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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论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论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论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正如很多部门法那样,对一个部门下一个很准确的定义是不可能的。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着一个国家的最根本问题,有着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不管我们列举多少个宪法的特征,我们还是不能完整地给宪法下一个定义。根据美国政治学家摩根索观点,近代国际法体系是重大政治转变的结果,为了防止国家间关系的混乱和暴力盛行,必须由国际法准则来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具体而言,近代国际法的出现,“标志着从中世纪到近代史时期的过渡。它可以概括为由封建制度向领土国家的转变。后者区别于以前时代的主要特征是政府在其国家领土内享有最高权威。”在中世纪,君主与封建领主、教会分享权威,而到16世纪完成转变,“政治世界由许多国家组成。从法律上讲,各个国家在各国的领土内彼此完全独立,不承认凌驾于它们之上的世俗权威”。于是,为了维护国家间有某种程度的和平与秩序,必须有国际法。国际法的出现是一种必然,在每一个领域,当不同的势力为维护自身利益以致达到一种动态平衡的时候,越来越多的规则就会被指定,后来这些规则被以法条的形式记录下来,以维护自身已获得的利益。

首先,国际法有以下几个特点:

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过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

生的

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3.国家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

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1】

以上我们可知国际法是由国际各成员所公认的,以国际关系作为调整对象,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的独立体系。相对于国内法而言,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而这个国际社会成员更多的是国家,而个人是否能作为国际法的主体,现在仍有争论,但是普遍认为在特定情况下,个人仍可以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规定的主要是国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国家有大小,实力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以现在的国际形势来看,自从前苏联垮台之后,世界上就存在一个超级大国,出现了一个一超多强的国际局面。美国这个超级大国无论在经济、政治还是军事方面都存在着绝对的优势。尽管今年来的经济发展让中国等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上有了更大的话语权,但是对于美国的超级大国的地位,还是没有造成很大的撼动。美国在国际上还是以其超强的经济以及军事实力发挥着其重大的作用。无论我们是否愿意看到,由于其自身的实力,美国的作为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强权政治。其对阿富汗,伊拉克等等国家的军事介入很多时候都是美国为自身国家利益为考量,对别国的一种变相的侵略。对于美国上述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国际法的规定,并且对一个国家的经济与政治造成了巨大打击。但是正是由于他自身的实力,美英等联军尽管没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支持的情况,但还是悍然出兵伊拉克,严重违反了不使用武力和不以武力相威胁的国际法原则,侵犯了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应该讲,美国的此种强权做法已不乏其例,1999年,美国及其北约盟友提出“人权高于主权”的原则,在主权国家南联盟的土地进行了持续数十天的轰炸。,美国的作为还是没有得到实质的惩罚或者是制裁。最近而言,2011年3月19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部分成员国对利比亚采取了军事行动,使得利比亚政府与反对派的纷争演化为具有国际性质的武装冲突。2011年5月1日,美国情报机构获得了被视为恐怖主义组织首领的本·拉登在巴基斯坦首都伊斯兰堡住宅的消息,随后美军特种部队官兵对该处发动突袭,将本·拉登击毙。此类一国军队进入另一国境内实施军事行动的行为再次引发了学术界对于国际法上武力干涉问题的思考。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我们的国际法对国际社会的各种关系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但是实际上的操作还是取决于国家实力。

其实上述现象有其自身原因:

1.国内法能得到很好的遵守的一个原因在于,他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除了有制定

法律的权力机关之外,还有一系列的暴力机关在保证这法律的威严与实施。违法法律或者待遇履行自身义务则会被处以一定的处罚。所以说违法在一国之内是有代价的。但是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国际法虽然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但是这种约束力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强制约束力。并没有一个超国家存在的组织对违法的国家进行处罚。所以说违法的代价是比较低的,特别是一些大国的违法。

2.国际法在制定的过程中也会体现着大国的意志。国际法虽然一定程度上约束大国,但是

由于大国在制定过程中有着巨大的话语权,因此他并不会让国际法自缚自己的手脚,而是会利用自己的话语权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这就让国际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不公平的。比如,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的“双重否决”权,使的有关国际安全的重大决议的产生完全操纵在大国手中。

但我们看到,在一般情况下,国家之间的交流还是按照国际法的规定进行。正如我们国际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

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者使用武力原则。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4.不干涉内政原则。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6.国际合作原则

7.民族自决原则

8.尊重基本人权原则【2】

国际关系各国间政治、经济、军事之间的对比所达到的一个国际秩序。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国际法的原则是各国在政治上的妥协。是大国与小国在政治上博弈的结果。而且与很多法律一样,他也是对弱者有一种倾斜的态度,尽量保障小国的权利。但是我们知道,国际法规定远不止这些那么简单。其还有领土法、海洋法等等。这是对国家间牵涉到的诸多问题进行规定。防止国家之间的争端引发更大的国际事件。在国际法的框架之下很多问题还是可以解决的。但是国际关系错综复杂,两国之间的关系还可能牵涉到其他国家在这地区的利益。例如南海问题,这本身就是中国与南海周边国家的双边问题。但是现在美国在这地区有着自身的影响力。他的身影总会出现在出现在南海周边国家的身后。

所以说,虽然国际法上有着明确地规定,但是实际生活中我们的国际关系并不是在纸面上展现的那么简单。尽管如此,国际法在我们的国际关系中还是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像六方会谈。几个大国坐在一起共同为朝鲜半岛以及朝鲜半岛两个国家之间的问题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而这里就很好地体现国际法中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国际合作的原则。即使朝鲜、韩国是小国,但是在会谈中他们与大国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一样有自己的发言权。而不是沦为大国之间博弈的牺牲品。他们可以站出来为自己国家的利益据理力争。我们想看到的是整个世界会在国际法的框架之下有条不紊的向前发展,而不是在新航路开辟那时候所处的一种混乱状态。小国只有被侵略以及被奴役的下场,而大国、强国则依仗自己强大的力量在世界开辟自己的势力范围。而且两个大国之间往往会在一个国家国土上面为争夺这个国家的领土进行战争。

我们这时不由得有这个疑问:在国际化的大背景下,国际法如果在新时代发挥他新的、更为重大的作用,在维护国际秩序,推进国际合作方面做出自己的更大贡献?

