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案例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案例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例题】1

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ABD

A.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

B.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

C.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两万元债权以一万五千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杨某

D.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解析】: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故选项C所述为合法转让。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过合营各方同意。本题选项A中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成立,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故该转让不合法。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做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本题选项D中丁虽然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但不享有所有权,丁无权处分该房屋,其将该抵押权转让给银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例题】2

甲对乙享有l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BD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

[解析]在本题中,乙对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而且这l0万元债权不属于不可转让的债权,所以乙对丙的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后甲乙丙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可以认为甲乙丙三方通过合同行为形成了有效的债权让与,即乙对于丙的债权让与给了甲所有,而且在三方进行书面约定时这种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了丙,对丙发生了效力。丙应当对新债权人甲承担履行债务。根据《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在本题中,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后甲乙丙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可以认为甲乙丙三方通过合同行为,形成了有效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乙对于甲的合同义务转移给

了丙承担,丙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乙退出了合同。根据《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丙可以主张原债务人乙对于甲的抗辩权,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乙既然已经退出了合同关系,就已经免责,原债权人就不能再要求乙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否则就是擅自使他人负有义务。据此,选项C是错误的。本题中,如果甲欲使乙承担债务,可以在三方订立合同时,订立并存的债务负担,或者重新经过乙的同意。

选项D涉及代为清偿的有关问题。在本题中,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不论从债权移转还是从债务承担的角度,乙与甲的债权债务已经消灭,乙不再是甲的债务人而成为第三人。若乙对甲清偿,则只能构成代为清偿,而不能构成清偿。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

【例题】3

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分立出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你认为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D

A.由B公司承担债务;

B.由A、B、C三个公司分别承担债务

C.由A公司承担债务;

D.由A、B、C三个公司连带承担债务

【解析】《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应注意的问题:(1)债务人分立后对清偿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2)分立,不一定是法人的分立,还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的分立。

【例题】4

甲公司对外负债200万元,另有50万元的货款未予追回(欠款人为丁公司)。1997年3月,甲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分立为乙、丙两个公司,由乙承受甲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办理变更登记与公告。同年4月,乙、丙签订一项协议,约定原由甲公司对丁公司的50万元债权由丙享有。同年5月,丙向法院起诉丁要求归还50万元货款。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A

A.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丁应向丙偿还50万元货款

B.乙、丙之间的协议无效,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C.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D.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丁有权选择向乙或丙履行义务

【解析】:(1)《公司法》的185条第3款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这里的协议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协议。全体股东由乙公司承受全部债务的决议对债权人无效,但由乙承受全部债权的决议和公告有效,因为它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乙与丙

原有连带债权,双方约定由丙向丁主张债权,不违反法律,自当有效。(2)丙对丁享有的债权,双方约定由丙享有,属于债权的转让。按照当时的法律,债权的转让须经债务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91条)。因此,排除A、C项,肯定B项。(3)D项自相矛盾,因此排除。(4)按排除法,只剩下B项。应注意的问题:此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结果有所不同。(1)由乙公司承担全部债务的决议无效。(2)由乙公司承受债权的决议及公告有效。(3)乙与丙之间的协议属于债权的转让,是有效的,因此可以选择A项。金钱债权的转让不须债务人的同意,通知债务人即可,丙公司的起诉就起到了通知的作用。

【案例】1

甲、乙双方于2004年4月2日签订了买卖蔬菜种子的书面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100公斤种子,每公斤价格为100元。合同签订后,乙方提出价格偏高,甲乙双方经口头协商,一致同意降低单价。甲方在履行交付义务之后,向乙方催款。此时双方对种子单价发生争议。甲方提出:“我当时同意将100元单价降至95元。”乙方则认为:“你当时同意将100元单价降至90元。”双方就此争议提交法院裁决。本案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书面合同能否采用口头形式予以变更?二是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后的单价约定不明确的,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第78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判定为未变更?三是若认定合同已经变更,则应当采纳哪一方当事人的主张?

