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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中古史 名词解释

世界中古史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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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中古史名词解释

1、卡诺沙觐见

这是教俗最高统治者争夺统治权的最集中体现。1075年,教皇格里高利七世宣布教皇的地位高于一切世俗政权。德皇亨利四世则以宣布废黜教皇相对抗。格里高利七世发布敕令,废黜亨利四世,革除其教籍,解除臣民对他的效忠誓约。亨利四世面对严峻形势,于1077年冬季站在满地白雪的卡诺莎城堡的院子里,赤足披毡站在寒冷的雪地里苦苦恳请教皇接见,这就是史称“卡诺莎觐见”。这次觐见不仅使反对他的诸侯们失去了另立皇帝的借口,也获得了人民的广泛同情。最终,亨利四世驱逐了教皇。

2、阿维农之囚

1308—1377年,法国国王强制罗马教廷迁至法国阿维农地方,并受法王控制,史称“阿维农之囚”。14世纪以来,西欧各国王权日益加强,开展了反对罗马教廷世界霸权的斗争。法王腓力四世因捐税问题同罗马教廷发生严重冲突。1303年教皇卜尼法八世死后,在法国的压力下,选举法国波尔多大主教为教皇,称克力门五世。1308年,他把教廷从罗马迁到法国阿维农,以后七任教皇均为法国人,并受法王控制。1377年教廷迁回罗马,但阿维农教皇继续存在并和罗马教廷对立。从此开始了西方天主教会的大分裂时期。

3、十字军东征

十字军东征是罗马教廷、西欧骑士和意大利各城在宗教、战争狂热、物质利益的驱使下对近东各国的侵略性远征,时间从1096~1270 年.前后共八次.结果均以失败告终,曾灭亡拜占廷帝国。十字军东征虽对被侵略国家造成具大的灾难,但却对东西方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产生了巨大影响。

4、《沃姆斯宗教协定》

中世纪教权与王权斗争的产物。卡诺沙事件之后,皇帝与教皇争夺教会授职权的斗争持续了近半个世纪。1122年,双方达成妥协,签定了《沃姆斯宗教协定》。把主教、修道院长的宗教权力平分为二,由教会和国王分别授予。根据协定,德国皇帝同意教会自由选举主教和其他高级神职人员,教皇同意在德国的选举应在皇帝或其代表莅临下举行,遇有分歧由皇帝出面裁决。神职人员人选确定后,首先由皇帝授予权标,作为地上世俗权力的标志,接着,由教皇授予指环和牧仗,象征领地上的宗教权力。皇帝的神职授予权大为削弱。德国的主教叙任权之争至此告一段落。

沃姆斯宗教协定

1122年德皇亨利五世与教皇签订的一个调和双方矛盾的协定。它标志着教权与王权之争趋于缓和。该协定规定:主教和修道院长由教士选举,选举时须有皇帝或其代表参加,教皇赐予主教代表教权的指环和权杖,德皇赐予主教代表世俗权

力的权节.

5、《末日审判书》

英王威廉一世(征服者)下令进行的全国土地调查情况的汇编。目的在于了解王田及国王的直接封臣的地产情况,以便收取租税,加强财政管理,并确定封臣的封建义务。1086年由国王指定的教俗封建主在全境进行广泛的土地调查。把全国划分为7~8个区,每个区包括若干郡。按郡、百户区、村的系统了解情况。调查内容包括当地地产归属情况,每个庄园的面积、工具和牲畜数量,各类农民人数,以及草地、牧场、森林、鱼塘的面积,该地产的价值等。调查结果汇总整理,编定成册,称《末日审判书》(意指它所记录的情况不容否认,犹如末日审判一样)

末日审判书

也叫“最终税册”。1086年英国国王征服者威廉下令编制的全国土地调查清册。目的是确定土地税额和附庸对于国王的封建义务。调查时将部分自由农降为农奴,人们对于清查,如同面临所说的“末日审判”一样。故有“末日审判书“之称。

6、大宪章

大宪章是亨利二世以来地方分权势力为中央集权之间斗争的产物。它是一个典型的封建法律文献。共63条,旨在限制王权,保障教俗封建王的特权不受侵犯。其主要内容是迫使王权向贵族让步,大宪章每一个款都涉及封建统治和封建习惯的细节问题。大宪章的签订为英国议会君主制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和重要经验。大宪章的基本原则——法律至上和保障人权——逐渐被承认为英国立宪政治的基础。仍有某些积极意义。

自由大宪章

限制英国王权的一项封建契约。英国失地王约翰时,约翰对内无视封建契约,向附庸和城市征收额外捐税,对外则向教皇纳贡称臣,使他与社会各等级都处于对立地位。1215年6月15日,大封建主联合骑士与城市上层以武力迫使约翰签署“自由大宪章”.大宪章共63条,具有封建契约性质,主要是保证大封建主在经济、司法、和政治上的特权,同时也涉及骑士和市民等级的权利.大宪章把王权放在封建契约约束之下,充分反映了西欧封建制度的特点

自由大宪章

1215年春天,英国大封建主联合骑士、市民上层,以武力迫使国王约翰签订的大宪章。规定国王不能向封建主随意征税,不能随意逮捕封建主或没收其财产,国王要确保各大城市的自治权,尊重教会的选举自由。若国王不遵守上述规定,封建主则有权用武力推翻其统治。大宪章总的来说是限制王权,将王权置于封建的法律约束之下,保护封建主和部分市民上层的封建性文件,但它没有得到广大平民和骑士的支持,再加上约翰后继者亨利三世不履行大宪章,导致了更大范围的内战。

《自由大宪章》

英国限制王权的封建文件。1215年6月15日,英王约翰在封建领主、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的联合压力下签署,共63条。主旨是限制王权,保障教会和领主的特权以及骑士和市民的某些利益。主要内容有:承认教会自由不受侵犯;保障领主和骑士的采邑继承权,不再征收额外继承税或其他贡金、代役税;归还原侵占的领主土地、抵押物和契据;尊重领主法庭的管辖权,国王、官吏不任意受理诉讼,不任意逮捕、监禁自由民;承认伦敦和其他自治城市原有的自由和风俗习惯;统一国内度量衡,保障商贾自由。同时,规定由领主推举25人负责监督宪章的实施。《大宪章》是规定封建阶级内部权力再分配的文件,并未保障广大农奴的利益,不久即被英王约翰撕毁。到17世纪,资产阶级对《大宪章》内容作了新的解释,作为要求公民权利、商业自由和法治的法律依据。

7、牛津条例

英国限制王权的决议。1258年,英国大贵族在牛津开会,通过了进一步限制王权的决议,即《牛津条例》,当时在位的英王亨利三世被迫接受了条例。规定:由15个大贵族组成委员会,实际掌握国家政权。同时,由实际执掌国家政权的贵族和另外选出的12名贵族组成国会,每年开会三次,讨论重大国事。由此进一步限制了王权,初步提出了组成国会管理国家的思想

牛津条例

亨利三世时,王权与大贵族发生矛盾。1258 年,亨利于牛津召开讨论征税的大会议,贵族发动兵谏,迫使亨利签订限制王权的“牛津条例”。牛津条例规定,议会法是最高权威,一切法令不得与其相悖,并组成由15 名贵族参加的委员会与国王共同施政,国王采取的任何措施均得他们同意,方能实施.如此形成贵族寡头政治

8、模范会议

1295年,爱德华为筹集军费,召开国会。与会者除了大封建主外,还有每郡两名骑士代表和每城市两名市民代表。以后历次会议都以此次国会为范例,因而被称为“模范国会”。从此,英国成为议会制君主制国家。

模范议会

英国封建贵族的代议机构。在英国“大会议”之后产生。1265年1月,德·孟福尔依靠贵族、教士和市民的支持,战胜国王之后,以摄政的名义,根据《自由大宪章》的规定,在威斯敏斯特宫召集大会议,它创立了英国议会的雏形,是英国议会的开端。129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为筹集战争经费又召集议会。仿照大会议的代表成分,出席议会的除大贵族、教士外,每郡有2名骑士代表,每个大城市有2名市民代表,约有400余名议员出席。此后议会仿此例经常召开,这次议会被称为模范议会。由于贵族议员和市民、骑士议员在根本利益、要求上各不相同,每当这种议会召开时,各郡骑士代表和市民代表经常单独在一起。但是,中世纪时期的大会议、模范议会及1343年由两院组成的议会都只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还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议会。

