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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鱼贼溺水死亡,护鱼汉获刑三年——哪里说理!请看莱阳市人民法院

偷鱼贼溺水死亡,护鱼汉获刑三年——哪里说理!请看莱阳市人民法院
偷鱼贼溺水死亡,护鱼汉获刑三年——哪里说理!请看莱阳市人民法院

偷鱼贼溺水死亡,护鱼汉获刑三年——哪里说理!请看莱阳市人民法院的判决

莱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摘录:“莱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10年9月8日22时许,莱阳市团旺镇牛北城庄村村民董希全、董鲁松、董寿义携带橡皮筏、挂鱼网具到团旺镇牛北城庄村与中埠后村之间的水库挂鱼。下网之后,在橡皮筏上等鱼上网期间,看管水库的被告人滕良得知有人挂鱼,便携带一根木棍与当时在水库边钓鱼的吴村东、王建安二人赶到现场,在找到董寿义等三人乘坐的橡皮筏后,滕良一边骂董寿义等人,一边用木棍朝董寿义、董希全身上打,致使董寿义、董希全、董鲁松从橡皮筏上落入水中。为躲避殴打,不让滕良抓住,躲在水中不敢上岸,董寿义,董鲁松继续向里走入深水区。此时,吴村东划橡皮筏下水,在发现董寿义有溺水危险时让董寿义抓住绳子上筏未果,董希全在岸边多次要求被告人滕良下水救人,并告诉滕良董寿义不会游泳,被告人滕良对此置之不理,并以“偷鱼的都会游泳”为由未予施救,致董寿义溺水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良殴打被害人董寿义等人,致被害人董寿义等人跌落水后,就应负起对被害人进行救助的法律义务,而其并没有采取任何求助措施,其应当预见不去施救被害人董寿义可能会发生溺水死亡的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被告人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落水溺死的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良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成立。本案被害人董寿义到被告人滕良看管的水库挂鱼,具在过错;被告人滕良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滕良提出的关于其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不符合事实与法律,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被告人滕良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正确,只有几点需要更正:一、董寿义是否受到殴打,因尸检报告中没有看到相应的伤痕,不能确定。据被告人滕良回忆的情景,当时是半夜、雨天、路滑,被害人等三人乘橡皮筏在岸边水中等鱼儿上网,被告人滕良持棍吆喝他们上岸时顺坡滑入橡皮筏旁边,在这一过程中顺手朝他们打了一、二下,打没打着不清楚。二、被害人董寿义等三人不是被打跌落水中,而是主动跳入水中逃跑。三、偷鱼三人下水的地方水深刚过膝,并无危险,其中一人(董希全)走了一段返回,另二人继续向深水逃跑,最后一人溺水,另一人逃脱。

面对该判决,被告人滕良十分不服。其一、看鱼抓贼理所当然、依法应该,怎么能抓出罪过?其二、明明是偷鱼贼为逃脱制裁轻信会水而溺水,看鱼者怎么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其三、按判决书的认定,钓鱼者吴村东划橡皮筏下水,在发现董寿义有溺水危险时让董寿义抓住绳子上筏未果,橡皮筏前去营救均未果,凭什么要求被告人滕良赤身营救且就能有结果?!其三、一起来偷鱼,虽是违法,但也构成法律上的共同事务,一起偷鱼的都不去营救,凭什么要求他人去施救?被告人滕良哪里来的施救义务?

请热心的网友、懂法律的人士给指点迷津。被告人滕良冤死了!请施一援手救救吧!

