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经管学院经贸系,刘本玲

情理法,法理情

在情理法的中国,人情味重,什么事都可以想想办法,托托人情,走走关系。这是一种自然保险系统,人们容易在艰苦的环境下度过难关。因此在中国人事关系极为重要。

在法理情的西方国家,人情似纸,相互之间“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有什么矛盾,先讲理,后上法庭,简单明了。西方虽淡薄人情,却十分讲公正、平等;中国人情味重,却易产生不公正。

美国遗产税税率

国遗产税的最大的特点,就是不利于富豪将资产留给后代。以2000年为例,65万美元以下的免征遗产税,超出部分以递增方式征收,共分17个档次,应课税额在1万美元之内的,交纳最低18%税率,之后每个档次以1万美元或两万美元向上递增,税率也相应的2%或3%向上攀升,最高档为300万美元以上,税率高达55%。

western countries pay more attention to business environment. They often say:"No business or manager can hope to succeed without an understanding of the legal environment and how it can be utilized for both protection and advantage."

purpose of the course:

To bring up the foreign-related personnel who not only know national law and foreign law, but also know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d customs.

Contents:

Chapter 1 introduction

Chapter 2 law of business organization

Chapter 3 law of international contract

Chapter 4 law of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

Chapter 5 law of product liability

Chapter 6 law of international agency

Chapter 7 law of international negotiable instrument

Chapter 8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Chapter 9 law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Requirements of the course

Can master the basic law ,

can settle the problems in practice.

Teaching material for reference:

Teaching material :

《新编国际商法》,曹祖平主编,中国人大出版社,2004年10月1日(21世纪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列教材)

Reference books

1、《国际商法》,沈四宝主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国际商法》冯大同主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3、《国际商事法》主编,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Study method

Compare sino-foreign law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d customs;

combine the law with practice .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论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

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Commercial transaction)

和商事组织(Business organization)的

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legal norm)的总和。

重要特点:transnational, commerce/business,legal

二、在法律体系中的归属

1、商法在国内法中的位置

2、国际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归属

概念理解:

国内法(national law):是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法(宪法、民法、诉讼法?-?-)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指在国际交行中,由不同的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公认的,适用于国家主体间的法。

概念理解:

公法(public law):

保护国家利益,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法律(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

私法(private law):

保护个人利益,调整企业、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民法、商法)

普通法common law

12世纪,通过国王法院的判例逐步形成的一种英国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

衡平法equity

14世纪时为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由英国枢密大臣法院发展起来,不受普通法约束,按公平与正义原则作出判决的判例法。

现:大法官分庭

第二节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

The main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法律渊源:

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The sources of law

it is defined as the form of law for which a judge is searching to handle specific cases.

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条约;

一、国际条约

international treaties

1、定义:

缔约国间,为确定相互关系,缔结的协议。

2、特点

签约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组织

约束对象:国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形式:书面;

具有法律效力,效力effectiveness高于国内法。

例:在我国: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具有国家法的效力。

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家法,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种类

实体法规则的国际公约;(substantive law)

程序规则的国际公约;

(legal procedure )

冲突法规则的国际公约。

(law of conflict)

4、主要国际经贸条约p9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 CISG

《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limitation of action, The time limit for action, statute of limitation

《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冲突法Applicable Law )

关于票据的《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联合国《关于汇票和本票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NewYork Convention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ndustrial Property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nventions

WTO一系列协议?-?-

二、国际惯例

international customs

1、概念:在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和发展,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和遵循的一些习惯做法和解释。

2、特点:

长期,逐渐形成

普遍认可

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但可取得制定法的效力

不断更新

3、主要国际经贸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Terms , incoterms2000;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PICC;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ucp600。…….upc522……

1932《华沙-牛津规则》;1941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三、国内法主要内容

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

普通法系

第三节西方两大法系

Section3 the two legal systems of western countries

一、大陆法系

(continental law):

1、代表:法国和德国

表现形式:成文法

statute law,written law.

2、结构与形式

(1)结构:分为公法与私法

(2)形式:成文法典code(成文法statute law)

3、大陆法系的地区构成

欧洲+英苏格兰;法.德;意;西班牙;荷兰……

亚洲:土耳其、日本和朝鲜,台湾;

美洲:美路易斯安那州,加魁北克省;

非洲(除:前属英领地,南非:混合)(国家:埃及;埃塞俄比亚Ethiopia……;中美洲的一些国家) 4、渊源

成文法(statute law \written law);

基本无法律效力:习惯(custom);判例(case);学理

5、法院设置

普通法院最高法院

类别层次上诉法院

专门法院第一审法院

二、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

1、是指以英美为代表的以判例法为其主要表现形式的法律体系。

2、结构与形式

(1)结构:

普通法common law;

衡平法equity

(2)法律的主要形式:

判例法:case law

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区别

1、救济方法不同(灵活/呆板)

2、诉讼程序不同(书面/口头、陪审团)

3、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大法官分庭/王座法庭)

4、法律术语不同(suit、action; interests, rights; decree, judgement; compensation, damage)

5、管辖权jurisdiction不同(民商:破产、信托/全部)

3、地区构成

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Malaysia 、新加坡、香港……

混合:南非、斯里兰卡Sri lanka、菲律宾Philippines。

特殊地区:英苏格兰,美路易斯安那州,加魁北克省;

4、法律渊源

判例法(主要)、

成文法(少量)、

习惯(极少,年代久远的)

5、法院设置英国:

上议院

大法官分庭(衡平)

普通法院最高法院王座分庭

家庭分庭

低级法院郡法院

治安法院

专门法院:军事法院、验尸autopsy法院、枢密院privy council司法委员会judicial

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上议院;上诉法院;高级法院。

美国法院设置:

各国审级制度

中国、俄罗斯:两审终审制。

日本、英国、法国、德国、奥地利等基本上采用三审终审制。

美国和南斯拉夫:以两审终审为原则,三审终审为例外或补充。

美国先例约束力

上级法院;

联邦和州最高法院及其特权。

第四节中国的法律制度

Section4 legal system of China

一、中国法律的渊源

1、制定法

2、法律解释(立法、司法、行政法)

判例(无拘束力,借鉴)

二、中国的司法制度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

(二)民事经济案件的审判制度

中国的法院设置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审判、司法解释权

高级法院:省级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区级

基层法院:县级一审

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海事、铁路运输

(二)民事经济案件的审判制度

特点:

1、审理民事案件实行合议制或审判员judge\trior陪审员juror\jury\juryman组成合议庭

2、着重进行调解mediate原则

3、实行两审终审final judgment\last instance制

4、实行申诉appeal制度

三、中国民商法

1、当代中国的法律

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Constitution,administrative,civil,commercial,economic,criminal,litigation,lab or,social security law.

2、中国的民商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986 《民法通则》

商法。表1-2,P36

本课小结

1、国际商法含义。

2、国际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

3、国际商法研究的主要内容、学习方法。

4、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

5、两大法系比较

6、英美法比较

本课作业

1、名词解释:国际商法、公法、私法,普通法、衡平法、国际公约、国际惯例

2、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

3、总结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

第五节补充国际私法相关内容

Section5 law conflict and apply

一、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

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一致,导致不同的法律结果,引起的法律选用上的矛盾状态。

2、解决途径

(1)直接调整:实体法

(2)间接调整:冲突法

间接调整

二、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 :

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

例:

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The ownership of immovable property shall be bound by the law of the place where it is situated.

3、主要冲突规范简介

(1)属人法(缔约能力等)

(2)行为地法(合同、侵权、婚姻缔结、遗嘱作成);

(3)物之所在地法(不动产)

?法院地法(程序法、冲突法,公海上船舶碰撞等)

?旗国法(船舶、飞行器:物权,公海上的侵权行为等)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合同)

?最密切联系地法(合同、侵权)

属人法

自然人行为能力冲突的法律适用

1、一般原则:属人法

大陆法系多以当事人的国籍Nationality;

英美法系多以住所或居所residence/domicile为连接点;

国际潮流趋势:住所或居所地法。

国籍

英国籍法,凡出生在英国商船上的人,不论该船是否在外国领海港口,均认为是英国公民;

美国却认为在美国领海或港口内的外国商船上出生的儿童应取得美国国籍。

一个日本妇女乘坐英国商船在美国领海上生一个儿童,该儿童就可能取得三个国籍。

2、例外

依本国法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民事行为能力者,视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例: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选择适用行为地法(如合同订立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

不动产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依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主要是英美等国的规定。

对禁治产的宣告方面,可以由内国法院依内国法进行。

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行为地法优先;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181条还就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了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资料:各国完全行为能力年龄?

