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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风险监控体系研究

证券公司风险监控体系研究
证券公司风险监控体系研究

第一章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资本市场,证券公司作为那个市场的要紧参与者,由于其在证券市场上同时担任多种角色(发行中介、交易中介、投资者、融资者、信息提供者等)而处于证券业的核心位置,从而成为证券业风险的聚合处和汇合点。现代证券公司的业务具有高信用性、高流淌性、高预期性、高虚拟性的特点,使得证券公司面临的风险更加复杂和难以把握。

弹指一挥间,中国的证券市场差不多走过了二十五年的进展历程:

一、第一时期:八十年代的萌芽期

股票发行和证券公司成立。从1980年8月人民银行抚顺支行代理企业发行211万元股票,1986年8月沈阳信托投资公司领先开办窗口交易,代客买卖股票和企业债券,到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下拨资金组建33家证券公司,财政部同时也组建一批证券公司。在深沪交易所诞生之前,新中国证券市场走过了十年漫长的萌芽期。

这一时期中国证券市场面临的风险要紧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市场规则不完善,从自发发行股票到分散交易都面临着市场规则的建设问题;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刚刚成立,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的监管主体不是专门明确。1985年国家紧缩银根,国务院开始关注资本市场建设。

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1988年大中型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开始试点,由于市场中介没有完善,深圳市场推出的深圳进展银行和万科公司的股票却发不出去;同时证券市场自发分散交易带来的弊病差不多显露无疑,缺乏法律规范治理,透明度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爱护,对社会安定差不多造成不良阻碍。

二、第二时期:九十年代的建设期

(一)交易场所的建立和市场基调的确定。1990年1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相继诞生,从此结束了各自为政、分散交易的时代,标志着证券市场由自发分散走向集中统一规范发行和交易的新时代。1992年小平南巡讲话,解决了中国证券市场姓“资”姓“社”的相关争论。

(二)监管体制的建立。1992年各地股份制公司专门快地进展起来,出现了新一轮股票热。同年8月11日,深圳发生了“8·10事件"(即深圳以发售认股抽签表的方式发行5亿元新股,由于一些网点组织工作有问题,造成多数售表点秩序混乱,并发生冲突),国务院紧急做出反应,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逐步替换了原来的监管主体国家体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以及沪深当地政府,改变了多头治理的局面,加强了对证券市场的监管。1999年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正式挂牌,标志

着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形成。

(三)监管法规体系的建立,为证券市场的规范进展奠定了基础。随着证券市场逐步进展,整个证券市场监管法规也陆续出台、陆续完善,如1992、1993年出台的《证券公司治理方法》、《证券交易所治理方法》、交易市场系列业务规则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方法》,1994年《公司法》正式实施,1995年规范股票发行和证券回购业务、打击地下期货交易,1996年颁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治理方法》、发出《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银证分家、分业经营”。1997年公布《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写入证券犯罪的新刑法获全国人大通过;在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规范证券市场的法规,以及证券市场的治理积存了更多经验的基础上,从起草到通过经历整整6年历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终于在1998年12月29日诞生,我国证券市场终于有了自己的差不多大法。

这一时期中国证券市场进展基调明确,市场参与主体和监管主体逐步明晰,监管机制逐步形成,相匹配的业务规则和监管法规也逐步建立和完善。由于股市规模进展受到限制,市场面临的风险要紧体现在证券发行和交易的风险、证券公司的治理风险等。防范风险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完全杜绝风险不可能,要在解决市场遇到的问题中不断修改完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这十年进展的另一条重要经验确实

是:健全立法,严格执法。只有依法治市,才能有效爱护投资者利益,才能使市场健康进展,才能使不同方面的利益冲突得到平衡。

三、第三时期:二十一世纪初期的监管时期

(一)随着证券业务的拓展,市场风险突兀,股市一系列危机出现,部份券商遭到关闭及托管的命运。自2001年以来,由于市场深层次的问题没有解决,股市连续三年低迷,证券市场上一些隐藏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同时一些业务的拓展过于草率和盲目,券商经营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如2001年上市公司虚假业绩和股票交易操纵行为增多,市场风险逐步放大:2004年上市首日跌破发行价的新股逐渐增多,德隆系股票的崩溃,股市大盘创出新低,引发破危局讨论;证券公司频爆风险事件,南方证券、汉唐证券、恒信证券、德恒证券、中富证券、闽发证券、辽宁证券等8家无法经营的证券公司先后被托管,一些规模较大的证券公司也出现巨额亏损。