我想,第一,在现今这个时代,国家之间联系更加紧密,经贸往来不断加强,着力推进国际合作,让各国有着更多的共同点以及战略利益,这样,国家间也会更愿意坐下来对一些共同

面对的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尽量让这些问题在台面上解决,贯彻国际法的原则,在国际法的章程下合力解决问题,让两国免于争端。第二,对于新兴的发展中国家越发的在国际上发挥自己的作用。国际新格局在面临着重新洗牌。国际间没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力机关,但是国家间的相互制约,让每个国家尽量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办事。即使违反国际法,都有外部的力量对违反过施以强大的压力,甚至联合其他国家一起对违反国进行制裁。

国际关系在进入新世纪以来步入了一个新阶段,首先,苏联的解体标志着冷战的结束。但是另一个新问题随之而来,冷战后到底谁来制约美国这个超级大国?虽然世界大战打响的机会已经很小,但是局部地区的热战仍此起彼伏。虽然近年来美国的力量受到很大的牵制,但是这是由于国家间力量的博弈。如果让国际法主动做出积极的行动,对国际关系做出调整,仍值得我们去思考。正如邓小平面对和日本的东海问题怎么解决时所说的:我们这一代人没有智慧解决的问题,我们的下一代人总比我们聪明。他们肯定会找出解决方法的。

1.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P3

2.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P50

阐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阐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互相关系的行为规则。 国内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个人与个人之间或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它们具有法律的共同性:(1)它们都在一定的社会之内发生法律的规范作用,无论是国际社会或国内社会。(2)它们都具有一套行为规则来调整社会关系,无论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或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3)它们都使用一定的外力来强制执行。(4)它们都表现统治阶级意志,属于上层建筑。(5)它们都受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同时也受某些政治因素决定。 另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又呈现着显著的不同:(1)一般来说,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是个人,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2)国际法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内法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3)国际法是由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协议的条约和习惯形成的,国内法是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4)国际法是以国家自己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执行,国内法是以国家政权机关例如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来强制执行,国际法的强制性显然不如国内法强。(5)国际法是在国际社会中平等的成员―也就是主权国家之间实行的法律,国内法是一国之内主权者对其统治下的人民实行的法律。 二、国际法的主体是什么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的参加者,或者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主要具有三个特点: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B.具体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具有定居的居民、固定的领土、主权、政府)、国际组织(最为典型的是联合国)、争取独立的民族(如阿富汗)。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是什么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原则,具体包括: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表现为三方面: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和自卫权。 (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不过,依宪章有关规定采取的集体强制措施、殖民或半殖民地人民争取民族独立的武装斗争等,不受这一原则的限制。具体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从事武力威胁、进行侵略战争宣传。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这一原则构成宪章解决国际争端各条款的基础,并成为国际法上集体安全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 (4)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简洁的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所谓“内政”,一般是指国家不受国际法约束而能独立自主处理的那些事项,如一国的政体、内部组织、对外政策等。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条约必须遵守是传统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自觉善意。 (6)国际合作义务。国际合作已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将“促成国际合作”列为宗旨之一。《国际法原则》规定,各国

(完整版)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简答题 1、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 2、简述国家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3)保护性管辖。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4)普遍性管辖。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3、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 (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 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 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 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 《蒙特利尔公》--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刑事管辖权 8、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 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效果:1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 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 承认被承认国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5 一国一旦承认被承认国的新政府,就撤销了对被承认国前政府的承认;6 承认具有溯及的效力。

东北亚国际关系 读书笔记

《地缘大战略》读书笔记 一、整体印象 这本书刚开始吸引我读的地方,在于作者将地缘政治与我国历史和周遭地理环境很好的联系在了一起,因为一直对史地都很感兴趣,自然也就在读的时候多了些思考。 在本书第一部分里,作者首先为我们梳理了地缘政治学的学术渊源与传承,自古以来,权力之争写满了整个人类的历史,政治也贯穿于人类历史生活的始终。作者认为这种权力的争夺起因在于“人类的社会性是战争的源头。”国与国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一样,也是守着权力的支配行动,国家具有与人一样的“动物性”。然而,地理的因素对于国家的影响不比其对人类的影响来得小。一个国家的地理位置限制了它的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和发展方式,例如古希腊,濒临地中海的地理位置以及土地贫瘠的地理限制使得其成为了一个贸易发达的开放式国家,并且在文化和政治上处于高位,从而使希腊文明能成为欧洲文明之发起。 地缘政治学是诞生于俾斯麦执政之后的政治经济学术极为强盛的德国,因为地缘政治学本身便是一门大国的学问。二战后新的国际形势也使地缘政治学再次成为显学,如今世界多极化的趋势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需要从地缘政治学中学习一系列的理论知识来应付越来越复杂的国际形势,以游刃于大国间的地缘政治之中。中国作为一个大国,正逐渐被卷入其中。作者再对国家军事战略要素进行了一番细致的梳理之后,便从中国的历史说起,简单而富有创建地概述了中国国家形成的历史,并分析了中国地理位置上的的“四至”特点。紧接着,作者将眼光投向世界,逐一地对世界上的每个地区的地缘战略做了深刻剖析,为中国所面临之国际环境描绘了一副世界战略图。 二、具体感兴趣部分 由于这本书后面的主体内容比较丰富,我着重阅读的是有关东北亚的几部分,即东北亚的几个国家,中、朝、韩、日、俄,也许还有蒙古。之所以在东北亚的国际关系中较少关注蒙古,与其地理环境、历史传承密不可分,蒙古作为一个内陆国家只有两个邻国,加上地广人稀,没有成规模的工业,受困于此,只能