分析:在本案中,首先,甲乙双方在合同成立后,也就是买卖合同有效存续期间达成了变更协议,是符合变更的前提条件的。其次,买卖合同并不是要式合同,对买卖合同进行变更并不需要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以口头协议变更原合同,应予以支持。再次,由于双方都承认达成了变更协议,因此,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应当认定合同已经变更,而不宜适用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推定合同未变更。否则,就会产生极为荒唐的结果,即债权人虽承认降低了单价,但法院却给了他未曾主张的利益。最后,确定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也就是变更后的单价,应当根据举证规则予以确定。即若双方都不能提出能够证明各自主张的证据的情况下,因甲方已经承认把单价降至95元,而乙方虽然认为单价降至90元,但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对乙的主张不予采纳,而采纳甲方的主张。这也是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

【案例】2

2005年9月7日,甲土产公司与该市乙服装厂签订了一份购买再生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同年12月31日前,甲土产公司交付再生布20104平方米,总价款为16.2万,交付方式为乙服装厂到甲土产公司的仓库分批验收自提。合同签订后,乙服装厂发现再生布制品销路不畅,遂向土产公司提出减少货物数量,该提议未得到土产公司同意。此时,服装厂得知临市丙贸易公司需要该批货物销往外地,遂与之达成协议,由甲土产公司将货物直接发送到丙贸易公司的仓库。合同订立后,服装厂向土产公司去函,称该批货物已经转让给贸易公司,请土产公司直接将货物于12月31日送

到贸易公司的仓库。土产公司收到该函后未作答复。同年12月15日,土产公司给贸易公司去函,请贸易公司前往提货。贸易公司于同年12月31日将货物提回,同时付清了16.2万元的货款。贸易公司验货后发现该批货物规格不符合规定且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退货,土产公司拒绝。于是,丙贸易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土产公司、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服装厂承担运输费、保管费等费用。

分析:在本案中,服装厂已经将合同债权转让给了贸易公司。因为服装厂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土产公司享有合法的债权,并且已经与第三人贸易公司签订了债权让与合同。由于债权让与合同业已依法成立,因此可以发生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那就是服装厂退出债的关系,贸易公司取代其地位,从而服装厂无须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由于债权人服装厂已经向债务人土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可以发生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亦即债务人土产公司负有向新债权人贸易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服装厂虽然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其是否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呢?之所以要探讨这一问题,是因为转让人负有这样的责任,即在债权转让以后,因权利存在瑕疵致使受让人遭受损失的,转让人应向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不同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债权转让中,债权的转让人是只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而不可能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因为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未直接支配将为给付的标的物,其无法知晓债务人未来所要交付的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在本案中,标的物上不存在着权利瑕疵,因为没有人对贸易公司的债权提出异议。

从原则上来说,债权让与合同不得改变原债权的内容。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变更原合同的内容,则除非征得债务人同意,否则对其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应按照原合同履行义务。在本案中,服装厂与贸易公司达成的变更原合同所规定的交货方式、履行地点的协议,如果未取得土产公司的同意,则土产公司仍有权按照原合同所规定的交货方式要求贸易公司前往其仓库自提货物。如果土产公司同意,则应根据变更协议所约定的交货方式、履行地点作出履行。在本案中,12月15日,土产公司向贸易公司发函,要求贸易公司提货,这说明其不同意变更合同,由于其无运送货物的义务,因此也无义务支付运输费与保管费。服装厂在未征得土产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交货方式、履行地点,单方面的要求土产公司送货,对土产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只能由服装厂根据协议向贸易公司承担送货义务,如不亲自送货,则应承担运输费用。贸易公司提回货物后,由其自己占有货物,因此保管费由其本人承担。

总之,在本案中,贸易公司可以请求土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请求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而只能请求服装厂承担运输费用。

【案例】3(从债务的转移)

甲与乙协议购买乙所收藏的油画一幅,并约定由乙将该油画装裱后交付给甲。因为乙在当地是有名的装裱艺人,所以甲支付的购画钱比较高。此后,由于乙收藏的油画破损以致不能交付,经征

合同变更与转让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变更与转让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变更与转让 篇一: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案例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例题】1 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ABD A.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 B.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 C.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两万元债权以一万五千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杨某 D.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 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 发生效力。故选项C所述为合法转让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过合营各方同意。本题选项A中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成立,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故该转让不合法。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做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本题选项D中丁虽然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但不享有所有权,丁无权处分该房屋,其将该抵押权转让给银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例题】2 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D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 [解析]在本题中,乙对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而且 这10万元债权不属于不可转让的债权,所以乙对丙的债权 是可以转让的。后甲乙丙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 可以认为甲乙丙三方通过合同行为形成了有效的债权让与, 即乙对于丙的债权让与给了甲所有,而且在三方进行书面约定时这种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了丙,对丙发生了效力。丙应当对新债权人甲承担履行债务。根据《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在本题中,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后甲乙丙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可以认为甲乙丙三方通过合同行为,形成了有效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乙对于甲的合同义务转移给了丙

