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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股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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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2010-12-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四、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动态税源管理,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保证股权交易链条中各环节转让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

五、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举例:时间再次到了圣诞之时,记得去岁时分,总局分外关注非居民转让股权问题,下发了《关于非居民转让股权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今年的圣诞前,矛头对准了个人股权的转让,表明两年以来总局持续关注资本的税收问题。

2009年6月12日,在国际金融危机肆虐,前两个季度税收任务完成非常不理想的背景下,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对个人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规范。回顾285号文件的主要精神:一是,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办理变更手续前应该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并凭借完税证明、不征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到工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二是,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应该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三是,如果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低价或平价转让),则可以按照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文件实施一年半间,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虽然该文件规定个人股东进行变更登记前,应该先在税务机关完税,才

能到工商机关变更登记,但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同工商机关并没有很好的沟通,致使在没有完税之前,工商局也为股权变更了登记,前置程序执行不是非常理想;二是,何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什么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285号文件缺乏明确的规定,致使地税机关执行税法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此问题,广东、河北、江西等地税务机关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此基础上,总局出台了27号公告,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界定,以及核定纳税的方法进行了明确。三是,在实践中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越来越大,而个人之间的股权赠送,无论赠送方还是接收方征收个人所得时都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以赠送股份为名,实际上暗中支付价款的方式逃避个人所得税的所谓税收筹划大行其道,也需要在总局层面上进行界定。

针对285号文件在执行过程中的这些问题,27号公告的诞生正当其时。

27号公告行文逻辑性很好,先是说:个人转让股权计税依据应该按照公平交易价格确定,而后说,如果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应该核定计税依据。从而紧紧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界定:一是,什么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二是,什么是正当理由?三是,如果确定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去核定?

27号公告所述规定具体可分为以下五个主要方面:

一、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及核定计税依据的一般方法。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

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或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的,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一般应按对应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

低于成本价转让意味着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不会产生财产转让所得

的个人所得税,而低于所有者权益份额转让股权,则意味着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践中由于现金交易的盛行,股权转让方往往采取低报交易价格的方式来规避个人所得税。

案例(一)、2009年10月,张先生以现金100万元创办一家企业,2011年2月,张先生以90万元的价格低于成本价将100%股权转让给李先生,截止转让前,被转让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1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50万元。

税务机关认为该项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对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进行核定,核定依据按照所有者权益150万元计算。因此,该项股权转让的财产转让所得为:150万-100万=50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万*20%=10万元。

案例(二)、假设上述案例的转让价格为120万元,如果按照申报的转让价格120万元计算,应缴纳(120-100)*20%=4(万元)个人所得税,而税务机关认为低于对应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150万元,即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

以上两个案例说明了两种情况,一种是申报价格低于了初始投资成本,第二种是虽然高于初始投资成本,但是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理论上应该还有第三种情形,例如:初始投资成本为100万元,而被投资企业在转让时所有者权益份额为70万元,即:被投资企业出现

了累积亏损。此时,即使转让价格为40万元,虽然低于其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也没有必要进行调整,因为即使按照27号公告的方法进行调整,将其转让价格核定为70万元,仍然不能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调整在税收上意义不大。

二、净资产份额的计算中,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案例(三)、张先生持有某房地产公司M公司的60%股份,2011年2月将股份转让给李先生,转让价款为6000万元。转让前M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8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1亿元,未分配利润为-2000万元。M公司账面上有预收房款2亿元。

张先生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财产转让所得为6000万元-6000万元=0。理由是按照对应的M公司净资产份额为4800万元,而转让价格为6000万元,并不低于占有M公司账面净资产份额。

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笼统的认为如果低价或平价转让按照标

的公司的净资产份额调整转让价格,会使人认为这里的净资产份额是指账面价值,因此地产等企业会存在利用会计利润虽然未实现,但是其自查蕴含着大量增值的情形,对这种情形如何核定计税依据285号文件未进行明确界定。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往往蕴含着较高的隐含增值,例如本例中虽然M公司利润为负数,那是因为地产企业预收房款尚未结转会计收入的原因,一旦结转收入将会有大量的会计