德国\法国(除禁治产人interdicted person)英国\美国(酗酒者alcoholic/intoxicated persons ) :18;比利时、荷兰、菲律宾:21。

意大利为22岁,奥地利为24岁

智利Chile、西班牙、丹麦:25。

日本、韩国、瑞士:20。

法国:解除亲权。

禁治产

禁治产指禁止为财产方面的法律行为,而禁治产即指被依法宣告禁止其为财产上的法律行为的人。主要为保护已成年而因精神缺陷,心志不健全的自然人的利益而设立的。

西班牙供应钢材案例分析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

(1)属人法原则

(2)行为地法限制属人法原则

(3)不动产所在地法原则

当事人缔约能力:

(1)属人法

(2)兼采属人法和缔结地法

行为地法law of the place where act accure

1.合同缔结地法。范围:解决合同有效无效(效力)、方式及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实践中缔结地有两种不同解释:一是英美法投邮主义;二是大陆法到达主义。

2、合同履行地法(或债务履行地法)。范围:履行方面的问题

3、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地法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的原则。

侵权行为地又有两种解释;一是侵权行为发生地;以法国为代表的相当多国家;二是侵权行为损害地(后果地)。英美国家。中国认为可以任选其一,通则187条"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

4、婚姻缔结法。范围:婚姻方面,特别是婚姻形式方面问题。通则147条:结婚适用缔结地法,离婚适用法院所在地法;188条:认定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侵权: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诉瑞士资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公

报1989年第1号)

1984年12月中技公司(甲方)与资源公司(乙方)签订购买9000吨纲材合同,价款项229.5万美元。后乙方几次电传称"货物已装船"及可能生产供应厂家,要求甲方"将信用证开给挪威信贷银行(在卢森堡)"以乙方为受益人。双方于1985年4月又签订修改协议书,将原定钢材9000吨增至9180吨,价款为229.5万美元不变,乙方应于接到信用证后两周内装船待运。

1985年4月19日,甲方通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了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为229.5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随后,乙方将全套单据通过银行提交甲方。提单签发日期为1985年5月4日。乙方开具的发票载明与合同相同的数量和货款。6月1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上述货款项229.5美元付乙方。后因甲方未能收到上述钢材,经甲方多次交涉未果,于1986年3月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各种费用559.1万美元,并申请诉讼保全。

上海中院受理后,采取保全措施,冻结、查封有关财产和单据。查明乙方杜撰厂家,违造质量检验证书、装箱单、提单等。一审判决赔偿货款、利息、经营损失、国内外公证和认

证费、律师费,共和国513.6万美元。

乙方不服,上诉称:

1、合同有仲裁条款,法院无管辖权。

2、诉讼保全与本案无关的货款不当。

3、被诉欺诈并无事实依据。

4、不得间接赔偿,赔偿数额过高等。

上海高院公开审理,认为上诉人利用合同进行欺诈,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围,不仅破坏了合同,而且构成了侵权。侵权之诉不受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侵权行为在上海,依民诉法规定侵权行为,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上海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判决维持原判。这是建国以来最大的涉外侵权纠纷案。

1、本案管辖权上遇到识别问题?是侵权行为还是合同纠纷?法院认定乙方始终是欺骗手段,不存在合同关系,仲裁条款无效。而侵权行为依民诉法,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2、法律适用。通则146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我国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旗国法。船舶抵押权适用旗国法,但光船租赁前及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

婚姻:各国结婚年龄

伊朗法定结婚年龄9岁,现已提高

荷兰法定结婚年龄12岁

俄罗斯法定结婚年龄14岁

法国法定结婚年龄15岁

美国法定结婚年龄16岁

世界大多国家都是16岁或18

我国目前的法定婚龄是世界上定得最高

美国:各州一部分州规定,如双方未满成年人年龄,须经父母同意方可结婚有的州规定男子不满18岁、女子不满16岁者,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结婚爱达荷、密西西比、新泽西和华盛顿等州则允许年满14岁的男孩、年满12岁的女孩结婚

日本男18岁,女16岁

韩国:韩国法定结婚年龄:男18岁、女16岁以上。未满20岁者,要申请结婚时必须有父母的同意。女子在婚姻六个月内不能申请再婚,但有医生的妊娠诊断证明可作例外处理。俄罗斯14岁

巴西16岁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意见。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认为,合法结婚年龄不应低于15岁。

case

1908年英国法院奥格登案,涉及一法国人19岁未经父母同意结婚(法国法规定25岁前结婚应经父母同意)效力的问题。

英国法认为“经父母同意”是形式要件;

法国法认为“经父母同意”是实质要件。

物之所在地法(law of the place where thing Is located)

指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的所在地的国家的法律。

范围:主要解决物权方面的问题。

例:关于合同当事人缔结合同的能力问题依属人法,如因标的物产生的法律冲突依物之所在地法。

不动产物:世界各国一律依物之所在地法;

动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适用属人法,叫"动产随人"的原则。

目前发展趋势是,无论动产、不动产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举例

关于涉外继承法律,我国:

动产依属人法,不动产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一个法国人在荷兰工作,法国人死亡于荷兰,在荷兰有一笔财产,蜂房、船。其子在法国法院提出要求继承其在荷兰遗产的继承问题?

关于涉外继承法律,两国规定都一样,类似我国(动产依属人法,不动产依不动产所在地法),但如果对蜂房识别不同,则处理结果不同。法国认为蜂房是动产、则依属人法,即法国法;荷兰认为是不动产,则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即荷兰法)。

法院地法(law of the court)

即受理国法院所属国的法律。

范围:1、国际私法案件的程序问题

2、解决冲突规范的识别问题

3、有时用法院地法来代替不能适用的外国法。

4、没有国际私法规定时常用此代替。

旗国法(law of the flag)

指旗帜所属国的法律。

范围:飞机、轮船作为主体时所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

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法律(意思自治原则)(T he autonomy of doctrine)

指当事人双方合意选择的那个法律。

范围:主要适用在经济贸易的法律关系中,允许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某国的法律。

《合同法》第126条"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不适用于婚姻继承方面的法律关系。

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the law with which the action or the

party has its closest connection)

即最密切联系原则。目前它是在私法上是作为一个灵活、开放型的准据法,大量出现在新

近颁布的国际私法典中。

最密切联系地法案例

英枢密院“比奈母诉迪伯诺”(1924)的权威性判例(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诉讼过程:

首先买方在马耳他提起(大陆法系允许受害方撤销合同并可退货,一审二审支持), 卖方将此案上诉到英国枢密院,英国枢密院审判委员会(普通法)改变判法.

理由是:

该合同的履行在直布罗陀把货物交到指定的船上,故应适用直布罗陀法(据英国买卖法),由于被上诉人将货物转卖给了第二买方,已经做出了与卖方对货物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就被视为已经接受了货物,从而丧失了拒收货物(退货)的权利.

总结:掌握

法院地法:审理案例的法院所在地,诉讼程序等问题

旗国法: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因运输工具发生的问题

最密切联系地法,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合同、侵权、商事等

补充中国有关的冲突规则:

1、不动产所有权,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2、合同:意思自治原则: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原则;

4、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或损害发生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最高人民法院对这条规定有一个解释: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

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海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空中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1.发生在航空器内的侵权行为,适用航空器登记地法律。

2.航空器碰撞或航空器与其他物体碰撞发生的侵权行为,适用被碰撞一方或受害一方航空器登记地法律,如被碰撞一方也有过失,可适用法院地法律。航空器国籍相同,可适用其本国法律。

3.航空器事故使旅客受到伤亡或物品受到毁损,适用航空器登记地或法院地法法律。

5、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依本国法无行为能力,据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则适用行为地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补充规定为:

定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6、中外合资、合作、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适用中国法。

7、遗嘱的效力依遗嘱做成地法。

8、婚姻缔结依婚姻举行地法。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案例:一日本人在中国发生交通事故案

有一日本人驾驶我国牌照汽车,在中国武汉市中山大道发生车祸,撞到一菲律宾人,受害人乘飞机到新加坡以后死于新加坡。确定死因系车祸内伤所致。汽车保险由我国保险公司承保。该日本人在武汉有住所,被害人之利害关系人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1、法院受理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为管辖根据受理汽车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请求

2、法律冲突

法院地—中国法

驾驶人国籍—日本法

受害人国籍—菲律宾法

汽车牌照—中国法

汽车保险—中国法

损害事实发生地-中国法

损害结果发生地

—新加坡法

3、冲突规范

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4、解释连接点,寻找准据法

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中国法院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侵权行为地在中国

5、解释、适用准据法

依中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实体法做出判决

缔结合同的能力

原告为一家在甲国A市和英国B市开办业务的银行,被告是一个住所在英国的已婚妇女。原告和被告在英国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向原告抵押在甲国A市的土地,作为原告银行向其丈夫贷款的担保;同时被告委托一个住在甲国A市的人代理她处理抵押的有关事宜。按照甲国的法律,被告无能力缔结这样的协议。后来,原告根据英国法关于特定履行(指法院通过对被告强制执行其依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对原告赋予的衡平法上的补偿)的规定,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被告以上述协议所承担的义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负

法律责任,因为根据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标的物(土地)所在地法,被告无缔结这种合同的能力,因而她们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

[问题]

1.你认为英国法院是否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其依据是什么?

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何国法?为什么?