广州众合民法典型真题详解

民法通则 1、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延-3-2,单)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 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到侵害时都可以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2、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3-51,多) 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先后顺序的限制 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 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还返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3、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为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3-2,单)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该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4、关于事业单位法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3-25 多) A.所有事业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 B.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C.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所有权 D.事业单位法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 5、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6-3-3,单)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6、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1,单)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7、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2006-3-1,单)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8、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3-1,单)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得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基本概念 具备条件 法律程序 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 宣告失踪的撤销 宣告失踪的撤销 概念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得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具备条件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宣告失踪(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二)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三)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

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四)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法律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报告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一.甲、乙系同事关系,交往较深,一日,乙因其妻重病住院治疗,甲同乙一同前往医院,因尚差住院费8 000元,甲便替乙垫付,数月后,乙拿8 000元归还甲,甲说:“你现在比较困难,你先用着,以后再说。”乙表示感。四年过后,甲、乙之间因工作发生口角,甲要求乙归还欠款8 000元,乙认为此笔钱甲已经赠给乙,所以不予归还,同时认为,诉讼时效已过。 问: 1.甲、乙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变更? 甲、乙之间一开始形成了借贷关系,后来乙归还欠款时,甲通过意思表示以后再说,据此不能认为甲有赠与的意思,因此甲、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变更为赠与关系。 2.甲是否有权请求乙归还此笔欠款,乙是否应归还? 乙认为诉讼时效已过,系行使抗辩权,但是由于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而是刚刚提出归还欠款,因而诉讼时效并没有过,甲有权要求乙归还欠款。 二.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1.甲是否有权要求丁和戊返还财产? 甲有权要求丁和戊返还财产。 2.其围如何?

围:甲的财产最终为丁、戊继承,故丁首先应当把其直接继承的甲的财产返还;其次,丁代位继承的乙的财产中所包括的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丁也应该返还;再次,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三.渔民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甲、乙,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一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甲、乙继承。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某。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乙送给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这件事情让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请回答下列问题: (1)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甲的监护权?为什么? 某父亲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甲的监护人。因为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前一顺序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监护人明显不利,才能通过人民法院的指定,由后一顺序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将其取代,而本案中某的父亲的顺序后于钱某,而且其取代某成为甲监护人的理由并不成立,所以某父亲无权请求法院变更甲的监护人。 (2)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为什么? 某有权请求其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的规定以及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撤销宣告死亡的人有权请求继承其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返还财产或者给于适当补偿。 (3)某是否有权要求某返还摩托车?为什么?

宣告死亡制度

宣告死亡制度 死亡有自然死亡与推定死亡之分。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推定死亡,是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居住地下落不明且满足法律上所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时,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设立宣告死亡的必要性 公民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若失踪,离去其住所或居住地生死不明,则其有关的权利义务,如财产的管理或继承,配偶的婚姻等,将无法确定。若让此种状态长久继续,对于利害关系人及社会的安定均属不利。因此设立宣告死亡制度,使之发生与真实死亡同等的法律后果。 二、宣告死亡之含义及其要件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且符合宣告死亡的失踪期间,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由此规定可知申请宣告死亡应满足的有效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须有失踪人。所谓失踪,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杳无音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的意见(试行)第26条对下落不明进行了定义,即下落不明 乃是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 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二)失踪期间。民法通则设有二种:①普通期间为4年;②特别期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 算。 (三)有申请死亡宣告之人。依《民法通则》之规定,申请死亡宣告的人为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指对于 死亡宣告于法律上有厉害关系之人而言,如失踪人的配偶, 继承人,债权人等。 (四)宣告死亡应由法院为之。宣告死亡或撤销宣告死亡,其权力行使主体为人民法院。 三、同时死亡的推定 同时死亡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同时遇难,不能证明其死亡先后之时,推定其同时死亡。例如:甲乙俩父子同坐飞机遇难,不能证明其死亡时,则推定其同时死亡。推定同时死亡的主要法律效果,系死亡者之间不能相互继承? 四、死亡时间的推定 死亡时间的推定,应以人民法院宣告其为死亡人之时。失踪人在满足宣告死亡的条件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在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那刻即为死亡的时间。

