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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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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是一门研究保险及保险相关事物运动规律的经济学科。保险涉及的领域是多元化的,包括金融学、法学、医学、数学、经济学以及自然科学等内容。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它通过对不确定事件发生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

风险的含义:是一种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简而言之,即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风险需具备的条件:1、具有客观性2、具有不确定性3、有损失的可能4、属于将来发生的5、是可以测定性

风险因素的分类:(1)有形(物质形态)风险因素,如财产所在的地域、建筑结构和用途等。(2)无形(非物质形态)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行为风险因素

风险与危险的异同:相同点:尚未发生,而又可能发生的事情。不同点:(1)危险是将要发生的不幸事故,发生的确定性高;风险是可能发生的不幸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高(2)危险事故一旦发生,只有一种结果,是预先可以知道的;风险事故发生则有几种可能的结果,究竟出现哪种情况,事先是不知道的。

按风险的性质分: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二者的区别:——纯粹风险所致损失是绝对的,而投机风险所致损失则是相对的。

纯粹风险在相同基本条件下,一般可重复出现,统计规律明显;而导致投机风险产生的基本条件通常是无法重现或重演的,发生规律复杂、难以认识。

纯粹风险:只有造成损失而无获利可能性的风险。结果只有两种:损失和无损失。如地震,洪水等。

投机风险: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结果有三种:损失、无损失和获利。如炒股、赌博等。

按风险损失的对象分: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人身风险

财产风险:是可能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

人身风险:指人们因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而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

责任风险:是指因人们的过失或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在法律上必须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基本风险:是风险的起源与影响方面都不与特定的人有关,至少是个人所不能阻止的风险。即全社会普遍存在的风险。

特定风险:是与某特定的人有因果关系的风险。即由特定的个人所引起且损失仅涉及个人的风险。

风险如何度量:一方面,在损失的严重性相同的情况下,损失发生的频率与风险程度正相关:损失发生的频率高,我们就说风险大;损失发生的频率低,我们就说风险小。另一方面,在损失的不确定性相同的情况下,损失的严重性也是与风险程度正相关的:如果损失发生的严重程度高,我们就说风险大,反之就说风险小。总的来说,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一旦发生的严重性,这两方面就构成了对风险的度量。

风险决策:在不确定性的状态下,决策者对多个行动方案进行比较和选择,最后确定最优行动方案的过程。

期望损益准则指在进行风险决策时,选择期望损失最小或期望收益最大的行动方案作为最优方案。

期望效用准则是指决策者选择期望效用最大的行动方案为最优行动方案。

什么是风险管理?是经济单位的当事人通过对风险进行识别和度量,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主动地、有目的地、有计划地对风险加以处理,以尽量小的成本去争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的行为。

风险管理的目标有哪些?基本目标:选择最经济有效地方法使风险成本最小。具体目标:包括损前目标和损后目标。损失发生前的风险管理目标: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发生。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维持企业(或个人、家庭)的生存。生产(生活)能力的保持与利润计划的实现,保持企业的服务能力(或个人的工作、生活能力),履行社会责任

风险自留的三种情况:人们对风险的严重性估计不足,人们经过慎重考虑而决定自己承担风险,在有些情况下,人们通过对风险和风险管理方法的认真分析和权衡,决定全部或部分由自己来承担某些风险

风险、风险管理和保险的关系:风险是风险管理产生和存在的前提。风险管理是针对风险负面影响而采取的应对措施。风险管理做得越好,风险越小。保险是风险管理中一种传统有效的方法,风险管理的范围比保险广。保险属于风险管理基本方法之风险融资中的风险转移方法。

经济保障是保险的本质特征。

商业保险是指按商业原则经营,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所谓商业原则,就是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前提,具有有偿性、公开性和自愿性,并力图在损失补偿后有一定的盈余。

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的指导下,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运行中如果出现赤字,则国家财政将会给予支持。

两者相比较,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社会保险的经办者以财政支持作为后盾,商业保险的经办者要进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商业保险保障范围比社会保险更为广泛

保险与储蓄的区别:人身保险,尤其是储蓄性人寿保险(如养老保险)与储蓄有共同点,都是投保人或储蓄者将现在收入的一部分,准备将来的需要,都是为了保障经济生活的安定。两者体现的都是“有备无患”的思想。其主要区别如下:储蓄是一种自助行为,而保险是互助;储蓄可以由存款人任意处分,而保险则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或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才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保险金;存款人可以获得的本息金额是确定的,而被保险人是否能得到保险金是不确定的