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系

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之间关系紧密,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的研究相互影响。究其原因,无论是国际法学者,还是国际关系学者,他们都具有相同的视野,即在传统上共同关注以国家为中心的和平与发展问题,晚近又同时面对国家与非国家主体,诸如全球化、“国际治理”等全新课题。而进行学科交叉研究,一方面是各个领域的学者对自己所研究的学科范围之外,但紧密相关的领域的研究成果的必然反应;另一方面也是各个领域的学者保持自身领域研究的动态发展的需要。这些特性决定了两个学科之间的紧密联结,并对各自学科的发展大有裨益。一、国际关系及国际法概述国际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国际关系是指主权国家之间的一切互动关系既包括政治、外交、军事方面的关系,也包括文化、科技和法律方面的关系;既包括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包括民间的关系。而狭义国际关系仅指主权国家、政府间的官方政治外交关系,即国际政治关系。随着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国际关系日益呈现出地域上的全球性,内容上的经济政治文化互动性,层次上的复合性以及变迁的有序性等特征。国际法是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行为准则以及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问题时所应遵循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传统国际法仅认同对狭义国际关系的调整与规制,但在当今国际关系呈纵横扩展的情况下,国际法本身的发展已经突破了这一案臼,日益关注其他层面复杂的社会关系。国际关系属于国际社会事实层面的内容,具有先在性和客观性等属性;而国际法则属于其价值层面的内容,带有反映性和主观性。

因此,它们之间既存在作用与反作用的关联,又含有现实矛盾,并不能预期二者达成完全和谐的关系状态。故此,承认关联并解析二者的矛盾才是推进其良性互动的根本。二、国际关系同国际法三次联结早期的国际关系著作充斥着对国际法研究成果与方法的运用,甚至可以说它们是从法学研究中脱胎而出。在理想主义理论中这一点尤为明显。一战把维也纳会议以来靠大国均势政策而維持的欧洲百年和平局面打得粉碎,为防止战争,维持和平,一些国际关系学者把目光转向当时已成为哲学世界主导思潮的乌托邦主义。无疑,自近代民族国家诞生以来,国家之间始终遵循着权力与利益至上的法则,这决定了理想主义不切实际的理念注定要破产,但这个时期国际法研究与国际关系理论之间的紧密联结(也是两个领域所实现的第一次联结),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对国际法与国际法学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冷战开始后,现实主义占据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践的主流,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研究突然变得疏远。至20世纪80年代,西方学界对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蔚然成风,成为这两个学科最新发展的闪亮之处。在国际关系学界,重新拾起国际法研究与国际关系理论的联结纽带的正是国际机制理论。从国际机制的定义看,国际机制与国际法实际是相近的概念。虽然对于国际机制的定义,学者们尚有分歧。另一方面,从国际机制的特征与功能看,国际法具备国际机制学者所强调的国际机制所应具备的各种特征与功能。冷战结束后,建构主义理论迅速崛起,对主流国际关系理论提起了很大的挑战。该理论的主要特点是把国际关系理解为一种社会关系。人是社会的人,

论国际法的强制力

论国际法的强制力 国际法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从横向上渊源的角度来说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等;国际法渊源的分类中,并不能片面地说哪一种是由强制力的,哪一种是没有强制力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中都有具有拘束力的,也都有不具有拘束力的。此外,国际法的强制力还可以从纵向的角度进行探讨,一是国际法本身所具有的强制力,二是国际法强制力的实现----制裁。 强制力的来源:一个合法缔结的条约,在其有效期间内,当事国有依约善意履行的义务。这在国际法上称为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或条约神圣原则,是条约法上的一个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善意履行条约也就是诚实地和正直地履行条约,从而要求不仅按照条约的文字,而且也按照条约的精神履行条约,要求不仅不以任何行为挫败条约的宗旨和目的,而且予以不折不扣的履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需要加上条约必须善意解释原则,在适用上才能毫无遗憾。 从是否具有强制力来看,可以将这些渊源分成两类。 一、国际法本身具有的强制力 国际法的本身所具有的强制力,主要体现在国际强行法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当中。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为符合国际社会进步要求的准则,即基本原则的内容必须具备进步性,而且这一进步性必须经过正当的国际立法程序认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从国际法的一般规则中提炼出来的,因而

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基础性,同时亦不免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的基础,从这些基础性的原则中可以派生、引伸出许多新的具体规则,从而使整个国际法体系具有无限的生命力。 (二)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不是条约的当事国为借口而否定载有强行法规范的条约对它的强制效力。采用“国际社会成员”这种措辞,是考虑到国际法上除了国家还有其它法律主体存在这一事实。 在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秩序中,国际强行法规范的作用在于保护整个国际社会及其行为规则不受个别协议或行为的损害。强行法是经过列国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接受与承认的法律规范,即对强行法规范的接受与承认具有整体性。“作为整体接受”的含义在于,不需要国际社会的成员毫无例外地全体一致接受,而只需要“绝大多数的成员表示接受”就行了,个别或是为数极少的国家或国家集团执意反对某一规则的强行效力,也丝毫无损于该规则的强行性质。对强行法的接受或承认与一般的法律规则不同,必须经过从形式到本质两方面的验证,即起草委员会所强调的“双重同意”。形式上的同意是指,可以成为强行法的规则首先必须是在形式上具有一般国际法规则的特点,而本质上的同意是指,经过形式上检验过的一般国际法原则或规则还要进一步被承认为是在本质上具有强行性质的特点,才是真正的强行法规则。 (三)国际强行法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异同 相同点: 第一,两者虽然在确认的程序规定上稍有措辞不同(强行法需经“整体接受”,基本原则要受到“公认”),但双方所维护的是同一对象----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因而两者的具体