[分析]

1.本案中,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因为有关合同纠纷的诉讼,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合同的地界地和合同履行地两个标志来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本案中,原、被告的合同缔结地在英国,且被告住所地也在英国,而原告是以抵押贷款合同为依据提起诉讼,因此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甲国法。因为关于当事人的物权行为能力,大陆法系各国通常依一般行为能力解决,即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按动产、不动产个别解决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对不动产行为能力一改以物之所在地法。本案中,物之所在地法即是甲国法。

三、外国法律适用的限制

(一)反致(remission /renvoi)和转致(transmission)

(二)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

(三)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

(四)外国法的查明(ascertainment of foreign law),(proof of foreign law)

(一)反致和转致

1、反致

福尔果案例:

福尔果巴伐利亚国籍,住所地:法国。

问题:死后遗产继承。

2、转致

3.间接反致Indirect Remission

各国对反致、转致的态度

大多数国家接受;(原因:维护法律体系的完整,扩大内国法律管辖范围,避免当事人挑选法院现象出现。)

少数反对(意大利、荷兰、埃及、巴西、秘鲁、伊朗Iran [i'rɑ:n] 、叙利亚Syria['siri?]、摩洛哥morocco[ mɑ:'r?k ] 、伊拉克Iraq等。中国涉外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八条:

“本法规定应适用的法律,是指现行有效的民商事实体法律,不包括冲突规范,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民事身份领域,外国冲突规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反致应予接受。”

规律之一:

反致一般被适用于民事身份、婚姻关系、继承等属人法事项,以调节本国法和住所地法的冲突。

规律之二:在下列领域多数国家排除反致——合同领域、侵权领域、法律行为的有效性问题。

有一个住所在中国的秘鲁人,死于中国,在日本留有一笔不动产,其子女就该不动产之继承问题争讼于日本法院。

依日本法规定:关于不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

依秘鲁的冲突规范则应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

依中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法院最后依()判决此案:

A、秘鲁法

B、中国法

C、日本法

D、国际法

例:

一美国纽约洲人,在日本有住所,死在日本,其财产(动产)遗留在纽约,在日本法院提起继承其动产的诉讼。

日本法:财产(动产或不动产)继承依该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

纽约判例法:动产继承应依被继承人住所在法。

(二)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

又称"法律欺诈"或"窃法作弊"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某个连结点,以逃避原来适

用于他们关系的法律规定,而获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适用的行为.

构成条件:

故意;

规避强制性规定.

世界首例法律规避判例1878年法国审理的鲍富莱蒙诉比贝斯案:

法国王子鲍…之妻,原系比利时人,因与王子结婚而入法国籍.其后因夫妻不和而分居,因为1884年以前法国法禁止离婚,王妃为了达到与鲍..离婚而同罗马尼亚比贝斯哥王子结婚的目的,便只身前往德国并归化为德国人。归德次日,即诉请德国法院与法国籍丈夫离婚并获离婚判决,随后即在德国与比结婚。鲍在法诉,法国法院以王妃通过法律规避(欺诈)之由判王妃离婚、再婚无效.

澳大利亚案

(三)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

指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已经援引指定某外国法为调整国际私法关系的准据法时,如认为该外国法的的内容与本国的公共利益、道德标准与法律秩序相违背就拒绝适用该外国法。

(四)外国法的查明(ascertainment of foreign law),(proof of foreign law)

本次课总结

国际私法冲突解决:

冲突规则、实体法、冲突法、准据法

对冲突规则的限制:

反致、转制、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恶意规避。

本课作业

1、准据法与反致、转致的区别?

2、客观标志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矛盾吗?

3、名词:法律冲突,实体法、冲突法、准据法、冲突规范、转致、反致、恶意规避

对涉外人员的建议

1、尽量在合同中选择准据法:

统一公约、惯例、某国国内法。

2、学会运用冲突规则。

熟悉贸易国法律:实体法、冲突法。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The law of Business organization

contents

2§1法律及适用the law for applying

2§2组织形式legal form

2§3不同国家公司法比较compare

2§4中国公司法的主要修改main amendments 。

2§7 跨国公司MNC法

2§8 合伙企业partnership法与其他组织

Emphases:

各国法律比较

中国公司法的修改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商事组织法法律及适用

一、法律

各国法律

美国各州法及《model of business corporate act》美国示范公司法

英国1948公司法

法国、德国民法典、商法典等

中国公司法1994,2006年修订。

二、法律适用

(一)法律适用

1、基本原则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属人法(法人的国籍法)解决。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各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法人在成立时,即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时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

2、法人的国籍

(1)法人登记地说(中国,英美等一些国家)

设立地主义,或称成立地主义或登记地主义这种主张认为,法人的国籍应依其设立地而定,凡在内国设立的法人即为内国法人,凡在外国设立的法人即为外国法人。

(2)住所地说

法人的住所是法人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心,因而法人的国籍应依其住所所在地而定。主事务所所在地说(管理中心所在地说)。法人的主事务所是法人的首脑机构,法人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均在此地,它决定该法人活动的大政方针并监督其施行。因此,应以法人董事会、监事会所在地来确定法人的国籍。欧洲大陆国家采用这种标准。

营业中心所在地说。法人实际从事营业活动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地。法人的根本任务是运用资本、从事营业、进行开发活动,以此实现自己的经营目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埃及、叙利亚等国采用此标准。(德国等,主营业地)

(3)资本控制说

成员国籍主义,法人国籍的确定,要看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一国公民手中,然后根据资本控制者的国籍来确定法人的国籍。法人是由其设立人建立起来的组织,法人的权利实际上属于设立法人的自然人,因而法人不能脱离其设立人而独立,法人只能与其设立人同一国籍。

(4)复合标准说:

该主张认为,应该把法人的住所和法人登记注册地结合起来确立法人的国籍。

比如,日本法律规定,要取得日本内国法人的资格,除依日本法成立外,还须在日本设有住所,凡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均被视为外国法人

3、中国规定

(1)(1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8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对于中国法人国籍的确定,则采取住所地和注册登记地说相结合的复合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41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这一规定说明:在中国境内设立、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经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公司法>公司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六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三、外国法人的认可制

1、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

外国法人如果需要在内国取得法人资格和进行民事活动,就必须要经过内国的认可。

外国法人的认可就是指内国对外国法人的主体资格及其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可。

2、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

通过条约相互认可。

一般认可,即内国对于外国特定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一般都加以认可。一般认可对外国法人只要依内国法的规定办理了必要的登记和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例如,依《日本民法》第36条的规定,凡属外国商业公司,日本都加以认可。

特别认可,即内国对于外国法人通过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可。这种程序有利于控制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活动,但逐个认可,程序繁琐,不便于国际经贸活动的进行。

概括认可,即内国对属于某一外国的特定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如1957年法国曾制定一项法律,承认凡经比利时政府许可而成立的法人,均可在法国行使权利。

3、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

我国《公司法》第193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根据该条的规定,对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我国采用的是特别认可。

case

A公司是韩国一家从事半导体芯片生产设备生产和安装的公司,曾经在韩国向一家著名的半导体生产商提供了全套的生产设备并进行了安装。该韩国半导体生产商在中国设立了一家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从事半导体芯片的生产。B公司准备在中国投资两条生产线,其中一条生产线的设备由B公司从韩国母公司搬迁至中国,而搬迁的设备正是A公司生产和安装的。

因为生产制造半导体芯片是高科技高投入的经营活动,为了减少风险,B公司决定还是由A公司负责对设备进行安装。B公司董事会已经决定由A公司负责设备安装,但是未最终签订安装工程合同。2006年1月,笔者接受了A公司的委托,为其在中国直接开展经营活动办理营业登记以及其他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许可和手续。

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告知,其不负责外商在中国直接从事生产设备安装的审批。如果是建筑企业从事设备安装,需要按照原外经贸部的规章《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执行,外国企业需在中国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才能从事经营活动。省工商局经咨询告知,如果是建筑安装企业需要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或独资企业才能开展经营活动,如果是生产设备的安装,不需要批准,直接向当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即可。

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营地工商登记机关向省工商局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电话请示后答复,根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必须要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没有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对于机器设备的安装,国家并没有设定批准的政府部门,因此工商部门不能办理。

四、法人的涉外破产问题

第一,当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后,是否在其他国家仍须再申请破产宣告。这就涉及到是实行单一破产制,还是实行复合破产制的问题;

第二,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是否具有普遍效力。这又涉及到是实行破产宣告的普遍破产主义,还是实行破产宣告的地域破产主义;

第三,法人涉外破产的法律适用,包括破产要件、破产程序、破产财产、破产债权和破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普遍破产主义、属地破产主义

1、普遍破产主义与单一破产理论(doctrine of unity)相联系。

即主张一国对内外国法人作出的破产宣告的效力及于该法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

法国、英国、意大利、希腊、比利时、挪威、瑞士……。

2、属地破产主义与复式破产理论(doctrine of pluralism)相联系。

即主张破产宣告仅具有域内效力而无域外效力。

日本、荷兰、阿根廷、秘鲁、加蓬……。

3、兼采普遍破产主义和属地破产主义

这种主张认为,属地破产主义并不是绝对的,有关当事人在外国获得破产宣告后,可以依照内国法律的规定向内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趋势:有限度的普遍破产主义。

我国之规定

中国原来采取的是属地主义,对国外的一律不予承认。

现:有限度的普遍破产主义。

在我国宣告的破产采取普遍主义,对外国的破产宣告则采取有条件的承认。

新破产法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普遍破产主义)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3、外国破产的承认与协助

(1)承认与协助外国破产的条件

a,该外国法院有适当的管辖权

b,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

c,礼让(comity)与互惠(reciprocity)

4、破产管辖

财产所在地

债务人住所地:

主营业地;

管理中心;

注册登记地。

中国破产管辖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02年7月30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对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涉外:扩大管辖

5、涉外破产的法律适用规则

(1)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

破产申请程序,破产清算程序。

在国际私法中一般认为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即破产开始地法或破产宣告国法。

(2)破产财产的法律适用

关于破产财产范围的法律适用,一般认为应适用破产宣告国法;

