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医疗机构设置总会计师制度

医疗机构设置总会计师制度

医疗机构设置总会计师制度
医疗机构设置总会计师制度

总会计师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财经管理, 强化经济责任,规范财经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财务管理依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设臵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医院副院长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院长管理医院财经工作,直接由院长负责,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医院若设有主持全院财会工作的副院长,不重复设臵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医院和有关部门有义务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总会计师的任免

第三条总会计师应坚持原则,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熟悉医院财务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四条总会计师任命必须取得省财政部门的认证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不得担任总会计师:曾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单位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第七条总会计师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两届应当轮换,任期届满可调派其他职务。任期内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征求财政部门和医科大学主要负责人意见后对总会计师进行调整。

第三章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总会计师组织领导医院的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重大财务、经济事项的研究与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

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或参与财务风险管理、偿付能力管理,保护医院财产安全完整;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臵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臵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组织制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内部控制制度,组织落实审计意见,监督执行审计决定;医院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总会计师统一管理医院的财务收支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报院长批准,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院长授权总会计师审批。对重大决策和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监督检查;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建立由总会计师与医院院长人联签制度;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医院院长处理,院长不同意总会计师对前款行为的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和监管

第十条总会计师参加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报告应结合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就医院重大经济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财务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履职情况,对总会计师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财务信息化建设,以及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十一条总会计师考核评估工作成绩显著给予奖励:显著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显著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者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廉政建设事迹突出;其他突出成就或者模范事迹。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对总会计师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进行监管。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提供或公开的会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不规范;内部财会控制机制不健全、财会制度执行不力;管理不当及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负责审批、联签、实施的事项造成经济损失;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于总会计师玩忽职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事项,总会计师未参与决策或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提出明确反对意见并记录在案的,总会计师可以免责。

省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71号)、《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财社〔2015〕263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意见》(国卫财务发〔2 017〕31号)等文件要求,为提高医院经济活动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强化医疗机构内部控制,提高运营效益,全面落实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发挥总会计师在医院经济管理活动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内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2017年底前,全省三级公立医院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岗位。2018年底前,全省所有三级公立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其他有条件的公立医院可根据需要参照设置。 第四条 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工作由各级医管委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各地发挥现有管理机制优势,结合总会计师工作特点,明确具体实施的职能部门,负责本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的选拔、聘任和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总会计师是医院领导成员,凡设立总会计师的医院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总会计师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工作,对院长负责并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医院的经济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医院重大财务、经济事项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总会计师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医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护国家财产。 1.建立健全制度,组织制定本医院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及经济管理制度等; 2.进行财务管理,包括全面预算管理、筹资管理、资本管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绩效评估等; 3.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有效地使用资金; 4.开展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总会计师对医院财务会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

关于加快推进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是提高医院经济活动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强化内部控制、提高运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医院财务制度》和《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财社…2015?263号)、《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组发…2017?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际和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现就加快推进三级公立医院建立统一规范的总会计师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卫战略。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服务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促进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为宗旨,坚持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培养和选拔具有扎实专业理论背景和丰富工作经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医院经济管理的高端人才,建立完善的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医院经济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二)发展目标。 2017年底,所有县和前四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的三级公立医院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岗位;2018年底,全国所有三级公立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其他有条件的公立医院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 ——健全总会计师选拔机制。结合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实际和需求,建立健全科学选拔机制,强化组织实施,规范选拔流程,严格选拔标准,公平公正选拔德才兼备人才。凡通过国家和地方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组织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考核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为总会计师。 ——健全总会计师使用机制。总会计师是医院领导成员,凡设立总会计师的医院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落实总会计师职责、权限,保障总会计师参与医院重要经济事项分析和决策,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促进公立医院经济管理效能的提高。 ——健全总会计师考评机制。建立完善总会计师考评制度,对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结合考评结果予以奖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一、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二、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四、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总会计师的岗位职责(共9篇)

