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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油气田公司反违章十条禁令及条文解释

西南油气田公司反违章十条禁令及条文解释
西南油气田公司反违章十条禁令及条文解释

西南油气田公司反违章十条

禁令及条文解释

1、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

2、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3、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

4、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5、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6、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7、严禁高处作业不系挂安全带。

8、严禁在生产作业场所吸烟。

9、严禁未经授权拆除锁具和警示标识。

10、严禁超速行驶、驾驶时使用手机,乘车不系安全带。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解除劳动合同。

本禁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本禁令第一条:当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作业时,处理的责任主体是岗位员工。安排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任人处理按《禁令》第六条执行。

特种作业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压力管道作业、电梯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及井控作业、放射性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等。

二、本禁令第二条:“操作规程”是指经过审批的工艺操作规程,包括HSE作业计划书、指导书、检查表和操作卡。

三、本禁令第三条:“危险作业”是指西南司质(2010)137号《关于发布风险作业和危险作业管理目录的通知》中规定的危险作业与风险作业,以及非常规的临时作业。上述危险与风险作业,均应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危险作业还应办理专项作业许

可)。凡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办理的作业票证,视为“无票证”处理。

四、本禁令第七条:高处作业所系安全带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系挂安全带”处理。

五、本禁令第八条:在生产作业场所吸烟,吸烟者是被处理主体,属地管理者负监督管理责任。

六、本禁令第九条:“锁具和警示标识”是指按照能量隔离相关规定实施“上锁挂签”时的锁具和警示标识。

七、本禁令第十条:超速行驶、驾驶时使用手机,追究驾驶员责任;乘车不系安全带追究驾驶员和乘车人责任;车辆没有配备合格安全带的追究车辆管理单位负责人责任。

八、本禁令中的行政处分,是依据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禁令的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九、本禁令中的事故是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级及以上的事故。

十、本禁令是针对严重违章的处罚,凡不在本禁令规定范围内的违章行为的处罚,按分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承包商在工程技术服务过程中违反上述禁令的,追究建设单位和属地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责任,对承包商按照《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承包商管理办法》处理。

预算通石油清单2000(V7)(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专版)使用手册资料

目录 软件概述 (1) 第一章软件安装 (2) 第一节安装软件 (2) 第二节安装加密锁 (9) 第三节卸载软件 (13) 第四节软件的启动与退出 (15) 一启动软件 (15) 二退出软件 (17) 第二章功能介绍 (19) 第一节整体介绍 (19) 一标题栏 (22) 二菜单栏 (23) 三工具栏 (30) 四主要工作表窗口 (39) 五项目管理窗口 (46) 第二节软件功能介绍 (47) 一编辑功能 (47) 二预设定额指引 (55) 三打印设置 (56) 四工程项目加密 (60) 五用E-mail传送工程文件 (61) 第三节系统维护 (63) 一维护系统参数 (63) 二维护价差表 (66) 三维护材料表 (69)

四维护系统定额库 (71) 五维护补充定额库 (72) 六维护配合定额库 (77) 七维护功能选项 (78) 八设置表格风格 (78) 第三章部分问题及操作技巧 (82) 1.如何确定当前工程所使用的是哪一个模板? (82) 2.如何将一个选错模板的工程数据完整地转到按另一个模板新建立的工程中? (83) 3.如何将甲供材料从综合单价中扣除? (83) 4.投标人脚注如何控制其位置和内容? (83) 5.如何在打印主要材料报价表时按自己的要求去掉部分材料? (84) 6.如何以最快的速度在表格找到想要的数据? (85) 7.维护功能选项中包括哪些功能? (86) 8.如何计取与取消附加费用? (90) 9.如何调整清单定额的综合费(管理费和利润)? (93) 10.招标人如何确定主要清单项目? (95) 11.如何保证招标人给出的清单项目不被误修改? (96) 12.如何重新编工程内容及项目特征序号? (97) 13.如何将清单计价中的定额转换到定额计价表中? (98) 14.如何快速添加安装未计价材料? (99) 15.如何智能升级? (101) 16.如何使用用户指引? (102) 17.如何锁定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103) 18.如何使定额与清单工程量同步? (103) 19.如何清除单位工程中所有定额(清单)的工程数量? (104) 20.如何查看定额勘误及相关信息? (105) 21.如何将安装中的脚手架搭拆费等附加费计入措施项目? (106) 22.如何分析工程造价指标? (107) 23.如何将其他清单工程合并到当前工程中? (109)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 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 5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6号