对破产财产的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应适用该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债权人对破产财产的物权也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破产财产:膨胀主义,固定主义

(3)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在破产债权的范围以及清偿顺序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有两种不同的主张:

一种是主张适用破产宣告国法。

另一种是主张适用破产宣告时财产所在地法。

(4)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

破产管理主要包括对破产管理人的任命、申报债权的方式、对破产财产的估价、清查、变卖和分配等。对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规则,国际私法一般是适用破产管理地法,即法院地法或破产宣告国法。

5、中国有关破产域外效力的实践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新破产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九大创新与突破:

(1)适用范围扩大

(2)引入管理人制度: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管理人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3)重视债权人自治

(4)引入重整制度

(5)规制破产不当行为(追溯期:1年)

(6)强化破产责任

(7)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权

(8)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程序

(9)首提跨境破产问题

法律适用,我国之规定

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有以下两种情况:

如果是中国法人破产涉及到该法人在境外的财产,应当适用中国破产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但是这种情况执行的时候需要外国法院的协助,这就要看那个国家与我们国家是否有这方面的条约。

A old case

1992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受理过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申请宣告国际商业银行深圳分行破产案。国际商业银行是一家总部设在开曼群岛的英国银行,已被72个国家的法院宣告破产。该行深圳分行的总资产在2000万美元左右,在中国的负债达8000万美元。深圳中院应中国债权人的申请,迅速冻结了该行在深圳的资产。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涉外公司破产条例》(1986)第5条的规定(依外国破产法宣告的破产,对破产人在特区的财产不发生效力),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的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的管辖理由,深圳中院受理了中国债权人对该深圳分行提起的破产还债申请,并组成破产清算组对该深圳分行在中国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国债权人只参加对该深圳分行的清算,而不参加对该行的全球清算。由于该行深圳分行的财产相对较多,中国债权人的受偿比例较大,约在25%左右。

问题

若以新破产法?

太子奶涉外破产案

花旗银行(中国)公司向开曼群岛大法院呈请中国太子奶食品有限公司清盘,并将于2010年4月12日上午十时在开曼大法院进行聆询。

太子奶4月14日对外发布声明称,太子奶集团及旗下国内各子公司均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法人,其全部资产均在中国境内,权利义务受中国法律管辖。但据记者了解,太子奶的注册地确实是在开曼群岛。

太子奶之所以选择开曼群岛注册,一位税法专家向记者解释,世界上有很多著名的离岸管辖区,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安圭拉群岛等岛屿。在这些地方设立公司通常在税收方面有很大优惠空间。

作为曾经央视日用消费品类的“标王”、太子奶创造过乳酸菌奶类的销售奇迹,如今清算消息的传来,让人不免感到震惊。

2002年开始,为了树立国内独一无二的乳酸菌品牌,太子奶集团先后投资了30多亿元,在中国兴建了五大乳酸菌奶业基地。

和很多在鼎盛时期极速扩张的企业一样,太子奶也因为扩张过快,而导致资金链断裂。

在最缺钱的2006年前后,太子奶的创始人李途纯等到了英联、摩根士丹利、高盛3家投资银行对其联合注资。也就是在当年,为了使注册更加顺利,太子奶集团更名为中外合资“中国太子奶(开曼)控股有限公司”。

前对太子奶申请“清算”的债权人花旗银行,则是在三大投行联合注资后,于2007年9月向太子奶提供了无抵押、无担保的低息3年期信用贷款。2007年太子奶向花旗银行借贷的信用贷款,却未能偿还完毕。最终,上演了花旗银行向开曼群岛法院申请太子奶破产的一幕。

据记者了解,因太子奶负债30亿元,开曼群岛大法庭委托香港保华顾问作为太子奶的临时清盘人,对太子奶国内外的资产进行清算。

株洲市委宣传部27日通报,创立并曾长期掌控“太子奶”集团的李途纯,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此外,法院依法裁定“太子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株洲中院收到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人民印刷有限公司、陈辉跃等5方债权人申请书,申请对太子奶集团进行破产重整。裁定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子奶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2§2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The legal form of business organizations

举例:俄罗斯的公司类型

俄罗斯是奉行欧洲大陆法系的国家,根据俄国家杜马1994年10月21日通过的俄联邦《民法典》的规定,俄罗斯的公司类型划分为:

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附加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五种形式。

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股份公司。

附加责任公司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股东创立的、公司的法定资本分成等额的股份、股东按其在公司成立文件中所确定的出资额的多少及以其个人出资比例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若公司创立文件中关于债务清偿方面没有特殊规定,当其中任何一个股东因破产无力偿还公司债务时,此债务将在其余的股东之间根据其出资额的多少按比例分摊。附加责任公司的名称中应注明“附加责任”字样,其它相关规定可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则。

一、公司及种类

(一)以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

1、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 liability Corporation (大陆法系)

(Unlimited Partnership英美法系)

类似中国的普通合伙

2、有限公司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德、法、意、卢、比);

英:private limited company;

美:closely held company,Co.Ltd.(Limited company )

注意

美国:LLC(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应译为有限责任企业)与Closely held corporation 的不同

LLC 具有公司和合伙的性质,一次性交纳所得税的优惠。不受美国联邦或州的任何《公司法》规范的约束。

公司:(double-taxation)

美国公司LLC,LLP,INC, Corp,Co.Ltd.

LLC是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的缩写,叫做有限责任公司;

LLP 是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的缩写,叫做有限责任合伙公司;

LP

GP

公司:Corp(Corporation)、Inc(Incorporation)、Co.Ltd.(Limited company)3、股份有限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by shares。起源:荷兰、英国,遍及全球

日本:株式会社(かぶしきがいしゃ)

4、两合公司joint venture company、股份两合公司。大陆法系

起源:意大利;

两合公司(KG),是以共同商号进行商业活动的公司,其股东的一人或数人以其一定的出资财产数额而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其他股东负无限责任。无限股东是法律上的经理,但并不排除有限股东按合同参与领导公司,与只计资本出资的有限股东相比,无限股东有权获得更多的利润分成。

日本:合资(ごうしがいしゃ) ;

英美法系: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

中国:有限合伙

区别中国的中外合资企业。

(二)以股票发行对象,股票转让方式

封闭公司private(closed)corporation、开放式公司public corporation

(三)控制与依附关系不同:

母公司、子公司。

二、合伙

大陆法系:

商事合伙:一般合伙

隐名合伙dormant partnership

英美法系:

有限合伙;

有限责任合伙;

普通合伙

三、其他

个人独资

个体企业

合作社

阅读:美国企业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

普通合伙gp;

有限责任合伙llp;

有限合伙lp;

有限责任企业llc;

公司corporation等

日本企业形式

1.株式会社(かぶしきかいしゃ)股份(有限)公司

2.合资会社(ごうしかいしゃ)合资公司/两合公司

3.合名会社(ごうめいかいしゃ)合股公司(出资者全是无限责任股东)无限公司

4.商事会社(しょうじかいしゃ)商社、商行

5.有限会社(ゆうげんかいしゃ)有限公司

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阅读:德国企业形式

2002年,德国进行营业登记的72.3万家企业中:

个体企业为56.4万家,占77.4%;

有限责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aenkter Haftung,GmbH)9.1万家,占12.5%;

有限责任两合公司

有限责任两合公司1.7万家(Gesellschaft mit beschraenkter Haftung & Co. KG),占2.3%。

(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是有限公司,即由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无限责任股东的两合公司(GmbH Go.KG))该有限公司会以全部公司财产承担两合公司的债务。

德国汉博士有限责任两合公司,摩纳哥格夫森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上海代表处

股份公司(Aktiengesellschaft,AG),

无限责任公司(Offene Handelsgesellschaft,OHG);

两合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KG);

合作社(Genossenschaft);

其他各类注册形式:无限合伙、有限合伙、隐名dormant合伙等。

中国现有的企业组织形式

(一)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三)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合资

合营

联营

第三节各国公司

制度比较

compare

一、发起人initiator,

promoter,founder, incorporator,sponsor

中国:

法定人数 quorum(股份有限2-200,有限不大于50) ,capital(发起人出资额:发起人认购股份应当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35%是指募集设立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100%),

住所domicile :一般或一半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责任:公司未成立:对准备工作的无限连带责任。

比较各国

法定人数: least德:5;法、爱、Luxemburg, Belgium,日本:7;美,Norway, Sweden:3,Italy,Switzerland,Austria:2.

英国:7public,2private

有限责任公司:most:50(法、英1980年撤销),美:30

domicile : Norway, 股份有限,一半人居住Norway2年以上。

Nationality:一般无要求。Italy,外国股份30%以上时需财政部批准。

二、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英国:LTD;

美国:INC,LTD;

法文,西班牙文:S.A.;

德文:A.G.。

三、章程

the company'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are formulated jointly by the

shareholders;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are

binding on the company,the shareholders,directors,supervisors and

managers.