(二)国家和市场监管者态度坚决,证券市场将规范进展。

面对市场种种不利的形势,国家加快了监管法规制定步伐,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证券市场进展。如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证券公司内部操纵指引》、QFII制度和客户资金治理方法(“3号令”)。2003年证券公司融资渠道逐步放宽,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债券治理暂行方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治理业务试行方法》

(“17号令”)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方法》(“18号令”),同年还修订《证券公司内部操纵指引》和公布《进一步加强证券营业部内控治理的通知》,提出营业部重要岗位委派制和轮岗制、客户资金压力测试等措施。

特不是2004年2月国务院公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进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九条”)。这是自1992年12月17日国务院68号文件下发以来,作为中国最高行政机构的国务院首次就进展资本市场的作用、指导思想和任务进行全面明确的阐述,对进展资本市场的政策措施进行整体部署。“国九条”把资本市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翻两番”、“金融安全”等紧密联系起来,将资本市场的地位提到了空前高度。事实上,“国九条”为2004年证券市场的进展以至今后较长一段时期的进展确定了主基调,中国证监会围绕贯彻落实“国九条”出台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也于9月1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九条”做出了重要部署。尽管2004年股市持续低迷,但“国九条”指引下的资本市场大变革已悄悄展开,如:发审委深化改革,新股询价制出台,分类表决制实施,金融品种创新,长线资金入市,对证券公司扶优限劣、分类治理等。

证监部门多次就市场规范进展问题做出要求,证券公司风险监控

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在2000年“WTO与中国资本市场国际研讨会”上,时任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曾指出,21世纪初期中国证券市场的进展战略应该是以规范化为目标,以优化结构和增强功能为手段,通过完善市场体系,大力进展机构投资者,把规范与进展更好地相结合,把防范金融风险与激发市场活力更好地结合起来,不断开拓创新,努力提高证券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和国际化水平。在200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中央决定要深化金融改革,具体到证券公司,确实是要把证券公司努力建设成为诚信、守法、创新的现代金融企业,从整体上提高证券公司的经营治理水平,更好地为我国证券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进展服务。证券公司成为现代金融企业的五个要求:一是权责分明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完善有效的内部操纵机制,三是明确的经营进展战略,四是科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五是先进的企业文化和良好的职业操守。2003年,中国证监会现任主席尚福林也指出,要按照现代金融企业的要求,切实提高证券公司的经营治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推动证券公司在新形势下规范进展。而规范进展的首要任务,确实是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和评价体系,必须依照经营环境的变化,对公司经营与治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不、评价、治理和操纵。

同时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监控与评价体系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即要高度重视净资本的测算与监管;要建立完善有效的

内控机制,特不要建立集中统一的治理体制,加强对证券营业部的治理,防范分支机构的治理风险和道德风险;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对盈利的追求应保持一个合理预期,既要关注盈利机会,更要关注经营中的风险操纵,要努力寻求公司盈利与风险操纵的平衡点,增强创新能力也应建立在不断提高风险治理水平的基础上;证券公司必须要遵守三条铁的纪律,即“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严禁挪用客户托付治理的资产,严禁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

保监会、银监会在2004年4月28日、12月29日分不推出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操纵指引(试行)》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治理指引》,指引都指出,商业银行或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面的风险治理体系奠定基础,充分识不、准确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操纵所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确保在合理的市场风险水平之下安全、稳健经营。商业银行或保险资金运用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应当与其市场风险治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应当将市场风险的识不、计量、监测和操纵与全行的战略规划、业务决策和财务预算等经营治理活动进行有机结合。

