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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点与经典案例

法律热点与经典案例
法律热点与经典案例

1、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主要有哪些?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当前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何在?有以下几点原因。

1、错误理念是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从目前暴露出的冤假错案的情况看,无论是内蒙古呼格案、赵作海案、佘祥林案、黄家光案等,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且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重大疑点。如果公检法任何一个机关能够坚守法律底线,就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但案件大多仍然是以“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留有余地判决”而告终。

而且,这些冤案还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事后证实,案件在侦查阶段均存在刑讯逼供,案件在很大程度上是靠被告人的供述定案。重口供、轻客观证据的观念,以及因之而来的刑讯逼供是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最根深蒂固的错误观念。

2、刑事诉讼结构上的缺陷。强势侦查、优势公诉、弱势审判的格局是我国刑事制度中的重大缺陷。公、检、法三机关地位、职能不平衡,制约机制难以有效运行。

3、近年来,司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检察机关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出现了违反司法规律的政绩观,实行不合理的考核指标,如不切实际的要求“命案必破”、一味追求破案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以及抗诉率。这也是造成办案急功近利,证据粗糙,甚至为尽快破案采取刑讯逼供,造成极大的负面作用。

二、防范措施

1、切实转变不合时宜的错误的刑事司法理念。一是必须真正树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理念;二是必须真正树立重客观证据的理念,不轻信口供,坚决杜绝刑讯逼供;三是必须坚持合法取证,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不仅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注重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四是尊重司法规律、科学规律,不一味追究破案率、批捕率、公诉率和有罪判决率。

2、完善制度机制,堵塞漏洞。一是完善立法。要明确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二是要真正落实司法审判中心主义,强化法院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及其对公检的制约职能,打破审判与控诉重配合,轻制约的局面。三是完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诉讼制度、机制,建立抵制各种不正当干预、媒体审判、三长协调等错误做法的有效机制。四是完善律师辩护制度,保障律师依法充分行使辩护权,确保取证、质证、认证的准确、合法,使被告人的“人权”和各种诉讼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2、你认为专车应当如何定性?是否应当取缔?如果认为应当取缔,请详细说明自己的理由。如果认为不应当取缔,请就如何发展完善专车业务提出自己的建议。

不应当取缔。专车不能与黑车画等号。专车服务是出行服务升级的大趋势,是市场所需,要多听消费者的声音。人们可以通过App轻松叫到专属化出行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一种除了公交地铁及出租车外的品质出行选择,符合也顺应消费升级时代人们对于出行需求的升级。车辆更舒适,服务更人性,安全性也更多保障,消费者还有更多类似机场专属CIP快捷安检等的专属权益,在国外这类服务已经成为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点是所谓的黑车不能比拟的。专车除了满足差异化出行市场需求外,更加能整合优化盘活传统汽车租赁市场,有效提高其闲置车辆的使用率,也能间接减轻交通压力。此外,更可以作为公车改革、企业用车的有效解决方案。

以滴滴打车公司为例,滴滴和所有的合作公司都依法签订了合同,确保满足用户多维度用车,个性化用车、安全性用车的现实需求,全程透明、公开、规范、可控,这和没有服务规范、没有定价标准、没有安全保障的黑车是截然不同的。专车业务目前才刚刚起步,其中虽有隐患,但不应该一棒子打死,在以下几个方面上可以进行改善,从而使其更好地发展。

一、保险和交通事故责任理赔的问题。有些专车平台对于租赁公司的专车已经建立了自己一定的保险赔付体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会根据责任方不同分别由租赁公司、劳务公司、车辆保险等来赔付。但一些挂靠在这些租赁公司的社会车辆的保险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并且这些保险责任的划分还没有明确告知给乘客,这些是需要改进的。建议这类平台可以和保险公司合作,针对每一单叫车交易都自动提供一份商业意外险,成本不高但却能增加许多保障和安心,更能解除政府部门的担忧。

二、目前专车平台的监管如何规范化也是一个问题,建议可以联网监管,将所有专车司机的信息接入政府同意监管平台,包括征信平台和公安身份验证平台,如此一来就可以筛选有诚信问题的司机,提高营运的安全性。

三、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问题。如果政府不给它们合法的身份,偷偷摸摸的打各种擦边球反而会使市场秩序混乱。如果再规范监督的前提下给了合法身份,甚至建立了统一监管平台,那么他们就是这个市场的一份子,在公平的游戏规则下公开竞争,也就没有扰乱之说了。反而能倒逼传统的出租车行业转变精英理念、提高服务质量、淘汰劣质司机、促进市场经济优胜劣汰。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汇编

