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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

47-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
47-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活废弃物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市容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生活废弃物的产生、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部门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经济、卫生、质量监督、园林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单位生活垃圾、道路清扫垃圾、公共场所垃圾、商业摊点垃圾、集贸市场垃圾、餐饮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第五条本市对生活废弃物的治理,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推行生活废弃物的综合处置,促进生活废弃物的循环再利用。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生活废弃物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统筹安排生活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新建扩建项目和旧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和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废弃物收集设施。

第八条本市采取有利于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废弃物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生活废弃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循环利用。

第九条本市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对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进行投资经营,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采用高科技手段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置和再利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给予资金、技术、税费、补贴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并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经营运作市场化、政府监管法制化。

第十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和宣传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废弃物治理常识的普及宣传,增强公众维护市容环境的责任和意识。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生活废弃物。

第十四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事项。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申报的事项进行核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十六条收集、运输生活废弃物的,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废弃物收运至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

第十七条运输生活废弃物的,应当使用全密闭运输专用车辆,防止撒漏、渗漏。

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做到车容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完整,并具备与所运输废弃物性质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

第十八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因故不能接纳生活废弃物,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转移调配要求,将生活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其他转运站、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进行转运或处理生活废弃物,应当符合环境卫生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接受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应当安装除臭、降尘装置,对生活废弃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捡拾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申请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或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二十二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生活废弃物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并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生活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收集工具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生活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车辆应当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有与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签订的处置协议;

(六)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存放场所。

第二十三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餐饮废弃物处置厂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餐饮废弃物处置厂和焚烧厂应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生活废弃物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废弃物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生活废弃物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废弃物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确需闲置、拆除或关闭的,必须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和市环境保护局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申请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污染环境的方案;

(五)拟闲置、拆除或关闭设施、场所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拆除或关闭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六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废弃物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废弃物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市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建设工程废弃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废弃物是指城镇范围内的施工单位在各类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工程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用于消纳、处置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场所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条产生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对于作出批准决定的,颁发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证明。

第三十一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应当随车携带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证明,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设工程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不得丢弃、撒漏,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设工程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产生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建设工程废弃物,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将所产生的建设工程废弃物全部清除,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单位或个人修缮、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设工程废弃物,应当实行袋装密闭收集,及时运送到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有偿代为运输。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清运完毕。

第三十四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应当使用密闭车辆;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废弃物交给未经核准从事运送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运输。

第三十五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的车辆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确保净车出场。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设工程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设工程废弃物,不得擅自设置接纳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场地。

第四章餐饮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七条餐饮废弃物是指食品生产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十八条餐饮废弃物应当实行单独收集,不得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

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容器,用于存放餐饮废弃物;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第三十九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收运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条件,并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处置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置条件,并应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四十一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处置条件的,应当委托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废弃物专业单位进行收运、处置,并按规定向受委托的专业单位支付收运、处置费用。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餐饮废弃物的专业收运、处置单位。

第四十二条餐饮废弃物专业处置单位应当对餐饮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处理台账,每月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月处置的餐饮废弃物来源、数量等情况,并接受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在餐饮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从事餐饮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

(二)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进行收运;

(三)将餐饮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

(四)将餐饮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置;

(五)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

(六)将餐饮废弃物裸露存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生活废弃物的;

(二)生活废弃物的产生单位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其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事项的;

(三)将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的;

(四)在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捡拾废弃物的;

(五)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废弃物防范应急方案或未将其进行备案的;

(六)将建设工程废弃物交由未经核准的单位和个人运输的;

(七)运送建设工程废弃物的车辆车体不洁,沿途丢弃、撒漏的;

(八)将建设工程废弃物、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的;

(九)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

(十)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条件擅自自行收运或未定期备案的;

(十一)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置条件擅自自行处置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要求将生活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转运站、处理厂(场)的;

(二)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未安装除臭、降尘装置或未保证除臭、降尘装置正常运行的;

(三)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转运、处置生活废弃物未达到环境卫生标准的;

(四)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五)未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设工程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的;

(六)随意丢弃、撒漏及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设工程废弃物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废弃物排放处置行政许可文件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违反第(一)、(三)项的,由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拖欠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3‰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实施。

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废弃物的,可以会同环保、工商、公安、交通、卫生、质监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5 月1日起施行。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三、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虑各地气候特征、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四、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类效率。 五、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六、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同时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再选择确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强制分类的类别。 七、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八、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 九、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 十、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可回收物产生主体可自行运送,也可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 十一、动员社会参与。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公众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强化教育,着力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分类投放。 徐州天画广告有限公司 二0一八年六月六日

