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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20修正)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20修正)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20修正)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2005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四章通航安全保障

第五章海上搜救和事故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深圳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深圳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港航业发展需要,支持海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的建设,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深圳海事部门(以下简称海事部门)负责深圳海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海洋综合执法、海警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海上搜救机构(以下简称海救机构)负责海上交通事故和险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海救机构由海事、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洋综合执法、海警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组成,其日常工作由海事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

第五条船舶、设施应当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并依法进行登记。

船舶、设施应当保持连续符合检验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状态,并保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六条船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配员要求配备合格的船员和人员。

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船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法定的适任证书、专业培训证书或者特殊培训证书。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以及其他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法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其他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转岗和新上岗的船员应当进行熟悉培训。

第八条从事海上载客旅游、观光、娱乐等活动的休闲船舶(以下简称休闲船舶),应当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准予载客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通信、救生、消防设备以及合格的船员。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九条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应当报废的船舶、设施以及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载重线的船舶不得航行、作业。

第十条船舶应当在核定的航区内航行,并遵守海事部门公布的航行规定。

第十一条海事部门应当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划定并公布深圳海域船舶报告区,制定船舶报告管理规定。进出船舶报告区的船舶应当按照管理规定进行报告。

在船舶报告区内航行的船舶可以要求海事部门提供助航和船舶安全信息服务,海事部门应当为其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船舶航行时,应当遵守海事部门有关限速的规定。

一千六百总吨及以上船舶不得在西部港区北航道、蛇口航道、赤湾航道、警戒区等区域追越或者并排航行。

第十三条船舶在航道、掉头区掉头的,应当在确保通航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并显示掉头信号。

航行、掉头、靠离码头、系离浮筒、穿越或者驶入航道的船舶,应当主动使用声号、甚高频无线电话等有效手段表明本船意图,并与有避让关系的船舶保持联系。

第十四条船舶航行、移泊时,除救生等应急情况外,其附属艇筏、吊杆和舷梯等不得伸出舷外。

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

第十五条除海难救助外,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以及被拖带船舶和设施,应当取得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拖证书、适航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拖带船舶应当具有控制被拖物的能力,在逆流航行时对地航速至少能够达到两节。

除靠泊作业外,拖带船舶在港区拖带航行,只能拖带一个被拖物,拖缆不得超过海事部门规定的长度。

第十六条船舶装载货物、集装箱,应当符合配载、系固、稳性、载重线的要求,不得超载航行。

禁止客船超定额载客,禁止未经核准载客的船舶载客。

第十七条休闲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航行规定:

(一)在划定的区域内活动;

(二)避开航道、锚地和交通密集区;

(三)在核定的定额范围内载客,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载客定额;

(四)开敞式船舶的乘客应当穿着救生衣。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休闲船舶不得出海航行:

(一)晚上八时至次日六时;

(二)能见度低于三千米;

(三)海上风力达到六级以上;

(四)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恶劣天气或者海况。

第十九条下列船舶航行、靠泊、离泊或者移泊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在港口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二)在港口水域的核动力船舶或者装载核燃料、核废料的船舶;

(三)在港口水域的散装液体化学危险品船舶;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引航的其他船舶。

第二十条引航机构应当制定引航计划,并安排具有相应等级的引航员引航。

引航员应当制定引航方案,在规定的引航起始地点、引航目的地登、离船舶,并向海事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应当向海事部门申请护航:

(一)在港口水域载运核燃料、核废料;

(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护航的其他情形。

其他船舶需要护航的,可以向海事部门申请护航。

第二十二条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和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

船舶在停泊期间,应当留足确保船舶安全操纵的值班人员,并保持在规定的频道守听。

第二十三条船舶在锚地停泊的,应当向海事部门报告抛锚的时间、位置和下次移船的预计时间。

船舶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海域临时锚泊的,应当立即向海事部门报告,并在指定位置锚泊。

第二十四条除进行供油、供电、供水、维修、海上过驳、船舶污染物接收等作业的船舶外,一千总吨及以上或者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并靠。其他船舶并靠的,并靠总宽度不得超过三十米。

第二十五条船舶在港区内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或者试航的,应当在作业前向海事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在港口水域进行船舶明火作业的,船舶或者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的时间、地点、部位以及安全措施向海事部门报告。在机舱、油管、封闭场所和其他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明火作业的,还应当在作业前进行测爆。

第二十七条船舶在港区、锚地、航道保护范围、通航密集区以及海事部门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有可能影响通航安全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部门申请批准;与航道有关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航道管理部门申请批准。

船舶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外进行下列有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作

业单位应当制定作业方案以及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措施,并在作业前将方案以及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措施书面告知海事部门和航道管理部门:

(一)勘探、采掘;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四)架设桥梁、索道;

(五)打捞、拆解沉船沉物。

作业结束后,现场不得遗留安全隐患。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单位应当进行海底扫测并将扫测资料报告海事部门和航道管理部门;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消除。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航道、港池、掉头区、警戒区、避航区、锚地、推荐航线内进行养殖、捕捞作业。