被宣告死亡者死亡时间的确定

《民法通则》将宣告死亡的判决做出之日视为被宣告死亡之人的死亡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第43条仍然维持了相同的规范模式,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宣告死亡的判决做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被宣告死亡者死亡时间的确定事关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权益的保护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施行以来的我国法上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从某个自然人下落不明之时,最短要经过2年3个月的时间(在一般的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这个期限则是5年3个月),而通常的意外 伤害保险期限往往只有一年或两年。如果以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作为死亡日期,在很多情况下,由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限已经届满,受益人根本不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为了解决事务中出现的这种情况,《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2款的规定:“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在“死亡之日”之外,又赋予了“下落不明之日”重要的法律效果,这一规定,就是为了解决《民法通则》实施以来,机械地将宣告死亡的日期与死亡宣告判决做出的日期二者等同起来所导致的弊端。按照《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这条规定,期限较短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就得到了某种程度的解决。因为受益人可以通过证明被保险人出现下落不明的状况之日,处于保险责任期间之内,从而可以主张保险金。如果必须要在现行法的框架之下来解决问题,人们就不得不承认,《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这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可谓“曲线救国”的思路,其出发点和用意值得肯定。但仔细考虑起来,这种思路仍然存在若干问题。 首先,这一规定明显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因为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是被保险人的“死亡”,才是触发保险人一方的保险金支付义务的前提条件。因此被保险人“死亡之日”是一个有严格的法律内涵的条件,不能随意被置换为“下落不明之日”。“下落不明之日”,只是表明某个自然人处于无法与其他人取得联系的状况,而“死亡之日”是一个会引发系列的法律后果的重要时间节点。一旦该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从这一天开始,死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消灭,继承发生,婚姻关系消灭(虽然是附条件的),各种以权利人继续存活为条件的公法上的给 付义务,例如政府养老保险计划下的给付养老金的义务,社会救助框架下的补助金的给付义务等,都归于消灭。私法层面上的以死亡为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的各种法律关系一并发生新的变化。甚至法律层面上对死者名誉的保护,对死者人格利益中具有财产要素内容的保护等特殊规定,也开始发生效力,相关的保护期限都从这一天开始起算。 其次,因死亡而发生的这些法律效果密切结合在一起,彼此相互影响,立法者不宜将其中的任何一种法律效果单独摘出,将其转移到另外一个时间节点上去发生,否则就会导致各种法律效果之间的体系性的不协调。《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试图将保险人的保险金支付义务的发生转移到被宣告死亡者下落不明之日。这样做的出发点固然是好的,但如果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有保险费支付义务,而在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之后到被宣告死亡期间并未根据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费,那么是否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保险费支付义务已经从其下落不明之日开始停止了呢?还有,如果保险人一方的保险金支付义务表现为按照年份履行,每年支付一笔定额的保险金,那么保险人的保险金支付义务是应该从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之日开始起算还是从被宣告死亡之日开始起算?如果在被保险人处于下 落不明状态之日到其被宣告死亡的期间,受益人死亡,那么是发生转继承的关系(也就是相

宣告死亡申请书-精选模板

宣告死亡申请书 宣告死亡申请书宣告死亡申请书 1.格式宣告死亡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姓名)死亡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原住址)。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系×××(写明双方的关系,是夫妻,还是父子、母子等) 关系,因其××××(写明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为死亡。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宣告下落 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的条件为:下落不明满四年 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宣告死亡的程序为: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 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 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为公 民的死亡日期,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法律后果与公民自然死亡的一样,终止和产

生某种法律关系。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 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 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当给予 适当补偿。 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应当提交申请书。填写申请书应当注意说明申请被 宣告死亡人的原因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