第二十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单项选择题 1、债权让与在让与人与受让人间须满足何种要件方可发生效力?() A.双方达成让与合意 B.将双方的让与合意通知债务人 C.双方达成合意,并经债务人同意 D.双方达成合意,经债务人同意且不得牟利 2、甲将其收藏的一幅齐白石遗画卖给乙,价金5万元。甲将价金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履行期届至前,该画灭失。则乙()。 A.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并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B.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C.不得解除与甲之间的合同,并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D.不得解除与甲之间的合同,但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3、甲将对乙享有的8000元债权转让给丙,后乙陷于破产,丙仅分得1000元债权,丙能否就未获清偿的7000元债权,向甲请求给付?() A.能,因为债权让与后,原债权人即成为债务人的保证人 B、能。因为对转让的债权让与人须负瑕疵担保责任 C.不能,因为对转让的债权让与人无须负瑕疵担保责任 D.不能,因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不负担保责任

4、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钢材,交货期限为2000年5月10日。甲方使用该钢材建造房屋,预计开工时间为2000年12月1日。出现下列哪种情况,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A.乙方正在进行某项技术改造,无法按期发货,需延期3个月 B.乙方因一场意外火灾,暂时无法发货,需延期3个月 C.乙方迟延交货,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乙方正在办理与丙公司的合并事宜,无暇顾及该合同的履行,需延期3个月 5、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解除合同( ) 。 A、法定代表人变更 B、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 C、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D、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公民死亡或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法人终止 6、位于A市的甲工厂与位于B市的乙公司之间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甲通过铁路交货。对于该合同而言,以下事件中属于不可抗力的是()。 A、甲的生产设备出现故障,致使不能按时交货 B、丙地发生地震,致使甲的原料供应出现困难 C、因甲的产品供不应求,厂领导发布文件要求产品只供应云南省内客户的需要 D、AB之间的铁路线被山洪冲毁,致使甲不能按时交货 7、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是()。 A、合同被解除后,该合同成为无效合同 B、解除合同一定会产生溯及力 C、解除合同后不能再要求赔偿损失 D、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债务不需要继续履行 8、合同解除后,下面哪个说法不正确?()

合同纠纷中情势变更争议之典型案例选

合同纠纷中情势变更争议之典型案例选 【高杉按语】 双方订立合同之后,应当按约履行合同。但在货币贬值、经济危机、社会骚乱、政策调整、市场动荡等事实的发生导致作为缔约背景的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若继续按约履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一方可以援引“情势变更”的规定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在我国民法体系下,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都属于不可预见的法律事实,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不可抗力不能克服,导致合同在事实上不能履行,而情势变更发生后,合同仍可继续履行,只是履行的结果会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较难区分的是情势变更与正常的商业风险,在有的行业,价格波动超过30%可能就超出了正常的商业风险,但在有的行业,价格波动超过300%也在正常的商业风险之内,故在法律层面难以确定是否超出正常商业风险的量化判断指标,但从案例筛选的情况来看,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情势变更主张的成立十分审慎,主张方须就此充分举证。就情势变更的争点,特筛选若干典型案件并节选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91号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等采矿权纠纷上诉案: 公平原则是当事人订立、履行民事合同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中,鹏伟公司所享有的鄱阳湖永修段采砂权虽然是通过竞拍方式取得的,但竞拍只是鹏伟公司与采

合同转让与合同变更的区别

合同转让与合同变更的区别 一、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习惯上又称为合同主体的变更,是以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合同的债权人;或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合同的债务人;或新的当事人承受债权,同时又承受债务。上述三种情况,种是债权转让;第二种是债务转移(债务承担);第三是概括承受。合同的转让,体现了债权债务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这一特性。 合同的转让,与合同的第三人履行或接受履行不同,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他只是代债务人履行义务或代债权人接受义务的履行。合同责任由当事人承担而不是由第三人承担。合同转让时,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合同转让,虽然在合同内容上没有发生变化,但出现了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故合同转让的效力在于成立了新的法律关系,即成立了新的合同,原合同应归于消灭,由新的债务人履行合同,或者由新的债权人享受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法理,债权的转让一般不必经债务人同意。因为只要不增加债务人的负