第四章通航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海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条船长是船舶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船长在处理有关海上交通安全事务方面具有独立判断和决定权,但是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和海洋环境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船舶、设施上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的人员应当及时对船舶、设施及其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使其保持正常、有效的状态。

第三十二条禁止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频道进行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交流。

第三十三条海事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海洋功能区划、航道发展规划、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并结合海上交通安全需要,划定、调整或者撤销掉头区、警戒区、避航区、停泊区、作业区、航路、锚地、推荐航线以及其他与通航安全有关的交通管制区,与航道有关的,应当征求航道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海事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海洋渔业部门,根据海上交通安全需要划定休闲船舶的活动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设置、拆除或者调整航标的,应当提前告知海事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航道、航标维护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对航道、航标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航道、航标处于良好状态,保障航道通畅。

第三十七条禁止船舶、设施在航标上系泊。航标周围不得建造或者设置影响其工作效能的障碍物。航标附近有碍其工作效能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

碰撞、损毁航标的,应当立即向航标维护单位和海事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由海事部门负责发布。

下列事项应当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

(一)船舶和人员遇险;

(二)航标和导航设施的设置、撤除、改建、变异或者失常;

(三)发现沉船、碍航物以及进行沉船、碍航物的打捞、清除作业;

(四)进行海洋水文、地质调查、设置测量标志;

(五)划定、变更或者撤销军事禁航区、训练区;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在通航海域及其岸线范围内设置或者建造可能影响海上航行、停泊、作业安全的水上水下固定设施或者海岸工程的,应当符合国家通航安全标准和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报海事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码头应当具备船舶安全作业和靠、离泊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配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装卸、消防、防污染和应急反应设备以及器材。

第四十一条休闲船舶靠泊、上下客的码头或者浮动设施应当经交通运输部门验收合格。

前款码头、浮动设施的经营人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游客安全须知。

休闲船舶出航期间,其经营人应当安排专人在码头或者浮动设施值班,并保持值班人员与船舶之间的通信联络畅通。

第四十二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航道、港池、泊位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扫海测量并将测量结果报告海事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

码头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测量进港航道、港池、泊位的水深,并将水深资料书面报告海事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

(一)东部港区每十二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测量;

(二)西部港区每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测量。

第四十三条船舶、设施或者物品在通航海域内搁浅、沉没或者漂浮的,船舶、设施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海事部门。

搁浅物、沉没物或者漂浮物影响海上交通秩序或者航行安全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打捞、清除;情况紧急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不按照规定打捞、清除的,海事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不明或者无力承担的,费用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捞获物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部门可以采取限时航行、限速航行、单航、封航等海上交通管制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大范围海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安全的海上交通事故;

(四)海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其他严重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受热带气旋以及其他恶劣天气影响期间,船舶、设施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海事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船舶、设施提供防抗热带气旋以及其他恶劣天气影响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有关部门依法滞留、扣押船舶的,应当及时向海事部门通报,并采取措施保证被滞留、扣押船舶的安全。

第四十七条海事部门发现海上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

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部门可以责令船舶、设施临时停航、停止作业、减载、离港,或者禁止其进出港口。

第四十八条海事部门应当定期对海上交通安全形势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海上搜救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九条海救机构应当制定本辖区海上人命搜寻救援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救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演练。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履行义务,服从海救机构的统一协调、组织和指挥。

海救机构的业务专项经费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第五十条船舶、设施、人员海上遇险时,应当及时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以及救助要求向海事部门报告。

船舶、设施、人员在海上发现遇险事故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应当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海事部门报告。

禁止恶意拨打海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或者恶意发送遇险信号;误发遇险求救信号的,应当及时纠正,消除影响,并立即向海事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海事部门收到求救信号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及时向海救机构报告。

海救机构接到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调和组织各成员单位参

加搜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海救机构的指令,积极参加搜救工作。

第五十二条在遇险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和人员,应当服从海救机构、海事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参加搜救的单位、船舶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海救机构、海事部门报告搜救动态和搜救结果。

未经海救机构、海事部门同意或者宣布结束搜救行动,参加搜救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不得擅自退出搜救行动。

第五十三条海救机构应当指定相应的医疗机构负责提供海上紧急医疗救援。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海上遇险中的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第五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与相邻地方政府联系协商,建立海上搜救协调机制,共同对重大遇险事故实施搜救。

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海难救助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时,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立即向海事部门报告。

发生重大或者特大海上交通事故的,海事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五十七条海事部门对海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和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并在海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束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有关责任船员职务证书三个月:(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进出船舶报告区的船舶未按照管理规定进行报告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船舶未有效表明意图或者未与有避让关系的船舶保持联系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引航员未在规定地点登、离船舶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船舶在锚地停泊未向海事部门报告有关事项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作业前未向海事部门报告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船舶明火作业前未向海事部门报告或者未进行测爆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有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或者作业未书面告知海事部门、航道管理部门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频道进行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交流的;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设置、拆除或者调整航标未立即告知海事部门的;

