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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2)(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2)(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2)(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3〕3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积极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市场建设,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发展较快。2012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18号)确定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工作以来,试点地区大胆审慎探索,发展了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包括民间融资服务公司,下同)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包括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下同)两类新型民间融资形式,对于规范民间融资秩序、促进民间资金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设立民间融资机构

本意见主要针对以下两类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作出规定。

(一)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指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原试点工作基础上,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在全省逐步推开。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以设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各设区市可根据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等条件自主决定进度。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各设区市既可在全市范围统一部署推开,也可先期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试点。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如条件成熟,可在各县(市、区)分别设立1家机构。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方案已获省批复的县(市、区),可享受设区市设立民间融资机构的政策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条件与经营规范

(一)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应为实收货币资本,须一次足额缴纳。主发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

2.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3.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短期财务性投资(6个月以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的30%。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由于股权投资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但持有期不得少于6个月)。

4.公司可在注册资本金充分使用后,经批准可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先股东和定向私募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当年设立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达到分类评级标准一级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4倍。连续2年以上(含2年)达到分类评级标准一级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倍。

5.公司经批准开展私募融资,其合格投资者不超过35人。私募融资应针对项目进行,募集资金不得与公司注册资本金和其他形式融入资金混用,应当在公司所在地银行设置专门账户,实行分账管理。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须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本地自然人或法人,一次性出资额不得低于200万元。公司应与合格投资者约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信息的时间和方式,按约定履行披露义务。公司运营中,资本净额低于注册资本的,不得以定向私募方式进行融资。

6.对单一企业或项目投融资余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原则上不向股东及关联方、股东及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投资(含担保),如确有必要,应在满足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条件下,投融资余额(含担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10%。

7.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向公司投入的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出资。严禁非法集资;严禁资金集合、信托理财计划等“一带多”类型的出资;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东应对彼此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公司应对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运用“穿透原则”核查确认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是否为最终出资人。

8.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准备金,确保准备金充足率始终保持100%以上。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核销要求,对公司呆账及时进行核销。对损失准备不足的,应依次及时以利润、资本金冲抵。公司不得隐瞒或拖延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9.公司以当地作为资金来源地(股东、私募投资者所在地)与资金投向地(项目所在地),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应按照核准的区域范围在本县(市、区)或者本设区市的特定区域(包括全市)内开展业务。

10.符合下述条件设立的公司,经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受前款经营区域规定以及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上限规定的限制:

(1)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不低于3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前2个年度连续盈利的国内企业作为主发起人;

(2)发起设立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

(3)注册地在济南市或青岛市。

11.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团队及重要岗位负责人,应当具有金融、投资经验或相应资质。工作人员须具有较强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12.民间资本管理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经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规定执行。

(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1.登记服务机构应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在本县(市、区)开展业务活动,即资金借入方和借出方均为当地法人或自然人。

2.资金供给方的出借资金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必要时,登记服务机构可对大额或活跃参与者的资金来源进行合法性调查。

3.进入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出借资金,原则上每笔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300万元。为降低成本和控制风险,对单一借出方原则上不分拆资金贷出。

4.进入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单一借入方,其借入资金一般不超过1500万元,且资金供给方不超过10人。借入方在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借贷交易尚未清偿完毕时,不得再次借入资金。

5.在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借贷当事人,协商确定借贷利率、期限、资金用途、抵(质)押物等内容,其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6.在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借贷当事人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登记服务机构应认真审核。

7.严禁以登记服务机构名义吸收资金、发放贷款。当事人借贷交易资金不得与登记服务机构账户发生往来。登记服务机构未获相关业务许可的,不得为借贷交易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8.登记服务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充分提示风险警示,主要内容包括:从事民间借贷交易具有较大风险;当事人必须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进入经政府批准设立的登记服务机构进行交易行为,不意味着政府或该机构将承担任何的担保或“兜底”责任。

9.登记服务机构应对客户履约情况、信用记录等建立信息库,条件成熟时可与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单位)建立信息互联。各市要积极推动登记服务机构信息库实现联网互通。登记服务机构应对客户的登记信息保密。

10.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团队、重要岗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从业资质的要求,参照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团队及重要岗位负责人从业资质的规定执行。

11.对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民间借贷提供中介、登记服务的,在相应的具体办法出台