担,仅是改变债权人,一般不会增加债务人的负担。而债务的转让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因为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与能否满足债权有密切关系。我国现行立法对《民法通则》第91条的规定已经有所突破。如根据《担保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80条、第84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是依法转让、是通知转让,并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而债务人转让债务须得到债权人的许可。 二、合同转让的要件 1.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无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为法律所承认,因此它们的转让也不为法律所承认。 2.须符合法定的程序 《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让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须有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协议。也就是说,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就单独就债权、债务转让或者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必须有合意。 (三)关于是否允许利用转让合同牟利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转让不得牟利。这一规定的背景,是计划经济体制。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允许适度的投机,允许以商业目的转让合同,对加快商品的流通速度,还是有积极意义的。也就是说,牟利未必都有负面作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的转让,本节所涉及的内容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狭义的合同变更,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经过协商依法对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原已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本无合同关系,则无变更的对象和必要;若当事人之间原有的合同关系因违反法律而无效,则不存在合同变更的合法基础,除非当事人重新订立有效合同,否则对无效合同的变更仍然是一种无效行为。 2、当事人之间必须协商一致,才能产生合同变更的效力。 3、合同的内容必须发生变化。在民法的传统理论上,债的变更包括要素的变更和非要素的变更。要素的变更是指合同标的的变更,这是否定原合同建立新合同关系的情况,不是本部分所论述的内容。非要素的变更是指合同标的以外的有关标的的数量、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及价款方面的合同内容的修改或者补充。 应当注意,在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时,依法应推定为未变更。 4、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办理;否则,仅有当事人的协议并不发生变更的效力。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1、依法变更后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2、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权利。对有关当事人的损失应依照双方变更合同的协议或者法律规定确定承担的赔偿责任。 3、合同的变更是对现有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对于已经履行的合同内容,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无溯及力,原履行部分不得撤销。 (四)合同变更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合同的解除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五章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合同变更的概念、特点及要件。掌握合同权利转让、义务移转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及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教学重点难点:合同权利转让、义务移转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及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教学方法与手段: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课后练习。 教学时数:6课时。 参考资料: 李永军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第2版。 王清平主编:《实例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韩世远主编:《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11月第1版。 教学内容: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和特点 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 所谓主体的变更,是指以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关系的主体。在这种变更方式中,债权人变更的,称为债权转让或债权移转;债务人变更的,称为债务移转。 合同内容的变更乃是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合同法》第77条这种变更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从原则上说,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 第二,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 第三,合同的变更,也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内容。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 (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二)合同的变更在原则上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 (三)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四)合同变更必须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第二节合同转让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