9、“黄金诏书”

1356年德皇查理四世为稳定德国政局,阻止教皇干涉皇位选举而发布的诏书。它明确规定皇帝由七大选侯(三个主教选侯,四个世俗选侯)选举产生,大诸侯在各自领地内有独立的法律、税收权和军队,而选侯则有绝对君主权力。“黄金诏书”的颁布更加清楚地表明德国的历史已变为诸侯领地独立发展的历史。在这种情况下,帝国的瓦解过程开始

黄金诏书

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四世于1356年颁布的帝国基本法。规定:皇帝由当时权势最大的7个选帝侯,在法兰克福城选举产生。选举会议由美因茨大主教召集并主持;帝位加冕礼在亚琛举行;德意志国王即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不再需要罗马教皇的承认。还规定选帝侯在其领地内政治独立,拥有征税、铸币、盐、铁矿开采等国家主权,以及独立的、不准臣民上诉的最高司法裁判权,拥有监督帝国的职权。金玺诏书从法律上确定了德意志侯国的分立体制,进一步削弱了皇权,加剧了德意志的政治分裂。

10、汉萨同盟

它是德意志北部沿海城市为保护其贸易利益而结成的商业同盟。汉萨一词日耳曼语原意为集团。同盟形成于1356年,中心在吕贝克。13世纪80年代,莱茵地区各商人组织互相合作以维护共同的利益,并与吕贝克及其他控制波罗的海贸易的北德城市结成同盟,防御劫匪和海盗,确保贸易安全。它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促进了贸易的活跃和货币的流通。

11、英法百年战争

1337—1453年,英国和法国之间进行了大规模的、时间长达百年以上的战争,史称“百年战争”。长期的领地纠纷、争夺富庶的佛兰德尔、复杂的王位继承问题使得两国争夺不断,最终爆发战争。战争共分为四个阶段:1337—1360年为第一阶段,法国在克勒西战役和普瓦提埃战役中大败;1369—1380年为第二阶段,法王获胜;1415—1422年为第三阶段,法军在阿让库尔战役中大败;1422—1453午为第四阶段,英军失败。百年战争给法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社会经济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但它唤醒了法兰西民族精神,为统一的法兰西民族国家的形成创造了专利条件。与此同时,战争加剧了英国的社会矛盾,进而轰终酿成了旷日持久的玫瑰战争。

英法百年战争

1337—1453 年英法两国之间的战争。持续百余年,故得名。起因于两国争夺富饶的佛兰德斯和英王在法国境内的领地。战争初期,英军先后取得克勒西战役和普瓦提埃胜利。法军惨败。国内赋税重重,导致巴黎市民起义和扎克雷起义。后法国改革财政,整饬军队,于1369年向英进攻,收复大部分失地。英国内爆发瓦特泰勒起义。至1453年,战争最后以英国失败告终。除加来港外,法收复了英王在法国全部领地。

英法百年战争

1337---1453年英法两国断断续续进行的战争。十四世纪英法因争夺富庶的佛兰德尔和英王在法国的领地,矛盾十分尖锐。1328年,法王查理四世(法王腓力四世之子)死后没有男性继承人,他的堂兄腓力六世即位。英王爱德华以腓力四世的外孙的身份要求继承法国王位并向法国发动战争。战争初期英军获胜,继而从1369年开始的几年内,法国大部分失地,但接着发生了封建主内讧,国力削弱。英军于1415年再度入侵,以后占领法国北部。法国人民激于爱国热情,奋起反抗,终于收复除加来以外的全部土地,取得最后的胜利

12、巴黎起义和扎克雷起义

14世纪中期发生在法国的两次起义。百年战争时,农民生活极端困苦,封建压迫日益加重,阶级矛盾不断激化,激起了人民的反抗。巴黎起义发生在1357年,巴黎市民在商会会长艾田·马赛领导下,利用了三级会议。扎克雷起义发生在1358年5月,由巴巴黎附近的乡下农民组成,他们提出了“消灭所有贵族,一个也不留”的口号。起义席卷法国北部,沉重地打击了大封建主的统治。由于缺乏明确的斗争纲领和坚强的组织,被法英封建主镇压。

扎克雷起义

法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发生在英法百年战争的第一阶段,起义的原因是兵祸和黑死病的流行,大量人口死亡,农民陷入了绝望境地;战争加重了人民负担;封建领主的盘剥引起人民的不满。1358年5月,法国北部博韦地区的农民首先举行起义。之所以被称为“扎克雷起义”,是因为法国封建主一直蔑视农民为“扎可雷”,意为“乡下佬”。起义很快席卷了法国北部及巴黎附近地区。在农民吉约姆?卡尔的领导下,起义者提出“消灭一切贵族”的战斗口号。后国王恶人查理通过欺骗手段俘虏了起义领袖,失去领袖和指挥的起义军被贵族军队击败。

13、瓦特·泰勒起义

1381年由瓦特·泰勒和教士约翰·保尔领导的英国农民反封建起义.14世纪朱,黑死病蔓延席卷英国,导致人口大减,劳动力缺乏,工资高涨。封建政府企图把工资限制在黑死病蔓延以前的水平上,以保障封建主利益。1 381年起义爆发,全国40个郡中约有25个郡的农民参加。农民军提出一系列激进的纲领,但最终国王逮捕、处死了起义领袖瓦特。泰勒和约翰·保尔,起义失败。它虽然失败了,但打击了封建领主和天主教会的统治,加速了农奴制的崩溃。

14、《伊戈尔远征记》

罗斯一部文史兼备的作品,成书于12 世纪,它描述了诺夫哥罗德—塞维尔斯克王公伊戈尔远征波洛夫齐人而遭失败的故事。作者用战败的悲惨遭遇,谴责封建内讧,主张团结对敌。这是一篇充满罗斯爱国主义思想的作品。

15、《往年纪事》

罗斯最早的编年史。索贡巡行基辅罗斯国对居民征收贡物的方法。罗斯大公以武力征服邻近地区。除了掠夺财物和奴隶外,还强迫被征服的部落称臣纳贡。每至秋末冬初,罗斯大公便率大队亲兵到各地征收贡物,收取毛皮、蜂蜜、蜂蜡及粮食和奴隶,史称“索贡巡行”。这实际上是带有掠夺性质,所到之处往往是洗劫一空。征收和掠夺所得,一部分分配给亲兵,用来维系主从关系;大部分则运到拜占庭和东方市场出卖,以换取各种必需品和奢侈品。这种制度构成罗斯国家早期对内统治的主要特征。

《往年纪事》

罗斯最早的编年史,成书于12 世纪,既是一部内容广泛的历史著作,又是一部优美的文学作品。它是由基辅彼彻拉修道院修士涅斯托尔完成的历史名著,是罗斯早期社会生活和历史事件的百科全书。

16、《罗斯法典》

反映古罗斯11—12世纪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它是在东斯拉夫人习惯法的基础上,结合罗斯历代大公颁布的法令,在11—12世纪编成的法令汇编,法典中反映了罗斯封建关系的形成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所有制,巩固封建制度,是研究基辅罗斯历史的珍贵资料。它包括“简编”和“详编”两部分,重新发现于18世纪

《罗斯法典》

基辅罗斯及封建割据时期古罗斯的法令汇编。来源于东斯拉夫人习惯法、罗斯王公法令和法院判例,约在11~12世纪编成。法典明文规定:破坏田界、偷盗牲畜、纵火焚烧庄园或打谷场、杀害王公贵族及官员者,都要处以重罚;将债农、奴仆、斯美尔德(农民),置于封建依附地位,农民死后无嗣,其财产归主人所有;废除血族复仇习俗,代之以罚付“血款”,即杀人者偿付被害者家属40格里夫那,杀死领主等显贵,加倍偿付,封建主杀死一个农民则只付5个格里夫那的偿金。它们是在不同时期形成的各具特点的法律文献。