(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碰撞、损毁航标未立即向航标维护

单位和海事部门报告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安排专人值班或者未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的;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船舶、设施或者物品在沿海通航海域内搁浅、沉没或者漂浮,船舶、设施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未立即向海事部门报告的;

(十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恶意拨打遇险求救专用电话、恶意发送遇险信号或者误发遇险求救信号未立即向海事部门报告的。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通信、救生、消防设备以及合格船员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从事旅游、观光和娱乐活动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养殖或者捕捞作业的,由海事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有关责任船员职务证书六个月:(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超速航行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船舶拖带未取得适拖证书或者未按照要求进行拖带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超载航行、超定额载客或者未经核准载客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船舶航行、靠泊、离泊或者移泊未申请引航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向海事部门报告,擅自在其他海域临时锚泊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并靠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构筑设施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

(九)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船舶、设施和人员不服从海救机构、海事部门统一调度和指挥或者擅自退出搜救行动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码头或者浮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报告测量结果或者水深资料的,由海事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有关责任船员职务证书一年: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追越或者并排航行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申请护航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海事部门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进行作业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海事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八条海事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海事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指海上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可移动装置。

(二)设施,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海中的建筑、装置。

(三)客船,指核定载客十二人及以上的船舶。

(四)高速客船,指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海域为二十五海里及以上的客船。

(五)休闲船舶,指核定载客十二人及以下,用于公众海上旅游、观光或者娱乐等活动的船舶。

第七十条渔港以及渔港海域的交通安全,由市、区海洋渔业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水运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水运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时间:2009-09-18 16:21来源:互联网作者:admin 点击:193次 1.国内法规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交通部及船舶与船员管理主管机关制定和实施了大量有关针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 1.国内法规 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交通部及船舶与船员管理主管机关制定和实施了大量有关针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老旧船舶管理规定》《关于进口废旧船舶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若干规定》《交通部海港引航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关于船舶拆解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有关的国际公约 国际社会,特别是联合国及下属机构,也在总结有关水运交通事故的基础上,制订了一些国际公约,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承认和加入了一些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以及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公约。在我国,国际公约的法律效力高于本国立法的法律。当前,涉及船舶与船员管理的主要国际公约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值班标准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商船最低标准公约》。在上述公约中,我国加入了前5个。 3.港口国检查 港口国检查是指世界各地的港口国当局对抵港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以确保船舶和人员安全、防止海洋污染为目的,以船员及船舶技术状况为对象的专门检查。 1991年,、国际海事组织(IMO)做出“在船舶排放和控制方面加强地区合作”的决议,要求全球各地区建立类似的PSC备忘录组织,各备忘录成员国及实施PSC检查的其他国家,应作出安排,相互合作,共同建立全球性的PSC网及各网之间的联系,以减少直至排除低标准船舶的航行。

2021版运用风险管理方法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1版运用风险管理方法保障 海上交通安全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1版运用风险管理方法保障海上交通安 全 0引言 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需求,安全程度的高低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由于海上交通具有高风险性的特点,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海运业的发展,航行于海上的船舶数量、类型、吨位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量船舶频繁活动于港口和海上交通要道,使海上通航密度大为增加,重大海上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每起海事一般都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海上交通安全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作为海上交通安全链中重要一环的海事主管部门,可以从风险管理的视角出发,前瞻性地分析海上交通风险问题,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1海上交通风险的定义及特点