前,可参照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规定进行规范。

(三)民间融资机构的注册登记与备案。

民间融资机构申请设立登记前,应先期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并将筹建方案、章程或协议、主要管理制度等报设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设区市金融管理部门根据拟设立的民间融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会同工商或民政部门,联合公安、人民银行、银监机构等部门(单位)进行可行性评估。工商或民政部门凭设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办理民间融资机构登记。

民间融资机构在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筹建方案、章程或协议、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送设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由设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

本意见发布前设立的民间融资机构,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意见要求进行整改并备案。

三、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一)县(市、区)政府是民间融资机构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要加强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督促民间融资机构合规经营,及时识别、预警和化解风险。设区市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等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制度,做好准入把关工作,加强监测分析和督促检查;要定期调度民间融资机构情况,重点考量资金投向、融资额度及人数、资本净额、风险准备等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指标。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管,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民间融资机构分类评级办法和经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分类监管、扶优汰劣的动态监管机制。

(二)民间融资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高利放贷、以隐瞒和欺骗方式募集资金、暴力催收债务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设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驻地国家金融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各级金融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法采取风险提示、警告、约见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劝令退出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四)各设区市和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民间融资机构进行日常监管时,可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独立审计。

(五)民间融资机构的解散和破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实施。

四、政策保障和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牵头做好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工作,加强监

督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设区市应结合实际制定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工作方案及民间融资机构年度发展计划,并报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设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做好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民间融资机构健康发展。

(二)提供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发展给予扶持,从实际出发,对民间融资机构提供财、税、费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对条件成熟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可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逐步将民间融资机构纳入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和服务业有关扶持政策范围。工商、民政部门要为民间融资机构依法高效办理登记注册事项。人民银行对民间融资机构使用征信系统给予积极支持。在登记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的材料,应视为其民间融资活动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

(三)清理整顿投资类公司。在推动民间融资机构设立登记的同时,对违法违规、未获批准从事民间融资业务的投资类公司,各设区市应开展彻底的清理整顿。对存在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经营合法、规范的,引导其进入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对达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标准的,推动其转型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四)积极总结经验。各地要认真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工作经验,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同时,要把握宣传力度,加强正面引导,为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8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28日印发

规范民间融资的对策

规范民间融资的对策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融资的力量日益崛起,民间融资乱象丛生,如何规范民间融资成为关键问题。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规范民间融资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本文以山西省的民间融资市场为个案,重点分析民间融资的交易形式、供求关系经济与社会效应,以此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由于民间融资往往具备区域金融的特征,因此,研究单个省份的民间融资特征对于把握民间融资的社区性和交易范围的局部性都具备现实意义。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据此定义,正常的企业间商业信用不在民间融资范畴之内。但如果商业信用时间超出合同约定时间并收取利息或其他报酬,同样会被纳入民间融资范畴。 民间金融包括所有未经注册、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种金融形式。“民间金融”的内涵一般包含在“非正式金融”(informal finance)中,非正式金融既包含民间金融形式也包含一些正规金融机构的非正式产品和形式。在中国由于民间金融的规模很大,所以有必要突出民间金融部分,而非笼统称之为非正式金融。 民间融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通过对金融机构的利率和信贷货币供应量调控实现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一般来讲,民间融资利率远高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利率,广东民间融资年利率为40%-60%,武汉、南京等地最高达120%,有些地方甚至高达180%。这种虚高利率破坏正常的利率市场秩序,扭曲资金价格,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效果,扰乱了国民经济秩序。其次,民间融资因其自发性和信息滞后性,及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极易导致民间资金流入国家宏观调控限制的行业或企业,助长了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利于产业结构

非法集资十大领域各自特点

非法集资十大领域各自特点 一、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二是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二、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三、虚拟理财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三是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四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四、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二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三是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五、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二是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六、地方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二是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七、相互保险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涉嫌集资诈骗。二是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这些所谓“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没有经过科学的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不订立保险合同,不遵守等价有偿原则,不符合保险经营原则,与相互保险存在本质区别。其经营主体也不具备合法的保险经营资质,没有纳入保险监管范畴。此类“互助计划”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可能诱发诈骗行为,蕴含较大风险。 八、养老机构等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二是以投资养老公寓或投资其他相关养老项目为名,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或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三是打着销售保健、医疗等养老相关产品的幌子,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入资金。不法分子往往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亲情关爱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吸引老年人投资。 九、“消费返利”网站非法集资特点 消费返利网站打出“购物=储蓄”等旗号,宣称“购物”后一段时间内可分批次返还购物款,吸引社会公众投入资金。 一些返利网站在提现时设置诸多限制,使参与人不可能将投入的资金全部取出,还有一些返利网站还将返利金额与参与人邀请参加的人数挂钩,成为发展下线会员式的类传销平台。此种“消费返利”运作模式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人将面临严重损失。 十、农民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二是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吴堡县公安局宣

