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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综合基础知识》学习笔记2016年版本

第一编政治

第一章中国共产党党史和建党理论

第一节中国共产党党史

1、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上海建立。

2、中共二大在全国人民面前提出了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

3、中共三大决定共产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实现国共合作。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的胜利召开,标志着第一次国共合作正式形成。

4、1927年4月12日,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7月15日,汪精卫在武汉举行反共会

议,正式同共产党决裂,第一次国共合作全面破裂。

5、1934年10月10日晚,红军8万余人分别自瑞金、雩都等地出发,开始进行长征。

6、1935年1月,中共中央在遵义召开了政治局扩大会议,解决了当时紧迫的军事问题和组织问

题,遵义会议挽救了中国共产党,挽救了红军,挽救了中国革命。

7、1936年10月,红军一、二、四方面军在甘肃会宁胜利会师,宣告红军长征的胜利结束。

8、1936年12月西安事变和平解决后,十年内战基本结束。

9、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发生后,全面抗日战争正式爆发。

10、1937年9月25日,115师取得了平型关大捷,是抗战以来,中国军队取得的第一次对日作战

的胜利。

11、从1941年到1943年,敌后抗战进入最艰苦的阶段,中共中央先后提出十大政策,整风运动

和大生产运动是两个中心环节。

12、1945年4月23日-6月11日,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召开了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七大通过的新

党章规定以毛泽东思想作为党的指导思想。七大为党领导人民去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和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全国的胜利奠定了政治和思想基础。

13、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9月2日,日本政府代表在投降书上签字。

14、1946年6月26日,蒋介石撕毁“双十协议”和“停战协议”对解放区发动全面进攻。

15、1947年6月30日,刘邓大军强渡黄河,揭开了人民解放军战略进攻的序幕。

16、1948年秋,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组织了辽沈、淮海、平津三大战役。

17、1949年3月,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召开了七届二中全会。提出了彻底推翻国民

党统治,提出党的工作重心必须由乡村转到城市。

18、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标志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已经取得基本胜利。

19、新中国建立以后,以恢复和发展生产为中心。到1952年底,国民经济恢复任务胜利完成。

20、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我国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

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期。党在这个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21、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和对社会主义改造方针、政策的确定,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

会主义革命的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列主义关于过渡时期理论的一个独创性的发展和贡献。

22、到1956年底,社会主义改造取得了决定性胜利,从而在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

23、1956年9月,中共八大在北京举行。大会提出了党和人民今后的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生产力,把我国从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先进的工业国。大会实际上作出了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

24、1957年4月,中国共产党在全党开展了反对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和主观主义的整风运动。

25、1958年,我们发动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的错误严重泛滥开来。

26、“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是党在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过程中的一次严重失误。

27、1961年1月,八届九中全会正式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国民经济开始转八调整的轨道。

28、1962年1月,党中央在北京召开扩大的工作会议(又称七千人大会)。

29、1965年,“大跃进”造成的国民经济比例失调问题得到了解决,工农业生产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调整任务基本完成。

30、1971年9月13日,林彪叛逃在蒙古温都尔汗机毁人亡。客观上宣告了“文化大革命”理论和实践的失败。

31、1976年4月,发生了以“天安门事件”为代表的广大人民群众悼念周总理,反对“四人帮”的强大抗议活动,为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奠定了基础。

32、1976年9月9日,毛泽东逝世。10月,华国锋、叶剑英等代表中央政治局,粉碎了江青反革命集团,结束了“文化大革命”。

33、1977年8月,中共十一次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仍然肯定“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和理论实践。

34、1978年5月11日,《光明日报》发表了题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特约评论员文章,引发了一场全国性的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

35、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坚决批判了“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作出工作重点转移的决策。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探索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36、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实事求是的评价了毛泽东的历史地位,充分论述了毛泽东思想作为党的指导思想的伟大意义。并彻底否定了“文化大革命”。《决议》的通过,标志着党在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胜利完成。

37、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在北京召开,大会制定了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宏伟纲领。邓小平在大会开幕词中明确提出“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要思想。

38、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的中心议题是加快和深化改革。十三大比较系统的阐述了关于社

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制定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基本方针,确定了我国经济发展“三步走”的战略部署。