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

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为加强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理,杜绝食品安全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1、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职责,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范。 2、按要求采购合格的食用油脂,严禁采购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的食用油,杜绝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 3、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 入厕所和其它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4、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时产生的垃圾(如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按生活垃圾入桶加盖,运往指定的生活垃圾集中箱内,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如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等),按规定倒入专用的泔水桶,回收给养殖场和养猪专业户;废弃油脂类垃圾(如废弃的厨房煎炸油、烧烤动物时产生的废油等)禁止直接倒入下水沟,应使用专用容器存放,定点回收处理。 5、泔水类垃圾按要求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水类垃圾回收仅限养 殖使用,不得另作他用,并索取回收方的资质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养猪专业户无执照的由所在村委会出具养殖证明)。 6、废弃油脂类垃圾禁止销售给个人用于废油加工,应回收给取得合法资格的 油脂加工企业,并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注明废弃油脂回收处理的用途,并索取回收方的营业执照等合法资质证明材料。 7、餐厨废弃物处置要安排专人建立完整台帐,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 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公司或所在单位,并接受监督检查。

8、公司加强对食堂食用油索证索票制度和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不按规范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处罚。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管理制度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管理制度 1.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与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应符合《生 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 的规定。 2.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逐步按分类收集方式设置。新建居 民小区应按分类收集方式设置分类收集点和分类收集容器、 设施。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应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分别收 集。 3.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日产日清。每个垃圾收 集点的垃圾每天至少收集两次,垃圾应不满溢、无积压、无 曝露、不遗漏、不得随意堆放在路边。生活垃圾收集时间宜 为每天早晨4:00-7:00 、白天 9:00-16:00 、晚上 19:00-22:00 。 4.打烊垃圾宜在每天4:00-7:00 时段进行专门收集,并 应采取定时定点、按片巡回、上门收集的方式,收集至转运 站点暂存。对临街门店关门时间不统的道路,应增加收集次数或就近设置垃圾贮存点。打烊垃圾应及时收集,做到垃 圾不落地、无暴露和堆存、临街垃圾容器无漫溢。 5.距离生活垃圾处理场( 厂) 运输距离小于10km 的地区可采用 -次收运模式。距离生活垃圾处理场(厂 )运输距离大于10km 的地区可采用二次转运模式。

6.垃圾收集转运站应按《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C1J179 、《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建标154. 《生活垃 圾转站技术规范》CJ47 、《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 准》建标 117.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II109 的要求建设、运行、维护与管理。 7.有害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专用运输车辆进行运输。 8 . 收集转运站点正式开始工作前,操作人员应对转运设 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无故障,再开启设备进行垃圾转 运,并开启监控设备对转运站点车辆、设备运行状况进行监 控,保证站点运转有序。 9.生活垃圾的运输主体应当遵守下: (1)定期清运生活垃圾; (2)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不得混装混运; (3)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4)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 (点 ) 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5)充分发挥运输车辆料斗、压缩腔的容积效率,尽量降低车辆带功压缩等 作业频率、避免空转; (6)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

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天津,有效保护本市生态资源,根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的决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是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中划定的山地、河流、水库和湖泊、湿地和盐田、郊野公园和城市公园、林带六类区域。 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分为红线区与黄线区,其界限分别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中确定界线为准。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拟定全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界线的划定,指导、协调和监督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规划工作;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风景名胜区、湿地和盐田、林带、国家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水务局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河道、水库、湖泊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红线区内行洪河道、城市供排水河道和市管水库的管理。 (四)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城市公园和外环线绿化带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市级公园的管理。