高考政治 时政热点微专题(第一集)二十五 推进合作共赢 构建新型国际关系

微专题二十五推进合作共赢构建新型国际关系 【背景材料】 2016年6月5日,第15届香格里拉对话会在新加坡闭幕。各国代表与会期间就恐怖主义、网络安全等诸多涉及区域安全的问题展开讨论和对话,很多代表呼吁各国加强合作,实现共赢。中国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副参谋长孙建国5日在闭幕会上发表演讲。他指出,中国致力于推进合作共赢,构建顺应各国安全和发展需求的新型国际关系。各国在对待分歧上应加强沟通交流,通过和平谈判增进了解、形成共识,逐步寻求解决矛盾分歧的办法,防止冲突和对抗。越南国防部副部长阮志咏表示,当今世界合作与竞争并存,各国必须寻求具有建设性的流程来推动合作,扩大共识。合作机制是为了增进互信,谋求共同发展,而谈判的目的是达成共同观点并解决分歧。在最后一场主题为“追求共同的安全目标”的全体会议中,新加坡国防部长黄永宏、俄罗斯国防部副部长安东诺夫和加拿大国防部长哈尔吉特·萨詹共同呼吁国际社会加强合作,携手打击恐怖主义。在本届对话会上,各国代表还就网络安全和技术共享、朝鲜半岛局势、南海问题等议题进行了探讨。近年来“香会”议题的变化体现出本区域乃至世界安全形势的发展变化。从最初小规模的会议,到现在几乎涵盖全球各种议题,“香会”随着亚太发展而不断发展。香格里拉对话会正式名称是亚洲安全峰会,是由英国国际战略研究所发起、在新加坡政府支持下于2002年开始举办的多边论坛,因其每年在新加坡的香格里拉酒店举行而得名。本届香格里拉对话会于3日至5日在新加坡举行。 【考点链接】 一、政治生活角度分析 1.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是主权国家对外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国积极参加香山论坛,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我国政府主张亚太各国要做到不冲突、不对抗、不针对第三方、互利共赢。既有利于维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也有利于维护我国的根本利益。 2.国家利益决定国际关系,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国家间合作的基础,而利益对立是引起国间冲突的根源。中美之间军事合作由来已久,两国在很多国际议题上也有合作潜力,中美在维护亚太和平与安全方面不仅需要相互合作,而且有足够多的合作机制来求同存异。 3.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区域恐怖主义威胁在过去10多年愈演愈烈,各国安全和军事部门必须紧密合作,建立联合应对机制,在情报和侦查方面加强合作,以遏制这场“恐怖风暴”的形成。打击恐怖主义是当今时代主题的客观要求。 4.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国家利益决定了我国实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走和平发展道路。中国的发展得益于和平稳定的国际和地区环境。中国是地区和平稳定的坚定捍卫者和维护者,始终奉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周边外交政策,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国家利益。 5.我国是负责任的大国,国际地位不断提高。近年来,随着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中国肩负国际责任的能力不断增强,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地位不断提高。为促进共同发展,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设立丝路基金等。 6.世界多极化在曲折中发展。当今世界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世界多极化不断发展,亚太各国兴衰相伴。目前,亚太地区人口占世界的40%、经济总量占57%、贸易总量占48%,是全球经济发展速度最快、潜力最大、合作最活跃的地区。体现了世界多极化不可逆转的趋势。 7.我国政府提出建立国际新秩序的主张。中国主张在国际关系中弘扬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的精神,共同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在南海问题上,坚持通过谈判协商和平解决争议,坚持维护南海的航行和飞越自由,坚持通过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8.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生命和灵魂。中国军队在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前提下,致力于同有关国家妥善处理争议,共同管控风险,和平解决争端。为维护共同安全,中国倡导树立新型安全理念,走共建、共享、共赢的安全合作之路。 二、从生活与哲学角度分析 1.物质决定意识。在国际风云变幻的趋势下,我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中国在南海问题上始终保持克制和忍让,以建设性态度负责任地处理南海争端,中国是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的中坚力量。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符合南海的现状和有关国际法准则。