1、大陆法国家,公司章程是由一份单一的文件构成的。status

2、英美法国家,公司章程articles of corporation由两个文件组成:

(1)组织大纲。英:memorandum,美: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2)内部细则by-laws(美), articles of association(英)。 (德国)

四、资本

Capital资本

stock capital股本

Liabilities债务, creditors

capital contributions

capital contributors, shareholders

1、资本制度stock capital

授权资本制authorized capital (issued capital, nominal capital)在章程中载明,但不必全部发行。是最高限额。英、美、荷兰Holland。

法定资本制(paid-up capital= nominal capital )be fully paid at the time of incorporation 原先的德、法

折中资本制:规定必须发行的比例或发行时限time limit。日、德、法。

授权资本制的内涵

授权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但全部资本可以分期发行,发起人或股东只需认足章程中所规定的最低限额资本资本,公司即可成立,未发行的资本,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随时发行或募集。

法国2003年8月1日《经济创新法》

建立现金出资的分期缴付制度

改革后以现金形式出资设立公司的,当事人可以先行全额认缴其在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只要在认缴时缴付认缴额度的五分之一。其余份额可以经过公司经理决定,在公司登记之后5年内分一次或者多次予以补足。但是法律明确规定,在发行新股之前,所有分期缴付的出资应该全额募足,否则所发行的新股无效。

彻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

俄罗斯

开放式公司的股东数目不受限制。封闭式公司股东数目不应超过50个。

公司的法定资本和股票:股东购买的公司股票的票面总价值构成公司法定资本。公司的法

定资本决定公司财产的最低数额,并以这一数额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开放式股份公司的最低法定资本应该不低于公司注册之日联邦法定最低劳动报酬(600卢布)的1000倍,而封闭式股份公司的最低法定资本则不低于公司国家注册之日联邦法定最低劳动报酬的100倍。

中国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A great changes of the capital rules

注册资本500万以上。

发起人出资不少于35%。

发起设立:2年宽限期(投资公司5年),第一次20%以上,现金不少于30%。(折中资本制)。募集设立:实收资本为注册资本(法定资本制)。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最低额不同the minimum registered capital

the investment contributed by shareholders meets the minimum amount of capital required by law;

各国规定:

德国公司法规定,股本至少为50 000欧元;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需至少达到25 000欧元。股东的最少出资额为250欧元。申请登记时必须至少缴付注册资本的一半(12 500欧元),这其中包括实物出资。如果创建独资公司,就需要立即缴付全部出资。

法国规定至少为50万法郎,有限1欧元;

英国法规定至少为5万英镑,有限1英镑;

西班牙:6.7万美元,3333美元;

美国各州的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最低金额要求很低,有的州要求有1千美元的资本,即可开始营业。《美国标准公司法》在 1969年取消了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规定.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3万,股份有限500万。

最高数额,各国法律都不加以限制。

例:韩国

注册资本

外国人投资者注册资本最低为USD55,000美元(即韩币5,000万元),并且需要一次全部到位。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外国人直接投资申报者(FDI;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为了申报最小费用为USD55,000.00同时要取得新开设法人的10%股份。

五、关于公司的管理机构internal management structure

1.组织机构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shareholders `s meeting,

board of director,

board of supervisors

managers.

(1)英美体制:

股东大会general meeting/the meeting of shareholder选举董事会directorate/board of director,

董事会任命appoint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每年变化1/3,要求有independent director

(2)德国、法国、意大利双董事会体制:

股东大会选举监察委员会(1/3雇员,2/3股东,3-12人,任期6年),监察委员会任命董事会,监察委员会决定大政方针,

董事会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董事长领导监察委员会,总经理领导董事会。

法国的变革

单层体制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双层体制

(3)日本、台湾地区体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board of supervisors/auditor,董事会决定大政方针guideline,任命总经理经营管理,

监事会监督总经理。

2、西欧雇员employee参加公司董事会制度

德、法、意、卢、丹,荷兰等国

雇员参加公司管理:成立工人理事会或直接进入董事会。

例:德国的“双员会”制度和“职工参与决定”制度

(1)“双员会”制度:股份有限公司设有监察人会与董事会,监察人会的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任与解任,而董事会的成员则由监察人会选任与解任,股东大会不能直接干预。

监事会的权利:

一决定公司基本政策;

二任免董事会成员;

三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

四决定董事会成员报酬。

德国的监察人会有一个重要特点,它不是全部由股东组成,而是由股东与职工代表共同组成。

(2)“职工参与决定”制度:

即企业职工委员会对有关职工利益问题的参与决定;

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参与决定。

case“职工参与决定”制度

“法国式”的复式结构:一方面是股东,另一方面是职工,两个利益团体各自都拥有法定的代表机构。企业委员会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以及改革后的股东大会中都拥有一定的参与权。

“德国式”结构: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共处于同一监督机构.

3.关于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 voting

美国各州的公司法允许股东按应选董事的人数,把全部票数集中投于他所属意的董事名下。

中国: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使用。

4.董事director兼任总经理问题

法国的传统公司,如公司采取董事会制,则实行董事长board chairman兼总经理的制度,即董事会选出的董事长当然兼任公司的总经理(集中式管理)。新法:也可不兼任。

按照德国的法律,董事会的成员都一律不得兼任公司的总经理或经理。集体管理。

中国允许

董事身份条件。

瑞士、法国:董事必须由股东担任;

美国、日本:允许非股东担任董事。

此外,有些国家还规定,政府官员、公务员、公证人不能担任董事。

年龄条件。对年龄条件的下限,各国都规定未成年人不能担任董事;对于年龄的上限,只有少数国家做了限制,如英国(70)。

(3)国籍条件。多数国家对董事的国籍条件没有限制,少数国家如瑞士则限制较严。

(4)兼职条件。各国一般规定,董事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董事或实际管理人,以防止董事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利益。

(5)品行条件。有的国家规定犯过某些罪的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董事。

中国:非股东可以担任董事。年龄无上限。

美国董事的任期、分组与解任。(3年,3组1、2、3年)

英美法系:independent director, outside director.上市公司

5.关于“越权行为” ultra vires, exceed one's authority

所谓“越权行为”是指超越公司经营范围business scope的行为。

A company shall conduct business activities within its registered business scope.

两大法系对“越权行为”的态度

在英美公司法中,凡越权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订约的双方不得请求法院予以强制履行,公司的股东大会也不得追认。

这一原则曾相当严格。英国公司法此对传统的越权原则作了修正;美国许多州公司法也废止了这一原则。

在大陆法各国,尽管法律禁止董事会从事越权行为,但董事会超越公司的目的的行为对善意第三人具有拘束力。

中国同大陆法。

6.“撩开公司的面纱的原则”英美公司法重要原则,是指如果法院认为设立某公司的目的在于利用公司作为幌子,从事违法行为时,法院将不考虑公司所具有的法人资格,而直接追究股东或董事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Open the mask of the company

kinds

Inadequate capitalization(壳、皮包公司)

not carry out Requisite corporate formalities

The relation between shareholders and corporation is not clear.

中国:滥用权利逃避债务的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G市纺织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外下设三个子公司:银海棉花有限责任公司、银龙有限责任公司、银河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母公司,G市纺织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拥有银海棉花有限责任公司45%的股份,是该公司第一大股东,控制了董事会,决定公司日常的经营活动。

在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交易过程中,低价购买,高价出售。子公司连年亏损,几年以后,负债累累,债权人纷纷上门讨债。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提出抗议。

讨论:

1、银海棉花有限责任公司、银龙有限责任公司、银河有限责任公司三个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他们是不是独立的法人。

2、银海棉花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如何保自己的利益?

3、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

本案参考结论

一、银海棉花有限责任公司、银龙有限责任公司、银河有限责任公司三个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二、银海棉花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

1、要求大股东,以公平的价格,购买自己的股份,自己退出公司。

2、请求大股东赔偿。

3、起诉大股东。

三、子公司债权人可以“揭开公司面纱”。

六、解散dissolution与清算liquidation

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德、日……;中国):先散后算;

英国:先算后散。

第四节中国公司法的修改(略)

Main amendments

总结

一、最低注册资本双双降低;

二、引入induct刺破公司面纱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滥逃债务);

三、保护股东利益(累积投票制,外部诉讼:解散、查账,对担保设限,有限投资);

四、保护职工;(重大事情:听取意见)

五、为公司资产出具虚假证明中介agency机构将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法人artificial person可从三类人中产生: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

七、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预留探索空间。

作业

1、总结各国公司制度的主要异同点

2、中国新公司法的重大变革

3、案例预习与课堂辩论

第五节其他商事组织

合伙partnership

合资企业joint venture

个人企业

合伙

一、世界各国合伙企业的类型?

大陆法系:民事合伙、商事合伙;

商事合伙:一般合伙;隐名dormant partner合伙

普通法系: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

中国:旧法:一般合伙(普通合伙)新法: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

(一)普通合伙

jointly contribute capital, jointly operate the business, jointly share in the incomes and the risks, and are 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 for the debts of the partnership

1、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经济组织。

2、特点

基础:合伙协议

人的组合:aggregation

承担连带无限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内部平等

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法、荷、比例外)

3、利

设立简单,费用少;

集优;

平等;

不是法人,不交企业所得税income tax;

政府监督管理较松

4、弊

规模不大;

连带无限责任,风险大;

不利于集中管理;

不稳定。

5、权利

分享利润

参与经营管理

监督检查帐目

获得补偿

6、义务

出资contributions

忠实faith

谨慎cautious和注意

不随意转让transfer出资

Mutual confidence.

