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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贸易概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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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

我国出口退税与出口企业积极性的调动

系别经济系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班级 2012- 1 班

学号 2012512173

姓名王晨

任课教师刘世鹏

论文格式:10分

论文选题:20分

论文阐述:50分

其他:20分

《中国对外贸易概论》期末论文

我国出口退税与出口企业积极性的调动摘要: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

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本文阐述了出口退税制度的法理基础,企业利用出口退税为自身发展提供跳板,出口退税对出口企业有很大的积极调动作用和促进了出口贸易的发展。带动了国内市场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组合,促进了国民经济的进一步

发展。

一、出口退税的定义及如何办理

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产品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企业产品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填具《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凭证,向主管其增值税的征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县级征税机关审核无误、签署意见后,征税机关可先按审核意见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办理免、抵税款,同时将该企业的申请表、出口凭证、征税机关审核意见报送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审批。退税机关应认真复核、签署批准或变更免、抵、退意见,并填写《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送征税机关。征税机关在收到退税机关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即根据审批意见,对已办免、抵、退税予以正式确认或调整。办理免、抵税后仍需退税的,则由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直接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税。

二、出口退税制度的法理基础

首先我们来说说税收中性。中性税收作为一种理论是在近代西方产生形成的,其思想源流最早体现在亚当斯密的赋税理论之中。在19 世纪末由新古典学派的英国剑桥大学教授马歇尔在其所著的《经济学原理》中第一次对作为中性税收理论基础的税收超额负担问题进行了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税收中性原则经历了被肯定——否定——肯定—的发展历程,其内涵也在演变之中,即从早期的绝对税收中性到凯恩斯主义的非中性再到相对中性理论。税收中性就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其含义有二:一是国家征税应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事实上,税收中性原则的内容从来都是相对的,绝对税收中性只是一种理论的抽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只要国家征税就必然会产生税收收入效应或替代效应,因此实现绝对的税收中性是不可能的。提倡税收中性的实践意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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