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1、为合理合法处理本公司办公、仓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类废弃物的处理。 2、废弃物分类:全公司废弃物主要分为危险废物和普通废弃物。 2.1危险废物主要为废灯管、废电池、废墨盒、废硒鼓、废油、废油抹布、废化学品容器等,详见《危险废弃物清单》。 2.2普通废弃物分为可回收利用和不可回收利用两种:可回收利用废弃物包括为废纸、废金属、废塑料、纸箱、废零件等;不可回收利用的有生活垃圾、办公垃圾等。 3、废弃物的来源: 3.1办公、生活类废弃物源自生活区、办公室、餐厅、卫生间及其他办公场所。 3.2生产类废弃物有从各生产部门正常生产排放出的废成品、废油墨、废塑料、废油料、废纸、废包装材料、废金属、废化工材料及其包装物等;也有从各非生产部门在基建、安装、设备修造和仓储过程中产生的废金属、废油、废渣、报废原材料等。 4、放置和管理 4.1本公司在各工作场所根据产生的废物分类设置不同的垃圾桶或以区域来划分为危险废弃物贮存区(或桶)、可回收废弃物贮存区(或桶)、不可回收废弃物贮存区(或桶),作好分类标识。 4.2不可回收废弃物收集应由行政人事部负责集中,依据与地方环保部门订立的协议,定期外运处理。 4.3对可回收废弃物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与相关方签订回收协议。定期组织集中外卖。 4.4对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应作适当记录,由行政人事部与相关方签订环保协议,集中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4.5员工用餐中产生的剩余饭菜和泔脚作为生活垃圾按规定处理。 5、异常及紧急处理:若废弃物因存放不当发生泄漏或散失污染环境,或在处理过程中出现违禁紧急情况时应依据《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进行妥善处理。 6、监督和检查:各产出废弃物部门都应负责分门别类整理堆放各类废弃物,防止其蔓延散失,做到确保安全、整齐、清洁;行政人事部应有专人负责每月一次结合“6S”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做好《废弃物堆场检查表》记录。

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制度 --------------------------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生活垃圾处理管理 制度 为了美化环境~净化村庄~改善村容村貌~开展生活垃圾的处理~保持村庄道路、河道等公共场所的干净、整洁、卫生~特制定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制度。 一、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统筹规划、科学治理、突出重点、逐步推进~分类处理、资源利用的原则。实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运输、区处理”的模式。 二、村庄内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对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制止、劝告和举报。 三、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实行“门前三包”和主要街道保洁员清扫收集、垃圾清运车清运的制度。 1、保持村容村貌整治有序~无乱设摊点、乱搭、乱建、乱贴乱放等行为。 2、在主干道、公共巷道两侧的单位、住户和经营户按照界定位置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即“包清扫、包整洁、包绿化”。 3、保持村庄环境卫生整洁~妥善处理规范“五堆”~即“柴堆、草堆、粪堆、沙石堆、垃圾堆”。 --------------------------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四、村庄内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安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公共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和生产等特殊需要~在公共道路边堆放的沙石、砖块等材料必须经村委会同意~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转动~不得长期占用路段。生产和建筑垃圾由垃圾产生的单位和农户负责清运到指定的填埋场~严禁倾倒道路边和河道里。 六、禁止下列影响村容村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1、在村庄内乱放畜禽~到处都是畜禽粪便。 2、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 3、在公共道路、活动场所内焚烧树叶、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4、有损村容村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七、生活垃圾实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运输、区处理”模式~严禁乱扫、乱倒行为。 八、要积极广泛宣传~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进行教育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三、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虑各地气候特征、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四、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类效率。 五、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六、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同时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再选择确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强制分类的类别。 七、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八、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 九、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 十、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可回收物产生主体可自行运送,也可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 十一、动员社会参与。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公众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强化教育,着力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分类投放。 徐州天画广告有限公司

(广告传媒)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使用 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 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 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 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 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 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 式广告。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 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 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 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 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 规范,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 意见。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 (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 (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 (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 (八)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 (十)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 第七条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 广告。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_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_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制度范本 为提高居民垃圾分类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应制定规范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思明区、湖里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实施;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界定)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四条(基本原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的政策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环境教育内容,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培养垃圾分类习惯。 商务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陇西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陇西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县住建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考核和监督。巩昌环卫管理站、文峰环卫管理站负责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综合执法局牵头落实城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商务局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县环保局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县住建局负责在建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规划设置要求,并对物业公司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县教体局负责向中、小学、幼儿园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县交通局、县旅游局、县文广局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督导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在县综合执法局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协助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 第二章分类投放 第九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弃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可资源化利用的物质; (二)厨余垃圾,是指废弃的剩菜、剩饭、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等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