美国general partnership(gp)

普通合伙在美国服务领域内是传统上被广泛采用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常见于法律、会计、医疗等行业。这些行业采用普通合伙主要注重合伙人的专业技术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信任与合作关系。

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管理合伙企业,在从事合伙经营过程中各合伙人互为代理人,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合伙

是普通合伙(gp)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在经营管理上与普通合伙类似。

美国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lp)

这一企业组织形式在英美都存在。

在有限责任合伙这种组织形式下,对某一合伙人、员工等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的错误、不作为、过失、低能力的或渎职的行为所产生的侵权与违约责任,全部合伙人以有限合伙的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超过合伙资产总额的未偿付债务由过失合伙人独立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如今在美国被广泛适用于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国际几大会计事务所(安永、德勤、普华永道、毕马威)都采用有限责任合伙的企业形式,以避免几百上千的合伙人为自己并不熟悉的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过错连带承担无限责任。

美国许多州只允许专业性合伙成为有限责任合伙。例如,科罗拉多州的法律就要求所有合伙人从事同一行业,拥有同类的执业证书,如注册会计师、律师、医生等。因此,有限责任合伙在美国并不是一种普遍适用的商业组织形式。

这与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不同,在英国,有限责任合伙不仅可以为专业人士所采用,而且也适用于一般性的商业活动,是一种面向普通中小工商业人士的企业组织形式。

中国新法: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intentional or serious wrongful act.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美国limited partnership(lp)

有限合伙是将部分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与合伙的一次纳税待遇结合的一种商主体形式。

20世纪初有限合伙在美国以成文法的形式被确定下来,被广泛用于风险投资基金的经营运作中。

与普通合伙人转让出资受到严格限制相对的是有限合伙人(民间资本出资人)可自由转让其出资,并通过这种方式加入或退出有限合伙企业。

在美国,有限合伙企业的成立必须由州政府批准并登记,否则将被视为普通合伙企业,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美国风险投资机构中,有限合伙制约占80%。

而我国的250多家风险投资企业,多为公司制。

新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被写入。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管理权、商号中列入姓名权,对外承担责任,转让出资……。

二、怎样成立合伙企业?Establishment Of The Partnership

一般基于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伙协议而成立。

大陆法系:合伙协议是必要条件,有的国家:该协议须经注册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美国,某些情况下,承认事实合伙。(也可以不经签订合伙协议,而通过当事人的行为或活动成立)。

英美事实合伙判断条件

1、合伙人是否分享利润和分担损失;

2、财产是否有合伙人共同所有

3、在经营管理中是否有同样的权利。

中国:

签书面合伙协议,注册登记。

但司法实践中也承认事实合伙(主要保护善意第三人)。

中国

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十五条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合伙对外部的责任

一般(普通)合伙: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隐名合伙:有限,隐名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To a Third Person:who is in good faith and without knowledge of such restriction.

中国新合伙企业法:

第七十六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共同财产。joint property

合伙人共同维护其不受损害。

第三章合伙企业财产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例如:出质(合伙财产)?

Where a partner is to pledge his share of property in the partnership, unanimous consent by all the partners shall be required.

四、分配、利润与分担亏损the method for profit distribution and loss allocation . (1)依协议

(2)若协议无规定:

许多国家:按出资比例;

中国旧法:平均

中国新法:

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五、偿还债务

首先用企业财产偿债

企业财产不能偿付全部债务的: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人:对其负责事务或过错承担无限责任,否则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六、转让出资transfer of his share of property

普通合伙人向外部转让:必须经其他合伙人全部同意。

内部转让:通知

内部优先购买权have the preemptive right of purchase under the same conditions 有限合伙人向外部: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七、业务执行者的职权与义务 the conduct of partnership affairs

普通合伙人:忠实、勤勉义务。

例:普通合伙人非竞争义务

A partner may not engage in any business in competition with the business of the partnership either on his own, or in cooperation with others.

业务执行者义务: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中国有限合伙人的例外:

第七十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一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八、入伙与退伙.

participation and withdrawal from the partnership

(一)退伙及退伙人的责任

1、退伙类型

(1)普通合伙人退伙类型:

自愿退伙;

可以退伙;

当然退伙;

除名。

(2)有限合伙人退伙:

主要以协议,另外:当然退伙。

自愿退伙条件:

普通合伙人:

a,依协议,规定经营期限的;

b,未规定期限,不造成不利影响,通知义务(提前30天)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以协议。

普通合伙人:可以退伙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当然退伙: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除名

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限合伙人退伙的特殊规定

第七十八条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第七十九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第八十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2、退伙人的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

(二)入伙及入伙人的责任

1、入伙条件

普通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以协议。

中国普通合伙人:

a,须征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b,签订入伙协议;

c,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入伙人的责任:

大多数国家:对入伙后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国:若无约定,对入伙前的债务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抗辩:入伙时的给与查看帐目义务)

中国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九、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转换

第八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五十条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十、企业解散、清算?dissolution and liquidation

解散原因:

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各普通合伙人均有权力作清算人liquidator。

新法:其他部分解读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Difference between GP and LP

Liability: unlimited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ies,The limited partners bear the liabilities for its debts to the extent of their capital contributions.

Execution of Partnership Affairs:A limited partner may not execute the partnership affairs。

Rights:

A limited partner may make transactions with the limited partnership enterprise to which it (he) belongs ;

A limited partner may, solely or jointly with others, operate a business which is competing

with this limited partnership enterprise ;

A limited partner may put its share of properties of the partnership enterprise in pledge ;Where a natural person as a limited partner loses his civil capacity during the period of existence of a limited partnership enterprise, the other partners shall not require him to withdraw from the partnership for this reason;

his heir or its successor to the rights may obtain the qualifications of the limited partner in the limited partnership enterprise。

others

capital contributions : labor services(GP ),No limited partner may make capital contributions in labor services.

assignment:unanimous consent (GP ),notice

Admission to and Withdrawal from Partnership

本课总结

1、合伙

2、其他商事组织:个人独资,合作、合资

作业

1、掌握合伙中的主要问题,并能在实际中解决

2、总结各国法制关于合伙的不同规定

3、参与分析案例

本章总结

各国公司法制度比较;

中国新公司法的主要变革;

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

Plan

以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 )为主,比较两大法系、中国合同法。

与第四章买卖法重复的内容第四章讲

Main contents

第一节概论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三节合同的解释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合同的消灭

第六节合同主体变更与第三人

第一节国际商事合同概论

合同的定义consensus,promise,国际商事合同

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原则

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

国际商事合同法的法律渊源

一、合同、国际商事合同的概念大陆法系:合意consensus

美国:允诺promise

中国: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theory of party-autonomy ;

公约的优先适用原则(统一实体法优先适用);

客观标志原则(objective theory);

最密切联系原则(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theory .

美国联合企业有限公司诉中国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烟台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大蒜购销合同:产品质量及付款违约案。长期履行:部分合格。

合同未选择法律

美方: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应用美国法:签订地,履行地,货物;

中方:适用CISG;

最高法院解释:适用CISG。

管辖权异议:联合公司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法律规定,已经丧失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公约的优先适用原则

1998年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美国联合企业有限公司诉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烟台公司上诉案,因双方没有约定解决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依最高法院的解释:我国和美国均是CISG公约的缔约国,因此适用了公约的有关规定审理此案。

我国公司和非缔约国公司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能直接适用,除非他们选择了公约作为合同准据法。如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阿里山的海湾资源有限公司与杭州杭钢对外经济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家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就因当事人选择了公约作为准据法,依公约规定判决了此案。

Reading:中国

1、合意自由;(select the applicable law )

2、最密切联系原则;the law of the country with the closest connection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公约、国际惯例;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5、中国:当事人行为能力冲突规则

1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179.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181.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外国法人

1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185.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补充资料:中国要求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合意、善意、合法;

2、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空间点上没有限制;

3、必须明示做出;

4、合同中未选择的,可以在争议发生后或开庭审理之前选择;

5、中国法律规定的某些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的,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

6、所选择的法律,必须是现行的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和程序法;

7、所选法律,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三、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渊源:

1、国际公约;(联合国1980《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1970年《关于旅游合同国际公约》等)

2、国际惯例(主: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

3、国内法(大陆法,英美法,其他国家法)

PICC简介

1994年5月,UNIDROIT(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 )理事会在罗马召开的第73届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简称PICC)

2004年修订。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理事会成员名单(批准《通则》理事会成员来源国)Turkey、Argentina、Portugal、South Africa、America、Italy、Britain、Japan、Holland、Bulgaria保加利亚、Austria、Korea、Hungary匈牙利、Brazil巴西、Germany、France、Belgium、Australia、Mexico、India、Finland、Canada、Greece、Switzerland、China。共25个国家

PICC内容

第一章,总则(12条);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代理人的权限(32条);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20条);

第四章,合同的解释(8条);

第五章,合同的内容(15条);;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履行的一般规定(17条),第二节艰难情形(3条);

第七章,不履行:第一节不履行的一般规定(7条),第二节要求履行的权利(5条),第三节合同的终止(6条),第四节损害赔偿(13条);

第八章,抵消(5条);

第九章,权利的转让、债务的转移与合同的转让,第一节权利的转让(15条),第二节债务的转移(8条),第三节合同的转让(7条);

第十章,时效期间(11条)。

第二节合同的生效

一、come into existence(程序)