1.1定义 海上交通风险是指海上交通中所发生的可能导致船舶遇险的情况,主要包括自然风险和通航环境风险。自然风险是指由于海上自然条件恶劣给海上交通带来的不可抗拒的危险,如雾、雨、雪和夜间引起的视距降低、目测距离受限等,导致船舶发生事故的机率增大。通航环境风险主要是指:(1)海上礁石、浅滩及水中障碍物给船舶航行带来的风险;(2)航路的自然条件和交通密度给海上交通带来的风险,主要指狭窄航道和交通密集水域,其航道宽度、弯曲度、深度、危险物的分布,船舶活动的密度和频度,船舶遭遇态势(对遇、横交和追越)等因素;(3)海上灯塔、航路标志出故障而带来的风险。 1.2特点 海上交通运输业是一种高风险行业,可以运用风险管理的知识分析海上交通风险的特点。 (1)偶然性和突发性海上交通风险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就某一海上交通风险而言,它的发生是偶然的,在发生之前人们无法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调整方案的批复发改基础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 (2011~2020年)调整方案的批复 发改基础[2015]2147号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呈报<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调整(2011~2016年)>的请示》(深发改[2013]1654号)和《关于呈报<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调整(2011~2016年)>优化方案的请示》(深发改[2015]718号)均悉。经研究,并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现批复如下: 一、为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目标,支撑引领重点区域发展,完善交通网络结构,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同意对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及目标进行调整。 二、规划调整内容 (一)调整方案 新增2号线三期、3号线三期(南延、东延)、4号线三期、5号线二期、6号线二期、9号线二期工程和10号线工程,线路长度85.1公里。 2号线三期工程自新秀至莲塘东站,线路长3.9公里,设站3座,投资32亿元,规划建设期为2015~2019年。 3号线三期工程包括南延和东延工程。南延工程自益田至保税区站,线路长 1.5公里,设站1座,投资10.1亿元,规划建设期为2015~2019年;东延工程自双龙至六联站,线路长9.4公里,设站7座,投资68亿元,规划建设期为2016~2020年。 4号线三期工程自清湖至牛湖站,线路长10.6公里,设站8座,投资96亿元,规划建设期为2015~2019年。 5号线二期工程自前海湾至赤湾站,线路长7.6公里,设站7座,投资70.8亿元,规划建设期为2016~2019年。 6号线二期工程自深圳北至科学馆站,线路长11.5公里,设站6座,投资77.1亿元,规划建设期为2016~2020年。 9号线二期工程自红树湾至航海路站,线路长10.7公里,设站10座,投资90.8亿元,规划建设期为2015~2019年。 10号线自福田口岸至平湖中心站,线路长29.9公里,设站24座,投资285.8亿元,规划建设期为2015~2020年。 预计到2020年,形成11条运营线路、总长434.9公里的轨道交通网络。 (二)主要技术标准 2、4、5、6、9号线采用A型车6辆编组,其中2、4、5、9号线最高运行时速80公里,6号线最高运行时速100公里;3号线采用B型车6辆编组,最高运行时速100公里;10号线采用A型车6辆编组,最高运行时速80公里。规划实施阶段,进一步深化主要技术标准和运营组织方案。 三、资金安排 项目总投资为730.6亿元,其中资本金占40%,计292.24亿元,由深圳市财政资金解决。资本金以外的资金利用国内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解决。 四、下阶段工作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版本状态: 受控状态: 编制: 审核: 批准: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实施单位: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1.0编制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建立健全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预防生产车辆在途安全风险,减少因人为因素导致的安全隐患,确保公司的生产安全行驶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2.0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普货车辆有车部门的安全管理。 3.0运输前的检查 3.1车辆执行运输任务前,应到车辆维修部门由例检员,参照《车辆安全例检管理规定》进行车辆检查,确认车辆技术状况无异常后,驾驶员在车辆检查表签字确认。 3.1.1检查车辆符合运输要求后,例检员将《生产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回执单》交执行任务的驾驶员。 3.1.2驾驶员将《生产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回执单》交调度,并在出车前必须进行人体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的酒精含量需小于10mg/100ml。如驾驶员酒精含量超标,则不允许出车执行任务,调度需更换符合出车标准的驾驶员外出。 3.1.3酒精检测通过后,驾驶员必须再进行血压检测,检测合格后,向驾驶员发放《派车通知单》。如驾驶员血压出现异常,需更换身体条件合规的驾驶员外出。 3.1.4出现血压异常的驾驶员,应进一步进行检测,如当天持续异常,调度需安排驾驶员到医院进行确诊,确保驾驶员出车前身体血压符合出车要求。 3.2因其他原因由驾驶员自检时,应检查以下方面: 3.2.1检查机油面应达到机油标尺标准刻度,如低于或高于刻度

标准应立刻补充至标准刻度。 3.2.2检查冷却液面或膨胀水箱,按标尺刻度补足。在前往特殊气象条件地区前,要根据气象情况提前及时更换。 3.2.3检查燃油量,运输前应及时补充。 3.2.4检查电瓶及灯光等车辆电器是否工作正常。 3.2.5检查车辆反光设施是否老化破损。 4.0车辆行驶 4.1运输前的准备 4.1.1驾驶员进入车辆时应用左手开启车锁并将车门打开,车门开启最佳角度为60度左右。避免用力过大对车门部件造成损害。 4.1.2驾驶员打开车门后应握住扶手,蹬牢扶梯进入驾驶室,进入后立刻用左手关闭车门并扎紧安全带。 4.1.3车辆启动前,检查变速杆是否在空挡位置。 4.1.4启动前,检查车辆是否存在漏水、漏油、漏气现象。大型货车启动后应怠速预热,预热过程中发动机转速不得超过1000转。 4.1.5检查车辆轮胎气压是否正常,同时观察发动机的运转是否正常,车内是否存在异味、异响,仪表指示是否正常。 4.1.6车辆储备气压需超过7兆帕后,方可起步。 4.1.7 检查中如发现异常,应向所属部门调度报告,由调度安排维修事宜,确认无故障后方可执行任务。严禁有故障的车辆上路。 4.1.8出车前,驾驶员应检查携带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营运证等证件是否齐全。 4.1.9车辆装货时,驾驶员应在集装箱后方安装防盗板及铅封锁。因集装箱放置原因,无法安装防盗板时,需将铅封锁安放到位,并拍照发送至计划派遣部门。 4.1.10计划任务派遣部门,应检查运输车辆载货前是否将防盗