由此我们能够看到,同为金融市场要紧构成的证券市场,中国证监会已将证券公司的风险监管和评价体系的建设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完善体系建设方面,不仅充实各项业务行为规范的定性指标,

在新公布的《证券公司内部操纵指引》里也提出了风险识不与评估的概念,因此,可能证监会将逐步建立识不、计量、监测和操纵市场投资风险的定量指标,开展这一课题研究有着一定的紧迫性和重大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1.2 论文研究的差不多框架和要紧内容

开展证券公司风险监控体系的研究,应以监管层的上述要求作为指引,同时也要结合证券公司自身风险的特性和类型,并着重关于实践的指导意义。在规范进展证券公司所应达到的诸多要求中,在有限的篇幅全面开展研究势必涉猎过广,深度有限,因此本文将侧重于探究符合我国证券公司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建设思路,并在指标体系、定性定量分析等方面通过数据和实证分析,力求达到具备实际操作性、严谨性、客观性和全面性等要求。

一、本文要紧内容介绍。第一章绪论:阐述我国证券市场进展的历史沿革,以及本文研究的意义和要紧内容;第二章证券公司风险分类和风险进展趋势:阐述国内外证券公司风险分类、风险进展趋势以及研究现状;第三章证券公司风险监控体系研究:研究证券公司风险监控体系如何建立,其中要紧研究定量指标的建立,要紧解决如何识不、量化、监测和操纵证券公司面临的流淌性风险;第四章净资本指标操纵的实证分析:通过实证分析研究净资本指标如何修正更加合理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根据《人民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指因融资、交易对手或发行人等违约导致损失的风险。按照业务类型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融资融券等融资类业务; (二)互换、场外期权、远期、信用衍生品等场外衍生品业务; (三)债券投资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债券远期交易、债券借贷业务等债券相关交易业务),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债、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

(四)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 (五)其他涉及信用风险的自有资金出资业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的信用风险管理应遵循“全面性、部制衡、全流程风控”的原则组织进行相关业务。 (一)全面性原则: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应全面覆盖证券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包含所有表外和境外业务,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部制衡原则:证券公司应确保前、中、后台的职责分离,并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防利益冲突; (三)全流程风控原则:证券公司应对信用风险管理各个环节进行谨、审慎判断,对业务信用风险的管理应贯穿业务全流程,完善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控、应对及全程管理,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保障可持续经营。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实现信用风险管理全覆盖。 第六条按照全面风险管理规要求,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与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

(风险管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34号)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准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净资本计算规则、风险控制指标及其标准、风险准备的计算比例、各项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本办法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准备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准备计算比例。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某项业务的风险准备计算比例进行适当调

整。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在开展各项业务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章净资本及其计算 第九条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产品投资的风险调整-应收项目的风险调整-其他流动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长期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应当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自营证券、应收款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抵债资产等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问题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问题 [提要]本文从证券公司风险控制现状入手,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证券公司;风险控制体制 一、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概述 风险控制机制是指公司为了避免或减小损失、实现收益最大化、维护公司可持续发展所必须遵循的制度化的行为方式方法。随着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在风险控制机制的建设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当风险发生后,按照预定的方案实施,可将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内。风险控制的本质就是减小损失发生的概率和降低损失的程度。证券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市场风险。经纪业务的佣金收入是公司收入来源的主要渠道,如果证券市场发生波动,就会影响交易佣金的收入,营业部也会出现入不敷出的经营状态。自营及资产管理业务易受市场波动的影响,可能由于对行情判断的失误,买进或卖出股票的时机不对,又或者证券投资的组合搭配不合理等等,都会遭受损失。 二是信用风险。以目前很多证券公司的规模实力根本无法参与国际投资银行业的竞争,总体力量还是非常有限,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较弱。 三是营运风险。现阶段证券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主要体现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风险控制体系初步建立上,很多工作属于起步性和基础性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当薄弱。 四是信息技术风险。信息技术在现代证券业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经纪业务也均依赖于电脑系统、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管理软件的支持,电脑系统不可靠和网络技术不完善等问题对证券公司的信誉和服务质量会有很多影响。 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证券资产价格存在的问题。证券资产价格波动给公司带来损失。证券资产价格风险主要指证券公司证券交易和所投资证券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风险。公司经纪业务、承销业务、自营投资、资产管理和衍生产品等业务投资涉及证券价格风险、利率和汇率波动风险以及大宗商品价格风险都属于市场风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与证券市场景气度高度相关,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 附件2 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应按照本指引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证券公司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目标是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应遵循全面性、审慎性和预见性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全面覆盖证券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所有表内外业务。

