家对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 的事件,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2)属人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具有其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权 利,而无论该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 (3)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 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 (4)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 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 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10.属地管辖权不是绝对的,它存在哪些例外或受限制的情? (1)基于外交豁免权,一国不得对外国国家元首和外交代表行 使属地管辖权。 (2)由于主权豁免原则,国家不能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 产行使管辖权。 (3)在领海行使属地管辖权时,应不干预外国船舶的内部事务, 并允许它们无害通过。 (4)属地管辖权的行使有时受到外国的属人管辖权的限制,如 国家无权强迫在其本国内的外国人服兵役。 14普遍管辖权行使的限制? (1)属于普遍管辖权范围的某些犯罪,是被国际社会认为其行 为的严重性非常之大以至于它们应该受到所有国家的管辖。 (2)一般来说,一国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者不属于任何国 家管辖的区域行使普遍管辖权。 15国家豁免的概念它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 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16国家豁免原则的内容有哪些? (1)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财产 为标的的诉讼,即外国国家不能被诉,除非经后者同意; (2)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另一国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该 法院可受理被告提出的同本诉有直接关系的反诉; (3)即使国家在外国法院败诉,该国也不受强制执行的约束, 即国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 有限豁免原则”或称“限制豁免原则”或“相对豁免原则”。 1、国家传统上所从事的政治、外交以及军事行为。 2、经济、贸易等原来主要由私人或法人从事的行为。 国家豁免的放弃有哪些形式? (1)明示放弃是指国家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 表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 (2)默示放弃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 简述国际法上承认制度的概念及分类?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国际法主体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情势 的出现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与有关实体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 面行为。 (2)分类:从承认对象来划分,承认可分为国家承认、政府承 认、对交战团体的承认和对叛乱团体的承认几种。 国家继承发生的原因及国家继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原因:国家领土的变更,发生国家继承的领土变更有合并、 分离、解体、部分领土转移(即国家之间割让或交换部分领土) 和独立五种情况。 二、条件:1、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 法,尤其是《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不合法的权 利义务不属继承范围。2、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与所涉 领土有关联 按照国际法,一般不予继承的条约有哪些? (1)一般认为在处理条约继承问题时,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 的所谓“人身条约”,随着被继承国的消灭而消灭,不予继承; (2)此外,政治性条约,诸如和平友好条约、同盟条约、共同 防御条约等,由于情势变迁,一般不继承。 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的区别有哪些? 这主要表现在:(1)发生继承的原因不同。国家继承是由领土 变更的事实所引起,而发生政府继承的原因则是政府的更迭。 政权更迭是引起政府继承的原因,但并非一切政府变动都引起 政府继承。 (2)参加继承关系的主体不同。国家继承关系的参加者是两个 不同的国际法主体,而政府继承发生在同一国际法主体内部的 新旧两个政府之间。 (3)国家继承因领土变更的情况不同而在范围上有全部继承和 部分继承之分,而政府继承一般是全部继承,即凡符合国际法 的权利和义务,皆应由新政府完全接受。 什么是地方债务?它与地方化债务有何区别 地方债务是由地方当局所借并用于该地区的债务。地方债务与 地方化债务的区别(1)地方债务是由地方当局所借,地方化债 务是以国家名义所借。(2)地方债务不属于国家债务的范围, 国家对此不承担责任;地方化债务属于国家债务的范围。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简述国籍的概念及其对个人和国家的意义? 国籍就是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的法律资格。意义: (1)国籍是国家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确定国家属人管辖权的 依据。(2)国籍是确定个人法律地位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平等原则体现在民族平等的统一国籍、男女国籍平等方面。 (2)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我国在采取这一原则 时,是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 (3)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这一原则不仅表现于不承认中国公 民所具有的外国国籍,而且表现于各项规定都坚持一人一籍。 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一、国民待遇是指一个国家在某些事项上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 民相同的待遇。 二、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 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在该国所享受的待遇。 三、互惠待遇是指各国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互相给予对方国 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惠,如相互税收优惠、互免入境签证、 免收签证费等。 四、差别待遇包括两种情况: 1、外国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方面小于本国公民或法 人,如外国人不能经营某种企业,外国人不能从事某种职业等; 2、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法人给予不同的待遇,如欧盟的 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就不同于对非成员 国的国民或法人。 简述难民的概念及其身份的确定? 难民是指因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见解, 而有恐惧被迫害的正当理由,置身在原籍国领域外不愿或不能 返回原籍国或受该国保护的人。 二、难民身份的确定条件:1、主观条件;是指当事人畏惧迫害, 即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畏惧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 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而可能受到迫害。 