利润产生,从而抬高所有者权益份额。再如股权,在成本法做账情况下,尽管被投资企业已经实现了大量利润,在被投资企业分红时,此时投资企业不做任何会计处理,因此该项股权隐含着大量的增值。由于以上原因,27号公告确定列举的六项高隐含增值资产占目标公司50%以上时,应该对目标公司进行评估,按照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核定计税依据。

本例中,经评估机构核实,M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亿元,因此张先生持有股权的转让价格应核定为3亿元×60%=1.8亿元,财产转让所得=1.8亿元-6000万元=1.2亿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亿元

×20%=2400万元。

事实上,在购买房地产公司股权时,往往有一个误区,认为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却不能进入开发产品成本,自己吃亏了。因此往往会采取抵销交易,例如张先生转让其持有的地产公司股权,双方框架协议价格确定为1亿元,张先生的投资成本为6000万元,此时双方可能采取股权转让价格确定为6000万元,剩余4000万元李先生作为追加投资到目标公司,目标公司提高采购材料的价格给张先生控制的公司,由此实现4000万元进入了开发产品成本。这种行为也是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所在。

三、目标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

原因是尽管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仍然维持较高账面价值,但是连续三年亏损的现实说明目标公司资产的盈利能力不高,很可能存在潜亏,因此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公允价值是可以得到认可的。

案例(四)、M公司是一家制造智能山寨手机的企业,由于品牌手

机价格不断下降,2008年、2009年、2010年该公司连续三年亏损,每年亏损500万元。2011年2月M公司的股东张先生决定将其持有的100%股权转让,转让价格8000万元。M公司转让前所有者权益为1亿元,其中注册资本50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合计5000万元。

虽然张先生转让股权的计税价格8000万元,低于其对应的净资产份额1亿元,但是由于M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说明M公司的盈利能力不高,其公司账面资产已经不能反映其真实价值,所以张先生按照8000万元转让股权,被认为具有正当理由。

这里的问题是,假如M公司2008年微利、2009年、2010年均为亏损,张先生转让价格仍然为8000万元,则不属于27号公告列举的正当理由,虽然张先生可以申请“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理由”条款,但是自由裁量权掌握在税务机关手中。

四、对接受赠送的股权问题以“隐性”的方式进行了确定。

在一段时期以来,以无偿赠送股权的方式来进行所谓税收筹划的案例不断出现,由于除了财税[2009]78号文件明确接受股权按照“其他所得”征税以外,接受赠送的股权没有明确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致使该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范依据。

27号公告明确界定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反过来说也就是如果将股权低价转让给以上列举以外的人,而且计税依据明显低于其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就应该按照净资产份额确定计税依

据,而接受捐赠的对象,则视其为自然人或法人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

即:27号公告仍然未将接受捐赠股权作为“其他所得”,因此接受捐赠的对象如为自然人,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捐赠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低到了“零”的程度,因此应该按照核定价格,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然,该问题的理解可能会有一些异议,有的朋友认为如果转让价格为1元,则可以按照27号公告核定计税依据,而如果为0,则性质发生了变化,对外捐赠股权不属于交易,因此不属于27号文件规范的范畴。笔者对这种观点持不同意见。

案例(五)、张先生持有M公司50%股权,M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5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500万元。张先生将股权无偿赠送给了李先生,张先生和李先生不属于27号公告中所列举的亲属关系。

税务机关可能认为:张先生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500万元,因此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按照500-500×50%=250万元确认财产所得,从而缴纳个人所得税250万×20%=1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五、对接受转让股权再转让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界定。