合同变更期限的案例

合同因显失公平变更期限的案例 原告大荔县步昌乡小坡村三组与被告宋武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 原告大荔县步昌乡小坡村三组。 负责人薛安全,小坡村委会主任兼三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马安民,大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武全,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步昌乡小坡村三组。 委托代理人杨天社,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步昌乡上鲁村三组。 委托代理人孙曙显,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荔县步昌乡小坡村三组(以下称小坡三组)与被告宋武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安民、被告宋武全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天社、孙曙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坡三组诉称,2003年9月30日,我组原组长梁明江将本组滩下60亩机动地以4万元发包给被告宋武全,期限30年。近年来,村上在有关部门大力协助下,修建引洛渠,用於灌溉村里的滩下机动地,包括被告宋武全所承包的60亩土地亦在受益范围内。由于该片土地的改良,2007年初,宋武全将该片土地以每亩390元的价格转包他人,从中牟取暴利。我们认为,原任组长梁明江与被告宋武全所签订的60亩滩承包合同,没有召开群众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且明显侵害了本组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应无效;同时违反村组合同管理、财务管理之规定,未将承包地款按规定上缴村上、承包合同亦未经村委会鉴证;又从中牟取暴利,导致结果显失公平,本应给予终止履行,收回土地。但考虑到被告已连续耕种数年,亦做了相应了投入。在法庭释明后,我们决定改变原来的诉讼请求,将依法确认该合同无效、收回土地,改为:变更承包合同价格为每年每亩150元,期限为从2008年起三年(08年以前不算)。理由是,被告宋武全承包的60亩土地,在小坡村委会改善了村上滩地的生产条件,修建了引洛下滩灌溉工程后,该承包地得到了改良,能够充分灌溉,成为旱涝保收的水浇田。又由于当初申请资金不足,两委会和群众代表大会决定,在全村范围内,采取适当提高机动地承包户承包金的方式,来弥补部分配套资金之不足。该方案已向全体村民公布。现大多数承包户都已作了相应调整,而被告宋武全作为受益户却拒绝调整,并强行撒上大麦种子,强行占地经营,引起大多数村民干部的强烈不满,影响上村组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将被告宋武全所持承包合同的价格调整至每年每亩150元,期限为三年(从08年开始)。 被告宋武全辩称,1、我所承包的是荒地,而荒地是可以和组上协商承包的。因而,并不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何况签订合同时,原任组长还让几位村民代表征求过群众的意见;2、我承包是三组的土地,并不是村上的土地,村上无权要求我变更合同;3、村上指定孙建社为原告组长因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无效,且孙建社言明不起诉我,因而该诉讼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30日,原告小坡三组原负责人梁明江与被告宋武全签订滩地承包合同,将本组滩下60亩机动田以荒废的盐碱地发包给被告宋武全,合同期限30年,承包金总价4万元,分两次交纳,每次2万元,每15年交纳一次。被告按约定在向时任三组组长的梁明江交纳了2万元承包费后,开始进地经营。2000年5月,原被告所在的步昌乡小坡村委会为改善全村滩地生产条件,经向有关部门申请,修建引洛下滩灌溉工程。由于该工程尚需村上配套约140万元资金,村上先后召开两委会和群众代表大会,决定从各组承包地户筹集部分修渠配套资金,采取在原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增加承包金的方式进行,具体方案已向全村公布。该引洛渠2001年开始修建,2003年建成使用。被告宋武全属此次修渠受益的承包户之一。时任小坡三组组长的张学军和村上其他干部多次找被告宋武全要求其提高承包金,均遭宋武全拒绝。2007年11月,小坡村委会将宋武全所种植大麦犁毁,为此发生纠纷。被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在合同订立之后,因为各种原因使得合同内容或者合同主体发生了变更,则为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如果当事人基于履行、提存、抵销等原因使得合同消灭,即为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合同法》所称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体现,因此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当然可以变更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手续。《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除了双方通过合意变更合同以外,还存在法定变更的情形,即一方当事人单方通知对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如《合同法》分则第三百零八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二、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分为债权的转让和债务的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也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即合同的概括移转。 (一)合同债权的转让1.债权转让的概念及条件。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是转让人,第三人是受让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根据此条规定,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但是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则必须通知债务人。 2.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的债权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指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转让的效力。对债权人而言,如果在全部转让的情形,原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债权人地位。在部分转让情形,原债权人就转让部分丧失债权。 对受让人而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经典案例

合同法,经典案例 篇一: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好版 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一 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XX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案例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例题】1 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ABD A.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 B.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 C.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两万元债权以一万五千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杨某 D.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解析】: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故选项C所述为合法转让。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过合营各方同意。本题选项A中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成立,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故该转让不合法。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做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本题选项D中丁虽然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但不享有所有权,丁无权处分该房屋,其将该抵押权转让给银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例题】2 甲对乙享有l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BD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 [解析]在本题中,乙对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而且这l0万元债权不属于不可转让的债权,所以乙对丙的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后甲乙丙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可以认为甲乙丙三方通过合同行为形成了有效的债权让与,即乙对于丙的债权让与给了甲所有,而且在三方进行书面约定时这种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了丙,对丙发生了效力。丙应当对新债权

关于合同主体变更和供应商更名的规定

金鹰商贸集团 联销合同主体变更及供应商更名的相关规定 鉴于各连锁店在运营过程中存在的联销合同主体变更以及供应商更名的两类事项,为降低合作风险或由变更内容所带来的法律风险,集团特拟订此规定以规范操作,请各连锁店遵照执行。 一、操作流程和要求: 1、合同主体变更: (1)由变更前、后的供应商共同提交《合同主体变更申请单》,格式参考附件1,同时须提供: ?双方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盖有公章) ?双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盖有公章) ?双方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盖有公章) ?由品牌公司重新出具的《品牌授权书》 (2)门店商营部在OA中,提交“商品合同报审(改签)”流程报批; (3)流程批准后,门店需与变更前、后的供应商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协议文本见附件2; (4)注意事项: ?供应商提出申请时,应明确变更事由及变更时点, 变更时点原则上应为月初第一天,或与结帐期保持一致; ?变更时点必须与《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的生效日期完全一致; ?变更时点之前,原供应商在我方门店实现的销售,仍由原供应商开具增值税发票给门店;;