2013年以来溺水事件汇总

2013年以来中小学生溺水事件 1.2013年1月1日下午两点左右,广东汕尾陆丰市湖东镇南四坑水库发生一起溺水事故,造成4名小学生死亡。 2.2013年1月7日,河南信阳光山县南向店乡天灯小学发生一起溺水事故,造成4名儿童溺亡。 3,2013年1月11日下午五点半左右,广东东莞市虎门镇怀德社区矮岗狄卢铺工业区1号旁的空地,两岁的乐乐在离家300米远的水坑中溺亡。 4,1月11日下午五点半湖北某乡发生一起4名小孩落水,3人溺水身亡。 5,2月12日下午四点左右,广东深圳市龙华新区元芬新村发生一件悲惨事,两岁女童小琼凤溺亡在邻居家洗手间的水桶里,事发时她妈妈正在玩麻将。 6,2月12日晚上十点左右,广东湛江吴川市塘缀镇板桥排洪河,发生一起溺水事故,造成3名小学生溺亡。 7,2月26日山西省吕梁市岚县普明镇大贤村兴盛养殖场的鱼塘,发生3名儿童意外溺水身亡。 8,3月4日,河南信阳市淮滨县发生3名儿童溺水身亡事故。 9,3月9日,山西河津市僧楼镇北王堡村5名学生在农田一蓄水池玩水时,全部溺水身亡。 10,3月10日晚上8点半左右,广东惠州惠城区水口街道老津老街一鱼塘发生溺水事故,造成4名小学生溺亡。 11.4月6日下午1点左右,在宜兴市万石镇和武进交界处,两名女孩在河边污水管道上玩时不慎落入河中,一名7岁女孩被救起,另一名11岁女孩溺亡。 12,4月14 日下午5点半左右,广东湛江吴川市黄坡镇岭博村发生一起溺水事故,造成3名小学生死亡。 13,4月21日,广东珠海中大珠海校区一名2011级本科生凌某,在校园内沕水湖意外溺水身亡。 14,4月27日下午4点左右,湖北汉川市湾潭乡三红小学岳某放学后,与4名同学到汉江游泳,岳某不慎进入深水区后失踪。 15,4月28日下午,湖南湘乡市石狮江流域育椴乡松岳村地段,4名小学生下河游泳,全部溺水身亡。 16,5月4日,河南信阳息县一名儿童溺亡。 17,5月4日中午,湖北汉川市华严农场明德小学六年级学生,杨某与同学一行8人到汉江边玩,杨某跳到河里抓鱼时,不幸溺亡。 18,5月5日,河南信阳市息县白士店中学再发生一起2名学生溺水身亡事故。 19,5月5日,北京市吉利大学一名大二学生在十三陵水库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 20,5月5日下午2点左右,湖北汉川市分水镇小学六年级学生陈某与两名同学到汉江边玩,不慎滑入深水中失踪。 21,5月1日上午,广东廉江市东效的廉江河中,一名九岁女弦溺水身亡。 22,5月8日,广东珠海平沙镇一名5岁小女孩,因雨不慎滑入排洪渠,溺水身亡。 23,5月11日,广东博罗县罗阳一中,8名学生在东江边烧烤,4名同学为救一名溺水同学,全部溺水身亡。 24,5月11日,广东梅州五华河东镇6名中学生相约到浮湖村琴河段游泳,导致4名学生溺水身亡。 25,5月11日,湖南永州市东安县大盛镇林角村3名小学生到交界邵阳县白仓镇新华村一水塘玩水时溺水身亡。 26,5月12日,河南固始县沙河铺乡七一大桥附近发生4名学生溺水身亡事故。 27,5月12日下午,四川内江市东兴区中山乡发生一起溺水事故,造成2名小学生和1名初中学生身亡。 28、5月24日,祁门县小学四年级一名学生,放学途中不幸溺水死亡。 29、5月26日,清田县连续发生两起溺水事件,1名15岁和1名不到5岁的学生在相隔200米的地方,相继溺水死亡。 30、6月1日4点,泌河武陟段,一女孩落水,三名青少年下水抢救,4人不一生还。 庙口实验学校政教处 2013.6.3

国家司法考试三卷试题及答案七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试题及答案七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试题及答案七 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C 详解:《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总称为民事关系,民事关系是一种社会生活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只有民法所规定的才受民法所调整,其他的社会生活关系受道德、习惯等的调整。其中C项因甲的劝酒而导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所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受民法所调整,故C项正确。A 项虽然与合同相关,但只是商谈,并没有进入缔约阶段;BD项属于爱情、友情等领域,都不受民法所调整。 2.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答案:D 详解:《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本题中,丁继承的甲的财产应当返还,丁、戊从丙处继承的财产因为是丙从甲处继承的,所以返还给甲。另外,丁从乙处代位继承取得的财产,由于代位继承实际上是继承了甲应当继承的份额,所以在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应返还给甲,故 A、B、C项错误,D项正确。 3.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C 详解:《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