总会计师岗位职责 一、岗位职责 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预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承办董事长和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5、总会计师负责对公司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6、总会计师协助董事长和总经理对公司及分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7、总会计师参与对公司创新成果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二、岗位权限 1、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领导处理。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不同意总会计师对前款行为的处理意见的, 总会计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2、总会计师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收支工作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4、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本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5、会计人员的聘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篇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职责 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一、在总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财务系统管理工作。 二、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模式和会计核算体系。 三、负责制定公司财务核算制度,内控制度。 四、负责公司年度计划编制及汇总工作。 五、负责成本费用控制,监督成本核算、压缩各项开支。 六、负责公司投资项目财务分析与监督工作。 七、负责公司的资金合理调配和资金使用审批。 八、负责公司会计人员的推荐、组织培训工作。 九、负责加强财务监督,督促财务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公司管理制度。 十、负责对所属公司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十一、负责各公司财务检查及年度各项计划指标进行情况的检查。 十二、负责做好纳税筹划工作。 十三、负责建立会计电算化,定期检查使用情况。十四、负责向总公司经营班子提交汇总财务报告。十五、负责年度计划各项指标执行情况的检查。十六、完成总公司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为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第四条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五条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第六条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总会计师的职责 第七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

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 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 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第三章总会计师的权限 第十条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不同意总会计师对前款行为的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总会计师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 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第十三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

医院总会计师岗位职责包括什么-总会计师的职责包括

医院总会计师岗位职责包括什么 一、医院会计基础管理主要包括: 第一条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医院会计工作; 第二条组织制定医院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医院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第三条组织实施医院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第五条组织医院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二、医院财务管理与监督主要包括: 第七条组织制定医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八条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医院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第九条组织编

制和审核医院财务决算,拟订医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十条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医院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第十一条制定医院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第十二条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第十三条定期向市立医疗集团及院领导报告医院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三、医院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主要包括: 第十四条研究制定本医院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医院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五条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医院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第十七条组织建立和完善医院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四、医院重大财务事项监管主要包括: 第十八条组织审核医院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第十九条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1.5.4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下面是某集团公司制定的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供读者参考。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行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作为出资者的权益,强化财务监督与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和会计监督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委派总会计师是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出资人,向子公司派出的总会计师,由子公司董事会聘任、母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3条委派总会计师在母公司财务部和派驻子公司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派驻子公司的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 第4条本办法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2章委派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第5条委派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 遵守职业道德, 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 坚持原则, 严守工作纪律。 2. 熟悉财经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 熟悉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 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4. 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需要,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具备任职所需要的工作能力、经验、学历及会计职称的要求。 5. 与派驻子公司管理人员符合近亲回避原则。 6. 母公司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委派总会计师。 1. 不具备本办法第5条规定的任职资格。 2. 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对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 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4. 曾在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企业中担任财务主管及以上职务,且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总会计师任职条件

总会计师的地位 总会计师是单位的领导成员,直接对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总会计师条例》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了总会计师的地位:“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第一章第五条:“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并在第一章第四条中要求:“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总会计师职责 在《总会计师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以下总会计师的职责: 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预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5、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6、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义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7、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总会计师权限 总会计师不同于企业内部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新修订的《会计法》中规定“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在《总会计师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以下总会计师的权限: 1、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不同意总会计师对前款行为的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2、总会计师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收支工作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4、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本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三甲医院总会计师岗位职责

医院总会计师工作制度 为切实加强医院财务管理,规范医院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医院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医院经营风险,特制定医院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具体包括:医院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一、医院会计基础管理主要包括: 第一条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医院会计工作; 第二条组织制定医院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医院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第三条组织实施医院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第五条组织医院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二、医院财务管理与监督主要包括: 第七条组织制定医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八条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医院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第九条组织编制和审核医院财务决算,拟订医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十条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医院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第十一条制定医院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第十二条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第十三条定期向市立医疗集团及院领导报告医院财务状况和 经济效益情况。 三、医院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主要包括: 第十四条研究制定本医院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医院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五条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医院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第十七条组织建立和完善医院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四、医院重大财务事项监管主要包括:

医院总会计师制度

医院总会计师制度 为健全总会计师制度,保障总会计师依据《总会计师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职权,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医院运营管理和经济决策活动中推进财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等方面的主导与核心作用,制定本制度。医院财务总监可以参考本制度执行。 (一)总会计师职责 总会计师作为医院行政领导成员,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管理工作,对院长负责并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医院的经济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医院重大财务、经济事项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组织医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负责财务管理和监督,保护医院财产安全。 2.医院运营管理、资本运营、业务规划、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的监督和决策支撑作用。 3.承办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总会计师权限 1.组织医院财务管理、经济管理、价格管理、医疗保险、基本建设、资产管理、审计、信息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经济管理、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等方面的日常工作。 2.医院预算决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管理计划投融资计划、物资采购计划财务专题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经

总会计师签署上报和/或下发执行。 3.医院重大或特定经济活动的财务收支、规定额度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由总会计师与医院院长联名签署批准执行。 4.对医院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对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提出意见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5.参与制订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运营计划等,提出筹资融资、运营保障、效益分析等财务决策意见。对医院重大决策、财经法规、内部控制、经济事项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协调联系当地卫健委、医保、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以及相关社会组织,保持良好沟通,贯彻执行有关部门对医院财经政策和制度。 7.履行总会计师对违反法律法规、财经制度、预计可能发生财务风险、财物浪费以及涉嫌非法集资等不合法行为的监督职能。如总会计师对不法行为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可向医院院长反映,并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对严重违法事件,总会计师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有关规定,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三)总会计师选任 1.总会计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并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道德与政治素质: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政治素质优良,自觉增强政治意识、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设置总会计师 或者财务总监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厦府[2010]330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01 【实施日期】201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若干意见的通 知 (厦府〔2010〕3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的若干意见》已经第100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九月一日

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有效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提出如下意见: 一、近三年总资产均在六亿元以上且总收入均在二亿元以上,并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设置总会计师。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设置财务总监: (一)近三年总资产均在三亿元以上且总收入均在一亿元以上,但未达到第一条所规定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确有需要可提出设置要求并上报。 三、本意见所称的总资产和总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自身的资产和收入以及其负有监管责任的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收入的汇总数。汇总数以该单位近三年决算报表为依据进行确认。 总资产和总收入规模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由市政府适时进行调整。

三甲医院总会计师岗位职责

三甲医院总会计师岗 位职责

医院总会计师工作制度 为切实加强医院财务管理,规范医院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医院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医院经营风险,特制定医院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具体包括:医院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一、医院会计基础管理主要包括: 第一条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医院会计工作; 第二条组织制定医院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医院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第三条组织实施医院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第五条组织医院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二、医院财务管理与监督主要包括: 第七条组织制定医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八条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医院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第九条组织编制和审核医院财务决算,拟订医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十条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医院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第十一条制定医院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第十二条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第十三条定期向市立医疗集团及院领导报告医院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三、医院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主要包括: 第十四条研究制定本医院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医院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五条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医院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第十七条组织建立和完善医院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四、医院重大财务事项监管主要包括:

试探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职务可合二为一

自1997年11月上海市颁布《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部分企业设置财务总监一职以来,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关系一直成为会计界和企业界议论的热点。笔者的浅见,在国有独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可合二为一,不必并存。一、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职责大同小异,二者分设不符精简高效原则。许多文章在分析财务总监制和总会计师制的异同时,大都是以《暂行规定》和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比较而阐述的。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条例》早于《暂行规定》7年,至今已有10年。这期间,企业财会工作面临的社会经济环境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家也已相继颁发了许多与财会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1992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1993年和1999年两次修订《会计法》。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可以想见,《条例》必将有较大的修改以适应形势的发展。所以在把《暂行规定》与1990年的《条例》对比时,不应拘泥于文字细则而应着眼于总体精神来理解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职责。笔者认为,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职责本质上并无多大区别,可说是大同小异。两者都要负责组织并监控本企业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都要参与拟订有关企业经营的重大计划、方案,都要参与有关财务和资产重组的决策活动,都要审核企业的财务报表并确认其准确性,都应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违反国家财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在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企业内部财会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等均应事先征求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意见等。总之,两者都是对企业财务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高层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基本相同。既然如此,就没有重复设置的必要。在论及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职权的区别时,一般均特别强调财务总监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同时还有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因此,财务总监能起到制衡经营者(总经理)的作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这些正是总会计师因处于单位行政领导人的助手地位而力所不及的。笔者认为,首先,《公司法》规定,公司财务负责人根据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可见总会计师也是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聘任,不是由总经理直接聘任的;其次,《条例》中确无总会计师对董事会、总经理负责的规定,但《条例》的颁布是在1990年,当时公司制企业尚不多,《公司法》也未出台,《条例》只写“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如果对公司制企业来说,把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理解为董事长,也未始不可。笔者认为,在《条例》修改时,如明确总会计师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和建立与总经理联签制度,则总会计师的职责和财务总监就没有什么区别了。[!--empirenews.page--] 也有人认为,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关系是“监控财务与财务监控的关系”,前者是指“对包括财务监控在内的财务管理活动的再监控”,“监控财务是改变目前财务监控乏力的必要措施,也弥补了总会计师在企业组织地位和职责权限上的不足”。但笔者认为不然。因为:一是,为改变总会计师在企业组织地位和职责权限上的不足,可以采取提升或改变总会计师的地位和扩大其职权来解决,并非一定要另设一财务总监。二是,财务总监固然可以弥补总会计师监控乏力的缺陷,但换一角度,财务总监本身也可能有监控乏力之时。假如董事会授意财务总监执行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或决策,按《暂行规定》,财务总监应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这与《条例》规定总会计师应向主管单位或财政、审计机关报告并无区别。三是,按监控财务的观点,企业质量管理一般均由质量管理部门(处、科)负责,其上有总工程师领导和监控,这和总会计师与财务部门(处、科)的关系相似,则在总工程师之上岂非还需另设一质量总监。把某一领导职务的责任者不能克守职责,寄希望于在其上另设监控一职之举,似属叠床架屋,并不可取。也有文章提出“三总师制度”(即企业设置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来自前苏联的经验,属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而财务总监制度则起源于西方,是在企业两权分离的条件

总会计师制度

总会计师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青海省交通医院财务管理,强化经济责任,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医院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财务管理依据“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医院副院长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院长管理医院财务工作,直接由院长负责,并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三条:总会计师应坚持原则,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专业知识,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熟悉医院财务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四条:总会计师的任命必须取得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认证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经验。 第二章: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力 第五条:总会计师组织领导医院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重大财务经济事项的研究与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领导本院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工作;负责、参与财务风险管理、偿债能力管理,保护医院财产安全完整;负责医院财会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置,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基础工

作,组织制定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组织落实审计意见,监督执行审计决定。 第六条:总会计师统一管理医院的财务收支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必须经总会计师报院长批准,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院长授权总会计师审批。对重大决策和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监督检查;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协议等建立由总会计师与院长联签制度;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院长处理,院长不同意总会计师对前款行为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和监管 第七条:总会计师参加院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报告应结合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就医院重大经济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财务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履职情况,对总会计师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精心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财务信息化建设,以及财务预算、决

总会计师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号 《总会计师条例》已经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四日国务院第七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第四条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五条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第六条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总会计师的职责 第七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第三章总会计师的权限 第十条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不同意总会计师对前款行为的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总会计师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第十三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

