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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许可制度

作业许可制度
作业许可制度

二十七、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为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大型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结合本公司实际,存在的危险作业类别主要有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

2、对上述作业活动实施前,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种作业许可证中应有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安全措施内容。

3、作业过程必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5、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部位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

6、一张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使用,实行一处(一个使用地点)、一证(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使用。

7、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存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生产作业。

8、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9、安全主任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10、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必须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受限空间内的搅拌器等用电设备必须可靠地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11、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符合氧气含量在18-21%之间,有毒气体或可燃气体浓度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12、打开人孔、料孔、风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13、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使用照明电压小于等于12V,电动工具或电焊作业,电源必须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并保证金属容器可靠接地。

14、在受限空间外,应设专人监护,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15、受限空间外应配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应急用品。

1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17、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18、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孤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行灯电压不应越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19、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 (1)土方开挖施工方案审核 开挖深度≥5m的基坑、须经专家组论证,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以及已有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周围环境资料以及根据支护结构设计、降排水的要求确定开挖方案;方案内容应符合有关规程及强制性标准(施工安全篇)有关条文的要求 土方开挖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核主要有如下方面:降排水及避免基坑漏水、渗水措施;根据设计确定边坡放坡坡度及控制(预防)坍塌的安全措施;临边防护及坑边荷载要求;上下通道的设置;施工运输道路的布置;机械化联合作业时的安全措施;土方开挖变形监测措施;施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等。 (2)基坑支护施工方案审核 基坑支护是基坑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基坑深度超过5m(含5m)时,须经专家组论证,施工单位应在专家论证意见及专项支护设计的基础上完善基坑支护施工方案。在向监理提交施工方案时,应将专家论证意见

及专项支护设计资料附于其后。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基础类型、基坑开挖深度、降排水条件、周边环境对基坑侧壁位移的要求、基坑周边荷载、施工季节、支护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核主要有如下方面:坑壁支护方法及控制坍塌的安全措施;基坑周边环境及防护措施;基坑临边防护及坑边载荷安全要求;上下通道设置;排水措施;支护变形监测措施。施工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等 2、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监理现场安全检查内容: 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得擅自修改。现场施工区域应有安全标志和围护设施。危险处,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基坑周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边坡坡度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放坡。软土基坑必须分层均衡开挖,层高不宜超过1m;作业中应由上而下分层开挖,遵循先放坡,先支护,后开挖的原则。机械挖土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方法进行土方施工。当采用机械挖土时,机械旋转半径内不得有人;当采用人工挖土时,人与人之间的操作间距不得

危险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1.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危险作业许可的类型、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策划、危险作业许可的实施及关闭等要求。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类危险作业许可的控制。 2.规范性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术语和定义 (1 )危险作业:电网操作、维护和检修;临时接用电。 (2)登高(基准面2米以上); (3)进入无限空间; (4)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 (5)大型吊装; (6)季节性危险作业(防雷电、防风、防雨、防汛、防火、防中毒);(7)公司确定的其他高风险作业等。 4.管理职责 (1)行政部是危险作业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公司危险作业许可类型;组织建立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负责危险作业许可的监督。 (2)危险作业所属公司负责危险作业实施方案和危险作业安全措施的审批,并对危险作业实施检查。 (3 )危险作业单位负责编制危险作业实施方案,填报危险作业安全措施票,并严格按规定执行危险作业活动。5.管理程序和方法 (1)危险作业许可的实施:①申报与审批;②需要进行危险作业单位(如在厂区内使用明火作业)应落实作业现场各项安全控制措施,编制作业方案,包括相应安全措施,报行政部书面核准,否则一律不准作业。③行政部应到危险

作业现场核实作业方案中安全措施的有关内容,在各项安全措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批复。 (2)危险作业的实施:①作业单位接到经批复的作业方案并履行告知后,方可进行危险作业。应严格遵守安全措施有关要求,在规定的区域、时间内完成。②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实施危险作业、扩大危险作业区域或私自延长危险作业许可时间。并在作业现场地面洒水,准备好灭火器材,做好应急措施。③当危险作业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按各公司应急预案执行。 (3)危险作业的检查和监督:①危险作业时限一次不得超过七天,危险作业未关闭前,作业单位安全主管负责人每天负责检查危险作业实施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勒令其停止危险作业。②行政部负责监督危险作业许可的实施,确定监督频次、方式。监督中发现违反本规定或措施要求时,有权勒令其停止危险作业并提出整改要求。 (4)危险作业许可的关闭危险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算帐作业现场,经所在单位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危险作业许可关闭。作业单位将作业记录整理归档。(5)危险作业安全措施的策划危险作业安全单位在实施前,应制定安全措施,明确如下要求:①实施作业许可的对象、范围和类别②详尽的安全作业措施③风险分析④风险消减措施及现场确认⑤作业过程的监督、监控⑥危险作业结束的关闭等。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及释义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一)《条例》明确了调整对象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这两个方面活动的主体。 1、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