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是指符合承保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或者说是可以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被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适合承保的风险满足的条件:经济上具有可行性;独立同分布的大量风险标的;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损失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金额:(1)对于保险人来说,它既是收取保费的计算依据,也是补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2)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来说,它既是缴纳保费的依据,又是索赔和获得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

如何共同保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共同承担同一危险、同一保险事故,而且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进行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1.风险识别,是经济单位和个人对所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整理并对风险的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两个方面。2、风险估测,度量、评估有关风险对实现既定目标的不利影响及其程度。(1)风险损失频率——又称为损失机会,是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数目的风险单位中可能受到损失的次数或程度。损失频率=损失次数/风险单位数(2)风险损失程度——标的物发生一次事故损失的额度;或者说实际损失额占标的实际价值的比率。损失程度= 实际损失额/ 发生事故件数;损失程度= 实际损失额/ 标的实际价值(3)风险损失的变异程度—损失的波动性越大,其损失额度的不确定性就越大,其风险就越大3、对策选择(处理方式)—在识别分析和估测风险的基础上,根据风险性质、损失频率、损失程度及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风险处理方法的过程。

保险的分类:(一)按保险性质分类,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二)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三)按风险转移层次分类,1原保险、再保险2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四)按实施方式分类,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重复保险;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多个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且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总和超出保险标的的价值。

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保险人:亦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投保人:亦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指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期限届满时,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一般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一般就是受益人。

投保人的义务主要有: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若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保费,则产生下列法律后果:(1)在约定保费按时缴纳为保险合同生效要件的场合,保险合同不生效;(2)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及延迟利息,也可以终止合同;(3)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若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可以催告,若还未缴纳,保险合同自动中止。2、通知义务(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原因有: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所致;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原因所致;(2)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进行积极的施救,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因投保人未履行施救义务而扩大的损失,应由其承担责任。4、协助理赔和追偿义务,(1)出险时提供单证(包括保险单、批单、检验报告等);(2)涉及第三者责任时应协助保险人追偿。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特征:(1)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2)要有保险人的委托授权;(3)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4)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5)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从保险人那里收取佣金的人。特征:(1)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受投保人的委托代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代交保险费,或代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2)保险经纪人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是保险经纪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3)保险经纪人的佣金是保险经纪人从事经纪业务而由保险公司提供。

保险人的义务主要有:1、确定损失赔偿责任:(1)基本责任;(2)附加责任;(3)除外责任,确定除外责任的理由:避免保险人遭受巨额损失(战争、原子核辐射);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避免逆选择(遭受风险损失可能性大的人比一般的人更希望购买保险的倾向)。除外责任的规定通常有:除外地点(汽车驾驶的区域);除外风险(地震);除外财产(珠宝、字画);除外损失(进口货物中带细菌,国家行政当局下令焚毁而造成货主的损失)履行赔偿给付义务:在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的主要内容:(1)赔偿给付金额;(2)施救费用;(3)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4)必要的诉讼费用。从订立合同到履行合同的全过程看,保险人还有其他几项义务:(1)主要是说明义务,即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内容的义务;(2)及时签单义务;(3)保密义务,主要权利,主要有收取保费权、防损建议权(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和代位请求赔偿权。

保险合同终止的形式: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包括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任意解除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在法律上可以主张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可以实现的;(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其价值是能够用货币来计算的,且数额必须合理。

人身保险(概念):是以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预定的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1.按照保险范围分类: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2、按照保险期限分类,分为长期人身保险和短期人身保险(1年及1年以下)。3、按照投保人数的不同,人身保险分为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和团体保险。4、按照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不同,分为健体保险和次健体保险。5、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分为一次性给付保险、分期给付保险。6、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与保险人利益分配,分为分红保险、不分红保险。

人身保险的分类(按保险责任分):人寿保险,死亡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普通终身寿险,限期缴费终身寿险,趸缴保费终身寿险,生存两全保险,创新性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年金保险

创新寿险:变额寿险(投连险)、万能寿险、分红寿险。

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1、免费观望期条款;2、完整合同条款;3、不可争条款;4、年龄误告条款;5、宽限期条款;6、所有权条款;7、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条款;8、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9、保单贷款条款;10、保单提现条款11、自动垫缴保费条款;12、红利任选条款;13、受益人条款;14、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15、除外责任条款。

