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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案例分析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

2002年11月5日,某县药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某零售药店销售的左金丸有劣药嫌疑,便当场予以查封。后经调查证实:该药店于同年10月28日从该县医药公司购进左金丸200瓶,每瓶进购价4元,共付价款800元;已经销售5l瓶,每瓶销售价4.4元,销售取得价款224.4元;尚有149瓶未销售。紧接着对该县医药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医药公司向××药业公司(药品生产企业)购进同批左金丸1000瓶,进购价每瓶3.5元,除了向该药店销售200瓶外,其他的在仓库尚未销售。后经检验证实,该批左金丸确实属于劣药。

问题:你认为以上处理是否合适?为什么?应如何处理?答:不合适《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即主观无过错经营、使用假劣药品可以只承担有限行政责任。对零售药店的处罚:没收尚未销售的左金丸149瓶,没收违法所得224.4元,不应给予罚款。对医药公司的处罚:没收尚未销售的左金丸800瓶,没收违法所得800元,不应给予罚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药业公司(药品生产企业)的处罚:罚款1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其中利润1000元).分析:罚款超过三倍,不合理。应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案例分析2

某医院2002年7月从某医药开发公司购进货值7030元的吡哌酸、吗丁啉。2002年10月,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抽验时发现,该毗哌酸、吗丁啉是假药,至此,该院已销售所得4216.10元。经查实,该院的进货记录完整,所记数量与销售和剩余的存货相符,药品系从合法经营企业购进,某医药开发公司证照齐全。

问题: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答:本案例中该医院购进的吡哌酸、吗丁啉,经检验被认定为假药,因此,该医院存在使用假药的事实,其行为构成购进使用假药。该医院购进使用假药的行为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进行处罚。根据资料,虽然医院有可能是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假药,但其作为医疗机构,没有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没有认真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依法不应免除其他处罚。处罚:没收未使用的假药,没收违法所得4216.10元,罚款8432.2元—21080.5元。

对本案另一违法主体——某医药开发公司的处理。

由于其销售给某医院的吡哌酸、吗丁啉被抽查检验认定为假药,客观上已构成销售假药的事实,因此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予以处罚。处罚:没收尚未售出的假药,没收违法所得7030元,罚款14060元—35150元。

如果其有充分证据证明进货渠道合法,主观上无过错,则只处以没收其尚未售出的假药和违法所得的处罚,免除销售假药的其他处罚。如果其从非法渠道进货,那么可以认定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所销售的是假药,也就不能免除部分处罚。案例分析3 2007年1月10日,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某医院门诊药房检查时发现吗丁啉(多潘立酮)片质量可疑,该药标示生产企业为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051121519,外包装盒批号背透,说明书纸质较厚,与正品略有不同。执法人员对门诊药房、住院处药房、药库药品依法查封扣押,

共查封扣押该批号药品50盒。查该院药品购进票据,同期购进入库50盒,051121519的吗丁啉在购进票据上只体现20盒。查处方记录临床使用1盒,收入16.70元。

1月11日,该医院相关领导送来了一份该批号吗丁啉的药品检验报告书,称此药品检验报告书由供货方紧急提供。药品检验报告书证实051121519的吗丁啉符合规定。该院领导要求解除查封扣押的药品,经核实药品检验报告书确系某市药品检验所出具。

问题: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该医院使用的吗丁啉认定为假药,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依法给予没收尚未使用的吗丁啉49盒;没收违法所得16.70元;并处使用药品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即334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该医院自动完全履行。案例分析4王某经依法审批,开了一家个体药店,经济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某日,王某向其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企业负责人,并提供了一份将药店转让给刘某的协议,事先王某收到刘某《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转让费20000元。

问题:1.王某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哪些规定?

2.如果刘某已开始使用王某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其是否属于合法经营?

3.应该如何对王某的行为处罚?