天津市园林收费管理规定

天津市园林收费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5-06-20 第一条根据《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下称〈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种类和标准 (一)凡新建设项目绿地率不达标的,所缺面积要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建设单位因建设项目占用单位附属绿地致使绿地率不达标又不能易地补建的,要按被占用面积的5倍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依据建设项目所处地域类别计收: 一类地区:每平方米300元; 二类地区:每平方米250元; 三类地区:每平方米200元; 四类地区:每平方米150元。 以上地区类别划分见附表一(下同) (二)凡占用已建成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要缴纳绿化补偿费。 绿化补偿费,按占用绿地所处地域的土地价格、绿地建设费用(每平方米50元)和地上绿化设施迁移费用的三项费用之和计收。 (三)临时占用已建成各类绿地的,依临时占用绿地所处地域类别按日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 一类地区每平方米0.5元 二类地区每平方米0.4元 三、四类地区每平方米0.3元 (四)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或迁移的树木未成活的,要缴纳树木赔偿费和树木代植费。树木赔偿费,依不同树种、规格收缴。乔木按胸径计收,常绿树按株高计收,灌木按灌幅计收。具体收缴标准见附件二。树木代植费按树木赔偿费的三倍计收。

(五)建设项目按规定应配套实施绿化建设,而逾期仍不完成任务的,按实需绿化建设费用的两倍征收绿化延误费。 单位有空地的按规定应该实施绿化建设而不进行绿化建设的,按每日每平方米0.3元缴纳绿化闲置费。 按《条例》有关规定,应缴纳绿地赔(补)偿费、树木赔偿费、绿化设施赔偿费的,其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三条园林绿化收费由市或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实施,收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属于市园林局审批迁移、砍伐树木、占用绿地的,各区县所收费的20%上交市园林局,由市园林局每月终了5日内汇缴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帐户;属于区县局审批迁移、砍伐树木、占用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将直接收取和上交市园林局后留用的收入一并于每月终了5日内缴入所属区县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园林绿化收费只能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和绿化的养护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园林绿化收费资金收支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按拨款程序予以核拨。 第四条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园林局是园林绿化收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园林绿化收费的管理,所收费用情况每半年要向市园林局汇总上报一次。 第五条园林绿化收费要严格按《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执行。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证,严格计价标准。各执收部门不得自定收费项目,不准超标准、重复收费。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按本规定实施收费的,可以拒绝不合理收费。 第七条执行收费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废物分类处置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分类处置管理制度 一、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在标签上注明。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三、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物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四、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五、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处理。 六、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盛装达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采用有效方式封口,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七、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要及时消毒处理污染处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八、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专职管理人员安全运送到医疗垃圾暂存站,认真做好交接、登记。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运送时应防止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露和扩散,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九、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妥善保管、存放回收的医疗废物,防止流失、泄漏和扩散。 十、医疗废物专职人员及时做好和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转运交接工作,及时对暂存站室内外进行冲刷、清扫和消毒,并保存相关记录。 十一、各种登记资料,要记录准确、详细,妥善保管三年以备查。 十二、禁止任何科室和个人将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禁止买卖、转让医疗垃圾。十三、接触医疗废物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及有关文件,处理医疗废物时应做好自身防护,如不慎被刺伤或污染应按规定做好清创、消毒及预防用药。附1:医疗废物处理过程中的防护 1.处理医疗废物时应穿工作衣、裤、戴工作帽、带手套、穿工作鞋。处理后立即脱去工作用品并认真洗手。 2.处理传染病患者污染的垃圾时,按传染病防护要求进行防护。 3.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流失、泄露和扩散,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4.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每两年健康查体一次。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5.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被传染病患者污染的医疗废物刺伤或擦伤时,应立即消毒。 6.被锐器伤的处理:如不慎被锐器伤刺伤,应立即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清创、对创面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并进行血源性传播疾病的检查和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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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XXXXXX XXXX有限公司 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制表 版本/版次XXX 审核制(修)定日期XXXXXX 核准

