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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狭义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关于物法的规定,在现实中,通常表现为民法典的物权编,以及没有明确称之为物权法编的有关物权关系的专门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2.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3.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

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物权法规定,本法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法律特征:1.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2.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独立之物的权利。

3.物权是以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4.物权是具有排他性质的权利。

物权客体的特征:必须是单一物、独立物、有体物、特定物。

物权的排他效力:一物不容二主。指在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

物权请求权的范围: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种类:1.确权请求权2.返还原物请求权 3.恢复原状请求权4.排除妨害请求权5.消除危险请求权6.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指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和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依据的原则。

预备登记:1.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2.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厉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动产交付的具体形态:1现实交付,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动产的现实管领支配{占有}移转给受让人。2简易交付,指在动产物权让与时,受让人已经占有让与动产,此时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该交付即已完成。3占有改定,指动产物权让与时,当事人约定出让人扔继续占有该动产,受让人作为间接占有人获得动产所有权。4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指动产物权让与时,该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交付。

所有权:是物权制度的核心和基石,价值观念的变化是所有权产生的认识前提,交易是所有权产生的经济前提,国家的出现是所有权产生的政治前提。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主要指所有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对其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原始取得的方法:1.劳动生产 2.收取孳息3.国家强制 4.无主财产5.先占 6.添附

无主财产:1.遗失物2.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 3.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

埋藏物:藏附于土地中的财产。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被结合、混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物,或者利用别人之物加工成为新物的事实状态。

埋藏物的构成要件:1须为埋藏之物2埋藏物须为动产3埋藏物的所有人不明

发现埋藏物的法律后果:1立法例:发现人所有权主义、公有主义、报酬主义;2我国法律

规定:我国物权法规定发现埋藏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定,因此,发现人不能取得埋藏物的所有权,也不能取得报酬请求权,仅有必要费用的请求权。所有人明确的,返还给所有人或者有领取权的人,所有人不明时,上缴国家。此规定利弊与拾得遗失物制度相同。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即善意。

2.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

3.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4.转移占有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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