39、1989年6月下旬,党召开十三届四中全会,选举JZM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40、1992年初,邓小平发表了南方讲话,强调党的基本路线要管一百年,动摇不得;提出社会主义本质论断,要求全党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加快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步伐。

41、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确立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全党的指导地位,明确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42、根据邓小平的“一国两制”构想。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标志着中国国土上彻底结束了外国列强的占领,这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华民族的历史性贡献。43、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首次使用“邓小平理论”这一科学概念。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的成果,大会通过的新党章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首次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

44、1999年,党中央统揽全局,领导全国人民胜利进行了三次重大政治斗争,一是抗议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集团轰炸我驻南斯拉夫大使馆的斗争,二是对李登辉“两国论”的批判。三是揭批“法轮功”的斗争。

45、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确立了本世纪头20年的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46、十六届一中全会选出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的党中央。

47、2003年,党中央带领全国人民战胜了非典疫情,同年,农业税取消,极大地推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8、2004年,党中央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49、2005年,在全党开展了保持中共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50、2006年,党中央全面展开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同年,党中央首次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了精神支撑。

51、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深刻全面阐释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并将其写入党章。

52、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首次将科学发展观作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增添了科学的思想武器。大会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做了新阐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保障。大会还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依据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布局是五位一体,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次大会向全中国和全世界郑重宣告中国将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党的十八届一中全会产生了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代中央领导。

第二节中国共产党党的建设理论

1(性质、指导思想和根本宗旨)中共十八大修改的党章再次重申了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这是从党的阶级性和党的先进性方面表述党的性质。3坚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胜利的根本保证。

4党的指导思想是指党的全部活动的科学的理论体系,是党的行动指南。中共十八大通过的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5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6(纲领和路线)中共十八大修改的党章明确规定: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任务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

7中共十八大通过的党章指出,中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8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9(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党的组织建设是党的建设的物质基础,是实现党的各项任务的可靠保证。

10党的作风反映着党的形象,影响着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和人心向背,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

11加强党的建设还必须注重加强党的反腐倡廉建设。我们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12加强党的建设,还要重视和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必须以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的精神,建立使广大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纯洁性的长效机制。

13(纪律和党的团结统一)十八大修改的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14胡锦涛把党的纪律概括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军队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五个方面。

15党的团结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党的团结统一是党的生命,是革命和建设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

16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原则是全党团结的思想基础,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纲领和路线是全党团结的

政治基础,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组织原则是全党团结的组织基础。

17党员是党的细胞,是党的基础。

18党章规定: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党的路线和政策的贯彻执行者。

19造就和使用干部应当根据什么标准,这是党的干部队伍建设的根本问题。

20党的十八大修改的党章中明确规定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和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干部选拔标准。党中央制定了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基本方针。

第二章毛泽东思想

第一节毛泽东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1(毛思想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20世纪前中期世界和中国政局的变动,是毛泽东思想产生和形成的时代背景。当时时代的主要特点是战争与革命。

2毛泽东思想的产生和形成,是近代中国社会和革命运动发展的客观需要和产物。

3新的社会生产力的增长和工人运动的发展,为毛泽东思想的产生和形成提供了物质基础和阶级基础。

4新文化运动的兴起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传入与传播,为毛泽东思想的产生和形成准备了思想理论条件。

5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是毛泽东思想产生和形成的实践基础。

6(毛泽东思想发展过程)毛泽东思想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与建设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大体上分为开始萌芽、初步发展、走向成熟和继续发展等阶段。

7中国共产党创建和国民大革命时期,毛泽东思想开始萌芽。

8土地革命战争前中期,毛泽东思想初步形成。在此期间,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了红色政权理论、“工农武装割据”思想,以及人民军队建设、党的建设、土地革命和农村革命根据地建设等理论,而且明确提出了党的思想路线问题,并初步阐述了作为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的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和独立自主的基本思想。

9土地革命战争后期和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思想得到多方面发展而达到成熟。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的完整论述,标志着毛泽东思想得到多方面展开而达到成熟。

10毛泽东思想在党的七大上被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这是毛泽东思想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11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思想的继续发展突出表现在:总结了十大军事原则,提出了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等一整套战略策略思想,系统地阐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

12在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毛泽东提出了走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等正确思想。