寿险准备金:准备金是负债,它所代表的是保险人预先估计的、未来履行给付责任将需要的金额。(一)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经营寿险业务的公司对保单生效后应承担的未到期责任,依据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准备金。(二)或然准备金

除外责任:又称责任免除,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风险回避的特点:回避风险有时候是可能的,但是不可行,回避某一类风险,可能面临另一类风险,回避风险可能造成利益受损。

年金保险的种类:1按缴费方式分类年金保险可以分为:趸缴年金:即年金保险费由投保人一次全部缴清;期缴年金:即保险费由投保人分期缴付,又可分为均衡缴费年金与浮动缴费年金两种方式。2按照给付频率年给付年金,季给付年金,月给付年金。3、按照年金保险给付日期的不同,期初年金,期末年金4、按照给付的起始时间的不同,即期年金(趸缴即期年金),延期年金5、按照年金保险给付期限,定期年金,终身年金(纯粹终身年金、固定期限终身年金、带返还终身年金)6、按被保险人数分类,年金保险可分为:(1)个人年金。以一个被保险人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的年金;(2)联合年金。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都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的年金;最后生存者年金。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为被保险人,年金给付持续到最后一个生存者死亡为止,且给付金额保持不变;共同生存年金。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被保险人,年金给付持续到有一人死亡为止。7、按照保险费有无返还分类;无返还年金:若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即停止给付年金;返还年金:在年金领取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继续向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年金的领取人没有用完的年金。

返还年金又可分为期限返还年金,与保费返还年金。8、按年金价值和保费缴纳是否可变分类(1)从保费缴纳的角度分类:固定保费年金与变额保费年金(2)从年金给付的角度划分:固定给付年金:保险人保证对年金购买者所缴付的每一美元,至少按月给付某一约定金额的一种年金;变额给付年金:保单累积价值和每月给付金额随分立账户的业绩上下浮动的年金。医疗费用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它是健康保险的主要内容之一。医疗费用是病人为了治病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它不仅包括医生的医疗费和手术费用,还包括住院、护理、医院设备等的费用。医疗保险就是医疗费用保险的简称。

财产保险的含义: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

广义财产保险:各种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一切非人身保险业务。(1)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各种有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主要包括:海上保险,火灾保险,工程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业保险。(2)责任保险(3)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狭义财产保险:各种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的财产标的分类:(1)有形财产(2)间接损失①企业财产②家庭财产

财产保险的一般特征:(1)业务性质具有补偿性。(2)承保范围具有广泛性。(3)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①投保对象复杂;②投保标的复杂;③承保过程复杂;④承保技术复杂;⑤风险管理复杂(单笔业务的风险高度集中)。(4)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1)保险标的的区别(2)风险管理的区别(3)费率依据的区别(4)被保险方获偿权益的区别

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含义与类型:定义: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为在财产保险有效期内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而将保险费予以提存的各种金额。类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概念: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对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在实务中一般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的保险合同提取的准备金称为长期准备金。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划分,财产保险可以分为:1.财产损失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海上保险,工程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2.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3.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按风险的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责任的一类保险。

起源与影响来分: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

财产保险的特有原则:1.补偿原则含义:有损失有补偿;损失多少补偿多少。补偿方法:比例赔偿、第一危险赔偿2.代位原则,代位求偿权实施的前提条件,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保险标的的损失同时是由第三方的责任所造成,被保险人有权依法向责任方请求赔偿,但尚未依法提出请求而先依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3、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3.分摊原则:三种分摊方法:比例责任制、限额责任制、顺序责任制。

财产损失保险: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可保财产,赔偿处理方式,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确定及赔偿处理的方式。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确定及赔偿处理的方式。

责任保险的特点:(一)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的关系1.从保险标的来看,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承保的标的是没有实体的各种民事法律风险,保额由双方约定,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只能采用赔偿限额的方式进行确定。2.从保险事故来看,责任保险以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赔偿为保险事故,一方面,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需要被保险人收到赔偿请求,两者缺一不可。换句话说,只有在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时,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3.从保险目的来看,责任保险的目的主要是补偿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对第三者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损失,而不是补偿由保险事故所导致的被保险人自己的财物所遭受的损失。因此,责任保险是由保险人直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间接保障第三者利益的一种双重机制。

责任保险的种类: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型。所谓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的构成,以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其法律依据是各国的民法及各种有关的民事法规制度。同样,保险责任包括经济赔偿与法律费用两部分。