案例: 19岁的大学生张某多次趁室友王某不注意时,使用对方的小灵通拨打电话。王某察觉话费异常后,打算查询话费清单。张某当心事情败露,于~年~月~日,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尼龙绳,菜刀,水果刀,将王某骗至其居住寝室的楼顶,趁其不备持菜刀朝王某的头,颈,肩部,双手等部位连砍数十刀,直到自己认为已将王某砍死后才逃离现场。事后,倒在血泊中的王某被同学发现后送到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王某已构成重伤并6级伤残。 分析: 一、 二、案例中张某已经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刑法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并且 没有正当防卫等违法阻却事由,故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 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害人损失,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可 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启示: 张某作为一名大学生却做出如此莽撞,冲动的行为,是一种法律意识不够强的表现。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可能有如下几个原因: 1、学校关于法律教育的课程明显是很少的,除了法学专业的学生,大部分学生只是 学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 3、大学生学习已经不是以学习知识为目的,而是为了不挂科。导致学生只是在考前 一两个星期苦读,而平时没有注重。应付考试之后又把只是抛到九霄云外。 4、大学生对于法律的了解普遍停留在皮毛的状态,就算知道,也不太重视。主要指 非法律专业的学生。 5、 6、高校对于学生法律教育相对较少。比较注重本专业学习的督促。有关法律知识的 活动几乎为零,没有很好的让学生明白法律的重要性。 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2、增加法律教育的课程,较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增加他们的法律知识。 3、 4、开展更多关于法律知识的活动,可以举行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带学生旁听审判等 等。 5、大学生要树立以学习知识为目的的良好心态,不单是为了应试,还要为了提高自己的文 化素养,法律知识。 6、 7、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多浏览关于法律的书籍,观看法制节目,增强法制观念。

最新法律经典案例汇总

2011法律经典案例

①药家鑫肇事后捅死伤者案 药家鑫涉嫌在驾车肇事后将伤者捅死一案,经媒体报道后备受社会关注。2 011年3月23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 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药家鑫不服,提出上诉。 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药家鑫案本身并不是一个太过于复杂的案件,但随着媒体的介入,药家鑫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争论。药家鑫案之所以备受关注,除被告人开车不慎将被害人撞到之后不仅不进行救助反而对其连捅数刀而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一恶劣的情节之外;还有药家鑫本人“农村人难缠”的杀人动机,使得农村人与城市人出现了地域上的身份对立;再加之部分媒体对药家鑫涉嫌“官二代”、“富二代”身份的渲染;这些加剧了民众的愤怒情绪,促成了一股强大民意的形成,以至于在药家鑫被判处死刑之后,在网络上出现了公众叫好的现象。 实际上,隐藏在该案背后的更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媒体与司法、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这正是药家鑫案之所以典型的重要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都提倡司法公开,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媒体监督司法其本质就是公民参与司法的过程,媒体介入的时间、方式如何把握,才能实现公民理性、有序地参与司法?就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都强调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这实际上就是刑事诉讼法第6条依靠群众原则的体现,即司法应当尊重民意,允许公民参与并表达意愿。就当下我国而言,加强公民的参与,尊重民意对于化解司法信任危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也要注意协调好公民参与与审判独立的关系问题,毕竟只有理性、有序的公民参与才能真正提高司法的公信与权威。如何通过公民有序、理性地参与司法来分担法院与法官的所承受的维护司法公信与权

2020大学生法制教育案例分析

2020大学生法制教育案例分析 大学生法制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旨在使大学生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强大学生法制观念,其在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过程中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下面是有20xx大学生法制教育案例,欢迎参阅。 20xx大学生法制教育案例范文1 北京某高校一实验室发生爆炸,导致5人受伤,其中有一名实验室负责老师、两名学生和两名设备调试工程师。爆炸原因初步认定为,学校新购设备在调试过程中发生意外。 据了解,该实验室为微生物实验室。受伤的同学称,事发当天下午1点20分左右,厂家的两位工程师正在调试学校新购买的厌氧操作台,他在一旁跟着学习操作,另一位同学站在他们身后。实验室的负责老师当时也在做实验。然而,随着一声巨响,该同学被一股强力推倒———仪器爆炸了。实验室里的玻璃器皿被炸得粉碎,飞向了屋内的5个人。 学生公寓、实验室安全无小事,也许就在我们不经意的那一刻,已经种下了安全因患的祸根,“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