答:1.王某将药店转让给刘某,并收取刘某《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转让费20000元,其已构成非法出卖《药品经营许可证》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及《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2.刘某的行为不属于合法经营,其已构成非法购买《药品经营许可证》行为,应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3.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王某应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药事管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

药事管理学试题 一、A型题(最佳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佳答案,每题1分,共15分) 1、下列哪一项为进口药品注册证号() 2、调剂处方时应做到“四查十对”,下列不属于“四查”的是() A、查处方 B、查药品 C、查用法用量 D、查配伍禁忌 3、《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英文缩写是() A、GLP B、GAP C、GMP D、GCP 4、标准操作规程的英文缩写是() A、GPP B、SOP C、QA D、GAP 5、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开始施行的日期是() A、2006年12月1日 B、2007年10月1日 C、2007年1月1日 D、2007年12月1日 6、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机关是()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C、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7、从对药品使用途径与安全管理角度去分类,药品可分为() A、现代药与传统药 B、新药与仿制药品 C、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D、国家基本药品与国家储备药品 8、药品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 A、十年 B、五年 C、二十年 D、十五年 9、“新药”的定义为() A、未曾在中国境内生产的药品 B、首次在中国境内生产使用的药品 C、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D、未曾在中国境内使用的药品 10、个人发现药品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应向所在地()报告 A、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B、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 机构 C、药品检验所 D、卫生行政部门 11、药品经营企业储存药品的库房内药品待验区的颜色是() A、绿色 B、红色 C、黄色 D、白色 12、麻醉药品处方颜色是() A、白色 B、淡黄色 C、淡绿色 D、淡红色 13、对药物治疗作用进行初步评价的是哪期临床试验() A、I期临床试验 B、II期临床试验 C、III期临床试验 D、IV期临床试验

药事管理学案例分析

药事管理学案例分析 一、无证照经营药品行政处罚案 二、流动售药处罚案 三、诊所无购药记录处罚案 四、兽药店经营人用药品案 五、药品行政垄断案 六、国内首例病人状告药厂案 一、无证照经营药品行政处罚案 相关教学内容: 第五章药品管理立法 1.案情:2003年4月,某工商部门在日常执法时发现,辖区内袁某 (个人)涉嫌无营业执照经营药品,该工商部门对袁某的药品进行了 扣押。由于工商部门对扣押的药品质量不能鉴定,便请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协助。药监部门在鉴定药品质量的时候,发现袁某经营药品未取 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进一步调查,袁某无证批发经营药品已长达 5年之久。鉴于此种情况,药监部门向工商部门提出,此案应属于药 监部门的查处范围。 2.问题与讨论: (1)袁某的行为有无违法? (2)袁某的行为若是违法,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 (3)袁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对袁某行为的处理应由哪个部门负责? 二、流动售药处罚案 1.案情:2002年2月21日,某生产企业的销售员衷某租用货车,一 路以流动的形式销售药品,在A县将药品销售给某药品经营公司时, 被A县药监局查获。经调查,该药品经营公司与某生产企业未建立药 品购销合同,衷某现场仅提供某生产企业出具的在B县销售的授权委 托书。药品经营公司购进药品时也未查验该生产企业销售人员衷某的 委托授权书等证件。 2.问题与讨论: (1)本案中某生产企业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药品经营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予处罚?为什么? 三、诊所无购药记录处罚案

1.案情:某个体诊所购进一批药品,没有按规定将该批药品进行记录。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2002年11月例行检查时发现该批药品没有购进记录,该诊所负责人称还没有来得及记录,表示马上补记。从进货单据所载的日期看,该批药品已购进两个月。 2.问题与讨论:1)本案诊所是否有违法行为? 2)诊所若有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 3)诊所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分别应有哪个部门处理? 四、兽药店经营人用药品案 1.案情:2003年6月,A市药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该 县某镇兽医站属下的兽药店经营少量的人用药品。立即作出立案处理,并查明该兽药店曾在2001年底因经营人用药品而受到药监部门的处理。 2.问题与讨论:1)本案兽药店是否有违法行为? 2)兽药店若有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 3)兽药店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五、药品行政垄断案 1.案情:某制药公司因经营需要,决定到A地开拓市场,并委派了企业经营负责人。可当该公司负责人在A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时,却被告知要先办理准销证和准入证,否则一律按劣药论处。该企业负责人在办理准销证和准入证过程中,却遭到百般刁难。尽管该企业产品通过了GMP质量认证,但该地仍以种种借口拖延办证时间,并要收受巨额办证费用。该负责人在进一步调查后得知事情真相:原来该地已经有一家制药企生产同类产品,该地为保护本地产品,一直严禁外地产品进入。该公司觉得这是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遂向其上级药监部门进行举报。上级药监部门对此极为重视,经过深入调查,决定取消准入证和准销证,允许该公司产品进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处罚。 2.问题与讨论:1)本案违法主体是谁? 2)有何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 3)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六、国内首例病人状告药厂案 1.案情:1995年8月18日,51岁的上海市录音器材厂退休会计师胡爱苗因患三叉神经痛到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就诊,医生开出处方让其服用上海黄海制药厂生产的“卡马西平”药。该药写明剂量每日1-10片。胡遵照医嘱,头