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015年12 月

海上船舶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实现各类施工和交通船舶动态管理,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事件,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施工及交通船舶。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各类船舶应随时与项目部工程部及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1.2各种施工船舶(包括分体吊装船、海缆铺设船,双体船、交通船、驳船、浮吊、起锚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1.3各类船舶要与项目部工程部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3.1.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3.1.5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3.1.6严格按核准吨位和规定乘员装载,不得超载、偏载航行,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3.1.7各类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海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 器材。 3.1.8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工程部报告。 3.1.9所有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人员上下通道应挂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台四周要安装符合标准的栏杆和安全网。同时应做好防滑工作。 3.1.10认真落实施工作业区施工平台设施、桥桩、水底管线的安全警戒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水上施工安全作业区(施工水域)的范围,确保作业区人、船、物的安全。

深圳市轨道交通规划简要报告

深圳市轨道交通规划简要报告 1.项目概述 2001年底编制完成的《深圳市综合交通与轨道交通规划》以《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为依据,提出了由15条线路组成,总长为365.2公里的深圳市远景轨道交通线网方案。在此基础上,2003年编制的《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05~2010年)》通过了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的评估,作为二期工程建设的规划依据。目前深圳市地铁一期工程已建成通车。二期工程中1号线续建工程、2号线、3号线、4号线续建工程已经开工建设,5号线、2号线东延段、3号线西延正在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二期工程线路将于2011年7月大运会召开前全部建成通车,届时,深圳市将形成约178公里左右的轨道交通网络。 深圳市总体规划修编、国家铁路深圳地区布局规划及珠三角城际轨道的规划建设,使深圳市轨道网相关规划背景发生了变化。首先,区域一体化进程加速,城市群、都市圈成为城市空间发展趋势,需要在更高层面考虑轨道交通在区域交通和城市对外交通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轨道交通在中长距离运输中的优势,增强城市集聚和扩散能力,提高城市竞争力,实现城市南北贯通、西联东拓的发展战略;其次,特区内外二元化严重,城市面临土地、资源、人口、环境四个“难以为继”,为有效利用宝贵的土地资源,需要积极发挥轨道交通对土地利用发展的引导作用,以“TOD”理念带动土地的集约化开发,支持网状组团式空间结构的形成,以轨道交通支持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再

次,城市交通需求结构及形态变化较大,拥挤区域迅速扩大,城市核心区及组团部分道路拥堵严重,交通需求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基础设施建设速度,需要采用大运量交通方式,建立以轨道为核心的高水平的公共交通体系;最后,以轨道交通建设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高运输效率和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也是城市交通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新的发展背景下,为适应珠三角城市群的发展趋势,推动城市布局结构的调整,协调土地利用与交通发展,促进特区内外的一体化进程,构建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常规公交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的一体化客运交通体系,拓展轨道交通规划的广度与深度,深入研究深圳轨道交通发展所面临的深层次、战略性的问题,构筑科学合理、前瞻性的轨道交通发展方案,开展本次《深圳市轨道交通规划》。 2.发展目标及策略 2.1发展目标 深圳市的综合交通发展目标为:构筑以轨道交通为核心、各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的一体化客运交通体系;远期公交在机动化出行中的分担率达到80%,轨道交通在公共交通中的分担率达到50-60%。根据深圳市城市及交通发展的内在要求,轨道交通发展具体目标为:(1)提高与内地联系的便捷性,扩大深港双城经济腹地。 (2)加强与珠三角其它地区的联系,强化深圳区域中心地位及对周边地区的辐射能力,促进东岸都市圈的形成。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2008年1月16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所需经费财政应当按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交通、环保、城管、教育、农业(农业机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的组织指挥下,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同级志愿服务管理机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2014年8月27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颁布时间:2014-09-26 实施时间: 2014-09-26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青岛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青岛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市和沿海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青岛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青岛海域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青岛海域海上旅游经营行业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港航管理部门承担。沿海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区域的海上旅游经营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港航管理部门职责。 海洋与渔业、体育、旅游、公安边防、安全监管、规划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与其相关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设施以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船舶、设施应当符合检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适于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 船舶、设施应当具有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并依法在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第五条船舶、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配员要求配备人员。 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职务证书;从事危险货物作业以及其他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其他相应的资格证书。 船舶、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不得聘用无相应职务证书、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六条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人员应当携带有效证件,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船长全面负责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在保障海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海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八条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按照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调度或者使用船舶、设施,不得指使、强令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人员违章作业。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划定并公布青岛海域船舶报告区,制定船舶报告管理规定。进出船舶报告区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条船舶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分道通航区、桥梁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有关避让、限速等规定。 第十一条船舶航行中遇到下列情形时,应当调整至安全航速: (一)遇到正在装卸危险货物的船舶; (二)途经正在进行水面起重、潜水作业、打捞沉船沉物、维修灯浮的地点; (三)在船舶密集海域航行时; (四)能见度不良时。 第十二条应船舶请求,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有关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对需要在港口海域航行的下列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申请视情安排护航: (一)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爆炸品、液化气体或者闭杯闪点低于23℃易燃气体的; (二)需拖带航行的移动式平台、总长一百八十米及以上或者水上高度六十米及以上的大型起重船、载货驳船、浮船坞、趸船等船舶;