有限公司控股企业总会计师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控股企业总会计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 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健全,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务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总会计师是企业主管财会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股东权益;组织领导企业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组织或参与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集团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进行指导、考核、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控股企业和由-集团推荐到参股企业的总会计师。企业如设有由董事会聘任的财务总监,则不再设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章任职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企业应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凡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在企业领导成员中,一般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八条总会计师人选应同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和资格: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组织观念和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够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规范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熟悉行业基本业务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善于调动和激励员工的积极性: (四)工作思路清晰,创新意识强,具备组织协调宅种内外关系和驾驭全局的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五)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质,具有三年以上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或类似工作经历; (六)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七)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第九条总会计师人选在各股东方根据《公司章程》沟通后,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集团根据《公司章程》推荐的总会计师,按照投资集团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确定。 第十条总会计师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在一个企业任职一般不超过六年。 总会计师离任时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离任审计。 第三章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十一条总会计师主要负责组织企业的会计基础崔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巧监管等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基础管理主要包括: (一)结合企业实际制订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办法,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并负责向董事会汇报;

三级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建设

摘要:本文在藉以调查问卷和现场访谈的基础上,从研究三级医院总会计师制度的意义入手,分析了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而客观分析三级医院推行总会计师制度所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指出创新三级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的多维路径选择。 关键词:总会计师制度建设职责定位职业技能路径选择 一、研究的意义 总会计师制度的设立符合当前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的要求。通过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契机,抓住总会计师制度的核心环节推动并加强医院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和管理队伍的建设,重点解决目前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控制的难题,使医疗费用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保的水平及群众支付能力相适应,并提高医疗机构的经济效益。 设立总会计师制度是推动医改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流程的精细化。随着医改的进一步深化,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政策变化、分级诊疗制度建立、药品加成政策取消及新的医院薪酬制度等都对医院资金来源和结构造成重大转变,对加强资金的运营管理提出了迫切要求,这也为医院抓住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核心环节,整合医院内部管理资源,加强医院经济管理提供了契机。通过加强医院经济管理促进社会医疗成本的合理有效的控制,推动医疗卫生总需求和总供给达到均衡,使医疗资源的分布趋于合理化。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近年来,美国等西方国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其法人治理结构中设置了cfo职位,其职责也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国外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也较多,并且cfo履责也有了相应的法律保障。今天的cfo已成为领导团队中举足轻重的成员,承担着广泛而重要的职责,诸如运营计划与分析、信息技术、战略计划以及兼并收购,其职责的范围和重要性程度已使得cfo这一称谓不足以概括其真正地位,几乎没有哪个能像cfo一样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如此巨大的变化。 (二)国内研究现状 “总会计师”源自前苏联企业“一长三总师”制度(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我国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引进“总会计师”制度,最初在国有企业中推行,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研究较少。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1990年颁布实施了《总会计师条例》,至此相关的理论研究逐步增加,尤其是随着苏联解体,总会计师成为独具中国特色的称谓,其内涵也发生了变化。 我国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的推行迟滞于企业,1998年出台的《医院财务制度》中要求“符合条件的医院应建立总会计师制度”,首次提出公立医院设置总会计师的理念,虽未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卫生系统)的高度重视,但对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的推行具有里程碑意义,开启了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的帷幕。 2010年我国出台的新《医院财务制度》明确规定“三级医院须设置总会计师”,并且伴随着新一轮医改的启动,部分地区将设置总会计师作为试点内容。这一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公立医院总会计师设置工作迈上了从无序到规范的发展轨迹。许多年来,我国卫生经济学者和实践工作者对公立医院设置总会计师进行了广泛的研究。 三、三级医院推行总会计师制度的路径选择 2010年,财政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进一步明确指出“三级医院须设置总会计师”,为三级医院设置总会计师提供了法制保障和制度基础。但是从我们的调研和访谈结果中不难看出,推动三级医院设立总会计师还面临着不小的困难,主要表现在:医院主要行政领导对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仍显不够,对总会计师制度的认识有待进一步加强,总会计师人员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