药事管理案例

一.请分析该药店买药品赠商品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案要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这条是规定不允许买药赠药、买其它商品赠药品(如买食品赠药、买服装赠药等)的行为,但买药赠日用品等并不违反我国的药品管理办法,所以只要赠的东西不是药品就可以。至于会员制等,是一种商业经营模式,只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运作即可。 二. 药房自2006年11月起,擅自出租柜台给该药品生产厂家的业务员叶某设专柜经营该药品。 问题:1、本案中有哪些违法主体,其违法行为分别是什么?2、对相应的违法行为该适用哪些法律条款等进行处理? 答案:1、违法主体有:药房、药品生产厂家。 药房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82条作出处罚。 2、药品生产厂家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5条、第8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2条的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73条作出处罚。 三:经营地址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地址不符。 第一种意见:应定性为“无证经营”。第二种意见:应定性为未按规定办理经营许可事项。请讨论:哪种意见更合理,为什么? 答案:应按第二种意见执行。 首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本案中的变更经营地址属于变更许可事项。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16条的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4条的规定,走完“三步曲”之后才能定论为“无证经营”按《药品管理法》第73条加以处罚。 四: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生产假药,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企业生产假药,应依据第七十四条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该企业无《药品生产许可证》,应依据第七十三条处罚。 请问:本案该采取哪一条意见?为什么? 答案:应采取第二种意见。 首先,《药品管理法》中第73条和第74条是针对不同行为的两条法律依据,第73条着重强调的是“无证生产”应受处罚;第74条则强调于“药品质量不合格”应受到的处罚。其次,通过比较可知,第73条对于违法行为要求予以取缔,即不允许生产,而不论生产的药品是否合格。而第74条中要求撤销批准证明文件或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证件,这就要求有证才可以吊销。所以,第73条针对的是“无证生产”的行为,而74条针对的是有证生产假药的行为。 五:未取得《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的情况下A委托B药品生产感冒胶囊,由A厂提供原料。请问:A、B企业分别有哪些违法行为,其依据是什么。它们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案:A、B企业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擅自委托与接受委托生产,A 企业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13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4条的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74条处罚,B企业同样也按照《药品管理法》74条处罚。所以,对未经批准擅自委托生产的委托方与受托方均依照生产假药论处。 六:医药公司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伪造的,于是认定该医院从无证企业购进药品,医院不服,称对该公司伪造《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之事完全不知情。 请问:医院的辩称有道理吗?为什么? 答:无道理,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建立执行购进药品检查验收制度是医疗机构的一项法定的义务。鉴别真伪并不难,上网可以查询。所以,医疗机构没有尽到应尽的查验义务,应予免责的理由不成立。 七:A医院已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其配制的制剂“一抹平”消炎药也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A医院将“一抹平”消炎药销售给当地的B医院,B医院将此制剂给本院患者使用。 请问:A医院、B医院的行为是否违法? 若违法,其违法行为及其依据是什么?如何处罚? 答:A医院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84条处罚。 B医院擅自使用A医院配制的制剂是违法的,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80条处罚。 八:2盒药品是假药;而其他药品是真药,是从合法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的。该药店销售的2盒药品假药是被掉包的。 请问:能否以销售假药为由对药店进行处罚? 为什么? 答:不能,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1条规定,可免责,即没收没售出的假药,但可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九:涉嫌非法添加消炎镇痛类化合物双氯芬酸盐。SFDA决定立即停止进口、销售和使用标识为新加坡某制药公司生产的“××镇痛片”。 请问:新加坡某制药公司生产的“××镇痛片”如何定性? 如何处罚?其处罚依据? 答案:新加坡某制药公司生产的“××镇痛片”应定性为假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有关规定,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为假药。按照《药品管理法》第74条规定进行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小张领导收到检举小张拿到该厂“分红”2万元的举报,经调查,举报属实。 请问:小张有哪些违法行为,如何处罚?其处罚依据是什么? 答案:依据《药品管理法》第70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据《药品管理法》第95条规定,退股、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分。十一:达克宁乳膏的包装印字、色泽与正品不一致。为假冒产品。本案中的达克宁乳膏经检验符合药品标准规定,能否定性为假药?为什么?对生产该药的企业应该处罚吗?如何处罚?对某医疗机构是否应予处罚?为什么?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按假药论处的情形: 依照本法必须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二:个体诊所老板杨某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某医药公司购进药品。 对某医药公司: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杨某的个体诊所:第八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十三:喷鼻药没有任何中文说明书,也没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号。 对“喷鼻药”性质的界定 假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按假药论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实施条例》第68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又变造广告审查决定文件即《药品广告审查表》被查获。1、本案违法主体是谁?2、有何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3、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北京科嘉艺广告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该法第六十条规定,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当事人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此项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发布药品广告、变造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1、本案有何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3、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本案是典型的行政垄断性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69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要求实施药品检验、审批等手段限制或排斥非本地区药品生产企业依照本法规定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以保护药品质量为名,设置“准入证”、“准销证”等手段,对本地区以外的药品进入本地区市场设置障碍,这种做法既阻碍了全国统一开放竞争的市场秩序,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药品管理法》第98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本案属于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的行为认定。 1、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配 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2、未取得制剂批准文号。《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某中医门诊部擅自分装的“转阴排毒丸”未经批准,属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假药。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武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取缔某中医门诊部的制剂设施设备,没收违法的药丸、售药所得款项,并出罚款。 1