2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该条款的表述颇令人费解,这里的“交易价格”究竟是核定计税依据之前的交易价格呢,抑或是核定的计税依据呢?从合理的角度来看,应该按照核定后的

计税依据比较合适,但是从文件表述看,“交易价格”从语法角度看,指核定前的交易价格比较合适。因此,笔者以为总局的文件在这里表述不甚清晰,有待总局进一步确定,或是请知情人士指点。

例如:张先生将股权转让给王先生,并向税务机关申报交易价格1000万元,税务机关认为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核定计税价格为1500万元。王先生将取得股权转让给李先生,转让价格为2000万元。此时,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这里的交易价格究竟为1500万元,抑或是2000万元呢?笔者认为按照2000万元比较恰当。

六、核定计税依据的方式确定为三种方法,并且没有“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的兜底条款,意味着税务机关只能按照27号公告的三种方法,而不能按照其他方法核定。

比如广东、河北此前的文件规定可以按照股权投资的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转让价格,27号公告对核定计税依据的三种方法中未包括此种方法,并也没有兜底条款,说明这一方法并未被总局认可。意味着27号公告下发后,这些地税机关再按照三种方法以外的方式核定计税依据,有违反27号公告之嫌。

七、27号公告还提到了按照可比价格的方式进行核定等内容,由于可比价格较难取得,相信在实践中运用不会广泛。

股票期权激励方案

股票期权激励方案 导语: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股票期权日益走进人们的视野,并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欢迎大家阅读与借鉴! 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实施激励计划的程序 1、董事会负责制定激励计划; 2、监事会核查激励对象名单; 3、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监事会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4、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后即可实施; 5、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授予、行权等事宜。 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董事会制定股票期权授予方案; 2、监事会核查激励对象的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3、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予条件满足后,对激励对

象进行权益的授予,并完成登记等相关程序; 4、激励对象与公司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 股票期权行权程序 1、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向公司确认行权的数量和价格,并交付相应的购股款项; 2、公司在对每个期权持有人的行权申请作出核实和认定后,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或转让股份。 股票期权激励模式的优点 (1)、降低委托—代理成本,将经营者的报酬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绑在一起,实现了经营者与资产所有者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并使二者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 (2)、可以锁定期权人的风险,股票期权持有人不行权就没有任何额外的损失。 (3)、股票期权是企业赋予经营者的一种选择权,是在不确定的市场中实现的预期收入,企业没有任何现金支出,有利于企业降低激励成本.这也是企业以较低成本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方法。 (4)、股票期权根据二级市场股价波动实现收益,因此激励力度比较大。另外,股票期权受证券市场的自动监督,

我国股权众筹模式介绍

我国股权众筹模式介绍 众筹,是指个人或小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大众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根据众筹的筹集目的和回报方式,可以分为债权众筹、回报众筹、股权众筹和捐赠众筹四大类。1本文重点介绍我国股权众筹的几种模式。 一、众筹当事方 一个众筹项目(包括股权众筹)的完整运作,离不开三类角色:筹资人、平台运营方和投资者。 1、筹资人,又称项目发起人或项目创建人,在众筹平台上创建项目介绍自己的产品、创意或需求,设定筹资模式、筹资期限、目标筹资额和预期回报; 2、平台运营方,负责审核、展示筹资人创建的项目,提供各种支持服务; 3、投资者,选择投资目标,根据项目设定的投资档位进行投资后,等待预期回报。 二、股权众筹的投资方式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特指通过网络的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 VC 的一个补充。2目前我国股权众筹网站较少,3仅“天 1债权众筹(Lending-based crowd-funding)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回报众筹(Reward-based crowd-funding)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又称商品众筹);捐赠众筹(Donate-based crowd-funding)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2股权众筹其实并不是很新奇的事物——投资者在新股IPO 的时候申购股票其实就是股权众筹的一种表 现方式。 3目前中国的股权众筹网站比较少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此类网站对人才要求比较高。股权众筹网站需要 有广阔的人脉,可以把天使投资人 / 风险投资家聚集到其平台上;股权众筹网站还需要对项目做初步的尽职调查,这要求他们有自己的分析师团队;还需要有深谙风险投资相关法律的法务团队,协助投资者成立合伙企业及投后管理。二是此类网站的马太效应,即强者愈强弱者越弱之现象。投资者喜欢聚集到同一个地方去寻找适合的投资目标,当网站汇集了一批优秀的投资人后,融资者也自然趋之若鹜。于是原先就火的网站越来越火,流量平平的网站则举步维艰。