第二节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

13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2年中共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和1997年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作的报告,对毛泽东思想的科学内涵作出了完整和准确的概括。

14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15(毛思想主要内容)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的主要内容有: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革命军队建设和军事战略的理论、政策和策略的理论、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工作的理论、党的建设的理论。

16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的要点:将中国资产阶级区分为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两部分,并指出前者是革命的对象,后者是革命的动力;科学分析了中国农民阶级及其各个不同阶层,指出农民是中国革命的主力军和无产阶级无论是反对帝国主义还是反对封建主义,都必须依靠广大的农民;指出无产阶级及其正常领导的武装斗争是中国革命的主要形式,土地革命是中国革命的主要内容,农村根据地是中国革命的战略基地,以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是夺取中国革命胜利的唯一正确道路;指出“统一战线和武装斗争,是战胜敌人的两个基本武器”,加上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建设,就成为中国革命的“三个主要法宝”。

17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创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制定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提出了走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思想,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道路进行了初步探索;创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矛盾学说;提出了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学说;确立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和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任务,提出了走中国工业化道路的思想,以及一整套同时并举和“两条腿走路”的经济建设方针。

18革命军队建设和军事战略的理论:毛泽东规定了人民军队的唯一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规定了“党指挥枪”的原则(即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定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强调实行政治、经济、军事三大民主,指出了人民军队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和瓦解敌军。

19政策和策略的理论:毛泽东精辟论证了政策和策略的重要性,指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是革命政党一切实际行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总路线、总任务得以正确贯彻执行的保证;提出必须根据政治形式、阶级关系和实际情况及其变化制定党的政策,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

20党的建设理论:毛泽东党的建设理论,强调把思想建设放在首位,把党的建设同党的政治路线紧密联系起来,同时加强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强调党的团结和统一,正确开展党内斗争,注重加强执政党建设。毛泽东着重强调了从思想上建党,经常注意以无产阶级思想改造和克服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提出了“团结——批评——团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等正确处理党内矛盾的方针;创造了整风这种进行马克思主义思想教育的形式,同时提出党的建设要密切党的政治路线,从政治上建党。毛泽东还强调从组织上建党,主要依靠民主集中制和严格的纪律,要加强党的干部队伍建设。毛泽东从作风上建党,提出要发扬党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密切联系群众以及批评与自我批评三大优良作风。

第三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第一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和特色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一届六中全会是理论奠基阶段;第二阶段,从十二大到十五大,是理论创立和初步形成阶段;第三阶段,从十五大到十六大,是理论发展和深化阶段;第四阶段,从十六大到现在,是理论进一步发展和深化阶段。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主要特色有:时代性、民族性、实践性、开放性。

第二节邓小平理论

3邓小平理论的产生,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回答了在中国这样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如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基本问题。

4邓小平理论形成的历史条件主要有:第一,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是邓小平理论形成的时代背景;第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及其基本立场、观点、方法,是邓小平理论形成的理论基础;第三,对世界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的总结,是邓小平理论形成的历史根据;第四,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是邓小平理论形成的现实依据。

5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全面阐述了邓小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主要内容。这标志着邓小平理论体系的正式形成和成熟。

6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正式明确了“邓小平理论”的提法,并把邓小平理论写入党章。

71998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将邓小平理论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写进宪法。

8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精髓,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也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1941年5月,毛泽东在《改造我们的学习》这篇延安整风的总动员报告中,首次对“实事求是”的科学涵义作出了科学的解释。实事求是的基本要求是:首先一切从实际出发;其次是理论联系实际;最后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解放思想的基本要求是:首先必须解决过去长期以来所形成的思想僵化问题;其次必须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最后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9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是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两者的辩证关系是:第一,解放思想是实事求是的前提;第二,实事求是是解放思想的目的;第三,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统一的基础在于实践,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在具体领域的统一,各有其特殊性,又是不断发展的。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党的十六大上将党的思想路线概括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党的十八大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概括为党的思想路线。

101980年,邓小平首次提出“社会主义本质”概念,且逐渐确立了生产力作为检验一切工作是

非得失的标准。1992年春天,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正式提出社会主义本质——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111987年党的十三大科学制定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即“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121997年党的十五大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制定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