药事管理学案例分析

《药事管理学》十个案例分析 案例二:心宁片药品广告案 【案情简介】2007年10月27日,在《海南特区报》第15版上刊登的陕西君碧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处方药——心宁片药品广告,其广告批准文号:陕药广审(文)第2007070438号。该广告以患者自述的方式宣称,产品经8大医院权威验证,4个疗程根治心脏病。服用一个疗程,不适症状得到改善,服用二个疗程心绞痛发作次数减少,血压、血脂逐渐平稳下降,服用三个疗程后心肌心血管得到前所未有的改善,服用四个疗程,症状全部消失,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等全面好转,并且杜绝二次复发。 【案例分析】该药品广告存在以下违法内容:①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如广告宣称8大医院权威验证,4个疗程根治心脏病。绝对化的宣传功效,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的规定;②广告利用患者的形象夸大使用药品的疗效,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十三条规定;③该药品是处方药,禁止在大众媒体发布药品广告,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四条规定。 案例三:篡改广告审批内容案 【案情简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07年6月6日发布2007年第1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公告通报了青海省格拉丹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巴桑母酥油丸”、哈药集团三精千鹤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牛鲜茶”、山西正元盛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宝胶囊”、抚顺澎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抗骨增生片”、福建南少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降压袋泡茶”五种产品在广告宣传中广告内容与审批内容不符,对消费者造成一定程度的误导。 【案例分析】按照《药品管理法》及《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对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要坚决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青海、黑龙江、山西、辽宁、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上述五个产品在广告宣传中严重篡改广告审批内容,属违法宣传活动,应撤销其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自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同时,按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严重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药品广告,通过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综合监管手段,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所涉及的药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醒消费者谨慎购买因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而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药品。 案例六:药品标签警示不足致伤案 【案情简介】2000年8月,美国佛蒙特州吉他手戴安娜·莱文因严重头痛合并恶心、脱水症状到社区卫生诊所求治,医生为其注射惠氏公司药物“非那根”时,并未采取药品标签建议的肌肉注射,而是采取了静脉注射,理由是静脉注射对改善她严重的偏头痛效果较佳。由于医生注射不当造成部分药剂注入动脉,导致莱文右手和右前臂坏死被迫截肢。在对这起医疗事故起诉诊所获得医疗事故赔偿金后,莱文在佛蒙特州法院控告惠氏,认为药厂应该修订FDA批准的标签,标明该药严禁推注。 惠氏抗辩认为,药品标签经过FDA批准,符合联邦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使它在类似事件的诉讼中免责,而且未经FDA批准,公司无法修改药物标签。