全国溺水事故数据统计令人震惊

全国溺水事故数据统计令人震惊 1.溺水身亡事故频发,已成为学生非正常死亡的头号杀手(据统计,1991年我国1岁至4岁儿童因溺水死亡的比例,为34.2/10万,排在各种死亡原因的第三位。中小学生平均每天有40多人溺水而亡)。 2.溺水事故和交通事故成为中小学生最大死亡杀手(据2006年9月13日中国教育新闻网报道,2006年1月1日至9月11日,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共发生事故、事件110起,造成学生死亡188人,受伤1266人,其中溺水和交通事故死亡分别占死亡人数的4 3.59和30.26,居第一、二位)。3.儿童安全数据显示每年近3万儿童死于溺水(据2007年6月6日的《信息时报》报道,暑假正成为儿童意外死亡的高发期,中国平均每年有近3万名儿童死于溺水,每年有5万多名儿童、平均每天有近150名0~14岁的儿童因意外死亡而失去生命,其中溺水身亡儿童占60之多。仅2007年度,全国溺水死亡总人数大约11.7万人)。 5月5日上午,临海市江南街道2名儿童(均为男,12岁,小溪小学6年级学生)在小溪村石桥头溪边玩耍时溺水,一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一人现生命体征平稳,住院观察。 5月5日下午,天台县洪畴镇洪畴中学初三学生林某(男,16岁)与同学项某某一起到洪畴镇湖塘岗头水塘游泳,林某不慎溺水。项某某马上呼救,周边群众赶到将林某打捞施救上岸时,发现其已死亡。 5月5日下午,温岭市泽国镇小学一年级学生周某(女,8岁,椒江人)与新贝幼儿园幼儿查某(女,7岁,安徽人)在丹山村一池塘边玩耍时不慎落水,两人经抢救无效均死亡。5月6日上午,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老洲乡太阳岛附近长江水域发生一起高校学生群体性溺水事件,已造成5人死亡。10时50分左右,有10名当地高校学生在老洲乡太阳岛附近的长江水域玩耍,其中7人下水发生溺水事故,2人获救,其余5人不幸溺亡。据了解,遇难的5人中有2名男生、3名女生,4名遇难者是铜陵职业技术学院的在校大学生,另一名就读于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5月9日下午4时许,在濠江区滨海街道钱塘村外一池塘,林某鑫(男,10岁)和林某豪(男,11岁)在游泳时不慎溺水身亡。5月10日12时许,张某(男,14岁,四川省人,新华文武学校学生)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一、甲、乙系同事关系,交往较深,一日,乙因其妻重病住院治疗,甲同乙一同前往医院,因尚差住院费8 000元,甲便替乙垫付,数月后,乙拿8 000元归还甲,甲说:“您现在比较困难,您先用着,以后再说。”乙表示感谢。四年过后,甲、乙之间因工作发生口角,甲要求乙归还欠款8 000元,乙认为此笔钱甲已经赠给乙,所以不予归还,同时认为,诉讼时效已过。问: 1、甲、乙之间存在得民事法律关系得性质就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否变更?甲、乙之间一开始形成了借贷关系,后来乙归还欠款时,甲通过意思表示以后再说,据此不能认为甲有赠与得意思,因此甲、乙之间得借贷关系并未变更为赠与关系。 2、甲就是否有权请求乙归还此笔欠款,乙就是否应归还? 乙认为诉讼时效已过,系行使抗辩权,但就是由于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而就是刚刚提出归还欠款,因而诉讼时效并没有过,甲有权要求乙归还欠款。 二、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得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得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1、甲就是否有权要求丁与戊返还财产? 甲有权要求丁与戊返还财产。 2、其范围如何? 范围:甲得财产最终为丁、戊继承,故丁首先应当把其直接继承得甲得财产返还;其次,丁代位继承得乙得财产中所包括得乙从甲处继承得财产,丁也应该返还;再次,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得而丙从甲处继承得财产返还给甲。 三、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一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得遗产开始继承。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与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得孙某。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这件事情让赵某得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得监护人,理由就是钱某作为赵甲得监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请回答下列问题:

宣告死亡案例

案例 河南省安阳县农民甲某因生活所迫,于1961年出外谋生,家中留下妻子乙某、二岁的女儿丙某及其老母。甲某一走便是五年沓无音讯,生死未卜。1968年,乙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并由法院判决宣告甲某死亡。在这之后不久,甲某的老母病逝,接着他们的小女儿丙某也患重病,乙某无钱医治,恰逢同村人丁某热情相助,才使孩子转危为安。丁某是40岁的独身妇女,她十分喜欢丙某并想收养她作自己的女儿。乙某本人也是体弱多病,为使孩子不跟自己受苦并看到自己的女儿对丁某也很亲近,于是同意丁某收养丙某作其女儿,并且双方办理了合法手续。 1970年,乙某与同村的戊某产生了感情,并以夫妻名义与他共同生活,虽然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大家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1973年,戊某因车祸身亡,乙某再次独身生活。1978年,乙某的前夫甲某在失踪多年以后,突然返回村中,甲某现在已很富有,但仍然孤身一人。应甲某的请求当地人民法院撤销了对他的死亡宣告,随后,甲某要求与乙某自行恢复原婚姻关系,并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要回自己的女儿,丁某坚决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1法院在对此案进行调查研究后,对究竟如何处理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首先,甲某要求与乙某恢复原婚姻关系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应予以确认;其次,甲某仅以未经个人同意为由,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要回自己女儿的主张也是不合理的,法院应予以驳回。 该种主张的具体理由是:第一,甲某失踪7年,生死不明,这已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其妻乙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并由法院宣告他死亡后,便产生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即财产继承关系的开始、婚姻关系的自行消灭。第二,乙某在甲某被宣告死亡以后,又于戊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3年,尽管没有登记结婚,但他们的行为在当时已构成了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乙某在其丈夫被宣告死亡以后,已经再婚,虽然戊某已经死亡,但这并不能否定乙某曾再婚的事实,现在,甲某又重新出现,法院根据他本人的请求,撤销了对他的死亡宣告,但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因被宣告死亡而丧失的权利并不能随着撤销死宣告而全部恢复,特别是婚姻具有不可逆转性,对于配偶已经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所以,就本案来说,甲某不能要求与乙某自行恢复婚姻关系。如果甲某与乙某愿意重新结合,必须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才是合法的婚姻,法律才给予应有的保护,否则即是违法的婚姻。第三:甲某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理由,单方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也是不合法的。因为收养关系在成立时是合法的,符合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并且,法院的调查结果也表明丙某确由丁某抚养长大,丙某对养母丁某也有很深的感情,双方形成了真正的收养和被收养关系。所以,收养关系不能因甲某的单方要求而解除,除非经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同意。故此,法院对甲某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要回自己女儿的主张应予以驳回。 法院在处理此案时的第二种意见是:甲某要求与乙某自行恢复婚姻关系的主张是合理的,法院应予以支持;但甲某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要回自己女儿的主张无法律根据,法院不能予以支持,在这一点上,第二种意见与第一种意见是相同的。 持第二种意见的人认为:甲某虽被宣告死亡,但当他重新出现时,法院已经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2001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实施)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朋友属于同居关系,不是事实婚姻。双方分开就是解除同居关系。你朋友可以与男方协商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共同财产的分配等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警钟长鸣 防溺不懈——2020年上半年学生溺水死亡事故案例汇总