2、客观条件:是指当事人留在其本国之外或经常居住地国之 外,且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保护或返回其经常居住地国。 根据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明确规定,难民地位 不适用于哪些情形的人? (1)已经获得联合国其他机构的保护和援助;(2)被其居住地 国家认为具有附着于该国国籍的权利和义务;(3)违犯国际文 件中已作出规定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反人道罪;(4)在以 难民身份进入避难国之前,曾在避难国以外犯有严重的非政治 罪行;(5)曾有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并经认为有罪。 难民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1不推回原则是指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至其 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个社会团体 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但加有正当理由认 为难民足以危害所在国的安全,或者难民已被确定判决认为犯 过特别严重罪行从而构成对该国社会的危险,则该难民不能享 受不被驱逐或送回的权利。 (2)国民待遇原则是指难民在宗教自由权、所有权、诉讼权、 受教育权,以及在公共救助、劳工立法、社会安全与财政负担 等方面,都应享有与所在国的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3)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待遇原则是指难民在动产与不动产所有 权、职业自由、住宅、接受中等与高等教育、交通往来等方面, 都享有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在同样情况下所享有的待遇。 (4)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难民在以从事工作换取工资权利方 面,享有与外国国民同样情况下享有的最惠国待遇。 简述引渡的前提条件和基本原则。 答:引渡是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 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其前 提条件和基本原则是:(1)引渡的前提是有相关的国际条约, 否则一国无义务引渡罪犯。(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3)本 国国民不引渡原则。(4)双重犯罪原则。指可引渡的犯罪必 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均认为是犯罪。(5)罪行特定原则。 罪犯在请求国只能就请求国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予以审 判和处罚。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中对政治犯的范围主要有哪些限制? 由于政治犯的含义容易被曲解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容易被滥 用,因此,限制:(1)行刺条款,即犯罪为刺杀国家元首时, 视为普通罪犯;(2)国际罪行,有些公约规定国际罪行不能认 为是政治犯;(3)恐怖活动,不视为政治罪。 庇护可以分为哪两种庇护通常包括领土庇护和域外庇护两种 (1)前者是指国家基于主权,对于因被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 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2)后者 又称外交庇护,它是指一国的使领馆、军舰或商船对于所在地 国家的罪犯给予保护。 第五章海洋法 内水概念及其法律地位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内的一切水域。 (2)法律地位:内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它与国家的陆地领 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国家对其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所有外国的船舶非经许可不得在一国的内水航行。外国商船, 可遵照沿海国的法律、规章驶入该国开放的海港。外国军用船 舶进入内水时,必须经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的手续。对于遇 难船舶,沿海国通常许可它们驶入,但应绝对遵守沿海国的一 切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贸易、捕鱼以及任何违反沿海国利益 的行为。 5领海的概念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 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12海里领海宽度代表多数 国家的实践) 简述无害通过权的含义及其适用? 含义是:1、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2、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从内水驶出或驶 入内水的航行,除例外情况外,通过必须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3、此外,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必须在水面上航 行并且要展示其国旗。 二、适用:无害通过权,一般只适用于商船。关于军舰是否享 有无害通过领海权利,国际法上一直存在争论,各国的实践也 不尽相同。外国军用船舶进入我国领海,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论述大陆架的概念、 外部界限以及沿海国对其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概念大陆架是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 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界限1、大陆架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 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2、从测算领海 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超过200海里的,应以 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来划定大陆边的外缘:(1)以最外各定点为 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到大陆坡脚 最短距离的百分之一;(2)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60海里 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 但用这两种方式划定的大陆架的外部界线,不应超过从测算领 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 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利和义务: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 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2、沿海国对大陆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 的权利是专属性的;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 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4、沿海国有授权和管理为 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5、沿海国对大陆 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6、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不得对航行和公约规定的其 他国家的其他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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