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计算实例

培训资料: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A表)填写案例讲解 案例一: 甲为一家五金店(个体工商户)A的业主,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2017年1月至4月A收入总额100万元,累计发生成本费用80万元,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万元,1月至3月累计已预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万元。甲有听力残疾,有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并已按相关文件要求办理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甲该如何申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解答: 收入总额=1000000(元) 成本费用=800000(元) 利润总额=1000000-800000=200000(元)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0000(元) 投资者减除费用=3500×4=1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00000-14000=86000(元) 税率30% 速算扣除数9750 应纳税额=86000×30%-9750=16050(元) 减免税额=375×4=1500(元) 已预缴税额=10000(元) 应补(退)税额=16050-1500-10000=4550(元)

案例二: 甲为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的投资人,该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2017年1月至2月A收入总额40万元,累计发生成本费用35万元,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0元,1月累计已预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000元,甲购买了符合财税〔2015〕126号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每月支付保费200元。甲该如何申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解答: 收入总额=400000(元) 成本费用=350000(元) 利润总额=400000-350000=50000(元) 投资者减除费用=3500×2+200×2=7400(元) 应纳税所得额=50000-7400=42600(元) 税率20% 速算扣除数3750 应纳税额=42600×20%-3750=4770(元) 已预缴税额=2000(元) 应补(退)税额=4770-2000=2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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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个人所得税,很多人只是听过,却不知道它的计算方法,所以有的时候对它是一头的雾水,下面我们招商信诺的专家就来告诉你,上海个人所得税计算器,相信对你一定会有所帮助。 常用的个税计算公式是个税=应纳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工资总额-社保个人缴交额-住房公积金个人缴交额-免征额。 下面分步说明,并举实例以便大家更好理解。 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一个月)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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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授予数量:拟定股票期权发行最大限额为1460500股,首次发行730250股。期权的授予数额根据公司相关分配方案进行,每年可授予一次。首次授予数额不高于最大限额的50%;第二年授予数额不高于最大限额的30%;第三年授予数额不高于最大限额的20%。 4)行权条件:员工获授期权满一年进入行权期,每年的行权许可比例是:第一年可行权授予总额的25%,以后每年最多可行权授予总额的25%。公司在上市前,暂不能变现出售股票,但员工可在公司股票拟上市而未上市期间保留或积累期权的行权额度,待公司股票上市之后,即可以变现出售。如果公司3年之后不上市,则要求变现的股票由公司按照行权时的出资额加上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 案例分析: 1)激励模式:这是一家典型的高科技企业,公司的成长性较好。最适合高科技企业的股权激励模式就是股票期权。由于该公司是境外注册准备境外上市,没有国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存在的障碍,因此选择采用股票期权计划是很合适的。 2)激励对象:对高科技企业而言,人才是根本,在其它条件相似的情况下,企业如果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就无法吸引和稳定高素质的人才,也就无法取得竞争优势,实现长期发展的目的。该公司员工90%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30%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因此该方案以全体员工为激励对象是一个明智之举,它将公司的