国际法学习题第1部分 国际法基本理论

《国际法学》习题 第一部分国际法基础理论(教材第一、二、三章) 一、判断题 1.国际法是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法律,其中包括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 ) 2.国际法具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 3.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强制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 4.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重大历史意义在于确立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 ) 5.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为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的总和。( ) 6.一般法律原则为各大法系所承认者就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 7.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立法机关。( ) 8.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具有普遍拘束力。( ) 9.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无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 ) 10.对英国来说,凡在国际上有效的条约,即使议会尚未批准,也在国内法上有效。( ) 1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必须遵守的原则。( ) 12.《联合国宪章》是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它本身就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1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当今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 14.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具有强行性质的原则不一定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 15.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法的其他原则都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 ) 16.国家必须受国际法的约束,因而必须交出一部分主权,这才可以实现国际合作。( ) 17.一国根据国内法作出的行为,不论是否符合国际法,都属于它的内政。( ) 18.国家主权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但其政治地位或经济地位是可能不平等的。( ) 19.国家不能在外国法院被诉,但可以在外国法院起诉,外国法院可以接受对该国的反诉。( ) 20.民族自决原则是指民族有权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 ) 二、单项选择题 1、国际法是_______的。( ) A、国际组织颁布 B、联合国大会制定 C、国际交往的实践中形成 D、国际法学者编著 2、国际法渊源是指_______。( ) A、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所产生的地方 B、国际法发展的过程 C、国际法所适用的法律文件 D、国家立法的草案 3、关于国际法的特点的描述,错误的是:( ) A、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准国家和国际组织 B、国际法以平等协助为基础 C、国际法独立于国际政治,并不明显受国际政治的影响 D、国际法可以称为“不可裁判的法”、“外交法” 4、国际法的阶级性体现为________。( ) A、各国统治阶级之间的协议意志 B、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 C、各国政府的共同意志 D、各国统治者的一致理想 5、规范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为_______。( ) A、宾刻舒克 B、劳特派特 C、格老秀斯 D、凯尔逊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三大传统: 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三大传统可以分为理想主义、现实主义、革命主义。 理想主义: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以解决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控制和限制战争的无能是对格劳秀斯和康德等理想主义外事哲学传统的直接继承和发展。被视为是第一个国际关系的理论。代表人物中最著名的是美国总统威尔逊。 背景:1889年,威氏发表了《国家论》,提出应当使国家和世界民主化,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应实现道德理想。1918年,“一战”结束后,他制定了十四点和平计划,诸如公开外交、集体安全、国际法律、民族自决等等,被称为“威尔逊主义。”在威氏的倡导下,西方国家在1919年成立了国际联盟。后来法、美等国又在1929年签定了“非战公约。” 理想主义的理论前提是道义和法律,其基本主张是: 1.实现欧洲政治上的民族自决是消除战争的主要条件。 2.秘密外交是导致敌对结盟和冲突的根源,而公开的协议则是避免战争的途径。 3.摒弃传统的均势体系,代之以集体安全体系。 4.建立普遍的安全机构—国际联盟。 5.诉诸公众舆论,因为公众舆论是维持世界秩序的强大武器。 6.强调人的价值,认为人性本善,可通过建立和巩固国际合作实现人性善良的一面,人类在进步过程中可逐步消除战争思想。 实质:在帝国主义时代用自由资本主义的价值观观察和处理国际问题。 缺陷:一种超脱现实和世纪的政治理念,缺乏实证的精确的研究,没有提出世纪的理论分析方法,忽视历史经验。 现实主义: 现实主义主张权力政治,国际社会是无政府的状态,是“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霍布斯”文化,对现实主义者来说,政治就是过激行为体为了权力、声望、影响和安全而不间断地进行的斗争。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对人性的悲观看法,对权力的关注,对政治是由利益冲突所决定的,是对权力的争夺和分配的观点,成为现实主义理论的历史和哲学基础。而主权国家中心论,则成为现实主义理论的逻辑起点。现实主义分为:古典现实主义;新现实主义;进攻现实主义;防御现实主义;新古典现实主义。新现实主义的主要观点:权力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国家最终关心的是安全。 革命主义: 是指一系列强调人类社会的地位和作用,认为国际关系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提出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分野仅仅是表面现象,隐藏在国家分野背后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理论形态。革命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就其本质而言,应该是和谐的,但是在现实世界中,远远没有达到和谐的状态。在革命主义理论思想传统的视野下,我们的现实世界是被一分为二的,即“坏人”(异教徒、专制者、压迫阶级等)对于“好人”(选民、公民、被压迫者等)进行统治。因而,人有权利与责任来推翻这种邪恶的现状。而能够代表这种普遍利益的唯一代表,或者说人类利益的唯一代言人则是革命主义者自身。 典型特征: 首先,所有的革命主义思想都具有革命权利思想,认为“好人”有革命的权利。 其次,大凡革命主义者都是从道德主义原则、自我中心出发,具有极为独特的思想方法和精神风貌; 第三,革命主义者具有看轻理智,崇尚激情的特征。

论国际法的性质与作用

论国际法的性质与作用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国际法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对这一问题人们己作出了肯定的回答。但学习或运用它的时候,有多人仍产生这样那样的困惑与疑问。有的人对国际法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仿佛有了国际法,就有了解决一切国际问题的“灵丹妙药”,各国就可相安无事、高枕无忧了;也有的人因为国际法功能的局限性而竭力贬低国际法的作用,将之视为一些只唱高调、不切实际的东西,甚至认为它是可有可无的。无论是“国际法万能论”还是“国际法虚无论”都是建立在对国际法本质的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上,是一种不辩证不科学的态度。本文试图通过对国际法功能的探讨来揭示国际法的本质和说明国际法的现象,以便更好地为国际法理论与实践服务。 国际法与国法是以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作为标准来划分的。国法由特定创制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围,其调整的主体主要是一国围的个人和组织;

而国际法则由参与国际关系的通过协议制定或由各国公认,适用于与之间的关系,其调整的主体主要是,从法的功能角度来看,任法都有规作用与社会作用之分,”①按照法理的这一解释,国法、国际法都不例外。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法是维护一国统治阶级统治的工具,它决定于法的本质和目的;法的规作用则指法作为由一般法律规构成的体系是用于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这是法的最明显的特征。可以说,是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这种规作用(作为手段)来实现维护阶级统治的社会作用(作为目的)。② 国际法的社会作用是什么?它的规作用又体现在哪里?在国际法诸多的著作、教科书、论文中,很少见到对这一问题的分析。然而,不了解它,我们就无法对国际法的功能有一个全面和深刻的认识,也就无法在实践中使国际法发挥更大的作用。 我们先来探讨国际法的本质。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各国参与国际交往的主体是各国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因此,按照公认的国际法理论,国际法是各国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种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以名义出现才能形成对各国有拘束力的国际法,