《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西南司建〔2005〕42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阶段管理 第三章项目管理机构 第四章施工图设计管理 第五章物资供应管理 第六章工程建设总体部署 第七章开工报告 第八章招投标管理 第九章合同管理 第十章施工管理 第十一章监理管理 第十二章质量管理 第十三章HSE管理 第十四章计划统计管理 第十五章投资控制管理

第十六章完工交接管理 第十七章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八章工程项目考核 第十九章风险抵押和奖励考核 第二十章附则 附件一:工程分类与管理机构资质等级对应表 附件二:项目管理机构申报表 附件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建设总体部署编制纲要附件四:开工报告申报表 附件五:建设项目周报表格式 附件六:新增天然气、原油产能配套建设情况表 附件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项目风险抵押金收取比例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现代企业规范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一步搞好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项目,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项目管理规定,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实现对质量、工期、投资和安全的有效控制,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项目分为前期阶段、建设阶段和竣工阶段。项目的酝酿、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到初步设计的批复为前期阶段,初步设计批复后至工程进行完工交接前为建设阶段,完工交接、投产试运行、考核、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估为竣工阶段。 第三条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管理部是分公司地面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的建设阶段,参与地面建设项目前期阶段、竣工阶段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分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将分公司油气田地面井场装置、集输气站、集气管线、脱水站、增压站、污水处理站、天然气净化装置、炼油和化工装置、天然气长输管线、输配气站场、CNG站、矿建(厂、处、院、所)等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天然气销售终端市场投资项目等地面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资大小、项目建设意义等方面情况分为限上项目和限下项目两类型。本办法涉及的“地面建设工程”属限上项目的,按本办法进行项目管理,限下项目的,由分公司各二级单位参照本办法,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编制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管理部每年将根据分公司地面建设投资计划,按照项目投资大小及项目建设的重要程度将当年地面建设项目明确划分为限上项目和限下项目两类型,并行文下发到各二级单位。 第五条凡分公司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管理,推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执行项目经理、副经理必须持证上岗和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突出工程建设目标管理、工程建设HSE管理、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目标。 第六条凡分公司地面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第三方检测和第三方质量监督制度。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 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重视股东利益保护的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一系列广泛的权利,并且规定当股东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这种司法救济措施来维护权利。由此,公司诉讼开始迈向多元化时代,一批新类型的公司诉讼进入了司法领域,这些新类型包括:(1)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依法请求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第22条);(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会计账簿”之诉(第34条);(3)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的退股权保护之诉(第75条);(4)因董事会或监事会怠于行使职权而产生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第152条);(5)针对董事和公司高管侵犯公司权益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第153条);(6)公司出现僵局时股东享有解散公司诉讼权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通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办法。 第三条分公司各级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负主管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实现安全、文明生产负责。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制定范围和程序 第六条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范围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

织、管理部门和岗位。各单位应根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能,分别制定出各级领导干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本单位所有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别制定出各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由本单位HSE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以单位文件形式予以明确。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程序 (一)根据机构编制、核实职能及人员; (二)对本单位所属组织的安全管理状况和各岗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定位; (三)制定责任制大纲; (四)组织编制; (五)审查责任制草案;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 各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审核修订,当组织机构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安全职责、职能进行修订。 第三章责任制内容 第九条分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所要承担的安全工作责任、权利、义务和具体安全工作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满足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及安全要求。 第十条分公司各级领导、各职能管理部门按照“一岗一责”、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地面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地面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地面建设项目,是指直接为油气田生产服务的油气田产能建设、老油气田调整改造、天然气净化装置、天然气炼化装置、天然气长输管线、输配气站场及公用工程等地面建设项目。按照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和所涉及的范围,分为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审批管理的一、二类项目、专业公司审批管理的三类项目和分公司审批管理的四类项目。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竣工验收,是指地面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正式生产前,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依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成果的全面考核工作,是项目由建设转入正式生产,办理资产转资手续的标志。地面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专项验收和总体验收。 第四条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的重要环节,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地面建设项目,都必须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办理资产转资手续。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地面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分公司业务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地面建设项目。