?门店在付款时,必须确保收款单位和开票单位的一致。 2、供应商更名: (1)由供应商提交《供应商更名申请单》,格式参考附件3,同时必须提供工商变更登记申请书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盖有公 章); (2)《供应商更名申请单》须经商营部、财务部和总经理室审批后,方可执行相关信息的变更。 二、流程图: ?合同主体变更流程图 ?供应商更名流程图 附件1:《合同主体变更申请单》 合同主体变更申请单 由于原因,我司在贵司所设专柜(品牌:供应商名称:合同编号:),自年月日起,所有业务往来、债权债务以及结算业务全部由公司负责。因此产生的更名手续费元由公司承担。 特此申请! 变更前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变更后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 1.变更前供应商全称:1、变更后供应商全称: 2.法人:2、法人: 3.开户银行:3、开户银行: 4.账号:4、账号: 5.税号:5、税号: 6.地址:6、地址: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之劳动合同变更风险

北京大学国家人才发展中心——人力资源管理案例详解系列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试用期间,劳动合同变更风险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情况】 张先生于2014年10月份应聘某电子科技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公司录用其为该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并承诺转正后通过考核即让其担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公司与张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为三年,试用期为三个月。然而,在试用期间,公司经讨论后认为张先生的能力,不能胜任人力资源总监的岗位要求,建议延长张先生的试用期限。经过协商后,张先生服从公司安排。同时,公司继续安排招聘并聘用了刘先生担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最终,张先生未能转正。 在本案例中,有哪些部分可能存在着劳动合同变更风险,请列举并说明解决办法。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解析】 在该劳动合同变更风险案例中,有一下几方面存在风险。 1、张先生的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岗位以及工作职责要明确安排,不能够是总监职位,却担任经理。 2、应确定张先生的考核标准及相关工作内容。如果是经理岗位,则不能够以总监的工作职责来考评张先生的工作。 3、关于延长试用期的问题,应通知说明,并针对延长内容签订相关的协议,备档。 4、张先生离职,应办理离职手续,并做好好离职沟通,并根据约定在时间内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 5、刘先生的工作职责及试用期、工作目标等应该明确下来。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知识点】——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管理,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解除,终止等。在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双方达成一致,并留下相关证据,以此避免劳资纠纷的产生,避免劳动合同变更风险。变更的内容应包括: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时间、工作薪资、考核等内容,应同时从制度制度、合同管理两个方面进行保证,从而合理规避风险。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分析: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条款的约定应该经双方协商一致,包括合同签订了以后的变更,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才可以变更,否则,单方面的变更就是违约行为。按法律规定合同应有的内容是: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包装方式、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有几个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和履行中存在问题: 一、质量条款,虽然有质量条款,但是实际并没有具体就产品的质量要求作约定。尤其是在惠州公司要变更为双重搪瓷,双方并没有就双重搪瓷的质量要求作约定。 二、验收;没有约定验货的时间,也没有约定验货后的质量异议期,另外对验货人的约定,货物卖给惠州公司却约定由国外客户验收,对己方不利。 三、包装;产品的包装的约定是笼统的 四、违约责任:出货后,如客户因质量问题提出索赔全部由卖方负责,货物是卖给惠州公司,番禺厂本应对惠州公司负责,但违约责任中确约定对惠州公司的国外客户负责,明显对己不利。 首先讲一下质量条款。 1、明确的质量标准:有详细说明要求《合同法》第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因此,关于质量的要求更多的是卖方的责任,而对于买方而言,对质量的约定和索要质量说明是保护本身权益的必要手段。《合同法》第154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即依照合同和法律规定都不能确定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时,则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的,则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2、在案例中原来合同约定并未要求双重搪瓷,由于双重搪瓷本身就容易发生爆瓷现象,卖方应根据自己的技术能力决定是否同意变更,如果要变更也可约定相关的技术指标和爆瓷比率。也可以要求延长交货期,给卖方有时间试验或改