一.目的:为了减少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使职工有一个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 二.作业规定: 1.各职工丢弃之衣物、床上用品、日常用品及果皮、纸屑等,应丢入宿舍门前的垃圾桶内,并垃圾桶应加盖管理; 2.各清洁工每天早上应将厂区、宿舍、厕所等各垃圾桶内之生活垃圾予以清理,并应将可回收之垃圾和不可回收之垃圾进行分类,分别倒入(或装入)废的PP袋内送入生活区垃圾池整齐排放,不可直接倒在生活垃圾池内而污染环境; 3.负责各环境区域之清洁工应随时清理各区域及垃圾桶内之垃圾,维护环境之整洁,并如有垃圾桶较脏(或坏掉)各清洁工应随时更新,以保持垃圾桶之清洁; 4.食堂丢弃的各种食品类包装材料及废菜残渣、过期变质之食物等应用废筐或废PP袋装好送入生活垃圾池整齐排放,不可直接倒在生活垃圾池内而污染环境; 5.各清洁工随时应对水沟内之垃圾进行清理,并处理生活污水后余下的污泥应当作肥料给草木 施肥; 6.职工吃剩的饭菜等食物应倒入专门的剩饭菜池内,(不可将剩饭菜倒入垃圾桶内或乱倒),每天由外面专门的养殖场人员清理拖走,并每次清理后后勤人员应要求外面养殖场人员用水将剩 饭菜池冲洗干凈,剩饭菜池内不可有残留的饭菜在内腐烂发臭而滋生蚊虫等; 7.每天生活垃圾池内的生活垃圾于第二天由溪头环卫部门全部清理拖走处理,并每次清理后后勤人员应要求环卫部门人员用水将垃圾池冲洗干凈以免垃圾长期附在地上日晒雨淋而腐烂发 臭,滋生蚊虫、老鼠等; 8.后勤应将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数量统计于<<生活垃圾数量统计表>>内进行管控,如生活环境较脏、乱等异状应随时给职工提醒与倡导; 9.生活垃圾池应标示“生活垃圾存放区”,并后勤应派专人对生活垃圾池的垃圾及生活区环境之整 洁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与管理,保证职工生活环境的整洁与舒适; 10.各干部应给职工倡导,不管是在厂内还是在厂外任何地方各人员均应养成不乱丢、乱扔果皮、 纸屑等垃圾,不乱吐痰的良好习惯,应丢入(或吐入)对应之垃圾桶(或箱)内;爱护环境人人有责,每个人应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 三.以上规定经公司领导核准生效,修正亦同;各相关人员应确实遵照执行,主管应督导落实,否则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记警告(含)以上处理,并连带相关干部记缺点(含)以上处理.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范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线绿化带以内范围。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拆建、改建和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外环线绿化带以外的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天津港区的规划范围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及规划特定的地区,可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定所定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定的技术标准为建筑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设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 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四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防火、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规定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条根据日照、通风的需要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含成组、成片建设的居住建筑,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含规划保留的现有建筑和拟建的,下同)与新建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由下表确定: (二)多层条形居住建筑朝向南或南偏东、南偏西时,只计算对其南向或南偏东、南偏西向檐墙的间距要求,且与其北向或北偏东、北偏西向檐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当北侧(含北偏东侧、北偏西侧)建筑高度低于10米,最小间距按北侧建筑高度的一倍计算,但不小于6米;朝向为东向或西向时,只计算对其东侧檐墙的间距要求,且与西侧檐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如东测已被遮挡,则与西侧槽墙的间距仍需符合本条(一)规定标准),当西侧建筑高度低于10米,最小间距按西侧建筑高度一倍计算,但不小于6米。 (三)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而错位孔置,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建筑朝向方向有遮挡,其重叠部分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12米。 (四)相互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与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北向(含北偏东、北偏西)或西向檐墙间距不小于10米;与南向(含南偏东、南偏西)或东向檐墙间距不于12米。山墙宽度大于12米时,宽度增加的数值与其对南向或东向檐墙间距增加的数值相等。

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doc

废弃物管理制度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公司生产活动、办公、产品和服务中产生的所有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储存、处置的管理。 2.目的 规范固体废弃物的控制,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确保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置符合公司环境方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职责 3.1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及运输到指定场所存放。 3.2 行政综合部负责危险固废备案、贮存管理和转移处置,负责可回收利用废品的处置及一般固体废弃物的清运。 4.定义 固体废弃物是指人类在生产、消费、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通俗地说,就是“垃圾”。本公司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固体颗粒、垃圾、炉渣、污泥、破损器皿、变质食品、粪便等,废液、废油、等高浓度的液体及生产、办公使用的电子废弃物。 4.1 固体废弃物分类 4.1.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即指具有毒性、腐蚀性、反应性、易燃性、浸出毒性等特性之一,由于其数量、浓度、物理化学性质或易传播性引起死亡率增加,无法治愈的疾病发病率增高或者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危害的固体、半固体、液体废物等。 我公司危险废物主要有含废机油、废油抹布;废试剂瓶;、废油桶;废旧日光灯管、废墨盒、硒鼓及电子废物等。 4.1.2 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指在工程施工、生产工艺、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车间工业垃圾,食堂产生的食物垃圾及生 活垃圾等。 4.1.3 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设备维修产生的金属零件、废纸箱、废木箱、废塑料、废纸等。