在改建的同时,扩大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项目,一般称为改扩建项目。从事以上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调整对象还包括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及主要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以上部门或机构在实施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时,必须按照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职权。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从事的建设工程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对于建设工程活动来讲,无论投资主体是谁,也无论建设工程项目的种类,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都要遵守本《条例》。 (二)本条第二款对于建设工程做出了解释: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这里所指的土木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工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装修工程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的工程建设活动;本《条例》第十五条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作出了特别规定,对违反该规定

土方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79449 土方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 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土方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 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 目的 为了明确施工现场各种土方开挖作业活动的HSE控制要求,以确保土方开挖作业施工安全,避免开挖作业过程中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满世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煤化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承接管理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地面开挖、钻孔、打桩等土方开挖作业活动的管理。 3 编制依据

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11]87号) 4 职责 项目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对土方开挖作业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项目HSE管理部门对土方开挖作业的行为实施监督。 监理公司负责监督、检查相关许可证办理、安全措施的编制和HSE措施落实工作。 承包商负责动土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按照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土方开挖作业HSE措施的落实工作。 5 管理内容

危险作业许可证

危险作业许可证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 1

目录 1、动火安全作业证HG23011 2、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HG23012 3、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HG23013 4、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HG23014 5、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HG23015 6、断路作业安全许可证HG23016 7、动土作业安全许可证HG23017 8、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HG23018 9、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HG23019—2008 1

动火安全作业证 HG23011 — 1 —

一、《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事审批手续,最后将办事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1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1个动火点使用,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1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2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1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部门存查。 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1个工作日内有效。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本周工作日内有效。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化工生产区域夜间、节假日动火升级管理。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由企业分管领导终审批准签字,一级动火作业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申请部门(车间)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动火地点生产岗位班长验票签字(生产与动火作业协调)。 — 2 —

这五类工程施工前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这五类工程施工前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360建筑网小编了解,有五类工程施工前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360建筑网小编了解,有五类工程施工前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1.五类工程施工前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4)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和古建筑等的修缮。 (5)军用房屋的建筑。 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违法分包的情形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2)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分包,有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3)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进行分包。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工程监理单位应遵守如下强制性法律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3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在案。 6.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知情权,建议权,批评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请求赔偿权,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7.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的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领程序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领程序 二、需具备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施工许可证办理方法 施工许可证申办采用计算机网上填报、窗口受理的方式。 (一)计算机网上填报 (二)书面材料提交 施工许可证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3)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4)通过工程项目专用帐户支付给施工总包企业的工程款银行入帐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者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上海市建设领域不拖欠工程款企业承诺书) (5)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副本; (6)施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7)施工总包企业设立的外来从业者工资发放账户银行开户回执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8)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办结单(有民防工程需民防报监办结单)原件; (9)《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情况表》; (10)提供项目场地内完成动迁的证明材料。 注:保密工程除携带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登记表,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三)施工许可证申请受理 建设单位材料准备完毕后,向原报建受理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受理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及相关表格数据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打印受理凭证。 五、受理部门和时间: 市受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小木桥路683号 市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 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施工许可受理部门、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施工许可受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详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施工许可受理部门、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施工许可受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时间按其告知的法定时间为准。 六、附表: 1.《施工许可申请表》(网上填报生成) 2.《上海市建筑施工许可证变更表》 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情况表》 4.上海市建设领域不拖欠工程款企业承诺书 5.上海市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工地复工申请审核表

土方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1071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土方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 定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土方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1 目的 为了明确施工现场各种土方开挖作业活动的HSE控制要求,以确保土方开挖作业施工安全,避免开挖作业过程中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满世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煤化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承接管理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地面开挖、钻孔、打桩等土方开挖作业活动的管理。 3 编制依据 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11]87号) 4 职责 项目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对土方开挖作业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项目HSE管理部门对土方开挖作业的行为实施监督。 监理公司负责监督、检查相关许可证办理、安全措施的编制和HSE措施落实工作。 承包商负责动土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按照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土方开挖作业HSE措施的落实工作。 5 管理内容 凡是在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区域的现有地面以下,采用机械、人工等方式进行的开挖、钻孔、打桩等作