13科教兴国战略是对邓小平“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思想的实践和贯彻落实。1996年,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正式确定“科教兴国”为我国的基本国策。

141995年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确定,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要做到:首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发展道路;其次,坚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人口素质;再次,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各种自然资源;最后,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实施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

15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6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

17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有三条:第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第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

18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完善的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基础;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

1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根本目标是培育有思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公民。“四有”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理想是目标、道德是基础、文化是条件、纪律是保证。2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途径:其一,牢牢把握当代中国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其二,坚持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其三,大力发展教育和科学;其四,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其五,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21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要按照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五句话”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221963年,周恩来将中国共产党对台政策归纳为“一纲四目”,成为“一国两制”构想的思想来源和理论。

231984年,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通过了“一国两制”的战略构想,使“一国两制”成为一项基本国策。“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首先,“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是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其次,实行“两种制度”;再次,在港、澳、台地区实行高度自治;最后,实行“一国两制”长期不变。

24解决祖国大陆与台湾统一问题,必须在“一国两制”基本方针指导下,坚持下列原则:一是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绝不动摇;二是争取和平统一的努力决不放弃,三是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决不改变,四是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决不妥协。

25独立自主是发展我国对外关系的根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1982年党的十二大确立了处理党际关系的四项原则,即“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

26在反对霸权主义,推进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方面,邓小平提出了冷静观察、稳住阵脚、沉着应付、决不当头的“十六字方针”。

27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科学认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指南;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第三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12000年2月,江泽民在广东视察时首次提出“三个代表”科学概念。2000年5月,江泽民明确提出“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的基本结论。

22001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江泽民系统而深刻地阐明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代表中国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2002年5月31日,江泽民又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联系,强调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保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执政为民”。

3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深入论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意义和具体要求,并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党章。2004年3月,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写进宪法。

4“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脉相承的科学体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开辟了马克思主义的新境界;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指针;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

第四节科学发展观

5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62003年8月28日至9月1日,胡锦涛同志在江西考察工作时,明确使用了“科学发展观”概念。72003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了科学发展观。

82007年,十七大将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标志着我们党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是科学发展观理论发展过程中重要的里程碑。

92012年11月8日至14日,党的十八大将科学发展观作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标志着科学发展观理论发展成熟。

10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

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11十八大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文明。

12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定位和指导意义: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最新成果;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要指导思想。

第二编法律

第四章法理学

第一节法的一般原理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规范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二是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三是在其生效期间法能够反复适用。

4制定、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两种主要方式。国家认可而形成的法,是不成文法。其中最为主要的是习惯法,认可形式可以多种多样。

5(法的分类)根据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为标准分为国际法与国内法。

6根据法的创制形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习惯法)。

7根据法的效力、内容与制定程序为标准划分为根本法(宪法)与普通法。

8根据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如教师法)。特别法是指对于特定的人和事,在特定的地区、时间内有效的法律。

9根据法所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10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关系有三个最主要的特征:它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社会关系。

11法律上所使用的“人”主要是指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最基本的形态,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12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共同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有四种: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13权利是指法律对权利主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义务是指法律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服务权利;权利制约权力。

14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

15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16我国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

17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当代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商法、程序法等基本法律部门构成。

18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产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除有特别规定外,一经公布施行,就在我国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地方政权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只在所辖的地区内生效。

19法通常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但有的法本身就规定了生效日期。法的终止生效,又称法的废止与失效,指法从何时起不再有效,通常有明示与默示二种形式。

20我国法的终止情况:新法取代旧法,旧法自然失效;有的法完成自身规定的任务后失效;由有关机关发布宣告废止法律的专门法律文件;法本身规定了失效的时间,该法届期自动失效。21法的溯及力,是指该项法律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者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我国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一般采取从旧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处罚较轻时从新法。22外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般适用中国的法律,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除外。

第二节法治理论

23法治的特征: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法治是一种民主基础上的制度模式;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法治还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

24法治的基本精神:良法之治;法律至上;权利本位。

25权利本位,即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法治的最终目的不是别的,而是人民的利益、公民

的权利。

第三节法的运行

1立法,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2中国是单一制的国家,依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

3在我国,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包括立法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6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在整个立法活动中,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目前在我国被认为是最为重要的立法程序,是整个立法程序体系的重点所在。