我国试行“股票期权”制度探析

我国试行“股票期权”制度探析 一、问题的提出 在讨论如何规范企业经营者的行为,如何避免59岁现象等问题时,人们认识到企业经营者是否拿到相应的报酬已不仅仅是一点得失问题,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尽快建立经营者年薪制;在关于建立年薪制讨论中则主张在基本年薪、效益年薪之外再加上“股票期权”,认为这是一种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制度,并已在各地试行。而源于美国的股票期权制度本身并没有约束经营者的制度设计。为此试行中进行了改良,提出我国企业实行股票期权制度,既要结合部分企业和地区的一些作法,借鉴吸收国外的有益经验,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订试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指导方针。(注:参见《对经营者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载《人民日报》1999年8月9日第9版。)以武汉、北京等地为典型的股票期权试点也因此各具特色。 以北京的试点为例,经营者要先拿出一部分现金,买进本公司的实股,然后可得到实股1至4倍的期股,经营者在3 年内再以既定价格分期缴纳股款,将期股逐步购买变成实股。不过经营者在缴足所持有的全部期股的股款之前,其所持有的这一部分股份只有表决权和收益权,没有所有权。待全部股款缴足后,期股的所有权才属于经营者。经营者任期届满2年后,经审计合格,该股份可以出资人受让方式变现。

所以北京实施股份期权试点的方式又被概括为“3+2”方式。即先是在任期3 年内将期股认购成实股,待任期结束2年后就可以变现。 (注:参见《期股激励经营者股东化》,载《北京青年报》1999年11月11日第2版。 )企业实行期权要经受三步考验。第一步即要求必须是效益好、管理到位的企业方有资格参与期权试点。第二步是要使企业实现连年的高比例净资产收益,这样期股的收益和所持实股的收益才能抵补每年应交的股款。否则经营者每年须再拿出一定数额的现金投入企业,才能得到他应得的股权。第三步是要接受多方严格审计。(注:参见《期权能否造就一代新富》,载《北京青年报》1999年12月5日第17版。 )作为股票期权试点企业的北京双桥制药公司副总经理李士鑫谈了对期权的看法。他说如果出资10万元持有公司股份,得到的股票期权是出资的3 倍即价值30万元,这就意味着他在任期三年中,企业每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必须达到25%以上,实股和期股收益达到10万元,3年中不需要自己掏钱,期股即可变现,能拥有价值40万元的股份。相反,如果公司每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低,要想保住应得股权,他每年必须再掏出大量现金投入企业,而且有可能最后血本无归。用李经理自己的话说,经营者所面临的压力是所谓“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注:《期权能否造就一代新富》,载《北京青年报》1999年12月5日第17版。)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版)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三、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二)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三)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模式)股权激励协议模板常用版

编号:GR-WR-84664 (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模式)股权激励协议模板常 用版 After negotiation and consultation, both parties jointly recogniz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elaborate the agreed commitment results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模式)股权激励协 议模板常用版 备注:本协议书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甲方股东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就甲方奖励乙方股票期权订立如下协议: 一、资格 乙方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在甲方服务,现担任_____一职,属于公司_____人员,经甲方薪酬委员会按照甲方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评定,确认乙方具有被奖励股票期权的资格。 二、股票期权的奖励 在本协议签署时,甲方奖励乙方公司股票期权,期权数

额为_____%股,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的对价。 三、行权 1、乙方持有的股票期权自奖励之日起五年后进入行权期。 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五年后的后,乙方可以以市价格行权。 3、行权价为行权当日股票价的平均。 4、当甲方发生送股、转增、配股、增发新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的情况时,乙方所持有的股票期权所对应的股票期权数量按比例作相应的调整,但涉及到配股、增发需要认购的,其认购款乙方自行支付。 四、乙方持有的股票期权依法享有股东部分权利。 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即拥有转让股份的收益权,但在行权前无所有权和表决权。在股权转让完成之前,乙方亦不得领取转让股份的分红,但可以用于向出让方购买股权。在受让方缴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出让方协助受让方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五、乙方持有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之前由甲方公司管理