灾,责任重于泰山。”上述发生在大学的火灾爆炸案例,旨在提醒同学们一定要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警钟长鸣。公安消防部门和国家教育部对高校火灾事故的历年通报显示,近几年全国高校所发生的火灾事故的数量、经济损失对教学科研的破坏程度及给师生员工造成的生活负担是逐年上升的。因此搞好消防安全是保证高校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20xx大学生法制教育案例范文2 大一女生钱被骗8月23日,正是新生报到的时候,某高校大一新生张婷(化名)遇到3个打扮学生模样的男子,3人自称是来看同学的,分别来自香港大学等三所高校。3人告诉她,几人住在喜来登饭店,因钱花光了,所以面临被赶出来的境地,其中一“男生”李龙(化名)说,想和叔叔联系打钱过来,希望能借用张婷的银行卡。 张婷想,遇到有困难的人理应帮助对方。张婷于是告诉对方:“我卡里有5100多元钱,你们打在我卡里吧。”李龙当即便与叔叔联系,在电话里,李龙把对张婷说的话说了一遍,然后说打3万块钱到卡里,并将张婷的卡号在电话里说了。 随后,李龙3人让张婷陪同一起去提款机上看钱到了没有。但是查询了数次都发现钱没到账上。李龙几人提出拿卡在学校对面提款机上查询。张婷又和3人到校外提款机上查询,钱还是没

公务员考试常见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1、【案情】 1987年7月,王某因实施暴力强奸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99年7月被假释。2001年3月的一天,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万元多元)而未被发现。200 3年4月,王某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的行为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题】 (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3)对王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上述敲诈高校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5)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6)假设王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表现正常。现2003年4月,其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王某其实真实姓名为“汪某”,因为在1981年的元月份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性爆炸

案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而成为被通缉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侦查而改名为“王某’。请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依法如何处理?为什么? 1、【参考答案】(1)对王某适用是合法的。因为对王某暴力强奸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97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根据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 (2)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但同时要考虑王某对该盗窃罪由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王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5)撤销假释后,将强奸罪剩余的3年有期徒刑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其中,对盗窃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敲诈勒索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罚。

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摘要: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既是青年中有较多机会接受现代科学技术教育的一部分人,承担着振兴祖国科技事业、迎接新技术革命挑战的重担,并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但近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数量的不断增长,严重程度的加深,大学生违法犯罪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对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的分析,着力考察大学生犯罪的基本情况和原因,探究其犯罪的根源,并更多地从社会,教育,犯罪心理的角度提出预防对策,以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 关键词:大学生;违法犯罪;校园案例;成因分析 1.校园违法犯罪案例 2004年寒假马加爵因为打工没有回家,留在学校住宿。邵瑞杰和唐学李提早回到了学校。唐学李原本是住在校外的出租房的,只是因为那几天还是假期,校内宿舍的床位空置率较高而入住邵瑞杰和马加爵的317室。案发前几天,马加爵和邵瑞杰等几个同学打牌时,因邵瑞杰怀疑马加爵出牌作弊两人发生争执。曾被马认为与其关系较好的邵瑞杰说“没想到连打牌你都玩假,你为人太差了,难怪龚博过生日都不请你……”,马认为他的这番话伤害了自己的自尊心,转而动了杀机。在2013年10月1日2日的锵锵三人行节目中,李玫瑾教授透露马加爵真正的杀人动机之一是因为寒假期间涉及性的行为 (外出嫖娼) 被室友发现,当年之所以不公布真相是怕给受害者和加害者家属造成二次伤害。 马加爵利用电脑在互联网上查阅资料,确定用杀人后流血相对较少的铁锤作为他的作案工具,同时查阅了一些省份的地理资料及登录过公安部的网站。他在自己电脑上查阅的这些资料后来成为警方的查案线索。马加爵到一个旧货市场买了一把石工锤,据其自称为了使用方便,他请店主把锤子的木柄锯短。马加爵把锤子藏在宿舍楼内厕所的隐蔽处,但后来却被人偷走。他又到同一间商店再买了一把锤,并同样让店主锯断。他还买了日后用于捆扎尸体的黑色塑料袋、胶带纸,又制作了假身份证以备逃跑时使用。 唐学李的存在成为马加爵杀人的障碍,因此马决定先除掉他。2月13日晚,马加爵趁唐学李不备用石工锤砸向其头部,杀死唐学李后马用塑料袋扎住唐的头部,藏进衣柜锁好。14日晚,邵瑞杰回到宿舍,因隔壁宿舍同学已经回来他只好回到317室。马加爵趁其洗脚时用石工锤把他砸死。15日中午,杨开红到317室找马加爵打牌,马趁机用同一办法将他杀死。当晚马加爵到龚博的宿舍,跟龚博说317室打牌三缺一,将其引到317室后杀死。四人的尸体均被马加爵用黑色塑料袋扎住头部后放入衣柜锁住。据马加爵本人事后指称,当时曾有一广西老乡过来找马加爵打牌,马加爵曾打算将其杀死,因其曾为马加爵到饭堂拿饭,加上马加爵觉得他平时对其不错而没有动手。 15日当天,马加爵到云南省工商银行汇通支行学府路储蓄所分两次提取了350元和100元人民币现金。杀死4人后,马加爵在2月17日带着现金和自己之前制作的假身份证乘坐火车离开。在火车站他的假身份证被警察查到,但由于其案情还未被发现,他得以逃脱并乘坐到广州的火车离开。 2004年2月23日中午13时18分,结束寒假刚返校不久的云南大学北院鼎鑫学生公寓6幢317室两名学生感觉宿舍有异味,遂一起打扫卫生,发现本室一衣柜内有液体流出并带有臭味后,随即向学校宿舍