民间借贷土地抵押登记的依据须合法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49612015.html, 民间借贷土地抵押登记的依据须合法 民间借贷土地抵押登记的依据必须合法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类借贷抵押行为如何正确运用现行的 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登记。笔者认为在登记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民间借贷行为也从传统的熟人社会仅凭口头承诺或出具借据即可成交,演变成不仅需要签约立据,将借贷金额、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为合同内容详细标明,而且数额较大的借贷还要以房产、土地等实物做抵押,并且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增强借贷资金的安全性,避免借贷纠纷的发生。 民间借贷土地抵押登记的依据必须合法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 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其中《物权

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分别是指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对抵押物的登记采取以法定登记为主的原则,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双方应当携带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材料,到法定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受法律保护。 申请人必须符合申请条件 民间借贷抵押担保很有可能出现申请人不符合申请登记条件的 情形,因此在抵押登记受理审查中,应按照《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根据《贷款通则》以及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对非金融企业间相互借贷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应当认定无效,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自然也就不能作为抵押权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筹备 一、市场了解和认知 4月18日,威海和荣成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调研。 内容: 1.运营方式 2.工作流程 3.风险控制管理 4.盈利方式方法研究 5.贷后管理和坏账处理 6.抵押物保管 7.担保公司的选择和费用问题资金管理和回款方式 8.员工的待遇和提成 预期效果: 1.了解公司基本的人员架构 2.对工作流程有一定的了解,知道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学习盈利方式,包括手续费收取,风险管理金收取等 4.建立初步的风险管理体系 5.对客户资金的流通和回款方式的了解 6.对于出现延期和坏账问题的处置方式方法担保公司的费用以及担保方式 7.拿回他们的合同样本和相关的收款凭证等。 8.对于需求大资金的融资方,出借方的债权拆分问题 二、资料准备 1.合同设计和印刷 2.宣传单页设计 3.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4.服装的统一性 5.电脑等设施设备的购买 6.网站平台的搭建 7.公司宣传的活动策划方案 三、人才招聘 1.前台 2.风控与贷款业务员 3.理财业务员 4.会计 5.贷后管理和客户维护专员 已经了解的相关资料: 滕州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

1.收取借款方6‰的手续费 2.业务量:1亿 3.业务成交流程和方式: 3.1出借方在中心登记备案,中心推荐中介机构帮助客户寻找融资方。 3.2融资方在中心寻求帮助,中心在经过风险把控之后推荐给出借方,然后再双方进行 利率和抵质押担保方面协定。 4.资金去向:由出借方直接打给融资方,凭借银行收据作为收据。 5.还款方式: 5.1 先息后本 5.2 等额本息 5.3 到期本息一起 6. 隶属单位:滕州市房管局,工资由房管局直接发放。 7. 建立了滕州市民间借贷征信体系。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摘要 第三章经营区域、范围和禁止事项 第十二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原则上在本县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即进入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的资金借入方和借出方均应为当地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三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为资金借贷双方提供信息登记、发布、查询、备案等;(二)收集、整理、统计民间融资信息; (三)跟踪分析民间融资的资金使用和履约情况,建立民间融资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出现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一)任何形式的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直接与借贷当事人交易资金发生账务往来; (三)使用非法手段催债或指使他人非法催债; (四)违反规定高利放贷; (五)洗钱行为; (六)非法经营;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出现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市与县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法采取风险提示、警告、约谈高级管理人员、劝令退出等措施,督促其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毕,或整改后