精选资料药事管理案例分析 共10页

擅自配制制剂案 案情简介: 武汉市药监部门突查武昌某中医门诊部,查获400余袋无文号 治肝假药和60多瓶水剂。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位于武昌紫阳路的某中医门诊部一楼药房进行检查,发现400余袋紫色,棕色,黑色的药 丸,外包装塑料袋上无任何标示,以及60多瓶褐色水剂一批。药房处方上,记录有转阴1号,5号,6号记录。这些无文号药剂是该门诊部肝 病和耳鼻喉专科用药。 专科承包人张某交待,他来自广西,这些无文号的药丸是所谓的 “转阴排毒丸”,是在门诊后的注射室里分装的。张某与门诊的合同中 显示,他每年向门诊部交纳“管理费”10万元。该门诊部和张某拒不交 待药品来源,价格和使用数量 本案属于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的行为: 案例分析认定。 1、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 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 部 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2、未取得制剂批准文号《药品管理法》第二 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 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 管 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某中医门诊部擅自分装的“转阴排毒丸”未属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假药。,经批准. 处理结论:《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 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 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 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 金 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以典型案例分析来说明学习《药事管理与法规》的重要性

以典型案例分析来说明学习《药事管理与法规》的重要性

以典型案例分析来说明学习《药事管理与法规》的重要性

2015年4月 以典型案例分析来说明学习《药事管理与法规》的重要性 摘要:如今制药行业飞速发展,药品事故却频繁发生,体现了部分人不重视药事法规的现象。我们则更应当认真学习药事管理与法规课程,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来体会其重要性。本文就从“欣弗事件”入手,着重分析该事件所违反的药品生产法规,以及对于此事件的对策和感悟。 关键词:药事管理;法规;GMP;欣弗事件 1.药事管理学课程及其特点 药事管理的定义是:为了保证公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方便、及时,宏观上国家依照宪法通过立法,政府依法通过施行相关法律、制定并施行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在微观上组织药事依法通过施行相关的管理措施,对药事活动施行必要的管理,其中也包括职业道德范畴的自律性管理。药事管理不论对公众、对药事组织都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药事管理是保障公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方便、及时和生命健康必要的和有效的手段。另一方面,为药事组织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定标准和程序。药事管理学是药学科学与社会科学相互交叉、渗透形成的以药学、法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为主要基础的药学类边缘学科,是运用社会科学的原理和方法研究现代药学事业各部分活动及其管理的基本规律和一般方法的科学。药品是特殊商品,它关系到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和身体健康的大事。质量好的药品,可以治病救人;劣质的药品,轻则延误病情,重则致人于死地,所以对药品的质量要求,非同小可,

必须达到GMP 要求。我认为本门课程的主要教学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药品规范知识,使我们具备一定的GMP 认证方面的知识,对产品的申报,注册以及监督各个方面都有一定的了解,具备相应的能力,在以后的工作实习中,得以充分运用。 2. 典型案例及分析 2.1典型案例 2006年7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西宁市部分患者在使用“欣弗”后[1],出现胸闷、心悸、心慌、寒战、肾区疼痛、过敏性休克、肝肾功能损害等临床症状,随后广西、浙江、黑龙江和山东省等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分别报告在本地发现相同品种出现类似的临床症状的病例。2006年8月3日,卫生部连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停用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欣弗”。之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2006年6月至7月生产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未按批准的工艺参数灭菌,降低灭菌温度,缩短灭菌时间,按照批准的工艺,该药品应当经过105℃、30分钟的灭菌过程,但该公司却擅自将灭菌温度降低到100-104℃不等,将灭菌时间缩短到1-4分钟不等,此外增加灭菌柜装载量,影响了灭菌效果。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相关样品进行检验,结果表明,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不符合规定。2006年8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对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引发的药品不良事件调查结果:现已查明,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违反规定生产,是导致这起不良事件的主要原因。 不良事件发生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了果断的控制措施,开展了全国范围拉网式检查,尽全力查控和收回所涉药品。经查,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自2006年6月份以来共生产欣弗产品3701120瓶,售出3186192瓶,流向全国26个省份。除未售出的484700瓶已被封存外,截止8月14日13点,企业已收回1247574瓶,收回途中173007瓶,异地查封403170瓶。 欣弗事件给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仅黑龙江省就有6人死亡[2],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06年8月13日,安徽华源药业公开对“欣弗”不良反应的患者及家属深表歉意,并作出四点承诺:全力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此事件的调查;在调查结论的基础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公司将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完成规定批次“欣弗”的召回工作;对此次事件造成的不良后果,公司将依据有关部门的医学鉴定结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善后处理工作。此举受到社会舆论的积极反应。2006年10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对在“欣弗”不良事件中负有相关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决定:收回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大容量注射剂《药品GMP 证书》;撤销该企业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药品的批准文号。 2.2案例分析