法律经典案例5

郑某聚众斗殴案———二审成功改判,被告人重获自 由 郑某聚众斗殴一案的发生时间,恰逢我国非典疫情发生时期。因此,本案的处理不可必免的被负上了更多的复杂原因。 一、基本案情 郑某本是一个普通农民,案发当天其妻子去孩子学校送饭。因非典时期,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因此,家长与学校老师为能否进入校门发生了争执。争执过程中,一名学校女教师竟打了郑某妻子一耳光。这一耳光让整个事态迅速升级,特别是本案发生地在农村。郑某妻子立觉受到极大污辱,便回家向郑某告状。郑某闻听此事,便邀上自家弟兄三人去学校评理。 当动手女教师听说郑某等人来校后,心觉害怕,便将此事告知其男友李某。李某误认为郑某等人是来找其女友算帐,便邀约多名社会青年来校。郑某到校实为找校长评理,三人到校后并未去找动手的女教师,而是直接去了校长办公室,要求学校给个说法。李某等人却认为,与其被动挨打不如先下手为强,便携带木棍等凶器直扑校长办公室。李某等人找到郑某后,便立即动手殴打,郑某等人不得不被迫还击。后当地警察赶到才将事态平息。 本案发生后,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却认为郑某与李某在非典特殊时期、在学校特殊场合打斗,属聚众斗殴行为。后经当地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等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件判决后,郑某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并委托本网律师为其二审辩护人。 二、办案经过 本网陈亮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当地会见郑某了解案情,并复制了本案全部卷宗进行研究。通过调查和分析,我们认为郑某等人事出有因,前去学校并无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而是直接去找学样领导评理。在遭到李某等人的伤害行为后,郑某等人实施的是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据此,陈亮律师向法庭提出了郑某等人应属无罪的辩护观点。 三、判决情况 本案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主要辩护观点,对本案改判为六个月。因郑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六个月,因此二审判决后郑某即重获自由。虽然本案最终未认定郑某无罪,但在当时特殊环境下,这样的判决结果已属来之不易。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报告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教师误伤学生 案例:在本案中,原告欣欣,男, 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原告诉称: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教师王适之使用竹制教鞭拍击学生某桌面,以示教训某,不料打断教鞭头。致碎片飞插入我的左眼睑及眼球角膜,后经治疗,也未见效。1992年7月13日经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伤,瞳孔闭锁。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医院检查诊断为旧性眼球钝伤。现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药费、亲属的误工费18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7500元,共30450元。被告辩称:我当时在执行公务,用教鞭击课桌,以示警告违纪学生,不料教鞭破裂飞出碎末刺

着原告的左眼皮上,后来原告自己拔下,但当时我未发觉,后我知道原告眼伤曾向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提议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原告家属却说:只是热毒严重,不用麻烦了。后由于不及时找专科医院治疗,才导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应负全责。第三人述称:原、被告所述的受伤、治疗过程都是事实。由于被告的行为是过失行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们希望合情合理解决。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某不能背诵,且东西望,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的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击时,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飞插入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和出血时便小声哭。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和察看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看病。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课论文