警钟长鸣防溺不懈 ——2020年上半年学生溺水死亡事故案例汇总 在中国,溺水是14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的主要原因,意外溺水死亡事件占儿童意外死亡事件的57%,而0至14岁儿童溺水死亡占全部溺水死亡的56.04%。 2020年,新闻不断地爆出有儿童、学生溺水身亡事故,令人扼腕叹息,多少家庭因此分崩离析,希望社会各界2020年上半年溺水事故为训,各省即将开启放假模式,但学生安全不能放松,请多关注未成年人溺水事故! 1、2月24日下午3点半左右,广东省廉江市车板镇大坝村委会白石塘村发生一起3名小孩因到村附近的卖皂河洗澡溺水意外事故,造成3名小孩死亡。其中2个孩子率先下河洗澡,并出现溺水现象,岸上一个孩子见状随即下水救人,导致3人一起溺水的事故发生。 2、 3 月 8 日下午 15 时左右广东湛江雷州市乌石镇平步村发生一起 2 名中学生到乌石镇平步水库戏水意外溺水身亡事故。 3、 3 月 22 日上午 10 时左右,四川绵阳涪城区龙门镇的一条小河边, 4 名小孩在玩耍时, 2 人落水。正在河对面的男子邓勇以及另外几人,先后跳入河中施救。邓勇成功救起一名小孩,另一名小孩不幸遇难。 4、3月26日下午3时30分左右,海南南渡江流域发生一起学生溺水失踪事件。截至27日12时,3名溺水学生全部溺亡。 5、 4 月 18 日下午, 4 名中小学生到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街道老口村一池塘玩耍时不慎落水,其中 3 人不幸溺亡,池塘距离几名溺水儿童的家不到 200 米。

6、 5 月 2 日,达州市大竹县庙坝镇两名初一学生溺水身亡。 1 日晚学生未回家, 2 日下午救援上岸时已无生命体征。 7、5月2日晚,海南经济学院两名大学生在假日海滩游玩时不幸落水,当时在场 的海南巨思特六九集团两名员工奋勇下水救人,后将一名落水女生救起。经过近9 个小时的努力,在海口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特勤一中队、西海岸边防派出所和假日海滩管理公司员工近百人的搜救下,今天凌晨3时许,终于将男孩的尸体打捞上来。 8 、 5 月 3 日 13 时左右,接群众报警,广西自治区全州县龙水镇大仙村委大仙水 库附近 3 名小孩(两男一女)疑似溺水失联。经搜救队搜寻打捞,当天 20 时 35 分,在大仙水库中先后打捞出 3 名溺水孩童尸体。 9、云南永平县厂街中学初三学生曹某和曹某杰,于3日下午考试结束后,与其他 4名同学以有事为由请假离校,邀约到瓦金村三营磨房银江河边核桃树下乘凉、玩耍。期间,曹某和曹某杰两人一同下河玩水,不慎溺水死亡。 10 、 5 月 16 日 15 时 33 分,河南潢川县 110 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报警称有小孩在 潢川县来龙乡黄堰村小潢河内游泳失踪。第二天凌晨, 5 名落水人员全部打捞出水,均无生命体征。 11、5月17日14时许,湖北石首市高基庙镇6名小孩邀约到显济坛村一“鱼塘”玩耍, 4名小孩下水游泳,因水性不好,1名小孩获救,3名小孩溺水死亡(其中16岁2人,17岁1人,在读学生2人)。 12、5月22日下午,广西省玉林市博白县龙潭镇一小学的五名学生相约去龙潭镇 龙潭河游泳,没想到其中两名学生发生了溺水,当地消防立即展开救援。由于现场水域复杂,经消防人员反复搜寻,晚上10点50分,溺水孩子被打捞上岸。不幸 的是,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两个孩子已无生命体征。据了解,溺水的两个孩子,分别是小学四年级和五年级的学生。

第四章自然人(课后练习)