药事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汇总

1、无证照经营药品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03年4月,某工商部门在日常执法时发现,辖区内袁某(个人)涉嫌无营业执照经营药品,该工商部门对袁某的药品进行了扣押。由于工商部门对扣押的药品质量不能鉴定,便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药监部门在鉴定药品质量的时候,发现袁某经营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进一步调查,袁某无证批发经营药品已长达5年之久。鉴于此种情况,药监部门向工商部门提出,此案应属于药监部门的查处范围。 案例分析: 该案件涉及到谁是案件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证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查处无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时,《药品管理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适用效力不同,《药品管理法》是人大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于以国务院令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处理结论: 袁某无证照批发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应由药监部门以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如果袁某的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达1万元以上,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药监部门应及时把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处理。 5、假冒名牌药品处罚案 案情简介: 某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某医疗机构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达克宁乳膏(标示为西安杨森制药公司001120778)的包装印字、色泽与正品不一致,即对该乳膏进行了抽样检验,并将样品寄至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质量部进行确认。经检验,结果符合规定。但西安杨森制药公司质量部确认该乳膏为假冒产品。 案例分析: 该案件涉及到关于使用假冒品牌药品的处罚适用条款 目前,有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使用假冒品牌药品行为的处罚的违反条款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由于,《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而假冒品牌的药品显然没有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是冒用正品药品的批准文号。 处理结论: 对假冒品牌药品处罚适用的是它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

药事管理学

药事管理学 名词解释: 1药事:是指与药品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检验、教育、价格、广告、信息、监督管理等活动有关的事项。P1 2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P19 3国家基本药物:是适应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P33 4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实用的药品。P37 5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P37 6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P144 7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服务患者为中心、临床药学为基础,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P245 8药品知识产权:是指一切与医药行业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劳动成果的财产权。P267 9专利:即专利权,是指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权利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P271 10发明:医药发明专利:是对药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包括产品发明专利和方法发明专利。P271 11药品标准:是指国家对药品的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所作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据。P20

简答题 1、假药/劣药P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劣药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2、药品管理法立法宗旨P 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3、药品经营企业的开办条件P72 (1) 人员条件: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 设施与环境条件: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3) 质量控制条件: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 规章制度条件: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药事管理案例

本科药事管理学案例教学模式探讨 药事管理学课程的教学必须始终采用理论教学与实际案例想结合的教学模式。依据本课程在教学实践过程中总结的经验,并且经过教研室全体教师近年来在教学第一线中的不断的探索与创新,依据本教研室主任主编,由科技出版社出版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药事管理学教材的体例及内容背景的实际情况,在药事管理学每一章及每一篇教学结束后,针对教材每章后收录的一个国内外经典案例,在教学过程中,我们专门组织学生进行两种模式的经典案例与理论实际相联系的研讨会:第一种模式是,本章经典案例与本章理论研究相结合的案例分析教学模式,暨药事管理学课程横向案例教学讨论模式;另一种模式是,本篇所有案例汇集与本篇所有理论相结合的案例分析教学模式,暨药事管理学课程纵向案例教学讨论模式。在教研室全体教师及课程相关人员的不断努力探索和创新性研究基础上,这两种案例教学讨论模式联合应用,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此种教学讨论模式经过一段时间的推行及研究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总结了它的优点: (一)以运用药事管理学基本理论为武器,分析实际案例为标靶,提高了学生对药学实践相关问题的分析、解决能力。 教材中引入国内外恒久不衰的药事管理经典案例,本身代表了该学科的理论与药学实践相结合的样板。利用独立的研讨时间开展具体案例的横向及纵向讨论工作,有利于强化学生对药事管理学理论的实际运用能力,同时经典案例与教学理论的相结合的教学模式还极大