深圳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2016_2035)(草案)

今日,乐居拿到一份由市规土委制定的《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2016-2035)》,满满46页亮点太多。 据规划显示,到2035年全市城市轨道共32条,其中市域快线8条,总长425. 9公里,普速线路24条,总长839.1公里。与将有10条线路衔接,与共3条线路衔接。同时,在地区规划了7条城际线路,形成约278.4公里的城际线网,形成了城际线、市域快线、普速线路三层次的轨道线网体系。 本次规划围虽是市行政区围,但研究围拓展到了、、、、、和深汕合作区等地。规划还提出,要不断强化与莞惠和、“3+2”经济圈、特别是深汕合作区的辐射带动力。 以下是乐居提炼的重点信息,这也许是你最新的买房指导路线图。 △市轨道线网总体方案(2016-2035)

△市轨交线网总体布局一览 来源|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新浪房产综合整理 请注明 1、在现有5条快线基础上再增3条快线

△新增及调整快线一览 在既有6号线及支线、11号线、13号线、14号线、18号线5条市域快线的基础上,新增3条中心区对外放射的市域快线。新增和调整线路具体如下: (1)调整6号线支线南延至光明城:6号线支线由翠湖站延伸至光明城站,延伸段长约4.8公里。 (2)调整11号线至福华路布设:11号线东段沿福华路至大剧院,调整后线路全长约57.1公里。 (3)调整14号线南延至福田会展中心西:14号线由岗厦北延至福田会展中心西,线路全长53.7公里,延伸段长约1.8公里。 (4)调整18号线南延至盐田路:线路自平湖枢纽经白泥坑、横岗南延至盐田路(与8号线换乘),线路长约65.5公里。

海上交通事故分析和预防措施

海上交通事故分析和预防措施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海洋航运事业在我国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航运行业的迅速发展,海上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生命、财产的损失也越来越严重,尤其是重大海上交通事故对全社会所产生的负面引起了人们广泛的重视。 【关键词】:海上交通;碰撞;事故;分析;措施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海上运输迎来了巨大的需求市场,导致投资经营者的数量急剧增加,运输实体由过去单一国有企业向国有、集体、个体多元化方向转变,水路运输业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与此同时,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十分巨大。以2009年为例,中国因运输船舶交通事故死亡336人,直接经济损失近3.5亿元人民币,虽然比2008年同比分别下降了4.3%和33.1%,但是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依然十分巨大。 2海上交通事故的概念 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在水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损害的事件[1]。我国交通部将海上交通事故划分为碰撞、搁浅、触確、火灾或爆炸、浪损、触损、风灾、自沉及其他引发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海上交通运输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人机系统,海上交通事故是由于人、机、环境、管理这些因素相互不协调产生的,事故的发生往往不可预测,但是对以往的海事调查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可以得到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从事故类型来看,以碰撞、搁浅为主,从涉事船舶来看,以渔船居多。文献[2]对某海域海上交通事故进行统计发现,碰撞、搁浅事故占到事故总数的,事故中涉及的船舶,渔船占到了。 具有明显的区域性。事故易发区域包括港口航道内、交通流密集的交叉点、通航分道的出入口,这些区域往往由于交通量大,交叉会遇频繁,导致船舶操纵困难,容易发生事故。 具有显著的时间性。夜晚尤其是二副、大副值班时段,由于生物节律,值班人员极易疲劳、困乏,导致航行事故;对于我国大部分沿海来说,月份至次年月份受季风、寒潮等影响,风大浪高,海上交通事故数量明显增多。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条例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科研机构、院校开展交通科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第五条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到具备资格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对其做出的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运用风险管理方法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最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运用风险管理方法保障海上交通 安全(最新版)

运用风险管理方法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最新 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0引言 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需求,安全程度的高低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由于海上交通具有高风险性的特点,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海运业的发展,航行于海上的船舶数量、类型、吨位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量船舶频繁活动于港口和海上交通要道,使海上通航密度大为增加,重大海上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每起海事一般都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海上交通安全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作为海上交通安全链中重要一环的海事主管部门,可以从风险管理的视角出发,前瞻性地分析海上交通风险问题,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1海上交通风险的定义及特点 1.1定义 海上交通风险是指海上交通中所发生的可能导致船舶遇险的情