危险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经典文 下载可编辑复制危险作业许可管理制 度 等级:C级 编制及修订记录:

危险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控制和消除各类危险作业的风险,保障危险作业的安全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冶金事业部范围内的危险作业管理。 二、引用文件 (一)《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二)《生产区域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HG30017-2013); (三)《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四)《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三、术语 (一)危险作业:生产任务紧急特殊,不适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业。 (二)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指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储罐、地沟、锅炉、地井、烟道、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间作业。 (四)高处作业:指在距离地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事故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五)抽堵盲板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彻底切断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而进行的抽堵盲板的作业。 (六)临时用电作业:是指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基建施工、检维修、设备安装等需要从配电柜、变压器等接入的临时性用电。 (七)起重吊装作业:在企业内进行的大型设备安装、拆除、维修工程施工所需的临时吊装作业。 (八)动土作业: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九)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或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十)爆破作业:利用炸药爆破瞬时释放的能量,破坏其周围的介质,达到开挖、填筑、拆除或取料等特定目标的技术手段。 (十一)交叉作业:两个或以上的工种在同一个区域同时施工的作业。 四、职责 (一)事业部安全环保处负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制定工作,负责对各分子公司、项目部危险作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培训、监督和考核,为各单位提供支持和指导。 (二)各分子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按照事业部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要求,详细划分本单位危险作业等级和明细,严格执行危险作业许可审批工作,负责在本单位范围内组织培训、监督和考核,为本单位各部门提供支持和指导。 (三)各分子公司、项目部作业许可相关人员职责 1.申请人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3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本节包括4项内容 1Z30201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1Z302012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1Z302013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Z30201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201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1999年,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据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抢险救灾等工程 (三)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为避免同一建设工程的开工由不同行政主管部门重复审批的现象,《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这有两层涵义:一是实行开工报告批准制度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无效;二是开工报告与施工许可证不要重复办理。 (四)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 《建筑法》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奉法制定。 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资金到位情况;(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的要求。

土石方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遵义《国际商贸城》土石方工程项目 管理实施细则 遵义市思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编制时间:二零一二年二月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要求适用于遵义思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达投资”)投资遵义国际商贸城区域所有土石方工程现场施工作业指导、监督管理操作细则。 2 依据 2.1除另有注明外,本工程须符合设计、图纸和相关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9年版;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T 180-2009) 2.2 若承包商对以下要求有任何疑义,应立即向思达投资提出,由思达投资做最终决定,否则视为接受。 本管理实施细则作为合同附件,承包商必须遵照执行。 3 一般规定 3.1土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方格网的测量,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方运距最短、运程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合理施工程序等,做好土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土方平衡调配应尽可能与城市规划和农田水利相结合将余土一次性运到指定弃土场,做到文明施工。 备注:方格网的测量工作有承包商负责进行具体实施,实施过程中由思达投资项目部全程参与记录、复核、审批。 3.2基坑开挖工程包括无支护结构的放坡基坑开挖和有支护护结构的基坑开挖,以及与之相配合的地下水控制措施。 3.3基坑开挖前,应根据工程结构型式、基坑深度、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周围环境、施工方法、施工工期和地面荷载等有关资料,确定基坑开挖和地下水控制施工方案。 3.4基坑开挖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支护结构的龄期、机械选择、基坑开挖时间、分层开挖深度及开挖顺序、坡道位置和车辆进出场道路、施工进度和劳动组织安排、降排水措施、监测方案、质量和安全措施等。 3.5基坑边缘堆置土方,或沿挖方边缘移动运输工具和机械,一般应距基坑上部边缘不少于2m,弃土堆置高度不应超过1.5m,并且不能超过设计荷载值,在垂直的坑壁边,此安全距离还应加大。软土地区不宜在基坑边堆置弃土。 3.6施工中机具设备停放的位置必须平稳,大、中型施工机具距坑边距离应根据设备重量、基坑支撑情况、土质情况等,经计算确定。 3.7采用机械开挖土方时,需保持坑底留100mm厚土层,由人工挖掘修整。同时,要设集水坑,及时排除坑底积水。 3.8基坑开挖时,应对平面控制桩、水准点、基坑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