的促进学生学习药事管理的积极性、思考药事管理具体问题的主动性、发展药事管理学科建设的创新性。调查显示,采用此种教学模式,学生们无论在预习课程时间上还是提高学习效率方面都收效明显。 (二)药事管理学独立章节内容的横向统筹发展、纵向联通结合得以实现,学生对药事管理学课程内容的全面掌握得以体现。 独立章节案例的横向探讨结合多章节纵向结合的案例探讨模式,能够使学生更加明晰药事管理理论内容层次,前后相互联通运用多章节理论分析各篇的经典案例,能够使相对独立的药事管理各章内容整体运用后能够拼合成有机的整体。药事管理学内容能够以一个更加完整的整体形式被学生所掌握,并且应用于实践案例中。 (三)两种案例教学分析模式的联合运用,发展了药事管理教学模式。 药事管理学的教学方法中引入案例分析后,收获了明显的效果,理论课程的引导性讲解不再单调、乏味,案例分析也不再缺乏理论源泉。同时,教材中具有新颖性、典型性的案例不仅仅记录着药学实践的发展脉络,同时也代表着药事管理理论的“源生地”。 基于药事管理学主要研究药学实践领域中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督管理等过程中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管理的基本规律,药事管理教学全过程涉及内容庞杂。因此,药事管理教学内容的设置在遵循国家对药品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必须使教学资料时刻保持新颖性,并且由于药事管理研究的核心问题是确保药品质量。为此,药事管理学教学能够体现其资料新颖性、教学方法创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作业

案例分析 案例1 某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某医疗机构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达克宁乳膏(标示为西安杨森制药公司001120778)的包装印字、色泽与正品不一致,随即对该乳膏进行了抽样检验;并将样品寄至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质量部进行确认。经检验,结果虽符合规定,但西安杨森制药公司质量部确认该乳膏为假冒产品。 该案件如何定性?对医疗机构的处罚依据是什么以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定性为假药。厂家否认生产,说明样品是无注册产品。 医疗机构按销售假药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 该案件涉及到关于使用假冒品牌药品的处罚适用条款。目前,有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使用假冒品牌药品行为的处罚的违反条款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由于,《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而假冒品牌的药品显然没有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是冒用正品药品的批准文号. 处理结论:对假冒品牌药品处罚适用的是它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而不是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按照使用假药处罚 案例2 A食品药品监督局在对辖区内某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中药饮片鹿角片 存在可疑,遂对其进行抽样送检。经市药检所检验,该批鹿角片混有其他骨片,属于 “性状不符合规定”。随后,A药监局对该批中药饮片进行了查封扣押。 该案件应如何定性?提出你的处理意见。 ,A食品药品监管局定性处理时内部产生了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中药饮片部分为正品药材,另一部分掺入了其他骨片,为伪品,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正品这部分不是假药,只有掺入的那部分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定性为假药。但在处理时要区别对待,只能处理掺假的那部分中药饮片。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把整个药品一起看待,由于不是全部饮片都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因此,不能简单定性为《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为“性状不符合规定”,对此,应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规定,把该批中药饮片定性为劣药。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按掺假掺杂 ... 案例3: 药品生产企业A与外商签下购销合同,因时间紧迫,采取更换药品标签的方法履行合 同。A购进药品生产企业B的川贝枇杷糖浆,脱去原标签后,换上自己的标签,并改 变原生产批号及有效期销售给外商。A和B均拥有该药品的批准文号,其质量标准为 《中国药典》(一部),功能主治相同。 该案件应如何定性?处罚依据是什么? 案例4 药品生产企业C是一家拥有原料药黄芩苷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它从一家化工厂 D购进黄芩苷粗品,经含量测定后,未经任何加工,将其标签脱下,贴上自己的印有 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及厂名等的标签,将其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E,E企业将其作为 原料药用于生产双黄连片。 该案件应如何定性?处罚依据是什么? 案例一:药品生产企业A与外商签下购销合同,因时间紧迫,采取偷换药品标签的方法履行合同。A购进药品生产企业B的川贝枇杷糖浆,脱去原标签后,换上A自己的标签,并编造了生产批号及有效期销售给外商。A和B均有该品种的批准文号,该品种质量标准为《中国药典》( 一部),功能主治也相同。 分析:对A的处罚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对A应按生产销售假药还是劣药处理。认为应按生产销售假药处理的理由是:《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或是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应以假药论处。但笔者持不同意见:第一,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可理解为两种药品有效成分或活性物质不同,而本案中是以B企业川贝枇杷糖浆冒充 A 企业生产的,其质量标准是一样的,第二款第二项显然不适用;第二,A企业有同一品种的批准文号,第三款第(二) 项也不适用。按现行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本案应适用于《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属违反该条第三款第(一)项和(二)项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本案中药品生产企业A更改了药品的有效期和生产批号,应按生产销售劣药论处。