1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附件1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 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投资者信息 姓 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国籍(地区) 纳税人识别号 被投资单位 信息 名 称 纳税人识别号 类 型 □个体工商户 □承包、承租经营单位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据实预缴) □查账征收(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预缴)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收入总额 2 二、成本费用 3 三、利润总额 4 四、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5 五、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 6 六、投资者减除费用 7 七、应税所得率(%) 8 八、应纳税所得额 9 九、税率(%) 10 十、速算扣除数 11 十一、应纳税额(8×9-10) 12 十二、减免税额(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3 十三、已预缴税额 14 十四、应补(退)税额(11-12-13)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代理申报机构(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月度(季度)纳税申报。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一、申报期限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应在次月(季)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如果在1年内按月或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的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在次月(季)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自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截至本月最后1日的时间。 (二)表内信息栏 1.投资者信息栏 填写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相关信息。 (1)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4)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5)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2.被投资单位信息栏 (1)名称: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载明的被投资单位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号码。 (3)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 (4)征收方式: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在对应框内打“√”。采用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应在下划线填写具体征收方式。 (三)表内各行的填写 1.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第2行“成本费用”:填写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 3.第3行“利润总额”:填写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的利润总额。 4.第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5.第5行“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比例填写;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填写;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 6.第6行“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根据实际经营期限计算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投资者本人的生计减除费用。 7.第7行“应税所得率”: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纳税的纳税人,填写税务机关确定的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按其他方式纳税的纳税人不填本行。 8.第8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下表对应的方式填写。

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及其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应用

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及其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应用 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是公司斌予经营管理人员在某一规定的期限内,按约定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持有这种权利的经理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行权或弃权。目前股权激励仍然是最主要的长期激励工具。2005统计资料表明,在全球财富强公司高管薪酬结构中,64%来源于工资与奖金以外的长期激励,而在长期激励中,股票期权激励方式占据55%。 标签:股票期权激励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1 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我圈上市公司的运用环境分析 任何一种激励机制发挥其功效必然有其存在的前提和条件,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也不例外,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运用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前提已基本具备。 1.1 股权分置改革为实施股权期权激励构筑良好的市场基础 过去我国股市中能流通的股票相对数量过少,在资金供应较为宽松的环境下,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过高,表现为股价与经营业绩相脱离,股票不具有长期投资价值。股权分置带来的股票全流通,不仅加大股票市场的供给,对非流通股的送股也将股市的整体价格水平平稳地调整到合理区间,股权分置增强了我国资本市场有效性,以股票期权作为经理人激励工具具备了市场前提。股权分置前,大股东往往通过控制权获取超额滋价,并不关心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的状况。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我国资本市场的这一重大缺陷,非流通股的全面流通,股票二级市场价格直接决定了股东的财富,大股东将更关心上市公司的业绩及市場表现,也有更强的动力来实施管理层激励。股权分置为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1.2 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的法律障碍业已消除 1.2.1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回购公司股票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内转让股票等方面均有所突破,例如,2006年1月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中公司股份可以在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公司收购股份可以预留一年,公司高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可转让不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的规定,为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排除了法律障碍。 1.2.2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适时出台。为了促进和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发展,200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以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为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规范股权激励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2006年3月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正式实行,9月30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

(虚拟股票期权模式)股权激励协议范本-(优质文档)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虚拟股票期权模式)股权激励协议范本-(优质 文档)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虚拟股票期权模式)股权激励协 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 年月日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丁: 1、乙方为甲方的员工。 2、乙方自进入甲方或甲方直营店之日起工作已满■年,且职位为。 3、甲方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高管人员和业务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乙方以虚拟股权的方式进行激励,即乙方以货币的形式购买甲方虚拟股权取得该部分虚拟股所对应的分红权。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司章程》就股权激励事宜,特订立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风险提示: 股权激励方案落地要注意签订书面合同,不能仅仅公布实施方案及与激励对象口头约定,或以劳动合同替代股权激励合同。 中关村在线就是反面例子:公司与若干技术骨干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工作满12个 月后可以获得甲方分配的股权8万股。这所谓“ 8万股“的不活晰约定就成了定时炸弹:公司总股本有都少?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该比例对应有多少权益,权益价值按净资产还是市值核定?获 得权益的对价?凡此种种,均没有明确约定,以致最后产生纠纷。 一、定义 除非本协议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股票期权个人总结