第二章竣工验收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分公司竣工验收工作实行以规划计划部门为主导管理,业务部门密切配合的组织体系,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分公司规划计划处是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归口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订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2.负责编制并下达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计划; 3.负责组织一类、二类项目的竣工预验收,并配合专业公司组织的地面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4.负责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组织竣工验收以外的三类项目和上级委托的地面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5.负责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考核。 (二)分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是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分公司档案馆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分公司所属单位地面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或申报分公司重点地面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3.参加分公司组织的地面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三)分公司生产运行处是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土地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分公司所属单位地面建设项目土地管理工作; 2.参加分公司组织的地面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四)分公司财务处是分公司油气资产及资产转资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生产信息化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油气田生产信息化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0版 (试行)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西南司计[2010]230号文,关于编制“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油气田生产信息化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安排,由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天然气研究院承担并组织编制《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油气田生产信息化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规范结合《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油气田生产信息化建设总体技术方案》(规范分册、技术框架分册)确定的范围,结合工程实践,在广泛征求SCADA系统、自控、计算机、通信、电气等专业领域专家意见基础上,经反复讨论、认真修改后形成。 本规范编制遵循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由于本规范涉及专业领域知识相对较宽,编者专业知识水平有限,因此难免存在疏漏和瑕疵。为提高本规范质量,并使其在油气田生产信息化建设工程中发挥指导作用,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请相关用户在试用本规范的过程中,若发现不足之处,及时将修改意见反馈到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天然气研究院(邮编:610213;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华阳镇天研路218号;邮箱:yuanshh@https://www.wendangku.net/doc/7b9365690.html,)。我们将竭诚欢迎并吸收您的意见,完善本规范。 本规范共涉及9个部分,即:总则、设备及材料、数据采集与控制、数据传输、安防系统、配套设施、供电设备及接地、联合测试与验收、交工文件、附件1~5。其中附件部分提供了检验、验收过程可能需要的大部分样表,实际应用时可根据需要适当修改和增减,以符合实际工况、满足验收需要为准。 本规范由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由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天然气研究院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天然气研究院。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四川鑫兴自动化及仪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袁树海、岳洪、张炜、王铁珊、李范书、徐谦、张雪梅、雷佳胜、夏太武。

最新公司法解释

最新公司法解释 新公司法对注册公司的资本登记条件作了修改,取消了公司注册的最低注册资本,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把整理好的最新公司法解释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最新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4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2月20日 法释〔2014〕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和修改后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决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

题的规定(一)》(法释〔2006〕3号,以下简称《规定(一)》)第三条中的第七十五条修改为第七十四条。 二、《规定(一)》第四条中的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以下简称《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二条。 四、《规定(二)》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 五、《规定(二)》第十一条中的第一百八十六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五条。 六、《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第八十一条修改为第八十条。 七、《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八、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以下简称《规定(三)》)第十二条第一项,并将该条修改为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

关于最新公司法解读

关于最新公司法解读 关于最新公司法解读 深度解读2014年施行的最新公司法修正案 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全国人大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2处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员工奖惩(暂行)办法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员工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分公司生产建设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分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和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分公司财产,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对员工实行奖励与处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原则; (三)坚持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并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四)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五)处分的轻重与违规违纪行为和所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资产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勘探、开发、科研、科技应用、设计、安全生产等方面,有重大发现、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改进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有突出贡献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单位和他人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和谐稳定,有显著成绩的; (六)维护各项纪律,模范遵守规章制度,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廉洁奉公,一贯忠于职守,工作积极负责的; (八)见义勇为的; (九)其他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六条奖励分为: (一)表扬、通报表扬; (二)记功、记大功; (三)通令嘉奖;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条文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条文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四》”)于2017年8月28日发布,将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解释四》就1、公司决议效力,2、股东知情权,3、利润分配权,4、优先购买权,5、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定。相比于之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条文的内容还是有了许多的变化。 一、公司决议效力 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解读:《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了决议无效,第2款规定了决议可撤销。公司决议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就如同合同分为不成立、无效、可撤销一样,公司决议自然也存在不成立的情形。公司法没有规定决议不成立,本次司法解释对其作出了补充,规定了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本条主要是对可以主张决议无效或决议不成立的主体进行规定。本条规定的主体有公司股东、公司董事、公司监事。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减少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因为公司决议是公司的内部问题,并非公司对外的法律行为,考虑到内外有别,职工和债权人是不适宜作为主张决议无效或不成立的主体的。因为公司根据决议作出的对外的法律行为,如果损害职工或债权人的利益,他们完全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获得救济,不需要把手伸进公司内部,去干涉公司的决议。因此《解释四》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职工和债权人是适当的。 至于高级管理人员,因为根据《公司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要负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尤其是注意义务,对高级管理人员是很大的压力。因此,在面对无效或不成立的决议时,似乎应赋予其主张该决议无效或不成立的权利。 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解读:本条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主张撤销决议时,起诉时要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这一点应该没有什么争议。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的规定,应当是考虑到,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生股权转让,受让权利的新股东,应当有权利变更主体,继续诉讼。 需要注意只有股东可以主张撤销决议,这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没有董事、监事什么事。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1359-77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 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保护员工健康,保护环境,减少作业过程中健康、安全、环境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石油工业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基本要求》(SY/T6606)、《执行承包商安全和健康计划》(SY/T6459)、《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商)是指在分公司范围内承担物探、钻井、