(二)审慎性原则。证券公司应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各个环节进行严谨、审慎判断,保障公司流动性的安全。 (三)预见性原则。证券公司应加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规模及期限结构变化方面的预测分析,合理预见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协调公司表内外各项业务发展。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责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及其首席风险官、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健全有效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七条证券公司董事会应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审核批准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偏好、政策、信息披露等风险管理重大事项,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并对流动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证券公司经理层应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公司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确保流动性风险偏好和政策在公司内部的有效沟通、传达和实施;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或采取相应手段,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充分了解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等。 第九条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充分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并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2006 年7 月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 年6 月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 年6 月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我国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与管理

我国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与管理 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从总体上看,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工作才起步不久,整体状况比较差。目前各证券公司普遍存在对风险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制定明确的风险管理政策、未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或即使设立也仅是为了应付检查、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风险管理覆盖面比较窄、风险管理手段落后、风险管理报告不受重视等问题。 现在,我国的证券市场正处于剧烈变革的年代,证券市场大幅波动,多年积累的问题亟待解决,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日期也不断临近。这些都促使证券公司急切地想提高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本文分析了证券公司面临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政策。 目前证券公司面临的风险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波动而导致证券公司某一头寸或组合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这些市场波动包括: (1)利率、汇率、股价、商品价格及其他金融产品价格的波动;(2)收益曲线的变动;(3)市场流动性的变动;(4)其他市场因素的变动。此外,市场风险还包括融券成本风险、股息风险和关联风险。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合同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包括贷款、掉期、期权交易及在结算过程中因交易对手不能或不愿履行合约承诺而使公司遭受的潜在损失。这些合约包括:(1)按时偿还本息;(2)互换与外汇交易中的结算;(3)证券买卖与回购协议;(4)其他合约义务。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证券持有者不能以合理的价格迅速地卖出或将该工具转手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包括不能对头寸进行冲抵或套期保值的风险。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因交易或管理系统操作不当或缺乏必要的后台技术支持而引致的财务损失,具体包括:(1)操作结算风险;(2)技术风险; (3)公司内部失控风险。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来自交易一方不能对另一方履行合约的可能性,是指因不能执行的合约或因合约一方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而导致损失的风险。法律风险包括合约潜在的非法性以及对方无权签订合约的可能性。 系统风险。系统风险是指: (1)因单个公司倒闭、单个市场或结算系统混乱而导致金融机构相继倒闭的情形;(2)引发整个市场运行困难的投资者“信心危机”。系统风险包括因单个公司或单个市场的波动触发连片或整个市场崩溃的风险。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策略 树立起科学的风险控制理念。业务的风险不在于业务本身,而在于业务管理方式,违反纪律或是监管方式上出现失误最有可能引发风险。在公司内部强化纪律和风险意识将有助于自上而下地推动风险的警示教育,同时形成系统的风险控制制度,让每一个员工认识到自身的工作岗位上可能存在的风险,形成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屏障。 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每个证券公司都应该有一整套风险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的管理、重要业务的管理以及制度落实情况的监控是必不可少的。 证券公司的不良资产很多都是分支机构违规操作或越权经营造成的,对分支机构实行授权经营,明确其业务范围,才能控制分支机构产生的风险。对营业部经理、财务主管、电脑主管重要职位,从人事组织上进行三权分离,直接对公司的总部负责,其任免、工资等与营业部全部脱钩。 在重要业务的管理方面,证券公司应建立资金管理制度、自营业务管理制度、证券承销及资产经营业务管理制度、经纪业务管理制度。同时,要健全重要的管理制约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电脑通信系统管理制度、稽查审计制度等。 有效的制度是必要的,但有效的制度监督机制同样必不可少。执行制度比编制条文更重要,应把更多精力放在执行制度的检查监督上。 加强员工的风险控制。在风险管理中人的控制是十分重要的。在大力倡导建立风险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说明 .doc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一)修订背景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实施两年多以来,推动了证券公司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行业各公司虽初步建立了与其发展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但在风险管理意识、管理制度、组织架构、信息系统、量化指标体系、人才队伍、风险应对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此外,大部分证券公司未将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难以介入,无法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为适应经济形势,按照“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要求,提升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防范行业风险外溢,需要对《规范》进行全面修订,进一步提升《规范》的指导性、可操作性,推动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修订思路 一是对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明确风险管理每个层级的风险管理承担的职责,增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首席风险官、内部审计以及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职责;对首席风险官任职条件提出