结算方式: 中国结算与结算参与人(券商)结算(期权交易、行权结算采用CCP多边净额结算)CCP: Central Counterparties 中央对手方(我理解就是多个券商的对手方都是中国结算) 结算参与人与客户进行结算 期权交易T+0结算, 行权结算T+1 DVP结算(当日清算,次日交收) DVP: Delivery Versus Payment 券款对付(货银对付) 是指行权交易达成后,在双方指定的结算日,行权和资金同步进行相对交收并互为交割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 账户体系: 衍生品合约账户(A股账户+3位代码) 与投资者A股证券账户一一对应 行权涉及标的证券交收,备兑证券的交易锁定通过投资者相对应证券账户完成 衍生品保证金账户 (权利金交收,行权资金交收,保证金存放) 交收顺序,优先进行权利金交收,然后行权资金交收,最后保证金交收 客户,自营账户相分离 入金:8:30-16:00 出金:16:30-17:00 每季度结息,结息日为末月的20日,次日到账 结算担保金账户 基础担保金,全面参与人(可接受非结算参与人的委托)为1000万,一般参与人为500万变动担保金,随结算参与人业务量变化调整,期初暂不收取 在结算参与人发生违约且并未在规定时间补足的情况下,中国结算有权使用该违约参与人的结算担保金用于弥补交收透支,不足部分按比例使用其他结算参与人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客户衍生品处置证券账户(对应结算参与人) 保护结算参与人的措施 条件:客户行权资金交收违约,结算参与人对中国结算没有违约 将客户应收的证券数量先划入这个账户,交予结算参与人处置 对应经济业务 日常结算和行权结算 (期权合约交易结算,行权结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股票期权方案建议

****律师事务所关于 ********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建议 一、目标 通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有重要贡献人员的股权激励,形成现有薪酬制度以外的新的激励措施,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发挥人才的积极性,使其与公司的长远发展紧密联系起来,避免一般激励措施导致的短期行为。 二、进度表 1、成立激励管理委员会 由公司董事会任命,由监事会、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组成 2、选择合适的激励模式 (1)股票期权模式的选择 仪电模式、武汉模式、贝岭模式、泰达模式、MBO (2)员工持股计划 直接持股、间接持股 3、确定受益人的范围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外部人员、老员工 4、确定股票期权计划的行权价 5、确定行权权授予期的安排 6、规定执行期限 7、选择股票期权计划所需股票的来源 8、股票期权计划的价值和授予数量 认股总数不超过10%,个人不超过总认股的25% 9、规定股票期权计划的管理 10、股票期权协议

三、成立激励委员会 1、组成人员:公司独立董事、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监事 2、激励委员会的管理权限: (1)制定激励委员会章程和工作规范; (2)制定公司绩效评估方案; (3)制定股票认股权管理办法; (4)拟定股票认股权的授予资格、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 (5)制定股票认股权计划; (6)负责公司股票认股权的协议书、各种通知书、被授予对象的考评结果等相关资料的管理; (7)负责对被授予对象的考评、对外协调及股票认股权账户管理等具体事务; (8)任免薪酬管理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人力资源部人员组成。 四、激励模式 1、股票期权模式 (1)仪电模式 高管任职期间年薪之外以股票形式的“特殊奖励”,任职期间不能兑现,但有分红、配股权,任职期满后可以兑现或继续持有。 (2)武汉模式 经营者年薪分为基薪收入、风险收入和年金收入三部分,其中风险收入实行股票期权激励。 (3)贝岭模式 “模拟股票期权”,借鉴股票期权的操作和计算方式,将每年的加薪奖励部分采取股票期权激励方式。 (4)泰达模式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缴款指引