:东北亚日俄战争后的局势

日俄战争论文东北亚局势论文:摭谈东北亚日俄战争后的局 势 摘要:日俄战争是日本和俄国为争夺在朝鲜和中国东北的统治权而进行的帝国主义战争,毫无正义可言。它不仅对日、俄两国,而且对世界历史都具有重大的影响。日俄战争后,东北亚主要国家之间的关系发生很大变化。朝鲜和中国东北沦为日本殖民地。俄日关系也由对立转为同盟。而英、美等垂涎这一地区的帝国主义国家也纠缠其中,使东北亚局势异于从前,美日矛盾代替原日俄矛盾,而英日原同盟关系则日益紧张,英国在二战期间最终退出东北亚地区的舞台。 关键词:日俄战争;帝国主义;东北亚局势 日俄战争是20世纪初东北亚国际关系的转折点之一。日俄战争后东北亚地区各主要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的态度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日俄战争是一场帝国主义之间的不义之战,是交战双方站在对立的立场同时侵略中国、重新划分势力范围、争夺权利的战争。清政府理应采取行动收回失去的主权和保障人民的安全,但清政府却于1905年2月12日宣告“中立”:“朝廷轸念彼此均系友邦,应按局外中立之例办理。”[1]2484同日通告各国:“东三省疆土权利,两国无论胜负,仍归中国自主,两国均不得占据”;“东三省城池衙署,民命财产,两国均不得损伤”。但是,奉天当局订立“两国战地及中立

地条章”,为日俄在中国领土进行战争划出“指定战地”以“供两国战时之用”。 日本和俄国根本不尊重中国所显示的中立。日本在响应清政府的“中立”声明时,曾说它“毫无占领大清土地之意”,“必不敢有损害大清国主权之事”[1]2852。沙俄拒不承认已经撤退的辽河以西地带划在“战地”之外,并称“至东省疆土不得占据一节,目下不能谈论,应俟事后承前议续 商”[2]2855日、俄为了战争的需要,无视中国的领土主权。战争给战区人民带来了巨大灾难,盛京地区“陷于枪烟弹雨之中,死于炮林雷阵之上者数万生灵,血肉飞溅,产破家倾,父子兄弟哭于途,夫妇亲朋号于路,痛心疾首,惨不忍闻” ①“自旅顺迤北,直至(柳条)边墙内外,凡属俄、日大军经过处,大都因粮于民,菽黍高粱均被芟割以作马料,纵横千里,几同赤地”。②旅顺的工厂被炸毁,房屋被炸毁,就连寺庙也未能幸免。耕牛被抢走,粮食被抢光,流离失所的难民有几十万人。日、俄都强拉中国老百姓为他们运送弹药,服劳役,许多人冤死。在两国侵略者的炮火之下,更有成批的中国平民被日俄双方当做“间谍”,惨遭杀害。这场战争不仅是对中国领土和主权的粗暴践踏,而且使中国东北人民在战争中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和人身伤亡。战争中大量中国东北地区平民遇难,这使得中国的有识之士进一步看到了清政府的无能,决心变法或革命。日俄战争6年之后,辛亥革命

论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的诠释意义

论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的诠释意义 摘要:国际关系理论为国际法的研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它解决了国际法理论中长期以来存在的困惑,是国际法研究的新范式。 关键词:国际关系理论国际法诠释意义 国际法是随着国际交往的出现与频繁而产生和发展的,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国际关系理论为国际法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分析问题的框架,具有重要的解释功能,它可以诠释国际法的产生、效力依据等问题,从而消除了国际法理论中的一些困惑。 一、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的诠释 1.对国际法产生与发展的诠释。首先,理想主义认为国际法可以保证世界和平并规范国家行为。在此推动下,战后签订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并成立了国际联盟,为国际社会的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其次,新自由主义主张国际机制、规则、制度是解决国际无政府状态的有效手段,强调经济因素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并且注重国际制度,促成了国际经济立法的繁荣,WTO的成立,各种经济合作协定的制定都与此有关。再次,建构主义认为国际法属于一种规范,即社会认同,该理论把国际法上升到观念的高度,超越了国际法是否为法的争论,从而使国际法作为一种规范的国际地位被广泛接受。 2.对国际法的地位与作用的诠释。理想主义理论认为国际法可以保证世界和平,把国际法提升到一个很高的地位来看待,这带来了战后国际立法的繁荣。建构主义理论提升了国际法的地位。该理论认为国

际法属于各国共同意志的表达并期待一致遵守的“社会规范”,它将对各国的国际行为模式与价值选择产生一定的强制性效果。各国对国际法的观念和意识,属于“文化”范畴,是具有权威效果的非物质力量,应充分重视国际法在现代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建构主义将国际法视为观念,超越了国际法是否为“法”的争论,使国际法的地位提升至前所未有的位置。 3.对国际法发展动力问题的诠释。国际法发展的根本动力来自于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律秩序的需要。但诸如观念、利益等国际因素也可能促进国际法的发展。新自由主义认为观念因素能对外交政策产生影响,观念帮助治理世界,原则化观念指导国际法的具体领域的制度建构,可见,观念对国际法的发展起到一种理念性的动力作用,国际法就是由观念上升而来的。任何一项国际制度首先都是一种观念,当它被国际社会接受后,上升为制度,才成为有约束力的国际法。 可见,利用理想主义、建构主义等国际关系理论来分析国际法的一些宏观问题,可以使人们对国际法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二、具体国际关系理论范式对国际法的诠释 1.博弈论诠释了国际法的产生过程。博弈论是研究利益冲突的双方在竞争中制定最优化策略的理论。博弈论认为国际法是各国博弈后所达成的一致,关键在于各方的利益能否均得到平衡。如果能够达到平衡,国际法便确立;如果不能达到平衡,国际法无法确立。这在WTO 国际立法中显得比较明显。各方在每一回合的讨价还价,如果最终达成一致,则可以消减关税以及各种补贴等;而在农产品市场准入、国