要约与承诺(买卖法讲)

二、go into effect(以PICC、中国合同法为主,注意中外合同法的比较)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世界

1、合意(consensus要约、承诺)

2、对价consideration或约因cause、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

3、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form(大陆:公证、书面;英国:签字蜡封、书面;美国:书面、简式;PICC and CISG:不要求书面。)

4、合法legality(法律、公共秩序、道德)

5、具有订约能力capacity (行为能力、权利能力)

6、合意真实reality(欺诈Fraud、胁迫Threat、误解mistake 、显失公平Gross disparity ,第三人 Third persons,不正当影响Undue influence )

7、符合合同中的生效要件。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合同的效力不涉及

(a)无行为能力incompetence;

(b)无授权;no authorization

(c)不道德或非法。Immorality or not legality

China

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书面。

法律规定书面合同:借款合同,租期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担保合同,中外合资经营协议、劳动合同等。

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后果

《合同法》37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类同德国法。

6、合意真实reality

①mistake and misunderstanding

英国:

重大错误,重大误解,共同错误可撤销合同;case

一般误解,单方错误不发生影响。

单方错误可撤销合同(例外):对方知道错误;诱使错误。Case

Picc,same

注意:发现错误,否则:conscious ignorance,承担发生错误的风险。

法国(主观、客观)

实质性品质错误可撤销。

动机的不相关性;

注意:让对方知道买卖意图。

德国(宽松)

实质性错误可撤销;

表达错误:表达错误;涵义理解错误。可撤销

对不公平结果的补救

(给与错误方太多的撤销机会):保护善意人。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与看法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 俗话说,编筐编篓,贵在收口。因此,在此时纵观本学期的商法学习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本学期,通过对国际商法的学习,很是受益匪浅,虽然我是一名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学生,但经济贸易与法本就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国际商法是法学的一门重要学科,尤其是随着中国的入世,它在国际贸易实务以及商事往来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下面,我就谈一下通过这半个学期的学习,我对国际商法的基本认识,以及国际商法的一些基础知识。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1、国际商法的含义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调整跨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样,国际贸易法主要表现为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立法、规章。 2、国际商法的特征 主体的普遍性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渊源与发展 国际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学学科,并且不断发展。其调整范围由原来的商事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与国内法相比,其渊源不仅包括国家立法、国际条约,还包括没有当然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商人之间的国际贸易越来越受到国家乃至国际组织制定的规范的影响。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国际组织,都是国际贸易舞台上的主角。 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11世纪起,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体系。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商人法从产生之时起就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成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第一章绪论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惯例国内法 (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大陆法系概念、特点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 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法国法系 大陆法系1 -德国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区分公法和私法 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概念、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 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 分公法和私法 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 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 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 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 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 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 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 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 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表示岀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岀本人的姓名代理 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第三章票据法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及其区别 汇票是岀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 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汇票属于票据的一种;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汇票 要求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 定的金额;汇票关系中有岀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 本当事人 本票是岀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岀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的两个基本特点:付款人有资格限制;见票即付本票 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本票由岀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汇票由岀票人委托第三人支 付票款 汇票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 主 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无须承兑,岀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 人的地位,对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义务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支票 是见票即付,汇票不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无须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 支票的付款人可以引用资金关系对抗出票人,汇票的付款 人原则上不能以资金关系的理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 票据是要式证券

国际商法的构成和特点

1.国际商法的构成和特点:国际商法的范围超出传统商法;国际商法属于跨国私法;国际商法的发展轨迹不同于其他法律分支;国际商法的渊源为国际立法、国际商事惯例以及各国相关立法,尤以前两者为主。 2.大陆法系的概念和影响范围: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法、德两国法律以及效仿其法例的其他国家法律的统称。大陆法系在13世纪形成于西欧,除法国、德国外,其他如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奥地利、卢森堡、瑞士、荷兰、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冰岛等欧洲大陆国家均属于大陆法系。曾受大陆法国家殖民统治的拉丁美洲、非洲的一些国家,也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个别地区,如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实行大陆法。另外,日本、土耳其等国,中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也先后引入了大陆法。中国大陆实际上秉承了大陆法传统。 3.英美法下的概念和影响范围: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海洋法系、普通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以及受其影响或者仿此模式制定的美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形成于英国,以后又扩展到美国及其他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南非、菲律宾、斯里兰卡则先采用大陆法,后又引入英美法,形成两大法系混合的局面。美国独立以后的法律制度还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4.英国的先例拘束力原则是怎么体现的:先例拘束力原则着重体现为下列三点:(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全国各级审判机关均须遵循,只有上议院本身可不受约束;(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其自身以及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3)高级法院每一个庭的判决对所有低级法院均有约束力。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分为判决理由和判决词中为解释判决理由所阐述的法律规则两个部分,只有前者对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后者只有说服力。 5.5.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大陆法系中判例的作用日益增强;英美法系中成文法的数量迅速扩大;两大法系取长补短,逐渐融合。 1.简述公司及其法律特征: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它具有营利性、法人性、社团性和依法认可性4个特征。 2.中国大陆主要的合伙企业形式有哪些?:有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3种。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3.何为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是指法律通常允许公司章程确定一个拟发行股份总数或

完整word版,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推荐文档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 一、概念术语 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 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 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 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 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 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 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 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内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行的国内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1)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全面继受罗马法 ②实行法典化 ③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④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⑤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 (2)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 ②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处理案件 ③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 ④诉讼程序上一般采取对抗制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1)法律渊源的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制定法首先是法典的方式存在,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

国际商法考点整理

国际商法考点整理

国际公法概念:rules and norms regulating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states is calle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法律渊源概念:Legal source Definition : sources in legal sense refer to something (such as a constitution, treaty, statute, or custom )that provide authority for legislation and for judicial decisions. 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关系: 发起人Promoters are people who bring a corporation into being, the one who sign on the initial constitution of the corporation 权利义务成立过程中的责任: The legal liability法律责任of Promoters: ? Liability to the other Promoters: the promoters assume joint liability each other to the total cost and debt in

incorporating process. ? Liability to the Corporation: Fiduciary duty to the corporation: the duties of full disclosure, good faith and absolute honesty to the corporation ?Liability to the shareholders and creditors: Merger merger by amalgamation(吸收合并) (when a corporation has another corporation amalgamated with it, it is merger by amalgamation, and the amalgamated corporation shall be dissolved) merger by new establishment(新设合并) (when two or more corporations merge to establish a new corporation, it is merger for new establishment, and all parties being merged shall be dissolved) ? when corporations merge, the claims and debts债权债务 of all the parties to the merger shall be succeeded to by the corporation that continues to exist after the merger or by the newly established corporation. 股权equity债权debt区别:股票债券的区别 ??? Corporation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hareholders assume limited liability to corporation

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英文论文)

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 摘要:国际商法是在国际商业社会领域内,调整跨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深化,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日益频繁,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文章通过阐述国际商法的内涵、起源及作用,分析了学习国际商法的必要性,并紧密结合国际商业社会的现实深入探寻其对发展国际贸易的重要性,这对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商法;国际贸易;必要性;意义 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进程中最主要也是最具动感的部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发展使得全球范围内的国际贸易活动空前活跃。商业活动本身固有的扩张性、同一性与世界性以及国际商事关系的快速发展,要求贸易活动中尽量减少或消除各国法律的歧异,避免法律冲突,以便交易的顺利进行。但是,各国法律规则的不统一,不仅增加了国际商事往来的不确定性,使商人在交易中缺乏预见性和安全感,而且还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和效率的显著降低。因此,作为在世界范围内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商法顺应而生并得到了较大发展。 一、国际商法的涵义及特征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调整跨越国界或区域的商事组织之间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样,国际贸易法主要表现为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立法、规章。 国际商法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普遍性 2、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3、法律规范的多样性等特点 二、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一,从国际商法的产生看,国际商法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的。它最初所调整的商事关系就不是一国国内商人之间的商事关系,而是跨国界的、不同国家商人之间的国际商事关系。其调整范围已由原来的商事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国际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际商法的形成来源于实践,它的系统化过程不是由于国家的立法或学者的传播,而是由于其适用者兼推行者的努力。 第二,由于当代国际商事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国际商法发展到今天,已经由单一层次的国际商事惯例演变为多层次的国际商法,是一个以国际商事惯例为主体内容的,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的综合的法律部门。 国际商法已成长为一个多门类、跨学科的综合的法律部门。由于国际商法是用来调整从事跨越国境商事交往的各种公、私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所

国际商法

1. 下列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管理层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B、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 C、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D、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无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同意,只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行政管理制度 2. 以下对于外资企业说法错误的是() A、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批准才可以是其它责任形式 B、外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最长缴付出资年限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 C、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该工业产权必须是外国投资者所有 D、外资企业不可以用人民币出资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外资企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3. 一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合作合同和章程中规定:外方以设备和现金出资,中方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双方按各50%的比例分配收益;合营期满时,该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根据我国法律,应当如何认定该合作合同和章程?() A、该合作合同和章程违反法律,应属无效 B、该合作合同和章程显失公平,应变更为技出资比例分配的方案 C、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该企业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D、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但该企业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与利润分配原则 4. 中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拟在北京投资400万美元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国际商法地位及体系的演变