转让合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转让合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法规定里,大量都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进行变更的情形。 还有一些单方变更的情形,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内容: 在债权转让里,了解在什么情况下,债权可以转让。主要掌握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允许转让的情况下,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怎么样明确。注意这几方面,作为债权人转让的时候,要履行通知义务。如果没有通知的,这种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在债权转让中,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订立的债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并不因为没有通知债务人而无效。

债权转让的通知是不可以撤销的,除非通过受让人同意。 债权一旦转让,受让人不但要取得债权,而且要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除非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另外,作为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以后,原来对让与人的抗辩权现在就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原来对于让与人享有抵销权的,现在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权。 债务承担。债务人也可以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注意:债权转让只要通知债务人,就可以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为债权转让中不增加债务人的负担。而在债务转移中,因为每个人的债务人履行能力不一样,所以,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才能够发处效力。 在理论上要明确,债务转移中分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和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法里面的规定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除了这种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有并存的债务承担,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不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同样,在债务转移情况下,一旦债务转移成立,意味着原来的债务人转让出去的这部分就免除责任了。新的债务人就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原来债务人可以主张的抗辩,新的债务人也可以主张。与原债务有关的从义务也随之移转,除非这个从义务专属于原来的债务人。

二、企业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引起的典型争议案例(精)

案例一: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不能履行原劳动合同,能否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案例简介 王某1997 年6 月与某饲料公司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任餐厅厨师。1998 年3月因建锅炉需拆除食堂,公司决定停办食堂。在3月14日举行的食堂工作情 况小结会上,公司单方面通知王某准备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对此表示异议,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愿意服从公司安排的任何岗位。但公司未对王某作任何安置,于1998 年4 月13 日作出了《关于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决定》,王某不服,要求公 司撤销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公司最终撤销了决定,并安排王某工作。 案例评析 这起劳动争议是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而引起的。本案中饲料公司不与王某协商,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 对于这类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不能履行原劳动合同的,首先应该协商,但本案中,饲料公司的食堂由于某种原因停办,却对 王某未作任何安置,也未经协商却简单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公平,也是不合法的,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不是王某造成的,公司应积极对王某予以内部安置。如双方就变 更劳动合同实在难以达成一致的协议,公司也应该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 补偿。 案例二: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案例简介

某物业管理公司在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承包修建花园式小区的同时,便开始 招聘该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经过考核决定录用赵某等9 人为小区建成后的物业管理人员,并于1997 年10 月与他们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赵某等5 人于1998 年5 月工程竣工后来小区正式上班。该物业管理公司1998 年4 月对赵某等9 人进行了岗位培训。 1998 年5 月小区未能如期竣工。公司让赵某等人回家等候通知。到1998 年9 月, 该物业管理公司通知赵某等人, 原劳动合同因小区未能建成而无法履行, 因此要解除双方所订劳动合同。赵某等人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劳动合同,并且补发1998 年5 月至1998 年9 月工资,双方经反复协商, 未能达成协议,赵某等人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过调查,认为该物业管理公司单方面要求终止合 同的履行,虽然是由于某建筑公司的行为造成的,但赵某等人因此而近 5 个月不能上班,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其直接原因,却是由于该公司没有如期履行劳动合同。在调节不成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双方终止履行劳动合同,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赵某等9 人每人1998 年 5 月至1998 年9 月的工资2500 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有关第三人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劳动争议。由于某建筑公司的过错 使小区迟迟未能完工。因而导致物业管理公司也是受害者,但某建筑公司是与该物业管理公司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由于它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虽然最终由它承担。但相对于赵某而言,其损失要先由该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赔偿。因此,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案例三:错捕期劳动合同如何履行 案例简介