7立法程序包括: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公布法律。

8在我国,全国人大审议的普通法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在我国,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

9狭义的执法,主要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活动,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

10执法的特征:主动性、广泛性、具体性、单方性、强制性。

11执法的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效率原则。执法的合法性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具体包括执法的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行政效率原则的具体贯彻和实现,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时效限制的规定;行为方式的时间上有先后顺序的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

12司法,又称为法律适用或者司法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违宪案件的活动。

13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14司法的特征:中立性、权威性、被动性、独立性。

15司法的基本要求包括正确、合法、及时、公正、合理。

16司法的基本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专门机关工作和贯彻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17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对象、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依据、法律监督的方式。

18国家监督,即由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国家监督的特点:法定性、严格程序性、直接效力性。依具体实施监督的机关不同,国家监督又可分为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三类。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人大所进行的监督,它在国家监督中居于主导地位。行政机关的监督可以分为两类,即一般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两种),司法机关的监督为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19法律解释的对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宪法、法律、法规。法律解释的主体是特指享有法定法律解释权的人或组织。法律解释的性质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是立法活动的继续。

20法律解释的必要性:第一,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第二,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第三,人的认识是有限的,只有经过不断的解释,法律才能趋于完善。

21从我国法律的实际运行过程看,我国的法律的正式解释大体上可以分为立法(机关)解释、行政(机关)解释和司法(机关)解释。司法解释包括: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审判、检察联合解释。

22我国法定的法律解释体制从总体上看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分工配合体制。

第四节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是对法律权利的救济措施。

2广义的违法行为,是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狭义的违法行为,也称为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等。违约行为是产生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原因。

3法律责任的功能:惩罚功能、救济功能、预防功能。

4法律责任的分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

5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刑事责任的特点: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责任;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因而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历的一种;刑事责任通常是一种个人责任,一般来说,只有实施犯罪行为者本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

6民事责任是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民事责任的特征:民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以财产性责任为主,以非财产性责任为辅;民

事责任是一种补偿性责任;民事责任是相对性的责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责任。

7行政责任的特点: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违法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行政责任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由于行政违法的多样性,决定了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

8违宪责任:法律或行为与宪法相抵触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9法律责任归责的基本原则: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公正包括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

10法律责任的免除,亦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的免除有下列几种情况:时效免责,不诉及和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补救免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11法律制裁是制裁的一种,是特定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是法律责任的被动实现方式。

12法律制裁的客体,即法律制裁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人身、财产、权益、名誉等。

13法律制裁的种类: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的区别:制裁目的不同,刑事制裁旨在预防犯罪,民事制裁的目的主要是补救被害人的损失;程序不同,刑事制裁一般由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提起公诉,而民事制裁一般要由被侵害人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方式上,刑事制裁以剥夺或限制自由为重要内容,民事制裁主要是对受害人的财产补偿。行政制裁的种类:行政处罚、劳动教养、行政处分。违宪制裁的主要方式是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和法规,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违宪制裁是具有最高政治权威的法律制裁。

第五章宪法学

第一节宪法的基本理论

1宪法(含义)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2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不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3宪法的阶级本质: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宪法随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4按照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英国法学家詹姆斯·布赖斯于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提出的,这是宪法的最早分类。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也称为制定宪法。成文宪法多以国名冠之,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成文宪法形式。美国是最早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成文宪法的优点是:

结构严谨、条款清晰、内容系统全面、稳定性强、不容易被修改;不足在于:适应性差、不容易顺应复杂多变的政治形势和社会发展。不成文宪法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是由散见于不同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法律、形成的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汇集而成的宪法,故称汇集宪法。英国是最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英国宪法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宪法法案、长期形成的宪法惯例、具有宪法性质的法院判例中所宣示的宪法原则。不成文宪法的优点:容易为公民所接受、适应性强、易应付紧急事变,但存在内容凌乱分散、缺乏系统、不易为公民所系统掌握。

5按照宪法有无严格的创制机关和程序,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也是由英国法学家詹姆斯·布赖斯提出。是他于1901年在《历史与法学研究》一著中提出的。刚性宪法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这一般有三种情况: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是特别成立的机关;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与程序均不同于普通法律。美、日、中等国现行宪法即是刚性宪法。柔性宪法、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以一般立法程序修改的宪法。英国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典型国家。6按照制宪机关或主体的不同,可分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世界上最古老并仍生效的钦定宪法是1814年制定的挪威王国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和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都属于钦定宪法。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国王与国民或国民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它往往产生于议会君主制国家。民定宪法是成文宪法的最早形式。