经监管部门验收不合格的,报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跨核准区域经营; (二)不按要求如实完整报送或传送数据,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按有关规定申请,擅自变更重大事项; (四)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调研; (五)高级管理人员拒绝监管部门约谈; (六)无故不参加行业年审。 第四章经营规范与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按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实现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分离。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形成决议并存档。应建立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机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范的业务流程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全面记录和反映登记服务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十九条为降低成本和控制风险,通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登记的出借资金,每笔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300万元,对单一借出方不分拆资金借出。 第二十条通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登记的单一借入方,其借入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 您精心的关于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根据《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 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沟通协调民间融资服务、监督管理和风险监测、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 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制定操作指引和业务规则。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委托民间融资公共服务 机构从事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活动的,应当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第六条民间资金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或者变相变更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 (二)将定向集合资金用于担保或者进行股票、期货等证券投资; (三)从事可能使定向集合资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 (四)将非定向集合资金项下的资金以定向集合资金名义进行投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 假报告、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文件; (三)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民间融资 当事人或者他人利益; (四)泄露或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 (五)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者变相发放贷款;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违规收取费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合会、农村资金互助会的资金互助、企业内部集资等属于本细则所称的民间借贷。 第十条非金融企业之间临时调剂性借贷的,出借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借,且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委托民间融资公 共服务机构受理民间借贷合同备案,也可以自行受理民间借贷合同备案。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业务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业务开展中的刑事责任风险 云南昕坤律师事务所 花凤第、方益花 一、可能涉及的罪名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业务开展中最容触碰的罪名,第二部分作重点讲解) (2)集资诈骗罪(平台自融,无偿还能力) (3)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吸储蓄业务,形成资金池) (4)非法经营罪(构成该罪名可能是因为债权转让涉及违法销售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也有可能是因为从事高利放贷业务) (5)高利转贷罪(未对投资者的资金合法性尽到审查义务,如果明知投资者的资金为银行贷款,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的共犯) (6)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 (7)洗钱罪(对投资者的资金来源未尽到审查义务,或者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仍对其提供居间介绍服务)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行政法规规定 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在此意义上,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只是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如果从事吸储业务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三)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民间融资合同示范文本

民间融资合同示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民间融资合同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民间融资合同范文一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签订地点: 居间合同 鉴于: 1、甲方因业务需要,缺乏资金,并获知乙方能够提供 民间资金贷款的相关信息并协助甲方完成贷款,现委托乙 方协助办理贷款业务。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协助办理 民间资金贷款,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 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期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民间资金贷款业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2、乙方应尽力为甲方通过民间资金向甲方发放贷款贰仟叁佰万(大写)人民币。 3、贷款期限3个月。 第二条: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资金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资金方介绍甲方贷款的相关情况。 2、乙方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内容为甲方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完成居间服务内容。

民间借贷诉讼流程(执行程序)

说说申请法院执行中的那些事儿! 在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的今天,有诸多的解决方法。但是,无论是公证、人民调解、仲裁还是诉讼,最终都有可能诉诸人民法院的执行。如何提起执行申请、如何选择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什么会导致执行中止、终结、回转?下面我们一一为大家解答。 一、申请执行 (一)申请执行的依据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申请执行的条件 1.申请或转移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继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1.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是2年; 2.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可口头提出申请。 (三)申请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四)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执行申请人: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XX区XX镇XX村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及操作规范的基本准则 (试行) 为规范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指导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健全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准则。一、管理制度 (一)内部管理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司章程。 2.合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包括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 3.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内部管理结构,包括明确部门的职责权限。 4.建立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包括聘用、培训、辞职、薪酬、考核、晋升、奖惩等各方面内容。 (二)风险管理 1.针对企业运行当中可能出现的内部风险及外部风险进行风险预估,采取定性或定量的方法,确定优先控制的重点风险。 (1)内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高管人员对公司忠诚度及职业操守、员工专业的操作规范和业务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组织机构、运作方式等因素; 与业务合作机构(包括担保机构、银行等)的操作规范、业务流程等因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内部审计等因素;其他内部风险因素。 (2)外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经济形势、宏观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政策因素;产业发展环境等经济因素; 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安全稳定、社会信用等社会因素; 服务对象(资金出借方、资金借入方)基本信息、诚信记录、道德风险、资金实力等核心因素; 信息系统合规运作、安全维护等技术因素;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其他外部因素。 2.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企业应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风险承担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3.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开展情况,对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措施。(三)运营管理 1.建立确保公司合规运营的管理制度:职务分离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监督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业务审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绩效考评制度、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 2.建立选择担保机构等配套合作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3.建立完善与银行机构的合作模式,涵盖资金结算及监督的各个环节,包括出借方和借款方的账户开设、资金拨付依据和程序、还款资金划拨以及对资金流向和用途监督等方面。 4.建立投融资中介服务、债权转让中介服务、咨询顾问服务的业务流程或操作规范。 (四)信息管理 1.建立规范信息登记、收集、发布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2.建立信息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度,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3.建立业务运营、监督管理等信息系统及管理办法(详见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IT系统指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1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 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 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 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 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 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 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 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T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 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 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 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 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耍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 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 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 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 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