综合公共责任保险:综合公共责任保险是一种综合性的责任保险业务,它承保被保险人因非故意行为或活动所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从国外类似业务的经营实践来看,保险人承担的综合责任有以下几种:合同责任、产品责任、业主及工程承包人的预防责任、完工责任及个人伤害责任等风险。

场所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承保固定场所因存在着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场所责任保险是公众责任保险中业务量最大的一个险种,是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业务来源,被保险人基本都是各类法人团体。场所责任保险的险种主要有旅馆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车库责任保险、机场责任保险以及各种公众活动场所(商店、学校、工厂、公园、电影院等)的责任保险。

承包人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专门承保承包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它主要适用于承包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理工程施工任务的承包人,包括土木工程师、建筑工、公路及下水道承包人以及油漆工等。在承包人责任保险中,保险人通常对承包人租用或自有的设备以及对委托人的赔偿、合同责任、对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等负责,但对被保险人看管或控制的财产、施工的对象、退换或重置的工程材料或提供的货物及安装了的货物等不负责任。主要险种有建筑工程承包人责任保险和修船责任保险。

再保险含义:再保险又叫分保,它是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简单来说,再保险就是对保险人的保险。

保险密度是指按当地人口计算的人均保险费额。

承运人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专门承保承担各种客、货运输任务的部门或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旅客责任保险、货物运输责任保险、运送人员意外责任保险等险种。依照有关法律,承运人对委托给他的货物运输和旅客运送的安全负有严格责任,除非损害货物或旅客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军事行动及客户自己的过失等,否则,承运人均须对被损害的货物或旅客负经济赔偿责任。与一般公众责任保险不同的是,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障的责任风险实际上是处于流动状态中的责任风险,但因运行途径是固定的,从而亦可以视为固定场所的责任保险业务。

再保险(特征)是一种以原保险为基础的独立的保险业务,再保险既与原保险有所区别,也与共同保险存在区别。再保险的特点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1)再保险是保险公司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再保险只在保险公司之间进行,按照平等互利、互相往来的原则分出分入业务;(2)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再保险合同是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原保险合同就不可能有再保险合同;(3)再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再保险合同的双务性源于原保险合同的双务性;(4)再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不论原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一旦它们分保构成再保险合同,都是以补偿责任为目的。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1.再保险人的责任以原保险人的责任为限;2.原保险合同失效,再保险合同也同时失效;3.订立再保险合同时也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1.合同当事人不同。原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再保险分出人与分入人,与原投保人无关。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或者具体为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而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分出的责任,分出人将原保险的保险业务部分地转移给分入人。3.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具有经济补偿性或者保险金给付性;而再保险合同具有责任分摊性,或补充性。其直接目的是要对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进行分摊。4.保险费支付不同。在原保险合同中,除了奖励性支付外,是单向付费的,即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而在再保险合同中是个双向的机制:原保险人须向再保险人支付分保费,再保险人须向原保险人支付分保佣金。

再保险分类方式:一、按分保安排方式划分:1.临时再保险2.合同再保险3.预约再保险;二.按分保责任划分:1.比例再保险2.非比例再保险;三、按实施方式划份:1.法定再保险.自愿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主要有三种: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成数溢额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概述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例(成数)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按照成数再保险方式,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大小,只要是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都必须按双方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和分摊。总之,成数再保险方式的最大特征是“按比率”再保险,堪称比例再保险的代表方式,同时也是最简便的再保险方式。溢额再保险价值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当保险财产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人身保险中人身发生意外时,保险人均要付给保险金。保险费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构成。保险费的数额同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和保险期限的长短成正比,即保险金额越大,保险费率越高,保险期限越长,则保险费也就越多。交纳保险费是被保险人的义务。如被保险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在自愿保险中,则保险合同失效;在强制保险中,就要附加一定数额的滞纳金。

风险的分类:按损害对象分:人身、财产、责任;按风险性质分:纯粹、投机;按产生风险的环境分: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按风险影响的范围对象分: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

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1、和解;2、调解;3、仲裁;4、诉讼。

保险定义的五个核心要点:1、经济保障是保险的本质特征;2、经济保障的基础是数理预测和合同关系;3、经济保障的费用来自于由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4、经济保障的结果是风险的转移和损失的共同分担;5、保险由经济保障的作用衍生出金融中介的功能。