河北科技学院考查课封面及试题 河北科技学院考查课考核答题纸

学习《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课程的收获 选这个《经典法律案例分析》选修课了解到了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和与我们关系密切的法律规定。例如:刑法中八大重罪,婚姻法中的结婚、离婚,和一些遗产分配的问题。 在以前选《社交与礼仪》选修课的时候,就有幸选择了石老师的课,觉得石老师是个会讲故事的老师,上课很有趣,不枯燥。什么情况下也不至于导致学生昏昏欲睡,因此,通过石老师的有趣的法律课可以给我这个不懂法的人好好地普普法。 “八大重罪”具体是指: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果目击或者属于八大重罪正在实施的伤害人,那么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无限防卫权说白了,就是可以提供打击限度无限大,大到不法侵害人死亡为终结。国家对于违反此法律打击力度之大可见一斑。下面说一个石老师讲过的事件,和其最新的动态。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实验剩余的剧毒化合物注入寝室饮水机槽。4月1日,其室友黄洋饮水后不适入院。4月16日,黄洋死亡。上海警方认定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一审法庭上,林森浩当庭供认了起诉书指控其采用投毒的方法致黄洋死亡的事实,但对作案动机、目的和犯罪故意进行了辩解。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其病因。 2015年12月1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被依法执行死刑。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进行了会见。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两个年轻的生命就此终结,本来是两个人才却没有为社会做贡献,没有回馈父母养育之恩,是社会法治进程中的悲哀。在大学中,对于学生的法律教育往往是“轻描淡写”。开设有关法律和生命价值观的课程,让学生们能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生命,对自己的生命负责。我很高兴能选择《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这门选修课程。让我能更明智,了解法律,珍爱生命。 结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男女结婚年龄的起点,是划分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这个年龄,并不是非结婚不可的年龄,国家号召晚婚,青年男女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本身的情况和要求,适当地推迟结婚时间。 结婚条件有两种,一是必须具备的条件,二是禁止结婚的条件。必须具备的条件为: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禁止结婚的条件有: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途径: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

大学法律案例分析

大学法律案例分析 2004年12月27日,长虹电器(600839)公布临时公告,其中部分内容是:公司拟对APEX公司应收账款计提坏账预备。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出“骨牌季龙粉”一文,涉及本公司对APEX 公司应收款事宜,公司对此高度重视。目前,美国进口商APEX公司由于涉及专利费、美国对中国彩电反倾销等因素显现了较大亏损,全额支付公司欠款存在着较大困难。公司对美国突如其来的彩电反倾销、其他外国公司征收高额专利费的阻碍以及对APEX的应收账款可能会因前述阻碍产生的风险难以估量,据此,公司董事会决定按更为慎重的个不认定法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预备,按会计估量变更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截至2004年12月25日,公司应收APEX账款余额46750万美元,依照对APEX公司现有资产的估算,公司对APEX公司应收账款可能收回的资金在15亿美元以上,估量最大计提金额有31亿美元左右。目前正在进行对账和核实工作,如有新的情形公司将及时公告,具体计提金额将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缺失,公司正积极努力地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对该笔应收账款进行清收。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对APEX公司应收账款回收阻碍较大,由于APEX公司的应收账款的重点回款期在年底这一现实情形,导致了公司没有在2004年中期及第3季度对该项应收账款按更为慎重的个不认定法计提坏账预备。要求:自行查找资料,了解该事件的完整过程,并摸索以下咨询题: (1) 什么缘故对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商业伙伴,也需要关注其财务状况? (2) 厘清长虹对APEX巨额应收账款的形成缘故,并讨论:现实环境下会计信息的作用什么缘故经常会被忽视? 第二章 案例分析 借贷记账法是现代社会普遍使用的记账方法,在记账规则中有“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这一明显优点,因此被广泛认为是一种最科学、最合理的记账方法。已熟练把握者差不多习以为常,不再怀疑其科学性、合理性,但初学者又总觉得它有点奇异,弄不清其为何是最合理、最科学的。连当代美国闻名的会计学者利特尔顿(A.C.Littleton)教授也遗憾地感叹,借贷记账法则给我们“留下一个令人困惑的特点:某些账户的左方代表增方,而在其他账户,增加额却记入右方。这种安排太复杂了,以至于试图将它合理化成为白费无益的事。……我们不无他法,只好同意它并记住它的……增减法则”。又讲:“这种记账规则关于初学者来讲确实是件令人困惑的事。” 因此,有的学者通过多年研究,提出应推广使用“+-”记账法。他们认为“+-”记账法具有至少以下两个明显的好处: (1) 每一会计科目凡增加记“+”方,减少记“-”方,意义明确,符合账户所记经济业务的实际增减情形,与会计实体无关。如银行存款,不管对银行、单位、个人,增加都记“+ ”方,减少都记“-”方,不像借贷记账法那样,银行的记账方向与单位、个人的记账方向是相反的,容易产生纷乱。 (2) 由原始凭证做会计分录,记账方便多了,哪个会计科目增加就直截了当记“+”方,减少直截了当记“-”方,可不能记错。会计初学者也更容易入门了,可降低学习成本。而且,在实现了会计信息化的情形下,运算机可自动比较两类科目的收入金额并进行试算平稳,从而补偿了失去“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这一借贷记账法所特有的特点的缺憾。 要求: 请自行查阅有关资料(如中国学术期刊网和互联网上的相关文献资料等),并结合学习中的体会谈谈你对这一咨询题的看法。