固井、录井、测井、试油、井下作业、装置设备维修检修、油气田建设、管道建设、基地建设等工程技术服务的勘察、施工、检测、监理单位或组织。 分公司实施承包商HSE准入管理的专业类别详见本规定附录1。 第三条分公司对承包商实行健康安全环境(以下简称HSE)管理资格准入制度,并定期对承包商的HSE业绩状况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优先选择专业技术过硬、HSE业绩良好的承包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承包商HSE管理包括对承包商的资质办证审查、年度审查及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HSE监督、考核、协调等管理活动的总称。 第五条承包商HSE管理实行分公司和分公司二级单位的两级管理,并各负其责的管理体系。 单项工程费用在1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建筑维修、装修装饰、公路维修、护坡堡坎等建筑及土石方工程项目的HSE准入管理由项目所属单位负责。其余工程技术服务项目的HSE准入管理由分公司负责。

最高院发布:新修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三、四、五)(2021.1.1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法释〔2020〕18号被修订的司法解释之一)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第六条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作业许可培训考试题_单选

单选 1、各二级单位应盘点、分类、整合本单位所有风险作业项目,发布本单位的《风险作业管理目录》,并至少( d )进行一次评审。 A、每月 B、每季度 C、每半年 D、每年 2、为了有效削减、控制某危害对应的风险,选择并制定控制措施的防护层次正确的为:( d )。 A、消除-取代-管理措施-工程措施-个人劳保用品 B、工程措施-消除-取代-个人劳保用品-管理措施 C、工程措施-消除-取代-管理措施-个人劳保用品 D、消除-取代-工程措施-管理措施-个人劳保用品 3、动火作业气体检测从动火点到动静密封点的( b )米围、管道开口端、排放口、阀门的密封件、连接件、 盲板、安全阀、泵的密封、管沟等部位应进行重点检测。 A、2.0 B、1.5 C、2.5 D、3.0 4、对于工厂(指净化厂、LNG、化工厂等基层单位)作业活动,若一个连续作业班次结束时作业未完成,作业 许可证交回( b )。 A、申请人 B、签发人 C、专业人员 D、作业项目负责人 5、每班开工前,( b )组织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确保作业人员理解并遵守作业程序和安全规定及要求。 A、属地监督 B、申请人 C、安全监护 D、操作人员 6、涉及阀门强制时,由作业许可证签发人安排( b )办理阀门强制审批手续,由授权自控专业人员在控制 系统(如DCS、SCADA系统)工程师站上实现阀门打开或关闭。 A、申请人 B、操作人员 C、自控专业人员 D、属地监督 7、抢救触电者,不可直接用( a )或其它金属及潮湿的物体作为工具使触电者脱离电源。A、手 B、木 棒 C、塑料棒 D、绝缘物 8、( a )参与隔离方案编制审核,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A、HSE管理部门 B、主管领导 C、生产部门 D、施工单位 9、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制定( b )并组织监护人员、属地监督人员、作业人员等开展演练。 A、施工组织设计 B、书面应急预案 C、岗位操作程序 D、施工方案 10、多台机械开挖,挖土机间距离应大于( b )米。 A、5 B、10 C、15 D、20 11、便携式打磨机的支撑架不应与砂轮接触且至少保持( b )间距。A、2mm B、3mm C、5mm D、10mm 12、临时用电必须使用耐压等级不低于( c )的绝缘电缆,且绝缘良好无损。 A、220V B、380V C、500V D、110V 13、链条的链环截面直径磨损达到( b )以上严禁继续使用。A、16% B、15% C、10% D、20% 14、动土或开渠深度大于( b )米,或作业时人员的头部在地面以下的,可视为受限空间。 A、 1.0 B、1.2 C、 1.5 D、2.0 15、《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 a )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 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A、国家规定 B、行业规定 C、企业规定 D、国际标准 16、针对一个具体作业活动,从JSA资料库中提出的基础JSA表首先由( d )来进行审核、修订和完善。 A、A类作业批准人 B、签发人 C、作业项目负责人 D、作业申请人 17、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度与地面距离,施工现场不得低于( a )米。 A、2.5 B、3 C、5 D、9 18、安装和拆除临时用电线路作业人员必须要有( a ),并持证上岗。 A、电工有效资质证 B、临时用电辅助票证 C、作业许可证 D、员工继续教育证 19、高于( c )的垂直墙壁围堤,且围堤外没有到顶部的台阶,可视为受限空间。