国际商法地位及体 系的演变

国际商法地位及体系的演变 咸鸿昌论文天下论文网法学论文国际法论文-11-22 9:50:00 摘要: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的。从产生之日起,它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近代以来,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出现了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当前,应突破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方法的局限,确立国际商法独立法律部门地位,明确其体系结构,将多种多样的法律渊源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综合分析,以推动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统一,更好地适应国际商事交往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国际商事关系;法律部门;法律渊源;法律体系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可是,随着中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深入,国内学术界对国际商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国际商法的概念和体系存在着争议,这不但阻碍了国际商法学研究的深入展开,而且不利于系统普及国际商法知识,不能满足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迫切需要。在中国加入WTO以后的今天,明确国际商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及地位、体系结构,对于推动中国法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于国际商法的地位问题,实质上就是国际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部门分类

问题。依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为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其次为法律的调整方法[1](P291),后者主要是刑法与其它法律部门间的区分标准。其实持这种双重划分标准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法律的调整方法归根到底是由法律的调整对象派生出来的,法律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着法律调整方法及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特点。刑法的任务是调整由于犯罪所引起和发生的社会关系,刑法的调整方法(刑罚)是由这种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此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坚持统一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而根本标准只有一个,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即国际商事关系。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但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①为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国际商事关系是一个发展的、历史的范畴。相应地,作为调整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国际商法绪论 1.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 第二章代理法 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 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 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我国合同法: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国际商法论文

《国际商法学》课程论文 题目:浅谈国际商法发展趋势及存 在的问题 学生姓名:田聪 学号:20121347010 院部:经管院 专业:物流管理 班级:物流1班 二O一四年 6 月 1 日

浅谈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 摘要: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国际商法的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将来,国际商法将更加“全球化”, 统一化。由于国际商法法律渊源方面的多样性、复杂性,为人们认识和把握国际商法的体系带来了困难,使得国际商法的进一步统一困难重重。 关键词:国际商法发展趋势问题对策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也称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商法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既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关系,又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关系。 二、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 从根本上来说,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与国际商事关系有着必然的联系,从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来看,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商事关系逐步向着国际性、协调性、安全性等方向发展,因此,受国际商事关系发展方向的影响,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呈现以下特点: (一)国际商法的“全球化”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的“全球化”发展趋势,是就国际商法的功能而言的,由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每个国家存在的商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给协调国际间的商业往来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要有一套能专门且统一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商事交易的规则,因此,出于这样的功能,国际商法应运而生,同时由于在此功能下产生 的国际商法,必然要求国际商法的实用性要有“全球化”,即要能满足世界各个国家商业贸易的需要,要能被世界各个国家接受和认可。这样,各个国家在才会积极的加入国际商事公约,才能积极的接受国际商法规定的相关条例,而世界各个国家的加入与积极接受又将进一步推动国际商法的“全球化”,所以说,国际商法的“全球化”,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国际商法的“广泛化”发展趋势,是就国际商法的应用范围而言的,从目前来看,国际商法是协调世界各国商业事物的主要条例,这一点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同,虽然,从目前的国际商法的应用范围来看,所涉及的各个国家之间的商业领域还不是很全面,但伴随着世界各个国家之间商业事物的不断发展和扩大,特别是一些新的商业事物的出现和新的交易方式的应用,国际商法作为一种被世界上普遍认可的国际条例,必然会将这些商业事物纳入到自身的应用范围当中来,所以说国际商法的“广泛化”,是其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发展趋势,是相对于各国比较商法而言的,各国比较商法是建立在本国商业事物需求的基础之上的,具有明显的局限性,随着各个国家商业事物交往的不断加剧,国际经济全球进程的不断加快,必然要有一部法律来打破国家与国家在商业事物之间的隔阂,对各个国家之间的商业事物进行统一的约束和规范,而国际商法就是要最终将国际商业事物进行规范化,实现各个国家商业事物交往的统一,同时,国际商法的建立基础更多的集中于传统民商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比较民商法研究等内容,这也为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可靠性。 (四)国际商法的“盈利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的营利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发展趋势,是就国际商法的价值观和取向而言的,从商业的本质属性来看,盈利是其根本目的,这也是很多传统理论的观点,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商业却越来越多的开始向社会公共福利和社会效益靠拢,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开始发生转变,在这种作用下,国际商法的“盈利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 三、国际商法存在的问题

浙江工业大学 国际商法考试重点

1.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the law of nations resolved issues between two or more states, and the leg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and among states. 2.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the laws that govern conduct between people and corporations from different states. 3.Diplomacy: the process of reconciling the parties to a disagreement by negotiation, mediation, or inquiry. 4.Mediation: Mediation involves the use of a third party who transmits and interprets the proposals of the principle parties and sometimes advances independent proposals. 5.Inquiry: a process used to determine a disputed fact or facts. 6.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 corporation owned by members that does not issue negotiable share certificates and is subject to minimal public disclosure laws. 7.Silent partnership: A secret relationship between two or more persons, one of whom carries on a business in his name alone without reveal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other who has limited personal liability. 8.Business trust:A business arrangement in which the owners of a property(the beneficiaries) transfer legal title to that property to a trustee who then manages it for them. 9.joint stock company:An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of persons whose ownership interests are represented by transferable shares. The shareholders have unlimited personal liability. 10.Patent: A statutory privilege granted by the government to inventors, and to others deriving their rights from the inventor, for a fixed period of years, to exclude other persons from manufacturing, using, or selling a patented product or from utilizing a patented method or process. 11.Copyright:A copyright is title to certain pecuniary rights and, in most countries, certain moral rights for a specified period of time. 12.Preferred stock: Preferred stock entitles owners to a guaranteed divided, a priority at the time of liquidation, or some other preference over ordinary shareholders. 13.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 the second manifes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that appears in GATT.Once foreign trade good goods were imported into one contracting state from another,the foreign goods had to be treated the same way as domestic goods. 14.A Himalaya Clause: The clause that extends liability limits of the conventions to carriers’ employees, agents, and even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It entitles them to claim the protection of the Hague or the Hague-Visby Rules. 15.Offer: A proposal addressed to specific persons indicating an intention by the offeror to be bound to the sale or purchase of particular goods for a price. 16.Acceptance: A statement or conduct by the offeree indicating assent that is communicated to the offeror. 17.A bill of lading: An instrument issued by an ocean carrier to a shipper with whom the carrier has entered into a contract for the carriage of goods. 1.The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rticle38(1) of the Statute of the ICJ lists the sources: (a)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 (b)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 (c)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 (d)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 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 of the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 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 2.The carriers’ duties under a bill of lading: (a) Making the ship seaworthy (b) properly manning, equipping, and supplying the ship (c) Making the holds, refrigerating, and cool chambers, and all other parts of the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选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既包括协商与调解等调整方法,也包括仲裁与诉讼等调整方法,既包括国内法的调整方法,也包括国际法的调整方法。因此,从法律调整方法的角度考察,也可说明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001.12.11 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开始用国际商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由于中国已经逐渐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制造和贸易国,对于全球的经济已经起到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了,而国与国的经济往来,也需要有关的国际商法来约束双方的行为,而中国遵守国际商法的可信程度到底高不高?这些并不是由中国自己说了算,只有那些与中国有经济往来和外交的国家才能够下定论。 我们说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进行的分类,而非就其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近代以来国际商法的渊源出现了新的变化,但并不影响国际商法的独立性。相反,法律渊源的丰富反映了国际商法体系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不同的法律渊源间的相互作用下,国际商法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国际商事关系是一个发展的、历史的范畴。相应地,作为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范畴。只有用历史的、辩证的观点分析国际商法的演变,才能正确认识国际商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11世纪起,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体系。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商人法从产生之时起就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成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种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国界商事交易法的形成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欧洲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为各国商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国际商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地位和体系讨论国际商法的地位和体系,必须把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与国际商法的渊源区分开。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我们说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进行的分类,而非就其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近代以来国际商法的渊源出现了新的变化,但并不影响国际商法的独立性。相反,法律渊源的丰富反映了国际商法体系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复习资料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规定的买卖双方的义务各主要有哪几项?P100-108 卖方:提交货物、转移或物所有权、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 买方:支付价款(办理付款手续、约定不明时货物价格的推算、买方付款的地点、支付价款的时间)、接受货物。 2、简述提单的作用。P127-128 a.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b.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证明。 c.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简述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区别。P178 or 163 a.损失的构成不同:单独海损一般指货物本身的损失,不包括费用损失;而共 同海损既包括货物牺牲,又包括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引起的费用。 b.引起损失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货物损失;而共同海 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它是为了解除或减轻船、货、运输三方共同风险而人为造成的损失。 c.损失的承担方式不同: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共同海损则由受益有关 方按获救财产价值的大小按比例分担损失。 4、简述票据的法律特征并解释。P179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过背书可转让的货币债权凭证。(要式性、无因性、流通性、提示性、返还性。) a.票据是货币证券。即票据上设定的权利是给付货币,至于该货币是哪一国发 行的则不论。 b.票据是要式证券。即票据必须具备法定的格式要件,否则即不被承认为有效。 c.票据是文义证券。即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只依靠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来确定, 票据文义以外的任何事实与证据皆不能用来作为认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d.票据为无因证券。即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不以任何原因为其有效的条件,(使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 第二章 第十一章国际商法绪论 1.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 第十二章代理法 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 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 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我国合同法: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