17、库里克沃战役

莫斯科摆脱蒙古统治的有决定意义的重大战役。1378年在沃查河战役失败后的金帐汗马麦汗并不甘心,他集结军队,并与立陶宛结盟,商定于1380年9月1日会师奥卡河,联合进攻莫斯科。是年夏,马麦汗沿顿河北上,等待与立陶宛会师。莫斯科得知情报后一面集结军队迎击,一面打破蒙立联盟,于9月8日渡过顿河后与蒙古军在库里克沃平原交战。马麦汗被迫应战。经过一整天的激战,马麦汗被彻底打败,只身逃走。库里克沃战役是莫斯科摆脱蒙古统治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重大战役。顿斯科伊库里克沃战役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底米特里获得了“顿斯科伊”(顿河英雄)的称号。

18、《罗马民法大全》

又称查士丁尼法典或国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是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编纂的一部汇编式法典,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

该法典由四部分组成,分别为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以及新律。最后完成于公元530年左右。法典内容为东罗马帝国时期的皇帝敕令,以及权威的法学家对于法律的解释,还有给法律学生当作法学的入门教材等。

在整个编纂工程完成之后,任何对于《民法大全》的评论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该法奠定了后世法学尤其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基础,是法学研究者研究民法学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献资料之一。

19、圣像破坏运动

“破坏圣像运动”是由尼德兰手工业者、平民和农民发动的反对天主教会和西班牙殖民统治的人民运动,是欧洲历史上著名的尼德兰资产阶级革命的一个组成部分。

“尼德兰”意为低地,所包括的区域相当于今天的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和法国北部部分地方。16世纪初,这里处于西班牙哈布斯堡王朝的统治之下。西班牙统治者和天主教会对尼德兰人民实行残酷的统治。西班牙国王查理一世于1550年颁布“血腥诏令”,对不满西班牙统治的人,男的杀头,女的活埋,甚至处以火刑。查理一世退位后,其子腓力二世继位,更加残酷地镇压尼德兰人民。他任命其姐玛格丽特为尼德兰总督,重申执行“血腥诏令”。据估计,从诏令颁发到 1566年的五年时间,被杀害和驱逐的人竟达5万多人。

西班牙的残暴统治,引起尼德兰各阶层人民的强烈不满,终于爆发一场声势浩大的人民起义。1566年8月11日,弗兰德尔一些城市首先发动、起义的锋芒一开始指向教会,他们手持木棒、铁锤,冲进教堂寺院,把所谓圣像圣骨之类骗人的“圣物” 全部捣毁。起义发展迅速,很快波及到尼德兰17个省中的12个省。短期内,教堂和寺院被捣毁5500余所。所以,历史上称之为“破坏圣像运动”。其实,他们并不限于破坏天主教堂,还打开监狱释放被囚禁的新教徒。在许多农村,有些农民烧毁田契,还建立武装和夺取政权。

尼德兰的革命运动吓坏了西班牙反动当局,他们采取两面手段,一面发表宣言,佯装答应群众的要求,停止迫害新教徒;一面拉拢起义队伍中的贵族和资产阶级,分化瓦解革命队伍。由于贵族和资产阶级的动摇和叛变,起义又被西班牙反动派镇压下去,起义者被杀害8000多人。但是,这次起义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不久,那些没有被捕的起义者组织起游击队,在海上和密林中袭击西班牙反动统治者,最后终于推翻了西班牙反动统治,迎来了荷兰的独立。

伊斯兰教的“五功”:伊斯兰教的五项基本功课,即念诵作证词、履行拜功、在“莱麦丹”月斋戒、缴纳天课、朝觐天房等。中国穆斯林简称为念、礼、斋、课、朝等五件“天命”。被认为是伊斯兰教的基础,教法规定的成年男女穆斯林必须发行的宗教义务,以表达对安拉的虔诚,达到坚定信仰和磨炼意志的目的。

20、印度教

也称“新婆罗门教”。是对四世纪前后,南亚次大陆兴起的若干新教派的泛称。主要经典有《吠陀》、《奥义书》、《往事书》《摩诃婆罗多》和《罗摩衍那》等。基本教义由婆罗门教、佛教等各派学教理论,兼收吠檀多派唯心主义哲学思想等混合而成。主要内容为多神论和“轮回”、“业报”说。教徒大致分为尸魔多、湿婆、毗湿奴和铄迦多四派。至八、九世纪,经改革逐渐演变为现代的雏形。

21、阇提

印地语音译,意为“出身”。指封建社会的等级。随着封建制度的形成,瓦尔纳发展为阇提。阇提是具有严格的等级性和排它性的世袭职业的集团。按照印度教的习俗,人一生下来,便属于某一特定的种姓,继承父亲的职业,社会因此分裂为许多彼此隔离的种姓。

22、伊斯兰教的五功

伊斯兰教的五项基本功课,即念诵作证词、履行拜功、在“莱麦丹”月斋戒、缴纳天课、朝觐天房等。中国穆斯林简称为念、礼、斋、课、朝等五件“天命”。被认为是伊斯兰教的基础,教法规定的成年男女穆斯林必须发行的宗教义务,以表达对安拉的虔诚,达到坚定信仰和磨炼意志的目的。

23、什叶派

什叶派(阿拉伯语:“什叶”,阿拉伯语音译,意为“党人”、“派别”。又译作“十叶派”。什叶派是与逊尼派、哈瓦利吉派、穆尔吉埃派并称为早期伊斯兰教的四大政治派别。“是伊斯兰教中除逊尼派外人数最多的一个教派。该派以拥护穆罕默德的堂弟、女婿阿里及其后裔担任穆斯林领袖伊玛目为其主要特征,故又称作阿里派。与逊尼派相对。该派只承认哈希姆家族的阿里及其后裔为合法继承人,并神化阿里与其后代为“伊玛目”,认为他们是“超人”、“受安拉保护,永不犯错误”的圣人,甚至高于穆罕默德。且认为末代伊玛目已隐遁,将以救世主(马赫迪)身份再现。后因内部主张分歧,又相继分化出凯萨尼派、栽德派、伊斯玛仪派、十二伊玛目派等派别和许多支系。目前,全世界大约有10-15%的穆斯林属于这个教派,全世界什叶派穆斯林约有8000多万人。主要分布在伊朗、伊拉克、巴基斯坦、印度、土耳其、阿富汗、黎巴嫩、沙特阿拉伯、也门、巴林等地区。

24、逊尼派

伊斯兰教主要教派之一。全称“逊奈与大众派”,自称“正统派”。被认为是伊斯兰教的正统派。人数约占全世界穆斯林的85%以上。与什叶派并称为不同的两大政治、宗教派别。“逊尼”系阿拉伯语的音译,原意为“遵守逊奈者”,亦即“遵循传统者”。中国穆斯林大多属逊尼派,遵奉该派的哈乃斐教法学派。

中国建筑史名词解释

中国建筑史部分名词解释及简答1 1.嵩岳寺塔 位于河南登封市,建于北魏正光四年(公元523年),是我国现存最早的塔的实物,砖构地面(非地下)建筑,也是唯一一座平面十二边形的塔。嵩岳寺塔是砖砌密檐式塔。塔身建于朴素的台基上,塔身腰部有一组挑出的砖叠涩,将塔身划分为上下两段,上段装饰精美,下段素平无饰。塔内砌成直通顶部的空筒,塔身下段平面为十二边形,至塔身上段以上改为八角形。标志着中国砖构技术的重要进展和融合外来建筑文化,创造中国式密檐塔达到了成熟水平。 2.唐长安城 是唐朝的都城,城址在今西安城区及其周围地带。唐代建立后,继续以隋大兴城为都,改名长安城,基本沿袭隋大兴的格局。城市由外郭城、宫城和皇城三部分组成。皇城、宫城前后毗连,位于郭城中轴北部。布局受周礼考工记影响很大,东南西三面各辟3座城门,南北向街道11条,东西向14条,郭城由街道纵横划分为114坊,实数108坊。是中国古代史,也是世界古代史上规模最大的城市。 特点: (1)是里坊制城市高度成熟的典型代表 (2)规划继承了古代城市规划的传统,平面布局方正规则,每面开三门,皇城“左祖右社”,与《考工记》中的布局接近 (3)吸取了北魏洛阳的规划经验,更为规整。 (4)宫阙、宫府与民居分区明确,使朝廷与居民“不复相参”,居民区及道路系统尽可能少地被打断,功能更为合理。 (5)规整的棋盘式布局 (6)采用东西二市制,集中市制,一般居民住宅只向枋内开门,实行宵禁。 3.佛光寺大殿 即佛光寺内的东大殿,位于山西五台山,建于唐(公元857年).面阔七开间,进深八架椽(四间),属“金箱斗底槽”平面形式,内槽柱围成面阔五间,进深二间的内槽空间。属殿堂型构架。上覆单檐四阿殿,下承低矮的台阶。屋顶平缓、门窗质朴、挑檐深远。正脊和檐口都有升起曲线,有侧脚,采用了叉手和托脚,正吻用鸱尾,柱高与开间的比例略呈方形,斗拱高度约为柱高的1/2。佛光寺是我国现存的最大的唐代木构架建筑,处于晚唐时期,是木构架的成熟期的代表建筑。 构架特点:殿堂型构架