深圳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规划方案

一、深圳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2016-2030)规划方案 遵循轨道交通引导城市发展的理念,按照“对外强轴、中心加密、外围联通”的总体原则,全市共规划城市轨道线路32条,总规 模约1142km(含弹性发展线路约53km),由市域快线和普速线路两个层次构成。其中,市域快线8条,总规模约412km,普速线路24条,总规模约730km。

二、规划目标及策略 (一)规划目标 为支撑深圳建设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发挥轨道交通引导城市产业升级、优化空间结构的作用,规划构建以轨道交通为骨干,与各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的一体化交通体系,实现“45/70/70”发展目标。 1.轨道交通出行“45目标”:城市主副中心之间45分钟通达; 2.公共交通出行“70/70目标”: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量70%以上,轨道交通占公共交通出行量70%以上。 (二)规划策略 1.区域发展协调策略:构建与国家铁路、城际铁路相协调的城市轨道网,大力促进都市圈一体化发展; 2.城市发展协调策略:构建与城市空间、土地利用相协调的城市轨道网,积极推进特区一体化发展; 3.综合交通协调策略:构建以轨道交通为骨干的一体化交通体系,持续优化城市交通出行结构; 4.弹性发展协调策略:构建适应未来都市圈发展和通勤交通需求的城市轨道网,充分预留城市轨道网的发展弹性。

三、市域快线方案 规划构筑“双心放射、外围串联”的市域快线体系,实现城市主副中心快速联系,发挥城市主中心对外围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外围副中心发展。 既有规划6、11、13、14、18号线共5条市域快线,规划延长1条线路,新增3条线路。规划延长18号线串联外围副中心和组团中心,新增20号线实现空港新城与福田中心的快速联系,新增21号线实现龙岗副中心与前海中心的快速联系,新增22号线实现龙华副中心与福田中心的快速联系。规划形成“七放射、一半环”的市域快线布局结构,总规模约412km。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为认真做好分公司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杜绝或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分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运输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分公司所有车辆及分公司厂区内的所有作业车辆(包括进入厂区的外单位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是指上路挂牌照车辆,工艺车是指储运部的叉车、抬包车、阳极搬运车、罐车以及各单位拖拉机、轻型货车等没有上路牌照的车辆。分公司各单位,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教育职工以及外单位进厂人员,认真遵守本规定。因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分公司主管部门可制定车辆、行人临时通行规定。3?? 职责3.1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厂内行驶车辆的管理工作,规范厂内行车秩序;3.2综合管理部负责进厂车辆的办证管理工作,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工作;3.3设备工程部负责厂内工艺车的检审

工作,负责组织车辆报废鉴定工作;3.4财务部负责机动车辆的保险、车船使用税的购买。3.5 各有车单位:3.5.1建立车辆管理具体办法,逐台建立工艺车、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一)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二)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三)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四)车辆事故记录。3.5.2负责督促机动车辆驾驶员做好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年检、年审、二级维护审验及等级鉴定等工作。3.5.2每周开展司助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培训记录;3.5.3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行车检查工作,纠正违章行为,并督促驾驶人员做好出车三检制(出车前、行驶中途、收车后),形成相关记录。3.6 二级单位及机关部室要建立健全私家车档案,经常开展私家车主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职工按照要求规范行走。4?? 基本要求4.1各种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转向、制动安全可靠,喇叭、灯光齐全有效。4.2汽车吊、挖掘机、推土机等专用机械车辆,不准带挂或牵引车辆;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不准牵引其它车辆或被其它车辆牵引。4.3装载货物的高度、宽度、长度要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厂区运载超高、超宽、超长物资以及设备时,由组织运输单位提出申请,经分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主管领导批准,并按指定时间、路线由专人引导通过。4.4司机新上岗时,各单位必须对其进行驾驶技能、交通知识的鉴定工

深圳城市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范(2017-2022)

附件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2017~2022) (首批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本) 规划编制单位: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规划环评单位: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