14公司法最新解读

新公司法的最新解读 新公司法于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此次修改公司法共12处,条文顺序也作出相应的调整,新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二是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三是简化了公司注册的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对于激励社会投资热情,鼓励创新创业,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有助于鼓励个人创业,刺激个体经济的发展,也为工商部门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也将更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我国信用体系。 核心内容:2014年新修改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即新公司施行后,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法对注册公司资本的新规定。 一、注册资本实缴制与注册资本认缴制 1、二者的相同之处: 实缴制与认缴制,是企业登记时对注册资本的两种模式。 2、二者的不同之处: 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 而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3、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优点: 一是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

西南油气田、川港及华汽等公司情况简介

西南油气田、川港及华汽等公司情况简介 一、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是分别在纽约和香港挂牌上市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地区公司。1999年10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将原四川石油管理局核心业务剥离,通过重组改制成立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总部设在四川省成都市,四川石油管理局局长李鹭光任西南油气田公司总经理。公司主要经营四川、西昌盆地的油气勘探开发、炼油化工、油气集输和销售业务,现辖重庆、蜀南、川中、川西北、川东北五大油气区,有在册员工2.13万人,另有托管四川石油管理局人员1380人。所属二级单位18个,其中: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净化、输气、油气销售单位9个,炼油化工单位3个,科研、信息、计量单位6个。设有13个机关处室、7个直属部门、7个机关附属机构。分公司资产总值172亿元,是全国重点天然气基地,是全国首个天然气产量超百亿的气区。 二、川港燃气公司 四川川港燃气公司是四川石油管理局与中国石油昆仑能源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中外合资公司,于2010年8月10日完成注册,注册资金3.1 亿元,主要从事川渝地区的

天然气管道的规划、建设与营运,城市燃气销售、压缩天然气生产与销售、液化天然气销售等国家鼓励的经营项目。李鹭光任四川川港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南油气田华油公司总经理白华任总经理。据统计,2012年川港公司发展LNG车429辆,2013年推广LNG车4000辆。 三、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气股份”)是由中国石油天然集团公司申报,国家体改委批准,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注册,于1994年8月28日在北京成立,总部位于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注册资本为10.41亿元人民币,资产总额为106亿元人民币,是由昆仑能源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香港)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135.HK]控股的能源企业。公司机关设有8部1室1所,所属全资单位17个,控股公司22个,参股公司4个。现有员工3509人。公司主要从事天然气开发及天然气利用相关产业。目前,已投产天然气井100余口,建设经营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60余座,年产销天然气3亿多立方米。 华气股份致力于发展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从事天然气开发和天然气终端销售业务的企业。该公司重点发展液化天然气 (LNG) 业务,实施"以气代油"的战略方针,大力开展LNG清洁能源汽车的研发和推广,努力开拓天然气利用高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2850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 制度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保护员工健康,保护环境,减少作业过程中健康、安全、环境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石油工业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基本要求》(SY/T6606)、《执行承包商安全和健康计划》(SY/T6459)、《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商)是指在分公司范围内承担物探、钻井、固井、录井、测井、试油、井下作业、装置设备维修检修、油气田建设、管道建设、基地建设等工程技术服务的勘察、施工、检测、监理单位或组织。 分公司实施承包商HSE准入管理的专业类别详见本规定附录1。 第三条分公司对承包商实行健康安全环境(以下简称HSE)管理资格准入制度,并定期对承包商的HSE业绩状况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优先选择专业技术过硬、HSE业绩良好的承包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承包商HSE管理包括对承包商的资质办证审查、年度审查及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HSE监督、考核、协调等管理活动的总称。 第五条承包商HSE管理实行分公司和分公司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 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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