世界近代史名词解释

世界近代史名词解释 1.地理大发现—— 西方史学家对15至18世纪欧洲一系列航海活动的通称。15世纪后,由于对外贸易的需要和对贵金属的渴求,在宗教狂热和人文主义精神的鼓舞下,西欧一些探险家开始寻找通向东方的新航路。1492年,哥伦布航抵“美洲”,开辟了欧美航线;1498年达?伽马开辟自西欧绕过非洲南端直达印度的航路;1519—1522年麦哲伦与其同伴首次环球航行。地理大发现,引起了商业革命和西方国家殖民掠夺的狂潮,加速了西欧封建制度的解体和资本主义关系的成长,预示了世界史上一个新时代的来临。 2.商业革命—— 16世纪欧洲商业的突然扩大和新的世界市场兴起的现象被称为商业革命。新航路的发现,给新兴的资产阶级开辟了新的活动场所,欧洲人的经商范围由地中海一带扩展到大西洋及世界各地,欧洲与亚洲、非洲、美洲之间都有了商业往来,世界市场扩大。各地对欧洲商品的需求也在扩大,使贸易额和商品种类都大为增加。商业革命对欧洲封建社会的解体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兴起,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3.文艺复兴—— 文艺复兴是14至17世纪欧洲文化和思想史上的一次重大的新文化运动。因欧洲思想文化界人士力图恢复希腊、罗马典文化,使之“复活”、“再生”,“文艺复兴”即由此得名。文艺复兴起源于意大利,15世纪后期传播到英法德等其他西欧国家,运动的中心是意大利。文艺复兴的指导思想人文主义,是一种以人为中心,为创造现世的幸福而奋斗的乐观进取的精神。文艺复兴时期在文学、艺术、政治思想和自然科学等方面都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文艺复兴运动是欧洲历史上第一次思想解放运动,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促使欧洲人开始以神为中心过渡到以人为中心,唤醒了人们的进取精神、创造精神和科学实验精神;文艺复兴创造的光辉灿烂的文化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4.人文主义—— 文艺复兴运动的主要思潮,是早期资产阶级的思想体系。人文主义一词来源于拉丁文,又译为“人道主义”或“人本主义”,其思想核心是个人主义。它是资产阶级用来反对封建束缚,谋求自身政治经济地位的思想武器。其基本特征是:以人为本,强调个人“才能”和自我奋斗;重视现世生活,反对宗教禁欲主义,反对经院哲学;否认对教皇和教会的绝对服从;反对封建特权和等级制;提倡理性,重视科学实验;表现乐观主义精神,反对悲观主义;欣赏资产阶级的文学艺术。人文主义对于人们摆脱神权的束缚,争取自由平等乃至推翻封建统治,都具有巨大进步作用 5.克伦威尔——

国际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国际法: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 法律形式。它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其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补充渊源。还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是辅助性资料。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是重要渊源。3.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使之明确化 和系统化。严格来说,是指对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广义上说,还包括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即国际法的逐渐发展。 4.国际法的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指能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依国际法直 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 5.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并构成国际 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6.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 基础的法律原则。 7.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这是现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8.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9.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而不问其大小强弱,也不问其社会制度的性质和 发展水平如何 10.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11.管辖权:是指国家国家依据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其在 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权的权利。 12.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指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单一国拥有统一代表国家处理 对内对外事务的中央机关和在该中央机关领导下行使地方性职权的地方机关。在单一制形式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公民有统一的国籍,它在国际交往中是单一的主体。国家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表现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13.联邦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邦(国或州)组成的国家,即联邦国 14.国家承认:是指一个既存国家确认特定领土范围内居民已组成一个国家并具有国际法上 的人格,同时表示愿意与其交往。 15.国家豁免:又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或国家司法豁免,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 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16.国家继承:是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资格或者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 和义务转移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 17.政府继承:是指因革命或者政导致政权更迭,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由新政 府取代。与国家继承政府承认:只是对既存国家内部通过政变或革命所产生的新政府的承认。 18.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指其他国家将一国内战中反抗政府的一方承认为享有 国际法上交战者资格的叛乱团体的行为。 19.对叛乱团体的承认:是指其他国家将一国内反抗政府的叛乱者承认为叛乱团 体的行为。 20.明示承认:是一种直接的、明文表示的承认。

中建史名词解释及简答

中建史名词解释及简答 1.嵩岳寺塔 位于河南登封市,建于北魏正光四年(公元523年),是我国现存最早的塔的实物,砖构地面(非地下)建筑,也是唯一一座平面十二边形的塔。嵩岳寺塔是砖砌密檐式塔。塔身建于朴素的台基上,塔身腰部有一组挑出的砖叠涩,将塔身划分为上下两段,上段装饰精美,下段素平无饰。塔内砌成直通顶部的空筒,塔身下段平面为十二边形,至塔身上段以上改为八角形。标志着中国砖构技术的重要进展和融合外来建筑文化,创造中国式密檐塔达到了成熟水平。 2.唐长安城 是唐朝的都城,城址在今西安城区及其周围地带。唐代建立后,继续以隋大兴城为都,改名长安城,基本沿袭隋大兴的格局。城市由外郭城、宫城和皇城三部分组成。皇城、宫城前后毗连,位于郭城中轴北部。布局受周礼考工记影响很大,东南西三面各辟3座城门,南北向街道11条,东西向14条,郭城由街道纵横划分为114坊,实数108坊。是中国古代史,也是世界古代史上规模最大的城市。 特点: (1)是里坊制城市高度成熟的典型代表 (2)规划继承了古代城市规划的传统,平面布局方正规则,每面开三门,皇城“左祖右社”,与《考工记》中的布局接近 (3)吸取了北魏洛阳的规划经验,更为规整。 (4)宫阙、宫府与民居分区明确,使朝廷与居民“不复相参”,居民区及道路系统尽可能少地被打断,功能更为合理。 (5)规整的棋盘式布局 (6)采用东西二市制,集中市制,一般居民住宅只向枋内开门,实行宵禁。 3.佛光寺大殿 即佛光寺内的东大殿,位于山西五台山,建于唐(公元857年).面阔七开间,进深八架椽(四间),属“金箱斗底槽”平面形式,内槽柱围成面阔五间,进深二间的内槽空间。属殿堂型构架。上覆单檐四阿殿,下承低矮的台阶。屋顶平缓、门窗质朴、挑檐深远。正脊和檐口都有升起曲线,有侧脚,采用了叉手和托脚,正吻用鸱尾,柱高与开间的比例略呈方形,斗拱高度约为柱高的1/2。佛光寺是我国现存的最大的唐代木构架建筑,处于晚唐时期,是木构架的成熟期的代表建筑。 构架特点:殿堂型构架 1)柱网层有显著的“生起”和“侧脚” 2)左、右、后三面的外檐柱列都包砌在很厚的土坯墙内,对柱网稳定起很大作用