药事管理学论文

药事管理学论文 以典型案例来说明学习《药事管理与法规》的重要性 姓名: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化学与工程学院制药专业,北京,102600 摘要:传统药学研究领域主要研究并开发出安全、有效的新药,生产出保证质量的药品以及合理使用药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如何合理、有效地应用相应资源,对国家、单位和个人都愈来愈重要,而这些传统的药学领域并不涉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对药物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大,与药品有关的社会问题更是层出不穷,诸如药源性疾病、医药卫生资源的不合理利用、虚假药品广告泛滥、药品购销中的不正当竞争、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等等,这些问题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制约医药产业的迅速发展。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以药学为基础,运用管理学、法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与方法来开展研究,为国家干预和管理医药社会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方法,进而为病人安全使用药物提供良好的环境的药事管理变得十分重要。 关键词: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药物研究;案例分析。 药事管理学的含义及内容第一章 药事管理是指国家对药学事业的综合管理,是药学事业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涉及到药学事业的各方面(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价格、广告、使用等),形成较为完整的管理体系,现已发展成为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药事管理学是研究现代药学管理活动基本规律和一般方法的科学,是一门正在发展的新学科,与药学科学密切相关,但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它运用管理科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学科的原理来研究药学事业中的人,机构,制度,法

律,经济和信息,研究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对药学事业的影响,探索药学事业科学管理的客观规律,以促进药学事业的发展. 药事管理学是一门交叉学科,涉及到法学,管理学,还有经济学。法学是为指导我国已逐步进入法制社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以法律的授权按法定的程序,执行相关的监管活动。而管理学、经济学为手段药事管理专业课程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必须借鉴经济学、管理学的分析方法,这也就有别于其他传统的药学理论课(药剂学,药物分析,药理学等等)。也有别于普通的经济学、管理学,它是二者的有机结合。药事管理专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在药学领域中的一些问题运用管理学、经济学的手段来分析。药事管理学科具有明显的社会属性,涉及到药学事业的各个层面,与药学活动有紧密的联系。缺乏药事管理的约束,药学活动就不能有秩序、有规律、公平合法地进行。任何药学工作者都离不开这门学科的指导。 第二章典型案例分析 2.1 刺五加注射液污染引起的严重不良事件 【案情简介】2008年10月5日,云南省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使用黑龙江省某制药厂(黑龙江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药业公司)刺五加注射液后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经查,这是一起由药品污染引起的严重不良事件。 某药业公司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部分药品在流通环节被雨水浸泡,使药品受到细菌污染,后被更换包装标签并销售。2008年7月1日,昆明特大暴雨造成库存的刺五加注射液被雨 水浸泡。某药业公司云南销售人员张某从某药业公司调来包装标签,更换后销售;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云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在被雨水浸泡药品的部分样品中检出多种细菌。此外,某药业公司包装标签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管理人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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