施工合同变更与索赔经典案例

例题1 某建设工程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订立了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150天。在合同中规定: (1)工期每提前1天,奖励3000元,拖后1天罚款5000元。 (2)分项工程发生工程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时,该分项工程单价予以调整,调整系数为0.9(1.1)。 (3)人工费为160元/工日,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为25元/工日,机械台班为500 元/台班,台班折旧费为50元/台班,综合费率为30%。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提交了施工进度计划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注意: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批准,不等于监理工程师要承担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案不当,进度控制失控造成的损失!]计划工期为150天。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事件1:因业主提供的场地未能准备好,使工作A和工作B的作业时间分别延长了20天和10天,由此造成人工窝工80个工日,机械闲置30个台班。 TF , 事件2: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将工作C原设计尺寸扩大,使其作业时间增加了12天,并由此造成增加人工80个工日,材料费5万元,机械台班增加20个。 事件3:因设计变更,工作E的工程量由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3000 3m 增加到4000 3m ,使其作业时间延长10 天。该工作原综合单价为55 元/ m3m [因为这里是一个综合单价,所以不另加综合费]。[ TFe =30 ] 事件4:F 为一个基础工程,基坑开挖后,发现局部有原勘察报告中没有说明的较深的软土层,施工方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配合进行地质复查,配合用工50个工日,地质复查后,由设计单位对原基础设计方案进行了修改,施工方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由此增加直接费8万元,因对F进行地质复查和处理,使其作业时间延长10天,人员窝工60个工日,机械闲置15个台班。 事件5:由于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机械故障,使工作D的作业时间延长了15天,由此造成人员窝工30个工日,机械闲置15个台班。 D TF ] 事件6:鉴于该工程工期较紧,施工单位在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后采取了加快施工措施,使I 工作的作业时间缩短了12天,由于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费为3万元。最终工程完工,实际工期为183天。施工单位按规定程序提出了索赔要求。 [问题] 1.上述事件中,各项事件能得到的工期补偿各为多少?为什么?总工期补偿多少? 2.经工期补偿后的合同工期为多少?由于实际工期的变化,施工单位得到的奖励(或罚款)为多 少? 3.施工方可得到的索赔费用总额为多少? [解] 1.事件1: 工作A 可以索赔工期20天,因为 A 为关键工作且属业主原因;工作B不可以得到工期补偿,因为B为非关键工作且大于作业时间延长值;费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案例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例题】1 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ABD A.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 B.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 C.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两万元债权以一万五千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杨某 D.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解析】: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故选项C所述为合法转让。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过合营各方同意。本题选项A中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成立,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故该转让不合法。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做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本题选项D中丁虽然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但不享有所有权,丁无权处分该房屋,其将该抵押权转让给银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例题】2 甲对乙享有l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BD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 [解析]在本题中,乙对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而且这l0万元债权不属于不可转让的债权,所以乙对丙的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后甲乙丙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可以认为甲乙丙三方通过合同行为形成了有效的债权让与,即乙对于丙的债权让与给了甲所有,而且在三方进行书面约定时这种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了丙,对丙发生了效力。丙应当对新债权人甲承担履行债务。根据《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在本题中,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后甲乙丙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可以认为甲乙丙三方通过合同行为,形成了有效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乙对于甲的合同义务转移给

【律师案例】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律师案例】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按语 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如何理解情势变更并正确予以运用,在合同显失公平时运用好该制度,解除或变更合同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要掌握的基本技巧。如果对该制度理解不深运用不好,笼统地认为情势有所变更就可解除合同,就可能导致诉累。 本案就是情势变更较为典型的一例,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没有把握好情势变更的具体情形坚持要求解除合同,结果诉讼请求被驳回,不得不另行提起诉讼而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案件简介2016年5月17日,原告山东滨州广和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和棉业)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起诉被告滨州中纺银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纺银泰),请求法院:1. 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场租赁使用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750000.00 元(截止2016年6月底);3.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货场维修费用15814558.98 元;4.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5000.00 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其诉讼的事实和理由:2003 年11月25 日,原告广和棉业与被告中纺银泰签订《货场租赁使用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面积42993.55 平方米的货场及附属设施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20 年,自2003 年11月1日起至2023 年11月 1 日止,租赁费每月25000 元。租赁期间,租赁场地设施发生的维修费用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货场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长期拖欠租赁费,且不当使用租赁设施,造成货场严重毁损,已经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随着土地使用税的提高,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将货场租赁给被告使用,一方面是为了方便被告经营,另一方面是增加收入,以租赁费作为解决内部退养职工的生活保障。现在土地使用税为每平方米8 元,每年需缴纳税费达343948.40 元,但合同约定的租赁费为每年300000 元,土地使用税已超出租赁费四万多元。 被告中纺银泰辩称,1、原告广和棉业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首先,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原告收取租金,被告占有、使用租赁物取得收益。对于原告来讲,合同的目的是收取租金,至于背后动机和目的与租赁无关。其次,原告广 和棉业作为土地使用税缴纳的法定义务人,应该预见到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此系商业风险。原告以收取的租金不足以缴纳土地使用税为由而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再次,2013 年7 月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