世界现代史名词解释

世界现代史 名词解释: 1.美西战争:美西战争是1898年,为夺取属地、和而发动的战争,是列强重新瓜分的第一次战争。和既有重要的价值,又是分别向和扩张的。新兴的拥有雄厚的、军事潜力,已建立起一支较强大的。 2.门户开放政策:在整个范围,列强都有进行贸易的权利。它的主要精神是利益均沾,机会平等。不论是在哪个列强的内,不论是否在或都实行这个原则。是美国侵华行动的“里程碑”。受到列强的普遍欢迎,由此而使得列强在侵华步骤上取得暂时的一致。避免了列强因在华利益的相互抵触而使得列强间本以十分尖锐的矛盾进一步激化。也由此而使得列强由争夺在华利益而转化为在这个问题上相互合作。 3.日俄战争:是指1904年2月,与为了侵占东北和,在中国东北的土地上进行的一场战争。以沙皇俄国的失败而告终。日俄战争促成日本在东北亚取得军事优势,并取得在、中国东北驻军的权利,令俄国于此的扩张受到阻挠。日俄战争的陆上战场是清朝本土的,而清朝政府却被逼迫宣布中立,甚至为这场战争专门划出了一块交战区。日、俄、中(清)三方在这场中都蒙受到了严重损失,并为之后各国的发展道路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4.三国同盟:这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帝国主义列强结成的军事与政治集团。1879年,德国、奥匈帝国为了对抗俄国与法国缔结军事同盟条约。1882年意大利加入,三国同盟正式形成。三国同盟的目标直接对准法国。后意大利于1915年脱离同盟国集团,转而加入协约国集团。同年,保加利亚与土耳其则相继加入同盟国。1918年11月,同盟国集团在与协约国的军事战争中失败,最终随着德国的战败,同盟国集团瓦解。 5.三国协约: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与三国同盟相对抗的帝国主义集团,由英、法、俄三国于1904—1907年期间签订一系列协议而组成。1893年为抗衡德、意同盟,法俄首先签订军事协定。面临日益增长的德国威胁,英法调整在殖民地上的矛盾,于1904年签订英法协约。随后在日俄战争中遭到失败的俄国为了摆脱自己的困境,也于1907年和英国签订英俄协约。至此协约国最终形成。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意、美等二十五国先后加入。十月革命后,苏俄宣布出。1918年德国投降后,美、英、法、日等帝国主义曾以协约国的名义三次向苏俄发动武装干涉,均遭失败。因协约国间矛盾不断加深,逐步瓦解。 6.马恩河战役:1914年5月,德军在进攻中,右翼第一、二集团军之间出现了50公里宽的暴露地段,补英法联军楔入,被迫撤退。联军开始反攻但其后受阻,遂设防固守,此为马恩河战役。马恩河战役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的第一次大规模战略决战,以德军第一次撤退和失败,联军取得胜利告终,联军向前推进改革60公里。马恩河之战是大战的第一个转折点,德军在6周内打败法国的计划宣告破产。 7.坦能堡战役: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协约国与同盟国军队在东线的一次重要战役。一战爆发后,俄军为配合西线协约国的军事作战,于1914年8月在东线发动军事进攻,但由于其指挥系统差,后勤补给困难,东线德军在兴登堡与鲁登道夫的指挥下,最终击溃入侵俄军,俄军全线溃败,12万人被俘。德军在东线由此从防御进入进攻,最终在12月,在俄国内陆战局陷入僵持状态。

中国建筑史名词解释大全

中国建筑史名词解释大全 三分为一中国古建筑存在很多“三分为一”的现象,就是一个整体分为三部分。建筑立面分为“大屋顶、墙体、基座”三部分;柱子分为“柱顶、柱身、柱础”三部分; 不仅立面,平面也有“三分为一” 正房一般为三开间;标准(三进)四合院分“前院、中国古代木架建筑吧相邻两屋架之间的空间成为间,房屋的进深则以架数或椽数来表达 通面阔建筑物纵向相邻两檐柱中心线间的距离称为面阔;各间面阔的总和为通面阔建筑正中一间称明间,宋代称当心间, 其左、右侧的称次间, 再外的称梢间、最外的称尽间,九间以上的建筑增加次间数. 通进深:各步距离的总和或侧面各开间宽度的总和步:檩与檩之间的水平距离称为步分心斗底槽宋代殿阁宋代殿阁内部四种空间(单槽、双槽、分心斗底槽、金箱斗底槽) 划分方法之一。其特点是殿身根据《营造法式》的记录,副阶:宋代个体建筑周围环绕的廊子,称为副阶。身、殿身建筑主体外部另加一圈回廊,在《营造法式》中称为“副阶周匝” 副阶周匝:塔柱的收分:中国古代的圆柱子上下两端直径是不相等的,而是根部略粗,顶部略细,这种作法,称为“收溜”又称“收分”。柱的卷杀:柱的端部作弧形,形成柔美而有弹性的外观,称为卷杀。挑尖梁:长一步架,承担一个檩子的力,在檐口处的梁,有斗拱时叫挑尖梁,无斗拱时叫抱头梁. 踩步金:歇山建筑屋顶四面出檐,其中,前后檐檐椽的后尾搭置在前后檐的下金檩上,两山面檐椽后尾则搭置在山面的一个既非梁又非檩的特殊构件上,这个只有歇山建筑才有的特殊构件叫“踩步金” 罗锅椽: 是中国建筑中的一种设计风格,双桁卷棚屋面顶步架侧面成弧形的椽子。侧脚:为了使建筑有较好的稳定性,宋代建筑规定外檐柱在前、后檐均向内倾斜柱高的10/1000,在两山向内倾斜8/1000,而角柱则两个方向都有倾斜。这种做法称为“侧脚”。 生起:宋、辽建筑的檐柱由当心间向二端升高,因此檐口呈一缓和曲线,这在《营造法式》中称为“生起”。额枋:是柱上联络与承重的水平构件。雀替:是置于梁枋下与柱相交处的短木,可以缩短梁枋的净跨距离。举折(举架):举是指屋架的高度,常指建筑的进深和屋面的材料而定。在计算屋架举高时,由于各檩升高的幅度不一致,所以求得的屋面横断面坡度不是一根直线,而是若干折线组成的,这就是“折”。 叉手:叉手支撑在侏儒柱两侧,北魏宁懋石室已见。 扶脊木:清式构件,六角形截面,位于脊桁上且与脊桁平行。平棊:大的方木格网上置板并 遍施彩画的天花。 平闇:平棊天花中格小而不施彩画者。 偷心造:宋式斗拱,挑出华拱的挑头上没有与之垂直的斗拱与枋为偷心造计心造:宋代斗拱中,每一跳的华拱或昂头上,放置横拱的一种斗拱的结构方法。须弥座:多层叠涩组成的台基,源自佛像基座。 斗口制:坐斗正面的槽口叫斗口,在清代作为衡量建筑尺度的标准。斗拱:是我国木构架建筑特有的结构构件,主要由水平放置的方形斗、升和矩形的栱以及斜置的昂组成。补间铺作:柱间斗拱宋称补间铺作,清称平身科。踩:翘、昂自坐斗出挑的多寡,清代一踩计 材分制:材和契作为宋代建筑尺度的计量标准,材分八等,根据不同建筑等级采用不同等级的材 歇山收山法: 屋顶两侧山花自山面檐柱中线向庑殿推山法: 庑殿屋顶的一种处理手法,由于立面上的需要将正脊向两端推出,使四条垂脊呈柔和曲线。 悬山挑山:是将悬山建筑两山的檩头,向山墙外伸出四椽四档或1/3 檐柱高的做法。 隔扇:隔扇可作对外地门、窗,也可作内部的隔断。 支摘窗:支摘窗多用于住宅。窗下为槛墙,高一般可按3/10 檐柱高定,铺首:门扉上的 环形饰物,大多冶兽首衔环之状。彻上明造:是指建筑物室内的顶部做法,如天花不做装饰,更不用藻井,而让屋顶梁架结构完全暴露,称为“彻上明造”,也称“彻上露明造”。