危险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一、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危险作业范围,危险作业审批及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危险作业范围: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带电作业; 3.高处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4.大型吊装作业; 5.其他危险作业。 各危险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 1.高处作业: (1)从事高处作业要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3)高处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4)在室外进行作业时遇到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作业。 (5)梯子不得缺档(或霉烂),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0mm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用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60-70度为宜;禁止两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脚要拉牢。上通道外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网栏。

(6)没有安全防护设施(即安全网、安全带等)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并在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专人负责。 2.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以及气割、等离子切割、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电炉、电钻等明火作业。 (3)、熬沥青、铁锤击物件(产生火花)、喷砂和产生火花、赤热表面的其它作业。 (4)、禁火区内生产装置和储罐区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工具。 公司动火作业分级 (1)、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有毒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为一级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为二级动火作业。 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办理之前,动火部门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价,并根据辨识和评价结果,制定出安全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以确保作业安全。 (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申请部门指定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该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进行逐项填写,不得 (3)、空项,并将经过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制定出的安全措施,逐条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分析数据及安全措施栏内,然后根据确定的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动火作业证批准后,由动火作业负责人下达动火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及释义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一)《条例》明确了调整对象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这两个方面活动的主体。 1、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在改建的同时,扩大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项目,一般称为改扩建项目。从事以上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调整对象还包括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及主要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以上部门或机构在实施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时,必须按照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职权。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从事的建设工程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对于建设工程活动来讲,无论投资主体是谁,也无论建设工程项目的种类,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都要遵守本《条例》。 (二)本条第二款对于建设工程做出了解释: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这里所指的土木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工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装修工程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的工程建设活动;本《条例》第十五条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作出了特别规定,对违反该规定的,在罚则部分还给予了相应处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

建筑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筑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筑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建筑施工许可证制度 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建筑工程”,是指依法纳入《建筑法》适用范围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并不是所有的建筑工程在开工前都要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可以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是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准予开工的文件。 根据《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的建筑工程,在施工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建筑施工许可证必须在开工日期之前领取。 根据国家计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工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计划开始施工的时间,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为准,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建设单位未依法在开工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便开工建设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2.建筑施工许可证是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的。 这里所说的“建设单位”,是指投资进行该项工程建设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即该项建筑工程的“业主”。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施工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机关。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该项职责,对经审查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及发放期限 《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 l.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是建筑工程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必经程序,只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筑工程才能开工。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用地的批准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有关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并组织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土方开挖监理细则

A、0、4 美麟·广贤苑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 土方开挖工程 ) 内容提要: 专业工程特点 监理工作流程 监理工作要点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执业印章) 日期: 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监制

目录 一、工程概况 (1) 二、监理依据 (1) 三、工程重点与难点 (2) 四、监理工作流程: (2) 五、监理工作控制要点 (2) 六、监理工作措施及方法 (4) 七、监理资料 (5)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美麟·广贤苑工程 建设单位:连云港市瑞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设计单位: 连云港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基坑设计单位: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 桩基施工单位:连云港金柱桩基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连云港市高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具体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经六路以西,振兴西路以北地块。总建筑面积为61373平方米。其中:4层住宅3栋,建筑面 积:11112、49平方米;9层住宅2栋,建筑面积:18132平方米;11层住宅2栋,建筑面积:22643、19平方米;地下车库:10538、7平方米。±0、00 相当于黄海高程 5、00 米,异形柱框架、剪力墙结构,采用桩基础。根据勘察报告及地形图,勘察期间场地自然地面标高约2、94~3、55米,总体呈西高东低的态势。本次设计暂以3、500m作为北侧、南侧、西侧的自然地面设计标高,以3、00米作为东侧的自然地面设计标高。 二、监理依据 1、委托监理合同; 2、施工合同; 3、国家、地方有关规范、规程文件主要有: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1 (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2—2009 (3) 《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1 (4)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30—2002 (5)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120-2012 (6)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50497-2009 (7)《连云港市软土地基深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LGJ-9801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规定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1.目的 根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为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危险作业的定义 危险作业是指作业过程中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财产损失的、具有较大风险和需采取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才能进行作业的活动。一般指: 2.1.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米); 2.2.带电、带气、抽(堵)盲板、高温作业; 2.3.高压母线、配电柜、变压器、高压电场设备的清扫作业; 2.4.易燃易爆区域及要害部位内动火作业; 2.5.可产生气体爆炸、中毒或窒息的作业; 2.6.在较复杂区域的起重吊装、提升吊挂; 2.7.停(送)煤气、氧气等能源介质作业; 2.8.受限空间作业; 2.9.其它具有较大风险的作业。 3.危险作业的分级 3.1.危险作业实行分级控制管理,以控制危险因素为核心,制订和落实安全对策措施,落实作业责任人,有效控制事故发生。 3.2.作业范围和管理难度,危险作业分为厂级、工区级、作业区级三级。厂级:作业范围涉及到两个或以上工区或全厂认定具有较大危