宪法学经典案例--中国“乙肝歧视”张先著案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1 【事件概要】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反《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应予撤销,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本案涉及到何种宪法行为? 【分析参考】 1本案例转引自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性事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

大学生就业法律案例分析

大学生就业法律案例分析 学院: 姓名: 学号:

大学生就业案例分析 (一)公司扣除实习档案 2008年7月,汪某从某大学毕业就职于一家网络公司做软件开发工作,他是天津的一个大学生,经北京市局批准并经学校派遣留北京工作,2008年3月,汪某与网络公司学校三方签定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汪某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做好接收工作,学校申请列入建议就业计划并负责办理派遣手续,同时约定第一年为见习期,工作期三年,未按规定完成服务期的,每相差一年支付一万元违约金,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双方权利义务从报到后签定的劳动合同为准,2008年7月10日公司与汪某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4年并规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不久汪某发现公司在管理和经营方面都不理想,认为自己不适宜在该公司上班,于是在2008年8月中旬,根据劳动法和劳支规定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实习申请,公司扣除了他的实习档案,不与办理解除劳动的手续并要求汪苛支付4万元的违约金。 分析:公司的做法不合法。理由如下: 1、首先关于三方协议。不管三方协议是如何约定的,汪某与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之后,三方协议就已经履行完毕。之后,汪某与单位的关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因此,三方协议中关于服务期限、违约金等约定,只适用与三方协议。而三方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对此,三方协议也有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从报到后签定的劳动合同为准”,因此应按劳动合同执行。

2、关于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以下两种情况,用人单位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1)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而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其余的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均无效。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经典法律案例题汇总

一、法律常识案例经典习题与详解 1、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刑罚执行3年后,又发现判决前其还犯有放火罪,应判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张某还需执行的刑期是多少年? A.7年B.9年C.10年D.12年 【答案】A 【考点】数罪并罚 【解析】发现判决前犯有其他罪,在数罪并罚决定刑期时,应使用“先并后减”法,即将新罪刑罚与原判刑数罪并罚,再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剩余刑期为还需执行的刑期,因此还须执行7年。 2、被告人李某,出租车司机,因受单位领导批评,为发泄不满驾车驶入闹市区冲向密集人群,当场撞死5人,撞伤20人。李某的行为构成: A.交通肇事罪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D.故意杀人罪 【答案】B 【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李某故意驾车在闹市区撞人,危害的是公共安全,主观上也不是过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20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购置造酒设备和原料,后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被查处,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归还。甲公司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 A.贷款诈骗罪B.合同诈骗罪 C.集资诈骗罪D.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考点】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资格的限制 【解析】由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构成该罪的主体。单位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金融 机构贷款的,成立合同诈骗罪,不成立贷款诈骗罪。因此 甲公司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选项B正确。 4、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 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 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 地以4000元卖掉。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A.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从一从重处断罚 B.以绑架罪一罪处罚 C.以拐卖儿童罪一罪处罚 D.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 【答案】D 【考点】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的认定 【解析】甲前后有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前行为是绑 架男孩作为人质,意图向其家人勒索财物,构成绑架罪; 后行为是将孩子卖掉,非法获利4000元,构成拐卖儿童 罪,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因此选项B.C错误。另外, 甲两行为不具备牵连关系,不能按照牵连犯处理,因此选 项A错误。因此,选项D为正确选项。 5、齐某系刑满释放人员。某日撬门入室行窃,当其将 微型彩电、录像机等放入提包离开时,房主刘某开门进屋, 齐某见状扔下提包企图逃走,刘某拦在门口并喊“抓贼”, 齐某冲上前把刘某打昏在地,夺门而逃。齐某的行为构成 什么罪? A.盗窃罪B.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D.累犯 【答案】C 【考点】抢劫罪的认定 【解析】《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 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 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除抢劫罪外,其他侵犯 财产罪一般以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作为 成立犯罪的重要标准,而抢劫罪的成立没有数额和情节要 求。 6、个体户甲开办的汽车修理厂系某保险公司指定的汽 车修理厂家。甲在为他人修理汽车时,多次夸大汽车毁损 程度,向保险公司多报汽车修理费用,从保险公司骗取12 万余元。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A.以诈骗罪论处B.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C.以合同诈骗罪论处D.属于民事欺诈,不以犯 罪论处 【答案】A 【考点】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解析】诈骗罪的特征: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用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3.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的行为。保险诈骗罪的行为特征:1.主体必须是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客观方面为通过各种手段骗取保 险金的行为,其中包括夸大损失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 险事故等。合同诈骗罪的最主要的特征是在签订履行合同 的过程中,实施的诈骗行为,强调以签订履行合同为手段。 本题中,甲确实通过夸大损失程度的手段骗取保险公司的 保险金,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甲的身份却不 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因为其本身不是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受益人,也不存在与上述人员共同犯罪的问题, 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保险诈骗罪。题干中也没有表明甲利 用签订或履行合同来骗取财物,而且,这跟他与保险公司 签订的合同也没有关系。但是,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普通诈 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本题应选择A。 7、下列哪一种行为可以构成伪证罪? A.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 B.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伪造证据的 C.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 人的 D.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 的 【答案】C 【考点】伪证罪