民间投融资咨询服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乐山市民间投融资咨询服务行业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突发事件,切实保护放款人、借款人及中介方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行业稳定,保证我市民间金融市场的持续、稳健、有序发展,切实维护本市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民间投融资咨询服务行业突发事件是指个别借款人资产质量较差或资不抵债、无力按约定时间支付出借人本金和利息、单个投融资咨询服务机构无力垫付等原因形成群体挤兑的突发事件。 2、工作原则 处置民间投融资咨询服务行业突发事件,应当坚持“快速高效、审慎稳妥,顾全大局、行业互助,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 3、适用范围 民间投融资咨询服务机构向协会上报的民间投融资突发事件或小面积群体挤兑事件的情况。 二、突发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一级)、重大突发事件(二级)、较大突发事件(三级)。当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应按升级后的级 1

别处理。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一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事件:具有全市影响的突发事件;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的;立即上报政府主管部门,恳请启用政府针对本行业所制定的应急预案,共同处置的突发事件。 2、重大突发事件(二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事件:多个民间投融资咨询服务公司在因资金问题对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但未造成全市影响的突发事件;公司方不能单独应对,需联合会协调的突发事件,同时启动本预案。 3、较大突发事件(三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事件:单个融资中介服务公司能应对并启用自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协调的突发事件。 三、机构和职能 1、应急组织机构 (1)、乐山市民间投融资咨询机构行业协会建立民间投融资咨询服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协会会长担任,副组长由协会副会长、秘书长担任。 (2)、领导小组的成员由各民间投融资咨询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情况作适当调整。 (3)、领导小组下设民间投融资咨询服务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协会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协会会秘书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民间投融资咨询服务机构选派的工作人员组成。 2、职责分工 2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试点的指导 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泉政文[2013]80号 【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05 【实施日期】2013.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3年4月5日泉政文〔2013〕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引导和规范我市民间借贷行为,培育和维护竞争有序的民间融资环境,推进泉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二部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12〕283号)等文件精神,经2013年3月25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就我市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是经核准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试点应遵循依法合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借贷供求信息发布、资产评估和登记、公证、结算、法律咨询等配套业务,及时了解和掌握民间资金动向,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风险,促进民间借贷行为向公开化、规范化和阳光化发展,发挥泉州民间资本充裕、活跃的优势,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推动泉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试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自愿,规范运作。借贷双方在公平、合理、自愿的情况下,实行一对一的直接对接活动,杜绝非法金融传销和非法集资活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由借贷双方直接协商融资利息,降低民间借贷融资成本,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从源头上杜绝高利贷的产生。 (二)把控风险,完善流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要引入公证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银行结算等服务机构,借助专业团队就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和风险把控形成强有力的配套服务体系,减少借贷双方法律纠纷和借贷风险。 (三)坚守底线,秉承职守。借贷双方的资金流直接结算,杜绝第三方服务中介户头代理结算;借贷双方风险自担,服务公司不承担民间借贷坏账的连带责任。 (四)先行试点,稳妥推开。试点工作初期,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在有条件的县(市、区)先行开展,分步骤、稳妥有序地向全市推开。

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要点

附件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明确和调整反洗钱监管分

工,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信息报告制度及反洗钱监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反洗钱监管方法、措施和程序,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结合实际,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规定职权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监管或者提出异议。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监督管理中获取的反洗钱信息采取妥善的保管和保密措施,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监管分工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以及非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

工作方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实施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规范引导民间融资发展的各项政策规定,以金融创新为动力,畅通民间融资渠道;积极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规范发展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加强民间资本供给方与需求方的有效对接,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参与地方金融市场建设;强化民间融资监管,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设立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一)设立条件与经营规范。 1.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民间资本管理)+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成。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应为实收货币资本,须一次足额缴纳。主发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公司股东应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建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建立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在当地一家商业银行设立基本账户和结算账户。所有资金应在该商业银行进行托管,股东额外增加投资额、进行项目投资等日常经营活动都必须通过该商业银行结算,由该商业银行为其办理结算户或银行卡进行账户管理,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以便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商业银行有责任配合监管部门加强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资金的监督管理。 5.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短期财务性投资(6个月以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的30%。不得从事股票、期货、X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 6.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在注册资本金充分使用后,经当地监管部门批准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先股东和定向私募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当年设立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信用评级达到A级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4倍;连续2年以上(含2年)信用评级达到AA级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倍。 7.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集资和公开募资,经批准开展私募融资,其合格投资者不超过35人。私募融资应针对项目进行,募集资金不得与公司注册资本金和其他形式融入资金混用,应当在公司开户银行设置专门账户,实行分账管理。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须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本地自然人或法人,一次性出资额不得低于200万元。公司应与合格投资者约定披露募