要求,包括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要求;增加对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人员以及承担管理责任的业务部门风险管理人员的配置要求,明确对风险管理部门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总部业务及业务管理部门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同时增加风险管理人员的工作经验要求。 二是将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的覆盖范围,提出具体风险管理要求。明确证券公司子公司风险管理实施垂直管理的模式,同时提出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的任命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提名,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其解聘应征得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同意。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在首席风险官指导下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并向首席风险官履行风险报告义务。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50%,此外,对《规范》中原来只对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要求覆盖到子公司。 三是对《规范》划分章节,完善《规范》的框架。在修订内容的基础上按照全面风险管理“六个一”,将《规范》划成六个章节,具体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三章风险管理政策和机制、第四章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第五章自律管理、第六章附则。其中,将健全的组织架构与专业的人才队伍合并成第二章,即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将可操作的风险管理制度、量化的风险指标体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符合自身发展战略需要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应当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任命一名具有风险管理相关专业背景、任职经历、履职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首席风险官,由其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重大业务事项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监管部门要求,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风险超过证券公司自身承受能力范围的,证券公司应采取措施控制业务规模或降低风险。 第八条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及《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解读__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流动性覆盖率与净稳定资金率应均不低于()。 A. 50% B. 80% C. 100% D. 200%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2. 根据《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报表。 A. 5 B. 7 C. 10 D. 15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3. 证券公司应对首席风险官履职提供充分保障,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要的 ()。 A. 参与权 B. 知情权 C. 决策权 D. 选举权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4. 根据《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规定,下列有关净稳定资金率的说法正确的是()。 A. 证券公司的净稳定资金率应不低于100%

B. 净稳定资金率与可用稳定资金成正比 C. 净稳定资金率与所需稳定资金成反比 D. 净稳定资金率是指所需稳定资金与可用稳定资金之比 您的答案:A,C,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5. 根据《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规定,下列有关流动性覆盖率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流动性覆盖率指压力情景下公司持有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与未来30天的现金净流出量之比 B. 证券公司的流动性覆盖率应不低于80% C. 证券公司的流动性覆盖率应不低于100% D. 证券公司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达到规定标准 您的答案:A,D,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6. 根据《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合理设定应急计划触发条件 B. 规定应急程序和措施,明确各参与人的权限、职责及报告路径 C. 列明应急资金来源,合理估计可能的筹资规模和所需时间,充分考虑流动性转移限制,确保应急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和充分性 D. 证券公司应定期对应急计划进行演练和评估,并适时进行修订 您的答案:B,C,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7. 优质流动性资产包括()。 A. 货币资产、结算备付金 B. 未被冻结或质押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信用评级AA-及以上信用债 C. 固定资产 D. 未被冻结或质押的上海180指数、深圳100指数、沪深300指数成分股,其折算后金额不超过优质流动性资产总额的15% 您的答案:B,A,D 题目分数:10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doc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1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提高总体风险管理能力,保障公司规范经营和各项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在战略制定和日常运营中,对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和有效管理的持续过程。 第四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通过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可操作的制度流程、健全的组织架构、先进的风险管理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框架、有效的化解机制、专业的人才队伍,确保在公司整体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公司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一)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包括公司面临的所有风险 类别,全面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确保不存在风险管理的空白或漏洞。