河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方案(2018年)

河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方案(2018 年)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河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方案(2018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为加快建设美丽河南、让中原更加出彩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落实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居民和社会各界养成自觉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2.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各市县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投放习惯、垃圾成分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实施计划,合理确定实施路径,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3.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大力宣传,提高居民分类意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大力推进思路创新、技术创新和设备创新,提高垃圾分类效率及覆盖范围,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4.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强化源头管控,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规、政策制度和标准体系,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初步形成全社会参与的浓厚氛围。郑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95%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开封、洛阳、焦作、安阳等4个省辖市城区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50%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0%以上;其他省辖市城区,以及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市县全面启动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实施区域。2020年底前,在全省所有省辖市城区范围内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鼓励和支持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市县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二)主体范围。实施垃圾强制分类区域内的以下主体,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旅游景区、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三)强制分类内容及相关要求。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学校(含高校)等公共机构要带头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体责

天津限行规定细则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天津限行规定细则 篇一:天津限行规定 天津3月1日起机动车限行具体措施和有关处罚规定公布 201X-02-25 13:30:26 华夏经纬网 (含临时号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 外环线以内尾号限行,工作日7时至19时 外环线以内外埠车限行,工作日7时至9时、16时至19时 外环线上货车限行,工作日7时至19时 天津频道 3月1日开始,天津市将实施机动车限行。交管部门公布了限行的具 体措施和有关处罚规定。 3月1日开始主要实施3项限行措施,具体为:(一)外环线以内尾号限行, 即自201X年3月1日至201X年1月10日,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7 时至19时,天津市及外埠牌照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实施按车牌尾号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二)外环线以内外埠车限行,即自201X年3月 1日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7时至9时和16时至19时,禁止外 埠牌照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通行; (三)外环线上货车限行,即自201X年3月1日起,每日7时至19时,禁止 货运机动车在外环线上通行。以前外环线内货运机动车限行政策也将继续执行。 不受限行措施限制的机动车包括以下5类: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 车等4类特种车辆;公共汽车、班车(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班车证)、长途 汽车(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长途车证)、大中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 车辆)、邮政专用车(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邮政通行证);各国驻华使、领 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机动车(“使”字号牌车辆);环卫、园林、道路养护 等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按车牌尾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区域限行的机动车车牌尾号分为5组, 定期轮换限行日,分别为:

废弃物处置规章制度

篇一: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安排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2、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3、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 活垃圾收集设施; 4、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 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5、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 处理; 6、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7、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 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报告; 8、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篇二:废弃物管理制度 废弃物管理制度 1.目 的为了确保公司环境方针和环境目标得到有效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生活、施工生产的各类废弃物的处置。 3. 职责 3.1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本部办公、生活产生的废弃物管理和日 常的监督检查; 3.2各部门管理本部门产生的废弃物;废墨盒统一由设备材料部负责回收。 4. 管理范围 4.1可回收利用废弃物的处置:如废包装物、废物、废金属。 4.2不可回收无毒无害废弃 物的处置: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4.3不可回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置:如废化学危险品, 废药品、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油漆听等。 5. 管理办法(按不同类型处理) 5 废油料,将废油分类桶装,隔离后作明显标识后堆放,堆放期间由各部门负责管理,联系 回收商回收; 5.3不可回收无毒无害废弃物的处理。 5.3.1生活垃圾:各部门产生的生活垃圾存放在各自的生活垃圾桶内,每天将生活垃圾送 至生活垃圾堆放处; 5.3.2建筑垃圾:由各部门委托有资质部门定期清运; 5.4不可回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 理: 5.4.1办公、生活废弃物(含油抹布、废油桶、废药品、化学品等)放入 固定堆放处,联系有资质单位处置; 5.4.2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油漆听、废胶水、清洁剂罐等,各部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单 位处置,办理接收手续;废墨盒交设备材料部负责回收,做好相应记录。 5.5在废弃物集中堆放处要有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废油品、化学品,危险品的堆放应有 场地和消防安全通道,并定期检查。 5.6各类废弃物堆放处要有防扬散设施,地面须经防渗漏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5.75.8对不可回收的有 a; b; c d、对其废弃物回收处理进行了解,必要时对其进行跟踪。 篇三:废弃物处理与管理制度 废弃物处理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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