第四章自然人 一、单项选择题 1、依据我国现行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A、受孕 B、出生 C、年满10周岁 D、年满18周岁 答案:B 2、张家为其孙子张明的出生日期犯愁。由于是超生,张明出生时没敢报户口。其母记得是8月27日傍晚出生,邻居家李婆婆说记得清清楚楚是8月28日那天下午,当时一声雷响,乡医疗所传来孩子响亮的哭声,而乡医疗所的接生记录薄上却记载着孩子出生于8月29日,乡医疗所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依法张明的出生日期应为()。 A、8月27日 B、8月28日 C、8月29日 D、8月30日 答案:本题中,因未申报户口,应以出生证的证明力最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户口本的,则以户籍证明为准。先户籍证明,后出生证明。 3、依照我国现行法,下列人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 A、聋子 B、瞎子 C、傻子 D、瘸子 答案:C 4、李某年龄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25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 A、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 5、甲村公民孙某,将其户口从甲村迁出,欲落到乙村,还未落到乙村,经朋友劝说,往深圳打工。深圳打工10个月,因工地上出现事故受伤,被送往北京某医院治疗已达1年零4个月。依法孙某应以()住所地。 A、甲村 B、乙村 C、深圳 D、北京

答案:A 解析: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为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地为住所。 6、小明是5周岁的未成年人,下列关于他的监护人的论述中,错误的是()。 A、如果小明的父母离婚了,他们仍然是小明的法定监护人 B、如果小明的父母离婚且都不愿担任其监护人,人民法院应指定他们中的一个为小明的监护人 C、如果小明没有父母,其祖父母担任其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义务 D、如果小明只有叔叔和姑姑,他的叔叔和姑姑可以协议担任他的监护人 答案:B 7、南方某村公民甲12岁,父母双亡,祖父母年过80岁,无兄姐,其他亲属中仅有堂叔愿意也有能力担任其监护人,依法应取得()同意。 A、甲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B、人民法院 C、甲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 D、祖父母 答案:C 8、依《民法通则》,监护人只有在()情况下,才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A、征得被监护人的同意 B、经被监护人所在单位批准 C、经法院判决认定 D、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答案:D 9、甲、乙同为同胞兄弟,其父母双亡。乙为未成年人,甲在县城工作。他们有一叔丙,住在乡下。甲、丙均不愿为乙的监护人,乙的监护人为()。

宣告死亡申请书模板(2020版)

宣告死亡申请书模板(2020版) Template for declaration of death (2020 Edition) 编订:JinTai College

宣告死亡申请书模板(2020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1.格式宣告死亡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姓名)死亡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原住址)。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系×××(写明双方的关系,是夫妻,还是父子、母子等) 关系,因其××××(写明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 ×××为死亡。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宣告下落 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的条件为:下落不明满四年 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宣告死亡的程序为: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 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 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为公

民的死亡日期,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法律后果与公民自然死亡的一样,终止和产 生某种法律关系。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 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 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当给予 适当补偿。 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应当提交申请书。填写申请书应当注意说明申请被 宣告死亡人的原因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民法案例: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集锦)

民法案例: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集锦) 案例1: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1993 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问题] 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 2.法院应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 分析1.《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根据本条 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本案中,虽然 王某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 申请宣告失踪,王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 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 满两年,且经过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该案中,王某离 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而且从钱某与王某间的关系来看, 王某长期不尽夫妻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放弃对子女的养育,现在钱某提 出离婚,显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案例2:exam8 农民田某于1991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查无音讯。1996年其 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 治疗,1997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1998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申请书格式

宣告死亡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姓名)死亡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原住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写明双方的关系,是夫妻,还是父子、母子等)关系,因其××××(写明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为死亡。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的条件为: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宣告死亡的程序为: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人民法院判决宣

告死亡之日为公民的死亡日期,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法律后果与公民自然死亡的一样,终止和产生某种法律关系。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应当提交申请书。填写申请书应当注意说明申请被宣告死亡人的原因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 宣告死亡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姓名)死亡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原住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写明双方的关系,是夫妻,还是父子、母子等)关系,因其××××(写明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为死亡。 此致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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