1规划概况 1.1规划背景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研究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陆续建成一期、二期工程,于2011年底全部建成1、2、3、4、5号线,共计178公里线路投入运营。2011年4月,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复《深圳市城市近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1~2016)》,即轨道三期工程,包括6号线、7号线、8号线、9号线以及11号线。目前,7、9、11号线预计2016年开通运营,6、8号线正在建设。 为适应深圳市社会经济、城市规划、城市交通的发展变化,深圳市于2012年组织编制完成新一轮的《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2012-2040)》,对深圳市城市综合交通和轨道交通发展目标进行了调整,提出由20条线路总长约753公里的远期线网以及分期建设方案。 2014年初,深圳市政府组织编制完成《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调整(2011~2016)》,新增8条(段)线路,即2号线三期(东延)、3号线三期(东延、南延)、4号线三期(北延)、5号线二期(南延)、6号线二期(南延)、9号线二期(西延)及10号线,线路总长约85公里。2015年9月,国家发改委以发改基础[2015]2147号文予以批复。目前各线路正在进行工程前期工作。 根据规划安排,至2020年,三期及三期调整工程全部建成后,深圳市将形成11条线路总长约430km的轨道交通网络,但是,轨道交通仍仅仅只覆盖主要“轴带组团”中的发展轴和部分城市中心和副中心,城市次一级交通走廊、城市近期重点发展地区以及原特区外的一些组团中心和密集建成区尚没有被轨道交通覆盖,难以满足城市和特区一体化发展的需要。按照建设一批、研究一批滚动发展的思路,以及根据国办发[2003]81号文要求,为给后续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提供立项报批依据,深圳市于2014年底组织开展第四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研究。同时,根据2016年2月18日深莞恵经济圈(3+2)党政主要领导第九次联席会和深恵两市合作対接有关会议精神,深圳市轨道交通14号线(惠州段)拟纳入《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2017~2022)》,并与深圳市轨道交通14号线同歩建设与运营。 1.2规划概况 经过深入的研究论证,前后共三轮广泛征求意见,与各区(新区)充分对接协调,以及市政府办公会议多次审议,并经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第24次会议审

运用风险管理方法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运用风险管理方法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摘要】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海上交通安全必须引起重视。本文深入分析我国海上交通风险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针对性解决办法。 【关键词】海上交通;风险管理;安全 0引言 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需求,安全程度的高低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由于海上交通具有高风险性的特点,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海运业的发展,航行于海上的船舶数量、类型、吨位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量船舶频繁活动于港口和海上交通要道,使海上通航密度大为增加,重大海上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每起海事一般都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海上交通安全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作为海上交通安全链中重要一环的海事主管部门,可以从风险管理的视角出发,前瞻性地分析海上交通风险问题,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1海上交通风险的定义及特点 1.1定义 海上交通风险是指海上交通中所发生的可能导致船舶遇险的情况,主要包括自然风险和通航环境风险。自然风险是指由于海上自然条件恶劣给海上交通带来的不可抗拒的危险,如雾、雨、雪和夜间引起的视距降低、目测距离受限等,导致船舶发生事故的机率增大。通航环境

风险主要是指:(1)海上礁石、浅滩及水中障碍物给船舶航行带来的风险;(2)航路的自然条件和交通密度给海上交通带来的风险,主要指狭窄航道和交通密集水域,其航道宽度、弯曲度、深度、危险物的分布,船舶活动的密度和频度,船舶遭遇态势(对遇、横交和追越)等因素;(3)海上灯塔、航路标志出故障而带来的风险。 1.2特点 海上交通运输业是一种高风险行业,可以运用风险管理的知识分析海上交通风险的特点。 (1)偶然性和突发性海上交通风险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就某一海上交通风险而言,它的发生是偶然的,在发生之前人们无法准确预测海上交通风险何时会发生及其发生的后果。 (2)潜在的巨大破坏性海上交通风险发生后,如果处置不当,不仅会造成船舶、货物的巨大财产损失,而且还可能会导致人员伤亡,造成交通堵塞、海洋环境污染,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 (3)极大的危险性海上交通风险一般发生在恶劣的气象条件下,因此海上交通风险处置的难度大多很高,也就是说海上遇险者和救助者的生命时刻都面临着恶劣海洋气象的威胁。 (4)紧急性海上交通风险发生后,人命与财产必将受到严重威胁,情况随时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因此需要紧急救助,才能把损失减到最小。2风险管理理论在海上交通风险处置中的应用 近年来我国海事部门提出把海上安全监管关口前移,对海上交通安全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新)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 全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每五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工作目标,提出管理对策,落实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交通、建设、农机、工商、质监、卫生、规划、教育、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车辆所有人等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核发证,严格公正执法,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

厦门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2017年10月31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三章安全保障 第四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五章救助、打捞和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章海上休闲交通安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厦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提升海上交通安全服务水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港口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厦门海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厦门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机构)负责厦门海域海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海洋与渔业、体育、旅游、交通运输、安监以及公安边防、海警等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厦门市海上搜救机构(以下简称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海上搜救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事机构承担海上搜救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交通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海上交通安全综合执法检查或者联合执法。 第五条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对本船舶、设施海上交通安全全面负责。 航运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定,加强对会员的海上交通安全宣传培训。 第二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六条船舶进出港、锚泊、移泊或者靠离码头的,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者其他有效手段向海事机构报告船位和动态信息。海事机构应当对厦门海域交通状况进行监控,及时发布海上交通安全信息;应船舶请求提供相应的安全信息服

珠海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5年5月27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6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2011年7月26日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经济特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全社会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完善交通安全基础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本条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环保、司法、市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二章车辆 第八条下列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一)微型载客汽车; (二)微型载货汽车; (三)低速载货汽车; (四)三轮汽车。 禁止经济特区外号牌的上述车辆进入经济特区内行驶。 第九条在香洲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摩托车不予注册登记,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执法机关工作用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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