湘阴县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湘阴县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活民间资本市场,引导民间融资市场规范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规范我县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的管理,确保我县民间资本市场安全、高效、有序运行,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1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融资中介公司是指在我县范围内从事民间融资中介服务的所有投资、融资、中介、咨询、担保等类别的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 第三条民间融资中介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间融资中介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出资额或者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民间融资中介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向有融资需求的“三农”、中小企业、个体经营业主和居民等提供民间融资中介服务。 第五条湘阴县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金融

办”),依据本办法履行对辖内中介公司的设立进行初审,对中介公司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司设立 第六条设立中介公司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县域经济发展需要; (二)符合民间融资市场发展的政策和方向; (三)符合市场、效益及安全原则。 第七条设立中介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资金和营运资金。其中:设立中介公司的实收资金不低于500万元、营运资金不低于300万元;设立分支网点的,每增加一个分支网点,其实收资金与营运资金分别应增加100万元; (二)具有合格的业务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法律顾问;高级管理人员、法律顾问必须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三)具有健全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 1、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营业场所,营业场所原则上产权自有(含共有),若租赁,其租赁期应在3年以上,且有合法租约; 2、公司本部的营业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米,分支网点的营业面积不得低于30平方米; 3、营业场所必须具有完备的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设施。 第八条中介公司的设立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 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行为,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意见》(云政发〔2013〕14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在一定区域范围 内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融资中介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 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按照依法合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四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并接受各级金融办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实行专家 评审制度,在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相对健全、经济相对发达的州市先行开展。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组织

全省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评审,州(市)金融办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名称由地域名+字号+民间融资登记服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成。 第七条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 2.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3.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4.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5.资金来源合法。 (四)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具备不低于5年金融行业的从业经历;

[常态,民间,风险]经济新常态下民间融资风险处置研究

经济新常态下民间融资风险处置研究 摘要:近年来,我国多个民间融资活跃地区出现资金链断裂、企业主“跑路”等事件, 民间融资风险凸显,浙江温州、内蒙古鄂尔多斯、陕西神木等地区成为重灾区。本文在归纳典型地区民间融资风险处置举措的基础上,深入剖析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中存在的难点,以期对防范和处置民间融资风险提供启示与借鉴。 关键词:民间融资;风险处置 一、典型地区民间融资风险处置举措 (一)加强分析预警,合理引导公众预期。温州、鄂尔多斯、榆林等地区在民间融资风险爆发初期,都采取措施对民间融资风险进行了分析预警,及时提示各单位防范民间融资风险演变为非法集资,防止民间融资风险向金融体系传递。同时,在应对民间融资风险时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统一口径、统一形式,提高信息的公开透明度,防止负面舆论引发公众的恐慌。通过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合理引导公众预期,提高投资者区分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 (二)通过民间融资管理立法,促使民间融资行为法制化、规范化。一是鄂尔多斯市于20 12年6月5日发布的《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成为我国首部比较系统全面的关于民间借贷的管理办法。《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放贷人只能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放贷,不得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高利转贷等行为;鼓励和支持设立企业化运营的民间借贷信息网络平台,创建民间 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探索通过信息技术和金融创新推动实现民间借贷市场阳光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规范民间借贷纠纷,即由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发起成立鄂尔多斯市民间 借贷协会,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配合人民调解机构调解投诉问题;设立由民间 借贷协会发起、在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登记的民间借贷风险基金,建立民间借贷风险处置机制和行业自救机制。 二是温州市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融资的法规。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单笔借款金额三百万元以上的; 借款余额一千万元以上的;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为了让大额民间借贷备案制度 落到实处,《条例》做了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两方面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处理民间融资纠纷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效力较高的证据。国家机关处理涉嫌非法集资等案件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和单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条例》和《实施细则》的一个亮点就是创新了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两种融资模式。此外,《条例》和《实施细则》还对民间融资服务主体、风险防范与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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