合同法大学生典型案例分析

摘要:近年来大学生的法律案件越来越多,让人深思,本论文针对这种情况,就大学生遇到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剖析,希望能给缺乏法律意识的大学生一些借鉴。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大学生案例 合同法大学生典型案例分析 社会上我们或多或少的总会听说一些大学生触犯法律的案件,想象中大学生本该是高学历的人群,但是在法律上也许并不像人们想的那样,从一些大学生的法律案例中我们会发现大学生对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一些失足的大学生除了让我们遗憾外,更引发了我们的思考。下面就大学生关系最密切的合同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问题,看部分案例。 首先让我们先对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做一下简单介绍。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同时,由于城镇新增就业人口、下岗人员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大学生就业压力叠加,形成了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 专业: 班级: 姓名: 学号:

房屋买卖合同 一、查证 1.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一定要看原件。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商品房预售,开放经营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必须要求承诺办理产权证的时间。明确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时间以及无房产证、迟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于房屋交付之日起或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一阶段,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第二阶段的30日里,由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3.应注意新建商品房应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无《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二、房屋面积的条款 1.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使用面积和公摊的面积(自己分摊的公用面积)及其测量方法要明晰。具体做法: a,应在条款中写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中含公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米数、使用面积平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 b,公摊面积: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c,其他:所购楼房的楼号、房号、单元在整幢楼中的位置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在合同中写明或作为附件。另外房子宏观规划(主要是外部环境)要详细约定。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校园法律案例分析教师误伤学生 案例: 在本案中,原告张欣欣,男, 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得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与某镇教办。原告诉称: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教师王适之使用竹制教鞭拍击学生陈某桌面,以示教训陈某,不料打断教鞭头。致碎片飞插入我得左眼睑及眼球角膜内,后经治疗,也未见效。1992年7月13日经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伤,瞳孔闭锁。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医院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伤。现要求被告赔偿我得药费、亲属得误工费18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7500元,共30450元。被告辩称:我当时在执行公务,用教鞭击课桌,以示警告违纪学生,不料教鞭破裂飞出碎末刺着原告得左眼

皮上,后来原告自己拔下,但当时我未发觉,后我知道原告眼伤曾向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提议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原告家属却说:只就是热毒严重,不用麻烦了。后由于不及时找专科医院治疗,才导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应负全责。第三人述称:原、被告所述得受伤、治疗过程都就是事实。由于被告得行为就是过失行为,不就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得,所以我们希望合情合理解决。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陈某不能背诵,且东张西望,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陈得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击时,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得竹屑飞插入陈得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得眼皮,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与出血时便小声哭。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与察瞧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瞧病。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自行车送回家,第二天原告继续坚持上

大学生法律意识案例

大学生法律意识案例 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内容摘要:作为当代大学生,不仅要学好专业知识,而且要拥有一定的法律素养,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观念,懂得基本的法律知识,了解中国的法律现状,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只有树立 * 防治观念,领会 * 法律精神,加强法律修养,才能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合格公民,成为一个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四有新人 关键词:法律;大学生;思修;法治 一、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 作为当代大学生,处在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下,拥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已经成为一项基本任务,在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的同时,也应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这不仅对大学生个人有很大的帮助,对国家也有很多益处,使得国家花费巨额成本培养的大学生真正的成为有用的人才。 首先,作为个人,法律观念的树立有助于我们人生道路的选择,帮助我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其次,拥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了解职业活动中的相关法律,对于大学生的求职和就业,正确处理有关职业的法律关系,做到知法守法用法有很大的帮助。 拥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是社会道德的外在要求,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不可替代,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也是人们活动的底线和根本准则;当代大学生都是具有较高专业素养的人,大学毕业以