逆选择由于交易双方对产品的类型和质量等信息的不对称而导致次货驱赶良货的一种现象。保险购买者运用优越的信息优势以获得更低价格上的保险产品的意图和行为被称为逆选择。或者这样描述:逆选择是指投保人所为与保险人相反之选择,亦即保险人选择情况较差者购买保险或申请续保,而情况良好者则不欲购买保险或续保。其直接后果是保险人无法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标的确定相应的合适的保险费率,最终保险市场上充满了高风险的投保人,保险人将发生亏损。

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80年代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一个经济哲学范畴的概念,即“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或者说是: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道德风险亦称道德危机。金融中道德风险:资金短缺者获得资金盈余者提供的资金后,违反合约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保险合同的无效:法定无效和约定无效:约定无效:由合同的当事人约定,只要约定的理由出现,则合同无效。法定无效:由法律明文规定,各国保险法通常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合同无效:(1)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2)恶意的重复保险;(3)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4)人身险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超过保险人规定的年龄限制。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全部无效,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部分无效,保险合同中仅有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但在保险价值限额以内的部分仍然有效。自始无效与失效:自始无效:合同自成立起就不具备生效的条件,合同从一开始就不生效

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合法的利益、合法的经济利益、确定的经济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与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如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利益和同意相结合)

合同效力的变更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主要包括无效、解除、中止、复效以及终止这几种形式。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非比例再保险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责任,故又称损失再保险,一般称之为超额损失再保险。

保险深度是指某地保费收入占该地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反映了该地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保险深度取决于一国经济总体发展水平和保险业的发展速度。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它既可以指固定的交易场所,如保险交易所,也可以是所有实现保险商品让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保险市场的交易对象是保险人为消费者提供的保险保障,即各类保险商品。

保险市场的分类:1、根据交易标的来划分—财产保险市场和人身保险市场;2、根据业务承

保方式划分—原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3、根据保险业务所涉及的地域不同—国内保险市场与国外保险市场;4、根据保险市场结构不同—完全竞争模式、完全垄断模式、垄断竞争模式和寡头垄断市场模式。

保险公司组织形式概述:(一)基本情况:各国保险法对保险经营者的组织形式都有要求。现在除英国等极少数国家、地区外,各国均已禁止个人经营保险业务,保险经营者必须是法人组织。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包括:公司制,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相互公司等;非公司制:保险合作社,其他类型的互助团体等

保险消费者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等条件下,为寻求风险保障而对保险商品具有需求的人。

保险产品的购买原则:1、进行风险评估,制定购买计划;2、重视高额损失;3、充分利用免赔方式。

保险投资(含义)是指保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金加以运用,使其保值增值的活动。

保险资金的组成:自有资本资金,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原则: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上述原则是互相联系、相互制约的,收益是保险基金运用的目标,但又往往与安全性和流动性发生矛盾。由于组织经济补偿职能是保险公司的首要职能,融资职能为其次,所以,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资金运用首先要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在此基础上追求收益以增加利润。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方式:银行存款,债券: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股票;不动产;贷款:一般贷款、保单贷款

承保是指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通过协商,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取得意见一致的过程。

承保工作的程序:(1)接受投保单(2)审核验险①审核②验险(财产保险的验险;人身保险的验险)(3)接受业务(4)缮制单证,填写保险单要求:①单证相符;②保险合同要素明确;③数字准确;④复核签章,手续齐备。

保险理赔的含义: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第一,保险理赔能使保险的基本职能得到实现。第二,保险理赔能及时恢复被保险人的生产,安定其生活,促进社会生产顺利进行与社会生活的安定,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第三,保险理赔还可以发现和检验展业承保工作的质量。

保险理赔的程序:1、确认理赔责任:保险单是否仍有效力,损失是否由所承保的风险所引起,损失的财产是否为保险财产,损失是否发生在保单所载明的地点,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单的有效期内,请求赔偿的人是否有权提出索赔,索赔是否有欺诈

近因原则的应用:①单一原因致损情况下的近因认定及处理: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如果这个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否则,不履责。②多种原因同时致损情况下的近因认定及处理:如果多种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否则,不履责。如果多种原因都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若能分清损失,保险人只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保险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若无法分清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损失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平摊。③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情况下的近因认定及处理,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全部保险责任;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但只要最先发生的原因是近因且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

委付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偿的行为。

委付成立的要件:保险标的推定全损;被保险人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进行委付;被保险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的申请;委付须经保险人承诺方为有效;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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