(二)重要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对重要业务事项、主要操作环节和高风险领域实施重点控制。 (三)制衡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通过制度、流程、系统等方式,确保前、中、后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制衡、相互监督。不相容职务应合理分离。 (四)适当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风险管理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六)独立性原则。承担风险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与业务部门保持相对独立。 第六条公司在制定战略、设定目标、做出决策、日常经营过程中自上而下贯彻全面风险管理理念,通过持续的宣传、引导、培训,强化全体员工风险意识,培育高层倡行、全员有责、主动管理的风险文化。 第七条公司制定并持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原则、组织架构、授权体系、相关职责、基本程序等,并针对不同风险类型制定可操作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应对、报告的方法和流程。公司通过评估、稽核、检查等手段保证风险 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职责 第八条公司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经营管理层直接领导,以风险管理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修正)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修正)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5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6.16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 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符合自身发展战略需要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应当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风险应对

证券公司风险应对 一、从业务构成看我国证券公司风险 我国证券公司(指综合性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有经纪、承销、自营、兼并收购、基金管理、咨询服务等。因此证券公司风险根据业务可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证券经纪业务风险 由于经纪业务收入占证券公司总收入的比例较大,一般达到40—50%以上,因此经纪业务风险是证券公司最基本的风险,主要表现有: 1.经营风险 由于经纪业务的佣金收入占证券公司总收入的比重较大,证券公司对经纪业务的依赖性增强,二级市场行情波动对证券公司收益影响较大,当行情低迷时,固定成本(如通讯费用、场地租金等)居高不下,经营风险凸现。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0年度会员年检结果显示,96家证券公司类会员只有32%被列为年检好会员,与99年相比在总体规模、盈利水平有一定提高的同时,仍有近十家证券公司出现亏损或接近亏损,相当一部分证券公司净资产低于平均水平,在资产经营安全性、合法合规经营、内部控制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

2.拓展业务风险 随着证券市场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改革的深入,证券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拓展业务时采用的一系列手段措施,面临较大风险: (1)向客户融资。由于向客户透支资金的方法已经被严厉禁止,变相透支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利用国债交易向客户融资等),有的还与银行共同协作,使融资行为不易被发现。 (2)返佣。返佣使经营成本加大,一旦行情不好,返佣成为节约费用的包袱;返佣的帐务处理有的返还现金,管理漏洞较多;返佣比例制定亦有较大的随意性,增加了规范管理的难度;同时返佣税金的收取有的只代扣了个人所得税,未扣所得税、营业税,留下了隐患。(3)提供担保。证券公司有的分支机构为客户贷款资金提供担保,因担保方比较隐蔽,只有在资金链出现断裂,才有可能被发现,而这时证券公司面临的风险已十分严重。(4)三方监管。有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实行三方监管(一客户提供资金给另一客户买股票,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客户的股票,以保证另一客户资金安全),这是《证券法》不允许的行为,监管协议不受法律保障,监管行为不受法规认可,一旦发生纠纷,证券公司十分被动。(5)业务创新。为追求规模扩大和市场占有率增加,证券公司开展了一系列的业务创新,并与银行、保险等机构结成战略伙伴关系,业务创新遇到来自包括技术、咨询、培训和推广等多方面的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征求意见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 则征求意见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中国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xx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办法》,确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制度。20xx年6月,对《办法》进行了修订。近年来,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制度在督促证券公司加强风险管理、保障证券行业总体持续稳健运行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证券公司组织架构、业务产品越来越多元,相关风险类型日趋复杂,现有风险控制指标制度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风险管理的需要。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以提升风险控制指标的持续有效性,促进证券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此次《办法》修订,一方面在维持总体框架不变基础上,对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的具体规则进行调整;另一方面,结合行业发展的新形势,通过改进净资本、风险资本