国际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导论 ★1、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主要高速国家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国际习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实践逐渐形成惯例,惯例经过一段时期的前后一致的反复实践,被各国认为具有拘束力,即成为国际习惯。 6、一般法制原则:指各个法律体系所共同采用的原则。如时效、善意等。 ★10、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应是国家之间的协议。 ★11、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条约。 ★12、造法性条约:专为确立或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条约。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各平共处。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 ★3、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也是国家本身所固有的属性。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是不可侵害的、不可让与的,是国家统治的权力,它具体体现为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4、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 ★5、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6、不干涉内政原则 ★7、国际合作原则 ★8、民族自决原则 ★9、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1、国际法主体: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2、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12、国家的独立权 ★13、国家的平等权 ★14、国家的自卫权 ★15、管辖权 ★16、领域管辖:又称属地管辖,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17、国籍管辖:又称属人优越权,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国外的本国人,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18、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19、普遍管辖: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如贩毒、奴隶贩买等。 ★20、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的国家或政策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21、承认的宣告说:认为承认只是对新国家这一既成事实的宣告,并不具有创设国际不主体的作用。该说现已获普遍支持,其代表人物有里维尔、布赖尔利等。 22、承认的构成说: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此说盛行于19世纪的欧洲,代表人物有奥本海,斯特鲁普等。 ★23、国家承认,是对新国家的承认,分为四种,即合并、分离、分立、独立 ★25、政府承认:指对新政府的承认,即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护正常关系。 ★26、有效统治原则:指新政府必须能在其控制下的领土上有效地行使权力的条件下,各国才能予以承认。★28、法律上的承认:又称正式承认,指承认国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以一种完全的、永久的正式承认。这种承认表示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建立全面的正式关系,而且是永久的、不可撤销的。 ★29、国际法上的继承: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到另一个承爱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30、国家继承: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家的法律关系。 ★36、政府继承:指由于革命或政变而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中建史名词解释

1.枓:「栱、昂、方木间互相连接的斗形构件」 2.栱:铺作中自斗口內水平伸出的短方木,端部作卷杀处理 3.昂:斜置的方木,和华栱一样起传挑的作用」 4.方:「断面呈长方形的木枋子」「山墙」指在建筑的两侧,和纵轴线平行的墙。 「檐墙」指在建筑的前后,和纵轴线垂直的墙。重要的建筑只使用后檐墙,前檐墙用于一般民宅。 叉手:支托于脊檩下两侧之斜撑托脚:支托于各金檩斜下方只斜撑 平棋:小方格的天花。卷杀:木构件外轮廓端部采用转折的弧形艺术处理手法。 生起:立面上,檐柱自中央明见向两侧逐渐升高。屋宇檐柱的角柱比当心间的两柱高2-12寸,其余檐柱也依势逐柱升高。因而宋代建筑的屋檐仅当心间为直线段,其余全由曲线组成。屋脊也因此而用生头木将脊的两侧垫高,形成曲线,使之与檐口相呼应。其他各榑的生头木则使屋面形成双曲面。清代建筑无角柱生起。古镜:宫式建筑多采用薄如镜面的石础,称为古式,明清时期—古镜;宋—覆盆 金箱斗底槽:内外两圈柱,内外柱同高铺首:门扉上的环形饰物,大多冶兽首衔环之状。 里坊制:春秋到隋唐,为加强对城内居民的控制,封闭式的城市居民管理制度,即把城内居住区分为许多里坊,内有街巷,四周用高墙围起,设里正、里卒把守,早启晚毕; 材分制:尺寸是根据设计时对该建筑所选用某一等级的“材”及其相关尺寸为依据来确定的。P242 斗口制:在大式建筑中用斗口宽度做建筑及构建尺度的计量标准。斗口按建筑等级分为11等。P282 斗拱:是我国木构架建筑特有的结构构件,主要由水平放置的方形斗、升和矩形的栱以及斜置的昂组成。在结构上挑出以承重,并将屋面的大面积荷载经斗拱传递到柱上。他又可有一定的装饰作用,是建筑屋顶和屋身立面上的过渡。,还作为封建社会中森严等级制度的象征和重要建筑的尺度横量标准。 推山:是庑殿建筑处理屋顶的一种特殊手法。由于立面上的需要将正脊向两端推出,从而四条垂脊由45度斜直线变为柔和曲线,并使屋顶正面和山面的坡度与步架距离都不一致。P262 收山:是歇山屋顶两侧山花自山面檐柱中线向内收进的做法。其目的是使屋顶不过于庞大,但引起了结构上的某些变化 侧脚:把建筑物的一圈檐柱柱脚向外抛出,柱头向内收进,其目的是借助于屋顶重量长生水平推力,增加木构架的内聚力,以防散架或倾侧。 叉柱造:其做法将上层檐柱底部十字开口,插在平座柱上的斗拱内;而平座柱则叉立在下檐柱斗拱上,但向内推进半柱径。 大木作:木构架建筑中,承重的木构件及由这些构件组成的木构架,总称为大木。如柱、梁、枋、檩、斗拱等。清式大木做法可分为大木大士和大木小式。 大木大式:大木大式建筑又称为殿式建筑,一般用于宫殿、官署、庙宇、府邸中的主要殿堂。面阔可自5间多至11间,进深可多至11桁。可使用周围廊,单檐或重檐的庑殿、歇山屋顶、筒瓦或琉璃 瓦屋面、兽吻和斗拱。建筑尺度以斗口作为衡量的标准。 大木小式:大木小式建筑用于上述建筑的次要房屋和一般民居。面阔三间至五间,通进深不多于7檩,大梁以五架为限。只用单檐悬山和硬山及以下屋顶,不用琉璃瓦和斗拱。建筑尺度依明间面阔及 檐柱径为标准。 驼峰:形如骆驼之背,一般在彻上明造梁架中配合斗拱承载梁栿,有全驼峰和半驼峰之别。P263 梭柱:柱子上下两端(或仅上端)收小,如梭形,六朝至宋官式建筑上见之,明代仍见于江南名居建筑。副阶周匝:在建筑主体之外,再加一圈回廊(柱廊)。P259 1.鸱尾:汉至宋宫殿屋脊两端之饰物。铺首:门扉上环形饰物,大多为兽首衔环之状。 卷杀:宋代拱梁柱等构件端部作弧形,形成柔美而有弹性的外观,称为卷杀。 2.梭柱:柱子上下两端(或仅上端)收小,如梭形,六朝至宋官式建筑上见之,明代仍见于江南民居建筑。 3.副阶周匝:在建筑主体以外另加一圈回廊,一般应用于比较隆重的建筑。 4.驼峰:形如骆驼之背,一般在砌上明造梁架中配合斗拱承载梁栿,有全驼峰和羊驼峰之别 生起:宋辽建筑的檐柱由当心间二端升高,因此檐口呈一缓和曲线,在(营造法式)中称为生起。 古镜:官式建筑多采用薄如镜面的石础,称为「古镜式」。