国际法重点(1)

1.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是什么? 1)国际法是国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2)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需要 3)是个人(自然人)生活和福祉的需要 4)法人经营活动的需要 3. 比较国内法与国际法,阐述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从主体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 2)从调整的对象来分析,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 3)从形成的方式来考察,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各国长期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国际习惯和彼此之间通过谈判缔结的各种协议,即条约 4)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来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互的和对等的 5)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来分析,大部分规则都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 6)从实施的方式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 7)从司法权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各种国际争端 4. 阐述国际法与国际社会、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是国际法产生和国际关系形成的前提 国际关系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国际法律从属于国际政治, 6.近代国际法有哪些主要特征?其进步性、局限性和发动性是什么? 1)开创和发展了定期多边会议制度 2)促进了外交制度的法典化 3)带来了国际条约数量的明显增多和种类的多样化 4)明确地禁止奴隶买卖 5)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 6)使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纂有了新的突破 7.如何认识新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对近代国际法所做的贡献?

1)一贯主张和坚持公平、争议和进步的国际法发展方向 2)创造性地提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3)不遗余力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发展、人权和法治事业 4)全面参与国际立法与国际决策 5)积极参加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法 6)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创造性的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 8.国际强行法有哪些特征?如何识别? 1)普遍性 2)强制性 3)优先性 10. 为什么国际法在各国国内的适用方式有何不同? 1)习惯国际法 大多数国家的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不须经转化或特定的纳入程序即可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在国内法院作为裁判依据 2)国际条约 (1)转化方式 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为自己国家的国内法 (2)并入方式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需采取立法 的转化大部分采取并入法的国家区分“自身可执行”和“非自身可执行”的条约或条款。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可在法院 直接适用,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则要通过一个履行条约的立法才能在国内法院适用 1. 如何区分自身可执行条约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非自身可执行条约,法院不能直接适用,自然人或法人不能在国内法院援用为权利或义务的依据。例如,有些条约

论国际法的本质

作者简介:胡晓霞(1979-),女,汉族,四川内江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姜世波(1967-),男,汉族,山东莱阳人,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See al so John H enry M erry m an &Davi d S .C lark ,Co m parative Law:W estern European and Lati n Am erican Legal Syste m s 3(1978). Davi d J .Beder m an ,Recepti on OfTh e C l assicalT rad iti on I n In ternati onalLaw:Groti us 'D e J ure BelliA c Pacis ,10EM ORY I NT L 'L.REV .1, 20-21(1996). 体系化、理论建构和抽象恰恰被认为是民法法系的重要特征之一。参见 美 约翰 亨利 梅利曼: 大陆法系 (第二版),顾培东等 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五章:法典与法典编纂。 当然,这种理论建构并不说可以任意虚构理论,这种理论建构也必须符合当时国家间的实际需要。 John H enry M erry m an &D avi d S .C lark,Co m parati ve Law:W estern E uropean and Lati n A m erican Legal Syste m s 3(1978),p.3. 例如,巴恩斯的一项研究发现,51个国家采用了普通法,115个国家采用的是民法体系。(W ayn e R . Barnes ,C on t e m p l ati ng a C ivil La w Paradig m for a Future Internati onalC o mm ercialC ode ,65LA .L.REV .677,684(2005)). 论国际法的本质 On Character O f The Internati onal La w 胡晓霞 姜世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山东威海 264209) 内容提要:对混合法制的研究在近几年开始受到西方学者的关注,无论国际法的产生还是执行都有赖于属于不同法系的各主权国家的接受,因此,洞悉国际法的混合法特征有助于从混合法体系中寻求国际问题的解决办法。无论从国际法的历史和渊源看,还是它的司法制度,公、私法归属等方面都兼具两大法系的特征,具有混合法的本质。 关键词:混合法制 民法法系 普通法系 国际法 一、国际法先后历经两大法系传统的洗礼,已成为一个混合法律体系 国际法 一词虽然是由来自英美法系的法学家边沁创造的,但在西方学者看来,现代国际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受过民法法系传统教育的法学家们创造的,如格老秀斯(1583-1645)、维多利亚(1486-1546)、贞提利(A l berico Gentil,i 1552-1608)、苏亚伦兹(F r ancisco Suarez ,1548-1617)和普芬道夫(S a m uel Pufendorf 1632-1694)等。 可以说,国际法最早就产生于早期罗马法的观念。虽然从实质上说国际法产生于国家实践,这些法学家们在理论上也可以创立出独立于其国内法环境的新国际法,但他们没有事实上也不可能这样做,法学家们借鉴和采纳的是他们自己已有的民法体系中的制度和体制,甚至,当他们意识到需要明确拒绝民法概念时有时还会下意识地这样做,他们以民法的图景,或者带着民法的影子 创立国际法似乎是自然而然的。 另外,我们知道,普通法要求强烈的司法造法,强调 问题的解决高于理论建构。 而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的组织者,最初并没有什么法院去造法,国际法总是被视为政治家们的职责,那些政治家们怎么会允许法官来篡夺创造法律的权力?而且,或许允许通过案例来决定法律的观念与国际法也是对立的,因为案例尤其可能是地方性的,可能存在不一致,这就会破坏法律的国际统一性。所以说,在缺乏国际法院的情况下,唯一发展国际法的方法就是通过慢慢地接受理论而加以创立,即依靠理论建 构。 直到今天,人们仍广泛支持民法法系对国际法的影 响,甚至认为国际法实质上是一种民法制度。 在西方法律传统中,民法法系是突出的法律传统,更多国家采用的是民法法系的传统而不是普通法传统,世界上更多的人 生活在民法传统中而不是普通法国家。 而早期的国际法可以说是欧洲列强创制,法学家们阐明的。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也随着欧洲列强们征服和殖民扩张而传播,虽然这些被征服的地区在上个世纪中期赢得了政治独立,成为主权国家,但国家作为创立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必