险性的,需厂主管部门协调管理的危险作业。工区级:作业范围涉及到工区内两个或以上作业区(车间)或总厂、工区认定具有较大危险性的,需工区协调管理的危险作业以及受限空间作业。作业区级:作业范围只涉及到一个作业区,符合危险作业条件的作业。 4.危险作业的申报及确立 4.1.各部门要在开展维修作业项目危险危害辨识及措施制定的基础上,由部门主管领导或技术负责人组织专业评审组对所有的作业项目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审查确定为危险作业的,填写《危险作业项目登记表》,针对每项危险作业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对策措施,填写《危险作业安全对策措施表》,并将危险作业分级管理台账报设备科、安保部备案。 4.2.各部门应根据作业条件、环境的变化,及时开展对危险作业安全对策措施的补充、修订和完善工作,定期对各级危险作业级别组织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当前级别的危险作业及时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报设备科审核同意后,报安保部备案执行。 4.3.应采用科学方法对危险作业进行辨识和分析,针对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和可能产生事故的原因,制定安全对策措施。 4.4.辨识和分析。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管理等方面系统分析,辨识出危害因素。根据可能产生的事故分析原因。 4.5.对策措施。根据辨识和分析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管理标准化要求制定针对性强的技术、管理措施,同时制定突发情况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沟槽土方开挖施工工艺标准

(8)沟槽土方开挖施工 A施工前准备 为了便于施工及有利于沟槽的稳定,土方开挖前先做好定位放线工作,及时配合土方运输班组做好清表工作。 按照要求,沿土方运输边放好开挖边线,在槽边设置排水沟和集水井,做好地表水的排除工作。 (A)沟槽开挖顺序 土方开挖由专人指挥,严格遵循“分层开挖、严禁超挖”及“大基槽小开挖”的原则。 当挖至标高接近沟槽底板标高时,边抄平边配合人工清槽,防止超挖,沟槽地板30cm的土方由人工进行清理,并由挖机带走。 在设计要求有底板的沟槽开挖时,沟槽开挖施工至基础底板标高时,应及时完成石子垫层、素砼基础铺设工作。在前一块完成土方后开挖及垫层、基础施工后,才能进行下一块相邻区块的土方开挖。 (B)沟槽排水 为保持开挖的沟槽内无积水直到施工完成,因此必须认真做好沟槽排水工作。首先在沟槽顶面两侧设排水沟以堵截地面上的雨水和明水流入沟槽内;另外在槽底两侧设置排水明沟,并在每个井段设置集水坑,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水泵进行抽水,确保沟槽内无积水。 (C)车辆行车及机械配备 土方不得堆积在沟槽边,可组织车辆将开挖出的土方进行临时转移。车辆所经过的场地利用原道路,车辆远离沟槽围护行走。计划配置挖掘机及自卸车,实际按施工进度及天气、交通等状况增减机械。

B组织、协调管理 开挖由项目经理直接负责,控制好人员、机械,确保开挖工序的稳步进行,施工员做好测量放线,控制好边坡的稳定,由专职安全员组织人员及时检查安全情况,边坡稳定情况由专业技术负责人专门负责,全天候检测,并及时上报检测数据。 现场协调由施工员负责,主要负责协调沟槽土方开挖和土方运输的施工。 提前编制好开挖进度计划表,组织人员机械施工。 C应急措施及注意事项 (A)应急措施 在基槽开挖期间,设专人检查基槽稳定,发现问题及时能报有关施工负责人员,便于及时处理。 在施工中如发现局部边坡位移较大,须立即停止开挖,待稳定后继续开挖。 如施工过程中发现水量过大,及时增设井点处理。 项目部应设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应急救援指挥小组,不定期的举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习。并将演习经过用书面的形式记录下来,上报公司安全科备案。 (B)注意事项 沟槽临边不得堆积弃土,不得堆放建筑材料、存放机械、水泥罐及行车。沟槽边外部荷载不得大于15kpa。 沟槽边不得有常流水,防止渗水进入沟槽及掏空钢板桩后背土体,降低钢板桩支护的稳定。 D沟槽四周的安全围护 沟槽四周采用移动式护栏维护。 E安全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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