准备计算公式,完善杠杆率、流动性监管等指标,明确逆周期调节机制等,提升风控指标的完备性和有效性。 此次《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改进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公式,提升资本质量和风险计量的针对性。将净资本区分为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将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统一纳入风险资本准备计算,不再重复扣减净资本。将按业务类型计算整体风险资本准备调整为按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类型分别计算。调整后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更符合证券公司开展综合经营的风险控制的现实需要,但其计算范围及标准已发生较大变化,指标值不具有历史可比性。 二是完善杠杆率指标,提高风险覆盖的完备性。将原有净资产比负债、净资本比负债两个杠杆控制指标,优化为一个资本杠杆率指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并设定不低于8%的监管要求。 三是优化流动性监控指标,强化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两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由行业自律规则上升到我会部门规章层面。 四是完善单一业务风控指标,提升指标的针对性。调整权益类证券计算口径、将衍生品区分权益类和非权益类衍生品,合并融资类业务计算口径等。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稿)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保障证券行业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 [风险文化]证券公司应当在全公司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进风险文化建设; (二)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 (四)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 (五)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 (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 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第八条证券公司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公司风险的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要求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提供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在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净资本计算表和风

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四条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至少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获得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月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抄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按周或按日编制并报送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八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5千万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千万元。

2019年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2019年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2019年5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风险管理的目标、原则和文化 (3) 第三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与职责 (5) 第四章风险管理环境 (13) 第五章授权管理 (14) 第六章风险分类 (14) 第七章风险管理流程 (17) 第一节风险政策 (17) 第二节风险识别 (18) 第三节风险的评估和计量 (19) 第四节风险管理(应对) (20) 第五节风险监测 (21) 第六节风险报告与分析 (22) 第八章应急管理 (24) 第九章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 (24) 第十章风险管理的考核与监督问责 (25) 第十一章附则 (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确保公司业务规范经营、稳健发展,保证公司的经营目标和经营战略得以实现,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稿)》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自律规则,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洗钱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公司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第二章风险管理的目标、原则和文化 第四条公司进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公司能够在确保资本安全的前提下,审慎地承担风险活动,使得公司各项业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征求意见.doc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 规则征求意见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中国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xx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办法》,确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制度。20xx年6月,对《办法》进行了修订。近年来,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制度在督促证券公司加强风险管理、保障证券行业总体持续稳健运行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证券公司组织架构、业务产品越来越多元,相关风险类型日趋复杂,现有风险控制指标制度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风险管理的需要。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以提升风险控制指标的持续有效性,促进证券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此次《办法》修订,一方面在维持总体框架不变基础上,对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的具体规则进行调整;另一方面,结合行业发展的新形势,通过改进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公式,完善杠杆率、流动性监管等指标,明确逆周期调节机制等,提升风控指标的完备性和有效性。 此次《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改进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公式,提升资本质量和风险计量的针对性。将净资本区分为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将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统一纳入风险资本准备计算,不再重复扣减净资本。将按业务类型计算整体风险资本准备调整为按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类型分别计算。调整后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更符合证券公司开展综合经营的风险控制的现实需要,但其计算范围及标准已发生较大变化,指标值不具有历史可比性。 二是完善杠杆率指标,提高风险覆盖的完备性。将原有净资产比负债、净资本比负债两个杠杆控制指标,优化为一个资本杠杆率指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并设定不低于8%的监管要求。 三是优化流动性监控指标,强化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两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由行业自律规则上升到我会部门规章层面。 四是完善单一业务风控指标,提升指标的针对性。调整权益类证券计算口径、将衍生品区分权益类和非权益类衍生品,合并融资类业务计算口径等。 五是明确逆周期调节机制,提升风险控制的有效性。明确了我会可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行业风险和市场状况,对相关指标的具体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的原则性要求。 六是强化全面风险管理要求,提升风险管理水平。要求证券公司从制度建设、组织架构、人员配备、系统建设、指标体系、应对机制等六个方面,加强全面风险管理。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保障证券行业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风险文化]证券公司应当在全公司推行稳健的 风险文化,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进风险文化建设; (二)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 (四)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 (五)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 (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 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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