国际关系中的冲突与合作1

国际关系中的冲突与合作 学院:法学院 专业:行政管理 姓名:陈云潇国际关系是跨越国界的人类关系的总和,是行为体之间进行有意识互动的结果。随着新航路的开辟,世界逐步由封闭走向了开放,人们对地球有了更近一步的了解,同时各个地区的交流与合作也在逐步的加强。在交往的同时,由于地域的差异性以及文化传统的不同,合作的同时也伴随着冲突。 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的主题,但世界上也存在着武装冲突与暴力犯罪等一系列不和谐的声音。纵观中外历史,人类和平是短暂的,战争总是接二连三,但战争带给人类的创伤无法估量。在风云变幻的国际政治舞台上,没有永恒的朋友也没有永恒的敌人,国家利益成为当代国家对外交往的核心。 国际合作是指各种行为体之间在一定领域和范围内,在利益和目标一致或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一定程度的协调和联合。合作的领域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合作的规模可分为双边性合作、区域性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种国际行为体之间多渠道、多层次的联系和交流日益扩大,标志着全球性多边合作时代的开始。但各国地位、处境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政治经济上的不平等,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的存在等,都大大阻碍了国际合作的进程。 国际冲突是各种国际行为体之间因彼此利益和目标不同而造成的矛盾和对立。各国都有特定的国家利益,任何主权国家都不会放弃或忽视本国的国家利益,因此在国家消亡之前,国际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国际冲突的内容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领域。国际冲突的烈度可分为5个层次:①语言象征性冲突,即尚未付诸实际行动的冲突,如美国在退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问题上与其他国家的冲突;②非对抗性矛盾引起的冲突,如美国和西欧之间的经济冲突;③对抗性矛盾所引起的冲突,如冷战时期的美苏冲突;④国际危机,如1962年的古巴导弹危机;⑤国际战争,如1991年的海湾战争,国际战争是最高层次的国际冲突。国际冲突的形式以军事

浅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1)论文_浅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1)论文

【摘要】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国际法学中的一个术语,指的是,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它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要解决与它紧密相连的另一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即国际法是否是法律,国际法是否有法律约束力?国际社会的这种“无政府”状态,以及世界范围内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国家间的冲突成为可能。但另一方面,由于各国具有共同的利益,而单边追求本国利益又会受到其他国家的遏止(国际格局),所以,国际合作又成为每个国家的现实选择。为了规范国际社会行为主体的行为,国际法作出了法的要求与规章制度,与此同时随着现在全球范围内国际社会行为主体之间的联系与交往越发密切,国际社会无论在内容、内涵层面上都得到了巨大的飞跃,全球的飞跃发展、出现的一系列新的全球问题使得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存在与否以及强弱的思考越发深刻。 【论文关键词】:效力依据强制力共同意志 【正文】 一、国际法的概念与产生国际法随着国际关系的形成与发展而产生。一般的概念上,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国际社会上国家的存在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在国际社会行为主体之间产生了范围广泛、内容深刻的联系与关系,为了调整这些关系,国际社会行为主体才在交往的实践中以“共同意志为基础、协商为方式”产生了一系列调整这些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法在更大程度上是以国际社会为基础,而国际社会与一般我们所称的社会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国”成为了国际社会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交往主体。除了国家这一必不可少的主体要件外,“际”,即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同样是促使国际社会形成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由此可知,国际法的产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若干国家同时存在;(2)这些国家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各种国际关系。简言之,就是必须有国、有际。从国际法的概念当中我们已经认识到:国际法是调整、规范国际行为主体之相互行为。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的行为根源于全球资源的有限性与对利益最大化追求之间的矛盾,换句话说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相互交往的行为是实现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的选择,因为随着科学技术与社会财富的增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地域的限制使得人类不得不寻求更广泛的空间来发展自己的实力,在此过程中"国家利益"表现出极强的意识控制力,每个国家为了自我利益的保护与争夺使得国际社会矛盾交结,战争等暴力、不公正的“国与国交往方式”终因矛盾的激化而展开,带来的不仅仅是社会财富的严重破坏更严重的是带来了国际社会的无续,国际社会的无续就使得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的交往缺乏和平、稳定的环境,甚至“国国自危”。例如20世纪的两次人类世界大战使得人类从血与泪中理解到国际社会有续的重要性,认识到国际法的重要作用。国际法公正、平等等一系列原则与规范在人类不断发展的理性当中得到强化,逐渐为世界普遍接受。 二、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即国际法依据什么对国际行为主体具有约束的效力。按照上述中,国际法的形成是各国协议、共同同意的结果,无论是以条约或习惯还是其他协议都表现了国家的意志协调,也可以说的国家的同意。下面我以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比较来试分析国际法的效力依据,这样的分析基于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最主要组成因素、国内法的效力依据从未受到质疑以及“法”在国内法体系与国际法体系的共同点:强制,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国内法的效力依据 1.法的概念对于法的产生与出现按照一般的传统理论可以理解为:法的本质是占统治地位的势力依靠公共强制力把自己的意志上升到必须,将其定义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但是随着商品经济已经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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