2019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缴款指引 2019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定期定额户)缴款发生变化,请关注: 1.需由自然人纳税人个人完成缴款。 2.目前提供个人三方协议和银联卡两种在线缴款模式。特别提醒,自然税收管理系统WEB端与扣缴客户端缴款模式略有不同。 3.请提前做好三方协议签订、银联卡支付等相关准备工作;尽早完成经营所得申报缴款。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端 特别提醒,WEB端申报可以在WEB端完成缴款;扣缴客户端申报后未缴款的,也可以在WEB端完成缴款。WEB端支持个人三方协议和银联卡两种在线缴款模式,同时支持在线打印电子缴款凭证至银行缴款。 一、三方协议缴税 本功能适用于已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在缴款时进行选择。 操作步骤: 1.点击【申报管理】-【已申报】-【未完成】,选择对应申报项目进行缴税,如有多条未缴款记录可点击【立即缴

税】(仅同一个税款所属机关、收款国库的申报可合并缴税); 2.支付方式选择【三方协议缴款】,点击【立即支付】; 3.确认此次缴税所使用的三方协议缴款账户,点击【确定】发起扣款请求完成缴税。

二、银联在线支付 未签订三方协议缴款的纳税人,可选择银联在线支付完成缴款。 操作步骤: 1.点击【申报管理】-【已申报】-【未完成】,选择对应申报项目进行缴税,如有多条未缴款记录可点击【立即缴税】(仅同一个税款所属机关、收款国库的申报可合并缴税); 2.支付方式选择【银联在线支付】,点击【立即支付】;

3.选择直接付款或者登录付款,发起扣款请求完成缴税。 特别提醒:怎么查询已缴税情况? 点击【申报管理】-【已申报】-【已完成】,纳税人可查看已缴税情况。

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研究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目录 一、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3) 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相关理论 (4) 三、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设计 (4) 四、股票期权设计案例分析 (7) 五、结束语 (8) 六、参考文献 (8) 英文摘要 (9)

致 谢 (10) 外文翻译 (11) 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研究 摘要:由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业务量的增加,所有者越来越无法驾驭管理者,管理者 的自利行为变得愈发严重。于是科学的上市公司管理层激励理论的指导和公正、公平、公开的管理层激励政策的规范,显 得尤为重要。现代企业理论和国外实践证明,良好的股票期权激励制度能够充分调动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管理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其更加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努力实现股东和公司利益最大化。本文 结合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相关理论和我国的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及存在问题,给出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 设计,并用案例进行论证说明。 关键字:股票期权;行权;行权价;行权数量; Management of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 stock option incentive system Shen Yaping Nanjing University of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Trade , Nanjing 210044 ABSTRACT Because enterprise ownership and the right of management separation, with the enlargement of enterprises in scale and the increase of business owners more and more can't rein in managers, self-interest, manager's behavior has become serious. So scientific listed company management incentive theory as the guide and just,

2020个人所得税政策

2020个人所得税政策 1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政策 一、政策依据 二、主要内容 所得确认:该文件明确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收入计价:该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实现:该文件明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申报期限:该文件要求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期缴纳:该文件特别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执行时间:该文件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2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征管问题 一、政策依据 二、主要内容 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自行申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纳税地点: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余额纳税:该公告第四点“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其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分期缴纳:该公告明确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 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备案管理:该公告规定分期缴纳实行备案管理。 违章处罚:该公告明确纳税人和被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缴税和报送资料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行时间:该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3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28 号)。 二、主要内容 该公告的主要内容隐含于附件中。 附件 1 与此前相比,此次申报表修改将按当期数填报的方式调整为按当年累计数填报的方式,使得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与生产经营状况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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