后会对国家和社会有很重要 * 。如果大学生缺乏法律知识,没有树 立法律意识和观念,就容易出现马加爵杀害同窗的事情,更有甚者,一些人利用掌握的高科技知识来犯罪,结果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一)基本法律知识 树立法律意识,了解法律知识,最基本的就是要知道什么是法律,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了解我国的法律现状。 法律是国家创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是统治阶 级意志的体现,法律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我国是 * 国家,因而我国 * 法 律是 * 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它是 * * 事业顺利 发展, * 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保障,我国的 * 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涵盖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包含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3个层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法律运行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我国的法律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 * 及其常务委员会,省级的 地方人大也可制定地方性法律。在我国,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个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我国的法律执行大部分都是由行政机关来贯彻执行,因而行政执法占大部分。法律适用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

懂法让生活更美好学院:XXXX 专业:XXXX 班级:XXXX 姓名:XXX 学号:XXXX 电话:XXXX 指导教师:XXXX

一、前言 大三上学期,我选修了王卫国教授的《常用法律案例分析》公选课。王老师本着“实用性、趣味性、时效性”的授课原则,让我在短短的一学期内,对法律常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可是说是受益匪浅。突然间觉得在21世纪的大学生,不仅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运用科技进步成果,更应该做学法、知法、守法的新青年。懂法让生活更美好! 对本学期所学到的法律案例进行简单的总结之后发现,涉及到爱情婚姻的案例占了绝大部分。归纳后如下表: 课堂所学案例关键词 《百亿富豪的离婚之争》杜双华宋雅红“离婚”与“被离婚” 《悔婚?还我宝马车》非诚勿扰女嘉宾悔婚贵重礼物纷争 《一场爱情一场梦》21岁年轻女子失恋后跳河轻生 《谁是孩子的爸爸》男子新婚1个月后发现女方竟怀孕4个月 《捡来的老婆》残疾男子与“捡来的”严重智障女子结合 《失踪的丈夫》女子因丈夫“失踪”精神严重分裂 国球奥运冠军与貌美如花艺人的离婚风波《奥运冠军马琳离婚案再起 风波》 二、案例分析 (一)案例回顾 王晓燕,女,今年21岁,初中学历,性格外向开朗,时尚漂亮。王晓燕家住淮安市,是一对普通劳动者夫妻所养育的三个孩子中的第三个。她从小就活泼可爱,喜欢参加文体活动。节目中还播放了王晓燕在当地

参加某一项青年业余文艺爱好者选秀活动初选时,她所表现出来对生活的热爱和充满青春活力与少女魅力的电视短片。 王晓燕在该市一家饭店当服务员。今年年初的某个时候,王晓燕的同学兼好友小惠为她介绍了一个名字叫小建的男朋友(小建是小惠哥哥的同学)。小建今年22岁,也是淮安市人,在当地一所技术学院读大三,是一名每天上完课就回家的走读生。这两个年轻人情投意合,双双很快坠入爱河。后来因为小建的母亲对于王晓燕做未来的儿媳并不满意,小建开始逐渐疏远王晓燕,表现出想要与她分手的倾向。 王晓燕深爱男友小建,感情上难以自拔,宁死不愿放弃二人曾经海誓山盟的甜蜜爱情。今年5月初的某一天下午,晓燕打电话约小建共进晚餐,被对方婉拒。王晓燕随后又打电话约他二人的介绍人小惠一同吃了饭。吃饭时,晓燕向小惠诉说了自己失恋的痛苦,还喝了酒。 晚饭后,王晓燕与小惠一同散步。她们二人走到该市的横跨某条河流的水门桥上的时候,晓燕突然甩开小惠,快步迅速的翻越桥栏杆跳入河水中。当小慧伸手去抓晓燕的时候,晓燕说:“别救我,我不想活了!”当接警赶来的消防队员们将王晓燕从河水里救上来时,她已经因溺水而身亡了。 王晓燕的父母悲痛万分,他们认为小建和小惠应该对晓燕的自杀身亡负责。他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建和小惠共同赔偿19万余元。淮安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小建和小惠在王晓燕自杀身亡一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从人道方面考虑,法院判决由王晓燕的前男友小建一次性补偿王晓燕的父母二万元,以表示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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