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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东师春季期末作业考核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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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东师春季期末作业考核参考答案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22, 2012

期末作业考核

《国际经济法》

满分100分

一、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在跨国公司的责任问题上,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与其经济联系相分离。(√)

3、自动许可证是指进出口商不需要逐笔申请与获得批准即可自由从事进出口的许可证。(√)

4、我国对外国投资的审查,是根据投资额大小及所投向的行业,来决定是否由审批机构审查批

准。

(×)

5、国际项目融资的融资项目通常由融资项目的发起人进行经营。(×)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6分,共30分)

1、特别许可制

特别许可制是指外国法人须经过内国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审核批准,才能获得承认,在内国以法人名义开展有关经营活动的做法。

2、限制性商业行为

限制性商业行为或称限制性贸易做法,它是指:通过滥用或者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是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的或非书面的协议以及其他安排造成了同样影响的一切行动或行为。

3、本地化

本地化的基本含义是指外国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必须按投资时与东道国达成的协定,按协议一致的期限和条件,逐步将其股份出售给东道国(国营企业或私营企业),直到外国投资者的资本比例减少而转变为本国企业或混合企业。

4、居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同籍税收管辖权,亦称公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国籍这样的身份隶属关系事实所主张的征税权。

5、基地公司

基地公司是指那些在避税港设立而实际受外国股东控制的公司,这类公司的全部或主要的经营活动是在避税港境外发生和进行的。纳税人通过基地公司进行避税的方式主要有利用基地公司虚构

中转销售业务,实现销售利润的跨国转移;以基地公司作为持股公司,将联属企业在各国的子公司的利润以股息形式汇集到基地持股公司账下,逃避母公司所在国对股息的征税;以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将在避税港境外的财产虚构为基地公司的信托财产,从而把实际经营这些信托财产的所得,挂在基地公司的名下,达到不缴税或少纳税的好处。

三、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提单的法律作用。

答:提单是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提单在班轮运输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具体说来,其法律作用有三种:(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2)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凭证。(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2、国际合作开发的主要特征。

答:国际合作开发是国家利用外国投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作形式。通常由东道国政府或国家公司同外国投资者签订协议、合同,在东道国指定的区域,在一定的年限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依约承担风险,分享利润。

根据各国立法与实践,国际合作开发具有不同于其他合作方式的特征:(1)开发者须取得特许权或开采权;(2)合作主体具有特殊性;(3)合同安排复杂多样。

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的合格投资的标准。

答:(1)海外投资必须符合投资者本国的利益。(2)海外投资要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3)一般只限于新的海外投资。

4、国际重复征税的构成要件。

答:首先,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其次,是同一个纳税主体,即同一个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第三,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第四,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发生的征税;第五,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四、论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

1、试述国际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

答:双重征税有两种解释:国际双重征税和国内不同税种之间的双重征税。

国际双重征税是指某一或不同征税主体如果对某一或不同的征税对象或税源同时进行了两次或两次以上征税。

双重征税可分为三种基本类型:

第一,税制性双重征税是因为复税制引起的重复征税;

第二,法律性双重征税是因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纳税客体征税而引起的;

第三,经济性双重征税是因对不同的纳税人有经济联系的同一经济渊源征税所引起的,通常是指对两个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项所得或财产征收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税收的现象。

涉及跨国所得的双重征税,主要是指法律性和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

不同类型的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原因:

国际双重征税原因就是由于国家之间的税收管辖权在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上重复行使权力而发生的法律冲突。

(1)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的两个原因: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以及各国所得税制的普及化;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2)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的原因:同一所得先征了一次公司所得税,然后又征了一次个人所得税,这种两次征所得税行为即重叠征税。如果公司和股东不在同一国,就出现了国际重叠征税。

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方法:

1、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方法

(1)免税法

免税法或称豁免法,是指征税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免税法实质上是居住国政府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而承认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免税法通常又分为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

(2)抵免法

抵免法或称外国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的全球所得计算其应征税款时,允许本国居民纳税人将境外所得或财产已向来源地国缴纳的税款从本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居住国运用抵免法来免除国际双重征税时不仅承认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而且又行使了居民税收管辖权。

抵免法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直接抵免。直接抵免是指对跨国纳税人已向收入来源地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抵免。直接抵免的应以纳税人直接缴纳的税款为限。纳税人可将其在收入来源国所缴纳的所得税抵免居住国税收。

直接抵免法的基本公式为: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国内外总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地国所得税税款

间接抵免。间接抵免是指母公司所属的居住国政府允许其子公司已缴来源地国所得税中应由母公司分得的股息承担的那部分税款,来冲抵母公司的应纳税款。

全额抵免。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已向来源国政府缴纳的所有所得税税额予以全部抵免,即抵免额等于纳税人在境外所缴纳的外国税收总额。

限额抵免。限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允许居民纳税人将其向外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进行抵免设置数量上限,即抵免额不得超过按本国税法规定的税率所应缴纳的税款额。

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为:抵免限额=在收入来源地国的所得×居住国的适用税率

2、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方法

(1)股息扣除制,它是指核征公司所得税时,将股息从公司应纳税利润中扣除,对公司股东的股息只征个人所得税,从而对股息实行免税或减税。

(2)分割税率制,它是指对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和不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实行不同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前者税率低,后者税率高。分割税率制的特点是股东就所分配到的股息缴纳所得税时,税率与其他收入相同,从而以减轻公司税负的方式来缓解经济性双重征税的矛盾。

(3)折算制,它是指公司将依法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税后利润进行股息分配,对于作为本国居民的股东,国库按其所收到的股息额的一定比例退还公司已纳税款,然后以股息与所退税款之和为基数按适用税率对股东计征所得税,纳税余额便是净股息所得。

(4)将国内母公司和国外子公司合并报税,通过扣除子公司在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款额减少母公司的所得税,从而避免国际重叠征税。

(5)对外国所征收的公司所得税实行间接抵免。

我国现行税法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按国际惯例做出了相应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其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低于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不得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纳税人境外已缴税款的抵扣,一般采用分国不分项抵扣境外已缴税款的方法。其抵扣额为:境内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对于不能完全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某些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定率抵扣”的方法,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计算抵扣税额。

2、试述《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特点?

答:《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称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了解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的情况时常出现。这就会引起误解、争议、和诉讼,从而浪费时间和费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ICC)于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

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名为Incoterms1936,以后又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现在则是在2000年版本中做出补充和修订,以便使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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