7(宪法的历史沿革)1908年9月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政府出台了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重大信条十九条》。1912年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共颁布过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确认了我国的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和所有制形式。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第二部宪法。确认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代替了1975年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与前三部宪法相比,1982年宪法具有新的时代特点:它明确提出了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国家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

8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的原则。人民主权上升为宪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出现在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法治的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制约原则体现为两个方面: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9我国宪法渊源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宪法典及宪法修正案;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宪法典及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的最主要渊源形式。

10宪法监督主要有三种类型: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节我国的国体、政体和结构形式

1国体,即国家的根本性质,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和阶级内容,也就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体体现着国家的阶级本质和内涵。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政体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

2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政体是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一般而言,当今世界主要有两种国家结构形式,即单一制和联邦制。单一制的特点: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每个公民只有一个国籍;各组成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而不能不要把中央独立;各组成单位的权力源于中央以法律形式的授予;中央政府是唯一能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主体。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州、帮、共和国等)所结成的联盟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4决定和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民族、经济、地理、历史。

5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第三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2在我国,公民与人民是权力的直接主体,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人民不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依法被剥削政治权利的人和敌对分子不属于人民。

3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人身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4年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都一律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5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对服兵役的限制性规定: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对被羁押的人不征集服兵役;因身体条件不适合的免服兵役;对全日制学生和是家庭唯一劳动力的人实行缓征。我国公民服兵役义务的形式:服现役;服预备役;参加军训;承担优抚费。

第四节我国的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这就决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整个国家机关坐标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国家重大事项,选举和罢免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等职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主要职权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5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判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主要是指军事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6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

7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则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首长及其副职参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

8城市和农村按照居民居住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对居民或村民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章主要实体法

第一节刑法

1.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处以罪犯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的特征:特

定性;广泛性;严厉性;补充性;保障性。

2.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与核心,是刑法的内在精神的集中体现。现行刑法对刑法基本的原则作了明文规定: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实定化,即对于什么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罪刑相当原则。

3.犯罪具有三大基本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4.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5.依照我国刑法,一个行为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

1)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在刑法学中,通常把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行为分为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作为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行动实施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在有能力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该义务,进而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犯罪的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它包括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和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其他犯罪则不承担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的主体在行为时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被统称为罪过,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犯罪过失,指

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

6.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条件,即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客观条件,即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主观条件,即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一方故意另一方过失或者双方均为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7.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中国刑法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领导作用的共同犯罪人。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是指唆使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的共同犯罪人,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对于教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行的,对教唆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8.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单位犯罪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 2)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基本上是故意,但也存在个别过失犯罪。3)单位犯罪在客观上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犯罪。单位犯罪的特点在于:这种犯罪行为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在客观上的重要区别。

9.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按照同类客体划分,犯罪共分为10大类,分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10.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使用公私财物的行为。贪污贿赂罪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罪名: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不报境外存款罪、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11.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亵渎职权、职务的犯罪行为。渎职罪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罪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徇私枉法罪。

12.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刑罚具有下列特征:严厉性;特定性;法定性;单一性。

13.刑罚种类,简称刑种。我国刑法共规定了9种具体的刑种,其中包括5种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4种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14.主刑是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再适用主刑。15.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让其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原居住地或原单位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16.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监禁的一种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一般为1月以上6个月以下。

17.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18.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在死缓二年考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选型。

19.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

第二节行政法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体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等组成。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法治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效率原则。

3、行政主体和行政当事人: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主要包括:公民、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等,不具有资格的其他组织、外国组织和个人。

5、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的各种行为。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国家强制性、自由量裁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行性、无偿性。7、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有:拘束力、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主要的行政行为有: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没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

9、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的特点:行政性、监督性、严格的程序性、救济性。

11、行政复议的范围: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决定、命令、奖惩、任免不服的、对民事纠纷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2、行政复议的管辖:对县级部门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

13、行政赔偿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依法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15、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及财产权、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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