世界近代史名词解释

世界近代史下名词解释 (适用于王晓焰老师) -------杨帆编辑整理1. 人民宪章:英国宪章运动中的纲领性文件。1837年由洛维特领导的“伦敦工人协 会”拟定,次年5月8日,以《人民宪章》的名称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凡年满21岁,精神健全的男子皆有选举权;②无记名秘密投票;③废除议员候选人的财产资格限制;④议员应支付薪俸;⑤平均分配选举区,按各自选民的人数分配代表名额;⑥议员每年改选一次。其核心内容是以普选权为基础的议会民主化的问题,反映了当时英国无产阶级和一部分工业资产阶级的要求,推动了宪章运动的发展,对其他国家的工人运动也有一定影响。 2. 第一国际成立大会:即国际工人协会的第一次大会。原为1864年9月,在伦敦 圣马丁教堂召开的声援波兰人民起义的国际性工人大会。大会根据法国工人代表的提议,通过了建立“国际工人协会”的决议,选出21人组成临时中央委员会,马克思当选为委员,对第一国际指导,拟定《成立宣言》、《共同章程》,使第一国际处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这次大会的召开宣告了国际工人协会的成立,并阐明了其目标、任务,建立了组织架构,在国际工人运动史上有重要的地位。 3. 拿破仑三世:法兰西第二帝国的缔造者。路易·波拿马原为法兰西第二共和国总 统,于1851年12月2日发动政变,1852年建立法兰西第二帝国。其在位时期,积极促进法国经济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法国经济发展的政策,在此期间,法国完成的工业革命。为了改变1815年以来法国的孤立状态,争夺欧洲大陆优势和进行海外殖民侵略,拿破仑三世积极发动对外战争,在克里米亚战争中,联合英国击败俄国,取得欧洲大陆的霸权。在普法战争中,色当战役惨败被俘,其第二帝国也随之覆灭。拿破仑三世促进了法国经济的巨变,在经济上确立了现代水平的资本主义的根基。 4. 1832年会议改革:19世纪三十年代英国新兴的工业资产阶级同土地贵族进行斗争, 争取重新分配政治权及扩大选举权的政治改良运动。在1832年会议改革中,资产阶级的全国政治联合会等团体同辉格党政府相呼应,利用人民运动发声势,迫使议会通过法案,撤销了56个“衰败选区”(指地处农村,已无人烟,由大地主指派议员的选区),增加了在工业革命过程中新兴起的工业城市的代表名额,并降低了选民的财产数额限制,扩大了资产阶级选举权。 5. 宪法纠纷:德国统一过程中出现的议会与政府之间就军事改革进行的争论。前后共两 次。第一次是1860年,陆军部长洛恩提出的一个军事改革方案,遭议会否决,其后政府在没有得到议会批准的情况下强行进行了军事改革,后又解散议会,从而酿成军事改革是否合法争论。这就是第一次“宪法纠纷”。俾斯麦上台后,很快宣布议会休会,下令增加军费,封闭反对派刊物,禁止自由派活动,这些独断的行为被指责为违宪,从而酿成第二次“宪法纠纷”。1864年,俾斯麦以对丹麦的军事胜利征服了朝野,这场冲突才结束。宪法纠纷实际上是资产阶级同容克阶级争夺政治权的斗争,也为德国统一创造了条件。 6. 俄国1861年改革:俄国废除农奴制度的改革。19世纪中期,农奴制已成为俄国资本 主义发展的严重障碍。农民运动不断高涨,克里米亚战争的失败进一步加深了国内矛盾,农奴危机日益严重。沙皇亚历山大二世政府被迫颁布,废除农奴制的法令,规定:农奴拥有人身自由;土地仍归地主所有;农民为获得人身自由和份地必须交付高额赎金。这样,农民获得“自由”时受到了残酷的剥夺。这场由农奴主实行的自上而下的资产阶级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汇总 一、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Archipelagic sea lane passage群岛海道通过 baseline直线基线 economic zone专署经济区 clause 5.jus cogens强行法 7.neutralized states中立国 p.77/ sector principle扇形原则 9.attaches附属国/添附 10.natural prolongation principles自然延长原则 11.pacta sunt servanda约定必须遵守批 of effectiveness有效原则 13.par in parem non habet jurisdictionem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14.accretion添附 sanguinis血统主义 sic stantibus 17.retortion报复 18.extra territorial asylum领事庇护、域外庇护 19.a delict jure genetium 20.treaty-contracts 21.international comity国际法院 22.Drago Doctrine 23.trust territories 24.cession割让 26.signature ad referendum暂签 shelf大陆架 Congress维斯特法利亚国会/立法会 29.Diplomatic Corps外交团 legation premises使馆(外交人员的经营场所) 31.nuncios 32.the peaceful co-existence principle和平共处原则 34.Full Power全权证书 35.change's daffaires 36.exequatur 37.letter of Credence国书 ;LiHaopei;ShiJiuyong;He Qizhi;Zhaolihai 39.Caonnally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b1696702.html,w-making contract造法性条约 41.Super-national Law超国法 42.the right of collective self-defence集体自卫权 43.jus non scriptum 44.the nation's penal obligation国家刑事责任 Usage/ International Custom国际习惯/国际惯例 46.Instant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

中国建筑史名词解释

中国建筑史名词解释 1.中国木构架体系形成于汉代,成熟于唐代,宋代在成熟化的基础上精致化,明清则达到高度成熟阶段。 2.副阶:宋称,殿阁等个体建筑周围环绕的廊子(形成重檐屋顶),称为副阶。 3.间:四柱之间的空间或两榀梁架之间的空间(一般指第二种), 若两排柱子很近,则其中间部分称之为出廊(周围廊,前后廊,前出廊,不出廊四种)。 4.卷杀:对木构件曲线轮廓的一种加工方法。 5.大木大式建筑和大木小式建筑:在官式建筑的构筑形制上,区分为大木大式建筑和大木小式建筑。大式建筑主要用于坛庙、宫殿、苑囿、陵墓、城楼、府第、衙署和官修寺庙等组群的主要、次要殿屋,属于高等级建筑。小式建筑主要用于民宅、店肆等民间建筑和重要组群中的辅助用房,属于低等次建筑.其区别为:①间架:大式建筑开间可到九间,特例用到11间,通进深可到11架,特例到13架。小式建筑开间只能做到三五间,通进深不多于7架,一般以3,4,5架居多。②出廊:大式建筑可用各种出廊方式,而小式建筑只能用到前后廊,不许做周围廊。③屋顶:大式建筑可以用各种屋顶形式和琉璃瓦件.小式建筑只能用硬山,悬山及其卷棚做法,不许用庑殿,歇山,不许做重檐,不许用筒瓦和琉璃瓦件。④大木构件:大式建筑可以用斗拱,也可以不用。小式建筑不许用斗拱。在梁架构件中,大式建筑增添了飞椽,随梁枋,角脊,伏脊木等构件。

6.脊木:被脊固定于脊桁上,截面为六角形,在伏脊木两侧朝下的斜面上开椽窝以插脑椽. 伏脊木仅在明清才出现的(唐宋时期没有),且仅用于大式建筑中。 7.角吻:重檐建筑的下檐槫(音团tuan)脊或屋顶转角处的装饰兽。 8.螭首: ①传说中的怪兽,用于建筑屋顶的装饰,是套兽采用的主要形式。②古代彝器,碑额,庭柱,殿阶上及印章上的螭龙头像。 9.<<考工记>>(战国):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面朝后市,市朝一夫。一般解释为:都城九里见方,每边辟三门,纵横各九条道路,南北道路宽九条车轨,东面为祖庙,西面为社稷坛,前面是朝廷宫室,后面是市场和居民区。朝廷宫室市场占地一百亩。(涂,道路.一夫,一百亩)(注意,这是<<考工记>>中记载的都城制度,左祖右社,人面朝南时,左东右西。) 10.经幢:①刻有佛的名字或经咒的石柱子,柱身多为六角形或圆形。(现代汉语词典)②在八角形的石柱上刻经文(陀罗尼经),用以宣扬佛法的纪念性建筑物。始见于唐,到宋辽时颇有发展,以后又少见。一般由基座,幢身,幢顶三部分组成。(中建史) 11.覆盆:柱础的露明部分加工成外凸的束线线脚,如盆覆盖。 12.垂带踏跺:高等级建筑的台阶做法,其正面轴线上称正阶踏跺,两旁称垂手踏跺,侧面称抄手踏跺。 13.角柱石:立在台基角部,其间砌陡板石与角柱齐平,上盖阶条石,下部为土衬石。 14.柱顶石:下衬磉墩,上附柱础,长为两倍的柱径,厚为柱径。

世界近代史名词解释和问答题

《世界近代史》课程作业 一、名词解释 1.教皇子午线:1494 年经教皇仲裁,西班牙和葡萄牙在世界上划分势力范围的分界线。 1492年哥伦布到达美洲后,西、葡两国为争夺殖民地、市场和掠夺财富,长期进行战争。为缓和两国日益尖锐的矛盾,由教皇亚历山大六世(1492~1503在位)出面调解,于1494年6月7日两画了一条线,线西归西班牙,东归葡萄牙,此即所谓“教皇子午线”。 这条由教皇作保规定的西、葡两国势力范围的分界线,开创近代殖民列强瓜分世界、划分势力范围的先河。(参课本P19) 2.人文主义:文艺复兴时期,资产阶级表现在文学、艺术、教育、哲学和自然科学等方面的思想内容,通常被称为人文主义。 人文主义是一种哲学理论和一种世界观,以人为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作为文艺复兴时期主要的社会思潮,他的核心是:肯定人,注重人性,要求把人从宗教束缚中解救出来。反对神权,提倡人权;反对神性,提倡人性;反对封建特权,提倡自由平等;反对教会蒙昧主义,提倡发展文化教育;反对封建割据和外族入侵,主张中央集权和民族独立。 人文主义是资产阶级的世界观和历史观,是资产阶级反封建、反中世界神学世界观的思想武器。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对人文主义的过分推崇,造成文艺复兴运动个人私欲的膨胀、泛滥和社会混乱。 3.薄伽丘:乔万尼·薄伽丘(1313—1375),一译卜伽丘,意大利文艺复兴运动的杰出代表,人文主义者。 代表作《十日谈》批判宗教守旧思想,揭露教会的虚伪和腐化,提倡个性解放,歌颂人对现世生活的追求。主张“幸福在人间”,被视为文艺复兴的宣言。创作了西欧

文学史上第一部心理小说《菲亚美达》;其与但丁、彼特拉克合称“文学三杰”。 4.因信称义:是德国神学家马丁·路德的神学思想核心。 他认为,基督徒之所以是自由的,是因为他们“因信称义”,不再受善功律的支配,他们通过自己的信仰而与基督建立了新的个人关系。信徒不必依靠教会极其繁琐的宗教礼仪,只凭对上帝对的虔诚信仰就可以得到灵魂的拯救。内容有:1.圣经乃唯一的、最高的成就。2.平信徒皆为祭司3.僧俗平等,恪守天职。 这一宗教伦理是对天主教会所宣扬的“行为称义”的否定,所蕴含的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具有宗教情感的个人主义与文艺复兴中具有理性的个人主义结合在一起,成为早期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精神动力之一。 5.预定论: 由宗教改革家加尔文(1509——1564)提出,也成为加尔文派的奠基。 预定论认为神的旨意是绝对的,也是无条件的,一切有限的受造物联合起来也不能影响神的旨意,这旨意完全是神在永恒里安排的。神是万物的主宰,伟大而有能力,安排大自然的运行,支配人类的历史,任何细节都在他的掌管之下。其内容为将人分为“选民”和“弃民”。 预定论提出了解放人的思想,鼓励人们在世俗生活中去发财致富。 6.开明专制:18世纪下半叶欧洲一些国家封建专制君主执行的一种政策,是为了适应资本主义发展和阶级矛盾尖锐化而进行的具有明显资本主义色彩的改革。 当时,欧洲大陆诸国的封建制度日趋衰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封建社会内有所发展。各国封建君主为了巩固其专制统治,接过了法国启蒙学者要求改革的旗帜,宣称要进行自上而下的改革。把自己装扮成“开明”的君主,高喊“开明”的口号,进行种种改革,如改革教会,兴办教育事业,编纂法典等 “开明专制”的时代是从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二世登基时开始的。他自称“国家的第一

国际法名词解释

By 俞振翰 几点说明: 1.本资料综合金哲老师课件、师兄师姐往年的复习资料等整理而成,是目前国际法名词解释中最完整的版本。 2.本资料覆盖率高达99.5%,个别过于简单的条目没有涵盖在里面。但至少在突击的时候翻过一遍书或上课听过课的同学不会有问题。 3.加粗体字部分是金哲老师课件中没有的或者不完善的名词解释,至于其中人权和国际刑法的部分看看就好,应该不会考。。。 4.纯为攒RP而发,祝各位好运。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概述 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体。除了国家以外,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个人在某些领域内、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国际法所给予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节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该和约是近代国际法17世纪从欧洲发展起来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为结束“三十年战争”所签订。初步确立了领土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对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国际联盟:第一个普遍的国际政治组织。基本宗旨是解决国际争端、维护世界和平。 《巴黎非战公约》:1928年签订。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地废弃了战争的合法性。 第三节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主体:即国际人格者,是指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即直接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个人在某些领域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主体。 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产生、出现、得以确立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而其历史渊源是国际法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事实。国际法渊源包括条约、国际习惯及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世界近代史-名词解释

明治维新日本历史上的一次政治革命。它推翻德川幕府,使大政归还天皇,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实行大改革,促进日本的现代化和西方化。1871年废藩置县,摧毁了所有的封建政权。明治政府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工业化。军事工业以及交通运输都得到很大发展。到20世纪初,明治维新的目标基本上已经完成,日本在现代工业国的道路上前进。 西进运动北美独立战争到南北战争爆发前后向北美大陆西部移民拓殖扩张、掠夺印第安人土地的运动。美国独立后阻止移民西进的敕令,来自沿海地区和欧洲的移民涌向西部。在西进运动过程中,出现3次巨大的移民高潮。1890年,西进运动正式结束。西进运动使美国的领土增加到建国时的3倍以上,扩大了发展工业所需的各种基本资源,对美国社会制度和资本主义的发展以及美利坚民族性格的形成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普法战争德国完成统一的第三次王朝战争。普奥战争后,位于德国西南部的邦国在法国支持下仍然独立,德意志的统一还未完成。俾斯麦积极准备用兵法国。1870年7月,战争爆发。战争以法国军队的进攻为开始,但在普鲁士军队的反击下,战场很快就转移到法国境内。9月1日,双方在色当进行大会战,法国军队再次惨败,拿破仑三世率领10万法军投降。普法战争以普鲁士的胜利而宣告结束。1870年年底,德意志西南部的4个邦国加入“北德意志联邦”,德意志终于实现统一。 《1787年联邦宪法》美国宪法,也是近代西方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9月17日费城制宪会议上通过。宪法以三权分立为基本原则。以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为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实行总统制。行政权属于总统,总统任期4年,有权任命部长、缔结条约,但须经国会同意,国会对总统、部长的渎职行为有权弹劾;国会是立法机关,由参、众两院组成,负责批准条约,制订税率立法。但总统对国会立法有否决权。司法权属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任命,须经国会批准,任取终身,有解释宪法的权力。以上三条旨在将立法、行政、司法之权分立,互相制约。宪法同时也带有明显的种族压迫条款,没有触动奴隶制。后增加了10项关于人权的补充条款,规定言论、出版、集会等权利。宪法对加强联邦政府权力,巩固资产阶级统治有很大作用,沿用至今。 吉伦特派法国大革命中代表工商业资产阶级的政治派别。吉伦特派的主要成员最初属于雅各宾俱乐部,后在俱乐部内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新派别,因该派领袖人物多来自西南部的吉伦特郡而得名。成员主要是与西部和南部的工商业资产阶级有较密切联系的知识分子和律师。1792年8月10日起义之后,以吉伦特派成员为主组成临时政府,开始吉伦特派执掌政权时期。吉伦特派主张废除君主制,建立共和国、但认为法国革命应当止步,恢复秩序。1793年初法国局势恶化,前线吃紧,市场物资匮乏,物价飞涨,群众要求限制物价,打击投机商。吉伦特派则坚持经济自由原则,不愿实行对经济的干涉和管制。吉伦特派逐渐失去民心,1793年5月31日至6月2日,雅各宾派领导巴黎群众起义,迫使议会下令逮捕吉伦特派首领,结束了吉伦特派统治。在恐怖时期,吉伦特派首脑人物被大批处死或自杀。热月政变后,该派残余势力构成热月党的骨干。 开明专制18世纪下半叶欧洲一些国家封建专制君主执行的一种政策。当时,欧洲大陆诸国的封建制度日趋衰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封建社会内有所发展,社会阶级矛盾尖锐。各国封建君主为了巩固其专制统治,接过了法国启蒙学者要求改革的旗帜,宣称要进行自上而下的改革。他们利用伏尔泰希望有一个开明的君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2.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实体。 3、国际法基本原则:不仅有大量的国际文件规定,而且有许多学者著作进行研究,它们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了阐述。 4、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习惯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5、国家:是指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织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6、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7、复合国: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邦、或共和国组成的国家。 8、永久中立国:是指从19世纪初期开始,一些国家先后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而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的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 9、附属国:是主权受他国限制并因而对他国处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实践中分为附属国和被保护国等两种类型。 10、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11、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住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 12、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 13、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臵的权利。 14、国家承认: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表示愿意与该新国家进行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15.国家管辖豁免:是指一个国家不受他国立法、司法、行政管辖,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提起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6、政府承认:是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17、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18、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 19、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称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20、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21、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22.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23.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24.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25.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底土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土。 26.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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